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司法的定义
司法的定义
在我国,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的执法活动。狭义的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活动。
因此,司法机关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在我国只包括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广义的司法机关,还包括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侦查、拘留、预审等职能。同时,公安机关又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的一个部门。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此外,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的各级公安机关、各级国家安全机关,以及负责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劳动改造机关和对其实行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属于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畴之内。
范文二:司法鉴定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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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范文三:司法权的定义
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它从广义上看是包括检察院在内的,但目前通说认为,人们提到的“司法权”多指狭义司法权,即虽包括检察权在内、但却明显偏重于审判权,或仅仅指审判权(即以法院为相应机关)而言。
基本功能是指司法权直接满足一定的主要目标所具有的功能,即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以维护法律的价值。
辅助功能
是指为了实现司法权的基本功能所需要的功能,即解决权利冲突与纠纷,实现权利的制度性配置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人们赋予了司法权通过解决纠纷以维护法律价值体系这一独特的功能,正是因为人们赋予了司
司法机关-法院
法权这种功能,司法权才能成为终局性的权力。
编辑本段独立性
基本特点
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权的独立性内涵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虽然,我国的司法权独立性原则并没有排除立法权及政党的干涉,但作为司法权的独立性原则还是从宪法中确立
司法机关-检察院
下来。
司法独立应该包括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两方面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不可分割的含义。过去,我们对法院独立形成了较为充分的认识,但对于法官独立则缺乏足够的认识,这就导致了我们对司法独立原则的认识不全面、不充分。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一些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在其制定的司法独立国际标准中,往往是把法官独立作为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来加以理解的。 原因
(一)是司法权的特性所决定;
(二)是社会民主政治的需要。法治国家的司法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独立作用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维护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治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与保障并不是单靠政府或社会舆论的,而很多方面是依靠既有救济力又有确定力的司法权,因为,现代法治是依靠宪法权威并确立其权威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政府的权力过于强大,且管理面广泛,是任何时代的政府之通病,于是,政府及其工作
人员会滥用权力从而侵害公民的权益等就不可避免。因此,靠政府维权是靠不住的;而依靠舆论与传媒来维权却是脆弱的,因为媒体的呼吁,最多只能是引起某种同情与支持,无法使受害者获得实际性的救济;唯有依靠司法的救济与裁判,才会使实施侵权的人受到惩罚并付出代价,使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补偿和合法的救济,使滥用权力者受到制裁,使冤屈的人得到伸张正义。因此,“司法的独立使法院在依法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不受外来的干预,这对于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建立现代法治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2、有效地捍卫宪法的权威与尊严。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大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违反宪法、践踏宪法的现象并不少见。为了捍卫宪法的权威与尊严,多数民主型、法治型国家都赋予法院的违宪审查权,或者直接设立宪法法院来捍卫宪法的权威,如美国历史上最高法院受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所开创的司法违宪审查权的先例,以及其他民主国家的法院对各种权力行使的司法审查权,无不体现出司法权的独立性权威之优势。故,法国1791年宪法就特别申明,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可见,如果没有分权或没有独立的司法权,则宪法的存在是成问题的。3、有效地实现以权制权,遏制权力滥用与腐败。腐败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如何有效地遏制腐败,人们绞尽脑汁,但当你比较一下分权科学合理与分权不科学不合理的国家就可以发现,前者的官吏犯罪率要比后者的官吏犯罪率要低得多。原因何在呢?原因就在于司法权是否完全独立于国家其他权力。如果司法权独立性彻底,则它就能够有能力遏制权力的滥用与腐败,使腐败的官员无法利用国家其他权力对司法权的影响,干预司法权进而逃避法律对其惩罚。反之,就会出现腐败难于遏制的局面。总之,独立性是司法权的基本属性,也是司法权在现代社会中的政治生命力。因为“一个现代化国家管理模式或机制的最突出特征,就是司法系统于政府行政权力之外独立,不受制任何党派,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点。”
编辑本段中立性
核心特点
如果说独立性是司法权政治生命的话,那么中立性就是司法权核心性特点,是司法权法理存在的基础和灵魂。司法权的中立性是司法权内在特点的体现,反映了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立法权的本质特征。司法权
司法相关漫画
的中立性是指法院和法官“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纠纷,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决。它既不作为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组成部分,也不主动介入纠纷之中”司法权的中立性在宪法或其他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法律的内涵尤其是程序性法律的内涵当中却是体现出来的,如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表明,法院和法官在处理纠纷时,应以中立的身份与角色,依事实和法律来裁判是非,处理问题,除此之外没有别的选择。为什么说中立性是司法权的核心性特点呢?我们知道,人类在远古时代发生矛盾纠纷,往往是设立起长老、族长这一机制来解决的,即双方发生矛盾争执时找受人尊重和尊敬的长老、族长来主持公道,裁断是非。到了较为文明的时代,才设立专门机构来处理人类的纠纷。不论是长老、族长机制还是后来的专门机构机制,其角色都是被动和中立的,即有诉求才受理,才按中立立场,以中立身份,依中立原则来裁断双方的纷争。而人们尊重、服从这些裁断机构也在于
相信它是超然于纠纷各方,不偏不倚,中立及公平的。可见,中立是作为裁判机构存在的法律理由和价值核心,因为,无诉求就不受理;无中立就不能成为解决纷争的机构或人员,无中立就不能有效地解决双方的纷争。
重要性
作为现代社会最有权威、最具有裁决能力的法院,其中立性更为突出,更为重要。因为“没有中立,也就没有司法存在的必要性,而没有中立的司法裁判职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是一个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方向的体制”。但是,司法权的中立性是以其独立性的存在作为前提的,没有司法权的独立或独立性不足,则中立性也是脆弱的,至少是不牢固的。因为,无时受人干涉或受人影响的法院或法官要做到完全中立地处理问题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只有彻底地解决了司法权的独立性问题之后,才能谈得上司法的中立性。在司法权的独立性问题已解决的条件下司法权的中立性表现应是:(一)法院中立于国家其他权力。法院不得加入其他权力的范围,不得受其他权力的支配、影响、干涉,因为,国家其他权力行使是否合宪合法,仍需要司法来裁断,司法权同其混合将使司法权失去这一作用与价值。(二)法院中立于社会。即法院不主动介入社会纠纷的处理,不提前介入纠纷的调查、讨论、决定,坚持不诉不理的原则。(三)法官中立于上、下级法官及同行。非因共同审理案件的需要,法官之间应当中立,即使是法官的上司或领导,也不得干涉法官独立办案。(四)法官的心态应当中立。在判决下达之前,法官不得表露自己对案件的意见、看法,因为“法官的内心只有处于中立状态下的审判行为才是合法的审判行为;只有在法官内心处于中立地位下做出的裁判才是合法的裁判,才是应当受到社会意识自觉尊重的社会存在”。(五)法官的举止应当中立。即法官在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应当保持同等的距离,同等意义的语言,并在诉讼程序中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有任何亲近或压制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与表现。 编辑本段程序性
权威特点
司法权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权的运作是依据程序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步骤、程式所开展的表现形态。司法权
司法工作会议的程序性是非常明显的,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是程序性法律,其所系统地规定的各种诉讼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等,无不体现出司法权行使的程序性及规范性的特点。为何司法权的行使必须要依程序规则来进行呢?这是由法律的规范性所决定的,既然司法机关及法官所司的对象是法律,那么,对规范性的法律之适用自然也应依规范性的程序来进行的。程序性也是司法权区别是于行政权、立法权的一大特征。虽然,立法权在行使过程也有一套步骤、方式,但其程序的严格性及系统性程度远比不上司法权的严格性和系统性程度高,况且,立法权也没有一套程序性法律来确定其运作规则。行政权的程序性程度相对于立法权、司法权的程序性程度来讲更低,且更不规范,因为,行政权很多时候是依政策、命令、决策来运作的,机动和灵活性是其突出的特点,因此,其程序性程度远不及司法权的程序性是显而易见的。
