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关于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权规定的分析[权威资料]
关于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权规定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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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和自由,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乃至奴役关系的斗争中确立起来的。最早确立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是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它规定任何自由民除经其本地贵族之合法判决,或经本国法律之判决外,不得加以逮捕、监禁或将其流放,或者加以伤害。美国宪法则成为保护人身自由方面的集大成者。从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对人身自由的保护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禁止人身奴役。如法国的《人权宣言》就规定:“任何人都不应处于奴役之中。必须废除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贸易。”二是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我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核心,就是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人身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人的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除了身体自由之外,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迁徙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是狭义的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的逮捕、拘禁、搜查以及不得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住宅权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内容,宪法在本条以后作出了分别规定。宪法和法律确认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
犯,对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实行依法治国,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对公民实施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的机关和程序。所谓逮捕,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经法定的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并由专门机关执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也是刑事诉讼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逮捕的主要程序是:(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自己侦查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逮捕,它自己也可以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或者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作出逮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2)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3)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
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实施逮捕仅限于刑事诉讼的程序,即追究犯罪的程序。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本条的这一规定是总结了十年动乱中动辄非法拘禁他人,公民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的深刻教训而作出的。除了逮捕以外,在刑事诉讼中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措施,还包括依据刑法对犯罪分子判处徒刑,依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于破坏诉讼顺利进行者,司法机关还可以依法实施司法拘留。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公安机关还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禁止“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不仅是指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是指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的条件和程序只能“法定”。这个“法定”指的是“法律规定”,即只有法律才能规定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条件和程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即只能制定法律,而且对这一专属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也不得授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于禁止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还专门规定了非法拘禁的方式。实践中,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最常见方式就是非法拘禁。所谓非法拘禁,就是故意以非法拘留、禁闭、关押、隔离审查等方式强制公民身体,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对于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三,对公民身体的搜查,也必须经过法定的机关和程序。目前,刑事诉讼法已对搜查公民身体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非依据法律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搜查公民的身体。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身体进行搜查必须遵循下列程序:(1)只有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才可以对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进行搜查。(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不用搜查证。(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4)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要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冉克平.论人格权法中的人身自由权[J].法学,2012(03)
[2]雷鹏飞.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05)
[3]吴萍、江向琳.论人身自由权的私法保护[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3(12)
[4]单晓华.人身自由权之概念析[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05)
[5]肖星星.论人身自由权的限制及其标准[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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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精品]关于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权规定的分析
