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集体劳动合同规定
集体劳动合同规定
篇一:集体合同对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标准
集体合同对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标准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五:集体合同对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法定标准、劳动合同标准、集体合同标准三者效力关系的规定。
一、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2004年1月20日劳动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社会平均工资法”是三种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之一。“社会平均工资法”也是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话。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达到了这个要求~而且各省份差别很大。另外~为逐步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资偏低问题~国务院要求各地从2006年起~要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
定和推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31个省份都颁布了月最低工资标准,除广东、西藏外~29个省份还颁布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据介绍~当前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810元,深圳市,~最低为270元,江西省的边远县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7.9元,北京市,~最低为2.7元,江西省的边远县区,。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方面~各省市都还有很大空间~这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随着劳动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的提高~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也要相应提高~劳动合同法有必要对此加以规定。
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法定最低标准的关系
本条包括两层含义、两个梯度:一方面~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这也反映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效力关系~即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集体合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一般是以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具有普遍的约束作用。按此标准进行保护只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水平~而立法意图并不是希望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只是停留在最低水平上。通过集体合同~可以
对劳动者利益作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从而使劳动者利益保护的实际水平能够高于法定最低标准。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不得低于当地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这里有两种情况:,1,集体合同订立之初~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标准的~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时候就会提出异议~从而无法生效。,2,集体合同生效以后~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提高的~高于集体合同约定标准的~集体合同中的相关标准应当变更、予以提高~否则也确认为无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来说~集体合同对于本企业全部劳动合同都具有约束力~或者称为基准作用。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补充性效力~即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补充。集体合同中有的内容是单个的劳动合同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也是有约束力的~即都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2,不可贬低性效力~即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在其效力范围内是劳动者利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这些标准~若低于此标准就由集体合同的规定取而代之。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
于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确认为无效,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变更的~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的标准也要变更~以使其不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方面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多种多样~只要是集体合同有规定的~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就构成了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侵犯。例如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规定~侵犯职工休息休假或者保险福利等约定权益的,违反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侵犯女职工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等权益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1993年10月30日全国总工会颁布实施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提出~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
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了工会可以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等进行监督。
三、工会在集体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
从法理上讲~工会与用人单位是集体合同的法律主体,当事人,。集体合同对企业所有劳动者,关系人,和用人单位、工会都,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由于集体合同的签订目的和双方当事人的性质不同~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职责~但其所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具有不对等性。对企业来说~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都是它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企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代表全体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来说~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具有法定性~只具有道义性。保证全体职工履行义务靠的是职工的觉悟、舆论的力量和企业行政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如果个别职工或部分职工不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无法承担法律责任~而只承担道义、政治责任。另外一种情况~工会组织及其所代表的全体职工都能够自觉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在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时候~工会作为职工权益代表~作为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法
律主体~也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四、工会在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方面的程序
工会在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时遵循什么样的程序,首先~劳动者、工会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根据本条规定~协商解决是处理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必用方式和必经程序。由工会出面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避免单个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能够与用人单位更平等、更有效地进行协商。工会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并对之前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代表全体职工~将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了工会选择或裁或审的两种途径~仲裁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这与劳动法的规定明显不同。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依据《集体合同规定》~这一类集体合同争议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颁布实施的,处理~包括当事人双方协商、仲裁解决、诉讼解决三个环节。以往的实
践表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所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的体制变得冗长拖沓~容易造成劳动者权益遭受侵害的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在发生集体合同争议的情况下~众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会遭受损害~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会危害到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受理该集体合同争议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部1993年10月18日颁布实施,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处理。或者在不申请仲裁的前提下~协商解决集体合同争议不成的~工会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理该集体合同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解读」本条是对劳务派遣企业设立的规定。
劳务派遣~在人力资源界一般称之为人力派遣或租赁~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学界一般称之为劳动派遣。其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被派企业签订劳动合
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至要派企业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劳务派遣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使用劳务派遣的原因有多种:第一、降低成本~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税收成本、解约成本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除了给工资和社保外~只要给劳务派遣单位一定数量的管理费。使用劳务派遣工还可以使企业少交企业所得税。使用劳务派遣工~企业就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第二、有些企业的业务季节性很强~使用劳务派遣工能很好的解决短期用工的需求~否则将会导致严重加班行为。第三、国有企业都有减员增效的指标~没有劳动力计划~但正常的业务需要人去做~因此营业窗口、分拣、投递等岗位都使用劳务派遣工。第四、当地政策规定~企业不能自己招用保安~保安必须都是由当地保安公司派遣。第五、企业的理念是集中精力进行专业化生产~其他辅助性的工
作~如食堂、绿化、手工包装等不是企业的强项~这些辅助性业务进行外包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效率更高。第六、有的企业只能从事生产~自己不能从事销售业务~因此只能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销售业务。这种情况下的劳务派遣工并不处于弱势地位~有的工资待遇要高于企业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一方面一定程度地解决了就业~另一方面也带来很多问