程序
司法权的程序具有权威性,是指司法权的行使在完成一个或几个法定程序之后,就对程序参与者各方产生一种法定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的变更或解除,不得改变其效力。司法权程序的权威性是由程序本身所决定的,因为,程序既然是由法律规定的,那么,依法定程序行使的权力自然就会产生法定的权威性。程序决定司法权权威性的表现为,(一)程序的正当性。即程序必须依法律规定的顺序、期限、主体、条件等来展开,如果违反这些要素则构成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则不能产生法定的效果及权威。(二)程序的独立性。是指程序的依法运作不应受到非程序性因素的干扰,非因法定原因不得造成程序被任意的拖延、终止、终
结或遭人为因素的破坏。程序的独立性与司法权的独立性是一致的,司法权的独立性包含着实体独立和程序独立,依法或依独立程序审理案件所产生的结果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符合司法权运作的特点与规律。(三)程序的保障性。“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此话道出程序的权威与价值。程序的保障性是指程序对参与各方的权利的保护都是平等的,约束各方的义务也是对等的,各方都享有程序给予的权利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提供相关证据,反驳对方的观点,处分自己的权利;各方都平等地接受义务的约束并及时履行义务,尊重对方的权利,等等。只有程序参与人平等地参与程序,平等地受到程序的保障,则他就能够尊重并接受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因为,“权威来源于确信和承认”,所以,程序的保障性自然也就产生权威性。(四)程序的终局性。由于程序决定着结果,因此,一旦完成了一个或几个程序之后,结果就业已确定,不得改变。例如三大诉讼法均规定,案件经一、二审程序所做出的判决,具有终局性。故,不论是一个程序或是几个程序,都应当完整开展,如果未完成法定的程序,自然也就不能产生法定的结果与效力;同时,完成了所有的程序之后,程序就具有终局性,这种终局性是不可改变的。这样,其权威性就由终局性所决定。 编辑本段公正性
价值特点
司法权简而讲之,就是对法律的适用权,司法权的公正性自然是源于法律的平等、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涵,如果没有法律的公正价值,则司法权的公正性就难于体现。
为什么说司法权具有公正性特点而立法权、行政权却不一定具有其特点呢?立法机构所通过的法律是按照统治阶层意志及社会力量对比的结果所做出的决定,反映了统治者及立法者的优势意志,单就这一点来讲,立法权的公正性是有限的即所立规则本身并非一定公正;行政权的行使虽然也有法律作为依据,但由于行政权的主观性、灵活性强并缺乏程序性的规范与约束,因此,其公正性也是难于普遍的;而司法权却不相同,不论其法律制定时多么不公,但作为社会的共同标准和规则一旦确立了,则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与服从,司法机关对任何人都应平等适用,公平对待,正确裁量。这就是司法权公正性区别于立法权,行政权公正性的重要表现。
公正价值
司法权公正性是司法权的价值体现,它包括两方面的公正价值,(一)司法权的程序公正价值。上面已谈到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独立性、保障性、终局性的特点。这些程序特点均体现在一个共同的价值目标上即程序公正,因为,正当性是程序公正的基础,无正当就无程序公正;独立性是程序公正的前提,无独立就无程序公正的存在;保障性是程序公正的内在体现,无保障,程序就变成少数人把弄的工具;终局性是程序完成时的价值体现,无终局性就无结果,程序永远成为无归宿的形式。(二)司法权的实体公正价值。司法权的实体公正是指司法权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体现公平、公正、正义的结果,包括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案件的性质有明确合理性的及合法性的认识;并包括适用法律正确,裁量恰当即对该案适用什么样的法律,适用那些条文以及怎样裁量才能达到公平恰当有一个良好的结果。正是由于司法权具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公正性的特点,而其他权力没有或者不完全具有此特点,所以公正性就成为司法权的价值特点。
编辑本段统一性
一致性特点
司法权的统一性是指一国之内司法权对相同性质的案件纠纷之处理是一致的,其法律评价是一样的。因为,它在审理相同性质案件时所依据的程序是相同的,所适用的法律除地方性法规外也是相同的,故,对全国各地的同一性质的纠纷应当有相同或相似的裁判结果。 司法权的统一性是由法律的同一性及国家的统一性所决定的,中央立法机关通过全国性法律,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不能适用于特别地区之外,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贯彻执行,
而保证其法律能在全国通行无阻地得到贯彻执行的最重要最关键的机构就是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因为,只有它才能统一地适用法律。
明显区别
司法权的统一性同立法权及行政权的统一性也是有明显区别的,立法机构除中央立法机关外,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行使就不具有全国统一性;行政权也一样,除中央政府之外,地方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一般也不具有全国统一性。虽然,地方行政权也根据中央制定的政策、法律来管理本地方行政事务,但由于行政权的主动性、灵活性较强,加上各地区的差异都使得各地区不得不制定适合于本地区的政策、规定来创造性地行使权力,因此,各地方行政权行使的差异性就自然产生。但司法权却不同,除某些案件要求适用地方性法规外,几乎所有的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均是全国统一性的法律,加上司法机关所依照的程序法是一致性,因此,司法权的统一性特征就非常突出。一个地区法院所做出的裁判不仅对本地区有约束力,而且对全国来讲同样具有约束力;而一个地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却只能在本辖区有效,非辖区内不产生法定效力。可以说,国家的真正统一是由司法权维系的,因为,司法权是捍卫统一国家的统一法律权威的最有权及有效的机构。
司法权的统一性不仅表现为在全国的一致性,而且还体现在国际上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如一国对不同国籍的离婚当事人所做出的判决对各国来讲都是具有约束力的,他国不能再受理此离婚案件,更不能再做出另一个司法判决;而国家之间签订的司法协议,相互承认各自国家的司法判决也是很好的例证。
编辑本段重要性
法律生命
其一,司法是法律生命之所系。法律是在运动中实现自身价值的,只有在司法中法律才能成为法律,否则,法律只不过是一张纸或一个死的规则,它只具有文化意义而没有规范意义。因此,可以说没有司法就没有法律。同时,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与不同的法官手里其结果会有很大的差异。司法制度的优劣对法律的可预测性影响极大。而法律的根本作用就在于它的可预测性,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预测结果的规范。就这一点来说,司法也是法律的生命之所系,有什么样的司法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所谓法治,要言之,就是规则主治,虽然规范的确定性是有限的,但是,追求法律的确定性是法治社会首要的道德义务。这一道德义务将司法推向了前台。
保障
第二,司法是权力正常运作的保障。任何社会的正常运作都离不开权力的有效运作和权力滥用的防止,这两方面都离不开司法的介入。具体来说可以分成三方面来说。一是权力对社会的管理与服务最终都离不开司法。现代社会权力对社会的推进与改造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实现。而立法的目的只有通过司法才能正确贯彻。现代行政权担负对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双重功能,这两大功能和实现本身离不开司法。二是不同权力间的权限纠纷离不开司法的裁决,当立法权与行政权存在不协调时,需要司法权来评判。当不同层级的立法权之间、不同层级的行政权之间产生不协调时,同样要司法权来评判。三是对权力滥用的控制离不开司法。例如,立法权是否符合宪法、是否符合一般价值要有司法裁决,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也离不开司法的裁决。形形色色的权力腐败更离不开司法权的最终裁判。正是司法的介入将不同权力的冲突由实力的较量转化为说理,转化为法律问题,以保障权力的正常运作,防止权力的暴力化倾向以及不同权力间的暴力冲突。
防线
第三,司法之所以重要还在于司法是权利保障和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权利的有无最终得由司法来确认,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要通过司法来裁决,受到损害的权利需要司法来给予救济。这都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司法是人权的保障。现代社会,司法还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
条防线,司法失真将使社会失去起码的公正,使人民失去对政府的信任与信心。所以,司法是一个社会得以正常运作的基本保障。1962年美国黑人的造反运动就是因为当时阿拉巴马州的琼斯法官在苏利文案的审理中奉行种族主义政策,黑人看到通过司法实现正义无望才走上街头的。
编辑本段多个视角
宪法权力
权力的来源有不同的依据,在现代社会,权力的终极来源是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假设。但是,人民只是政治和法律上虚拟的,除了“全民公决”这一很少使用的权力行使方式以外,人民是无法行使权力的。人民必须通过法律将权力授予不同的人和组织。因此,权力就有一个规范依据的位阶问题。有些权力是一般规范赋予的,有些权力是议会法律赋予的,最重要的权力则有宪法赋予。司法权是最重要的权力,所以,司法权是属于宪法规定的权力。之所以这样说的理由有:一是立宪史上的理由。三权分立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内容就是规定三权,其中包括司法权。在各国立法史上,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均有宪法规定,司法权的独立与权威、司法权的设置等等也都由宪法规定。在此前提下,有关司法的次一级的问题才有议会法律加以规定,关于司法机关的内部程序性的规定也要经过议会授权方可有最高司法机关来规定。这一切规定都必须遵守法律位阶原则,任何规范都不得违反宪法。至于行政机关,那是无论如何都无权对司法权说三道四的。二是司法权与诉权的的特殊关系——司法权是实现诉权的基本条件,没有司法权的正当行使,诉权就会落空。而诉权则是公民最基本的宪法权利,没有诉权则公民的一切权利都将流于空谈。所以,诉权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是高于政府的,他应当由宪法规定,实现诉权的司法权也理应由宪法规定。
裁判权
