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一)政策解读
国家于1999年开始试点,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我省在经过2000年和2001年在大安市、敦化市进行退耕还林试点后,于2002年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通知规定:“从今年(2004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根据此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明电?2004?3号),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我省将向退耕户补助粮食实物改为补助现金”,“粮食补助改发现金后的具体标准为每斤粮食补助068元”。这样,国家按每亩140元下拨粮食补助资金,
我省按每亩136元标准下拨,每亩留4元,用作省级以丰补歉资金,现存于“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标准一直没变。
(二)政策问答
1、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粮食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千克。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2、退耕还林补助年限是多少?
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退耕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市场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按8年计算。
3、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是否还继续给予补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文件规定: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的生活困难。
4、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继续补助标准是什么?
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
助现金70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5、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继续补助期限是多少?
继续补助期为:退耕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6、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如何发放?
粮食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入我省“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市县财政局在同级农发行开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在当地金融部门开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省财政通过“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对市县“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拨付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市县对乡镇也是通过专户拨付粮食补助资金。乡镇财政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分配情况公示后,将现金直接发放到退耕农户手中。
范文二: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政策
一、退耕还林的范围
退耕还林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其标准是: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平原区;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只要具备条件、农民自愿,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二、退耕还林优惠政策
1、要实行 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人承包 的政策措施,把握 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 是保证 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 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
2、补助政策
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
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 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4、退耕地造 林后,禁 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
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 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6、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对象为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体农户。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
7、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8、对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尊重退耕户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
9、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
10、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管护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确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
三、如何选择树种并保证质量
树种选择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对水土流失和沙化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营造生态林要尽量选择既有生态功能、又有经济效益的兼用树种,如油茶、核桃、乌桕、板栗、枣树、柿树、桑树、花椒、杜仲、山茱萸等,采取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结合。以苹果、李子、梨树、桃树、杏树、石榴、葡萄等水果树种营造的经济林和密度达不到国家要求的速 生丰产林,必须采取水保措施。退耕还林必须按设计的林种、树种、密度造林,确保质量。
四、如何承包退耕还林工程
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沙、荒滩的造林地的 承包,必须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承包后要及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1、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 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实行责权利持钩,把植树和管护任务长期承包到人,承包期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退耕后不愿承包管护的,可由别人承包管护,担必须办理有效手续。
2、对荒山、荒沙、荒坡、荒滩造林,提倡大户或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租赁、买断。
3、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应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退耕户和承包户协商解决。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五、耕还林政策如何兑现
各地应将国家下达的年度退耕还林任务逐级落实到户,并分户建卡、签订合同。由农户按规定的数量和进度进行造林和管理。造林后,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填写《农户退耕还林手册》。农户凭《农户退耕还林手册》,到当地粮]管所领取粮食,到财政所领取补助现金。退耕还林后,确需抚育间伐或采伐更新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自行砍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
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又做了最新的完善。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在原先的补助政策到期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要点有五条:
一是原先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再延长一个周期,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还草两年;二是在延长期内,从粮食补助资金中拿出一半对退耕农户进行直接补助,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三是从粮食补助资金中拿出另一半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等方面,并对特殊困难地区倾斜;四是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到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五是中央有关补助资金,按核实的还林还草面积,逐年核定各省的补助总量,包干到省;其中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从今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
范文三:退耕还林政策问答
退耕还林政策问答
1、什么是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2、国家实施退耕还林的目的是什么?
退耕还林的目的是为了恢复植被,减少水土流失,改善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
3、国家实施退耕还林的意义何在?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开仓济贫、扩大内需,以钱粮换生态"的重大决策,是针对我国生态环境状况,站在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高度,着眼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作出的重要举措,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根本和切入点,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化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根本上扭转长江、黄河流域水患灾害的治本之策,是功在当代,造福子孙的一件大好事。
4、退耕还林的基本政策措施是什么?
基本政策措施是朱总理在99年提出的"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十六字政策,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5、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的几个主要环节是什么?
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的几个主要环节也是朱总理总结概括出的,它们是"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障。"
6、退耕还林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7、退耕还林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生态优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8、退耕还林的总的要求是什么?