关于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权规定的分析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和自由,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乃至奴役关系的斗争中确立起来的。最早确立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是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它规定任何自由民除经其本地贵族之合法判决,或经本国法律之判决外,不得加以逮捕、监禁或将其流放,或者加以伤害。美国宪法则成为保护人身自由方面的集大成者。从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对人身自由的保护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禁止人身奴役。如法国的《人权宣言》就规定:“任何人都不应处于奴役之中。必须废除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贸易。”二是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我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核心,就是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人身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人的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除了身体自由之外,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迁徙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是狭义的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的逮捕、拘禁、搜查以及不得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住宅权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内容,宪法在本条以后作出了分别规定。宪法和法律确认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实行依法治国,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对公民实施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的机关和程序。所谓逮捕,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经法定的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并由专门机关执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也是刑事诉讼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逮捕的主要程序是:(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自己侦查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逮捕,它自己也可以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或者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作出逮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2)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3)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实施逮捕仅限于刑事诉讼的程序,即追究犯罪的程序。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本条的这一规定是总结了十年动乱中动辄非法拘禁他人,公民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的深刻教训而作出的。除了逮捕以外,在刑事诉讼中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措施,还包括依据刑法对犯罪分子判处徒刑,依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于破坏诉讼顺利进行者,司法机关还可以依法实施司法拘留。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公安机关还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本条
规定的禁止“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不仅是指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是指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的条件和程序只能“法定”。这个“法定”指的是“法律规定”,即只有法律才能规定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条件和程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即只能制定法律,而且对这一专属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也不得授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于禁止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还专门规定了非法拘禁的方式。实践中,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最常见方式就是非法拘禁。所谓非法拘禁,就是故意以非法拘留、禁闭、关押、隔离审查等方式强制公民身体,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对于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三,对公民身体的搜查,也必须经过法定的机关和程序。目前,刑事诉讼法已对搜查公民身体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非依据法律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搜查公民的身体。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身体进行搜查必须遵循下列程序:(1)只有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才可以对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进行搜查。(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不用搜查证。(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4)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要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冉克平.论人格权法中的人身自由权[J].法学,2012(03) [2]雷鹏飞.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05) [3]吴萍、江向琳.论人身自由权的私法保护[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3(12) [4]单晓华.人身自由权之概念析[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05) [5]肖星星.论人身自由权的限制及其标准[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01)
范文三:关于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权规定的分析
关于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权规定的分析
作者:陈思颖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2期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和自由,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乃至奴役关系的斗争中确立起来的。最早确立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是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它规定任何自由民除经其本地贵族之合法判决,或经本国法律之判决外,不得加以逮捕、监禁或将其流放,或者加以伤害。美国宪法则成为保护人身自由方面的集大成者。从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对人身自由的保护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禁止人身奴役。如法国的《人权宣言》就规定:“任何人都不应处于奴役之中。必须废除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贸易。”二是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我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核心,就是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人身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人的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除了身体自由之外,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迁徙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是狭义的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的逮捕、拘禁、搜查以及不得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住宅权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内容,宪法在本条以后作出了分别规定。宪法和法律确认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实行依法治国,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对公民实施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的机关和程序。所谓逮捕,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经法定的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并由专门机关执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也是刑事诉讼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逮捕的主要程序是:(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自己侦查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逮捕,它自己也可以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或者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作出逮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2)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