现代意义的司法一词是指审判或裁判,这是基于三权分立的宪法理念而对权力所作的划分。这一划分是以权力行使与规范间的关系而做出的,是一种形式上的划分,具有普遍意义。依据这一理念,创造规则的权力是立法权,执行规则的权力是行政权,而依据规则做出裁决的权力则为司法权。因此,司法权是相对于制定规则的立法权和执行规则的行政权而言的。对国家权力作这样的划分源自西方。早在柏拉图和亚里土多德的混合政体理论中就有三权分立的思想,经过洛克和孟德斯鸠的阐述,它成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则在清末变法引进西律文化时才有司法权一说。在民国时,才真正确立了现代的司法观。在民国体制下,国民大会代表主权,在他之下设立立法、行政、司法、、监察五院行使治权。司法院的职能是审判。在作为行政机构的行政院内再设一司法行政部,是为主管与司法有关的行政事务的机关。1949年以后,实行形式上的立法、行政、审判(司法)三权分立,但是另设一司法部,司法的含义又显得模糊起来。但是严格说来,司法部名实不符,因为它不管“司法”,而是主管与司法有关的行政事务。它设在行政系列本身就表明他不是“司法”的,而是“行政”的。行政权而以司法名之使得外国人不明就里,也表明我们的司法观念中有严重的行政意蕴。 司法权的裁判性质说明它的行为是说理而不是行动。以往将司法权定位为“刀把子”起码是对司法权行为特征认知的错误。“刀把子”和行为特征是行动而不是讲理。刀把于理论把司法权定位于工具是欠妥当的。因为“刀把子”论将司法认定为某一主体达到自身目的的暴力,这与司法权的裁判中立不符。司法权作为裁判权是在两造间裁决的权力,它本身不能为两造中的任何一造所用,不应当成为两造中任何一造的工具,它应当是两造的“公具”,而不应成为任何一造的“私器”。
司法观
这是一种将司法权定性在社会权力为主的一种司法权观念,将司法权的目标确立在为社会服务,实现社会公正,将司法机构的设置社会化的一种司法观。这种司法观是有其现实与
价值根据的。司法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它是介于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之间的权力,且是社会属性多于国家属性的,起码在社会是如此,或应当如此。
理由
其一,如前所述,司法权是以纠纷的存在为运作前提的权力。司法权的这一特点告诉我们,司法权的启动依赖一定的社会力量,没有社会力量的介入,司法权便很少开始运作。这就与立法与行政这类完全由国家主动启动的权力不同。
第二,司法权具有中立性和被动性。司法权的中立性决定了司法权的行使者有较弱的色彩。它的作用是在不同的社会主体间作出裁决,为社会服务,从为社会服务中获取报酬,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服务机构。司法权的被动性则决定了它较少地将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贯彻于司法行为之中,它体现的是社会的利益和意志。起码在应然的意义上是如此。
第三,现代司法权可以在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做裁决,是公民控制国家权力的工具,一个控制国家权力的工具是很难划归国家权力一类的。司法权还可以在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在不同级的国家组织之间做出裁决(例如德国的宪法法院可以对联邦和州之间的权限纠纷做出裁决,法国的权限争议法院则对不同法院的管辖权作出裁决),这也是代表社会对国家权力的运作所进行的特殊控制。
第四,司法权有很高的社会参与性与公开性。司法权的社会参与性与公开性是其他权力所不及的。即使在古代的,司法权也是有相当的社会参与和公开性的——大老爷升堂是允许老百姓旁听的。在现代社会,司法权则在社会的直接控制之下。这种控制的是多种多样的。例如,通过社会选举法官,使法官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或通过社会主导的法学与司法控制法官的入口,以控制法官。现代社会直接参与司法权运作的方式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的成员来自社会,并且是随机产生的。在有罪和无罪上,陪审团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五,司法权曾经有社会直接行使,这在古希腊、古罗马和西方中世纪长期存在。当人民大会开会时,人民大会就可能成为一个审判庭。在中世纪的欧洲,有教会法院和商人法院,这两种法院是完全由社会直接控制的,他们与国家无关甚或与国家对立。欧洲中世纪的部族法院和区法院的成员就是当地的自由民。第六,在全球性,司法权成为国际社会控制国家的重要力量。欧洲法院在这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各种国际法院、特别是依据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他们代表全人类的利益来对特殊的侵犯人权的行为行使管辖权,他们与国家没有多大关系,具有明显的社会色彩。总之,司法权的社会属性源自司法权是受制于社会并为社会服务的权力,它只是从维护的尊严中获取利益。司法权的社会性也源自于在国家与社会的对立中,她是站在社会一边控制国家的,或者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社会与国家间的冲突作出裁决,是社会自治和社会利益的维护者。相对于国家主义的司法观,这种将司法权定位于社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权力的司法观,我们就称之为社会主义的司法观。
编辑本段司法独立
两个方面
司法独立应该包括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两方面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不可分割的含义。过去,我们对法院独立形成了较为充分的认识,但对于法官独立则缺乏足够的认识,这就导致了我们对司法独立原则的认识不全面、不充分。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一些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在其制定的司法独立国际标准中,往往是把法官独立作为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来加以理解的。 基本前提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如何认识、理解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反思我们已有的理论认知,已经成为司法权理论研究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使我们对法官的地位与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官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这是与法官职业活动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法治社会强调法律至上,从一定意义上看,就是尊奉法律所表达的社
会主流价值观念至上,这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得以维系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更是尊重公民权利,更是维护社会自治——民主法治社会基石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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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传销的定义与司法实践
传销的定义与司法实践
一、在没有提供实质性业务或服务情况下,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主要经济来源;
二、以宣传或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非法集会,巧立名目或以产品变相收取不等价、不客观的费用进行非法集资;
三、以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用欺骗手段甚至强制进行交易的敛财行为;
以类似以上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 具备任何一种要件就可以定性为传销。
传销的危害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
传销特性:主要体现在大多数消费者或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下面我们把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照,供大家辨别。
非法传销:目前社会上的传销大多是收取所谓的会员费、加盟费、资格费、技术转让费、培训费、出售产品等项目,但这些项目大多以超出几倍、几十倍的价格或行情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甚至根本没有实质性的服务。
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先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这样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注:消费行为与投资经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法律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经济合同法》)
正常营销: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可接收社会监督,产品或服务价格费用符合客观市场行情,投资经营行为与消费行为自始至终且界定清析;遵行等价有偿及超值服务原则。
组织领导传销罪内容: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比如:村级社区商店商品,就有五六个级别并且层层加利,这是正常销售。所以说,传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主要客体要件必须有二项:1.欺诈性(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2.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与经济秩序。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简而言之,传销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种行为犯。
直销
在部分国家,直销分单层次直销与多层次直销。单层次直销有实际产品,多劳多得的非金字塔模式,不限制人权、自由,没有中间环节的销售模式(戴尔模式);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多层次直销又叫传销,是人员发展上线、下线、金字塔式,限制人权(1)与自由的非法模式。
在中国,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多层次直销是传销,也就是说在当前的中国,多层次直销属违法行为。传销的组织者更犯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注(1): 近年来,传销的形式已经发生了演化,传销组织者不一定会控制其成员的
人身自由,而是进行大量的所谓培训,也就是常说的“洗脑”,经过成功洗脑的组织成员对其宣传的一套理论深信不疑,成为传销组织的忠实信徒,已经没有必要再对其人身自由控制。
传销
答:根据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了什么是传销: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中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国家颁发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进行了一个概念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在这项条例中确定的传销行为便是将传销细化,形象化,具体化(条例中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非法传销
答:没有实际产品,或者产品的价格远远高出其成本和合理价格,有高额的入门费用或者变相的入门费用(比如累计消费产品一定数额以上),人员发展上线、下线、金字塔式,限制人权、自由的非法模式。任何组织(政府组织、商业组织等)都有严格的组织构架,不会无限制的去发展其员工,更不会去这样追求,如有类似情形属于传销~
注:所谓的非法传销是某些人一种不严谨的说法,或者是某些传销人员在玩文字
游戏,用此来混淆视听。传销本身就是违法的,没有非法与合法的传销的说法。请大家注意不要被上面的说法蒙骗!
