范文一:工伤解除劳动合同
精品文档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后又在企业工作后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回答
验证码: 换一张
登录并发表 取消
正在发表回答,请稍候??
您输入的内容将会在您成功登录之后自动发表,
工伤后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看过客 2016-02-13 12:21:37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根据楼主的情况介绍和补充介绍,大致推断情况如下—— 年入公司上班,先是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后是每一年续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的劳动合同也即将期限届满了。单位将不续签新一年的劳动合同;
B(xx年10月因工负伤,住院治疗,现已经出院,但仍在家休养。已经做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确认为9级伤残; C(住院医药费除了社保部门报销的,还有一部分社保没有报销的,单位不同意给报销;
D(单位确实是按照规定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1 / 4
精品文档
E(公司应当不是国有企业。
依据以上的推断,鄙人给出自己的答复和解释,供参考。如果所推断的与事实有出入的话,所给出的答复和解释,难免有误,不要误导楼主才好~
1(估计单位不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单位无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部到期而提出提前终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职工因工负伤,单位无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对于7—10级的工伤伤残,只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所以,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要承担二倍工资额标准的赔偿金。楼主提出“公司能在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吗”,可能是一种误解~单位不会办这样傻的事情的。
2(单位可能是提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这样做,只要单位支付了相关的补偿,就不违法。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职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
2 / 4
精品文档
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治疗工伤所花费的住院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部分——通常称为“公费药”,全部由社保部门报销,超出标注的部分——通常称为“自费药”,社保部门不予报效。单位只要交纳了社会保险费,工伤医药费就由社保部门报销,而单位就不再承担。所以,如果楼主的住院医药费中包含有“超标”的药费,社保不报销,单位也不报销。当然,如果数额不大,与单位好好协商,也可能单位同意补助。
4(楼主需要关注的关键问题是: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相关补偿问题,主要有——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是按照楼主所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同上。
?经济补偿,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注意:是从xx年1月1日起算,而不是从2000年起算。
顺便说一句,如果单位没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
3 / 4
精品文档
待遇不足额的话,应当向单位追偿~
5(假如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就要支付二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金,而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的赔偿金。所以,估计单位不会做这样的傻事,而会等待着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来而自然终止劳动合同。当然,楼主也不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大不了到期终止,要求单位支付上述的补偿款项,离开单位就好了~至少这几个月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少的~
4 / 4
范文二: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篇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1]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兹有我单位员工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就职本单位,现因下列第项原因与本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 1、劳动合同期满的;
? 2、(转自:wWw.hnBoXu.com 博旭范文网: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3、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
? 6、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 。 为该员工办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手续之需,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劳动者(签名):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收据(工伤)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乙方申请,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甲方名誉或利益之行为。从此乙方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不得再进入甲方的任何厂房及宿舍。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办理完毕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计人民币 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乙方含加班工资在内的薪资、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奖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方应支付之保险费用及含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其他应支付之款项等项目)。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上款项后,甲方既已履行完毕所有对乙方的义务。乙方如认为甲方还有其他义务的,在乙方接受以上款项后,既视为乙方已放弃主张的权利。乙方不得再行向甲方主张(含申诉、起诉、投诉)任何权益。
第四条 乙方已仔细核实出勤记录及计算薪酬的其他依据,乙方确认甲方已依法足额发放乙方任职期间的所有应得薪酬(包含加班费)。乙方因工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可为级,乙方本人已知晓,根据法律规定乙方应得的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款项可达人民币 元,但乙方仍旧同意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
第五条 甲方应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第六条 签署本协议以后,乙方承认其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每一个承诺,乙方认识到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乙方已经收到其中一份。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或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 条
本人收到公司支付的款项计人
民币元(该款项为本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结算款,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本人含加班工资在内的薪资、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奖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应支付之保险费用及含伤残赔偿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其他应支付之款项等项目)。本人确认公司已履行完毕所有对本人的义务。本人如认为公司还有其他义务的,本人也承诺放弃主张(含申诉、起诉、投诉)的权利。
收款人(签名并按手印):
20 年 月日
篇三:工伤劳动合同解除关系证明
工伤劳动合同解除关系证明
范文三:工伤后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后解?除劳?动合?同?
?
工伤后?解除?劳动?合同??工伤后又?在企?业工?作后?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回?答验?证码?:? ?换一??张登录并?发表? ?取消?正在发?表回?答,?请稍?候您??输入的内?容将?会在?您成?功登?录之?后自?动发??表,工伤??后解除劳?动合?同。?回答?看过?客? 20?1X?-0?2-?13? 1?2:?21?:3?7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根据?楼主?的情?况介?绍和?补充?介绍?,大?致推?断情??况如下?A.2?01?X?年入公?司上?班,?先是?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后是?每一?年续??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的?劳动?合同?也即?将期?限届?满了?。单??位将?不续签新?一年?的劳?动合?同(?楼主?自称?是公?司想??解除劳动?合同?);? ?
