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南京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为规范南京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京大学举办的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适用本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紧密围绕南京大学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的战略目标,有利于促进学校国际化的进程,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教学和管理水平。
学校鼓励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但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或者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章申报要求
第四条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最迟应于拟正式开办之日前一年申报。为配合教育部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对合作办学申请的集中受理审批,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于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集中受理有关申请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学校委托国际学院组织和筹办新申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六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由国际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下列文件:
(一)教育部统一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二)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三)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合作协议应以南京大学和外国合作办学者的名义,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应由国际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审定。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四)外国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其作价由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六)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七)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第七条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由上级审批机关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国际学院应当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由国际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下列文件: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内容应包括: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4(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
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6(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7(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8(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9(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由国际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本条例第六条所列全部文件和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文件。
与南京大学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国教育机构,如已在中国境内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一并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者,应当向国际学院提交下列文件:
(一)教育部统一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项目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三)与外国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拟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合作协议应以南京大学和外国合作办学者的名义,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应由有关院系、国际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商定。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四)外国教育教育机构办学资质证明;
(五)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或进修证书样本;
(六)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七)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与南京大学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如已在中国境内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一并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管理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申报材料由国际学院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材料,经有关院系提交国际学院初步审核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别报送上级管理部门: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经江苏省教育厅审定后,报送国家教育部审批;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报送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具体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报批、监督和指导,其主要相关职责有:
(一)审核国际学院提交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申报材料,复审经过国际学院初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材料,并报送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二)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核并报江苏省教育厅或国家教育部备案;
(三)对校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外国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进行审核;
(四)组织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每年3月初之前完成校内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办学报告,内容包括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并提交上级审批机关;跟踪了解和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国外的教学活动。
