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煤场设计规范
篇一:煤场技术规范书7.7
******色金属有限公司电厂5x350MW工程
条形封闭煤场网架结构技术规范书
**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2011年7月19日
1( 总则
1.1 本技术规范书用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电厂条形封闭煤场工程,包括煤场结构的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书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书和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优质产品。
1.3 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招标方将认为投标方完全接受本规范书的要求。
1.4 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投标方必须满足其要求。
1.5 在签订合同之后,到投标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招标方有权提出因规程、规范、标准及外部条件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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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投标方应遵守此要求,具体条款内容由双方商定。
1.6 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应按较高标准执行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1.7 本规范书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2(项目
****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电厂5x350MW工程煤场设置堆取料机用以堆取燃煤,堆取料机回转半径 35 m,;根据工艺专业对储煤的要求,本期采用网壳结构,上铺彩色压型钢板。钢网壳跨度102m,纵向长度为297.2m,上弦支承形式。
3( 煤场外形和结构形式
3.1 平面尺寸:煤场钢筋混凝土挡煤墙内壁直径101m;上部圆形网架,纵向长度为297.2m。
3.2 横断面尺寸:见附图1,2,平面位置见附图3。
3.3 工艺要求:
3.3.1 条形煤场内部须满足堆取料机的自由回转,各控制点的尺寸和标高见附图1。
3.3.2网架设计应考虑极端温度与安装时的温度差工况。
3.3.3 网架设计时,应考虑网架支座处因堆煤侧压力及网架支座推力等水平力产生的水平位移量Δ??10mm引起的杆件附加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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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应设有供检修维护人员到达网架顶检修更换棚顶照明灯的有效设施。
3.3.5 防火:钢结构从根部到5米内耐火极限1.0h,其余耐火极限0.2h。
3.3.6 煤场的安全等级为一级,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3.3.7照明灯具的布置位置应易于更换,具体位置由投标方确定。煤场照度值不低于30 lx,门旁设置照明箱;并根据规程规定设置疏散照明。照明灯具选用深圳创元光电、深圳海洋王、华荣集团产品并不小于400W投光纳灯。
3.3.8投标方封闭煤场内的通风设计宜采用下部自然通风、上部自然排风的通风方案。当自然排风满足不了通风要求时,应采用机械排风,排风机应采用节能防爆型。
3.3.9 投标方封闭煤场内的进排风口设置应结合当地的气象条件,避免煤粉飞扬、避免气流死角。
4(设计条件:
4.1 基本风压:w0,0.650KPa(50年一遇)
4.2 抗震设防烈度: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
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三组;建筑场地类别:?类;
封闭煤场零米标高:505.30m。
4.3 屋面活荷载标准值:0.3KPa。
4.4 基本雪压:s0=0.35KPa。
4.5 施工荷载:由制造、安装承包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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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气温:
多年平均气温 7.1?
极端最高温度 40.8?
极端最低温度 -36.2?
多年平均降水量 183.1mm
最大冻土深度 1.64m
4.7 投标方应根据以上设计条件及厂区地形等条件,论述是否做风洞实验及其原因,若需做风洞实验,应详细叙述其试验方案及试验周期,并采用单独报价。
4.8 基础型式及大小,应根据上部结构荷载情况,依据招标方提供的地勘报告、试桩报告等,按照现行国家规范计算后确定。
5( 材料
5.1 煤场网架为全钢结构,全部材料须采取不低于热镀锌的防腐措施,并进行详细论述。
5.2 围护材料:选用彩色喷塑镀铝锌压型钢板,彩塑金属压型钢板上选用的涂层应保证15,20年内免维护、不起皮、不褪色,能抵抗温度变化及其它极端气候。钢板厚度不小于0.60mm,搭接方式为暗扣式。连接节点及附件的使用寿命应保证有15,20年(15,20年内免维护)。连接件不得暴露于室外、不得受雨水侵蚀。彩板供应商应提供涂层性能15,20年免维护的板材制造厂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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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采光板:浅绿色或者蛋白色,要求透光率?62,,热变形温度?94?,抗冲击强度?17.6kg/cm2,0.5kg钢球1.5m高度自由落下50次与一点,无异常。单位重量为2400g/m2,约1.5mm厚,树脂为间苯二甲酸聚酯, 玻纤含量?22%,质保年限不低于15年。采光板具体位置由投标方根据以下参数自行确定:采光系数平均值为0.7Cav(,)、室内天然光临界照度为35(lx)、参照平面为工业建筑取距地面1m。采光率建议为整个屋面面积的6,,10%,安排方式根据彩钢的模数。
5.4 要求围护材料的防腐年限不低于15年,并应提出承诺的防腐年限。
5.5 灯具采用三防灯,光源采用钠灯或金属卤化物灯;照明箱采用光控照明箱,防水防尘。
6( 对投标方的要求
6.1 提供全部建筑结构、电气、消防、通风、防尘、除尘的设计、供货、安装以及相关的设计条件和技术条件资料。
6.2 投标方的建筑结构设计必须符合《网壳结构技术规程》(JGJ61-200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001年版)、《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 5094-199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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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等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
投标方的电气设计必须符合《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 5153-2002)、《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200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199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投标方煤场内的消防设计和封闭煤场内的喷洒防尘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BG 50016,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输煤系统煤尘治理设计技术暂行规定》(NDGJ93,93)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投标方封闭煤场内的通风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BG 50016,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输煤系统煤尘治理设计技术暂行规定》(NDGJ93,93)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6.3 投标方应为具有钢结构一级和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轻型房屋结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并具有大跨度网架设计、制造、安装从业资格,有相同规模实际工程业绩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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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的公司或制造厂,投标及二次设计不得以联合体形式出现,投标文件中投标单位提供的图纸等相关设计文件应有正规的设计盖章。
6.4 投标方一旦中标应保证工程进度,切实做好设计、施工和安装期间的配合工作。
7( 投标方与设计院之间的分工
7.1 吉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是整个电厂的主体设计院和归口单位。
7.2 投标方负责封闭煤场的设计范围:
7.2.1投标方负责封闭煤场的土建结构设计(含:基础、网架、围护结构及挡墙);
7.2.2投标方负责封闭煤场内的消防设计和封闭煤场内的喷洒防尘设计;
7.2.3 投标方负责提供封闭煤场内的喷洒防尘设备,即喷枪、手动阀门、自动泄水阀及管道等。喷枪布置按照30米间距布置,约40个。
喷枪体采用铝合金,零件采用不锈钢 (过流部分应采用适用中水的L316不锈
篇二:2015煤矿供电设计规范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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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oal
mine 2007—05—21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
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
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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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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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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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
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张建民 周秀隆 于新胜 刘兴晖 刘建平 马
自玫 张焱 杨敢 李明 胡腾蛟 周桂华 杨晓明
目次
1总则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
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
4〃1电缆类型选择
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
4〃3电缆截面选择
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
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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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
6采区供配电设计
6〃1采区变电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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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移动变电站
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
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
7〃1电气设备及保护
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8井下照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配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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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1.0.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2.0.1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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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
2下山采区排水泵:
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
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
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2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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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小型煤矿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
能源基(1992)8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煤炭工业小型物设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法令、方针、政策及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推广应用行之有效的各项先进技术和经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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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矿井建设速度,提高矿井建设经济效益,促进矿井建设现代化。
第1.2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6至30万t/a的新建、改扩建的国营小型煤矿。设计6万t/a以下的小型煤矿及6万t/a以上的乡镇矿井,可参照执行。设计生产能力45万t/a以上的地方国营矿井,原则上执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但必须考虑地方煤矿的特点。
第1.3条 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没有批准的相适应程度的井田地质勘探报告、矿区总体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进行矿井初步设计。
第1.4条 矿区开发根据资源情况=开发条件、结合国家需要,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有条件的先进行总体设计。总体设计应阐明设计指导思想,谁开发建设条件、确定总体设计的主要原则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总体设计中,条件允许时,对煤炭加工、储装运、生产设施等可采取群矿集中和联合布置,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统配矿与地方矿、国营矿、集体矿的关系,尽量避免重复建设,要贯彻“社会办矿”的原则,靠近城镇的国营煤矿,要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将生活设施发培养费城镇适当的位置,以便充分利用城镇现有公共设施。凡有条件的都应实行社会化协作,不搞“小而全”。
矿区开发应先浅后深,先近后远,先易后难,先开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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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征税条件比较简单,投入少、见效快的矿井。
第1.5条矿区总体设计中,地面运输、供水、供电、通信、环境保护、多咱经营、综合利用、地面爆破材料库位置和矿区中心、居住区规划等,必须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协商并取得有关部门同意。
确定矿井工程项目建设时,应落实电源、水源、通信和外部运输等建设条件。 第1.6条 矿井设计应体现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掘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改革开放,领先科技进步,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选科学管理,做到工期短、投资省、达产快、综合经济效益好。
要做到布局合理,征税集中,系统完善,环节畅通,在甚至道布置上尽量养活井巷工程量,特别是应贯彻多做煤巷,少做岩巷的原则,以缩短建井工期,早出煤。
要做到节能、节水、节约木材、节省土地。
第1.7条 矿井设计一般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中规定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得任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时, 应报请原设计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准变更。
第1.8条 矿井初步设计是矿井建设的基本依据文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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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深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应满足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劳动定员和施工组织设计的
编制等需要。在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入要求,编写安全与工业卫生内容,详细说明征税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安全隐患,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其预防效果。
第1.9条 国营煤矿改造、扩建的重点是选择资源条件即,储量丰富、交通运输方便,有一定生产基础和已达到原设计能力的矿井。编制矿井改造、扩建设计时,应体现提高资源回收率,改革采煤方法,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完善安全设施,以提高全员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原则,做到增产不增人或少增人,并在充分、合理利用原有井上下工程、设备和设施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配套和设备更新。
改造项目:指对原生产环节进行技术改造,其改造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规定划分的设计生产能力类别向上靠一级的项目。
扩建项目:指扩建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规定划分的设计生产能力类别升二级及以上的项目。
第1.10条 要切实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防护手段,改善作业环境,为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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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条 矿井设计中,除各生产环节已采取的各种备用系数、不均衡系数外,不得为设计矿井达产预留潜力、增加工程项目和井上、下工程量及提高设备能力,以节省建设资金。
第1.12条 环保工程、矿井安全卫生设施以及与矿井建设配套的单位工程应根据生产需要同步建设。
第1.13条 各级煤矿设计单位,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搞好设计改革,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设计质量。凡列入国家计划的设计项目,必须由持相应勘察设计证书的煤矿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对15万t/a及以上的矿井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章矿井资源
第2.1条 小型煤矿的矿区总体设计,一般应以批准的详查地质报告为依据,特殊情况,经省级煤炭工业部门批准可降为普查,且应有1至2个井田达到高一级勘探程度的地质资料。
第2.2条 新建和改造、扩建矿井的初步设计,都必须有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
按不同井型,对井田的勘探程度和计算服务年限时采用的储量备用系数规定见表2-2。
补充地质勘探报告,经省级煤炭部门批准后,也可同原地质报告一并作为矿井初步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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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编制矿井初步设计应以能利用储量为依据,凡要求精松紧报告的系指煤炭储量表内A+B+C级储量,其中A+B级储量:矿井不少于20%,第一水平不少于30%;详查报告为B +C级储量,其中B级储量:矿井不少于20%,第一水平不少于30%;对个别9万t/a以下矿井,可采用B+C+D/2级储量,但D/2级储量应不大于50%。
第2.4条 要充分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坚持合理的开采程序,必须采用先进的开采方法,不准采厚丢薄,采肥丢瘦,资源回收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矿井开采
第3.1条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类型为6、9、15、21、30万t/a。除上述类型外,不应出现界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
第3.2条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三班作业,每天净提升时间为14~18h.。矿井和水平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3-2的规定。
矿井及水平设计服务年限 表3-2
2)改造、扩建设计服务年限可适当缩短。
采区回采率一般不低于以下数值:
厚煤层:75%;中厚煤层:80%;薄煤层:85%。
第3.3条 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煤层赋存条件、井田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地形地貌,冲积层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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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以及开采与施工技术条件、装备水平、技术发展、地面基础设施等因素,通过全面的方案比较确定,做到集中生产、井巷工程量少、建井工期短、初期投资少、运营费用低、综合经济效益好。
当条件适宜时,应优先采用平硐斜井开拓。有条件的可只设一个混合提升井和一个风井或分区风井,通风、行人要求,以利节省井巷工程量,缩短建井工期。
第3.4条 井筒位置应按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合理选择:
1、重点考虑对第一水平开采有利、储量可靠、井巷工程量少、建井工期短;
2、井田两民办储量尽可能大致平衡,井下运输、通风、开采比较合理;
3、尽量避开村庄,不占用良田,少战友耕地,充分利用地形,使地面征税系统、工业场地布置及地面运输比较合理;
4、井筒尽量避免穿过流砂层、较大含水层、较厚冲积层、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易自燃的厚煤层、交大的断层、采空区和松软岩层,并应不压煤或少压煤;
5、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不受岩崩、滑坡和洪水威胁。
第3.5条 作主提升和混合提升的斜井,其井筒倾角一般规定如下:
串车提升: 不大于25?
箕斗提升: 不大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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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带输送机提升: 不大于17?
