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论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Normal of Journal Capital University Sciences 2009年第3期 (Social Edition) f总第】88期)
论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
吴 鹏
摘 要: 关于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问题,相关立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 了理论上的争议和司法实践的困境。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作为一种特殊的地
方立法,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应当低于作为中央立法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高于地 方性法规。
关键词: 经济特区;法规;效力等级 中图分类号:D921(9文献标识码:A文章
编号:1004—9142(2009)03—0054—05 经济特区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 超越中央立法,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而高于地方 性法规。 市、汕头市、厦门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海南省、深圳市、珠海 以上争议,到2004年3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制定的法 “贤成大厦案”作出终审判决,似乎有了结果。贤 对 规。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制度是中国的一个特殊制 成大厦当年被媒体称作“中华第一楼”,引发了一 度,在实践中对经济特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 场历时10年之久、案及最高司法机关的连环行 了巨大的作用。以深圳为例,截至2008年,已经
诉讼案,被法律界称为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 政 制定了300多件特区法规,创造了国内数十个立 该案的争论焦点是,对在深圳特区成立的外商投 法上的“第一”:第一批公司方面的立法《深圳经济 资企业的清算,应选择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 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 算条例》,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前者是 任公司条例》,第一个物业管理法规《深圳经济特 特区法规,后者是行政法规。深圳市中级法院和 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部有关企业欠薪保 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一致认定,经济特区法规 障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 在经济特区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即使对于 一部政府采购法案《政府采购条例》,等等。但是,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是如此。[1]该案的判决,在 有关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问题,一直存在着巨大
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和激烈争议。因为,经济特 的争议。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特区法规是授权 区法规毕竟是地方立法,其效力竟然高于作为中 法,相当于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央立法的行政法规,这在单一制国家中很难让人 规;有些法院则认为,特区法规是地方立法,不能 收稿日期;2009(02(25 作者简介:吴鹏,男,河南固始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北京 100872)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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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论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 接受。此后,笔者经检索发现,一些地方法院在判 过授权这一行为使其立法权转移到另一个无此项 法定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另一个国家机关就获得 决中倾向于支持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相当于法律 了该项权限,该项权限此时成了接受授权的机关 的观点,认为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的权限的组成部分了。所以授权立法改变了法定 例如,2008年7月广东省珠海中级法院在一起判 立法权的性质和主体属性,产生了转移,改变了法 决中认定,《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 定立法权的划分。”[5](p(217) 发了较大的争议。例》具有等同于法律的效力。[2]这些判决依旧引 第三种观点是“新法说”,认为经济特区法规 当前,迫切需要正确定位经济 是在改革开放的特定时期、特定地域所进行的特 特区法规的效力,以保持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和 司法审判的公正。 殊立法,是介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一种具 有新的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有人认为,深圳立 一、法理争议:经济特区法规的 法权的性质属于“授权性地方立法”,是地方立法 效力等级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权和授权立法权的结合。原因是:第一,立法权来 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一直是悬而未决的 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予,而不是法律的直 接规定。第二,立法只能在深圳特区内实施,而不 问题,法学界有很多争议。常见的观点有以下三 种: 能施行于其它区域。第三,立法权具有更大的灵 活性和自主性,无须遵循“不抵触原则”。深圳正 第一种观点是“代理说”,认为授权相当于代 在或者将要建立起自己相对独立的法规体系,而 理,授权立法的位阶与被授权机关依职权制定的 成为一个准法域。在解决法律冲突时,简单地以 法律规范的位阶相同。也就是说,经济特区法规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或者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 相当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法律 原则并不足以解决这种法律冲突,因为那样将失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有学者认为:“委托立法权在 立法体制中的地位是与委托机关的地位相一致 去授权深圳市立法权的意义。[6] 的。一般说, 以上三种观点,都难以令人信服。“代理说” 由于委托立法权产生于一定立法机 是对授权的误解,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关的委托,它应被看作委托机关所享有的立法权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并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限的组成部分,如果委托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它 的法律行为的制度。而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是最 委托有关机关行使的立法权,可以视为国家立法 高立法机关对地方立法机关的授权,经济特区立 权的组成部分,高于其它立法权。例如,一国的立 法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制定法规,并独立承担法律 法机关委托某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原属国家立法机 责任。