区别
区别之一: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非法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甚至根本无产品。
区别之二:有没有高额入门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任何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而在非法传销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鼓励不择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赚取利润。其公司的利润也是以入门费为主,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融资行为。
区别之三:是否设立店铺经营。直销企业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而非法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我国经历了1998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传销后,很多外来直销企业纷纷转型。从那时起,“店铺雇佣推销员”的模式就成了规范直销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这种特殊的直销经营方式,让推销员归属到店,这样不仅与公司关系直接而且还便于管理。
区别之四:报酬是否按劳分配。直销企业为愿意勤奋工作的人提供务实创收的机会,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从营运经费中拨出,在公司统一扣税后直接发放至其指定账户,不存在上、下线关系。而非法传销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
区别之五: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非法传销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消费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
但是直销行业也是混乱的,许多没有经过合法批准的公司也在运作,甚至几家经过批准的直销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也是违规操作(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应该提高警惕的,因为他们很可能就是变相传销针对这个问题,我要介绍下不正当直销的五个判断标准:
标准一:“拉人头”
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业务主要是介绍他人参加,且收入主要来自所介绍的新成员交纳的入会费或者经营者的利润主要来自参加人员的入会费.
标准二:高额入门费
以缴纳高额入会费或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条件的.
标准三:虚假宣传
对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报酬或者商品的质量,用途,产地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请人入会的.
标准四:高价高奖励
商品价格高于合理市场价格,牟取暴利的.
标准五:不许退货
不准退货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的.
本节叙述的这些内容只是让大家了解什么是传销,怎么判断它是不是传销,传销与直销的区别,以及不正当直销的判断依据(目的就是在于提高大家对传销的辨别能力,防止上当受骗。
直销是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通过专卖店或直接营销人员直接把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且给予服务的销售方式。
象你所说的公司至今是传销,除非他改变.还望选择时多了解!
非法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网络销售”、“市场营销”、“连锁销售”、“资本运作”、“连锁加盟”、“人际网络”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是一种有组织诈骗活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尽管各种变相传销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同一辙: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传销是多层次直销中的一种,主要区别是传销收取高额入会费,而多层次直销一般不收入或少收入入会费。(从这里可以看出,传销收入高额入会费,是一种赤裸裸的诈骗,其危害人们已广为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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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本质
人普遍会选择从事一项工作获得相应的报酬作为谋生的方式,销售是一门工作,也是一种技能,需要通过学习、培训、实践、获得经验的过程来完善的。销售的对象以客户为主。
传销销售对象则以自己为主,自己购买公司的产品,并把这种销售方式推广给下线,下线其实就主要以自己亲朋好友为发展对象,这种销售模式是损害销售员利益的,它不会给下线销售员带来任何报酬,相反还造成了损失,并且在销售给自己的过程中是学不到任何销售技术经验的,只有把产品推销给他人才需要技巧。所以这种方式根本不是一种正常的工作,而是一种害人害己、为少数顶级上线谋取暴利的骗术。
传销的内部管理是准军事化的管理,已经实现高度组织化暴力化,传销人员暴力
抗法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山西、北京等地相继发生了传销人员冲击公安机关。
传销与直销的实质区别是:直销是属于商业活动,属于营销范畴,而传销是金融活动,是诈骗。传销实际上也从以往的商业行为转变为金融活动,以诈骗钱财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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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1。《禁止传销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组织领导传销罪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月,,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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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