(五)每年4月1日前集中公布审计机构对校内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校内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其他有关部门和院系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际学院:负责组织和筹办新申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展相应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宣传和录取,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年度办学报告,以及对学生参加国外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等。
管理、协调和拓展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各类学历学位教育、留学预科教育、培训活动等。初步审核有关院系提交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材料。
(二)学生工作处:审核全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本科生招生计划,指导招生工作以及本科生入学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研究生院:审核全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和专业设置,指导招生工作以及研究生入学后的相关管理工作,对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研究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教务处:审核全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本科生学籍和专业设置、对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本科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财务处: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财务收支业务。
(六)人事处:对校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中国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进行审核。
(七)审计处:负责审计校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八)有关院系: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宣传和录取,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经国际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年度办学报告,以及对学生参加国外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等。
第十三条校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和资产财务的管理、变更与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事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任何院系和单位未经学校授权,不得签订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协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等形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六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条例由南京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地址:
http://www.nju.edu.cn/52/list.htm
范文二:南京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条例201008
南京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条例
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为规范南京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京大学举办的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适用本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紧密围绕南京大学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的战略目标,有利于促进学校国际化的进程,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教学和管理水平。
学校鼓励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但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或者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申报要求
第四条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最迟应于拟正式开办之日前一年申报。为配合教育部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对合作办学申请的集中受理审批,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于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集中受理有关申请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学校委托国际学院组织和筹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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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六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由国际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下列文件:
(一)教育部统一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二)申办报告,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由上级审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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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自批准之日起3年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由国际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本条例第六条所列全部文件和第七条第
(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文件。
与南京大学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国教育机构,如已在中国境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者,应当向国际学院提交下列文件:
(一) 教育部统一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拟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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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项目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三) 与外国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审批程序和管理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申报材料由国际学院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材料,经有关院系提交国际学院初步审核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别报送上级管理部门: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经江苏省教育厅审定后,报送国家教育部审批;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报送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具体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报批、监督和指导,其主要相关职责有:
(一) 审核国际学院提交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申报材料,复审经过国际学院初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材料,并报送上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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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管理部门审批;
(二)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核并报江苏省教育厅或国家教育部备案;
(三) 对校 校内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其他有关部门和院系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国际学院:负责组织和筹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宣传和录取,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年度办学报告,以及对学生参加国外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等。
管理、协调和拓展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各类学历学位教育、留学预科教育、培训活动等。初步审核有关院系提交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材料。
(二) 学生工作处:审核全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本科生招生计划,指导招生工作以及本科生入学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 研究生院:审核全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和专业设置,指导招生工作以及研究生入学后的相关管理工作,对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研究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 教务处:审核全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本科生学籍和专业设置、对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本科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 财务处: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财务收支业务。
(六) 人事处:对校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中国籍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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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人员的聘任进行审核。
(七) 审计处:负责审计校 校 任何院系和单位未经学校授权,不得签订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协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等形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六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条例由南京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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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通常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目前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一般是指国家鼓励的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
按办学主体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宁波诺丁汉大学等大学);
二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北京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中国社会工作文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评估和管理一般由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进行。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存在的问题
许多教育专家都认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把关不严,教育部虽然有着严格的审核制度,但许多国内院校和培训公司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都和国外一些三流甚至不正规的大学开展合作办学,严重影响了合作办学的整体教学质量和声誉。
目前国内合作办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外大学档次不够
一些国外一流大学,对于合作办学异常谨慎,因此哈佛之类名校,很少进入国内开展合作办学,反之一些三流甚至不正规的国外大学却在国内遍地开花,设立了众多的合作办学点。
令人质疑的学位证书
正规的国外大学通常都规定,学生必须参加90%以上本校教授授课,才能颁发学位证书。而国内许多合作办学,用国内的教材国内的老师(有时最多在国内找几个外教凑一下数),最终还能发出国外学位证书。这样的国外大学颁发出的这样的学位证书,本身价值就是令人质疑的。而国内目前98%以上的合作办学基本都是这个模式。
日渐消沉的MBA合作办学班
MBA成为重灾区,许多合作办学都瞄准了MBA这块大蛋糕,但是2007年开始绝大部分的合作办学点根本无法招到足够的学生,因此课程的质量和准时上课都无法得到保障,有一个也是经过教育部核准的国内某合作办学MBA培训班最后索性把参观工厂作为一堂课来凑数,许多学生也是苦于投诉无门。
范文四:中外合作办学
第一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
国际政策:WTO-GATS。根据WTO规则,我国承诺开放教育领域,外国教育机构可以以商业存在的方式开展教育服务贸易。
国内政策:目前,国内颁布的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到以下:《中外合作办学条列》、《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同时,教育部相继公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秩序监督和质量监管,其中主要包含《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以下列出一些需要引起注意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列》规定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第十七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中指出有些地方和学校不考虑学校的办学目标和运行能力,不仔细核查外方的资质和办学能力,偏重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商科、管理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等学科(专业)低水平重复办学;有些学校未能悉心谋划合作办学的办学模式和教学安排,引进外国教育优质资源特别是引进外方核心专业课程以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授课的比例很低,难以保证办学质量;一些地方和学校背离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追逐经济利益;更有个别地区和学校缺乏依法办学和维护教育主权的意识违规办学,损害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甚至已经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一些机构和项目存在招生宣传不实、招生不规范问题。