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浙江省工伤认定办法
《浙江省工伤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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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21
法规正文:《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www.44ls.com
范文二: 浙江省工伤理赔标准
,,10年度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2010年浙江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90元,年平均工资为27480元。(注:省内各市、县、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2290元/月,1374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0个月×2290元,137400元。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一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
b、二级为22个月本人工资;
c、三级为20个月本人工资;
d、四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a、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
b、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
c、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
d、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项赔偿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a、五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b、六级为14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安排工作的,此项赔偿无
a、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b、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而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提出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工作或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a、五级为30个月×2290元/月,68700元;
b、六级为25个月×2290元/月,57250元。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五级为30个月×2290元/月,68700元;
b、六级为25个月×2290元/月,57250元。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工作的)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七级为12个月本人工资;
b、八级为10个月本人工资;
c、九级为8个月本人工资;
d、十级为6个月本人工资;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3、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4、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5、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a、七级为10个月×2290元/月,22900元;
b、八级为7个月×2290元/月,16030元;
c、九级为4个月×2290元/月,9160元;
d、十级为2个月×2290元/月,4580元;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七级为10个月×2290元/月,22900元; b、八级为7个月×2290元/月,16030元; c、九级为4个月×2290元/月,9160元; d、十级为2个月×2290元/月,4580元;
范文三:浙江省工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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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鉴定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2000元/月=26000元。(详见国务院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2676元/月=26760元【详见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2676元/月=26760元【详见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
上述三小项合计为:79520元。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为:按照相关规定,上臂神经损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为12个月即12个月*(2000元-850元)=13800元(即通常所说的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16元/天*86天=1376元(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新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Act/Act_?RID=728359)。
上述一、二、三大项合计为:94696元(因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所以上述三大项赔偿款均由单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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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您现在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至少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94696元。
备注一:以上计算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参考数据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国务院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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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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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虽然工伤者杨先生是在2010年4月受的工伤,但因其在2015年才认定的工伤,故应按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计算13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以上暂按2010年浙江省湖州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112元,即月平均工资2676元,详见:中国湖州网:/view_?cid=166&id=980。
5、请您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中国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或规章规定各不同,故中国全国各地赔偿标准也不尽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如大家想知道自己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定,可以登录陈剑峰律师的网站查找。网站地址:(即:北京陈剑峰律师网)和/chenjianfeng1973(即:北京陈剑峰律师的新浪博客)。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浙江省湖州市各区县。
二、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5年,现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专业工伤赔偿纠纷律师,中国著名工伤赔偿法律事务处理专家,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等荣誉称号。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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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陈剑峰律师在2015年接受《广州新快报》、《上海法治报》、《北京社区报》、《北京劳动午报》、《北京晚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国际金融报》、凤凰新媒体、澳大利亚广播公司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专访或报道。
社会兼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和《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
工伤赔偿主要成功案例:从业十余年来,成功办理不少工伤赔偿案件,在此仅举五例典型案例:
1、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 《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2015年6月27日,《上海法治报》在《律师讲述》栏目以题为《驾车出事被截肢 认定工伤 公司注销逃责任 艰难索赔》整版刊登了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对本案的精彩回顾。
2、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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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本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3、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本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4、2009年,一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来京务工的彭先生,在建筑工地打工不慎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遂慕名找本律师代理。经过6个月的曲折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彭先生认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通过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9万元。达成协议后,彭先生的女儿欣喜之余从老家 武汉电话告诉本律师,9万元拿到了。
5、除了成功地办理了大量的代理劳动者索赔的工伤案件外,北京市陈剑峰律师还为不少用人单位或公司企业成功处理过工伤事故。在此仅举一例2010年(去年)办理的工伤死亡案例:2010年年初,杭州一家建筑公司在北京承包了一建筑工程项目,一名工人修车时被自己的车辆碾死,为此家属索赔80余万元。由于死者才21 岁,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未满55岁,按照北京的规定只能赔偿20余万元。由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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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家属要价太高,公司就慕名聘请本律师出面和家属进行谈判协商。经过一天半的3次艰苦谈判,最终将赔偿额定格在46万元,一次性付清。这样死者家属也比较满意,公司也能接受。代理公司和家属谈判,本律师并没有死板地、严格地按照法律的死规定办,而是考虑到死者是个独生子、农村的父母亲将来的赡养问题等综合考虑,决定赔偿46万元,双方均可接受,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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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2011)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2011年)
注:赔偿基数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 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 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可支配纯收入:11303元 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858元 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390元
浙江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0650元,月约为2554.17元,日约为83.97元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工伤医疗期内的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全额报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⑴、工伤津贴: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1个月—24个月(新条例为12个月,最长24个月)
最长36个月(医院证明,单位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⑵、24个月后36个月后,工伤津贴标准:本人工资的70%(新条例为60%) 2、护理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650元/365天×护理天数=? 3、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5元)×住院天数=? 4、交通费:实际交通费 5、营养费:30元×营养天数=?