题~特别是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根据调查~各方面反映劳务派遣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规范:第一、劳务派遣公司随意克扣劳务派遣工工资。有的企业反映~企业按每名保安每月一千四百元的标准给工资~但保安实际拿到的工资只有八、九百元~其中的差价给劳务派遣公司拿走了。对此~有些接受单位采取了相应的对策~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单位只收取管理费用~不能克扣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设立专门的工人工资账户~该账户只能发工资~不能提现~且只有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同时签字才能使用该账户。第二、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问题。有些企业中正式工与劳务派遣工从事同样工作~如加油、从事窗口业务~工资要差一倍。有的反映~在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企业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很难做到同工同酬~原因在于正式工不愿意降低工资待遇。第
三、劳务派遣工得不到正常晋升和工资增长问题。由于劳务派遣工不是接受单位的正式员工~因此得不到正常的晋升和工资增长~这导致了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同时进单位~几年下来工资待遇差距很大。建议法律作出相应规定。第四、为降低成本~滥用劳务派遣问题。有的企业正式员工400人~劳务派遣工却有3000人。除了管理人员是正式职工之外~其他职位如话务员、形象代表、柜台人员都用年轻的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不能成为常态的用工形式~国外劳务派遣只
适用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因此建议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明确规定长期性岗位不能使用劳务派遣。第五、工伤等责任不明确问题。实践中~有的劳务派遣工受到了工伤~工伤赔偿责任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还是由接受单位承担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相互推诿责任~建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如果由于生产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接受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接受单位没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很难找到有关劳务派遣方面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地方管理部门为解决管理问题制定了一些规定~如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于1999年印发了《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时办法》~对下岗职工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实现再就业提供优惠扶持的政策。这些规定不仅数量少~层次低~就内容来说~只涉及部分人群~如下岗职工、技术人员的规定~对劳务派遣涉及的其他重要内容则没有规定。可以说~劳务派遣在我国法律中基本上处于空白的状态。这导致由劳务派遣引发的关系及争议无法规范和处理~劳务派遣已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手段。
由于目前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严重欠缺~不同地区劳动部门及企业对劳务派遣的认识很不一致~有关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做法不同。如浙江省绍兴市的劳务派遣单位都有
着强烈的政府色彩~全市有八家劳务派遣单位~其中市区两家~六个区县各一家。市区的两家劳务派遣单位分别是绍兴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为市就业局下属集体企业~另一家是人事局下属的人才中心管理的代理中心。各区县的劳务派遣企业均为劳动保障部门归口管理。江苏省南通市劳动局劳务公司为南通市劳动局的下属企业~原来主要是将南通籍的劳务派遣工派到上海市的企业中~现在主要派遣来自其他地方的劳务派遣工。在南通市~除了该劳务公司外~劳动保障部门还批了三十五家劳务派遣单位。上海市的劳务派遣单位和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都是市场主体~与劳动保障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基于上述的认识和现状~对劳务派遣进行法律规制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法用了一节对劳务派遣作了特别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司法设立公司的全部规定~并明确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且资金应当一次全额到位。有的同志建议~对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并提出~国外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也大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行政管理体制正在改革~减少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行政许可法对设立行政许可也规定了基本的原则。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并不能解决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劳务派遣这种形式就有可能产生
对劳动者保护缺位的问题~法律应主要是解决劳务派遣中三方关系的问题~设立前臵许可对于规范劳务派遣治标不治本~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也难以对其展开有效的监管~同时又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因此本法没有规定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以后~地方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中~不得规定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权利义务规定。
本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本法规定的正
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
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提供劳动保护、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三~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注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但是本法就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法定期限~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
篇二: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
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
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
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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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
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篇三:集体劳动合同范本
XXXXXX有限公司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职工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参考文本,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
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谋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全体职
工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确定的事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
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
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职工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工会应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单位发展。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工会,职工代表,平
等协商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每年月~双方就当年度
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平等协商。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以上~职工
工资总额增长不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 ,,用人单位利润下降超过 ,~职工工资总额下调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下调,~但最多不超过 ,,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或减少, ,以内~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
第七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时~应遵
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协商确定:
,一,,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二,,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三,,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贴:
,一,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元,月,
,二,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元,月,
,三,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元,月。
第九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关于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 。
,三,职工下岗、待岗和内部退养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财政部 《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臵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规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
第十条 确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加班工资基数按本合同第七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元,不低于省政
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每月 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
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岗位或者部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1天。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并征求职工意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执行以下休息休假规定:,一,年休假:。
,二,婚丧假: 。
,三,事假: 。
,四, ,其他,。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补休的~应当在 ,日、周、月,内安排职工补休。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制作《加班通知单》~确定加班工作时间和内容,职工主动提出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实施~否则不视为加班。