退耕还林总的要求是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能致富。要严格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钱粮补助,按工程实施成效进行奖惩。
9、实施退耕还林国家规定的钱粮补助政策是什么?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合格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偿提供补助粮食、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以及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如下:(一)每亩每年补助150公斤原粮。(二)退耕土地种苗和造林补助费每亩50元;退耕土地生活补助费每亩每年20元。(三)还生态林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期限至少为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期限为5年;还草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期限为2年。(四)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退耕土地种苗和造林补助费。
10、哪些地方可以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
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这些地方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一)水土流失严重的;(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三)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四)生态脆弱和生态地位重要的区域,如25度以上的陡坡地(平原县市16度以上的陡坡地)、江河两边、湖库周围、山脉顶脊、重点风景名胜区、城镇周围、省道国道及铁路干线两边等地区。
11、哪些地方不能纳入退耕还林范围?
(一)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水田、标准化梯田;(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平缓耕地;(三)凡属往年已造林的面积;(四)国发明电[1998]8号下发后即从1998年8月以后开垦的坡耕地,必须无条件退耕还林,不享受国家钱粮补助政策;(五)退耕还林坡耕地面积按土地部门土地详查确定的数据为基数,土地详查后开垦的坡耕地一律不得纳入退耕还林工程范围,由开垦者无条件退耕还林;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12、哪些农户不能实施退耕还林?
(一)退耕还林农户人平当家地少于0.5亩的;(二)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三)农户不愿退耕的。
13、哪些情况下不能享受国家钱粮补助政策,但可以领取种苗和造林补助费的?
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兑现钱粮补助政策的范围,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每亩5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种苗和造林费补助。
14、各级政府对退耕还林工程负什么责任?
国家实行退耕还林"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省,省政府对本省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负总责;相应地,省政府实行退耕还林"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市、五到县,各有关工程市(州)、县(区)对本行政管辖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负总责。
15、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如何编制?
国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我省退耕还林规划由省林业局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16、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退耕还林规划主要包括:(一)范围、布局和重点;(二)年限、目标和任务;(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四)效益分析和评价;(五)保障措施。
17、年度计划如何编制与审核?
省林业局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我省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我省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18、年度实施方案如何编制?
省林业局根据下一年度全国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我省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局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县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9、年度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四)造林模式;(五)种苗供应方式;(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20、作业设计如何编制?
各工程县(市、区)要根据县级总体规划及省下达的年度计划,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作业设计,1月底以前完成县级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及作业设计编制工作,把工程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上报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商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审定后纳入省级林业建设年度计划,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1、退耕还林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一是计划的申报批复。需要退耕的农户凭土地承包合同和书面申请向当地村委会申报,村汇总后向乡镇书面申报,乡镇组织技术人员对各村申报面积的可行性进行核实,并将符合条件的面积汇总后向县里申报,县里向市递交申请报告,市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和各乡镇申报面积综合平衡后下达退耕还林计划。二是规划设计。将任务、树种、栽植模式、完成时间、质量标准等落实到田间地块和每个农
户,并形成设计材料。三是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四是项目按规划设计实施,并制定后期管护措施。五是检查验收。六是政策兑现。
22、为什么要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凡是纳入退耕还林范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都要签订承包合同。退耕还林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村组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以明确乡、村及退耕农户的权利和义务。
23、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四)管护责任;(五)资金补助、粮食补助的给付标准和方式;(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八)违约责任;(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24、退耕还林者的义务有哪些?
退耕还林者的义务有:(一)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二)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林粮间作、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原有地表植被的活动。(三)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县、乡镇的统一安排下在宜林荒山荒地上造林。(四)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25、什么是生态林?
生态林是指在退耕还林工程中,营造以减少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等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以及竹林等。
26、生态林造林验收合格最低的株数是多少?
乔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造林密度下限为100株/亩(竹类为35株,杨树为50株);灌木营造的生态林,下限为150株/亩。
27、什么是经济林?
经济林是指在退耕还林工程中,营造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28、什么是生态和经济兼用林?
生态和经济兼用林是指既能减少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发挥一定的生态效益;又能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的林木。
29、经济林及生态经济林兼用林的造林密度有什么要求?
经济林及生态经济林兼用林的造林密度要达到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95)要求。
30、我省退耕还林的生态林造林主要乔木树种有哪些?
