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税收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税收问题
一、 缴税原则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 适用税率问题
1、 对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当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级 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2、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不并入企业的收入, 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3、 税法未明确规定个人合伙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实践中, 很多地方规定, 对于执行合伙事务个人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适用20%税率, 而不对所得项目进行区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第五条第二款: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1、 2008年3月1日起~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2、 2008年1月1日期~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 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 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来说~并无明文规定是否可以将在其所投资公司上市前购买该公司股份的成本在缴纳税收时予以扣除~但可参照以下两个条文:
1、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
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 2009年12月31日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其中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经研究发现~无论对于企业还是自热人~在研究应纳税所得额时~均将购买成本扣除。因此~似乎可推断有限合伙合伙人缴纳所得税时可以进行购买成本扣除。但此推论有待有关国家法规的具体落实。
四、 上海市对股权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当年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比照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募集资金达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奖励力度。
五、 对于投资主体为有限合伙和公司的税收比较
、 如果公司制企业的股东是自然人~企业实现的所得在缴纳25%的企业所1
得税后~只要不向个人分配税后利润~股东层面的个人所得税便可向后递延~现时税负只有25%。而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无论是否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都要按占伙比例或按合伙人人数分配所得~普通合伙人对照五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当个人所得超过5万元后~累进税率便达到35%。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以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降至15%~小型微利法人企业所得税率降至2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还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如果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又是法人公司~企业实现的所得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属于免税收入。而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企业~须并入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3、 如果一家法人公司A投资于有限责任的B公司~B公司专业从事投资业务~B公司又投资了一家境内C公司~C公司向B公司的分红属于股息性免税收入~B公司再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A公司~同样属于免税收入。而如果一家法人公司A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B~B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投资于一家境内C公司~C公司向B企业的分红在B企业固然不产生企业所得税问题~但B企业再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A有限合伙人时~必须计入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在后一种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各纳税环节的综合税收成本反而高于公司制企业。
范文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税收问题
有限合企业收征管业业的探业伙税
根据《中业人民共和合企业法》国伙(业修业后的《合企业法》称伙)第二业定条,合企业是指伙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业业依照本法在中境业立的普通合企业和有限合企业。合企业有国内伙伙伙
三业形式,即: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及有限合。有限合是业合企业业业承无限业任的伙伙伙伙担
普通合人承有限业任的有限合人共同业成的合。业业业业形式由具有良好投业意业的业业伙与担伙伙
管理机或人作业普通合人构个伙,承无限业业业任担,行使合事业业行业伙,业业企业的业业管理;作业业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人依据合业业享受合收益伙伙伙,业企业业业只承有限业任担,不业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企业业业管理。参与
合企业业业所得的法律依据伙税
业支持和鼓人投业业业企业励个,促业民业业持业、快速、健康业展国,国决业院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业人业企业和合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个独伙税,其生业业业所得,比照工商业的生业、业业所个体
得征收人所得。根据《业政部家业业局业于印业业于人业企业和合企业投业者征收个税国税个独伙个
人所得的业定的通知》税(业〔税2000〕91号)第三业定条,个独税人业企业以投业者业业业业人,合企伙业以每一合人业业业业人。其投业者的生业业业所得个伙税,比照工商业的生业、业业所得征收人个体个
所得。因业业承有限业任的企业法人不具业合人的业格税当担伙,所以有考业有限业任公司作业并没
投业人的业业业。税
自2006年8月《合企业法》重新修业法人业入了投业人以后伙将,业法第六业定条,合企业的伙生业业业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家有业收业定国税,由合人分业业业所得。伙税
业于上述所得征收分税歧,2008年12月23日,业政部和家业业局根据《中业人民共和国税国
企业所得法》及其业施例和《中业人民共和人所得法》有业业定税条国个税,业合下业《业于合企伙业合人所得业业的通知》伙税(以下业“新政策”称)(业税[2008]159号),业合企业的合人如何业业伙伙所得业业业行了明。新政策业定税确,合企业以每一合人业业业业人。合企业合人是自然伙个伙税伙伙
人的,业业人所得个税;合人是法人和其他业业的伙,业业企业所得。新政策自税2008年1月1日起业行。此前的相业业定新政策有抵的与触,以新政策业准。
目前合企业收征管上存在的业业伙税
业合管理服业信息系业后。主要表业在方面滞两:一是业登业模业业人的信息不能分有限税税区
合普通合伙与伙,业业私业合。容易业业业投业人只业人所得称伙个税,不业企业所得。二是业登业模税税业只业业法人企业注明注业金册,个独伙册人业、合企业往往不注明注业金的金业,但有限合企业的注伙册业金一般都业大,如不注明注业金册,不利于印花的业管。税
人所得申业存在法律空白。由于有限合企业其他的合企业在业业所得业个税伙与伙税,政策是不同的,个个税人投业者业业人所得,法人投业者业业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企业是其他合企业一业伙与伙
都采取核定征收,业是业有限合企业采取业业征收伙,行政法业或业章制度都有明文业定没,管理上存在空白。
人所得明业申业系业不适业新政策。如有限合企业采取业业征收个税伙,使用目前的人所得个税明业申业系业,在登业业业征收的合企业人投业人申业模业后伙个,系业自业返回到业合申业系业模业会,个人投业人无法业行上申业。网
法人投业人企业所得业业法业定不明业。其一税税确,根据《中业人民共和企业所得法》第国税二十六业定条,“符合件的居民企业之业的股息、业利等业益性投业收益业免收入”的业定条税,很容易业人造成业业,业业法人企业有限合企业取得的投业收益免收入。其二从伙属税,根据业税〔2008〕159号条文件第二业定,合企业以每一合人业业业业人。合企业合人是自然人伙个伙税伙伙
的,业业人所得个税;合人是法人和其他业业的伙,业业企业所得。第三业定税条,前款所生业业业所得和称
其他所得,包括合企业分配业所有合人的所得和企业年留存的所得伙伙当(利业)。第六业定条,上
述业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业行。此前业定本通知有抵的与触,以本通知业准。