有些纳入国家高等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的项目,存在违反政策直接降低批次录取的问题;有些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项目,面临学生不能如期取得国外学历、学位或出国留学不能取得签证等问题;有些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高职)的项目,以可转入外国大学继续攻读学士甚至硕士学位课程招揽学生,而学生获得的外国学历学位证书认证问题难以解决;一些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行为尚需进一步规范;一些高校特别是某些重点高校举办国外大学预科教育性质的课程班,有意混淆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一些高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存在办学论证不严,签署的合作协议不规范、不严谨,财务会计管理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甚至比较混乱的情况。还有一些院校对合作办学的中方主权重视不够,合作办学机构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管理权不到位,淡化甚至削弱了应有的领导权和决策权。个别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协调及监管职能不到位,执法不严情况也时有发生。
《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①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②坚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③坚持引进优质资源,加强能力建
设的政策导向,④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管理,⑤要加强采用“双校园”办学模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⑥要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⑦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下一步工作考虑:当前,中外合作办学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一系列发展中的新课题。教育部将围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中外合作办学总体发展目标和具体要求,坚持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导向,以提高教育竞争力为核心,以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为宗旨,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多样化教育的需求。
一是扩大开放,提高质量。把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提高国际化水平的战略措施,纳入国家、地方和学校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着力提高学校整体办学实力,加快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规范。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办学质量。
二是深化改革,加强省级统筹。建立健全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中外合作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建立质量保障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建立中外合作办学信息披露制度,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三是大胆探索,多元发展。探索引进境外高端、精品、特色教育的有效途径,重点发展理科、工科、农科、医科。根据国内外人才需求,引进质量有保障的国外院校合作办学,培养外向型、复合型人才。
四是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不同类型学校应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目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在高等教育领域,鼓励在新兴、紧缺、薄弱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列入“211”、“985”工程的高等学校应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的目标出发,开展高质量、高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职业教育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要增强培养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高技能人才的能力。普通高中阶段要围绕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教育目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五是典型示范,择优扶持。认真总结办学经验,发现一批办学思想明确、办学成果显著、管理制度完善、社会声誉良好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加强宣传,发挥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改革与发展试点,先行先试,探索总结典型经验,为全国发展服务。
目前,我国中外合作办学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由于发展时间短,开放幅度大,实践经验少,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出现一些争议。对此,既要有清醒的认识,充分认识到中外合作办学的复杂性;又要有发展的眼光,坚持通过发展解决实践中遇到各种问题。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做出应有贡献。
第二部分:办学有关情况
1.为什么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1)自入世以来,中外合作办学是维护国家教育主权的重要保障。
根据WTO规则,我国承诺开放教育领域,外国教育机构可以以商业存在的方式开展教育服务贸易。为稳妥应对国外教育对我国教育的冲击,抵制国外教育倾销、维护我国教育主权,同时借鉴国外先进教育理念和优质教育资源,推动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导向,教育部制定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不断
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
(2)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改革开放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一种有益尝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丰富我国教育供给,满足了多样化教育需求;创新办学机制,推动了教育教学改革;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加强了一些薄弱学科,培养了一批专门人才,促进了学科专业建设。
2.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情况
2.1教育规划纲要实施四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情况
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的资料显示,经过一个时期发展,尤其是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4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初具规模、布局更加合理,学科专业结构逐步优化,进入快速、平稳和高质量发展阶段。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所发布信息,截止到2013年,国内由教育部审批和复核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930个,由省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1049个,全国共计1979个。从中外合作办学的领域来看,2013年的数据显示:除义务教育和军事、政治、宗教等方面外,设计其他各个办学领域;从办学规模来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各类各级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约55万人,其中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生总数约45万人,占全日制高校在校生规模的1.4%,高等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人数达150余万。