松树、落叶松、杉木、柳杉、水杉、池杉、红豆杉、柏树、栎类、栲树、水青冈、桦树、桤木、椴树、樟树、槭树、楝树、杨树、柳树、刺槐、中槐、榆树、朴树、银杏、合欢、相思、檀树、楸树、木麻黄、鹅掌楸、核桃楸、鹅耳枥、黄连木、杜英、喜树、女贞、翅荚木、枫香、石栗、石楠、楠木、连香树、泡桐、枫杨、棕树、木荷、香果树、红椿、香椿、臭椿、杨梅、八角、刺楸、南酸枣、拟赤杨、盛果树、楠木、重阳木、木莲、红豆树、皂荚、领春木、虎皮楠、青檀、珙桐、银鹊树、竹类。
31、我省退耕还林的生态林造林主要灌木树种有哪些?
茅粟、野山楂、冬青、化香、白檀、海棠、蔷薇、山胡椒、山苍子、乌药、灌木竹类、报春、爬柳、盐肤木、夹竹桃、三棵针、狼黄荆、蛇藤、山茶、锦鸡儿、绣钱菊、金缕梅、小蘖、山毛豆、黄荆、黑荆、杭子梢、杜鹃、车桑子、余甘子、沙棘、马桑、胡枝子、广东紫珠、黄栀子、金银花、山葡萄、野葛、黄栌、火棘、紫穗槐、三桠、金银子、野山楂、绣球、刺五加、木瑾、茉莉、栀子、十大功劳。
32、我省退耕还林的生态和经济兼用林造林树种有哪些?
油茶、核桃、油橄榄、乌桕、板栗、枣树、柿树、木瓜、茶树、桑树、漆树、花椒、杜仲、厚朴、山茱萸、山核桃、香榧、油桐。
33、我省退耕还林的经济林造林主要树种有哪些?
桔、柚、橙、枇杷、猕猴桃、苹果、梨树、杏树、桃树、李子、葡萄、石榴、肉桂、花红、樱桃。
34、生态林应占整个造林面积的比例是什么?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35、生态林以及生态和经济兼用林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以及生态和经济兼用林,由县级以上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标准认定。标准是:(一)造林树种属于我省退耕还林的生态林造林的乔木树种或灌木树种或我省生态林和经济林造林兼用树种之一的;(二)造林密度达到生态林或生态和经济兼用林造林密度要求的;(三)在经营措施上,主要是利用自然地力形成和恢复林分植被。禁止采取大面积的垦复、松土、割灌、除草等抚育措施。
36、经济林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退耕还林营造的经济林,由县级以上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标准认定。标准是:(一)造林树种属于我省退耕还林的经济林造林树种之一的;(二)造林密度达到《造林技术规程》中规定的造林密度要求的;(三)在经营措施上,采用嫁接苗、大苗、名特优苗等,造林后可进行局部垦复、松土、施肥等抚育措施,同时必须采取林草间作和建造生物埂等水保措施。
37、对超过20%的经济林有何规定?
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不补助粮食和现金。
38、哪些地方一定要栽植生态林?
坡度在30度以上及生态脆弱的坡耕地,退耕还林合同以及作业设计中按生态林造林进行编制的坡耕地,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退耕后只能还生态林。
39、哪些地方可以栽植经济林?
(一)立地条件适宜,且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在保证整体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可适当发展经济林;(二)退耕还林合同及作业设计中按经济林造林进行编制的地方。在雨量充沛,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要大力发展竹林、速生丰产林。
40、退耕还林者可以在林下栽植一些作物吗?
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不进行全垦,进行带状整地或块状整地等局部整地方式,可采取林果间作、林竹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多种合理模式还林,立体经营,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但退耕后严格禁止林粮间作。
41、退耕还林的形式有哪些?
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退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有关人民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后,可以自行还林,也可以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委托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施多种经营。
42、种苗生产、供应、调剂的原则是什么?