作辅助提升的斜井井筒倾角一
般 不大于28?。
第3.6条 井田划分为阶段时,阶段垂高一般规定为:
缓倾斜煤层阶段垂高为 120~150m
倾斜煤层阶段垂高为150~200 m
急倾斜煤层阶段垂高为 70~150 m
倾角16度以下的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量小时,岢采用上、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以养活井田开采水平的个数。
缓倾斜煤层分为上、下山开采时,上、下山的倾斜长度可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生产技术水平、辅助运输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
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或煤层自燃倾向的矿井以及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拭目以待矿井,在保证第一水平服务年阴的情况下,阶段垂高可适当降低。
第3.7条 采区宜双面布置,双面采区的走向长度不小于800米。当受地质构造限制或在安全上有特殊要求时,其走向长度可适当缩短,变可单面布置。
投产采区,应尽量布置在井筒附近,储量可靠、开采条件较好的块段,并尽量避开村庄。有条件时应布置中央采区。矿井采区开采顺序必须遵循先近后远、采区前进,逐步向井田边界扩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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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区及工作面生产能力根据煤层赋存条件、机械化程度和采区内工作面接替等因素确定。
矿井三个煤量可采期规定如下:
开拓煤量: 2~5年
准备煤量 0.8~1年
回采煤量: 4~6个月
第3.8条 井巷断面及支护方式,应因地制宜地确定。对于斜井井筒、岩巷、半煤岩巷、煤巷及硐室,要积极推广光爆锚喷支护,应尽量不用木支护和料石砌碹。
锚喷支护的设计应符合《煤矿井巷工程锚杆喷浆、喷射混凝土支护设计试行规范》的规定。
第3.9条 必须认真贯彻多做煤巷,少做岩巷的原则;煤层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适宜时,采区及其它巷道应布置在煤层中。
第3.10条 当运输大巷采用固定式矿车机车运输时,主井空、重车线的长度应各能容纳1.5列车。副井空、重车线应各为0.5,1列车长度。当运输大巷不以机车方式运行时,主副井空、重车线应根据运输、提升确定。
井底车场通过能力,当采用机车运输时,应按运行调度图表进行计算,并应有不小于30%的富裕能力。
第3.11条 井底车场一般设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管子道、调度室等主要硐室以及其它必要的硐室工程。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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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的充电室,一般设在井口附近,当技术、经济条件适合时,也可设在井下。
井下一般设爆破材料发放硐室,当每天火药消耗量大于350kg 时,应设爆破材料库。
水仓容量可按4,8小时正常涌水量计算,设两个水仓或一个水仓加隔墙。设计生产能力21万t/a以下的矿井,正常涌水量在30m3 /h以下时,可设一个水
仓,另设沉淀池或水窝。
黄泥灌浆的矿井,水仓容量应适当加大。
采用箕斗提煤时,井底煤仓有效容量可按提升设备2,3h提煤量计算。 第3.12条 选择采煤方法,必须认真研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地面保护要求、采掘运装备水平及发展趋势,尤其要体现提高单产,提高效率,提高安全生产装备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不允许采用回采率低、不安全的落后采煤方法。
缓倾斜和倾斜的薄及中厚煤层,一般采用走向长壁式采煤方法,有条件的矿井,可采用对拉工作面。倾角小于12?的煤层,条件适合时,可采用倾斜长壁采煤法。推选沿空留巷和沿空掘巷的经验,实行无煤柱开采,以简化系统和提高回采率。
当煤层厚度超过3.2m时,宜采用分层开采,条件适合时优先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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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倾斜煤层厚度在1.5,6m,倾角在55?以上,当条件适宜时,应俦选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方法,其工作面倾角一般不小于25?,工作面长度为30,60m,年推进度不小于420m,可按采区设计生产能力的要求进行计算。当煤层不适宜用掩护支架开采时,厚度2m以下的煤层可采用倒台阶采煤法或其它采煤方法;2m以上的煤层,可采用斜切分层、水平分层或其它采煤法。条件适宜时,也可采用水力采煤方法。煤层厚度?20m,倾角,45?可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
第3.13条 设计应采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采煤机械化水平。设计生产能力在15万t/a以上的矿井,可采用刨煤机采煤、普机采煤或高档普采等。不适宜机械采煤的,可考虑炮采机装采煤工艺。炮采工作面可配备单体液压支柱或金属支柱、切顶支柱、金属顶梁、刮板输送机等。
普机采煤和高档普采工作面长度为120,160m,年推进度不小于600m。 煤采工作面长度为70,120m,年推进度不小于420m。
第3.14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以下数值:
厚煤层: 93%
中厚煤层:95%
薄煤层: 97%
第3.15条 各类巷道宜采用钻爆法掘进,实行机械打眼,积极推广动力单一化,岩巷掘进应采用电动凿岩机,煤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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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式煤电钻。有条件持矿井可配备一套钻、装、运、锚和激光定向仪各工序配套的机械化作业线,以提高巷道机械化水平。如岩巷可配备以风钻、带吊车盘的耙斗装岩机、矿车、电机车或岩石电钻、液压钻、耙斗装岩机、胶带转载机、矿车、电机车组成的机械化作业线;采煤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可配备电钻、装煤机、胶带转载机、可伸缩胶带输送机等。
掘进速度应根据邻近矿区或相同类型生产矿井巷道掘进的平均先进指标确定,可分别采用下列指标:
立井: 月进25,50m
斜井: 月进40,70m
岩巷(平硐): 月进60,100m
半煤岩巷: 月进120,150m
煤巷: 月进200,250m
第3.16条 采掘设备备用台数占使用台数的百分数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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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煤矿电力设计规范
煤矿电力设计规范(1)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2.0.1条 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
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
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
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
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
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
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
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
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 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
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
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
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
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
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3条 选矿厂、选煤厂工程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的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二级负荷:
1.大、中型选矿(煤)厂的破碎、矿石及原煤系统主要设备及照明设备;
2.大、中型选矿(煤)厂的重选、磨矿、浓缩、浮选、干燥等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3.大、中型选矿(煤)厂的装车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二、三级负荷:
不属于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4条 矿山工程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矿山工程的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两个电源间允许无联系和有联系,当两个电源有联系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2.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应有一回电源不中断供电;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
二、矿山工程的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电源供电: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由专用的一回电源供电。
三、采用两回及两回以上供电线路时,当任一回线路停止运行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煤矿矿井的全部用电负荷;露天矿和其它矿山工程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一级和二级用电负荷。
第2.0.5条 矿山工程供电电源应取自矿区变电所(总降压变电所)或当地电力系统变电站。 第2.0.6条 矿区自营电厂或矿井热电车间的设置,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均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电联营方针政策,技术可靠,经济合理;
二、矿山工程所在地区远离电力系统,难以取得电源;
三、当地电网只有一个电源,难以从电网取得第二电源;
四、符合充分利用低热值燃料,实现热电联供、煤炭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2.0.7条 矿山工程的供电电压应采用35 kV、60kV和110kV;当矿山工程用电负荷较小,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6kV和lOkV。
第2.0.8条 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主变压器台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供给一级负荷,当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不应少于2台;
二、无一级负荷或虽有一级负荷但备用电源不需经变压器变压时,大、中型矿山工程宜采用2台;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采用l台;
三、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2台以上变压器。
第2.0.9条 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容量应能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
当主变压器为l台时,宜预留全部负荷15%—25%的裕量。
第2.0.10条 矿井6—10kV电网,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小于等于10A时,宜采用电源中性点不接地方式;大于10A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当采用自动调谐消弧线圈串、并电阻接地方式时,脱谐度的允许偏差为±5%以内,且接地电流的无功分量不应大于5A。当采用非自动调谐时,必须过补偿调谐,且故障点的残余电流不应大于10A;脱谐度不应大于10%。 注:*表示限值和措施,也可按现行的有关行业政策执行。
第2.0.1l条 露天矿采矿(采煤)场的移动设备宜采用带安全接地装置拖曳电缆的供电方式。 第2.0.12条 矿山工程地面6—10kV电网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性点不接地方式:
1.系统的接地指示装置应能显示出系绕单相接地;
2.当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装置灵敏度要求时,应在每回馈出线上装设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或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3.当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在10A及以上时,高压电动机回路的保护装置应瞬时动作于跳闸;其它馈出线可动作于信号。
二、中性点经高电阻接地方式:
1.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装置灵敏度要求时,应在每回馈出线上装设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或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2.当单相接地电流小于10A时,高压电动机及其它回路的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当单相接地电流等于大于10 A时,高压电动机回路的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其它回路宜动作于信号。
煤矿电力设计规范(2)
二、中性点经消弧线圈串,并高电阻接地方式:
所有高压馈出线上均应装设谐波方向型接地保护装置,其动作要求应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2.0.13条 矿山工程电力系统谐波监测点上的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的极限值和谐波电流允许值,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的规定。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的6—l0kV母线,其电压正弦波形总畸变率不应大于5%。
第2.0.14条 当采取抑制谐波措施时,应优先采用增加整流相数和移相措施;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系统隔离方式或滤波器方式。
第2.0.15条 多台谐波源的综合谐波发生量,应根据实测或计算确定。
第2.0.16条 选择地面主变电所的无功补偿装置时,应计入滤被装置容量的影响。当谐波引起地面主变电所6—10kv母线电压波动超过允许值时,可采用无功动态补偿装置。 第2.0.17条 有谐波源母线上的并联电容器,必须核算过电流、过电压及功率损耗值。 第2.0.18亲 当采用分段母线供电时,多台谐波源可集中设在一段母线上。当两段母线分别接有谐波源时,各段母线均应装设滤波装置;滤波装置能否采用并联,应通过计算确定。 第2.0.19条 高通滤波装置可单独装设1台断路器,其余滤波装置可共用l台断路器。 接入滤波装置的断路器宜采用可避免重燃的油断路器或能满足短路要求的真空断路器。 第2.0.20条 矿山工程地面高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kV、10kV。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采用35kv。
第2.0.21条 矿山工程内部配电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采用二回路电源线路,且分别接于电源不同的母线段。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应使一回路引自地面主变电所,另一回路引自地面同一负荷级的其它配电场所。
二、二级负荷,宜采用二回路电源线路,且分别接于电源不同的母线段。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应使一回路引自地面主变电所,另一回路引自其它配电场所。
三、三级负荷,应采用一回电源线路供电。
第2.0.22条 当矿山工程地面配电电源采用二回或二回以上电源线路,且其中一回路停止运行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
第2.0.23条 矿山工程固定式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架设在爆破危险区;
二、不应架设在未稳定的排废场内,并应有安全距离;
三、应避免通过初期塌陷区域,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四、应利用井田境界或断层矿(煤)柱条带,当无矿(煤)柱条带可利用时,线路宜垂直矿(煤)田走向。二回线路之间应有安全距离。
第2.0.24条 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采矿场开采边界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0m;
二、不应设在爆破器材库爆炸危险区以内;
三、不宜设在未稳定的排废物场内,且应有安全距离;
四、不宜设在初期塌陷区,当避开塌陷区有困难时,应采取注浆、充填等安全措施;
五、露天矿主变电所的生产建(构)筑物与标准铁路的距离,不得小于40m,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适当减少;
六,主变电所与高噪声源间的距离,应按主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不大于60dB进行控制。
第三章 矿井井下供配电
第一节 供配电电压及供配电系统
第3.1.1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主排水方式和开采方法等因素确定。主变(配)电所宜由地面主变电所供电。采区变(配)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宜由主变(配)电所或附近的地面变(配)电所经风井或钻孔供电。
第3.1.2条 矿井井下应采用下列配电电压:
一、井下高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kV、10kV;
二、井下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60v、380v;综采工作面设备应采用1140v;
三、手持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7v。
第3.1.3条 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地面上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但专供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设备的变压器不受此限。 第3.1.4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的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全部负荷。
向二、三级负荷供电的小型矿井井下主变(配)电所,可只设一回电源电缆。
第3.1.5条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第3.1.6条 向井下供电的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第3.1.7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设相间保护装置和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装置;接地保护应动作于断路器跳闸或信号。
第3.1.8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区供电方式,宜采用移动变电站:
一、综采、综掘工作面的用电设备;
二、由固定式采区变电所供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
三、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电源可利用时。
第3.1.9条 井下照明网路额定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不得大于127 v;经省煤炭局批准,有新鲜风流入的主要巷道,可采用220V;
二、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固定式照明应采用220V或127 V;当采用220v时,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 V;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v;
三、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第二节 电力设备及其保护
第3.2.1条 井下6—10kV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井下装设的高压矿用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值不应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的一半。
第3.2.2条 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在变(配)电所专用硐室内,可采用普通型电气设备。
二、有爆炸危险矿井,应符合表3.2.2规定。
三、宜采用无油的电力设备。
第3.2.3条 井下主变电所的配电变压器不宜少于2台。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
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井,可采用1台变压器。
注:①表中高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总进风道或主要进风道一栏,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和沿该巷道的机电硐室内各设备类型的选择均可采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煤矿电力设计规范(3)
②表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在其主要泵房内,可采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第3.2.4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和母线分段,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
一、出线总数超过八回(不包括进线和电压互感器)路;
二、当有高压的一级负荷时;
三、进线总数大于或等于二回路;
四、上一级变电所不属矿山管理时。
第3.2.5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引出的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
3.2.6条 井下采区变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内高、低压断路器的配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电源进线的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断路器。当两进线回路中一回路经常送电,另一回路备用时;母线可不分段;当两回电源同时送电时,母线应分段,并应设联络断路器。