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3)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实施逮捕仅限于刑事诉讼的程序,即追究犯罪的程序。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本条的这一规定是总结了十年动乱中动辄非法拘禁他人,公民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的深刻教训而作出的。除了逮捕以外,在刑事诉讼中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措施,还包括依据刑法对犯罪分子判处徒刑,依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于破坏诉讼顺利进行者,司法机关还可以依法实施司法拘留。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公安机关还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禁止“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不仅是指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是指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的条件和程序只能“法定”。这个“法定”指的是“法律规定”,即只有法律才能规定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条件和程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即只能制定法律,而且对这一专属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也不得授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于禁止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还专门规定了非法拘禁的方式。实践中,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最常见方式就是非法拘禁。所谓非法拘禁,就是故意以非法拘留、禁闭、关押、隔离审查等方式强制公民身体,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对于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三,对公民身体的搜查,也必须经过法定的机关和程序。目前,刑事诉讼法已对搜查公民身体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非依据法律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搜查公民的身体。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身体进行搜查必须遵循下列程序:(1)只有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才可以对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进行搜查。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不用搜查证。(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4)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要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冉克平.论人格权法中的人身自由权[J].法学,2012(03)
[2]雷鹏飞.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05)
[3]吴萍、江向琳.论人身自由权的私法保护[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3(12)
[4]单晓华.人身自由权之概念析[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05)
[5]肖星星.论人身自由权的限制及其标准[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01)
范文四:关于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权规定的分析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和自由,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乃至奴役关系的斗争中确立起来的。最早确立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是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它规定任何自由民除经其本地贵族之合法判决,或经本国法律之判决外,不得加以逮捕、监禁或将其流放,或者加以伤害。美国宪法则成为保护人身自由方面的集大成者。从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对人身自由的保护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禁止人身奴役。如法国的《人权宣言》就规定:“任何人都不应处于奴役之中。必须废除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贸易。”二是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我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核心,就是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人身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人的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除了身体自由之外,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迁徙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是狭义的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的逮捕、拘禁、搜查以及不得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住宅权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内容,宪法在本条以后作出了分别规定。宪法和法律确认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实行依法治国,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对公民实施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的机关和程序。所谓逮捕,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经法定的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并由专门机关执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也是刑事诉讼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逮捕的主要程序是:(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自己侦查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逮捕,它自己也可以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或者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作出逮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2)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3)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实施逮捕仅限于刑事诉讼的程序,即追究犯罪的程序。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本条的这一规定是总结了十年动乱中动辄非法拘禁他人,公民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的深刻教训而作出的。除了逮捕以外,在刑事诉讼中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措施,还包括依据刑法对犯罪分子判处徒刑,依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于破坏诉讼顺利进行者,