1、适地适树、适种源区;2、定点采(供)种、定向育苗、定向供应;3、严格质量标准,坚持使用良种及良种苗木。
43、种苗如何供应和采购?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供应优质种苗。林业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下,实行公开招标,择优确定种苗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农户指定种苗供应商。特殊情况下,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同时采购的苗木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检验检疫合格,方可用于造林。集中采购的,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 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44、种苗的"三证一签"是什么?有何规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的种苗必须有林业部门出具的种苗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证、检疫证和产地标签,凡是不具备"三证一签"的种苗,不准进入市场。
45、个人可以从事退耕还林种苗生产吗?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因此个人可以从事种苗生产,但必须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
46、退耕还林者可以直接用播种的方法造林吗?
可以。但要求必须用良种进行播种,良种使用率要达到90%以上。
47、造林的株行距是怎样的?
生态林以及生态和经济兼用林的株行距一般为2米×3米、2米×2米、2米×1.5米、1.5米×3米,经济林的株行距按照《造林技术规程》进行操作。种植时可呈规则型、品字型、梅花型进行配置。
48、检查验收的合格标准是什么?
严格按照退耕还林合同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等要求造林;造林的株数达到规定的数量,如杨树一亩地最少要栽植50株;工程造林用苗的良种使用率达到90%以上,一级苗使用率必须达到80%以上;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生态林保存率达到80%以上,经济林保存率达到85%以上;没有全垦,造成水土流失的;没有套种任何农作物,没有毁林复耕。
49、造林成活率是什么?
造林成活率是指造林后前三年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造林总株数按作业设计株数、最低合理初植密度、造林总株数三者中株数最大者计,下同)之比。
50、造林成活率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合格的标准为造林成活率要达到85%(含85%)以上,不合格的经补植验收合格后可列入造林完成任务。
51、什么是造林保存率?
造林保存合格标准是以株数保存率来反映。株数保存率是指造林三年后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52、造林保存率合格标准是多少?
生态林造林保存率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达到80%以上,经济林保存率达到85%以上。
53、人工直播造林的合格标准是什么?
人工直播造林三年内合格标准为每亩株数至少200株,三年后幼树保存合格标准为每亩株数至少160株。
54、人工种草的合格标准是什么?
人工种草三年内每平方米20株(丛)以上或覆盖度至少为40%为合格样方,合格样方率至少为80%的小班为当年种草合格小班。种草三年后覆盖度至少为80%的小班为种草保存合格小班。
55、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一)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和施工作业设计文件等;(二)年度退耕还林工程施工面积、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成活率、合格率、覆盖度等;(三)上一年度应补植任务的完成面积、合格率;(四)退耕农户档案卡片的建立情况、与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情况及政策兑现情况;(五)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种植密度、种苗质量、栽种时间、使用良种等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情况;(六)生态林比例、经济林比例,混交林比例及经济林采取水保措施情况,工程管理、管护情况。
56、检查验收引用的标准包括哪些?
(一)退耕还林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二)《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99);(三)《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99);(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95);(五)《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91)
57、县级检查验收如何进行?
县林业局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58、省级复查如何进行?
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由各县级政府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在县自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省、市(州)联合抽查。县级验收结果作为给退耕农户兑现补助政策的直接依据,省、市(州)联合抽查结果作为省与工程县市结算退耕还林补助钱粮的依据。
59、粮源如何组织?
粮源由县级政府按就地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解决。原则上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必要时可动用地方储备粮或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60、补助粮食调运费用由退耕农户承担吗?
国家规定:补助粮食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因此退耕农户不承担补助粮食调运费用。
61、粮食种类与质量有何规定?
粮食供应以稻谷、小麦、玉米为主。各工程县市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62、退耕还林者不要原粮,要加工好的粮食,行吗?
可以。各工程县市可根据农户需要,按国家规定的加工折率,供应大米或面粉。
63、退耕还林者领取钱粮补助的程序是怎样的?
退耕还林者在完成退耕还林合同规定的造林任务的当年底,经县级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
验收合格,发给验收合格证明或在粮食供应证上注明计划面积、合格面积,退耕还林者凭验收合格证或粮食供应证分别到粮站、财政所按标准领取补助粮食和现金。
64、退耕还林者第一年造林成活率合格后,以后就一直按照第一年的检查验收合格面积兑现钱粮补助吗?