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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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销力量
在反传销的道路上,出现了许多反传销志愿者,他们有叶飘零,李旭,凌云,梦归途 游志强等等。虽然反传销道路非常辛苦,但他们依然坚持着。 [编辑本段]
传销知识
新人员的发展
传销金字塔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严厉打击,可是以暴利为诱饵欺骗他人非法推销劣质或走私商品、大肆偷逃税收的传销活动,发展到今天,其手段更加隐蔽,危害性也更大。而且还有融入黑社会乃至向经济**发展的趋势。那么,非法传销的魔力到底在哪里,日前,中央电视台通过对传销培训教材的曝光,彻底展示了传销组织完整的“黑色”欺骗链条。这些教材不仅极富煽动性和欺骗性,而且具有很多心理学的要素,极易诱人上当。教材编织的链条程序大体是这样的:要把新人骗进传销组织,大致分为:列名单、电话或书信邀约、摊牌、跟进、直至胁迫加盟。
揣摩心理列名单
传销组织通过长期的欺骗实践,总结出了列名单的技法,这些技法通常是传销教材第一部分的内容。
所谓列名单,也就是盘算一下,哪些人是可以骗来的对象。传销人员的笔记中这样写道:“在这里面包括这样几类对象,亲戚类:兄弟姐妹;朋友类:五同——同学、同事、同乡、同宗、同好;邻居类:前后左右邻居;其他认识的人,如师徒、战友等等。”总之,那些急于改变现状的人,是传销组织网罗的主要人选。当然,传销组织对这些人的心理作了充分的分析。
比如对退伍军人分析说:受军人的熏陶,观念有很大改变,回到家乡后,大多不安于现状,想干一番大事业或者想急于找一份合适的工作。分析农民说:焦点在于脱贫致富,指望种粮发家不现实,养殖渠道又不畅通,做生意缺乏本钱,他们渴望找到一条门路,能够发家致富,在左邻右舍中扬眉吐气,风风光光。认为下岗干部:昔日春风得意、众人瞩目,一旦下岗门庭冷落,有一种严重的失落感。还有就是对打工者的引诱,深知打工不容易,赚钱太慢,又急于求成的心里。对网罗对象心理的揣度,反映出传销组织者乘人之危、落井下石的阴暗心理和罪恶本质。
巧言邀约设骗局
列好名单后就该进行第二步——邀约。通过写信或打电话等方式,邀请别人加入。他们深知传销的名声太坏,在教材中就规定了打电话时的“三不谈”,即不谈公司、不谈理念、不谈制度。总之,不谈传销的真相。只是根据对方的心态、特长、背景等特点,给出一个甜蜜的诱惑。为了提高骗人的成功率,教材上连打电话时的语气都规定好了。教材上面这样写道:谈话的时候兴奋度要高,语调要高,比平常要高八度。语速要快,但语言要清晰,语气肯定不含糊,给对方以信任的感觉。说出的话具有一种神秘感,让对方无据可查。不正面回答对方的提问,不具体解释自己的话题等。
而且由于传销组织现在已经成了过街老鼠,所以传销公司在骗人加入时,变换了很多时髦的说法,比如加盟连锁、人际网络、网络销售、框架营销、连锁销售、“电子商务”等等。
在上述种种游说和谎言的欺骗下,如果对方被说动了心,愿意加入,下一步就是接站。
传销组织对接站的整个程序乃至神态和衣着也有明确规定。广西北海市工商局副局长陆玉宝揭露说:传销组织接站人一进车站与对方见面的时候,应该是热情地跑上去几步,要先握手。同时,一定要衣着光鲜,比如打着领带的时候,人家就会感觉到你肯定是有一定的社会地位。
引导来者上车的时候,首先告诉他们说先洗洗尘,然后,到酒店里边吃点便饭。使新来乍到的人觉得这个朋友真好,没进门先给一个很温暖的感觉。
“魔鬼辞典”出怪论
为了鼓动别人加入,传销教材中往往充斥着许多逻辑怪异、但具有较强诱惑力和煽动性的言辞,从某种角度讲,无异于一本“魔鬼辞典”。
比如,以暴利相诱惑时说:传销可以缩短你成功的历程,可以使你一两年内,挣到你几十年挣不到的钱。你说你没钱,怎么回答你呢,因为你没钱,所以才让你想办
法赚。再有一个推托,你说你没时间,正是因为你没有时间,所以才让你在很短时间里面赚到钱,然后浓缩你的生命,拥有更多的时间。
对于欺骗亲友的血汗钱这种罪恶行径,传销教材竟抛出这样的怪论来开脱:这些钱毕竟是自己的亲友掏出来的,那么这个钱该不该赚呢,我看是该赚。因为钱本来就是叫人赚的,具体谁赚本是无多大区别。如果钱印出来都埋入地下,不让人赚,岂不都成了废纸。
传销教材甚至为谎言这样辩护:谎言并不一定就是坏的,有时候我们甚至应该说:这个世界因为谎言而美丽。
摊牌翻脸相胁迫
不管前面说得如何天花乱坠,美丽的谎言总要被揭穿,传销组织把这叫“摊牌”。
教材上把摊牌的时间规定为听课前的5分钟。这时候,对方已无法脱身。摊牌后,就有两种情况了,如果对方去听了课,迷迷糊糊,将信将疑时,传销组织就进入了第3个阶段——跟进。跟进的具体方式是把你关在屋子里,一大帮人围着你讲他们怎么发了财。
北海市工商局副局长陆玉宝说:“住在一块的时候,他不讲别的,没有电视没有报纸,而且跟外界可以说是隔绝的,所以他们讲来讲去,就是说我们每个月要发展多少人,发展到上线后可以有多少奖金,时间长了思想会像入了魔似的。”
如果给对方进行了听课、跟进这种传销组织主要的洗脑工作后,对方头脑仍然清楚,看穿骗局,那么传销组织就会变了一副面孔:进行威胁或跟踪。
有关人士揭露说:对方如果不愿加入,传销组织就一直跟着他,上厕所跟着,上街也跟着,而且威胁说,不交钱的话,那么可能出不了这个房子。所以这种手段是很卑鄙的。在这种情况下,受骗上当的人走投无路,就投入传销再欺骗,这样,下一个恶性循环就又开始了。
传销惯用制度“五级三阶制”深度剖析~
吸引对象
一般都是农民、下岗和失业人员、做生意赔钱的人、因为这些人急需挣钱和改变现状,所以会被传销人员虚幻和急具诱惑的语言所吸引,把自己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积蓄投入进去。在加入后每个人都要学习一整套的骗人"技巧",在传销组织中称之为"善意的谎言"~
首先要列名单,也就是把自己所要"邀约"人的名字、年龄、什么样的性格、做什么工作等写出来,越详细越好。
然后就是进行分类筛选(一般都是高一级别的人帮助下进行的),筛选过后就开始制定"邀约技巧",根据被邀约人的工作、特点,用一些非常有诱惑力的工作或丰厚工资的"善意谎言"骗过来~一般都是使用电话进行"邀约",每次只能邀约一个人,打电话也有很多学问,有三谈三不,三谈是谈社会、谈理想、谈你这里的优越性,三不是每次通话不能超过三分钟;不能一个人去打电话、需要有加入时间长的人陪同;不
能第一个电话就"邀约",要经过三、五个电话的交流之后,这是做邀约前的电话"铺垫"。
当被邀约的人到来的时候,整个"家"里的人都必须行动起来,预先告诉家庭成员"新朋友"的基本情况,和家长、老朋友商量,做好周密安排,密切配合营造温新的环境,一般由"家长"亲点一个和这个"新朋友"性格、兴趣比较接近的"老朋友"来"照顾"这位"新朋友",走到那里跟到那里。一般都是男女交叉的形式,传销人员的关心是无微不至的;从对你的嘘寒问暖,到陪你做游戏,给你洗衣服、甚至给你洗脚、洗袜子,这叫"付出"。大讲其群体所谓的"人帮人",令你感觉一种久违的亲情,给你一种家的温暖,使你放松警惕。
第二天要做的工作就是听课了,为了逃避公安\工商部门的打击和清剿,授课通常是在城乡结合处,相对偏僻和隐蔽的民宅中,消除对人可能造成的干扰,一般在二三十人左右,运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讲授的课程是:目前非法传销组织普遍采用的,急具诱惑力的---"五级三阶制"。
课程过后还会有所谓的"成功者"传授经验,主要反复灌输致富观念,描绘"美好"的前景,说其从事的"事业"是一个投资小、回报大的"光辉事业",改变大家的心态。灌输其要想致富必须抓住"传销"这个机遇,是给老百姓最后一次"暴富"和"翻身的机会"。
并说国家要对直销立法,马上要合法化,没有学历的人就不让做了,要想成功马上行动加入进来。还说什么"能吃苦的人吃一时苦、不能吃苦的人吃一辈子苦"~灌输"新朋友"少量的金钱投入和目前的吃苦受罪、是对美好未来的基础投资,激起"新朋友"对金钱和成功追求的强烈欲望,以至于加入传销组织。