范文二: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2 号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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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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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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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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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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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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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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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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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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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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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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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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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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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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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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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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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集体劳动合同
嘉兴市秀洲区送审集体合同单位基本情况表
嘉兴市 公司
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建立本公司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劳动关系实际情况,公司工会于 年 月 日向公司行政发出了就签订《集体合同》开展集体协商要约书。
公司工会征求了职工的意见,与公司行政进行了多次必要的沟通,公司有关部门作出了相关的调查和分析。公司工会收集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薪资资料,结合政府颁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嘉兴市的物价指数和本公司的经济效益、职工的薪资现状进行了分析,为开展集体协商做好了充分准备。
年 月 日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在 进行了集体协商。双方一致认为: 最终,对集体合同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形成了文本草案。 年 月 日公司工会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与会代表认真讨论并审议通过,作出了决议。
年 月 日,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对集体合同确认无异议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嘉兴市 公司 集体协商会议情况记录
协商时间: 协商地点:
公司方(甲方)协商代表:
职工方(乙方)协商代表: 记录员: 记录情况如下:
甲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记录员:(签字盖章)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职代会(职工大会)
关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参加会议的应到职工代表 人,实到代表 人,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 列席了会议。全体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集体合同》草案、以及集体协商过程的说明。一致认为《集体合同》草案符合公司的实际,体现了公司认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经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票同意, 票不同意, 票弃权,同意人数超过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本《集体合同》草案获得通过。
年 月 日
嘉兴市 公司
集体合同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 工会名称: 经济类型: 员工总数: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法定代表人 首席代表职务:工会主席 其他代表: 其他代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员工,下同)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程序,促进企业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集体合同是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受法律保护,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依法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四条 企业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和地位,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按月(季)如数转拨工会经费。企业制定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讨论或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依法参加签订生效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甲方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权依法招聘员工。招聘员工应按照“先企业内调剂、后企业外招聘”和“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办理。甲方向社会招工的计划、条件与实施情况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第七条 甲方与员工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甲、乙方都有责任指导员工明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第八条 甲方与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按《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
第九条 甲方经济性裁员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执行,并依据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 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甲方与员工同意续延合同的(或者员工长期在本单位工作,距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如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方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协商代表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协商代表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未满的,本人
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照“企业确保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经济增长率,员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在年初根据国家有关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和上年度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及其他相关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企业本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分配上的同工同酬。甲方在讨论劳动报酬标准及其分配方式时,应有乙方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向员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第十六条 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嘉兴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在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嘉兴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以下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八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十九条 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日工作时间的规定,保证职工至少每周休息一日。
第二十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第二十一条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与乙方和员工本人同意后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由于加班加点有可能损害员工身体健康的,或者无视职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令职工延长劳动时间的,乙方应当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交涉或抵制。
第二十三条 以下部门和岗位(工种)根据其工作特点,经乙方同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 甲、乙方必须依照政府的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职工有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甲方应依照政府规定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 (2)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加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的医保基数。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4)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甲方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医疗期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甲方不得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5)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孕期和政府规定地产假、哺乳期间,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经劳动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该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甲方依法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有权对甲方依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探亲假、婚丧假制度。职工病假、工伤治疗期间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有关待遇,依照政府规定执行。乙方有权实施监督。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九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设施、条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岗位员工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法》要求,乙方应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行政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三十一条 甲方在酷暑和严寒季节应分别采取降温和保暖措施,保证员工在良好环境下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甲方按照《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以下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类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培训并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甲方应建立各类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提高员工科学文化水平及专业技术素质。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甲方有计划的职业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第三十五条 甲方与脱产培训员工应当在培训前签订《脱产培训合同》,明确培训时间、专业、费用支出、为企业服务最低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不脱产经过甲方职业培训的员工,当依法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当事人赔偿培训费。 第三十七条 以下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