截止到2014年4月22日,全国审批和复核的高等教育中本科与硕士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共有1009个,其中本科层次有803个,占总数79.6%,硕士及以上层次有199个,占总数的19.7%,同属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有7个,占总数的0.7%。与世界发达国家均有教学合作,其中中美合作项目与机构187个,中英合作项目与机构226个、中澳合作项目与机构131个,且数量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专业涉及工商管理、经济学、电器机械等工程类、外国语言文学、生物医学、艺术类、等等。一些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快速发展,如上海纽约大学,温州肯恩大学,昆山杜克大学,香港中文大学。由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需要足够的经济支持, 合作项目的设立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无需独立法人。所以中外合作办学中,项目与机构数量差距明显,以本科层次为例,在810个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含同属本科和硕士研究生)中,合作机构仅有50个,占总数的6.1%,而合作项目有760个,比例达到了93.9%。
2.2主要特点
(1)从高校情况来看,初具规模发展平稳。目前,全国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高校有577所,占全国高校总数的21%。“985工程”、“211工程”高水平大学79所,举办项目占项目总数的16%。普通本科和高职院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有498所,举办项目占项目总数的84%,这些院校通过合作办学提升实力的积极性高,已成为中外合作办学的主力。
(2)从学科专业来看,结构逐步优化。重点支持高校在理工农医等自然科学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初步改变了以往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局面。从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来看,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涉及11个学科,举办项目最多的是工学,占37%;而法学、文学、历史学项目所占比例均在2%以下,没有出现过度扎堆、比例失调和敏感专业等问题。此外,着力支持高校在大气科学、灾害护理学、生态学(自然资源保护)、给水排水工程、职业治疗学、物理治
疗学、船舶与海洋工程、义肢矫形学、文化遗产保护、互动创意等新兴和前沿交叉学科开展合作办学,填补了国内学科的空白,培养了一批青年骨干教师。
(3)从区域分布来看,布局逐渐合理。对中西部地区中外合作办学给予政策倾斜,加大支持力度,支持中西部省份举办了257个项目,占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以来举办项目总数的44%。除西藏、青海、宁夏3省份外,内地其余省份均有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同时,推动东部地区中外合作办学基础比较好的高校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截止2014年4月22日,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地域分布情况如下,东部11个省、市、自治区共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551个,约占全国总数的54.6%,详见表1:
中部8个省、市、自治区共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384个,约占全国总数的38.1%,详见表2:
西部地区12个省、市、自治区共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74个,约占全国总数的7.3%,详见表3:
由上可得出:虽然整体分布逐渐趋于合理但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建设明显呈现出“东多西少,北多南少”的现象(孙巍,韩伟,李美旭,2014,中外合作办学现状、问题及改进策略)。下一步应加大平衡力度,合理配置优秀教学资源。
(4)从资源引进来看,力度不断加强。指导高校做好优质教育资源合理引进与有效利用,加强能力建设,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改革。如上海纽约大学,不仅引进数学、数字媒体等美国纽约大学多个优势课程,还合作开发出新专业课程,编写了新教材。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结合中外双方学科特色,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法律专门人才,为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探索中外合作培养“中西贯通的法律人才”摸索出了宝贵的办学经验。
(5)从德育工作来看,更富特色和成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注重培养学生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结合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的特点切实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成效显著。宁波诺丁汉大学等中外合作大学坚持设立党委,坚持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党的工作,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组织,实现了的党的基层组织全覆盖。有的高校还建立海外党组织,实现了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留学海外的党建工作与国内一致,培养同步。东北财经大学萨里国际学院2011届毕业生王川阳同学毕业后,为报效祖国应征入伍,在军中比武拿到多项第一,思想政治表现优秀,在绿色军营实现着自己的中国梦。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就此播出了专访。
2.3中外合作办学的几种模式
当今形势下 ,中外合作办学已是大势所趋 ,更是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中的一大热点。目前我国中外合作办学主要有两种形式三种类型。
根据办学机构的性质,我国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主要有两种形式:独立设置和非独立设置。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由国外教育机构和国内教育机构合作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目前,四所这样的高校宁波诺丁汉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已经开始招生(温州肯恩大学正在筹建)。
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由国外教育机构和国内教育机构合作成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属于国内机构的二级教育机构。我国当前的高等院校中外合作办学,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占绝大多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学校领导下,由某个二级学院与国外办学机构共同合作创建的合作办学机构,例如上海交通大学交大密西根联合学院、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等;另外一种是由学校抽调一部分力量以项目的形式与国外办学机构合作,其常设机构的规模则较二级学院的形式小,通常表现为某种课程或学位项目的形式,如“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合作举办国际商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北京大学与美国福坦莫大学/比利时弗拉 瑞克一鲁汶