之后还有所谓的"成功者"来解答新朋友的疑惑,在下午还要有一到两个老朋友带着"新朋友"到别的家庭去"串网",这是通过问答形式,主要消除"新朋友"对"事业"一些问题,解决各种思想障碍。记者根据传销人员的笔记,总结出以下几个主要的"问题"和传销人员的"歪理邪说"~
传销人员的说法
问1。为什么用"骗",
答:我们骗你什么了,没让你带很多的钱来,也没有让你带什么贵重的东西。所以既没骗你的钱,也没骗你的东西,只不过骗你的几天时间,时间谁都有,看看做什么,骗你几天时间主要是象你介绍一个美好的行业而已,做不做在于你,自己看看你想不想挣到这里的钱就可以了。
问2.我们今天作的这个犯不犯法,
答:我们没有盗卖枪支和毒品,也没有涉及国家政治,即不触犯刑法,也不触犯宪法,所以何来犯法之说啊~但也不合法,因为直销法规还没有出台,没有什么法律可符合,就象红绿灯中间的黄灯一样。还有一点违法,就是我们这么多人聚在一起,构成非法集会了,但是犯法和违法是不同的,犯法要判刑的,而违法的事情大家天天
都做,比如:闯红灯、随地吐痰,违反了卫生法和交通法,只不过罚款或警告。
问3.为什么出入总有人跟着,
答:因为你来到一个陌生的城市,对这里的一切都不熟悉,怕你走丢或出现什么意外的事情,为了你的安全,所以你出入的时候我们会叫人保护你。
问4.是不是亲戚骗亲戚、朋友骗朋友,
答:谎言是有善意和恶意之分的,我们只不过用一个善意的谎言,让你来看一个赚钱的事业而已。骗你两年以后是"百万富翁"你是不是很高兴,所以"善意的谎言"不叫骗~
问5.我们做的是直销还是传销,
答:我们做的是直销事业。
解释直销--商品就一个固定的价格2900元,任何人都不能加价,谁买都是这个价。而且你买的产品只能你自己消费,不能在卖给别人。
解释传销--就是商品层层加价,我卖给你2900元,你再卖你下面的3500元,他再加价往下卖。
问6.为什么电视里播的非法传销和这差不多啊,
答:电视上播这个,主要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生态平衡。这么赚钱的事业,如果所有人都知道就都来干了,别的事业就没有人做了,那就麻烦了,国家就混乱了。所以国家在电视上播这个,以限制一些人胆小的人不感来从事今天的事业,你能接触这个事业是非常幸运的,再好的事业也不能人人都来做啊~
问7.国家以后会不会不允许干啊,
答:我们不涉及中国政府提出的四大禁止行业(毒品、军火、走私、色情),只是一个普通商品的推销员。还符合**提出的三个有利于(1.有利于提高国家综合国力,2.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综合文化素质,3.有利于搞活市场经济),给国家提供大量的税收,解决很多就业,给地方创造很大的效益,。再说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的时候,已经承诺对直销行业立法了,都要立法的行业国家还会禁止吗,
问8.是不是找人赚钱,
答:在世界上哪个行业不是找人赚钱的,没有人哪有交易啊~再说我们不是挣你们的钱,而是挣公司给予的60%中间环节费。
问9.为什么这些人都神神秘秘的,
答:只要是怕扰民,不能因为我们的到来,打扰别人的正常生活。
问10.这么赚钱为什么还吃苦,
答:"能吃苦的人吃一时的苦,不能吃苦的人吃一辈子苦",主要是磨练你的意志,让你尽快成功。如果给你一个优越的环境,你就会懒惰的,什么事情都做不好了。
在每个月末和月初的时候,传销组织内部都会召开大型的集体"舞会",一方面庆祝有人晋升级别,一方面给"新朋友"以感染,让"新朋友"感觉到从事的人很多。
一般每月传销组织中还要举行一两次大型的"分享"会,主要是由B级以上的人讲述他所谓的成功和辉煌,目的是激起"新朋友"加入的欲望。
五级三阶制
"五级三阶制"(简称"五三制")这是目前中国本土非法传销组织中最常用的一种奖金分配制度,非法传销人员鼓吹说这个制度是目前世界上最人性化的直销制度,对每一个加入者都是最公平的,最适合老百姓操作的制度。不论你有没有文化,从事什么职业,处在哪个阶层,只要你交纳了2800---3900元不等的入会费,你就可以从事这个"暴富"的事业。并喧嚷成为A级代理商后,每个月的工资都有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
记者经过很长时间实地的接触与了解,发现这套制度中漏洞很多,并不是像每个人想象的那样,简单的找到两名下线,然后两年后就能每月挣到几十万,其实这都是前人所编制的"谎言",这是一条由"海市蜃楼"衬托出的、虚幻的"成功"之路。
五级三阶制、无限代累积制、出局制~
传销组织是靠新加入者交纳的高额入会费来赚钱的~每个加入者在受骗后,又用花言巧语骗来他人加入,以回收投资,维持其发展。
由于传销组织的不同,交纳的入会费一般在3900元到2800元不等,近期有一些传销组织改为2450元或2340元不等,但是大同小异,我们就拿"爱博美娜"采用的2900元来做举例吧,
"五级"是奖金制度的五个级别,即E级会员、D级推广员、C级培训员、B级代理员、A级代理商(如图一)。
"三阶"即加入者晋升的阶段
1.从E级会员升为C级培训员为第一个阶段,当你人数达到即刻就晋升。
2.C级培训员升为B级代理员为第二个阶段,当你人数达到在下个月的一号晋升。
3.B级代理员升为A级代理商为第三个阶段,当你人数达到也在下个月的一号晋升。
"新朋友"在交纳2900元成为会员E级后,当你达到相应的点数后就会晋升相应的级别,你个人只要发展两个人就可以了~这样一传二、二传四、四传八呈几何级数倍增的形式壮大。
(图一)
级别点数
E.会员70点--200点
D.推广员300点--900点
C.培训员1000点--6400点
B.代理员6500点--39200点
A.代理商?39300点
三名直属下线是B级需51600点、
两名直属下线是B级需77000点。
五级三阶制里有四种奖金分配制度:
1.直接销售奖、E:15%、D:20%、C:30%、B:42%、A:52%。
2.级别差额奖、共有十个,是用上一级的直接销售奖减去下一级直接销售奖所得出的金额。
3.辅导或育成奖、只有C级培训员和B级代理员能拿到的奖励,是当你的下线和你同一级别的时候,你所拿的奖励,当你是C级培训员的时候,你的下线也晋升为C级培训员的时候,可以拿到4%的辅导或育成奖98元;当你是B级代理员的时候,你的下线和他的下线都晋升为B级代理员的时候(算你三线B),可以拿到3%73.5元和2%49元的辅导或育成奖(当你只有一线B或超过三线B的时候,这种奖项就拿不到了)。
4.福利或分红奖、7%171.5元,这个是别的级别拿不到的,只有第一代A级代理商能拿到,当你的下线在有一个晋升为A级代理商的时候,你就拿不到了。
2900元交上去之后,要减去所谓的"税收"450元,其实这个"税收"是没有的,稍后我们再讲这个"税收"到那里去了。
E级会员拿走15%367.5元的直销奖,剩下的被上面的人层层拿走,D级推广员拿走5%122.5元差额奖,C级培训员拿走10%245元差额奖,B级代理员拿走12%294元差额奖,A级代理商拿走10%245元也是差额奖,但是A级代理商还要拿走7%171.5元的福利或分红奖,A级代理商一共要拿17%416.5元,还有1%24.5元被留做海外旅游用。还有980元就被幕后的总代理商拿走,这个总代理商只拿出200--300元左右来购买传销所用的产品,剩下的就揣进自己的腰包了。
这个总代理商就是整个网络的幕后操纵者--也就是"网头",在网络中只有极少数高级别的人能见到他和知道他的行踪,一般"网头"是经常更换居住地和手机号码的,都是单线联系。
这四种奖金分配表面上看起来非常的合理,而且奖金支出率高达69%,其实不然,伴随的只有一个接着一个的谎言。
1.产品分大套小套,讲课按大套3900元讲,运做按小套2900元,并只给累计70点,表面讲课说只要发展超过393人就可以晋升A代理商,其实不是这样的,要想晋升A代理商必须达到相应的点数,因为每套产品2900元只给累计70点,所以有四名直属下线是B级,39300点须562人才可以晋升A级;三名直属下线是B级,51600点须738人才可以晋升;如果只有两名直属下线是B级,77000点那就得发展到1100人才能晋升A级代理商,这个一般在加入后你发展了下线,开到工资的时候才会知道,但这时你已经投入了,并把自己的亲戚、朋友带入进来,所以只好昧着良心做下去了。