B(?201?X?年10?月因?工负?伤,?住院?治疗?,现?已经?出院?,但?仍在?家休??养。已经?做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确?认为?9?级伤残??;
C?(住院?医药?费除?了社?保部?门报?销的?,还??有一部分?社保?没有?报销??的,单位?不同?意给?报销?;?
D?(单位?确实?是按?照规?定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否则?社保?不会?同意?报销?住院?医疗?费的?);?E?(公司?(单?位)?应当?不是??国有?企业(楼?主没?有讲?,估?计推?断的?)。?依据?以上?的推??断,鄙人?给出??自己的答?复和?解释?,供?如果?所推?断的??与事实有?出入?的话?,所?给出?的答??复和解释?,难?免有??误,不要?误导?楼主?才好?~? 1?(估?计单?位不?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单?位无?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部?到期?而提??出提前终?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职工?因工?负伤?,单??位无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对于?71?0?级的工?伤伤?残,??只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所以,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要?承担?二倍?工资?额标?准的?赔偿?金(??不是经济?补偿?)。?楼主?提出??公司能在?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吗,?可能??是一种误?解~?单位?不会?办这?样傻?的事?情的?。? 2?(单?位可?能是?提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这样?做,?只要?单位?支付?了?相关的?补偿?(后?述)?,就?不违?法。?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职?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合?同范??本《工伤?后解?除劳?动合?同》?。治?疗工??伤所花费?的住?院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部分?通常?称为?公费?药,?全部?由社?保部??门报销,?超出?标注??的部分通?常称?为自?费药?(一?般是?好药?或者?进口?药品?),?社保?部门?不予?报效?。单?位只?要交?纳了?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工?伤医?药费?就由?社保?部门?报销?,而?单位?就不?再承?担。?所以?,如?果楼??主的?住院医药?费中?包含?有超?标的?药费?,社?保不?报销?,单?位也?不报?销。??当然,如?果数?额不?大,?与单?位好??好协商,?也可?能单?位同?意补?助(?报销?)。? ?4?(楼主?需要?关注?的关?键问?题是?:? ?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相?关补?偿?问题,?主要?有?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是按?照楼?主所?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楼主??没有讲清?楚所?在地?,也?无法?推算?,楼?主可?以询?问当?地劳?动和?社保?部门?)。?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同?上。? ?
?经济?补偿?,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注意:? ?是从?201?X?年1?月?1日起算?,而?不是?从?201?X?年起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有规?定,?不赘?述~?)。?顺便?说一??句,如果?单位?没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 ?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以?及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足额?(标?准为?:? ?原工?资福利?里待?遇不?变)?的话?,应?当向?单位?追偿?~? 5?(假?如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是期?满终?止)?的话?,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就?要支?付二?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金?,而?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的?赔偿?金。?所?以,估?计单?位不?会做?这样?的傻??事,而会?等待?着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来而自?然终??止劳动合?同。?当然?,楼?主也?不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大?不?了到期?终止?,要?求单?位支?付上?述的?补偿?款项?,离?开单?位就?好了?~至?少?这几个?月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少的?~以??上意见,?供参?考~?隔壁?的阿?木? 20?1X?-0?2-?13? 1?3:?07?:4?8 ?原则?上可?以。??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 ? ?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 ?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
工资,九?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编辑? ? ? ?
?