二、 单电源进线的变电所,当变压器为2台及以下且无高压馈出线时,可不设置进线断路器;当变压器超过2台时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装设进线断路器。
三、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可装设隔离开关熔断器或跌落式熔断器。
四、变压器低压侧的总开关,应采用自动空气开关或真空断路器。
五、井下采区低压馈电线上,应装设带有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
第3.2.7条 井下主变电所的低压馈出线或向井下供低压电的地面变电所的低压馈出线,均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应能实现有选择性地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二、无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宜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第3.2.8条 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该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监视保护装置应动作于信号。
第三节 电缆线路
第3.3.1条 电力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立井井筒或倾角45 °及以上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钢丝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钢丝铠装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或钢丝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二、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 °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钢带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钢带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或钢带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三、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必须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四、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钢带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或矿用不延燃橡套电缆。
五、电压为1140V的用电设备和煤矿采掘工作面的660 v或380V用电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采用带分相屏蔽的矿用不延燃屏蔽橡套电缆。其它矿山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宜采用矿用橡套电缆。
六、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煤矿井下应采用专用的分相屏蔽不延燃橡套电缆;其它矿山井下宜采用矿用橡套电缆。
七、当电缆成束敷设时,宜采用矿用难燃型橡套电缆。
第3.3.2条 照明电缆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式照明电缆线路:
1.煤矿井下应采用铠装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
2.其它矿山宜采用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
二、移动式照明线路:
1.煤矿井下应采用矿用难燃型橡套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
2.其它矿山井下宜采用橡套电缆。
第3.3.3条 高压电缆应按短路条件校验其热稳定性,当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可不作此校验。 第3.3.4条 电缆的铠装或金属外皮,除内铠装外,均应作防腐处理。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加套管保护,井应严密封堵管口。
第3.3.5条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高度,应使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3m。
二、立井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6m。
三、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应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金属套管。
四、电缆与水管、风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在管道上方,且净距不得小于0.3m。
五、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相互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1 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50mm。
六、电力电缆与电话、信号电缆,不应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当条件受限制又需同侧敷设时,在井筒内的敷设间距,不应小于0.3m;在巷道内,电力电缆应在下方,与电话、信号电缆的净距不得小于0.1m。
第四节 变(配)电所硐室
第3.4.1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当与主排水泵站毗邻布置时,应设置隔墙和有栅栏防火两用门。主变(配)电所和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必须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及密闭(防水)门,两道门的启闭不应互相妨碍,并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淹没可能时,应只设置栅栏防火两用门。
主变(配)电所硐室的地面标高,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板标高高出0.5 m。 第3.4.2条 主变(配)电所内配电设备应预留备用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配电设备的备用位置不应少于安装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2台;
二、低压配电设备的备用回路数,按最多馈出线回路数的20%计算;
三、配电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不预留备用位置;当所内只装设l台配电变压器时,可预留1台备用位置。
第3.4.3条 采区变电所的出口,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
采区变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碉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2m。
第3.4.4条 设有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的硐室,距硐室出口防火门5m内的巷道,应采用非燃
性材料支护。硐室内不得滴水。电缆沟应有防积水措施。
工作面配电点,应采用非燃性材料支护。
第3.4.5条 移动式变电站和成套配电设备必须安放在支护良好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同时应采取防滴水和机械损伤的措施。电气设备与机车车辆或输送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当电气设备设置在岔线上时,应设防止机车车辆驶入设备停车段的挡车设施。
在综采工作面进风巷道中,可将移动变电站的配电设备架设在输送机上方,且电气设备与顶板的间距必须满足操作的要求,但不得小于0.5m。
第3.4.6条 装有带油设备的变(配)电硐室,应在硐室出口的防火门处设置斜坡混疑土档,其高度应高出硐室地面0.1 m。
煤矿电力设计规范(4)
第3.4.7条 变(配)电所硐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1个出口。
第3.4.8条 主变(配)电所、采区变电所应留有人员值班和存放消防器材的位置。
第3.4.9条 装设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的硐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有人值班硐室的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0℃;无人值班硐室的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5℃。
第3.4.10条 巷道中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置于支护良好的壁龛内。
第五节 矿井照明
第3.5.1条 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一、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破器材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保健室等;
二、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
三、有电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的集中胶带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
四、经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式变电站;
五、风门、安全出口;
六、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七、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
第3.5.2条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可使用与主机配套的灯具。
第3.5.3条 无爆炸危险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
第3.5.4条 井下照明线网宜采用三相二线制供电系统;当照明负荷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其照明负荷应均衡地分配在三相上。
第3.5.5条 照明灯具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应采用矿用一般型或带防水灯头的普通型灯具;井下爆破器材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室外透光照明方式;
二、有爆炸危险矿井,井下照明灯具类型选择应符合本规范表3.2.2的规定。
第3.5.6条 井下固定照明的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及照度标准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第3.5.7条 照度计算宜采用逐点计算法。
第六节 保护接地
第3.6.1条 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装置。
第3.6.2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包括电缆的铠装、铅包、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在多水干(中段)矿井中,各主接地极之间应相互连接。
第3.6.3条 井下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下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块,井应分别置于主、副水仓中;
二、当下井电缆在钻孔中敷设时,主接地板极可埋设在地面或设在井底水仓中;加固钻孔的金属套管可作为主接地极板中的一个极板;
三、当由地面经风井分区供电或没有主排水水仓可利用时,主接地极应设置在井底水窝或专门开凿的充水井内,不得将两块主接地极置于一个太窝(水井)内。宜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Ω;
四、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它适当地点。
第3.6.4条 局部接地装置的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
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
四、连接电力电缆的接线盒;
五,接触电压大于40V的任何地点。
第3.6.5条 布置接地装置时,应降低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接地母线和电力设备金属外壳上的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v。
第3.6.6条 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的总接地电阻应不应大于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力设备同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或与芯线相应的接地导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
第3.6.7条 矿用电缆配电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配电电缆的接地芯线与接地网相连。
第3.6.8条 井下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75m2,厚度不应小于5mm。
二、板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61m2,厚度不应小于3mm。
三、管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管,其直径不应小于35mm,厚度不应小于3.5mm,长度不应小于1.5m。垂直埋入地下,埋深不应小于1.4m;管上至少钻20个孔,孔的直径不应小于5mm。管内及管外应充填吸水材料。
第3.6.9条 井下接地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
二、镀锌扁钢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三、镀锌铁线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 mm2。
第3.6.10条 井下接地支线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铜质接地支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2;
二、镀锌扁钢接地支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三、镀锌铁线接地支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 mm2。
范文三:小型煤矿设计规范
小型煤矿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
能源基(1992)8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煤炭工业小型物设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法令、方针、政策及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推广应用行之有效的各项先进技术和经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矿井建设速度,提高矿井建设经济效益,促进矿井建设现代化。
第1.2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6至30万t/a的新建、改扩建的国营小型煤矿。设计6万t/a以下的小型煤矿及6万t/a以上的乡镇矿井,可参照执行。设计生产能力45万t/a以上的地方国营矿井,原则上执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但必须考虑地方煤矿的特点。
第1.3条 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没有批准的相适应程度的井田地质勘探报告、矿区总体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进行矿井初步设计。
第1.4条 矿区开发根据资源情况=开发条件、结合国家需要,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有条件的先进行总体设计。总体设计应阐明设计指导思想,谁开发建设条件、确定总体设计的主要原则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总体设计中,条件允许时,对煤炭加工、储装运、生产设施等可采取群矿集中和联合布置,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统配矿与地方矿、国营矿、集体矿的关系,尽量避免重复建设,要贯彻“社会办矿”的原则,靠近城镇的国营煤矿,要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将生活设施发培养费城镇适当的位置,以便充分利用城镇现有公共设施。凡有条件的都应实行社会化协作,不搞“小而全”。
矿区开发应先浅后深,先近后远,先易后难,先开发施工和征税条件比较简单,投入少、见效快的矿井。
第1.5条 矿区总体设计中,地面运输、供水、供电、通信、环境保护、多咱经营、综合利用、地面爆破材料库位置和矿区中心、居住区规划等,必须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协商并取得有关部门同意。
确定矿井工程项目建设时,应落实电源、水源、通信和外部运输等建设条件。 第1.6条 矿井设计应体现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掘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改革开放,领先科技进步,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选科学管理,做到工期短、投资省、达产快、综合经济效益好。
要做到布局合理,征税集中,系统完善,环节畅通,在甚至道布置上尽量养活井巷工程量,特别是应贯彻多做煤巷,少做岩巷的原则,以缩短建井工期,早出煤。
要做到节能、节水、节约木材、节省土地。
第1.7条 矿井设计一般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中规定的主要原则和矿井初步设计是矿井建设的基本依据文件,其内容、深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应满足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劳动定员和施工组织设计的
编制等需要。在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入要求,编写安全与工业卫生国营煤矿改造、扩建的重点是选择资源条件即,储量丰富、交通运输方便,有一定生产基础和已达到原设计能力的矿井。编制矿井改造、扩建设计时,应体现提高资源回收率,改革采煤方法,
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完善安全设施,以提高全员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原则,做到增产不增人或少增人,并在充分、合理利用原有井上下工程、设备和设施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配套和设备更新。
改造项目:指对原生产环节进行技术改造,其改造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规定划分的设计生产能力类别向上靠一级的项目。
扩建项目:指扩建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规定划分的设计生产能力类别升二级及以上的项目。
第1.10条 要切实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防护手段,改善作业环境,为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创造条件。
第1.11条 矿井设计中,除各生产环节已采取的各种备用系数、不均衡系数外,不得为设计矿井达产预留潜力、增加工程项目和井上、下工程量及提高设备能力,以节省建设资金。
第1.12条 环保工程、矿井安全卫生设施以及与矿井建设配套的单位工程应根据生产需要同步建设。
第1.13条 各级煤矿设计单位,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搞好设计改革,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设计质量。凡列入国家计划的设计项目,必须由持相应勘察设计证书的煤矿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对15万t/a及以上的矿井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章 矿井资源
第2.1条 小型煤矿的矿区总体设计,一般应以批准的详查地质报告为依据,特殊情况,经省级煤炭工业部门批准可降为普查,且应有1至2个井田达到高一级勘探程度的地质资料。
第2.2条 新建和改造、扩建矿井的初步设计,都必须有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
按不同井型,对井田的勘探程度和计算服务年限时采用的储量备用系数规定见表2-2。
补充地质勘探报告,经省级煤炭部门批准后,也可同原地质报告一并作为矿井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2.3条 编制矿井初步设计应以能利用储量为依据,凡要求精松紧报告的系指煤炭储量表要充分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坚持合理的开采程序,必须采用先进的开采方法,不准采厚丢薄,采肥丢瘦,资源回收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矿井开采
第3.1条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类型为6、9、15、21、30万t/a。除上述类型外,不应出现界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
第3.2条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三班作业,每天净提升时间为14~18h.。矿井和水平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3-2的规定。
矿井及水平设计服务年限 表3-2
2)改造、扩建设计服务年限可适当缩短。
采区回采率一般不低于以下数值:
厚煤层:75%;中厚煤层:80%;薄煤层:85%。
第3.3条 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煤层赋存条件、井田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地形地貌,冲积层厚度以及开采与施工技术条件、装备水平、技术发展、地面基础设施等因素,通过全面的方案比较确定,做到集中生产、井巷工程量少、建井工期短、初期投资少、运营费用低、综合经济效益好。
当条件适宜时,应优先采用平硐斜井开拓。有条件的可只设一个混合提升井和一个风井或分区风井,通风、行人要求,以利节省井巷工程量,缩短建井工期。
第3.4条 井筒位置应按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合理选择:
1、重点考虑对第一水平开采有利、储量可靠、井巷工程量少、建井工期短;
2、井田两民办储量尽可能大致平衡,井下运输、通风、开采比较合理;
3、尽量避开村庄,不占用良田,少战友耕地,充分利用地形,使地面征税系统、工业场地布置及地面运输比较合理;
4、井筒尽量避免穿过流砂层、较大含水层、较厚冲积层、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易自燃的厚煤层、交大的断层、采空区和松软岩层,并应不压煤或少压煤;
5、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不受岩崩、滑坡和洪水威胁。
第3.5条 作主提升和混合提升的斜井,其井筒倾角一般规定如下:
串车提升: 不大于25?
箕斗提升: 不大于35?
胶带输送机提升: 不大于17?