不是这样的。退耕还林者第一年造林经检查验收合格后,领取当年的钱粮补助;第二年、第三年经县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造林株数成活率达到85%以上、以后年份造林株数保存率达到80%以上(经济林要达到85%以上)才能领取钱粮补助。
65、某个农户退耕还林合同上要完成退耕地造林10亩,上半年检查验收只完成6亩,合格面 积4亩,年底总共完成了10亩,检查验收时只有合格面积8亩,第二年春季他将剩余不合格的2亩地进行了补植,那么他第一年及以后要领取多少粮食及现金?
在第一年,粮食分两次兑现,他第一次可领取粮食600斤,到年底时可领取粮食1800斤,现金160元。第二年如果剩余不合格的2亩地纳入了这年的退耕还林计划,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可按照国家政策兑现钱粮补助;如果没有纳入计划,则不能享受钱粮补助。造林后要加强抚育管理,造林成活率及保存率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兑现钱粮补助。
66、粮食如何兑付?
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实行报账制。只有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经过各县级政府认真检查验收,才能兑现钱粮。县级检查验收结果作为给退耕农户兑现补助政策的直接依据。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按照上半年退耕还林县级自查合格面积的一半兑现,到年底时按照检查验收合格面积兑现余下的粮食。
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发放该年度补助粮食。
67、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如何使用和发放?
凡使用一、二级苗成活率在85%以上的,每亩补助50元。造林成活率在85%以下,由造林单位或个人负责补植,补植种苗费由造林单位或个人承担。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和造林补助费。
68、生活补助费如何支付?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发放本年度生活补助费。
69、工作经费如何解决?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费用和科技支撑费用,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退耕还林具体情况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工程管理、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
70、林权如何登记?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将土地证换发成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同时作相应调整。
71、土地承包期限是多长?
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72、退耕还林有什么税收优惠?
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国家补助粮食达到或超过了退耕之前原常产水平,要从补助粮中先扣除原定的农业税;常年产量低于标准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农作物产量多少,不能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食中扣除,不能向农民征收。
在停止粮食补助的年度,同时停止扣除农业税。
73、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退耕还林者可以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吗?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不允许采伐的,给予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74、"十不准"的规定包括哪些?
(一)不准虚报、冒领、骗取退耕还林补助钱粮;(二)不准用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抵扣退耕地以外应征税费;(三)不准用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抵扣种苗费;(四)不准克扣退耕农户钱、粮补助;(五)不准给退耕农户兑付陈化、变质的不合格粮食;(六)不准将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变卖后以现金的形式兑付;
(七)不准按人口平均兑付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八)不准将粮食运费分摊给农民;(九)不准将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挪作他用;(十)不准毁林开荒。
75、"六公开"是什么?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要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地点、面积、栽植模式、造林树种、检查验收结果和政策兑现情况用固定栏张榜公布,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76、所有人都可以检举控告退耕还林中的问题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和退耕还林工作中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会及时处理。省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监督电话为027-87395246。
77、违反退耕还林政策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应该追究什么责任?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的;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2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款。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1、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2、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3、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4、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给予种苗和造林补助费的;5、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6、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和造林补助费的;7、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费补助标准的种苗费的;8、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78、违反退耕还林的种苗供应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9、违反退耕还林的粮食供应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折算现金额或者代金券额1倍以下的罚款。
80、违反退耕还林政策的退耕还林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处理;森林法、草原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范文四: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政策
(一)国家按照核定的坡耕地退耕还林实际合格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偿提供种苗补贴和生活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10元,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生活补贴20元,还生态林的补助期限为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期限为5年。
(二)现行坡耕地退耕还林补助期满,经国家组织验收,核定退耕还林的实际合格面积,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生活补贴20元,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限为生态林8年,经济林5年。同时,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巩固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良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
(三)市政府从2008年开始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林果茶产业基地建设,实行以奖代补:
①对新建连片规模在500亩以上的苗木花卉基地,每亩补贴300元; ②对新建连片规模在500亩以上的茶叶基地,每亩补贴600元;对低效茶园改造后达到无公害高效茶园标准且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300元;