范文三: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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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简称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有三种形式,即: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及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这种组织形式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为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当时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不具备合伙人的资格,所以并没有考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人的缴税问题。
自2006年8月《合伙企业法》重新修订将法人纳入了投资人以后,该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鉴于上述所得税征收分歧,2008年12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联合下发《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政策”)(财税[2008]159号),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新政策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新政策有抵触的,以新政策为准。
目前合伙企业税收征管上存在的问题
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滞后。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税务登记模块纳税人的信息不能区分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统称为私营合伙。容易误认为投资人只缴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二是税务登记模块只针对法人企业注明注册资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往往不注明注册资金的金额,但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一般都较大,如不注明注册资金,不利于印花税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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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申报存在法律空白。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与其他的合伙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政策是不同的,个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投资者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是与其他合伙企业一样都采取核定征收,还是对有限合伙企业采取查账征收,行政法规或规章制度都没有明文规定,管理上存在空白。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不适应新政策。如有限合伙企业采取查账征收,使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在登录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个人投资人申报模块后,系统会自动返回到综合申报系统模块,个人投资人无法进行网上申报。
法人投资人企业所得税缴纳税法规定不明确。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很容易给人造成错觉,认为法人企业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免税收入。其二,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第六条规定,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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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有限合伙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
有限合伙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简称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有三种形式,即: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及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这种组织形式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近年来,在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发现,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征管从征收方式到明细申报都存在特殊性,有别于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引起基层税收管理员的注意。下面针对其税收征管问题探讨如下:
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为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当时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不具备合伙人的资格,所以并没有考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人的缴税问题。
自2006年8月《合伙企业法》重新修订将法人纳入了投资人以后,该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鉴于上述所得税征收分歧,2008年12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联合下发《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政策”)(财税[2008]159号),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新政策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新政策有抵触的,以新政策为准。
目前合伙企业税收征管上存在的问题
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滞后。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税务登记模块纳税人的信息不能区分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统称为私营合伙。容易误认为投资人只缴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二是税务登记模块只针对法人企业注明注册资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往往不注明注册资金的金额,但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一般都较大,如不注明注册资金,不利于印花税的监管。
个人所得税申报存在法律空白。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与其他的合伙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政策是不同的,个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投资者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是与其他合伙企业一样都采取核定征收,还是对有限合伙企业采取查账征收,行政法规或规章制度都没有明文规定,管理上存在空白。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不适应新政策。如有限合伙企业采取查账征收,使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在登录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个人投资人申报模块后,系统会自动返回到综合申报系统模块,个人投资人无法进行网上申报。
法人投资人企业所得税缴纳税法规定不明确。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很容易给人造成错觉,认为法人企业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免税收入。其二,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
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第六条规定,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从以上可以看出,与合伙企业相配套的相关税收政策不够严密、明确,连贯性不强。此外,针对法人投资人是否合并纳税,目前的征管系统没有监控措施。特别是跨省市投资的,更无法监控。
加强合伙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首先,尽快完善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根据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针对存在的问题,对现行的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做进一步完善,增加有限合伙的类型,税务登记窗口对有限合伙企业应录入注册资金及投资人情况。同时更新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增加查账征收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人申报功能,以便利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管。在信息系统完善之前,针对企业名称中有“有限合伙”字样的企业,需要企业提供股东协议,查看注册资金,以核实印花税是否足额入库。