第八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期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即终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可协商续订新合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规定的,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
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商谈。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修订的合同应在修订后的七日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 第四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与乙方应协商变更本合同。 (1)订立时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2)甲方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导致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 (3)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
第四十二条 在下列之一的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应提前七日通知对方并依法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甲方被撤销、解散、兼并或破产等情形;
(2)因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时。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1、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双方各推荐 名代表成立联合监督小组,并订立监督检查制度,以监督检查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2、甲方应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经常性地监督检查本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各单位履行各自义务;各单位应将履行情况,不能履行义务的原因,及时向甲方领导汇报,甲方以适当的形式及时通知乙方,以及时协商处理。
3、乙方亦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建议通知甲方。 4、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实行民主监督。甲方应定期向职工(代表)通报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集体合同履行中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6、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甲方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以及赔偿。
乙方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由有关责任的职工承担一定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工会按工会章程和工会内部规章制度承担有关道义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行为,企业应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应在10日内由甲方将本合同一式四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应同时将本合同(包括附件)及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生效的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并应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副本报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工会各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
内部工资、女职工特殊保护、安全生产集体合同
※ ※ ※ ※ ※ ※ ※ ※ ※ ※ ※
本协议由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经公司与工会集体协商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分配原则:
1、本公司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劳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
1、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标准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基本月奖、津贴和补贴等。
2、公司为使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本公司对职工执行不低于每月 元的最低工资制度,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确定奖金金额。
3、奖金、津贴发放水平按劳动和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产品质量、数量、国家法规等考核认定。
4、考核认定由 部负责,公司行政和工会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向职工公布。
5、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每月 日为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资金、津贴按月、半年、年度发放,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6、职工参加经公司批准同意的社会活动,所占用的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奖金补贴。
第四条 企业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将按《劳动法》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具体明确如下:
1、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五条 婚丧假、年休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有
关法规执行。
第六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
1、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其他工作。
3、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女职工休假期间的待遇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第七条 职工工资扣除规定:
1、职工工资应当按月按时发放,不得随便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
1、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安康杯”活动要围绕“企业五个一”和“职工五个一”为基本内容,以“增强意识,建章立制,整改隐患,确保安全”为主题,强化单位“三基”即安全生产基层建设、基础工作、基本功训练,努力拓展竞赛活动领域,并积极组织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扎实开展安全卫生工作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企业安全卫生工作台账。
2、积极开展企业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主动参与工作要围绕“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五个基本内容开展,要把“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四个环节螺旋式循环运行,及时发现和改进安全卫生问题, 建立长效的职工安全健康维权机制。
3、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护监督组织网络。履行、发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职责和作用,广泛开展群众监督检查活动,积极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开展预防事故和职业病活动。
第九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
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害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过工会。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工病伤害后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三条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
职工病假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
第十四条 增加职工工资应掌握以下比例:
1、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应与公司上年实现的利税、上缴利税或销售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相一致,二者之间的比例应掌握在0.3—0.7:1左右。
2、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相适应,一般二者的比例关系不能高于1:1。
3、企业工资利税率的水平应与职工工资增长同比例,后者不能高于前者。
4、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职工工资增长的主要参考因素,应在企业经济效益逐步提高的基础上,使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每年有所提高。
第十五条 增加职工工资要考虑的企业内部因素:
1、劳动生产率;
2、资产保值增值率;
3、人工成本水平;
4、经济效益情况;
5、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情况;
6、企业工资支付能力。
第十六条 协商组织:
1、公司与工会双方成立内部工资分配协商小组、人员对等,双方各 人组成。
2、协商组织召开会议可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召集;也可由工会方代表负责召集。
第十七条 协议的时效和履行: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在有效期内,规定每年3月为协商确定调整职工工资的时间,根据上年决算进行认真测算,确定本年度增长幅度基数和增资时间,化解到部门、班组和个人。
3、协商、测算结果和增资基数细则,由协商小组首席代表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4、协议到期前60天内,双方应协商做好修订、重订工作,如双方未提出修订、重订和终止意见,此协议今后三年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终止本协议:
1、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3、企业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4、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职工的劳保、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本协议不再重订。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公司与工会各执一份,报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范文四:集体劳动合同
本集体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企业”)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工会”)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法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和工会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企业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企业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合理使用各项基金,配合企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企业工作制度。