③对新建连片规模在500亩以上的干鲜果基地,每亩补贴300元;对低效果园改造达到绿色水果生产标准且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200元。(市林业局,咨询电话:65667533)
长江日报:投资林业7项优惠政策
长江日报2008-7-29本报讯(记者周韧 通讯员李苨苨 李伟)未来几年,我市林业将重点发展苗木花卉、高效经济林、速生丰产林、森林旅游等四大产业,创业者投资林业领域项目可享受7项优惠政策。
我市将打造五大林业产业基地,包括20万亩苗木花卉板块基地、40万亩鲜食水果基地、10万亩高效茶园、50万亩速生丰产林产业带,以及利用黄陂区木兰山、盘龙城遗址等山水
和人文资源,建设森林生态旅游和观光休闲产业带。
7项林业配套优惠政策是:林果产业新建基地补助政策,新建花卉苗木、干鲜果、茶叶基地连片500亩以上的,每亩分别补助300元、300元、600元;低产林改造补助政策,对低效果园、低效茶园改造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的,每亩分别补助200元、300元;对林果产业大板块、大基地,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扶持,优先安排林业投资;对从事林业种植、加工及木材经营加工、森林旅游产业等经营大户,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申报与审核,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林业科技示范户给予贴息贷款支持,对林果产业关键领域关键技术优先安排科技经费;对从事林果产业生产、森林旅游产业等林业产业开发的企业,鼓励支持林地流转;对连片规模开发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的大企业,其森林与林木采伐计划单列。
武汉市强农惠农政策宣传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关于对中央和省各项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开展拉网式检查的指导意见》(鄂纪办发
[2011]5号)精神,从3月11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项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拉网式检查工作。现将武汉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拉网式专项检查内容和市、区检查工作专班举报电话、网址予以公布,从4月8日起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一、武汉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内容
(一)农业税费“三免”:即免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农民负担的排涝水费。
(二)农村惠农“七补”:
1、粮食直补:标准约在每亩10-12元。
2、综合直补:东西湖、汉南、中心城区及开发区每亩68元左右、其它区每亩37-49元(市财政局,咨询电话:85774901)。
3、水稻良种补贴:全市统一标准为早稻每亩10元,中、晚稻每亩各15元。
4、油菜良种补贴:全市统一标准为10元/亩(边角地、新开荒地不享受)。
5、棉花良种补贴:全市统一标准为每亩15元(市财政局,咨询电话:85731742)。
6、能繁母猪补贴:对全市所有养殖户(场)所饲养的能繁母猪实行直补政策,每头每年补贴50元(市农业局,咨询电话:65683290)。
7、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农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省级财政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农机具价格的20%进行补贴,市级财政补贴标准:农机具价格5万元以下按30%补贴,农机具价格5-10万元按25%补贴,农机具价格10万元以上按20%补贴,本市农机企业生产的机具补贴比例提高5%,引进填补我市空白的先进农机具补贴比例为40%,单机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市农业局,咨询电话:65683297)。
(三)扶持畜牧业发展政策:对武汉外环以外适度养殖区内经申报批复的万头生猪养殖区、10万只蛋鸡养殖小区、1000头奶牛和肉牛养殖小区,给予100万元基础投施建设补贴;50万元治污补贴肉鸭单批出笼5万只或全年出笼30
万只的给予5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市农业局,咨询电话:65683290,65683256)。
(四)退耕还林政策:
1、国家按照核定的坡耕地退耕还林实际合格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偿提供种苗补贴和生活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10元,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生活补贴20元,还生态林的补助期限为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期限为5年。
2、现行坡耕地退耕还林补助期满,经国家组织验收,核定退耕还林的实际合格面积,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生活补贴20元,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限为生态林8年,经济林5年。同时,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巩固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良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
3、市政府从2008年开始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林果茶产业基地建设,实行以奖代补:①对新建连片规模在500亩以上的苗木花卉基地,每亩补贴300元。②对新建连片规模在500亩以上的茶叶基地,每亩补贴600元;对低效茶园
改造后达到无公害高效茶园标准且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300元。③对新建连片规模在500亩以上的干鲜果基地,每亩补贴300元;对低效果园改造达到绿色水果生产标准且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200元(市林业局,咨询电话:65667533)。
(五)对水产业农户的扶持政策:对长江禁渔期捕渔的渔民市财政和区财政,分别对持有合法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民在禁渔期的三个月(4-6月)每人每月各发放120元的补贴;对持有渔业船舶证书并经渔政部门检验合格的渔业养殖、捕捞机动船舶,按其马力,以2006年油价为基准上下浮动,由中央财政统一发给渔民的船舶燃油补贴(市农业局,咨询电话:65683297)
(六)农业政策性保险:从2007年起,农民可自愿参加农业政策性保险。投保对象为水稻种子、钢架大棚、小龙虾、家禽、蔬菜(西甜瓜)等,财政部门将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投保人60%的保费补贴,由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其中,水稻、能繁母猪、奶牛等保险由中央、省财政分别给予50%和30%补贴,共计补贴保险投入额的80%(市农业局,咨询电话:65683240)。
(七)扶持农业科技示范户:对市级农业科技示范户、核心示范户给予贴息贷款扶持,其中,市级科技示范户贷款
7万元以内,核心示范户贷款50万元以内。市财政按照“先付后贴、一年一付”的方式给予贴息扶持。每名科技示范户至多享受3年贷款贴息政策(市农业局,咨询电话65683235)。
(八)粮食最低收购价: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国家政策统一规定:2011年生产的三等早籼稻、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02元、107元,比2010年分别提高9元(93元)、10元(97元)。咨询电话:市粮食局82818259。
(九)对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即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贫困家庭学生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及方式由区政府确定(市教育局,咨询电话:65608475)。
(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市实现新农合“一卡通”全覆盖,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达185元以上,参合农民在乡镇街卫生院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70%以上。实行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在蔡甸区开展儿童白血病等试点大病救助工作(市卫生局,咨询电话:82770209)。
(十一)民政优扶惠民政策:
1、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2010年5月起,中心城区、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年1730元,远城区
农村调整为每年1440元。(市民政局,咨询电话:85736109)。