司法机关还可以依法实施司法拘留。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公安机关还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禁止“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不仅是指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是指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的条件和程序只能“法定”。这个“法定”指的是“法律规定”,即只有法律才能规定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条件和程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即只能制定法律,而且对这一专属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也不得授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于禁止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还专门规定了非法拘禁的方式。实践中,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最常见方式就是非法拘禁。所谓非法拘禁,就是故意以非法拘留、禁闭、关押、隔离审查等方式强制公民身体,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对于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三,对公民身体的搜查,也必须经过法定的机关和程序。目前,刑事诉讼法已对搜查公民身体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非依据法律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搜查公民的身体。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身体进行搜查必须遵循下列程序:(1)只有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才可以对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进行搜查。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不用搜查证。(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4)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要从重处罚。
范文五:**理论与我国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规定的发展
V01(25 No(7总25卷第7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of Southwest Journal 2004年7月forNationalities(Humanities&SocialSciences Jul(2004University
**理论与我国现行宪法对
私有财产权规定的发展
黄 微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摘要:现行宪法经过第四次修改,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更加完善,这是中国改革开放26年来的巨大成就,她得 益于**理论的指引,是**同志关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等思想的直接成果。 关键词i**理论;改革;市场经济;财富;宪法;私有经济;私有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A8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一-3926(2004)07_-ol】2—04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公民权利的不断发展和完 的政治家魄力,疾呼“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力主
“改 善成为我国社会全面进步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打造“三个有利于”
的标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第二次会议 准,扬弃市场经济,主张社会主义也可以
搞市场经 完成了对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2903名全国 济,为中国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 人大代表,以2863人赞成,10人反对,17人弃权的 线,界定了中国处在社会主义的初是”的思想路 级阶段,并为这个 结果,通过了数项公民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的宪法 阶段发展制定了基本路线和基本
,为市场经济 纲领
的合法化和私有财产的合法化指引了正确的方向, 修正案。而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方面的内容?一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 进而奠定了宪法数次围绕私有经济和私有财产权的 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 公共利益的承认和保护问题进行修改的社会基础。 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 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伊始,作为新民主主义的
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特别使广大人 革命纲领,《共同纲领》明确承认与保护了私有财产
民群众深受鼓舞,倍感亲切。修正案公布后,就有公 的权利。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颁 民立即从行动表现了对宪法的信任和依赖,手持宪 布时,社会主义改造尚未完毕,仍然对民营财产进行 法进行维权斗争,使宪法第一次在老百姓那里有了 保护,但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体系,对国有集体 不是“闲法”的权威性(中国青年报4月5日报道:4 的财产实行优先保护。当时法的精神灌输的更多是
月1日,北京老人黄振法手持宪法抵制有关部门的 逐步取消私有财产权。从20世纪50年后
期开始, 强制拆迁,要求对他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暂时保 “公有制改造”和“三面红旗”让“私
有财产”在中国 住了他从父辈手里继承下来的房产)。 大地上消失,让私有观念成为人们思想上最 肮脏的 私有财产权是伴生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现 灵魂,到了“**”时期,在“左”倾思想控制 象,它与契约自由一道,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两大 下,“一大二公”,“一平二调”,财产成了万恶之源,贫 法律支柱。如果中国没有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市场 穷则成为人们炫耀的光荣和在社会上立足的“资
经济机制没有得以建立,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也 本”。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明确规定生产资
就不会提升到一个宪法地位的高度而被重视和强 料的所有制主要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这两种形
调。经过改革开放的26年,私有经济和私有财产权 式,对涉及公民私有财的内容,仅仅做了“国 两个现象在新中国的出现,似乎是水到渠成,但亲历 家保护 公民和劳动收入、储蓄、房 过建国后的中国发展的历史的人却深知,“这背后, 权”规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
定,把五四宪法中涉及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保护 积累了十多亿中国人的渴望,三代人的努力,和整整
26的很多内容进行了否定。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
年的沧桑变迁”(南方周末:“中国私产保护26年 法中,仍然只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 记”2004年03月19日)。在这26年的历程中,邓 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 制和社 小平同志以深厚的人性关怀的领袖气质和伟大英明 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国 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 万方数据 收稿日期:2004—04—12
作者简介:黄微,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
第7期 黄微**理论与我国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规定的发展 113