这与民法中的代理有着本质的不同。从西 关行使的立法职权,这种委托立法权就高于被委 方国家的情况看,总的说来,被授权制定的法律规 托的地方立法机关通常所享有的地方立法权。” 范的位阶低于授权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有学者 [3](p(395)同时,经济特区有关领导强烈维护特区 指出:“要使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效力位阶与授权 法规的优先效力:“特区法规可以被视为在经济特 主体相等同,在目前情况下,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 区施行的特别法,当与其它法律渊源发生冲突时, 在实践中都很难做到。要明确授权立法与行政法 只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 规、地方职权立法与行政法规、地方职权立法在位 则,就应当优先适用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授权立 阶、效力等级上的关系,也很难,因为这背后关系 法的效力上位性使其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中所处 到利益调整和权力冲突的问题,关系到中央与地 重要地位的最直观体现。”[4]
第二种观点是“转移说”,认为授权立法的位 方、特区与非特区、行政机关与特区地方人大的权
力冲突和利益关系。权力配置涉及到整个国家的 阶与被授权机关依据职权制定的法律规范的位阶 权力运行和利益冲突,要靠法律诠释来解决难度 相同。授权立法的位阶只能与制定机关的地位相 很大。”[7]“转移说”是中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符合,经济特区法规依然属于地方立法,其效力应 [8](p(308)但是它没有回答为什么授予经济特区 当低于作为中央立法的法律、行政法规,这是国家 不同于普通地方立法权的问题。经济特区法规从 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有学者认为:“授权立法是 性质上看,依然是地方立法,然而是一种特殊的地 立法权性质因授权而依法转移后的一种立法。某 方立法,享有普通立法所不具有的变通权。事实 一法定立法权,由享有该项立法权的立法主体通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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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论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 上,经济特区的一般立法权和授权立法权是有很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1992年全国 人大常委会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遵循宪 大差别的,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效力等级的问题。 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 “新法说”比较符合经济特区法规的特点,从过程 特区经济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广东 上看,经济特区法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授权立法, 省人大常委会备案。1994年、1996年,全国人而是改革开放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立法。但 常委会又分别作出决定,赋予厦门、珠海、汕大 是,这种观点事实上回避了对经济特区法规的位 同的权力,从而将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头相 阶问题,“介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之间”,那么与行 全部经济特区。 力覆盖 政法规的关系如何?与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 的地方性法规的关系如何? 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将经济特区的立法 权进行了肯定和扩大。该法第65条规定,经济特 二、过程透视:最高立法机关有意 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 回避经济法规效力等级的规定 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该法第8l条 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权,是在经济特区的发 第2款赋予了经济特区法规对于法律、行政法 和地方性法规的变通权。同时该法第63条规 展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立法权。1978 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 定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属于“较大的还规 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市”,其人 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提出了对外开 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这样,经济 放、对内搞活的方针。1979年7月,中共中央和 个立法权”,一个是制定地方性会就获得了“两 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的报告,同意两省在对 权,一个是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法规的一般立法 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并提出 在深圳、珠海试办“出口特区”。 出现了“一省两制”、“一市两制”的奇特现象。 授权立法权,从而 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深圳、珠海、汕 经过20多年的发展,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取 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经济特区的改革开放不断 得 头和厦门设立经济特区。中央制定的《十条政策 制度化、法律化的过程中,授权立法功不可没。以 性意见》中明确指出:经济特区的“特”在于实行国 海南省和深圳市为例,到2003年10月底,海南家规定的特殊经济政策和特殊管理体制。但是, 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280省 这些城市并没有立法权,不能将中央给予经济特 件,其中经济特区法规26件;深圳市人大及其区的优惠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经多 委会制定法规218项,其中经济特区立法205常 济特区率先实行改革开放,客观上要求特区率先 [10]同时,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也填补了国内件。 制定一些新的法律规范或突破现行的不适应特区 的一些空白,较为典型的事件,如1993年立法 发展的法律规范。但是当时国家立法工作欠债太 人大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深圳市 多,全国人大因为自身人力和时间的限制,一时也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当时例》和 无法及时制定满足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所需要的 法》尚未出台。再如1994年深圳市人大常《公司 全部法律,就采用了授权立法的形式。1981年全 过了《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委会通 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 社区经济合作组织公司立法。 则,制定经济农村 及其常委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 事实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四次授权决 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 定和《立法法》有意回避了经济特区法规的法律性 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是经济特区授权立 质和效力等级问题。