2、农村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各项政策待遇。(1)从2009年10月1日起,农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为5396元/年、5186元/年、4986元/年;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的在老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5184元/年、4704元/年。(2)从2009年8月1日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为2460元/年;农村的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2400元/年;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2400元/年。(3)农村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民政局,咨询电话85736086)。
3、对农村五保户实行政府供养。2010年,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标准为200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为1500元/年。2011年将会提高300元。(市民政局,咨询电话:85736526)。
(十二)建立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纳入试点的区、街(乡镇)范围内,具有武汉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目前统一确定为1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800元、1000元、1200元9个档次,供参保人员选择。市、区人民政府按照1∶1的比例对当年正常缴费的参保人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依法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商议确定。对于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时按照最低的保险费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咨询电话:85804023)。
(十三)实施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建制村在核定职数内、2009年1月1日以后在职的村主职干部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为: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咨询电话:85804023)。 (十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2006年4月10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16周岁以上),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2009年7月1日后的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采取“先保后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咨询电话:85804023)。
(十五)为农业户籍外出务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市区政府分别出资,每年为农业户籍外出务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元。外出务工人员在往返途中、工作之外发生意外伤害的,可不同程度的获得赔偿(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咨询电话:85771813)。
(十六)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凡属武汉户籍的农村劳动力需转移就业的,每人每年均可按规定享受一次免费转移就业培训。培训补贴的标准为:400-800元/人。其中,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咨询电话:85792541)。
(十七)农村劳动力创业培训:凡属武汉户籍的农村劳动力如果有创业意愿,可申请参加我市定点创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班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含创业意识培训内容)补贴标准为每人1200元,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6个月内成功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按标准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创业未成功的,按标准的60%补贴(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咨询电话:85792541)。
(十八)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凡属武汉户籍或外地户籍进武汉城区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持单位务工证申请技能鉴定的,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咨询电话:85758353)。
(十九)农村计生奖励政策:
1、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以下优待。①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②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包括征用土地补偿和拆迁补偿等补偿费用)、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2004年国家出台的对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在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存无子女且年满60周岁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年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2009年,我市将此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又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2008年国家出台的对独生子女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满四十九周岁后,由政府给予扶助,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的制度。国家规定由政府将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分别给予按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不低于100元(我市分别为:不低于120元、不低于15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扶助。
4、我市育龄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符合生育政策只生育了一个或两个女孩并采取输卵(精)管结扎方式避孕节育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农村独女户,双女结扎户女孩中考优录政策。2007年起,我市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双女结扎户的女孩参加中考,给予增加5分的录取加分政策。
6、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2009年起,我省实行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女参加高考报考省属高校时,可申请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的优惠政策(市计生委,咨询电话:82261045)。
(二十)农村道路建设:对列入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区通乡二级公路路面改扩建,市交委每公里补贴10万元;通湾公路建设每公里补助16.8万元(市交委,咨询电话:68820036)。
(二十一)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市政府每年列出专项资金1亿多元,用于提防整险加固、农村排灌泵站改造、灌溉水源工程和小农水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从今年起,各级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投入3.6亿元为远城区16个社区319个行政村,44万人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市水务局,咨询电话:82770461)。
(二十二)土地整理:我市每年都列支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平原地区按亩平投入1500元、丘陵地区按亩平投入2500元的标准,建设旱能灌、涝能排、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的高标准农田(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电话:82700837)。
二、举报电话、网址
1、市纪委举报电话:82634090
投诉网址:武汉市廉政网(www.whjjjc.org.cn)
2、青山区纪委举报电话:68860336