作辅助提升的斜井井筒倾角一般 不大于28?。
第3.6条 井田划分为阶段时,阶段垂高一般规定为:
缓倾斜煤层阶段垂高为 120~150m
倾斜煤层阶段垂高为 150~200 m
急倾斜煤层阶段垂高为 70~150 m
倾角16度以下的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量小时,岢采用上、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以养活井田开采水平的个数。
缓倾斜煤层分为上、下山开采时,上、下山的倾斜长度可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生产技术水平、辅助运输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
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或煤层自燃倾向的矿井以及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拭目以待矿井,在保证第一水平服务年阴的情况下,阶段垂高可适当降低。
第3.7条 采区宜双面布置,双面采区的走向长度不小于800米。当受地质构造限制或在安全上有特殊要求时,其走向长度可适当缩短,变可单面布置。
投产采区,应尽量布置在井筒附近,储量可靠、开采条件较好的块段,并尽量避开村庄。有条件时应布置中央采区。矿井采区开采顺序必须遵循先近后远、采区前进,逐步向井田边
界扩展的原则。
采区及工作面生产能力根据煤层赋存条件、机械化程度和采区 2~5年
准备煤量 0.8~1年
回采煤量: 4~6个月
第3.8条 井巷断面及支护方式,应因地制宜地确定。对于斜井井筒、岩巷、半煤岩巷、煤巷及硐室,要积极推广光爆锚喷支护,应尽量不用木支护和料石砌碹。
锚喷支护的设计应符合《煤矿井巷工程锚杆喷浆、喷射混凝土支护设计试行规范》的规定。
第3.9条 必须认真贯彻多做煤巷,少做岩巷的原则;煤层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适宜时,采区及其它巷道应布置在煤层中。
第3.10条 当运输大巷采用固定式矿车机车运输时,主井空、重车线的长度应各能容纳1.5列车。副井空、重车线应各为0.5,1列车长度。当运输大巷不以机车方式运行时,主副井空、重车线应根据运输、提升确定。
井底车场通过能力,当采用机车运输时,应按运行调度图表进行计算,并应有不小于30%的富裕能力。
第3.11条 井底车场一般设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管子道、调度室等主要硐室以及其它必要的硐室工程。蓄电池机车的充电室,一般设在井口附近,当技术、经济条件适合时,也可设在井下。
井下一般设爆破材料发放硐室,当每天火药消耗量大于350kg 时,应设爆破材料库。
水仓容量可按4,8小时正常涌水量计算,设两个水仓或一个水仓加隔墙。设计生产能力21万t/a以下的矿井,正常涌水量在30m3 /h以下时,可设一个水
仓,另设沉淀池或水窝。
黄泥灌浆的矿井,水仓容量应适当加大。
采用箕斗提煤时,井底煤仓有效容量可按提升设备2,3h提煤量计算。 第3.12条 选择采煤方法,必须认真研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地面保护要求、采掘运装备水平及发展趋势,尤其要体现提高单产,提高效率,提高安全生产装备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不允许采用回采率低、不安全的落后采煤方法。
缓倾斜和倾斜的薄及中厚煤层,一般采用走向长壁式采煤方法,有条件的矿井,可采用对拉工作面。倾角小于12?的煤层,条件适合时,可采用倾斜长壁采煤法。推选沿空留巷和沿空掘巷的经验,实行无煤柱开采,以简化系统和提高回采率。
当煤层厚度超过3.2m时,宜采用分层开采,条件适合时优先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
急倾斜煤层厚度在1.5,6m,倾角在55?以上,当条件适宜时,应俦选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方法,其工作面倾角一般不小于25?,工作面长度为30,60m,年推进度不小于420m,可按采区设计生产能力的要求进行计算。当煤层不适宜用掩护支架开采时,厚度2m以下的煤层可采用倒台阶采煤法或其它采煤方法;2m以上的煤层,可采用斜切分层、水平分层或其它采煤法。条件适宜时,也可采用水力采煤方法。煤层厚度?20m,倾角,45?可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
第3.13条 设计应采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采煤机械化水平。设计生产能力在15万t/a以上的矿井,可采用刨煤机采煤、普机采煤或高档普采等。不适宜机械采煤的,可考虑炮采机装采煤工艺。炮采工作面可配备单体液压支柱或金属支柱、切顶支柱、金属顶梁、刮板输送机等。
普机采煤和高档普采工作面长度为120,160m,年推进度不小于600m。 煤采工作面长度为70,120m,年推进度不小于420m。
第3.14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以下数值:
厚煤层: 93%
中厚煤层: 95%
薄煤层: 97%
第3.15条 各类巷道宜采用钻爆法掘进,实行机械打眼,积极推广动力单一化,岩巷掘进应采用电动凿岩机,煤巷用湿式煤电钻。有条件持矿井可配备一套钻、装、运、锚和激光定向仪各工序配套的机械化作业线,以提高巷道机械化水平。如岩巷可配备以风钻、带吊车盘的耙斗装岩机、矿车、电机车或岩石电钻、液压钻、耙斗装岩机、胶带转载机、矿车、电机车组成的机械化作业线;采煤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可配备电钻、装煤机、胶带转载机、可伸缩胶带输送机等。
掘进速度应根据邻近矿区或相同类型生产矿井巷道掘进的平均先进指标确定,可分别采用下列指标:
立井: 月进25,50m
斜井: 月进40,70m
岩巷(平硐): 月进60,100m
半煤岩巷: 月进120,150m
煤巷: 月进200,250m
第3.16条 采掘设备备用台数占使用台数的百分数规定如下:
新建井
电钻、电动凿岩机动性 40%
风钻、液压钻 40%
局扇 20%
顺槽胶带输运机 15%
刮板输送机 20%
单体液压支柱、切顶支柱、金属支柱
顶梁、滑移顶梁 20%,
混凝土喷射机 50%
混凝土搅拌机 20%
采区服务年限小于5年时,可备用一套采区上山绞车。
改造、扩建矿井设备原则上不考虑备用。
第3.17条 建筑物、水体、铁路下压煤,应根据开采技术条件及《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在经济合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全面规划,统筹安排进行开采。
第四章 井下运输
第4.1条 井下运输设计,应对井下煤炭、矸石、材料、设备及人员等的运输作统筹安排,运输方式与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煤层赋存条件、瓦斯情况、采煤方法等因素确定。
矿井采用600mm轨距轨道运输,选用1t及1t以下标准矿车。
矿车使用数,新建井以矿井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井下用车地点的车数拭安排列法计算,矿车备用系数取10%。
材料车和平板车的数量分别为矿画总数的10%和3%,但平板车数量不应少于2辆。
改造、扩建矿井可按新增设计生产能力每1万t/a配备10至12辆矿车指标计算,6~9万
t/a矿井取大值,15万t/a及以上矿井取小值。
上、下人员的斜井,垂深超过50m的,应配备运送人员的设备(人车或助行器)。
第4.2条 回采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运输槽的运输设备,当采用机械采煤时,应选择与其采煤机械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刮板以输送机、转载机、可伸缩胶带输送机等运输设备;当采用炮采或其它回采工艺时,应以工作面循环产量为依据,按
1.5的运输不均衡系数和运输时间计算选择运输设备。每班净运输时间规定如下:
1、采煤工作面5h .
2、中巷采用运输机运输时,当只有一个采煤工作面生产时为 5h ,两个工作生产为5.5h。
采区上下山的煤炭运输设备,当回采工作面采用机械采煤时,宜采用胶带输送机,当采用炮采或其它回采工艺时,应根据采区上下山东省
的倾角、采区生产能力和工作面数量及颁情况选择运输设备,如胶带输送机、铸石槽箱输送机、刮板输送机、搪瓷溜槽及提升绞车等,每班净运输时间采用5~6h。作为辅助提升的采区上下山提升绞车净运行时间采用5.5~6.5h。
当采区上下山采用溜槽或输送机运输时,应设置采区煤仓,其容量一般不小于是2列车煤量或上下山输送机1h的运量。
第4.3条 井巷铺轨轨型的选择应根据运输设备的类型、使用地点和提升方式确定,可按表4-3选取用。
第五章 通风与安全
第5.1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必须采用机械通风。矿井需要的风量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第5.2条 矿井通风方式,一般采用抽出式。
当地形复杂、露头发育、采宽区多,采用多风井通风有利时,可采用压八式通风。
高瓦斯矿井和煤层易自燃的矿井,应采用对角式或分区通风系统。当井田走向较长埋,初期可采取中央式,后期改为对角式或分区通风系统。
煤层赋存浅,冲积层薄、不含流砂层的矿井,宜采用采区风井的通风系统。 第5.3条 风井应尽量布置在煤层露头之外,或充分利用其它煤柱,以求不压煤或少压煤。
第5.4条 开采有煤和瓦斯突出或有冲击地压的煤层群的矿井,颀道德开采解放层,在高瓦斯及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在采用通风方法不能合理解决瓦斯问题时,均应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矿井应配备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等必要的安全仪表仪器,以及必要的监测设施。井下人员均应配备自救器。
第5.5条 矿井都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制订综合防尘措施。回采工作面一般要进行煤层注水;巷道掘进必须湿式打眼,采用水泡泥等。锚喷巷道宜采用湿喷机,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粉尘采样器,粉尘测定仪等。
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配置隔爆设施。
第5.6条 井下消防灭火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井下应设消防管路系统,有关硐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开采有自燃可能的厚及中厚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巷道布置,还应保证在最短发火期矿井在揭穿老巷、积水区含水层和导水断层前,都应
采取防突水措施,装备探水钻,预先进行探放水。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涌水量大、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或参考条件类似的相邻矿井的经验留设各类防水煤柱,还必须在井下适当地步设置防水闸门。对井下水,宜考虑水资源利用。
第5.8条 受瓦斯、水、火、煤尘爆炸威胁严惩的矿井,或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t/a及以上的矿井,应按矿山救护小队的技术装备标准予以配备。
第六章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
第6.1条 当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6~15万/a时,宜选用一套提升设备。设计生产能力为21~30万/a时,经技术经济比较选用一套或两套提升设备。
当矿井配备二套提升设备时,其中:主提升设备提煤,副提升设备提矸及完成其它辅助作业;当配备一套提升设备能完成全部升降任务时,这一套提升设备作混合提升。
矿井提升绞车一般按第二水平条件选定。当第一水平服务年限超过20年时,也可按第一水平条件选定。在绞车服务年限矿井设置二套提升设备时,主井提升设备的不均均系数,有井底煤仓时为1.1~1.15;无井底煤仓时为1.20。
副井提升能力,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最大班净作业时间,不宜超过5h。
2、最大班工人下井时间,立井不宜超过40min;斜井不宜超过60min。
3、计算人员、矸石、支护材料等作业时间,应按下列规定:
(1)升降工人时间,可按工人下井时间的1.5倍计算。
(2)长降其他人员时间,按升降工人时间的20%计算。
(3)提升矸石按日出矸量的50%计算。
(4)运送支护材料日需要量的50%计算。
(5)运送火药和雷管按1~2次计算。
(6)运送保健车按1~2次计算。
(7)运送设备按2次计算。
(8)其它作业按3次计算。
运送长材料和较大设备可在非最大作业班进行。
计算混合提升设备能力,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最大班工人下井时间,立井不宜超过40min;斜井不宜超过 60min。
2、最大班作业时间不超过7h。
3、每班是煤、矸应计入1.25~1.3不均衡系数。
第6.3条 主提升采用定量或定容装载时,其箕斗容积均应与提升机选型所确定的载重量相适应。严禁超载。
主提升机电动机应考虑1.95及以上的功率储备系数。
第6.4条 倾斜井巷中,矿车装满系数按松散煤安息角计算或采用以下数值: 井筒倾角20?及以下,为1~0.9;倾角20?~25?,为0.9~0.85;倾角25?~28?,为0.85~0.8。
第6.5条 滚动筒直径为3m及以上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应设起重机;3m以下的设固定起重梁或手动单梁起重机。
第6.6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选型应优先选取用耗能低的离心式通风机。矿井主要通风机应能满足第一水平各个时期的矿井阻力变化,并适当照顾下一水平的通风要求。当矿井阻力变化较大时,可更换一次电动机,并根据需要,采取适宜的调速节能措施。
通风机能力应留有一定的余量。离心式通风机设计转速成不宜大于允许最大转速的90%;轴流式通风机在最大设计负压和风量时,轮叶运转角度双允许范围小5度。
第6.7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设同等能力的两套通风机(包括电动机),其中一套作备用,其服务年限5年以下的风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6.8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当使用轴流式通风机时,宜采用可调叶片反风或反转反风。采用倒转反风时,应设刹车装置。当使用离心式通风机时,一般采用反风道(简)反风。通风机的反风量不应小于政党风量的60%.。
第6.9条 主排水泵的选择,必须能使工作水泵总能力在20 h井底水窝的排水泵,应设置两台,其中一台工作,一台备用。水泵能力应在20h设计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型水泵,并使排水系统的综合特性处于高效工况区工作。水泵吸上真空高度不宜小于5m 。
排水系统宜采用无底阀排水和射击流引水方式。
第6.12条 主排水管一般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其中工作水管的能力,应20h矿井水pH值小于5时,应采取防酸措施。
第6.14条 地质地形条件允许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通过钻孔下排水管,管村应采用钢管。
沿进风立井井筒敷设的排水管,这且采用焊接连接或快速管接头连接。当须采用焊接连接时必须保证焊接质量和经1.5倍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合格。井筒较深时,排水管宜分段选取用壁厚,可视长度情况,分二段或三段。
第6.15条 每台水泵排 小于100m3/h时,两台水泵的吸水管可共用一个吸水井,但其滤水器边缘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吸水管直径的两倍。排水量为 100m3/h及以上时,应有独自吸水井。
第6.16条 水泵电动机容量大于100kw时,主排水泵房应设起重梁,并敷设轨道与车场巷道相通。
第6.17条 空气压缩机站宜靠近用风集中点,一般设于地面并宜集中布置。根据具体条件,也可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机站或采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其设备选取型、安装布置等应符合《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安全技术检验试行规程》。
第6.18条 压缩空气管道一般采用钢管。管径?70mm时,宜采用水煤气输送钢管。确定系统及管辖 径时,应保证工作点的压力比风动工具的额定压力大一个大气压。