一根特管理学院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等等。这种合作形式外方都会授予正式的学历和学位[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近几年来在我国地方高校中出现的主要形式,并且发展迅速。
2.4中外合作办学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30余年的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办学经验,逐步走上了高水平示范性发展轨道。这些进展是主要的。同时,在办学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引进的国外教育资源质量普遍不高,缺乏实质性合作,这是最突出的问题。 引进的国外优质资源种类比较少,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总体水平有待提高。目前的合作投入方式是以非资金的知识产权资源为主,如课程设置、教材、师资、教学网络资源等,引进的外资极少,管理体制的引进也不多,借鉴意义不大。引进的国外教育资源(如原版教材、网络资源)更新不及时,存在课程体系不完整,在教学运行中容易出现与教学模式相脱节的情况[1]。
二是中外合作办学偏重“教育输入”,对“教育输出”重视不够。教育输出是传播文明成果、进行深度教育合作的重要途径。我们学习了解西方优秀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目的是打造更加包容的中国文化,建立更加完善的教育体制,培养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学生。根据预测,到2020年,仅亚太地区国家(不包括中国)对跨国高等教育的需求就将达到48万人。随着我国高校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向国际输出教育的主客观条件已逐渐成熟。应当尽早制定中外合作办学“走出去”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支持,建立和完善境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教学评估体制和机制,加强国际化课程建设,改革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境外合作办学的质量。
三是学科专业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课程设置中人文学科与专业学科的结合不够紧密,同时已有学科专业分布过于集中的问题仍需加强调整。例如,在目前884个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一些国家急需的专业比例偏小,如国际法等专业项目所占比例低于1%,不能满足国家对外开放需要大批精通国际法的法律专门人才的新情况。
四是管理体制混乱透视政策保障仍有漏洞,一些机构和项目办学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一些学校为了经济利益,在未得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可的情况下超计划招生、滥发文凭。在非学历教育中一些国外合作机构背景复杂,盈利目的性较强。由于国内没有类似项目,存在不可比性,质量监控较难。
3.中外合作办学的启示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吸引境外知名学校、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合作设立教育教学、实训、研究机构和项目;并对中外合作办学作出了总体规划,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外合作办学实质上是以让渡我国部分教育服务市场来换取优质国外教育资源。我国高校必须与世界其他各国高校形成良性互动,才能在世界高教领域占据一席之地。教育的输出和输入是教育国际化的两个方面,只有同时发生作用才能完成教育的国际化使命。目前的中外合作办学现状多是外国优势学科注入到中国土壤中,中国也应该在“引进来”的同时尝试“走出去”,将我们的优势学科推向全球,以“走出去”增加我国在世界上的话语权,全方位推进我国教育国际
化的进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目前还处于教育输入国的地位,教育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中国地质大学“丝绸之路”学院建设是输出地大优质教育资源的一种创新性尝试。所谓优质教育资源,是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先进的教育水平、并能保持一定领先优势的教育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和概念资源的综合
[1]。
对于地大,通过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地大的精品学科通过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方式面向全世界,“丝绸之路学院”以传播知识、促进交流为精神,以具体实践活动为载体,以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尊重为核心,是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体制的创新之举。吸引外国学生来华学习也有益于中华文明的传播,作为文明古国,中华民族的复兴要首先从文明的扩散和辐射做起。
对于中亚、南亚的知识资源匮乏的国家,通过与境外教育发达国家(地大)开展教学与科研合作,借助和地大的办学经验,开发本国国内的人力资源,培养具有涉外知识,能面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具有跨文化能力和素质的外向型复合人才。
第三部分 海外人才培养现状
“海外人才”是指符合国际化需要的、高素质的、通晓国际业务和国际规则的、能够熟练使用国际语言的国际型人才。目前,对于海外人才的认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从人才来源的角度出发,认为“ 海外人才”指从海外引进的并在我国工作的人才; 二是从人才输送的角度出发,认为“海外人才”指面向海外市场培养出来的并在海外就业的人才。本文所述的“海外人才”,主要是指面向海外市场培养出来的并在海外就业的人才,亦可称之为“海外拓展人才”。
资料来源:
1. 《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影响因素和基本原则》 江苏高教 2014.1鄢晓
2. 《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规律及其运用》 高教管理 2012.1 林金辉
3. 《中外合作办学模式 实践反思与路径选择》 江西社会科学 2013.10 李玉保、谢丽惠
4. 《中外合作办学现状、问题及改进策略》 现代教育管理 2014.8 孙巍,韩伟,李美旭
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
5. 《关于我国海外人才贡献率及人才使用效率评价的研究》2014 姚保珍
6. 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含内地与港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名单详见http://www.crs.jsj.edu.cn//index.php/default/approval/orglists/2
7. 《我国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现状分析及质量保障对策研究》2013 张帆
8. 《中外合作办学现状问题及改进策略》
9. 《中外合作办学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教育探索 2013.8 于浩淼
10. 《地方高水平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的效应分析》河北大学学报 2014.2 张素芹
有些没写进去的思考:
中外合作办学中最重要的我觉得是规范性的问题。
1.孔子学院在国外迅速扩张近年来转为又不再被欧美国家续约,这中间折射了一个问题,走出去的文化一定要是被认可的,这样无论学生家长、学生还是校方才具有去消化吸收新知识的意愿。我们的文化、课程等所有的教育资源在输出之前,仅仅调查客观方面——某国家的知识缺口是不够的,还要去调查该国家的公民是否确实在心理层面上对此类知识有需求。
2.对于海外院校如何在印度设立分校,印度政府近日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较为严苛的标准。首先,印度只对全球排名前400的大学开放申请资格。我国在挑选合作办学的伙伴时也应当有一个严格的标准,盲目引进不但起不到提升教育质量的目的,反而会影响教育质量。