二、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2554元/月=15324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109元/年×20倍=38218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为: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三、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 b、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 a、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 b、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
c、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 d、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 c、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 d、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
2、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a、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5、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营养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
b、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安排工作的,此项赔偿无 a、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b、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所在单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5、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五级为30个月×2554元/月=76620元 a、五级为30个月×2554元/月=76620元 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五、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 b、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
c、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 d、十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
b、六级为25个月×2554元/月=63850元 b、六级为25个月×2554元/月=63850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2、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4、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5、交通费、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 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七级为10个月×2554元/月=25540元 b、八级为7个月×2554元/月=17878元 (由用人单位支付):
a、七级为10个月×2554元/月=25540元 b、八级为7个月×2554元/月=17878元
c、九级为4个月×2554元/月=10216元 d、十级为2个月×2554元/月=5108元 c、九级为4个月×2554元/月=10216元 d、十级为2个月×2554元/月=5108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范文五: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以下是浙江省2007的工伤赔偿标准:
2007年浙江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39.00元,年平均工资为22070.00元。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丧葬补助金:6个月×1839.00元/月=11034.0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为a、配偶月40%×职工工资;b1、其他亲属为30%×职工工资;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0个月×1839.00元=110340.00元。2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a、一级为24个月职工工资;b、二级为22个月职工工资;c、三级为20个月职工工资;d、四级为18个月职工工资;
2、伤残津贴:a、一级为职工月工资的90%;b、二级为职工月工资的85%;c、三级为职工月工资的80%;d、四级为职工月工资的75%;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生活自理程度a、完全不能为: 1839.00元×50%=919.50元;b、大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 1839.00元×40%=735.60元;c、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1839.00元×30%=515.7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a、五级为16个月职工工资;b、六级为14个月职工工资;
2、伤残津贴:(不能安排工作的)a、五级为职工月工资的70%;b、六级为职工月工资的60%;(安排工作此项赔偿无)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生活自理程度a、完全不能为1839.00元×50%=919.50元/月; 、大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1839.00元×40%=735.60元/月;c、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1676元×30%=515.70元/月;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2 2009年有更新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a、五级为30个月×1839.00元/月=50280元;b、六级为25个月×1676元/月=41900元。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a、五级为30个月×1676元/月=55170.00元;b、六级为25个月×1839.00元/月=45975.00元。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工作)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a、七级为12个月职工工资;b、八级为10个月职工工资;c、九级为8个月职工工资;d、十级为6个月职工工资;
2、(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a、七级为10个月×1839.00元/月=18390.00元;b、八级为7个月×1839.00元/月=12873.00元;c、九级为4个月×1839.00元/月=7356.00元;d、十级为2个月×1839.00元/月=3678.00元;
3、(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a、七级为10个月×1839.00元/月=18390.00元;b、八级为7个月×1839.00元/月=12873.00元;c、九级为4个月×1839.00元/月=7356.00元;d、十级为2个月×1839.00元/月=3678.00元;
4、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生活自理程度a、完全不能为1839.00元×50%=919.50元;b、大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 1839.00元×40%=735.60元;c、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1839.00元×30%=515.7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6、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7、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8、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