压缩空气管道在井上和进风井筒部分,除与设备、阀门或附件的连接,宜采
用焊接连接,其它场合宜采用快速管接头连接。
第6.19条 单机容量为20m3/min及以上且总容量不小于60m3/min的空气压缩机站,宜设手动单梁起重机;小于以上规模的空气站,宜设起重梁。
空气压缩机站 地面生产系统
第7.1条 地面生产系统应努力实现机械化作业,减少人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7.2条 地面生产系统设计,在保证矿井边疆生产和满足产品品种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力求环节少、布置简单、紧凑合理,充分利用地形地物。
第7.3条 非混合提升时,地面生产系统设备生产能力的不均衡系数采用
1.2。混合提升锂,其设备生产能力取矿井最大小时提煤能力的1~1.05倍。
第7.4条 井口设备布置:
1、斜井井口车场可根据地形及提升条件选择平车场或甩车场。平车场空车线可设推车机或调车绞车,并应设阻车器以保证安全。重车线设捞车器。在井口附近的井筒翻车机下受煤
仓有效容量在矿车逐个运来时,为5~7辆矿车容量;当矿车成列运来时为0.5~1.0列矿车容量。受煤仓上应设铁篦子,篦孔尺寸300×300mm,并应设排除杂铁坑木等的通道。
第7.6条 煤炭加工
1、矿井毛煤一律进行拣矸。群矿煤炭集中外运的系统,可根据运距条件确定毛煤集中拣矸。
2、根据煤质、煤层筛分大样资料及及用途、销售情况和经济效益,确定筛选分级的粒度,分级后的块煤应有防碎措施,要分储分装。群矿可建筛选厂。
3、适于选煤的煤种,为满足用户要求且经选煤后经济效益显著的,群矿一般合建洗选厂。30万t/a矿井,也可单建坑口洗选厂。
对于选煤后有经济效益和有用主避孕药的6~21万t/a矿井,可考虑采用定型、成套简易筛选设备在口进行筛选,其费用计入矿井总概算。
第7.7条 矿井的储装系统,可按外运方式、工程地质、地形、装煤量及品种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储装方式。
1、当通过准轨或窄轨铁路装车外运时,煤仓容量可为1.2~1.5瓿设计车组净载重量。但采用准轨外运的还不得小于矿井1天的设计生产能力。储煤场容量为矿井3~7天的设计生产能力(运输条件较好的矿区取下限)。
2、当用汽车外运时,如不设固定煤仓,采用储煤场储煤,配置装煤机装车。储煤场容量为矿井5~10天的设计生产能力(缺煤地区或运输条件较好的矿井取下限)。若设固定煤仓时,其容量可为矿井1~1.5天的设计生产能力,并设储煤场地,其容量为矿井3~7天的设计生产能力。
3、采用滑坡煤仓、半地下煤仓等储装合一形式的矿井、煤仓容量一般为矿井2~3天的设计生产能力,并可留有堆煤场地,但不设返煤设施,直接装车。
第7.8条 矿井一般不设永外矸石山。生产时的矸石应考虑综合利用,无利用价值的矸石或废渣应结合环境保护优先排在塌陷区、荒山沟谷、洼地,并考虑复土造田。有条件时,也可在井下处理。无上述排弃矸石条件的,可设临时排矸场。
第7.9条 排矸设备每天3班工作,每班工作7h,设备生产能力的不均衡系数采用不着1. 5 。
第7.10条 矿井应加强煤质检查,设煤样室。群矿可合建化验室。30万t/a的矿井也可单狼设化验室。化验室应能测定灰分、水分、挥发分和发热量。高硫煤的矿井,当用户对硫分指标有要求时,化验室可增设测定硫分的项目。
第7.11条 外运煤炭应设衡器计量,群矿可集中设衡器,分别计量。 第7.12条 矿井修理车间承担本矿机电设备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并承担矿车及拱形支架等设备的部分修理,不生产配件。主要设备配备和厂房面积按表7-12配置。
注:1)边远地区或邻近有能力的矿井,表中设备可酌情增减; 2)厂区要留有圳天作业和材料、设备堆放场地; 3)表中规格凡未注明单位者均为mm。
矿井修理车间的忠重设备,可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大小及修理设备的重量采用1,2t手动或电动单梁起重机。
第7.13条 矿井坑木加工房承担本矿坑木材料的加工。主要设备有木工圆锯机及相应的刃磨设备。30万t/a矿井可再配备小型带锯机及相应的刃磨设备。主要设备配备和厂房面积按表7-3配置。
第八章 总平面布置
第8.1条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及气象资料。地形图的比例尺根据地形条件、企业规模和工程性质采用1:500或1:100。
第8.2条 工业场地的选择,应充分考虑矿井开拓、生产系统布置及外部运输衔接的可能性、合理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充分利用地形和山坡荒地,心意一不占良田果园和不拆迁村庄。 2、不压和少压可采煤层,特别是浅部煤层或富煤块段。 3、不受洪水或工业场地平面布置应结合自然条件,协调井上下和主要生产五一节,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用地、养活压煤,建(构)筑物布置紧凑合理、分区明确,尽量设计多层和联合建筑,缩短运输线路和工程管线,并相互协调,整齐症美观,实用大方。符合防火、卫生、环保、绿化、安全等要求。
第8.4条 对发行扩建矿井,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场地、生产设施及建(构)
筑物。
第8 .6条 防洪设计标准根据矿井规模大小,受淹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设计频率:矿井井口、工业场地、生产区为1/50。矿井井口校核频率1/200,防洪设计标高应为设计频率的计算水位(包括壅水和风浪袭击高度)加安全高度。安全高度在平原地区0.5m,山区为1.0m。如井口标高低于校核频率计算的洪水位时,应按其检验结果提高井口标高或采用其他安全措施。
场外截水沟的设计频率,根据矿井汇水面积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般为1/25,1/10。设计安全高度一般不小于是0.3m。
第8.7条 场支护材料场应布置在便于卸车的地点,彩准轨铁路运输时,卸车线度度按3,5辆车长度计算。坑木场的贮存量不宜少于矿井30d的坑木消耗量。场矿井的生产、生活所需物资和伤病救护及行政用车,其汽车配备数量如下:
6,9万t/a 3,5辆
15,30万t/a 5,7辆
汽车通勤矿井,所需通勤车数量另加。
第8.10条 矿井工业场地围墙 地面运输
第9.1条 地面运输,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根据运量、运向、服务年限,结合地形、地质条件和河流的利用情况,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选取用准轨铁路、窄轨铁路、公路、水运或架空索道等运输方式。
设计中应节约用地,不占良田,尽可能不拆迁村庄,方便交通、胡利防洪、排灌。
地面运输设施尽可能不压煤或少压煤。
第9.2条 矿井的对外运输,其年运量按设计生产能力计算;地运量应为年运量除以年设计工作制度天数,并按不同运输方式,乘以下列不均衡系数:
标准轨距铁路 1.1,1.2
窄轨铁路 1.15,1.25
公路 1.15,1.25
架空索道 1.1,1.2
各种运输方式的设计工作制度,当为直接与路网联接的准轨铁路时,应与路网铁路一致;当为煤矿的准轨铁路时,应与所服务的煤矿企业一致;当为窄轨铁路、公路、架空索道等运输方式时,一般应与矿井的主工作制度一致。
第9.3条 地面运输设计应执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煤矿地面窄轨铁路设计规范》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9.4条 地面运输设计应与铁路、交通、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并达成有关问题的协议。
第9.5条 窄轨铁路轨距,应与井下所采用的轨距一致。
有水运条件 的地区,应优先采用水运或水陆联运。
公路设计,尽量考虑永久公路和临时公路相结合。对已有的道路应加以利用。
第十章 供电、配电及照明
第10.1条 矿区供电设计应根据其电力负荷的分布和发展情况结合地区电力规划,合理确定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供电系统和建设顺序。
供电系统应有利于分期建设,不建或少建临时工程。
第10.2条 矿区电源应取自电力系统,在缺电地区或利用低热值燃料及热电联营确有技术经济依据时,可建发电厂(站)或热电厂(站)。
矿区电源应由两个独立电源供电。其电源线路,当一回路停止运行时,另一回路应能保证所有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对其它用电单位,应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
第10.3条 矿区变电所主变压器台数,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不应少于两台。当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应能保证全部矿井安全和主要生产负荷用电。对其它用电单位,应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且不小于全部负荷的75%。
第10.4条 矿区变电所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并应便于进出线、有发展余地、不占或少占农田、地质条件适宜、运输方便和尽量不压资源。
室外变配电装置应尽量避开粉尘污染源或外于上风向位置,在有粉尘污染地区应采取加强绝缘的措施。
第10.5条 供、配电电压
1、矿区供电电压可采用6KV、10KV、35KV(66KV)
2、矿井地面高压可采用6KV、10KV、
3、矿井井下高压可采用6KV、10KV、
4、矿井地面低压可采用660V、380/220V
5、矿井井下低压可采用660V、380V、127V。
第10.6条 矿井应设两回电源线路,其中一回必须是专线,另一回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由邻近线路T接。但T接用户不应多于三户,T接点应设分段开关。当一回电源线路停止运行时,另一回电源线路应能保证矿井安全和主要生产负荷用电。
当另一回距电源较远,架线确有困难的,可设计用发电机组,其容量应能保证矿井安全负荷用电。
第10.7条 矿井应设地面变电所。在工业场地设有矿区变电民的矿井,不另设矿井地面变电所。6,9万t/a的矿井,服务年限不长,高低压配出线不多时,其高压部分接线应尽量简化,低压部分可在其它生产厂房附建配电室。
第10.8条 矿井变电所应按以下主要原则设计:
1、有两回进线的变电所,应采用分段单母线。
2、变电所负荷的同时系数,可取0.85,0.9。
3、变压器一般选两台,一台停止运行时,另一台应保证安全和主要生产负荷用电。
4、高低压配电装置应预留不少于总安装数25%的备用位置,低压配电屏应预留不少于2回路的备用出线。
第10.9条 在半地下式煤仓中,当原煤干燥、粉煤较多、煤尘较大时,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若煤尘无爆炸危险并采取决有效的防尘措施后,可选取用防尘型或封闭型电气设备。
当电气设备在隔开的房间井下主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电缆供电,并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电缆的截面选择,应在任何一回停止供电时,其余电缆仍能保证全部负荷用电。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10.11条 井下局部扇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其风、电、瓦斯闭锁应符合《风电沼气闭锁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10.12条 主排水泵电动机容量在200kw及以上采用高压电动机,条件允许时应采用直接起动。主排水泵电动机为低压时,井下供电变压器一般不少于两台。当任一台变压器停止运行时,其余应能保证排出矿井最大涌水量时所需用容量。
第10.13条 工业场地严禁井下明火、明电照明。井下必须设固定照明和移动照明。固定照明的装设要招待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移动照明彩矿灯,其配备的矿灯数,按井下生产在籍人员和50%管理人员总和的125%计算。
第10.15条 计量仪表的设置,应执行有关规程、规定。仪表装设应满足对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的监视及企业对电能消耗量的考核。生产用电与生产用电应分别计量。
第十一章 自动化、监测、信号和通信
第11.1条 矿井地面生产系统有多台设备边疆运输时,可采用有触点或有触点与无触点相结合的装置,亦可采用微机技术的装置。
第11.2条 新建矿井应设置计算机管理系统,根据需要配置适当数量的微型计算机,建立局部网络,并配置相应的外部设备和远端接口,充分利用通信线路与上级计算机系统通信。
第11.3条 在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高瓦斯等矿井,应设置安全监测装置,该装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21万t/a及以上的矿井,可根据符合自动化水平的需要和条件,在主要生产环节,设置生产监测系统或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第11.4条 矿井下列生产环节,应按有关规定,设信号装置:
1、主、副井提升。
2、采区上、下山提升。
3、井下大巷运输。
4、采区中巷运输。
5、地面窄轨机车运输。
6、采用多台设备边疆运输的地面生产系统。
7、矸石提升。
第11.5条 生产矿井、行政电话和调度电话可共用一台交换机,交换机的容量按矿井在籍人数的10%~15%设计,其制式宜选用自动交换机。矿务局或独立的矿井对附近乡镇或县邮电局的中继线,最少应设4~5对,对矿务局的中继线最少应设5~7对,其中一对作为生产高度专用。
第11.6条 在下列地点应设直通电话:
1、井底----井口----绞车房之间。
2、装载点----卸载点-------绞车房之间。
3、局部电话联系较多的生产环节。
第11.7条 电话电缆芯线对数的备用量宜采用下列数值:
1、地面或井下干线为15%~30%。
2、立井井筒为50%~100%。
3、斜井井筒和平硐不少于30%。
井筒电话电应不少于两条,应同时使用,尽量分设于不同的井筒中,或设于一个井筒的不同间隔矿居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置共用天线电缆电视系统:
1、距离市较远,电视场强信号较弱。
2、对电视信号屏蔽严重的住宅建筑。
当居住区电视场强信号在54dBu以下且条件允许时,可设置电视卫星接收系统和微波电视传输系统。
第十二章 地面建筑
第12.1条 地面建筑设计必须全面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方针。 第12.2条 设计前,应具备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形、气象等原始资料。
第12.3条 地面建筑标准应按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大小、使用要求、服务年限区别对待。服务年限短的矿井,可采用简易建筑。服务年限长的矿井,宜设计为多层联合建筑,并应遵照国家、部及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发行扩建的矿井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12.4条 建井初期,要尽早建设井口浴室、矿灯房、食堂、材料库及居住区部分单身宿舍等永久建筑。
第12.5条 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规范中没有规定的建筑物耐火等级参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12.6条 地面建筑楼面均布活载、单层厂房地面均布活荷 载、主要工业建筑物这到行政、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以劳动定员(改造扩建矿井以新增
定员)为依据,其项目指标按表12-7选用。
第12.8条 居住区宜建在城镇,其公共建设依托于该城镇或几个矿联合设置居住区,其公共建筑亦合并建设。边远和偏僻地区也可独立设置。
第12.9条 忧伤区设计按下列标准执行:
1、单眷比:
6~15万t/a煤矿为 9:1。
21~30万t/a煤矿为 8:2。
边远矿区,有特殊民族风俗的地区,其单眷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
以上均不考虑双职工系数。2、带眷系数:4(包括职工本人在服务年限在20年以上的矿,家属住宅和单身宿舍应建3~6层楼房。
第12.11条 行政、公共建筑和居住区的总综合指标不得超过每个职工20~25m2,21万t/a及以上的矿井取大值,其余取小值。
第十三章 给水排水和采暖通风供热