投诉邮箱:(JCJ65111@163.com)
武汉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检查工作专班
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
范文五:退耕还林二轮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8〕2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以下简称“两个确保”),现就完善我区退耕还林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进一步扶持退耕户后续产业发展,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落实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林木后期抚育管护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计问题,杜绝砍树复耕现象的发生,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
二、政策内容
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
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由当地政府与农户签订管护合同。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对补助政策期满的退耕地造林情况,各级林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每年要组织专人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兑现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要进一步加快林权证发放进程。对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生活补助费的领取,由各旗县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该资金全部用于退耕户,与营造林的抚育管护挂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生活补助费,要直接面对退耕户;为每个退耕户建立补助资金储蓄卡,逐步取代现金发放方式;禁止村、社集中领取;对实行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一卡通”试点的旗县,按相关规定执行;要坚持公开公示制度,验收结果与兑现结果都要以村、社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在2007年年底前已期满的,从2008年起发放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在2007年年底后到期的,从到期所在年份的次年起发放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三、专项资金
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按照退耕地造林面积每亩安排70元。自治区按照工程所在旗县退耕地造林总量核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旗县,
从2008年起按照8年时间平均安排,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退耕农户后续产业建设5个方面。
(一)资金的安排方式。自治区从2008年起,根据各旗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所列建设内容,下达各旗县年度投资计划。
(二)资金的使用方向。该资金属于建设资金,要逐级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资金的使用要与有退耕农户的行政村挂钩。各旗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既有利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又有利于有效解决退耕户近期及长远生计的原则安排建设内容。
1.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优先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各地要加大建设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我区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3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
2.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农村能源建设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生态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是退耕农户增收节支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大投资力度,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因地制宜、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力争用8年时间,使农村沼气、节柴灶和太阳灶建设在适宜新能源的退耕农户中取得长足发展。
3.有条件地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退耕人口,实行易地搬迁。
4.适当安排退耕还林的补植补造。加大补植补造力度和林木后期管护,是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形成的林地成林成材,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的关键措施,各旗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资金用于退耕还林工程的补植补造。
5.扶持退耕还林地区的后续产业。扶持退耕还林地区的后续产业发展,是确保“能致富、不反弹”和有效解决退耕户近期及长远生计的治本之策,各旗县人民政府要安排资金,扶持退耕农户村组的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建设。
为顺利实现国务院提出的“两个确保”奋斗目标,各旗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退耕还林工程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把这项惠及子孙、惠及万民的工程建设好、巩固好、发展好,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事关我国生态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地抓好落实。各旗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
(二)科学规划。各旗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
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补植补造规划、农户后续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成果的巩固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有关部门,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汇总形成全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 审批。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年度计划的依据。
(三)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从2008年起,以本级承担的退耕地造林总量为基数,自治区、盟市按每亩每年0.6元的标准,旗县按每亩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各盟市、旗县要将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随专项规划一并逐级上报,每年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实施方案也要一并逐级上报。
(四)强化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对于不认真执行中央政策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五)健全机制。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
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六)加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通知》精神和各项规定,特别是本次补助资金政策、兑现方式和管护责任,使农民明确自己的责任和权益。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政策精神宣传到位,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深远意义讲清讲透,做到家喻户晓,逐步使农民树立自觉维护生态的意识。
2008年4月17日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04月17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