范文四:工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收据(工伤)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乙方申请,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甲方名誉或利益之行为。从此乙方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不得再进入甲方的任何厂房及宿舍。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办理完毕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计人民币 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乙方含加班工资在内的薪资、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奖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方应支付之保险费用及含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其他应支付之款项等项目)。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上款项后,甲方既已履行完毕所有对乙方的义务。乙方如认为甲方还有其他义务的,在乙方接受以上款项后,既视为乙方已放弃主张的权利。乙方不得再行向甲方主张(含申诉、起诉、投诉)任
何权益。
第四条 乙方已仔细核实出勤记录及计算薪酬的其他依据,乙方确认甲方已依法足额发放乙方任职期间的所有应得薪酬(包含加班费)。乙方因工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可为级,乙方本人已知晓,根据法律规定乙方应得的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款项可达人民币 元,但乙方仍旧同意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
第五条 甲方应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第六条 签署本协议以后,乙方承认其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每一个承诺,乙方认识到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乙方已经收到其中一份。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或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 条
本人收到公司支付的款项计人
民币元(该款项为本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结算款,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本人含加班工资在内的薪资、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奖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提前通知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应支付之保险费用及含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其他应支付之款项等项目)。本人确认公司已履行完毕所有对本人的义务。本人如认为公司还有其他义务的,本人也承诺放弃主张(含申诉、起诉、投诉)的权利。
收款人(签名并按手印):
20 年 月日
篇二:工伤员工的合同解除问题
工伤员工的合同解除问题
首先,劳动者因工负伤但未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并享受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工伤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工伤康复,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或依据约定与工伤员工终止合同。如工伤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工伤未康复,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工伤员工康复。
其次,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分情况处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工伤医疗待遇,直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合同终止。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
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
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后,如果工伤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效》第39条、第42条、第44条、第45条; 《工伤保险条例有效》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
篇三:职工发生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解读
职工发生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是否
能解除劳动合同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法律师解答:
在工伤鉴定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企业不得终止合同,即使合同期满,企业也应续约合同期限,续约到鉴定结果出来。 如果职工工伤是一到四级,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要延续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是五到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要求续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续订。是七到十级的,如果第一个固定合同期限满了,企业和职工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合同,可以终止合同;如果第二个固定合同期限满了,职工要求续订合同,企业必须续订合同。
重庆社保代理首选“智通人才”?专业顾问式团队?中国驰名商
标更值得信赖
智通人才重庆公司社保代理部李启超 电话:023-61828938
QQ:343602953
范文五:工伤认定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认定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发生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解读
职工发生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是否
能解除劳动合同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法律师解答:
在工伤鉴定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企业不得终止合同,即使合同期满,企业也应续约合同期限,续约到鉴定结果出来。 如果职工
工伤是一到四级,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要延续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是五到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要求续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续订。是七到十级的,如果第一个固定合同期限满了,企业和职工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合同,可以终止合同;如果第二个固定合同期限满了,职工要求续订合同,企业必须续订合同。
重庆社保代理首选“智通人才”?专业顾问式团队?中国驰名商标更值得信赖
智通人才重庆公司社保代理部李启超 电话:023-61828938
QQ:343602953
篇二:工伤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十六条 【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3篇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
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
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92篇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0篇 实务指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2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
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5篇 实务指南)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
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号)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3篇 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年,,月,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年,月,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月,日至,月,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相关论文1篇)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实务指导:
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它属于国家给予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范畴。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根据职工实际工作年限确定其应享受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
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医疗期的计算。
职工若连续休医疗期,则应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若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医疗期时间: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
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累计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从病休之日开始计算,至累计期间截止,计算该职工的医疗期;另一种是从后向前倒推累计该职工的医疗期,仍在规定的累计期间计算。相比之下,后一种方法更合理、更科学。
篇三:工伤治疗不能正常上班就解除劳动合同吗
工伤治疗不能正常上班就解除劳动合同吗 作者:
来源:《农家科技》2011年第05期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在上班时因出库成品倒塌造成腿部严重骨折,手术进行固。定后,医嘱休息3个月复查并适时进行二次手术取出铜板。事后,我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前不久,公司人力资源部电话通知我,因超过1个月未正常上班,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即解除聘用合同。请问:工伤治疗不,能正常上班就解除劳动合同吗?
读者:傅淑花
傅淑花读者:
你正处于工伤治疗期间,公司不能以1个月未正常上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你在工作过程中因出库成品倒塌受伤。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和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以,你应当享受法律规定的有关工伤的待遇。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等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更进一步明确,从事接触职业病
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在你工伤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你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
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他们的帮助下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24200江苏省东台市东台市法院汪振鹏崔爱华
电话:15851039110
已被罚款还给其他行政处罚对吗
编辑同志:
我因一时糊涂,购进一些假种子卖给当地的农户。事发后,我赔偿了乡亲们的损失,县农业局对我进行了罚款处罚。后来。工商管理部门又以同样的违法事实对我进行查处,吊销了我的营业执照。请问,我的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农业管理部门的处理,工商管理部门以同一违法行为对我再次处理对吗?
读者汪劲
汪劲同志: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虽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而且既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对其实施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如公安机关可以对治安违法者同时进行罚款和拘留。也可以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其实施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就经营农作物种子来说,其主管部门农业管理部门。而营业执照则是由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我国《种子法》第5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S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农业局依法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你经营种子的营业执照。这是两种不同的行政处罚,是可以同时实施或分别实施的。因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你的营业执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