第13.1条 给水排水和采暖通风供热设计,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卫生、防火、劳动保护和其它有关本专业的各项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第13.2条 选择水源时,应有可靠的水源水文地质资料,应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关系,住址考虑各种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如取用地下水源时,要考虑井田开采对水源的影响。
新建矿井的水源,给水排水的主要建筑和输水管路,可适当考虑其发展的可能性。
充分利用矿井水源,根据生产和生活的水质要求,采取相应净化措施。 矿井给排水系统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要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和重复利用率。根据用户对水质、水量的不同要求,可分区、分质供水。
第13.3条 井下消防洒水等井下用水管道,一般采用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但井下用水量达到最大小时时,水压不足设置洒水管道不经济时,也可利用移动的气压水箱供水。
井下洒水水质标准为:
悬浮物含量,对湿式凿岩不得超过50mg/L,对一般洒水不昨超过150mg/L。 悬浮物粒度:不在于0.3mm。
氢离子浓度(pH值):6~9。
大肠菌指数:每升水中不得超过3个。
第13.4条 地面排水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卫生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考虑复用的可能性与合理性。
第13.5条 采暖地区按气象条件划分如下:
1、采暖地区: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c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
2、过渡采暖区: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c 的日数为60~89天。如不足60 天,但稳定低;于或等于8c 的日子大于或等于75天。
3、非采暖地区,不满足以上两项气象条件的地区。
第13.6条 采暖、过渡采暖有为非采暖地区应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规定如下:
1、采暖地区:凡经常有人工作或休息的建筑物。
2、过渡采暖地区:冷机加工、湿作业及重要的轻作业厂房、灯房、浴室、办公楼、招待所、食堂、医院、学校、幼托、单身楼等及其它类似建筑物。
3、非采暖地区:灯房、浴室、高度室及井口等候室。
第13.7条 产生大量余热或余湿以及有害气体的建(构)筑物或设备,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措施。自然通风达不到预期效果和产生大量粉尘的地点应采用机械通风。
第13.8条 职工食堂应设冷藏设备,其窖可视当地副食供应情况和气温条件按最大班用餐人数人均0.015—0.3m3计,但不应小于3m3。
矿井应设工作服的洗涤、缝补及干燥设备,佬到脏衣服不进单身宿舍。 第13.9条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4度,地区的;进风立井,等于或低于-5 度地区的进风斜井和等于或低于-6度地区的进风平硐,当有淋帮水或排水管、沟时,应设置空气加热设备。
第13.10条 工业场地外的进风井及时性9万t/a以下(不包括 9万t/a)的矿井,当井筒防冻需热量不大,技术经济合理时,可以采用热风炉,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13.11条 井筒防冻空气加热室、井口浴室等主要用热户的供热管道的敷
设宜;采用专管供热。但当热负荷较小,距离热源较远的用户,在便于关闭控制的情况下,可与其相应的供热管道合设。
第13.12条 给水排水和采暖供热管的布置,应和其它工程管线综合考虑。
第十四章 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
第14.1条 在煤矿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设计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其它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规范、方针政策。
第14.2条 矿井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并做到防治环境污染工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14.3条 应因地制宜考虑井下排水、工业废水和生产污水的排放及复用。 各项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医院有害污水应进行专门处理。
第14.4条 烟尘、煤尘、噪音及固体废弃物要进行综合治理。
第14.5条 应充分利用工业场地和居住区的路边、空地和周围的荒山植树造林和种植草皮,美化环境。
第14.6条 对井田对煤矸石的处理,可因地制宜做到综合利用,化害为利。
第14.8 条 地表沉陷后,如果严重影响环境(如地表积水无法排出,影响农业耕种,影响人民生产),应尽量采取复土造田或综合治理措施。
第十五章 经济部分
第15.1条 劳动定员及全员效率。
1、劳动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精兵简政,尽可能简化机构和层次,减少非生产人员,充实生产第一线,改善劳动组织,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
2、劳动定员的范围。矿井劳动定员应为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所需要的全部原野煤生产人员、服务人员和其人员。
3、劳动定员的编制。原煤生产人员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工作制度、管理系统组织形式,煤层赋存条件、开拓方式、采煤方法、工艺系统、机械化程度,按照地面、井下各生产环节、生产岗位具体配备。原煤生产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及其它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百分数进行控制。
4、全员次序:矿井全员次序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煤层条件和技术装备水平按表15-1选取。
5、原野煤生产人员构成比例:原煤生产人员中,管理人员占原煤生产人员4%,工人占96%;原煤生产工人中井下工人占原煤生产工人的80%--85%,地面工人占15%--20%。
6、矿井服务人员占原煤生产人员在籍人数的7%--8%,其它人员占原煤生产人员在籍人数的2—3%(不包括自营铁路、瓦斯利用人数)。
7、劳动定员在籍系数,井下工人在籍系数取1.3 ,地面工人在籍系数取1.15,其余人员在籍系数取1。
第15.2条 矿井建设工期。新建、改造扩建矿井应按设计要求建成投产。设
计建设工期应根据施工条件控制在下列数值设计概算。概算是控制项目总局投资,编制基本建设计划、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贷款合同的依据,也是施工图预算、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依据。概算编制工作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搜集和落实各项基础资料,所采用的建筑这安装材料预算价格须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机电设备价格应以国家各部委(局)制定的出厂价格为依据。概算应做到完整地、正确地反映设计的主要材料清册按煤炭工业有关编制方法及概算指标编制。材料选用应尽量就地取材,并注意节约和代用。
第15.5条 生产成本预测。生产成本是最终反映矿井技术经济效果的综合性指标,煤炭生产成本应根据煤炭工业财务制度及成本计算办法,结合设计矿井的具体情况,按设计计算的材料和动力消耗指标以及当地的工资及各项津贴标准和各项费用指标进行核算。
第15.6条 技术经济评价。矿井设计要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述设计在职技术方面的先进性和经济方面的合理性以及所采用方案的优越性,并结合设计的主要技术指标,如吨煤投资、生产成本、建设工期、劳动生产率、投资回收到期、投资利税率等指标进行投资效果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2006年11月1日录--------------
范文四:煤矿供电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oal mine
2007—05—21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
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张建民 周秀隆 于新胜 刘兴晖 刘建平 马自玫 张焱 杨敢 李明 胡腾蛟 周桂华 杨晓明
目次
1总则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
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
4?1电缆类型选择
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
4?3电缆截面选择
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
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
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
6采区供配电设计
6?1采区变电所设计
6?2移动变电站
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
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
7?1电气设备及保护
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8井下照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配电设计。 1.0.3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
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1.0.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2.0.1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
线路供电。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
2下山采区排水泵:
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
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
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2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
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
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元轨运输换装设备;
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
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
6井下集中制冷站;
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
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
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电。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其供电范围内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4采区变(配)电所宜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供电。由地面变电所供电时,电缆可由进风井或钻口下井。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区、下山采区、高产高效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盘)区供电时,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个回路,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该采(盘)区负荷的用电要求。
2.0。5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2.0.6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2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的“三专”供电: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
段。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其配电设备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瓦
斯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2.0.7井下高压电源宜采用10kV或6kV。
2.0.8井下低压电源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下低压不应超过1140V;
2手持电气设备、固定照明宜采用127V。
2.0.9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
3.0.1井下电力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够较精确计算出电动机功率的用电设备,直接取其计算功率; 2其他设备,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
3.O.2井下各种用电设备的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宜按表3.0.2的规定选用。 表3.0.2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
序名称 需要系数Kx 平均功率因数COSΦ
号
1 综采工作面 按式(3.0.3-2)0.7
计算
2 一般机采工作面 按式(3.0.3 3)0.6,0.7
计算
3 炮采工作面(缓倾斜煤0.4,0.5 0.6 层)
4 炮采工作面(急倾斜煤0.5,0.6 0.7 层)
5 非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 0.3,0.4 0.6 6 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 按式(3.0.3—2)0.6,0.7
计算
7 架线电机车整流 0.45,0.65 0.8,0.9 8 蓄电池电机车充电 0.8 0.8,0.85 9 运输机 0.6,0.7 0.7 1井底车场(不包含主排0.6,0.7 0.7
0 水泵)
注:当有功率因数补偿时,按计算的功率因数。
3.0.3每个回采工作面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综采、综掘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一般机采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S——工作面的电力负荷视在功率(kV?A);
?P。——工作面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
cos中——工作面的电力负荷的平均功率因数,见表3.0.2; Kx——需要系数,见表3.0.2;
Pa——最大一台(套)电动机功率(kW)。
3.0.4采区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
戈中Ks——本采区内各工作面的同时系数,见表3.0.4。
表3.0.4井下各级变电所的同时系数
序号 变电所名称 负荷情况 同时系数 1 采区变电所 供一个工作1.00
面
供两个工作0.90
面
供三个工作0.85
面
2 井下各级采区变电所 0.80,0.90
?
