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2017民法总则新旧对比 新旧国十条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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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9号
一、总体要求
二、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三、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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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五、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六、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七、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八、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九、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十、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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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0日)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23号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
四、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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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六、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
七、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支持国民经济建设
八、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十、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200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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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国十条”对比(网上有很多这样的对比,多看看)
1.作用定位不同
“‘国十条’的主要作用是提高社会对保险的认识、保证保险业的正常稳定运行,而‘新国十条’则为保险业的发展以及目标作出了更多规划性设计,要求保险业加快发展。”
定位明确了,地位就相应提高了。文件明确提出完善经济补偿,强化风险管理功能,同时“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的提法,也会使得保险业的发展得到优化,使得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得到提高。
2.内容详细程度不同
由国家层面发布的“新国十条”涵盖内容颇为广泛,甚至具体到各险种,较“国十条”而言,“新国十条”更加细化,对于保险公司或更具操作性。
“新国十条”在国家政策层面确立了保险业的定位,明确界定了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发展目标。同时更加强调商业保险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服务社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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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方面的独特作用、特点,也更加符合保险业的发展规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此外,“新国十条”明确提出2020 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 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 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3.新“国十条”有创新
新“国十条”有多项创新之处,包括推动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大力发展,比如决定开展实施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巨灾保险也取得了明显的突破,要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制度,逐步形成 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责任险有望突破性发展,比如医责险,将会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 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旧“国十条”的导向有什么错误,(这问题是是石晓军老师提出和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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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保险本质的定位偏离了风险管理的本质,而把保险作为资金融通的一个工具,导致各保险公司市场策略在于扩大保费规模,快速做大,进而理财型的保险产品大行其道。新“国十条”已经回归保险的本质,突出了风险管理的作用,所以现在各大保险公司争相销售纯保障性的产品。
2、由于保险的政策导向错误,导致中国的商业保险错失了企业年金的发展机会,企业年金现在是社保基金理事会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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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刑诉新旧条文对比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
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七十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范文四: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新旧对比表(WORD文字版)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新旧对比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配偶;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 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二)父母;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 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 子女; 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 (四)其他近亲属; 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护责任,经精神病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 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
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
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
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
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
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
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
愿。
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范文五:侵权法新旧条文对比
侵权法新旧条文对比
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5. 伤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
《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
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
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
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
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
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
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
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
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
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
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
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
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
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6. 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
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
事责任。 5. 伤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6. 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7. 紧急避险的补偿规则 7. 紧急避险的补偿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侵权责任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第178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承担适当的责任。
8. 监护人责任 8. 监护人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任监护人的除外。
9.使用人责任 9. 使用人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侵权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
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 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
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
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
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
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
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
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
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
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
适当补偿。
10. 教育机构的监护责任 10. 教育机构的监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任。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
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1. 环境侵权免责事由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
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
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
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12. 高度危险责任免责事由 《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3. 第三人过错对饲养人责任的影响
《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
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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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侵权责任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