者在城镇或者农村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 肯定了联产承包责任制,该年年底通过的中华人民 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 共和国第四部宪法一1982年宪法,作为这次转折 的 同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总结和成果出现。这部以“五四宪法”为蓝本、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障社会主 时阿长达两年零三个月、八易其稿的宪法顺应制定 时事 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潮流,在序言中明确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 即“集 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 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提出 “四个现 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侵吞、挥 代化”目标。宪法总则重点从两方面确立 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危害公共利益。”关于私有财 了基本经 济制度:一是公有制基础及其表现形式(6 产权的内容,虽然把“劳动收入”改为“国家保护公民 一13条), 二是经济管理体制(14—18条)。前者 涉及国营、集 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体、个体经济及其所有权保护,后者
涉及计划经济、
但包括继承权在内的其他涉及私有财产的内容,均 企业经营权以及对外开放。国家任务和经济制度的
未得到宪法性承认和保障,私有财产的概念仍然被 宪法化,使全党工作重心转移有了法律依据,使我国
大部分否定。 经济生活步入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新时期。虽然这
历经数年政治运动的中国和中国人,已经被贫 部新宪法仍然承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先性以及国 穷
折磨得连最起码的人性需求都淡忘了,最基本鹳 营经济的主导地位(第7条、第8条第3款),但
同时
生活资料都被国家控制各类票证,五花A t-]地限制 又确认,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的补充,国
着人们对于生活必需品的需求,人们对于财富的权 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通过行政管
利欲望几乎被泯灭,国家堪忧,一个号称社会主义的 理对个体经济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第11条)。
她 国家,面对贫穷无力自拔。是**同志在中国最 保护了个体工商业者的利益——个体经济被定义为
艰难的时候,挺身而出,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批判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她伸张了公民权利
“两个凡是”,提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
制度的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 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国家 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使人民不断增 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由 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逐步得到满足。”(《** 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保护内容在宪法中没有提 文选第二卷,第128页)的英明论断,并在许多场合 及,82宪法虽然被认为是“有限度地保护私有财 中明确告诫国人“贫穷决不是社会主义”,把中国人 产”,但较之1954年、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 已 民从“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反 更加完整和具有进步意义,私有经济和私有财产两 动逻辑中解救出来,以一个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的胆 个概念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体现。 识和勇气提出了 “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 “此时。经历了动荡萧条与短缺的中国人,终于 结一致向前看”,号召“要允许—部分地区、一部分企 想明白了一个道理:圪饱肚子,过好日子,比什么都 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人多 强。好多人希望像‘万元户’一样盖房子,置办组合 一些,生活先好起来。——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 式家具,拥有‘三转一响’(手表、自行车、缝纫机和收 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波浪 录机)。烫头发,穿喇叭裤,唱邓丽君的歌,随身携带 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比较快地富裕起 ‘三洋’牌录音机,把14英寸的飞跃牌、熊猫牌黑 白 来”,由此揭开了迄今已经26年为实现中国特色的 电视机摆上大街,成为当时的一种时尚。”(南方周 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改革开放的序幕。这为人们获得 末:中国私产保护26年记2004年03月19 私有财产建构了客观的政治机制。 “平均主义”、“财产公有”思想影响多年的人们,对财 日)受 当我们的农民兄弟以无比的想象力和勇气在农 富的欲望开始扩张,形成了追求财富的巨浪,助长了 村开始土地承包,试着让自己富起来时,“倒退”、“威 人们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渴望,也成为又一次围绕经 胁到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批评由下而上地纷至沓 济制度变革的斗争,催生了“82宪法”围绕私有经 济 来。**同志在关键时刻就包产到户做了打破僵 问题的的第一次修改。化观念、消除恐惧心理的谈 话,指出“农村政策放宽 在82宪法中,个体经济虽然被定位为公有制 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 “补充”、只作为解决就业的一个渠道,但在被提倡和 的
果很好,变化很快”,以扭转乾坤之势,使包产到户得 鼓励的条件下,它开始迅速发展壮大,并出现了雇
到了正名,使具有“私产”色彩的农村土地大包干遍 工。雇工问题使那些具有代表性的个体户们——广
地开花。农民开始拥有了除房屋外的另一部分“个 东高要农民陈志雄、“致富带头人”——“傻子瓜
人财产”:承包的土地。中央发布“一号文件”,全面 子”的老板年广久等被视为“资本主义”典型。从地万方数据
第25卷114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6年记”2004年03月19日),紧接着<中华人方到中央都发出了要“正本清源”的呼声,险些置个>中华人方到中央都发出了要“正本清源”的呼声,险些置个>
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出台。这大大鼓励民共 体户们于死地。这时,xPd,平同志在中顾委全体会 人民依 议上指出:“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 靠自主性的劳动来获得发展的积极性,第二 年在全 国开始第一次私营企业工商登记中,“私营企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思是,放两年再看。你解 业如雨 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稳,没有益处。让 后春笋般冒出来,一下子达到了9(06万 户。而这之 前,只有温州等地的6户私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时间,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
企进行过正式工商注册” 了吗?”,为个体户的发展留了一条生路。**同 (南方周末:“中 国私产保护26年记”2004年03月 )。19日志亲自鼓励“杀出一条血路”来建立的经济特区,在
由此,中国人积累私有财产的巨大平台搭 遭遇“新租界”“殖民地”的责难时,他明确指示“深圳
建起来了。的发展和经验证明,我们建立经济特区
这两项修正案,还意味着国家承认雇佣劳动、产 的政策是正
业资本的积累、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以及分配原则 确的”,“珠海经济特区好”,并要求“把经济特区建
设的更快一些更好一些”。个体户和经济特区为中 的改变等一系列经济事实的合法性。私营经济的大
量出现和法律地位的确立,使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归 国社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证明了xp,J,平同志提出
来的“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人先富起来,最终实 属发生了强烈的变化和对社会的各阶层心理的冲
—击,引发了1989年姓‘‘辛?”姓“资”问题的激烈争论, 现共同富裕”的思想的正确和英明。**同志的
私营经济战战兢兢地而再次跌入低谷。**同志 指示,为党和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1987年2月中共中央《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5 为了挽救中国改革开放的成果,于1992年1月至2 月,以88岁的高龄,毅然南巡,发表重要讲 号文件中,概括了引导私营经济发展的“16字方
话,“不发 针”: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 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
路一条。”“胆子 1987年秋,党在召开的“十三大”会议上,充分肯定 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
像小脚女人一样。”“深圳 发展这么快,是靠 了私营经济的作用,报告还非常明确地指出,我国的
实千干出来的,不是靠讲话讲出来 私营经济“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这 的,不是
靠写文章写出来的。”“要害是姓‘资’还是姓 样,私营经济便依靠着**同志的支持、党和政府