注:?不包括由地面直接向采区供电的负荷,若为单采区或单盘区矿井,则同时系数取1。 3.o.5井下主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Sj——井下总计算负荷视在功率(kV.A);
?S——除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之外的井
下各变电所计算负荷视在功率之和(kW);
?PN——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之和(kw);
。o。西——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加权平均功率因数;
K。,——井下各级变电所问的同时系数,见表3.0.4;
K。。——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间的同时系数,只有主排水泵时取1.00,有其他大型固定设备时取0 90,0.95。
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
4.1电缆类型选择
4.1.1下井电缆必须选用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电缆应采用铜芯,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4.1.2在立井井筒、钻孔套管或倾角为45o及以上井巷中敷设的下井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4.1.3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o以下井巷中敷设的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4.1.4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的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4.1.5井底车场及大巷的电缆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用阻燃电缆执行标准》MT 818的规定。
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
4.2.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有机械提升的进风斜巷(不包括带式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4.2.2无轨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和巷道内不宜敷设电缆。当需要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高于运输设备的井筒和巷道的上部。
4.2.3下井电缆宜敷设在刮立井井筒内,并应安装在维修方便的位置。斜井及平硐应敷设在人行道侧。
当条件限制必须由主井敷设电缆时,在箕斗提升的立井中的电缆水平段应有防止箕斗落煤砸伤电缆的措施,垂直段可不设置防护装置。
4.2.4立井下井电缆在井口井径处应预留电缆沟(洞),并应有防止地面水从电缆沟(洞)灌入井下的措施。
4.2.5安装下井电缆用的固定支架或电缆挂钩,应按前后期两者中电缆的最多根数考虑,
并宜留有1,2回路备用位置。
4.2.6立井下井电缆支架,宜固定在井壁上,支架间距不应超过6m。斜井、平硐及大巷中的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应超过3m。
4.2.7电缆在立井井筒中不应有接头。若井筒太深必须有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地面或井下中间水平巷道内(或井筒壁龛内),且不应使接头受力。每一接头处宜留8,]0m的余量。
4.2.8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受力的钢丝绳上,钻孔内必须加装套管,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2倍。
4.2.9风管或水管上不应悬挂电缆,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体。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电缆必须敷设在风管、水管上方,二者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4.2.10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如受条件所限需布置在同一侧时,在井筒内,上述弱电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上述弱电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0.1m以上的地方。
4.2.11高、低压电力电缆在巷道内同一侧敷设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05m。
4.2.12电缆长度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井井筒中按电缆所经井筒深度的1.02倍计取,斜井按电缆所经井筒斜长的1.05倍计取;
2地面及井下铠装电缆按所经路径的1.05倍计取,橡套电缆按所经路径的1.08,1.10倍计取;
3每根电缆两端各留8,10m余量;
4若有接头应按本规范第4.2.5条规定确定;
5上述长度之和,应为一根电缆的计算长度。
4.3电缆截面选择
4.3.1主排水泵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供电时,下井电缆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矿井最大涌水量时井下的总负荷(计算负荷,下同),按一回路不送电,以安全载流量选择电缆截面;
2取矿井正常涌水量时井下的总负荷,按全部下井电缆送电,以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缆截面;
经济电流密度的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一般按矿井最大负荷实际工作小时数计算。当排水负荷大于井下其余负荷时,取水泵年运行小时数计算;
3按电力系统最大运行方式下,下井电缆首端即地面变电所母线(如下井回路接有电抗器时,应为电抗器的负荷端)发生三相短路时的热稳定性要求选择电缆截面;
4取上述三者中截面最大者作为下井电缆截面,并应按正常涌水量时全部下井电缆送电及最大涌水量时一回路不送电,分别校验电压损失。
4.3.2主排水泵不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供电时,下井电缆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一回路不送电,其余回路担负井下其供电范围内总负荷的供电,以安全载流量选择电缆截面;
2其余同本规范第4.3.1条第2、3、4款的要求。
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
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
5.1.1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位置,宜设置在靠近副井的井底车场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钻孔向井下供电的井下主(中央)变电所,钻孔宜靠近主(中央)变电所;
2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可与主排水泵房、牵引变流室联合布置,亦可单独设置硐室。当为联合硐室时,应有单独通至井底车场或大巷的通道;
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不应与空气压缩机站硐室联合或毗连。
5.1.2每个水平宜设置一个主(中央)变电所。当多水平中的某一水平由邻近水平供电技术经济合理时,该水平可不设主(中央)变电所。
当矿井涌水量很大,有几个主排水泵房时,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主(中央)变电所的位置和数量。
5.1.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内的动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保证一、二级负荷用电。
5.1.4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硐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得有渗水、滴水现象;
2硐室门的两侧及顶端,预埋穿电缆的钢管。钢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3电缆沟应设有盖板,宜采用花纹钢盖板;
4硐室的地面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板高出0.5m; 5硐室通道上必须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铁门; 6硐室内应设置固定照明及灭火器材。
5.1.5主(中央)变电所硐室尺寸应按设备最大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高压配电设备的备用位置,按设计最大数量的20,考虑, 且不少于2台;当前期设备较少,后期设备较多时,宜按后期需要预留备用位置;
2低压配电的备用回路,按最多馈出回路数的20,计算; 3主变压器为2台及2台以上时,不预留备用位置;当为1台时,预留1台备用位置;
4主(中央)变电所内设备布置时,其通道尺寸不宜小于表5.1.5—1、5.1.5 2、5.1.5 3的规定。
表5.1.5-1高压开关柜(箱)通道尺寸(nlnl)
开关柜(箱) 操作走廊(正面) 维护走廊
单列布双列布背面 侧面 型式 置 置
固定式 1500 2000 800 800 手车式 1800 2100 800 800 隔爆型 1500 2000 500,1000
800
表5.1.5-2低压配电柜(箱)通道尺寸(mm)
配电柜(箱) 操作走廊(正面) 维护走廊
单列布双列布背面 侧面 型式 置 置
固定式 1500 1800 800 800 抽屉式 1800 2000 800 800 隔爆馈电开1500 1800 500 1000 关
表5.1.5-3变压器通道尺寸(mm)
变压器布置方式 操作走廊(正维护
面) 走廊
单列双列背侧
布置 布置 面 面
专用变匮器室 1500 58
00 00
变压器与配电装置1500 51
并排 00 000
变压器与隔爆馈电1500 1800 51
开关 00 000
5.1.6高、低压配电设备同侧布置时,高、低压配电设备之间的距离应按高压维护走廊尺寸考虑。
高、低压配电设备互为对面布置时,其中走廊应按高压单列操作走廊尺寸考虑。
5.1.7主(中央)变电所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
5.2.1主(中央)变电所不应选用带油电气设备,设备选型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2.2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的高压进线和母线分段开关应采用断路器。
5.2.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接控制高压电动机时,宜采用高压真空接触器或能频繁操作的断路器。
5.2.4主(中央)变电所高压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宜与相对应的地面变电所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相适应。高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且高压母线分段数应与下井电缆回路数相协调。
5.2.5各类高压负荷宜均衡地分接于各段母线上,但同一用电设备的多台驱动电机应接在同一段母线上。
5.2.6当主排水泵为低压负荷且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供电时,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变电所的变压器台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
2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
5.2.7主(中央)变电所内设备之问的电气连接,联台设备间应采用母线连接,其余设备间宜采用电缆连接。
6采区供配电设计
6.1采区变电所设计
6.1.1采区严禁选用带油电气设备,设备选型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采区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区变电所宜设在采区上(下)山的运输斜巷与回风斜巷之间的联络巷内,或在甩车场附近的巷道内;
2在多煤层的采区中,各分层是否分别设置或集中设置变电所,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选择;
3当采用集中设置变电所时,应将变电所设置在稳定的岩(煤)层中。
6.1.3当附近变电所不能满足大巷掘进供电要求时,可利用大巷的联络巷设置掘进变电所。当大巷为单巷且无联络巷利用时,可采用移动变电站供电。
6.1.4采区变电所硐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并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6.1.5采区变电所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硐室尺寸应按设备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一般不预留设备的备用位置;
2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硐室通道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4硐室内不宜设电缆沟,高低压电缆宜吊挂在墙壁上;
5变压器宜与高低压电器设备布置于同一硐室内,不应设专用变压器室;
6硐室门的两侧及顶端应预埋穿电缆的钢管,钢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7硐室内应设置固定照明及灭火器。
6.I.6单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当变压器不超过2台且元高压出线时,可不设置电源进线开关。当变压器超过2台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设置进线开关。
6.1.7双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开关。当其正常为一回路供电、另一回路备用时,母线可不分段;当两回路电源同时供电时,母线应分段并设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应分列运行。
6.1.8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向采区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
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不应超过3个。
6.2移动变电站
6.2.1下列情况宜采用移动变电站供电:
1综采、连采及综掘工作面的供电;
2由采区固定变电所供电困难或不经济时;
3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变电所可利用时。
6.2.2向回采工作面供电的移动变电站及设备列车宜布置在进风巷内,且距工作面的距离宜为100n150m。
6.2.3由采区变电所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上,串接的移动变电站数不宜超过3个。不同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不应共用电源电缆。
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
6.3.1采区低压电缆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40V设备使用的电缆,应采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相屏蔽橡胶绝缘软电缆;
2 660V或380V设备有条件时应使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相屏蔽的橡胶绝缘软电缆。固定敷设时可采用铠装聚氯乙烯绝缘铜芯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
3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器设备,应使用专用的矿用橡套电缆;
4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6.3.2采区电缆长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铠装电缆应按所经路径长度的1.05倍计算;
2橡套电缆应按所经路径长度的1.10倍计算;
3半固定设备的电动机至就地控制开关的电缆长度,宜取5,10m;
4移动设备的电缆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尚应增加
机头部分活动长度3,5m;
5掘进工作面配电点的电源电缆长度,应按设计矿井投产时的标准再加lOOm配备,也可按掘进巷道总长的一半计算。电缆截面应满足掘进至终点(或更换电源前)的电压损失要求;
6掘进工作面配电点至掘进设备的电缆长度,应按配电点移动距离考虑,但不宜超过lOOm。
6.3.3采区动力电缆的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I电缆允许持续电流值应大于电缆的正常工作负荷计算电流值;
2对距离最远、容量最大的电动机,应保证在重载情况下启动。若采掘机械无实际最小启动力矩数据时,可按电动机启动时的端电压不低于额定电压的75,校验。
3正常运行时电动机的端电压允许偏移额定电压的?5,,个别特别远的电动机允许偏移-8,,-10,;
4所选电缆截面必须与其保护装置相配合,并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
5在电力系统最大运行方式下,电缆首端发生三相短路时的热稳定性要求选择电缆截面。
范文五:煤矿供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
- 1 -
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
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
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张建民 周秀隆 于新胜 刘兴晖 刘建平 马自玫 张焱 杨
敢 李明 胡腾蛟 周桂华 杨晓明
目次
1总则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
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
4〃1电缆类型选择
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
4〃3电缆截面选择
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
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
- 2 -
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
6采区供配电设计
6〃1采区变电所设计
6〃2移动变电站
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
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
7〃1电气设备及保护
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8井下照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法
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
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
配电设计。
- 3 -
1.0.3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1.0.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2.0.1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
2下山采区排水泵:
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
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
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2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
- 4 -
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元轨运输换装设备,
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
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
6井下集中制冷站,
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
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
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电。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其供电范围内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4采区变(配)电所宜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供电。由地面变电所供电时~电缆可由进风井或钻口下井。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区、下山采区、高产高效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盘)区供电时~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个回路~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该采(盘)区负荷的用电要求。
2.0。5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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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2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的“三专”供电: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其配电设备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瓦斯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2.0.7井下高压电源宜采用10kV或6kV。
2.0.8井下低压电源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下低压不应超过1140V,
2手持电气设备、固定照明宜采用127V。
2.0.9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
3.0.1井下电力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6 -
1能够较精确计算出电动机功率的用电设备~直接取其计算功率, 2其他设备~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
3.O.2井下各种用电设备的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宜按表3.0.2的
规定选用。
表3.0.2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
序名称 需要系数Kx 平均功率因数
号 COSΦ 1 综采工作面 按式(3.0.3-2)0.7
计算
2 一般机采工作面 按式(3.0.3 3)计0.6,0.7
算
3 炮采工作面(缓倾斜煤0.4,0.5 0.6 层)
4 炮采工作面(急倾斜煤0.5,0.6 0.7 层)
5 非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 0.3,0.4 0.6 6 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 按式(3.0.3—2)0.6,0.7
计算
7 架线电机车整流 0.45,0.65 0.8,0.9
- 7 -
8 蓄电池电机车充电 0.8 0.8,0.85 9 运输机 0.6,0.7 0.7 1井底车场(不包含主排0.6,0.7 0.7
0 水泵)
注:当有功率因数补偿时~按计算的功率因数。 3.0.3每个回采工作面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综采、综掘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一般机采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S——工作面的电力负荷视在功率(kV〃A), ?P。——工作面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 cos中——工作面的电力负荷的平均功率因数~见表3.0.2, Kx——需要系数~见表3.0.2,
Pa——最大一台(套)电动机功率(kW)。
3.0.4采区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 戈中Ks——本采区内各工作面的同时系数~见表3.0.4。 表3.0.4井下各级变电所的同时系数
序变电所名称 负荷情况 同时系数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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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区变电所 供一个工1.00
作面
供两个工0.90
作面
供三个工0.85
作面
2 井下各级采区变电 0.80,
所? 0.90
注:?不包括由地面直接向采区供电的负荷~若为单采区或单盘区矿井~则同时系数取1。
3.o.5井下主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Sj——井下总计算负荷视在功率(kV.A),
?S——除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之外的井下各变电所计算负荷视在功率之和(kW),
?PN——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之和(kw),
。o。西——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加权平均功率因数,
K。~——井下各级变电所问的同时系数~见表3.0.4,
K。。——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间的同时系数~只有主排水泵时取1.00~有其他大型固定设备时取0 9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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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
4.1电缆类型选择
4.1.1下井电缆必须选用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电缆应采用铜芯~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4.1.2在立井井筒、钻孔套管或倾角为45o及以上井巷中敷设的下井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4.1.3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o以下井巷中敷设的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4.1.4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的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4.1.5井底车场及大巷的电缆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用阻燃电缆执行标准》MT 818的规定。
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
4.2.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有机械提升的进风斜巷(不包括带式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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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无轨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和巷道内不宜敷设电缆。当需要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高于运输设备的井筒和巷道的上部。
4.2.3下井电缆宜敷设在刮立井井筒内~并应安装在维修方便的位置。斜井及平硐应敷设在人行道侧。
当条件限制必须由主井敷设电缆时~在箕斗提升的立井中的电缆水平段应有防止箕斗落煤砸伤电缆的措施~垂直段可不设置防护装置。
4.2.4立井下井电缆在井口井径处应预留电缆沟(洞)~并应有防止地面水从电缆沟(洞)灌入井下的措施。
4.2.5安装下井电缆用的固定支架或电缆挂钩~应按前后期两者中电缆的最多根数考虑~并宜留有1,2回路备用位置。
4.2.6立井下井电缆支架~宜固定在井壁上~支架间距不应超过6m。斜井、平硐及大巷中的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应超过3m。