2.表面上看奖金的支出率是59%,其实只有60%, 我们来看看第三种奖金辅导或育成奖吧,
当你是C级培训员的时候,你的下线也晋升为C级培训员的时候,你可以拿到4%的辅导或育成奖98元;其实这个钱不是公司或网头给的,是从他的上一级别B级代理员所拿12%的级差奖中扣除4%,奖励给C级培训员的,也就是说实际B级代理员只能拿到8%196元。
当你是B级代理员的时候,你的下线和他的下线都晋升为B级代理员的时候,
可以拿到3%73.5元和2%49元的辅导或育成奖,这个也是从他的上一级A级代理商所拿10%的级差奖中扣除5%,奖励给B级代理员的,也就是说实际A级代理商只能拿到5%122.5元。
这些是不对B级代理员以下的人员讲的,只有晋升为B级代理员后才能了解。
3.在每一位传销人员的每月工资超过800元时,要交纳20%所谓的"个人所得税",国家是没有收到这个税收,这个税收也根本没有交~在最早的武汉新田时代,这20%的"个人所得税"是偷着奖励给B级代理员的(B级以下的人是不知道的),现在运做正在"五三制"的"个人所得税"都没有往下发,而是被黑心的"网头"揣进自己的口袋了。
4.另传销组织为了迷惑人心,让新加入者必须向所谓的"公司"交纳两份身份证复印件或照片,送到"公司"去存档。但记者了解过几位在传销组织已经做到A和B级的人,一般都是B级代理员去接钱和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的,这个在拿来之后就被他们偷着撕掉或扔掉了,上面根本不要这个,只是做给下面人看的。
5.新加入者所交纳的钱,一般都滞留在B级代理员的手中,在月末的时候,由上面的人通知,这些B级代理员带着这个月所上来的钱,从各个地方汇聚到通知的城市和地点,交给上面的A级代理商,再把上个月的工资和业绩单带回去给下面的人开工资。每个月汇聚的城市都不同,只有到月末的时候才知道去那里,组织非常的严密,下一级绝对不知道上一级的事情。一般这个时候才能看到A级代理商和网头。
6.在传销组织中还有一个极具有吸引力的奖项,也就是他们所鼓吹的美好结局"出局制"。
只要交纳2900元入会费成为会员后,依次发展下线晋升级别,一直到晋升为A级代理商。成为A级代理商后,如果一条线的下面有4个人再升为A级代理商,你就可以"出局"了,这时你会拿到一个叫"五三二奖"52万的奖励,由于最少必须有两名下线才能晋升A级代理商,所以离开网络的时候,"出局"一项就能拿走104万,之后就无钱可赚了。这也就是他们所说的皇帝轮流做,谁都有钱可赚。
如果你有三名或三名以上的下线,"出局"的时候还能拿到一个叫做"中心发货奖"的奖项,每条线给50万元,那么加上上面的"五三二奖"52万,一条线就能拿走102万,三条线也就能拿走306万。
(图二)
A(你)
1.A50元
2.A30元50元
3.A20元30元50元
4.A20元30元50元
5.A20元30元50元
6.A20元30元
7.A20元
那么"出局"这个钱是那里出来的呢,
是出自那所谓的"税收"450元~
450元中要扣除一个叫"代理员费"的200元,这是给第一代B级代理员的奖励(你的下线如果在有一人晋升和你同一级别,你就那不到了)。因为B级代理员是要经常到各个地方去"分享"的,所以给这么一个奖项作为补助(这是"爱博美娜"的一种奖法)。在新田时代是第一代B级代理员只给100元,当你下面有三线B拿不到育成奖的时候,再给那100元的"代理员费",再有一人晋升B级代理员时,你就什么也拿不到了,只有等待点数晋升A级代理商了~这个也是B级代理员以下的人员所不知道的~
剩下的250元是留给"出局"用的,200元是五三二奖,50元是中心发货奖。
"五三二奖":当你的直属一条线(串线)产生四个A级代理商,这是你就开始出局,拿出局奖中一个叫"五三二"的奖项,在你直属第一个A级代理商的另一条小线或几条小线(串线产生A级代理商的这条线叫"大线"),从即日起每加入一个人提50元;在第二个A级代理商的另一条小线或几条小线,从即日起每加入一个人提30元;在第三个A级代理商的整体下面,从即日起每加入一个人提20元。
当你在直属A级代理商的下面提够"五三二奖"52万的时候,从即日起他的下面在加入新人你就拿不到钱了,应该你的直属下线来拿"五三二奖"了。
加入一人最多提50元,最少提20元。所以,从你开始拿出局奖的时候,需要这条直属下线的整体下面加入一万---两万的新人,你才能拿够这个52万,最少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
由于"五三二奖"在交纳的2900元之中是出自所谓扣除的税收的,只留有200元,所以最多只能10个A级代理商一起拿。但是,一万--两万的新人加入,最少还得产生30个A级代理商,那么如果你是第30个晋升的A级代理商,你就得等三四年以后才能开始拿;这时你的下面最少也得产生90个A,如果你是第90个晋升的A级,你就得等十年以后了。
"中心发货奖":当你有直属三条线以上,每条线除了五三二奖之外,另每条线给50万的中心发货奖。450元的税收中还剩50元,就是留给它的~(一条线出局得最少一万人,每加入一人50元)
"五三制"中存在很多弊端,就导致这些年"五三制"群体中产生一种现象----"裂变"~
开始的陷阱被识破后,很多人都还可以接受,因为在他们的心中、在不远的将来,还有一个美好的结局,就是这个"出局"~但是很多人承受了很多、失去了很多,曲曲折折的走到最后,发现这个美好的结局离他很遥远。于是为了对自己进行弥补和满足自己的私欲,这些人铤而走险,把自己的团队带出去,找一个莫须有的公司,随便找一些产品,开始另起炉灶。这些网头只把团队当成赚钱的"工具",根本不考虑下面人的死活,是极其不稳定的,随时都有蹦盘的危险。
最早"五三制"在东北只有三个整体,1.以"扬玉勇"为领导人、2.以"杜长海"为领导人、3.以"陈如义"为领导人~但是在短短的几年间,在东北就已经最少"裂变"出超过500个群体。值得政府及主管部门注意啊~
表面上看,传销组织的规则是极其严密的,似乎每一个加入的人只要按照规则去
做,简单的发展两个下线,就可以坐享其成,在一两年后就能成为百万富翁,甚至千万富翁,但事实却远非如此。传销是一个"一将功成万骨枯"的残酷骗局,它的成功率只有2%,
骗术其实是有限的,谎言也总有被识破的时候,但加入者似乎只看重金钱,当"新朋友"交钱入会以后,即使识破骗局,也并未幡然醒悟,很多人也都被金钱和虚幻的未来冲昏了头脑,蒙蔽了良知。产生对金钱"扭曲"的追求,而不断的去钻研"骗人"的技巧,把自己的亲人、朋友一一骗入进来。维护自己的一己私利,也维护着深藏在幕后"网头"的利益,这也正是非法传销"永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情况终于出现了,非法传销从业者的心态一旦扭曲,就很难在简单的说服教育上改变他们了,所以需要我们管理者、研究者、每一个人做坚苦卓绝的努力,来拯救这些"可怜"的人~
真正的直销是一个改变人、创造人的行业,没有一个直销行业的成功者不改变就成功的~很多人来到
直销行业中,首先改变自己的观念,然后改变自己的自身素质,增强自己的生存能力~
但是这些非法传销的从业者学到什么了呢,他们整天学习怎么样编织所谓的"善意的谎言"~整天做的就是怎么维系这个谎言不被识破。但当他们走到最后的时候会发现自己给自己挖了一个"美丽的陷阱"~
他们根本就不掌握真正直销的生存技巧,到以后国家不会淘汰他们,他们之中决大多数的人,自己就把自己淘汰了~
在他们所谓美好事业里成功率只有2%,1100人只有一两个人是A级,十几个人升到B级以上,成功的人越多,那下面垫底的人也是随之增加的,这是不变的规律~98%的人只是去完成给那2%的人累计点数的任务~说白了就是那2%成功路上的一块垫脚石,赚钱的一个"工具"而已~
正在非法传销旋涡中挣扎的每一位朋友,你现在有必要停下来好好想一想----你会是那2%成功的人~还是那98%失败里的~看看你身边还有几个人在坚持,真的是每个人都得到改变了吗?真的是每个人都赚到钱了吗?真的每个人都无怨无悔吗?
当你们满身伤痕累累的走过这满是"荆棘"的成功之路的时候,你们会发现所谓的"成功"、"金钱",只不过是前人留下一个又一个"美丽的谎言"而已。当初冲动的选择,就已经注定你们悲惨的结局了!