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经济 法的开端。但是,两省为四市制定的法规数量很 特区的授权决定,仅仅要求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根 少,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以深 圳为首的特区城市开始了争取立法自主权的努 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二是遵循 力。[9]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三是报全国 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机关“备案”。“具体情况和 经1988年,全国人大作出决定,划定海南岛为 实际需要”、“基本原则”都是非常含糊的语言,而 济特区,并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遵循国 “备案”在实践中是“备”而不“审”,所以事实上没 家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和国 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并 有作出任何明确的、有约束力的要求。对比《立法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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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论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 法》对国务院和经济特区两个授权立法的规定可 背后关系到利益调整和权力冲突的问题,关系到
中央与地方、特区与非特区、特区人大与特区政府 以看出,立法者有意对后者作出模糊处理。对授 的权力冲突和利益关系。权力配置涉及到整个国 权立法作出模糊规定的原因是“当时建立社会主 家的权力运行和利益冲突,要靠法律诠释来解决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思路、经验、政策和改革开放的 难度很大。但是,当前可以明确以下几个基本观 探索性需要”。[10]在制定立法法时,专家学者一 点。 则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随着国家普致认为要把国务院的授权写清楚,而对地方授权 第一,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制度是特定历史条 遍实 件下的产物,随着改革开放新形势的发展已经失 行市场经济,全面推行普惠制,经济特区优惠政策 决定就行 去了存在的价值,应当被废止。[13] 的优势越来越弱化了。既然全国人大有决定,用 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未来命运,是和经济特 了,立法法就不要写细了。另一种意见 区息息相关的,因此要对经济特区的未来前景有 则认为,授权立法还应该写细一点,国家今后也难 正确的认识。事实上,经济特区的内涵是什么,究 免就某个问题向某个地方授权。最后采取的是第 竟要办多久,这些问题早在经济特区创办伊始就 一种意见,有意回避了对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详 已尖锐提出来,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过好几轮大 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争论。[14] 且范围未具体明确,但有大的范围限周成奎承认:严格来说授权立法并没有时间限制, 众所周知,经济特区是是渐进式改革的产物, 制。可能说 是在中国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长期闭关锁 不清还好,说清了反而麻烦。除了地方性法规以 国的历史条件下创办的。全国人大授予经济特区 外,经济特区可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立法 特别立法权,是经济特区改革开放的特殊需要,是 的事项先行立法;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立 一种权益之计。坚持一切服从需要,不搞争论,先 的法,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变通。全国人大常 干起来再说。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阚珂更为直接地揭示了 济特区发展的历史条件不断发生新的深刻变化。 经 问题的实质:授权立法到现在15年,很多人都在
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全国全方位开放格局迅 对其研究,但一牵涉到具体问题,还是研究不明
白。因此,花太大精力去作理论研究不太值得,全 速形成,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逐渐“普惠化”,其
“窗口”作用逐渐失去了原有的价值。同时,中国 国人大常委会也不会给予定位,今后全国人大可 加入WTO之后,逐步取消经济特区的税收减免能也不会下定论。给予你们这种权力,你们就用 殊政策。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作为中央对经济特 特 口巴,没必要作太多的争论和纠缠。[11]从以上这 区优惠政策的一部分,其存在的价值已经不如改 些权威人士的言论中可以看出,最高立法机关对 革开放初期那么重要。 的历史时期赋予经济特区立经济特区的立法授权是非常宽泛的,就是在特定 全国人大的几次授权决定,有意地为经济特 法上的特权,是“特事 区法规留出很大的空间。但是,授权的不明确和 特办”,并没有太多的法理上的考虑。经济特压法 不完善,导致了一系列理论和实际问题。理论上, 规带有探索性、实验性,其性质和效力等级是一个
违反了授权立法的明确性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 悬而未决的问题。一般原则。在一般的立法授权中,授权事项必须 三、法制统一: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 是具体化的,包括时间、范围都很明确。授权立法 等级应当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必须具有合法性,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制度
面对错综复杂的形势,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 上的问题带来实践中的困境,法律冲突现象在经
济特区非常严重,行政执法和司法上面临很多选 中处境两难。经济特区对一些法院表示了严重不 择性难题。所以,急需对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效 满:“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适用出现冲突时,一些
力问题进行明确。 象时有发生,这在特区与非特法院漠视特区法规的效力,不适用特区法规的现
特殊经济区是经济国际化和全球化发展的产 区之间发生的经济 物,中国经济特区的未来发展方向是与国际接轨, 案件审理上表现得较为突出。”[12]然而,要明确
按照世界特殊经济区的通常模式重新规范功能和 经济特区法规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位阶、效
作用。参考国际惯例,中国应当在总结经济特区 力等级上的关系,在目前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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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论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 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经济特区基本 性法规。这是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本文提及的
法》,取代现行授权立法制度。 贤成大厦一案中,《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
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7月26日通过 第二,经济特区法规是特殊的地方立法,其效 力等级应当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但是高于特区所 的,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是1996年6月
日由国务院批准、7月9日由原对外经济贸易在地的地方性法规。15 作部发布的。如果深圳市立法机关及时按照行政 就早在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制度开始确立不久,合 法规的规定对特区法规进行修改,有关的纠纷就 有学者对特区的做法进行了批评:“我国的几个
