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典当行的申请材料
典当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确属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有一定的业务量。
典当业务之所以能在销声匿迹30多年后能得以复苏,是因为它适应了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能融通资金、方便群众生活。
因此,典当行设立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以便决定是否设立典当行,以及在何时何地设立典当行。
一般而言,要想设立典当行,时间与地点的选择相当重要。
商业繁华地区、购物中心是典当行设立的理想场所,因为这些地区资金流动量大,市场对资金的需求自然也多,因资金周转不过来而急需资金的人相对而言也多。
长沙南江口典当行比长沙博山典当行业务量大,地理位置不能不说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当然,选择良好的地理位置并非易事,因为这种地方一是房屋租金高,二是很难找到。
所以,对拟开办典当行的单位或个人而言,必须慎重考虑、权衡。
何时设立典当行,也很有讲究。
如果明知银行存款大量增加、利率大幅度下跌,却开设一典当行,则为失策之举;如果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大量增加,上马或准备上马的项目相当多,而银行空空如也,此时急需贷款的人肯定不少,银行贷款不成,而典当行却能为这些人解决燃眉之急,所以,此时设立典当行无疑是髙招。
但典当行不能乘人之危,髙利盘剥。
不过,由于我国目前的改革正处于探索时期,一些规章不够完善、不够配套,政策的变动性相对较大,所以,对开设典当行有利的时间因素不是不变的,这就要求灵活掌握、斟酌处理。
第二,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典当行作为一种金融性商业机构,其应准备的自有资金为多少,则应视其经营规模的大小、业务量的多少等因素而定,而不能一概而论。
不过就一般规模而言,典当行的自有资金不得少于20万。
第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业务经营制度。
第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安全可靠的物品存放设施。
第五,有评估、保管物品等合格的管理人员。
关于配备具有一定业务素质的当品鉴定行家的问题,由于目前典当业还刚刚复办,要求当铺配备有较髙业务素质的当品鉴定行家固然不可能,典当行如遇古玩、字画等较难鉴别的当品时,可特约专家、行家鉴定,或请有关部门鉴定。
但就一般当品,典当行管理人员应能评估、鉴别其价值。
第六,典当行能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照章纳税的经济实体。
至于典当行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则无硬性规定。
从目前某些典当行的情况看,仍不具有法人资格。
典当行的所有制形式应如何要求,目前意见也不统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光靠国家开办的融资行业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故私人开办的以灵活、方便、周转快等特征而设立的当铺,是具有其他融资形式无法代替的作用。
无疑是对国营、集体当铺的有力补充。
而且,由于私人资金的限制和国家对当铺的严格规定和管理,私人当铺在国家的金融贷款体系中,也只能起到配角的作用。
因此,国家在立法上不宜对当铺的所有制形式限制过多,只要它符合社会发展和法定条件,就应当允许开办。
第七,典当行的经营方式,应灵活一些,不宜限制过死。
如前所述,目前的当铺大都兼营拍卖、寄卖等业务。
如长沙铺山典当商行和长沙南门口典当商行的服务办法就明确规定,“商行设典当、拍卖营业部,开展以典当为主,拍卖为辅、兼营寄卖的业务”。
实际上,当铺直接拍卖死当物品,可以减少环节,加快当物流通,加速资金周转,有利于当铺的发展,所以,当铺兼营拍卖、寄卖业务是很有必要的。
当然,对于兼营拍卖、寄卖的当铺,工商、税务机关应更加严格地管理和监督。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办理程序】 一、确定总量。
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二、接收材料。
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三、商务部审查。
...
典当行怎么申请?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
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
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
开设典当行的申请材料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四)设置报警装置;(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
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
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
泉州典当行年审的申报材料有哪些?