自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
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商法与分析
“三商法”是指 以人为店铺,无店铺经营,依靠人际网络这种多层次直销模式进行销售的商业模式,被很多直销或者传销人员奉若神明。
分析三商法也就是分析“以人为店铺,无店铺经营的多层次直销”,它是一种人员销售。根据分析,这是一种低效率的销售方式,尽管它有面对面的个性化销售及良好的售前售后服务,但是,它有一个基本的缺点,就是它的销售主要依靠人员销售,我们知道,人的成本是最高的,没有高利润(或达到一定利润额)的产品及良好的相关支持,人的效率相对就比较低。
当然,关于多层次直销是低效率的销售方式,可能有人会持有相反的看法。
著名直销研究专家、《直销的本质》的作者何全胜认为,仅从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的统计数字来分析,就可以得出上述的观点。世界直销协会联盟(WFDSA)统计:1988年,参与直销的人员平均每年的销售额是3929美元 合人民币约32612元;2000年,参与直销的人员平均每年的销售额是2125美元 合人民币约17637元;2002年,参与直销的人员平均年销售额为1814美元,合人民币约15058元。这个结果是,随着销售人员和销售额的增加,人均销售额却在降低, 2002年每人每年销售额15058元人民币,如果按20%的奖金比例计算,每个人每月的收入是251元。
也有人指出,由于参与直销的人一般都是兼职销售,即利用业余时间,能有一些销售额也是不错的,不能拿这个兼职的销售数字来形成多层次直销是低效率的结论。何全胜认为,兼职的基础是这个人专职能够作好这个事,才能兼职去做,没有这个基础,谈何兼职~这些参与的人为什么不能专职去做,因为,他们专职去做,根本就做不好,没有生活来源的支持,只能兼职做。
多层次直销既然是一种低效率的销售方式,为什么还要使用这种销售方式,答案就在多层次直销上述的特点之一:销售人员和公司间是经销关系。那么,多层次直销公司投入的产品,可以供多个销售人员共同销售,甲卖不掉,乙还在卖,乙卖不掉,还有丙,虽然大家的效率都不高,但是每个销售人员还是可以卖出去一些。销售人数如果足够多,虽然每个人销售额不高,但销售总量还是很可观的。多层次直销公司正是利用这种“人海战术”规避了这种销售方式的低效率、高风险。
既然销售人员承担了这种低效率的销售方式所产生的成本和风险,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参与这种销售呢,何全胜认为,答案就在多层次直销的另一特点:销售人员获取报酬的方式是多层次奖金制度。这个多层次的奖金制度,是吸引销售人员参与的关键。奖金制度的要点所在,就是使销售人员能够对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奖励形成预期,只要有这个预期,何愁销售人员不百分之二百地努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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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解救方法
首先要冷静,不要冲动, 不要一味地指责他(她),更不能粗暴地训斥。要学会理解,不是他(她)的错,错的是那些黑心的网头,他(她)渴望改变、追求财富的欲望没有错,错在他(她)选错了道路,被别人利用和欺骗了。所以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把他(她)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你要改变说话的方式,如果你没有把握说服对方的话,不要说太多,你说的越多,他(她)越反感,要学会和解,但是和解不等于认同。一味地指责只能让双方越来越对立,对事情的解决没有帮助,他(她)越对立,越有逆反心理,越不回头。更不能以分手或断绝关系相要挟,你这么做只能让他(她)的“信念”越坚定,因为他(她)没有退路了,“死”都要从那个“行业”“死”出去。所以我们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感情去拉,要多关心他(她),说出你的担心,提醒他(她)不要只顾埋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要多长几个心眼,现在骗子太多了,你们也是为他(她)好,害怕他(她)上当受骗;要以理服人,我们要摆事实,讲道理,戳穿传销美丽的谎言,让他(她)知道事实的真相。这个有一定的难度,可以求助反传销的专业人员来做。
其次要马上破坏他(她)的邀约市场,叫所有的亲朋好友不要去。很多朋友刚得到自己的亲朋好友在做传销的消息时,往往顾虑重重,家丑不可外扬,为了保住面子,不愿意说出去,这是极端错误的。你的沉默只会让更多的人上当受骗,因为你做传销的亲朋好友骗不到你,他(她)还可以去骗别的不知情的亲朋好友,这样的话只会让他(她)越陷越深。我们要马上通知所有的亲朋好友不要去,也不要给他(她)寄钱,破坏他(她)的邀约市场。这是一个狠招,犹如传销组织在邀约时所强调的“断其后路”,传销组织每人一天要交6元不等的生活费,还要买生活用品,交电话费等,所以他们一天的开支在10元以上,有的更多。如果他(她)把钱花光了,又骗不到人了(没有发展就没有工资),只有灰溜溜地离开了。
再其次,如果你做到以上两个方面以后,想及时把陷入传销的亲朋好友解救出来,还可以亲自去一趟,最好是父母出面好一些,因为传销痴迷者已经执迷不悟,他们是不会心甘情愿地回来的,带上他(她)的父母(父母中去一个就行,但要有力度的人)去,可以强制带回来。去之前首先要取得他(她)的信任,不要引起他(她)的怀疑,就说去看他(她),也不要说去了几个人,就说一个人去,如果你说去的人多了,会引起他们的怀疑,有可能你到达目的地后传销组织不会让他(她)来接你们。去之前不要告诉他(她)你具体到站的时间,只说最近要过去。因为这样能给你们一行争取更多的时间,下车后可以马上联系火车站派出所的民警或者工商局,寻求他们的帮助,在你的亲朋好友执迷不悟时,警察或工商局的同志可以帮助劝说,协助解救。
当一切联系好后,你可给他(她)打电话,告知你到火车站的消息,叫他(她)来接你。当然为了保证解救成功,你可先买好返程的火车票,在火车开动前两三个小时给他(她)打电话接人,以准备在说服不了的情况下,及时强制性把他(她)带上
车,避免时间拖的越长越对你的解救不利。当他(她)来接你时,一个人站在出站口等,其余的人躲起来,不然他们发现你去的人太多而不接你们。传销组织来接人时一般是两个人,除了推荐人,还有一个“带朋友”的,两个人好对付,你们可以马上把他们带到派出所或者工商局里,让警察和工商人员说服教育,也可提前和反传销的志愿人员联系好,在电话里帮助说服他(她)。
当然我们在解救时,有可能不是一帆风顺,会遇到各种突发情况,在遇到这些情况的时候,一是要冷静,设法及时和反传销专业人员取得联系,向他们请教;二是我们要想方设法取得更多的帮助,警察、工商、的士司机,甚至路人,这些都是可以给你提供帮助的力量。在危急关头,特别是在遭到传销组织大量人员“围追堵截”,不让你们带走亲人和朋友,或者你的亲朋好友执迷不悟不愿意离开的时候,我们要把事情闹大,报警、高声向路人求助,主动寻求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我们要相信,邪不压正,正义始终在我们这边,如果我们的声音高过他们,他们做的就是一个见不得人的东西,自然就会做贼心虚,悄悄溜走。
在你们强制带走的过程中,也许你痴迷于传销的亲人或朋友会极力反抗,因为他(她)会认为你是他(她)“成功”路上的绊脚石,是在破坏他(她)的好事,是在挡他(她)的财路。
后者话:
随着相关法律的出现,使人看到了一丝希望。但使用凶刀伤人心者每天都倍数增加。卖凶刀者怎么处理,凶刀伤人者怎么处理,提供原材料者怎么处理,制造人怎么处理…但这变相使用的体系伤害是人的心灵,心灵的伤害,这又是最难最不想提的地方。。。变相有用的直销体系不停的复制更新美化,更像无法让人玩完和舍弃的游戏一样。扭曲着更多人的原本心灵。希望变相体系参与者在亲友的劝说下早点醒悟,游戏并不是像你想的那样公平和有出路。
美国同样打击各种传销诈骗犯罪,美国是直销的发源地,但美国却没有全国性的专门直销法律;他们的直销公司主要受两种法规约束,一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二是美国各州的直销法律。看美国各州的法律很有意思,他们主要都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反金字塔法,第二是都有冷静法。而且各州的冷静法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冷静法规相似,基本内容都是消费者有权在3天之内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没有什么禁止传销的法律,但美国人却难以见到中国式的传销;这就是真实的美国。
国务院令第444号: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09月20日16:45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新华社北京,月,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总理 **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完)
新华社北京,月,日电
《禁止传销条例》(第4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
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
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
机关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
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
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
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
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
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
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
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
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月,日起施行。
范文五:社会谈吐和司法公平的定义
社会舆论定义:
所谓社会舆论,就是针对特定的现实客体,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通过言语、非言语形式公开表达的态度、意见、要求、情绪,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感染,整合而成的、具有强烈实践意向的表层集合意识,是“多数人”整体知觉和共同意志的外化
关于舆论,中国古代称之为“舆诵”、“舆颂”、“清义”,指众人的意见。21世纪初在中国多数专家学者也把舆论看成是意见,认为舆论是多数人对于某一事件有效的公共意见。南京大学董秦认为,舆论是利害相近的人们对某种事情大体一致的议论。
舆论的作用:司法发展需要社会舆论的理性监督(1社会舆论的监督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司法体制的完善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完备的司法体制要求法官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社会公众普遍地对于法院、法官在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具有信心,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权威性,那么舆论作为民主法治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构建理性的司法体制过程中,应当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社会舆论监督成为推动社会和谐,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健康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社会舆论监督有助于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中国的司法机关应该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通过媒体等倾听社会的声音,特别是老百姓的呼声,实行司法公开,完善阳光工程,借助社会力量促进了司法机关内部的规范和制约,加强了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官的素质,完善民主法制建设。同时,也更能充分地实现社会正义,它可以保证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项法律实施活动符合法律规范,可以避免和纠正执法、司法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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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定义: 中立性, 独立性, 统一性, 专业性, 公开性也称民主性,公开性也可以称为民主性,
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和区分。
我国的司法机关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从中央的司法部到地方的司法所,虽然名称中有“司法”,但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司法行政机关或称司法行政部门,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司法所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