有可能避免。但是,直到2006年9月26日,经济特区,在立法方面的权力越来越膨胀。中央 市人大常委会才作出废止《深圳 深圳 没有的法律,特区可以自行立法。等中央制定法
算条例》的决定,也就 律后,特区仍保留自己的法律,或不对自己法律中经济特区企业清 是说经济特区法规在10年与中央法律不一致的地方加以修改。即使中央有 的时间里一直保持与行政法规相冲突的状态。 了法律,特区也可自行立法。结果特区法院几乎 参考文献: 成为执行地方法律的法院。 对于经济特区的 立法,中央立法机关应该在进行专门的研究后,作 [1]刘众,吴涛,冯杰(“中华第一楼”深贤成大厦事件始末[EB, OB](http:,,tfzj(,(gov(on,bolTS(asp( 出必要的规定。在哪些事项上,特区可以与全国 不一致,应该有严 [2]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EB,OB](hap:Heqwl215( 格规定。除此之外,特区仍应遵blog(163(eom,blog,statie,40432337200861572546308( 守中央制定的法律,不得自搞一套。”[15] [3]周旺生(立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制度,尽管是一种特殊的 [4]谭世贵(经济特区授权立法若干问题探讨[J】(海南人大, 2003,(9):29—31( 地方立法,但是依然要服从法制统一原则的基本 [5]张根大,方德明,祁九如(立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 要求。法制统一原则,是指一国之内的法律规范 社(1991( 形成一个内部和谐的法律体系。一般的要求是: [6]黎拯民,杜忠(深圳立法权的性质及其法律冲突[J](特区 (1)合宪;(2)不涉及中央专属立法权;(3)不违反 法制,1993,(3):16—19(上位法基本原则。[16]经济特区往往片面强调特 [7]李林(关于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几个问题[J](海南人大, 2004,(2):22—25( 区法规的先行立法权和变通权,甚至误以为先行 就是“先占”,变通就是“抵[8]李步云,汪永清(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M](北京: 触”,可以对抗法律、行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 政法规的规定。“总结经济特区立法的特点,集中 [9]杨龙芳(论深圳经济特区地方立法创新的历史、特色与前景 表现为先行性(超前性)、试验性、突破性和补充 [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5—9( 性,归结为一点就是创新。”[17]‘‘经济特区授权立 [10]周成奎(经济特区立法要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 系作出贡献[J](海南人大,2004,(1):9—10( 法,其实质是授权经济特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 情况和实
[11]全国人大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谈经济特区授权立法[J](海 际需要,对国家的某些规定作出变通规南人大,2003,(2):19 —22( 定。”[10]以深圳为例,经济特区法规中,约113是 [12]秦醒民(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打造海南体制、产业和环境 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先行制定 特色[J](海南人大,2004,(1): 16—21( 的,1,3是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必要变通、补 [13]吴鹏(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制度应当废除[J](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2007,(1):1—6(充和细化的,还有1,3是为加强行政法制、环境保 [14]冯苏宝(中国经济特区的未来取向[J](海南人大,2004, 护、城市管理以及精神文明需要而制定的。[18] (1):32—33( 其实,先行立法权是在尊重上位法权威基础上的 [15]谢怀拭(是统一立法还是地方分散立法[J](中国法学,1993, 先行,不能违反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在相关的法 (5):18—22( 律、行政法规出台后应当及时对经济特区法规进 [16]安建(经济特区立法要注重制度创新——在经济特区授权
立法联席会议上的讲话[J](海南人大,2004,(I):II一12( 行清理。变通权是在法制统一原则下的变通,不 【17]吴小云(创新——经济特区立法的灵魂[J](海南人大, 该变通的不要变通,必须变通的才变通,而且要接 2004。(I):30—31( 受授权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18]郭荣俊(拓展立法新空间,创造发展新优势[J](海南人大, 总之,经济特区法规作为地方立法,其位阶应 2004,(1):22?25( 当低于作为中央立法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 (责任编辑: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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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论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
论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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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ofCapitalNormalUniversity (Soei81SciencesEdition)(总第1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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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问题,相关立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 了理论上的争议和司法实践的困境.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作为一种特殊的地 方立法,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应当低于作为中央立法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高于地
方性法规.
关键词:经济特区;法规;效力等级
中图分类号:D92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142(2009)03—0054—05 经济特区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海南省,深圳市,珠海
市,汕头市,厦门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
规.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制度是中国的一个特殊制
度,在实践中对经济特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
了巨大的作用.以深圳为例,截至2008年,已经
制定了300多件特区法规,创造了国内数十个立
法上的"第一":第一批公司方面的立法《深圳经济
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
任公司条例》,第一个物业管理法规《深圳经济特
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部有关企业欠薪保
障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
一
部政府采购法案《政府采购条例》,等等.但是, 有关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问题,一直存在着巨大 的争议.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特区法规是授权 法,相当于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有些法院则认为,特区法规是地方立法,不能 超越中央立法,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而高于地方 性法规.