4.2.7电缆在立井井筒中不应有接头。若井筒太深必须有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地面或井下中间水平巷道内(或井筒壁龛内)~且不应使接头受力。每一接头处宜留8,]0m的余量。
4.2.8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受力的钢丝绳上~钻孔内必须加装套管~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2倍。
4.2.9风管或水管上不应悬挂电缆~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体。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电缆必须敷设在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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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上方~二者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4.2.10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如受条件所限需布置在同一侧时~在井筒内~上述弱电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上述弱电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0.1m以上的地方。
4.2.11高、低压电力电缆在巷道内同一侧敷设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05m。
4.2.12电缆长度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井井筒中按电缆所经井筒深度的1.02倍计取~斜井按电缆所经井筒斜长的1.05倍计取,
2地面及井下铠装电缆按所经路径的1.05倍计取~橡套电缆按所经路径的1.08,1.10倍计取,
3每根电缆两端各留8,10m余量,
4若有接头应按本规范第4.2.5条规定确定,
5上述长度之和~应为一根电缆的计算长度。
4.3电缆截面选择
4.3.1主排水泵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供电时~下井电缆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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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矿井最大涌水量时井下的总负荷(计算负荷~下同)~按一回路不送电~以安全载流量选择电缆截面,
2取矿井正常涌水量时井下的总负荷~按全部下井电缆送电~以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缆截面,
经济电流密度的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一般按矿井最大负荷实际工作小时数计算。当排水负荷大于井下其余负荷时~取水泵年运行小时数计算,
3按电力系统最大运行方式下~下井电缆首端即地面变电所母线(如下井回路接有电抗器时~应为电抗器的负荷端)发生三相短路时的热稳定性要求选择电缆截面,
4取上述三者中截面最大者作为下井电缆截面~并应按正常涌水量时全部下井电缆送电及最大涌水量时一回路不送电~分别校验电压损失。
4.3.2主排水泵不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供电时~下井电缆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一回路不送电~其余回路担负井下其供电范围内总负荷的供电~以安全载流量选择电缆截面,
2其余同本规范第4.3.1条第2、3、4款的要求。
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
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
5.1.1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位置~宜设置在靠近副井的井底车场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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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钻孔向井下供电的井下主(中央)变电所~钻孔宜靠近主(中央)变电所,
2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可与主排水泵房、牵引变流室联合布置~亦可单独设置硐室。当为联合硐室时~应有单独通至井底车场或大巷的通道,
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不应与空气压缩机站硐室联合或毗连。
5.1.2每个水平宜设置一个主(中央)变电所。当多水平中的某一水平由邻近水平供电技术经济合理时~该水平可不设主(中央)变电所。
当矿井涌水量很大~有几个主排水泵房时~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主(中央)变电所的位置和数量。
5.1.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内的动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保证一、二级负荷用电。
5.1.4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硐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得有渗水、滴水现象,
2硐室门的两侧及顶端~预埋穿电缆的钢管。钢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3电缆沟应设有盖板~宜采用花纹钢盖板,
4硐室的地面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板高出0.5m,
5硐室通道上必须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铁门,
6硐室内应设置固定照明及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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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主(中央)变电所硐室尺寸应按设备最大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高压配电设备的备用位置~按设计最大数量的20,考虑~
且不少于2台,当前期设备较少~后期设备较多时~宜按后期需要预留备用位置,
2低压配电的备用回路~按最多馈出回路数的20,计算,
3主变压器为2台及2台以上时~不预留备用位置,当为1台时~预留1台备用位置,
4主(中央)变电所内设备布置时~其通道尺寸不宜小于表5.1.5—1、5.1.5 2、5.1.5 3的规定。
表5.1.5-1高压开关柜(箱)通道尺寸(nlnl)
开关柜操作走廊(正面) 维护走廊
(箱) 单列布双列布背面 侧面
型式 置 置
固定式 1500 2000 800 800
手车式 1800 2100 800 800
隔爆型 1500 2000 500,1000
800
表5.1.5-2低压配电柜(箱)通道尺寸(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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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柜操作走廊(正面) 维护走廊 (箱) 单列布双列布背面 侧面 型式 置 置
固定式 1500 1800 800 800 抽屉式 1800 2000 800 800 隔爆馈电1500 1800 500 1000 开关
表5.1.5-3变压器通道尺寸(mm)
变压器布置方式 操作走廊(正维护
面) 走廊
单列双列背侧
布置 布置 面 面
专用变匮器室 1500 58
00 00
变压器与配电装置1500 51
并排 00 000
变压器与隔爆馈电1500 1800 51
开关 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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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高、低压配电设备同侧布置时~高、低压配电设备之间的距离应按高压维护走廊尺寸考虑。
高、低压配电设备互为对面布置时~其中走廊应按高压单列操作走廊尺寸考虑。
5.1.7主(中央)变电所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
5.2.1主(中央)变电所不应选用带油电气设备~设备选型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2.2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的高压进线和母线分段开关应采用断路器。
5.2.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接控制高压电动机时~宜采用高压真空接触器或能频繁操作的断路器。
5.2.4主(中央)变电所高压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宜与相对应的地面变电所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相适应。高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且高压母线分段数应与下井电缆回路数相协调。
5.2.5各类高压负荷宜均衡地分接于各段母线上~但同一用电设备的多台驱动电机应接在同一段母线上。
5.2.6当主排水泵为低压负荷且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供电时~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变电所的变压器台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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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
5.2.7主(中央)变电所内设备之问的电气连接~联台设备间应采用母线连接~其余设备间宜采用电缆连接。
6采区供配电设计
6.1采区变电所设计
6.1.1采区严禁选用带油电气设备~设备选型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采区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区变电所宜设在采区上(下)山的运输斜巷与回风斜巷之间的联络巷内~或在甩车场附近的巷道内,
2在多煤层的采区中~各分层是否分别设置或集中设置变电所~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选择,
3当采用集中设置变电所时~应将变电所设置在稳定的岩(煤)层中。
6.1.3当附近变电所不能满足大巷掘进供电要求时~可利用大巷的联络巷设置掘进变电所。当大巷为单巷且无联络巷利用时~可采用移动变电站供电。
6.1.4采区变电所硐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并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6.1.5采区变电所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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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硐室尺寸应按设备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一般不预留设备的备用位置,
2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硐室通道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4硐室内不宜设电缆沟~高低压电缆宜吊挂在墙壁上,
5变压器宜与高低压电器设备布置于同一硐室内~不应设专用变压器室,
6硐室门的两侧及顶端应预埋穿电缆的钢管~钢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7硐室内应设置固定照明及灭火器。
6.I.6单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当变压器不超过2台且元高压出线时~可不设置电源进线开关。当变压器超过2台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设置进线开关。
6.1.7双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开关。当其正常为一回路供电、另一回路备用时~母线可不分段,当两回路电源同时供电时~母线应分段并设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应分列运行。
6.1.8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向采区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
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不应超过3个。
6.2移动变电站
6.2.1下列情况宜采用移动变电站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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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采、连采及综掘工作面的供电,
2由采区固定变电所供电困难或不经济时,
3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变电所可利用时。
6.2.2向回采工作面供电的移动变电站及设备列车宜布置在进风巷内~且距工作面的距离宜为100n150m。
6.2.3由采区变电所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上~串接的移动变电站数不宜超过3个。不同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不应共用电源电缆。
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
6.3.1采区低压电缆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40V设备使用的电缆~应采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相屏蔽橡胶绝缘软电缆,
2 660V或380V设备有条件时应使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相屏蔽的橡胶绝缘软电缆。固定敷设时可采用铠装聚氯乙烯绝缘铜芯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
3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器设备~应使用专用的矿用橡套电缆,
4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6.3.2采区电缆长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铠装电缆应按所经路径长度的1.05倍计算,
2橡套电缆应按所经路径长度的1.10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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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半固定设备的电动机至就地控制开关的电缆长度~宜取5,10m,
4移动设备的电缆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尚应增加
机头部分活动长度3,5m,
5掘进工作面配电点的电源电缆长度~应按设计矿井投产时的标准再加lOOm配备~也可按掘进巷道总长的一半计算。电缆截面应满足掘进至终点(或更换电源前)的电压损失要求,
6掘进工作面配电点至掘进设备的电缆长度~应按配电点移动距离考虑~但不宜超过lOOm。
6.3.3采区动力电缆的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I电缆允许持续电流值应大于电缆的正常工作负荷计算电流值,
2对距离最远、容量最大的电动机~应保证在重载情况下启动。若采掘机械无实际最小启动力矩数据时~可按电动机启动时的端电压不低于额定电压的75,校验。
3正常运行时电动机的端电压允许偏移额定电压的?5,~个别特别远的电动机允许偏移-8,,-10,,
4所选电缆截面必须与其保护装置相配合~并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
5在电力系统最大运行方式下~电缆首端发生三相短路时的热稳定性要求选择电缆截面。
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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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电气设备及保护
7.1.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7.1.2向井下供电的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1.3井下变电所高压馈出线上装设的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馈出线上必须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并应作用于信号。当单相接地故障危及人身、设备及供配电系统安全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2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出线上~除必须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外~还应设有作用于信号的电缆绝缘监视保护装置,
3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7.1.4并下低压馈出线上装设的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下变电所低压馈出线上~除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外~还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包括人工旁路装置)~应保证在漏电事故发生时能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2井下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出线上~应装设短路、
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3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与远方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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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7.1.5用于控制保护的断路器的断流容量~必须大于其保护范围内电网在最大运行方式下的三相金属性短路容量~并应校验断路器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
7.1.6井下低压电网中的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现行《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执行。
7.1.7对供电距离远、功率大的电动机的馈出线上的开关整定计算及熔体电流选择~应按电动机实际启动电流计算。
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7.2.1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必须设置保护接地。
7.2.2井下接地极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井下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块~并应分别置于主、副水仓内。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接地网上任一点的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2Ω,
2当下井电缆由地面经进风井或钻孔对井下进行分区供电而没有主、副水仓可利用时~主接地极应置于井底水窝或专门开凿的充水井内~且不得将2块主接地极置于同一水窝或水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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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他潮湿地点。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或与芯线相应的接地导线的阻值不应大于1Ω。
7.2.3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和局部接地装置~都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各水平接地装置之间应相互连接。
7.2.4局部接地装置的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区变电所硐室,
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或单独安装的高压电气设备处,
3低压配电点处,
4连接电力电缆的金属接线装置,
5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带式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组局部接地装置。
7.2.5井下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2、厚度不小于5ram的耐腐蚀性的钢板,
2设在水沟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0m2、厚度不小于3ram的耐腐蚀性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3设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ra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ram的透孔~并应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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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mm、长度不小于1.0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至少钻10个直径不小于5ra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全部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7.2.6井下接地主(干)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
2镀锌扁钢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 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3镀锌铁线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 mm2。
7.2.7井下接地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 mm2,
2镀锌扁钢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 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 mm,
3镀锌铁线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 mm2。
7.2.8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应用于监测接地回路~不得兼作他用。
7.2.9硐室内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及检漏继电器的辅助接地~应按现行《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的规定执行。当距离井下主接地极较近~可将硐室的接地母线接至主接地极~而不必设局部接地极。但检漏继电器作检验用的辅助接地极~仍应单独设置。
7.2.10硐室内的接地母线应沿硐室壁距地面0.3,0.5m处敷设~过通道时应穿钢管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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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井下照明
8.0.1井下照明应包括井下固定照明及矿灯(头灯)照明。
8.0.2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1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保健室,
2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
3有电机车或无轨胶轮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行人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有行人道的斜井、升降人员及物料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
4经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变电站处,
5风门、安全出口处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6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
8.0.3井下固定照明灯具应选用矿用防爆型~光源宜选用高效节能光源。照明地点的照度及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可按表8.0.3选用。
表8.0.3井下固定照明单位面积安装功率
序照明地点 照度值单位面积安装功率(W,
号 (1x) m2)
白炽灯 荧光灯
1 主(中央)变电30 7,10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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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2 主排水泵房 15 4,5 1.5,2 3 机电硐室 20 5,6 2,2.5 4 电机车库 15 4,5 1.5,2 5 爆炸材料库发30 7,10 3,4
放室
6 翻车机硐室 15 4,5 1.5,2 7 信号站、调度室 50 12,16 5,7 8 候车室 20 5,6 2,2.5 9 保健站 75 18,25 7,10 10 井底车场巷道 15 4,5 1.5,2 11 运输巷道 5 1 0.5
12 巷道交叉点 10 2,3 1,1.5 13 专用行人道 5 1,2 1
8.0.4井下固定照明的最小均匀系数可按表8.0.4确定。
表8.0.4井下照度最小均匀系数
序照明地点 工作平面位置 最小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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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系数 1 井下修配间 工作平面、装配地点水平面 0.34 2 井底车场受车场、机电底板上lm水平面 0.34 硐室(变电所、泵房)
3 主要运输巷道 底板水平面 0.18 4 装载点 对无需摘挂钩的矿车~在底板上lm水平面,对需0.18
要摘挂钩的矿车~在底板上0.3,o.4m水平面 5 采掘工作面 工作面 0.10 6 井底车场绕道及装载巷 0.10 道
注:照度最小均匀系数~即照度最低均匀度~也是最小照度与最大照度
之比。
8.0.5井下固定照明网络电压损失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底车场及硐室的照明~其电压损失当为白炽灯时~不宜超过额定电
压的2.5,~当为放电灯时~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5,,
2井下其他巷道及采掘工作面的照明~其电压损失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
5,,~
3灯泡所承受的最高电压~不得超过额定电压的5,。
8.0.6井下照明变压器应设有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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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井下主要机电硐室的拱及墙壁宜刷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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