范文五:中外合作办学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出国留学已经不像20世纪七八十年代那样,令人遥不可及。如今中国留学生遍及世界各地,而留学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中外合作办学(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就是其中之一,这种通过国内高校(教育机构)与国外或港澳台高校进行合作,引进它们先进的教学理念及课程,为中国学生提供国际化教育的办学模式,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被称为不出国门的留学。实践证明,中外合作办学不仅成为中外教育交流的桥梁,更为求学者提供了除国内公立大学、民办大学、出国留学之外的又一深造途径。目前为止,国内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和项目已逾千,且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在众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办学层次差别大,招生规模及入学门槛不尽相同,文凭的含金量也各有高下,因此这里有必要为有意选择中外办学的考生和家长,介绍一些中外合作办学的利与弊。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类型 中外合作办学分为两种类型,一个是机构,如宁波诺丁汉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这类“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和自己的校舍,以“院校”形式进行招生。从严格意义上讲,目前国内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只有这三家。其他都属于“项目”,所谓“项目”,可以用“专业”代替,因为他们在招生时,大多数以某个专业来进行招生。项目中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中国高校的二级学院,此种形式较为正规,有的参与计划内招生,同时也自主招生,如上海理工大学中英国际学院、东北财经大学萨里学院、东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中国农业大学国际学院等;有的只是自主招生,以这种形式招生的“专业”很多,大多数的国内高校都或多或少的有中外合作办学的自主招生“专业”。第二种是某个专业与国外高校合作办学,这种形式中有的参与计划内招生,如首都医科大学护理学(中外合作办学);有的只是自主招生,以自主招生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还分为学历教育和学位教育两种。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国际化程度 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或者项目,多是打着“国际化”办学的宗旨来进行招生。但是其国际化的程度,就如同中国的高校一样,千差万别。之前所说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三所“机构”,其国际化程度是办学伊始就确定下来的,宁波诺丁汉大学是第一所在国内办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是国内和香港高校合作办学的第一所合作办学机构;西交利物浦大学是第一所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三所院校或有国家的重视,或合作双方都是国内外知名院校,他们的国际化程度自然不必多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国际化程度与国内、国外高校自身的知名度成正比。国内院校的名气大,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也就强。 三、出国留学机会较大 人们对中外合作办学关注度的持续上升,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在国内就读时期能成为出国留学前的过渡期和适应期,同时花费较少;另一个原因则是报考的学生能够较为轻松的出国留学。上述三所机构的学生出国留学的机会都很大,而且进入到国外名校深造的可能性也不小。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3+1”“2+2”“1+3”等形式,前一个数字是指在国内学习的时间,后一个是指在国外留学的时间。而国内大学的本科生要出国留学,一个渠道是考研;另一个是所就读的大学与国外大学有联合培养的协议。 四、毕业时的学历证书值得重视 由于办学机构的知名度不同,使得各院校所招收的学生也各有差距,也让学历、学位证书的社会认可度有所差别。三所机构的学历文凭是最毋庸置疑的,不但国内承认其学历,国外也得到认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于办学性质不一样,国内外对其学历的认可度,差距较大。参与国内普通高校招生的项目,学历的认可度较高,本科完成学业后颁发国内高校和国外高校的双文凭,含金量更高;而参与自主招生的项目一般只颁发国外高校的文凭。有些项目甚至没有颁发文凭的资格,只能提供一个学历证明,证明考生参加过这个专业或者院校的培训,这类证明的认可度是比较低的。对于这类中外合作办学,考生和家长一定要警惕了。 五、就读中外合作办学需要注意的方面 由于中外合作办学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选择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是计划内招生还是计划外招生 中外合作办学的三所机构和少数的“项目”属于计划内招生,也就是参与每一年的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和录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大都属于计划外招生,各个院校都自主招生,自主确定招生科目、试题等。 2.收费标准 对于三所参与普通高校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少数“项目”,只要家庭经济条件允许,可以放心报考,报考时和报考国内其他院校一样,填报高考志愿即可,三所机构的学费标准,截止2012年,每学年学费为60000元,项目的收费标准每学年为15000-25000元不等。而报考自主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同的院校收费标准不同,在报考时要咨询所要报考的院校。 3.办学资质 考生在选择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尤其是自主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需要了解清楚所要报考的中外合作办项目的办学资质,是否是教育部授权,是否具备颁发学位证书的资格,合作双方院校的实力水平如何。具体情况考生可以登录教育部网站进行查询。 4.查看师资 第一是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材、教师是否正宗。教材和教师是教学中两个关键的环节,他们的“纯正”,才能保证学生接受到原汁原味的国外大学的教育。第二是教学质量有无保证。在国外,大学教学的质量是有标准可循的。例如,工商管理类课程,美国商学院学会(AACSB)就有一套权威的标准。由美国大学派出的专家组成的学术监管会,他们将会监督国内的教师、教材、教学等各环节,使其不低于AACSB的标准。 5.录取分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三所“独立”的院校在大多数省的录取分数在一本中低分数段。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录取分数受到国内院校的录取分数的影响,一般也不低。项目中,一部分是以国内高校其他专业一起参与招生,这类招生“项目”多以“专业名称+中外合作办学” 的形式出现,因此考生的分数至少要达到院校的投档线,这部分“项目”的录取分数自然也不会低,如中国农业大学经济学(中外合作办学)、上海理工大学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等。另一种“项目”是单独招生,如东北财经大学萨里学院与东北财经大学是分开招生的,东北财经大学萨里学院的录取分数比东北财经大学的录取分数低得多。考生在报考时,要参考往年的录取分数填报志愿。参与自主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于是自主命题、考试和录取,不同的“项目”对考生的分数要求不同,但是,大多数还是要参考考生当年的高考成绩作为“门槛线”。 6.是否是全英文授课 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和项目有些是全英文教学,而有些是双语教学。全英文教学无疑会更加“正统”,同时也能够为今后的出国留学起到很好的铺垫作用,而双语教学就值得商榷。考生在选择时,要慎重对待。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否是全英文教学,也是衡量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际化程度的一个标识码。很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招生时,都说明是全英文教学,而实际上并非如此。 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和项目,由于办学时间不长,招生形式多种多样,招生院校参差不齐。所以在报考时,考生一定要多方求证,为能够得到纯正的“不出国门的留学”的教育资源,也为将来能够出国留学起好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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