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2、典当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 3、《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 4、加盖典当行印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加盖典当行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加盖典当行印章的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怎样申请当铺营业执照
申请设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6、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不得出资设立典当行,不得从事典当经营活动。
设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典当行章程;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家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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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典当行公司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多长时间能办下来?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
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
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
典当行怎么办理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急求一份在典当行的会计社会实践报告
实践锻练技能,青春报效祖国 社区服务 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我们作为21世纪大学生,有着较高的文化素质,应当积极参加劳动。
**主席曾在八荣八耻中明确提出:以辛勤劳动为荣,以服务人民为荣。
张瑞敏曾说过:“把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
”劳动改造人。
社会发展到今天经历了很多中的趋向,但是总体的趋向是向越来越大型的城市进行进化,城市周围的乡镇村的行政体制在日益规模化的城市扩大的进程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以居住目的为整体的社区。
农民和城市人的名词概念在模糊,现在比较科学的名词叫“居民”,所以城市,社区,居民可以给出的关系定义就是城市提供了工作的场所,社区是城市的配套设施提供了可场所,而其中的居民就是城市的劳动力,是社区的主体。
通过这次社区服务劳动,我明白了许多道理。
我想应该是我们在劳动中明白了许多平时不懂的道理。
慢慢的长大了,改变自己。
刚开始,我并不适应那里的工作,觉得很无聊,很没用。
但是,通过与当地居民和工作人员的接触,我逐渐了解到了这个社区服务的乐趣。
我知道了如何整理资料,如何照顾老人,如何体贴他人,也知道了成年人的艰辛、努力——这一切的一切,若是没有走出家门,参与服务,就不会体会到的。
劳动中,我知道了许多自己的不足之处。
平时,在家的时候爸爸妈妈都把我们当宝一样的伺候,这次我们算是亲身实践了,而且我们都努力的去做了。
我们做了将近半天的活,包括拖地、扫地、擦窗等。
最后当事情全部完成的时候,我们松了一口气,嘴角露出一丝笑意。
刚开始劳动是有点累,但很高兴,有种成就感。
就像一群人坐在一起吃着你做的菜,心里会很幸福高兴。
我感触深的是万事都不是那么容易的,只有自己不断克服困难才会成功,做事要认真踏实。
假如我不去认认真真地做一遍,就发现不了自己的不足。
工作也一样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只有自己体验了才会知道。
我提高了社会适应能力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也扩大了视野,对自己有了清醒的定位,不仅发现了自己知识结构中欠缺的一面,也感受到了现实和理想的差距,这对我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都有很大的启发。
比如说,居委会的资料总是井井有条,分类整齐,通过居委会大妈的言传身受,我知道了学习应该也像整理资料一样,每天都应该按门按科地把知识梳理一遍,这样,不仅有利于查找,而且还有利于记忆。
不只是学习,家里的一切也应当是这样,书籍、衣服、玩具等等。
自己付出了多少,就得到多少回报。
只有认真做了,才能有所得。
认真学习了,会有好成绩;认真工作了,会有成果。
参加社区服务,对我是种锻炼,也是种磨砺。
通过自己的努力付出,不管结果如何,那个过程自己肯定是受益的。
这次劳动并不是很难,想想父母每天都要工作,辛苦挣钱供我们读书,而我们只要坐在教室里学习,没有负担,我们没有理由不认真学习。
我们应该珍惜眼前的生活,想到父母小时候连吃都吃不饱,更别说读书,比起父母来,我们幸福多了。
或许赚钱这么辛苦,甚至比这样更辛苦。
一想到父母,我真的觉得好愧疚。
因此,我在心底暗暗的下决心,以后一定要让父母过上幸福快乐的日子。
让父母以我为骄傲。
从这次劳动中,我还明白了我们应该尊重和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
这样的一次劳动对我的身心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想不管以后从事什么样的工作都得认真负责,以主人翁的态度来对待,这样所得到的和所收获的经验和价值是值得学习和珍藏一辈子的。
通过这次的社会实践,让我学会了很多东西,我深深地感受到一个人在工作岗位上的那份热情。
正因为如此,我才渐渐地懂得了一个道理:要创造自己的事业,就必须付出加倍的努力,凭着一个人对工作的执着、坚定的信念会指引着他走向完美的事业之路。
在实践的这段时间里,我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体会到了工作中的酸甜苦辣,这时才发现自己是最幸福的。
因为我还在学习的阶段,还没能真正地接触事业,没能真正地了解到工作的难处和辛苦。
想起来,还是觉得自己现在还是不错的了,能在这么好的环境下读书,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基础。
是这一次社会实践给了我学习的机会,同时也给了我一次记忆深刻的经历。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认真、负责地做好每一件自己该做的事。
社区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
引导了我们接触、了解社会,增强我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
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出生牛犊的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
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困难。
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
原本以为自己已经学会了一些基础的知识就够用了,可到了实习的时候才知道原来自己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以后自己要走的路还很长,不能只安于现状,一定要奋勇直前。
人是在不断前进中成长起来的,虽然会有很多坎坷,但总是会有办法解决的。
做人不怕失败,最怕失败后永远不能站起来。
一定要相信自己,因为我...
典当行办理需要什么条件啊?
请参照《典当管理办法》办理: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四)设置报警装置;(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
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
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