以上争议,到2004年3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对 "贤成大厦案"作出终审判决,似乎有了结果.贤 成大厦当年被媒体称作"中华第一楼",引发了一 场历时l0年之久,案及最高司法机关的连环行政 诉讼案,被法律界称为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 该案的争论焦点是,对在深圳特区成立的外商投 资企业的清算,应选择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 算条例》,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前者是 特区法规,后者是行政法规.深圳市中级法院和 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一致认定,经济特区法规 在经济特区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即使对于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是如此.[1]该案的判决,在 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和激烈争议.因为,经济特 区法规毕竟是地方立法,其效力竟然高于作为中 央立法的行政法规,这在单一制国家中很难让人 收稿13期:2009.02.25
作者简介:吴鹏,男,河南固始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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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论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
接受.此后,笔者经检索发现,一些地方法院在判
决中倾向于支持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相当于法律 的观点,认为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例如,2008年7月广东省珠海中级法院在一起判 决中认定,《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具有等同于法律的效力.[2]这些判决依旧引 发了较大的争议.当前,迫切需要正确定位经济 特区法规的效力,以保持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和 司法审判的公正.
一
,法理争议:经济特区法规的
效力等级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一直是悬而未决的 问题,法学界有很多争议.常见的观点有以下三 种:
第一种观点是"代理说",认为授权相当于代 理,授权立法的位阶与被授权机关依职权制定的 法律规范的位阶相同.也就是说,经济特区法规 相当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法律 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有学者认为:"委托立法权在 立法体制中的地位是与委托机关的地位相一致 的.一般说,由于委托立法权产生于一定立法机 关的委托,它应被看作委托机关所享有的立法权 限的组成部分,如果委托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它 委托有关机关行使的立法权,可以视为国家立法 权的组成部分,高于其它立法权.例如,一国的立 法机关委托某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原属国家立法机 关行使的立法职权,这种委托立法权就高于被委 托的地方立法机关通常所享有的地方立法权." [3](p.395)同时,经济特区有关领导强烈维护特区
法规的优先效力:"特区法规可以被视为在经济特 区施行的特别法,当与其它法律渊源发生冲突时, 只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 则,就应当优先适用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授权立 法的效力上位性使其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中所处 重要地位的最直观体现."[4]
第二种观点是"转移说",认为授权立法的位 阶与被授权机关依据职权制定的法律规范的位阶 相同.授权立法的位阶只能与制定机关的地位相 符合,经济特区法规依然属于地方立法,其效力应 当低于作为中央立法的法律,行政法规,这是国家 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有学者认为:"授权立法是 立法权性质因授权而依法转移后的一种立法.某 一
法定立法权,由享有该项立法权的立法主体通 过授权这一行为使其立法权转移到另一个无此项 法定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另一个国家机关就获得 了该项权限,该项权限此时成了接受授权的机关 的权限的组成部分了.所以授权立法改变了法定 立法权的性质和主体属性,产生了转移,改变了法 定立法权的划分."[5](p.217) 第三种观点是"新法说",认为经济特区法规 是在改革开放的特定时期,特定地域所进行的特 殊立法,是介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一种具 有新的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有人认为,深圳立 法权的性质属于"授权性地方立法",是地方立法 权和授权立法权的结合.原因是:第一,立法权来 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予,而不是法律的直 接规定.第二,立法只能在深圳特区内实施,而不
能施行于其它区域.第三,立法权具有更大的灵 活性和自主性,无须遵循"不抵触原则".深圳正 在或者将要建立起自己相对独立的法规体系,而 成为一个准法域.在解决法律冲突时,简单地以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或者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 原则并不足以解决这种法律冲突,因为那样将失 去授权深圳市立法权的意义.[6]
以上三种观点,都难以令人信服."代理说" 是对授权的误解,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并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的法律行为的制度.而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是最 高立法机关对地方立法机关的授权,经济特区立 法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制定法规,并独立承担法律 责任.这与民法中的代理有着本质的不同.从西 方国家的情况看,总的说来,被授权制定的法律规 范的位阶低于授权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有学者 指出:"要使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效力位阶与授权 主体相等同,在目前情况下,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 在实践中都很难做到.要明确授权立法与行政法 规,地方职权立法与行政法规,地方职权立法在位 阶,效力等级上的关系,也很难,因为这背后关系 到利益调整和权力冲突的问题,关系到中央与地 方,特区与非特区,行政机关与特区地方人大的权 力冲突和利益关系.权力配置涉及到整个国家的 权力运行和利益冲突,要靠法律诠释来解决难度 很大."[7]''转移说"是中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8](p.308)但是它没有回答为什么授予经济特区 不同于普通地方立法权的问题.经济特区法规从 性质上看,依然是地方立法,然而是一种特殊的地
方立法,享有普通立法所不具有的变通权.事实 55
吴鹏论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
上,经济特区的一般立法权和授权立法权是有很 大差别的,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效力等级的问题. "新法说"比较符合经济特区法规的特点,从过程 上看,经济特区法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授权立法, 而是改革开放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立法.但 是,这种观点事实上回避了对经济特区法规的位 阶问题,"介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之间",那么与行 政法规的关系如何?与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 的地方性法规的关系如何?