其次,变更征收方式堵住征管漏洞。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建议在核定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时确认为查账征收。积极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协商,尽快在营业执照上增加有限合伙企业
的注册资金内容。建议有限合伙企业提供中介机构的所得税年度鉴证报告,以加强对所得税的管理。
最后,强化对工资收入的检查监管。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个人投资人工资收入均较高,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因个人投资人的工资收入不允许税前扣除,属纳税调增项目,这一点区别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注意结合合伙协议的规定,检查企业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以及其申报的工资收入是否真实。
范文五:有限合伙基金的税收问题
关于有限合伙性质的基金税收问题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企业法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该基金主要进行股权投资,收益主要为被投资单位的分红及股权转让收益,请问: 1、被投资单位在向基金分配现金股利时,基金为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需要又该如何代扣,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基金取得现金分红和股权转让收益后,应采用先分后税,对于按约定应分给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部分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主体是基金,还是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
3、对于基金分得的现多股利和股权转让收益,如基金在向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分配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应“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还是应按“股权转让、现金红利所得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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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玩意有点复杂,写出来有点长,要有耐心才看得清楚。
我分步骤来分析,楼主你看看是否合理:
一、关于“股息、红利”
1、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时,应该不会对合伙基金所得的股利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00-09-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01-17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行文上分析,如果是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了,就不存在这里需要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再计算缴纳的问题。
对比法规(可以不看,作为对比用):
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由被投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的。不一样啊,不一样~
《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2-08-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2]128号):.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2005-06-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107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投资基金取得“股息红利”后,按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不并入投资基金的当期收入,而是作为普通合伙人所得,但因为此普通合伙人也是一个合伙企业,这样“股息红利”直接由最上层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果是自然人)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投资企业上市前税率为20%,上市后税率为10%)。
二、股权转让所得
1、投资基金在转让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取得的收入并入投资基金当期的收入。 法规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00-09-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91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
2、因投资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特点,合伙企业在投资基金实现股权转让的收益后,算出当期实现的利润,然后根据投资比例或其他原则来计算各自所得,然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注意,这里即使基金没有分配基金收益,也是需要计算并缴纳所得税的(注意看法规中的“留存所得”)。
万恶啊,万恶~如果我的理解是正确的话,这比正常的个人直接持有股权转让只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要高,不过好处就是可以弄一大堆费用来冲减当期利润。
法规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00-09-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91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12-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159号):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直接回答一下你的问题,理由见楼上。
1、被投资单位在向基金分配现金股利时,基金为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需要又该如何代扣,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答:不需要代扣代缴。由最终的自然人在基金收到现金分红时去缴。
2、基金取得现金分红和股权转让收益后,应采用先分后税,对于按约定应分给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部分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主体是基金,还是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
答:基金取得现金分红和股权转让收益要分开考虑。
前者在1中已回答,2是在年底基金计算出利润后由最终的自然人去缴。
3、对于基金分得的现多股利和股权转让收益,如基金在向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分配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应“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还是应按“股权转让、现金红利所得适用税率”,
答:现金分红,如果被投资企业未上市,则适用20%税率,已上市,税率为10%; 股权转让收益和其他收入成本并在一起计算在年底出所得,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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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策层面均已答复,谢谢~想探讨一下操作层面的问题: 1.被投资单位在向有限合伙基金分配现金股利,如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诚然根据《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01-17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上述文件是基于未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制定的,合伙企业只能由自然人成立,根据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又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是企业法人,而企业法人取得的现金股利是不适用个人所得税,只是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有限合伙基金对外投资,取得现金股利,在被投资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时,需要知道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的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这在实际操作中,对未上市企业在股东不多的情况下,尚能操作,如对于上市公司,
如何操作,如何代扣,欢迎交流
国税函〔2009〕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
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五、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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