‘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看是否有利于发展 的关怀和自己的艰辛努力,令其发展趋势对自身法
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
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律地位的提升以及未来的发展空间提出了更现实的
(娟厣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页)**同志的要求,即如何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得到相应的确认
讲 和保护。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使 话旗帜鲜明地反击了“左”倾思潮,毫不留情
地向那 些阻碍改革开放的思维和力量进行批判,如黄钟大”私营经济”的提法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根本大法中
—82宪法的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允许 吕压倒瓦釜之鸣。在此期间,xp,J,平同志还澄清了 社会主义与市场的关系,指出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 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 济管理体制,揭示计划手段(政府管理)与市场机制 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 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 的互动关系,不是姓“资”姓“社”的区别,从而冲破禁 区,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xlSd,平同志 和管理”。承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 让”。宪法第11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企业经济在 南巡之后,党在“十四大”上全面确立了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框架,取代“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 辅”的方针。很快,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 人 利和发展。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内 大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把邓 小平同志和党关于市场经济的一系列理论、思想和 容。另一修改之处,则承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 律的规定转让”,农民对土地的支配权得以延展。 决定写进了宪法修正案。在经济方面放弃了计划经 济体制、正式宣布“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15 1988年修宪是对商品经济认识的突破,宪法修正案 条),国营经济(更名为“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执行 赋予私营经济以“补充”的地位(第11条),并且将土 国家计划的规定也被取消,而相对突出了企业经营 地出租排除在禁止之外(第10条)。尽管内容不多, 自主权(第16—17条)。这次的宪法修改,使我国却是对改革目标的方向性指引。社会高度回应着这 济管理体制进入一个新时期,为私有财产的合法来 经 次修宪结果,称赞将私营经济地位合法化,“是我国 源开辟了更为广阔的途径。 经济结构自1956年以来最重要的变化,表明全民、 集体、个体经济三分天下 可是,历史的阴影在经历了太多风雨飘摇的私 的局面,已经被全民、集体、 个体、私营经济所取代”(南方周末:“中国私产保护 营企业主的心理留下更多的是伤痕。他们对政策的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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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经济条件下的存在形态所具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缺乏信心,对再生产不敢有热情。他们担心由于自
己的法律地位没有通过具体的财产权得到相应的保 逐步都得到了显露,不仅涉及到生活资料而且更大 护,自己用心血和劳动换来的成果可能在什么时候 地涉及到生产资料,人们呼吁和诉求对私有财产权 又变得不是自己的了。“很长一段时期,中国的民营 实行宪法上的保障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现行宪法中 企业家们在一种痛苦和荒诞中度过。当时出现了两 有关财产权保障的规范体系的内在的局限性,被人 种现象,要么花天酒地,想方设法把钱糟蹋完,‘包二 们充分反思。随着市场分配机制的不断健全、社会 奶’也开始在那时出现了。另一种情况就是将财产 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来自私营企业主阶层对保护 转移到国外。”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保育钧痛惜地告 私有财产权的迫切愿望扩大到整个社会的各种阶 诉南方周末的记者,“中国外逃资本每年逾百亿,绝 层(党的“十六大”在**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
大多数来自私营企业主。他们有的花重金购买他国 的指引下,明确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
度”,党中央于2003年年中成立修宪领导小组,将护照,摇身一变,以外资的形式返回国内,一去一来,
完 损耗的成本无法估量!”(南方周末:“中国私产保 善“私有财产保护”内容作为宪法第四次修改的重要
议题之一并在本届人大上通过。“公民的合法的私 护26年记”2004年03月19日)。姓“社”姓“资”的
争论进一步深入到所有制层次上,具体表现为姓 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
“公”姓“私”的问题。此时党的第三代领导人,高举 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 **的旗帜,坚持以**理论为指导,在1997
年召开“十五大”上,对我国传统公有制理论进行了 征用并给予补偿。”等私产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得到
重大修正,进而第一次将经济改革的方向指向传统 规定。从“所有权”到“财产权”,由原来的“国家保护
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 的公有制,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 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政策,把私营经 有权”修改成”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
济的地位从“有益补充”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不 产权和继承权”,宪法对私产的保护更加全面。 分姓 至此,我们能够清晰地感受到(在由**同志 “公”姓“私”,依法对各类企业予以保护、监督和 设计和发起的改革中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为 管理。党的“十五大”再一次反击了“左”的思潮,被 誉为中国的第二次思想大解放。此后,私营企业重 公民获得富起来的机会并拥有所取得的成果的权利 新明晰产权的“脱帽”行动成风。统计显示,包括私 创造了起码的条件。没有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正确 认识,没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作风,没有市场经 营企业在内的非公经济在中国经济总量中已占三分 济的发展,没有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 之一。同时,市场经济体系越来越完善,资本市场、 同发展的方略,没有以按劳分配为住,多种分配形式 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逐渐成为造就个人财富的更 并存的方针,一句话,如果没有一系列在**理论 为广阔的空间和更为多元的通道,以致改革开放20 多年来,各阶层的人都拥有了与自己社会资源相匹 指导下的方针政策的确立,就没有人们对于私有财 配的“私有财产”。这样的形势使现行宪法不得不进 产权的观念的发展和获得私有财产的机会,也就没 有今天这个宪法发展的基础成就。同时我们行第三次修改(1999年3月15日通过),“在法律规 还要看 到,自由以生命为前提,以财产为基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
础。个人只有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 有财产权,才算开始拥有
真正的自由。私有财产权 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 是人权的一个重要
组成内容,生存权、自由权的基础 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就是财产权,因
此,**理论本身,也是对中国人 的人权进行保护的在**理论指导下,现行宪法经过三次修改,
得到明确使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 全面认识与深化,人权在宪法中 的保护确立,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
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市场经济和私营经济的 势和应有的结果。 发展不断地清晰化、合法化,从
(责任编辑苟正金) 而使私有财产权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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