二,过程透视:最高立法机关有意
回避经济法规效力等级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权,是在经济特区的发 展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立法权.1978 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 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提出了对外开 放,对内搞活的方针.1979年7月,中共中央和 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的报告,同意两省在对 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并提出 在深圳,珠海试办"出口特区".
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深圳,珠海,汕 头和厦门设立经济特区.中央制定的《十条政策 性意见》中明确指出:经济特区的"特"在于实行国 家规定的特殊经济政策和特殊管理体制.但是, 这些城市并没有立法权,不能将中央给予经济特 区的优惠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经 济特区率先实行改革开放,客观上要求特区率先
制定一些新的法律规范或突破现行的不适应特区 发展的法律规范.但是当时国家立法工作欠债太 多,全国人大因为自身人力和时间的限制,一时也 无法及时制定满足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所需要的 全部法律,就采用了授权立法的形式.1981年全 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 及其常委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 则,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 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是经济特区授权立 法的开端.但是,两省为四市制定的法规数量很 少,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以深 圳为首的特区城市开始了争取立法自主权的努 力.[9]
1988年,全国人大作出决定,划定海南岛为 经济特区,并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遵循国 家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和国 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并 56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1992年全国 人大常委会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遵循宪 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 特区经济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广东 省人大常委会备案.1994年,1996年,全国人大 常委会又分别作出决定,赋予厦门,珠海,汕头相 同的权力,从而将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力覆盖 全部经济特区.
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将经济特区的立法 权进行了肯定和扩大.该法第65条规定,经济特 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
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该法第81条 第2款赋予了经济特区法规对于法律,行政法规 和地方性法规的变通权.同时该法第63条还规 定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属于"较大的市",其人 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样,经济 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获得了"两 个立法权",一个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一般立法 权,一个是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授权立法权,从而 出现了"一省两制","一市两制"的奇特现象. 经过20多年的发展,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取得 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经济特区的改革开放不断 制度化,法律化的过程中,授权立法功不可没.以 海南省和深圳市为例,到2003年10月底,海南省 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280多 件,其中经济特区法规26件;深圳市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法规218项,其中经济特区立法205件. [10]同时,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也填补了国内立法 的一些空白,较为典型的事件,如1993年深圳市 人大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当时《公司 法》尚未出台.再如1994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 过了《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农村 社区经济合作组织公司立法.
事实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四次授权决 定和《立法法》有意回避了经济特区法规的法律性 质和效力等级问题.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经济 特区的授权决定,仅仅要求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根 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二是遵循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三是报全国
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机关"备案"."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基本原则"都是非常含糊的语言,而 "备案"在实践中是"备"而不"审",所以事实上没 有作出任何明确的,有约束力的要求.对比《立法 吴鹏论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
法》对国务院和经济特区两个授权立法的规定可 以看出,立法者有意对后者作出模糊处理.对授 权立法作出模糊规定的原因是"当时建立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思路,经验,政策和改革开放的 探索性需要".[1o]在制定立法法时,专家学者一 致认为要把国务院的授权写清楚,而对地方授权 则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随着国家普遍实 行市场经济,全面推行普惠制,经济特区优惠政策 的优势越来越弱化了.既然全国人大有决定,用 决定就行了,立法法就不要写细了.另一种意见 则认为,授权立法还应该写细一点,国家今后也难 免就某个问题向某个地方授权.最后采取的是第 一
种意见,有意回避了对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详 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周成奎承认:严格来说授权立法并没有时间限制, 且范围未具体明确,但有大的范围限制.可能说 不清还好,说清了反而麻烦.除了地方性法规以 外,经济特区可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立法 的事项先行立法;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立 的法,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变通.全国人大常 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阚珂更为直接地揭示了
,很多人都在 问题的实质:授权立法到现在15年
对其研究,但一牵涉到具体问题,还是研究不明
白.因此,花太大精力去作理论研究不太值得,全 国人大常委会也不会给予定位,今后全国人大可 能也不会下定论.给予你们这种权力,你们就用 吧,没必要作太多的争论和纠缠.[11]从以上这 些权威人士的言论中可以看出,最高立法机关对 经济特区的立法授权是非常宽泛的,就是在特定
"特事 的历史时期赋予经济特区立法上的特权,是特办",并没有太多的法理上的考虑.经济特压法 规带有探索性,实验性,其性质和效力等级是一个 悬而未决的问题.
三,法制统一: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
等级应当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面对错综复杂的形势,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 中处境两难.经济特区对一些法院表示了严重不 满:"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适用出现冲突时,一些 法院漠视特区法规的效力,不适用特区法规的现 象时有发生,这在特区与非特区之间发生的经济 案件审理上表现得较为突出."[12]然而,要明确 经济特区法规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位阶,效 力等级上的关系,在目前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这 背后关系到利益调整和权力冲突的问题,关系到 中央与地方,特区与非特区,特区人大与特区政府 的权力冲突和利益关系.权力配置涉及到整个国 家的权力运行和利益冲突,要靠法律诠释来解决 难度很大.但是,当前可以明确以下几个基本观 点.
第一,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制度是特定历史条 件下的产物,随着改革开放新形势的发展已经失 去了存在的价值,应当被废止.[13]
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未来命运,是和经济特 区息息相关的,因此要对经济特区的未来前景有 正确的认识.事实上,经济特区的内涵是什么,究 竟要办多久,这些问题早在经济特区创办伊始就 已尖锐提出来,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过好几轮大 争论.[14]
众所周知,经济特区是是渐进式改革的产物, 是在中国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长期闭关锁 国的历史条件下创办的.全国人大授予经济特区 特别立法权,是经济特区改革开放的特殊需要,是 一
种权益之计.坚持一切服从需要,不搞争论,先 干起来再说.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经 济特区发展的历史条件不断发生新的深刻变化. 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全国全方位开放格局迅 速形成,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逐渐"普惠化",其 "窗口"作用逐渐失去了原有的价值.同时,中国 加入WTO之后,逐步取消经济特区的税收减免特 殊政策.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作为中央对经济特 区优惠政策的一部分,其存在的价值已经不如改 革开放初期那么重要.
全国人大的几次授权决定,有意地为经济特 区法规留出很大的空间.但是,授权的不明确和 不完善,导致了一系列理论和实际问题.理论上, 违反了授权立法的明确性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 一
般原则.在一般的立法授权中,授权事项必须 是具体化的,包括时间,范围都很明确.授权立法 必须具有合法性,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制度
上的问题带来实践中的困境,法律冲突现象在经 济特区非常严重,行政执法和司法上面临很多选 择性难题.所以,急需对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效 力问题进行明确.
特殊经济区是经济国际化和全球化发展的产 物,中国经济特区的未来发展方向是与国际接轨, 按照世界特殊经济区的通常模式重新规范功能和 作用.参考国际惯例,中国应当在总结经济特区 57
吴鹏论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
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经济特区基本 法》,取代现行授权立法制度.
第二,经济特区法规是特殊的地方立法,其效 力等级应当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但是高于特区所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早在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制度开始确立不久, 就有学者对特区的做法进行了批评:"我国的几个 经济特区,在立法方面的权力越来越膨胀.中央 没有的法律,特区可以自行立法.等中央制定法 律后,特区仍保留自己的法律,或不对自己法律中 与中央法律不一致的地方加以修改.即使中央有 了法律,特区也可自行立法.结果特区法院几乎 成为执行地方法律的法院.……对于经济特区的 立法,中央立法机关应该在进行专门的研究后,作 出必要的规定.在哪些事项上,特区可以与全国 不一致,应该有严格规定.除此之外,特区仍应遵 守中央制定的法律,不得自搞一套."[15] 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制度,尽管是一种特殊的 地方立法,但是依然要服从法制统一原则的基本
要求.法制统一原则,是指一国之内的法律规范 形成一个内部和谐的法律体系.一般的要求是: (1)合宪;(2)不涉及中央专属立法权;(3)不违反 上位法基本原则.[16]经济特区往往片面强调特 区法规的先行立法权和变通权,甚至误以为先行 就是"先占",变通就是"抵触",可以对抗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总结经济特区立法的特点,集中 表现为先行性(超前性),试验性,突破性和补充 性,归结为一点就是创新."[17]''经济特区授权立 法,其实质是授权经济特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 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国家的某些规定作出变通规 定."[10]以深圳为例,经济特区法规中,约1/3是 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先行制定 的,1/3是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必要变通,补 充和细化的,还有1/3是为加强行政法制,环境保 护,城市管理以及精神文明需要而制定的.[18] 其实,先行立法权是在尊重上位法权威基础上的 先行,不能违反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在相关的法 律,行政法规出台后应当及时对经济特区法规进 行清理.变通权是在法制统一原则下的变通,不 该变通的不要变通,必须变通的才变通,而且要接 受授权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总之,经济特区法规作为地方立法,其位阶应 当低于作为中央立法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 58
性法规.这是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本文提及的 贤成大厦一案中,《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 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7月2613通过 的,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是1996年6月l5
日由国务院批准,7月9日由原对外经济贸易合
作部发布的.如果深圳市立法机关及时按照行政
法规的规定对特区法规进行修改,有关的纠纷就
有可能避免.但是,直到2006年9月2613,深圳
市人大常委会才作出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 算条例》的决定,也就是说经济特区法规在10年 的时间里一直保持与行政法规相冲突的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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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新中)
范文三: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txt两个人吵架,先说对不起的人,并不是认输了,并不是原谅了。他只是比对方更珍惜这份感情。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2010年07月08日 16时32分 161
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
“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2010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101项经济特区法规于2010年7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其他经济特区法规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的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
二、在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其他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具体适用时间前,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继续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附件:2010年7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
附件:
2010年7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9.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10.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1
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12.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1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14.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15.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16.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7.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18.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20.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
21.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22.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2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5.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26.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27.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28.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29.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30.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31.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3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3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34.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35.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36.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37.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38.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39.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40.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
41.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42.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43.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
44.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
45.深圳经济特区防止海域污染条例
46.深圳经济特区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
47.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
48.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49.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50.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51.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
5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53.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54.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
55.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5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57.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58.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59.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60.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6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62.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6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6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65.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6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67.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68.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69.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70.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71.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72.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73.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
74.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75.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76.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77.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78.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79.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80.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81.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82.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
8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84.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
85.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86.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87.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88.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89.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90.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91.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92.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9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9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决定
95.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
96.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97.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
98.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99.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100.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
10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范文四: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2010年07月08日 16时32分 161
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
“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2010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101项经济特区法规于2010年7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其他经济特区法规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的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
二、在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其他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具体适用时间前,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继续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附件:2010年7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
附件:
2010年7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9.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10.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1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12.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1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14.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15.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16.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7.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18.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20.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 21.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22.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2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5.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26.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27.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28.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29.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30.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31.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3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3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34.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35.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36.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37.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38.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39.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40.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 41.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42.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43.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 44.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 45.深圳经济特区防止海域污染条例 46.深圳经济特区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 47.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 48.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49.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50.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51.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 5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53.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54.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 55.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5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57.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58.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59.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60.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6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62.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6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6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65.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6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67.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68.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69.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70.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71.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72.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73.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 74.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75.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76.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77.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78.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79.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80.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81.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82.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 8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84.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 85.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86.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87.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88.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89.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90.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91.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92.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9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9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决定 95.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 96.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97.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 98.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99.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100.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 10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范文五: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txt 女人谨记:一定要吃好玩好睡 好喝好。一旦累死了,就别的女人花咱的钱,住咱的 房,睡咱的老公,泡咱的男朋友,还打 咱的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2010年 7月 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 特区适用的决定
2010年 07月 08日 16时 32分 161
主题分类 : 法制建设
“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2010年 7月 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 特区适用的决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2010年 7月 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 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0年 6月 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2010年 7月 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 特区适用的决定
(2010年 6月 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 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 ,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 2010年 7月 1日前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 101项经济特 区法规于 2010年 7月 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罚条例》 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 《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等其他经济特区法规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的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
二、在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其他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具体适用时间前,新纳入经济特 区范围的区域继续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附件:2010年 7月 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
附件:
2010年 7月 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9.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10.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1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12.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1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14.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15.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16.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7.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18.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20.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
21.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22.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2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5.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26.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27.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28.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29.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30.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31.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3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3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34.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35.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36.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37.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38.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39.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40.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
41.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42.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43.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
44.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
45.深圳经济特区防止海域污染条例
46.深圳经济特区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
47.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 48.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49.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50.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51.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
5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53.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54.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
55.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5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57.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58.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59.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60.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6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62.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6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6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65.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6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67.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68.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69.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70.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71.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72.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73.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
74.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75.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76.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77.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78.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79.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80.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81.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82.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
8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84.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
85.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86.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87.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88.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89.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90.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91.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92.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9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9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决定
95.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 96.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97.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
98.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99.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100.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
10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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