第七条 企业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企业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八条 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九条 企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企业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职工自行安排。
第十条 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应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职工相应待遇:
1.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安排职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安排职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企业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按法定的标准向职工另发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企业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企业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企业在制订本企业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章 劳动保护
第十四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标准。企业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会有权与企业交涉,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工会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 企业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企业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十七条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第十八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企业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二条 每年夏暑季节,企业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在冬季,企业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企业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以及实际需要,确定本企业工资制度,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企业决定。企业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二十七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于每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工资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_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标准和办法按下列执行: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由于企业生产任务不足,使职工下岗待工的,企业保证职工的月生活费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二十九条 工会在每年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企业提出本年工资要求。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根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三十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工会有权予以监督。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职工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企业合理安排使用。企业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企业经济相适应的福利。工会支持企业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三十三条 企业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企业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双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企业支付。企业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三十六条 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六章 职工聘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八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企业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企业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制定、修改、废止企业制度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企业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培训。企业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工会组织或协助企业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七章 劳动纪律和奖惩
第四十四条 企业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企业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四十五条 企业对于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
第四十七条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企业作出决定。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协商解决。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企业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四十八条 各类处分由企业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企业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企业承认并备案。企业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八章 合作与联系
第四十九条 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第五十条 企业和工会可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双方应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决定。
第五十一条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企业要求向企业通报工会开展的与企业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企业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企业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企业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本合同每年检查_________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订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五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章 合同期限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前_________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
第五十六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若签订本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进行协商。
第五十七条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合同一方就本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进行协商。
第五十八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九条 企业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本合同解释权归签约双方。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一份。
第六十二条 企业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和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双方应当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企业(盖章):_________ 工会(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范文五:集体劳动合同
梅总工联发 [2011] 5号
关于推进普遍建会和工资集体协商规范 集体合同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两个普遍的工作要求, 深化组织建设和工资集体协商 工作,进一步推进规范企业、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 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 、 《工会法》 、 《集体合同规定》 、 《工资集体 协商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省、 通化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 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 结合我市实际, 市总工会和市创建劳动关系和 谐单位活动领导小组决定, 今年在全市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 位开展推进普遍建会和工资集体协商规范集体合同年活动 (以下简称 “规范集体合同年” )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意义目的
开展 “规范集体合同年” 活动, 是为了深化组织建设和工资集体 协商工作, 以两个普遍为目标, 以建立工会组织为基础, 以规范工资 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 制度为重点, 加快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 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 形成企业工资 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 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和谐劳 动关系的建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促进 “构建和谐富强区域中
心城市” 战略目标的实现。 通过开展推进普遍建会和工资集体协商规 范集体合同年活动, 规范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和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集 体合同的签订, 全市企业工会组织建立达到全覆盖的同时工资集体协 商集体合同建制率要达到 80%以上。
二、工作内容
1、 加大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 、 《集体合同规定》 等法律、 法规的政策宣传力度, 举行推进普遍建会 和工资集体协商规范集体合同年启动仪式, 举办推进普遍建会和工资 集体协商规范集体合同工作培训班。
2、全面实施要约行动。工会组织要代表职工行使要约权。基层 工会应积极主动地代表职工方启动要约程序, 促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 协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3、加强基础管理,加大重视程度。各级工会组织要将工会组建 工作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考核目标。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 部署, 并及时对辖区内企业的性质以及工资构成情况进行调查, 对未 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进行统计, 建立未建会企业实名录, 对已经建立 工会组织的企业, 建立企业专项集体合同实名录。 对企业工会组建和 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
4、规范基层组织,规范协商制度。各级工会组织对新建立的企 业工会应做到“五有” ,即有工会主席和领导班子、有工会牌子和印 章、 有工会办公室和活动场地、 有工作方案和活动记录、 有工会规章 制度和会员证、 档案资料。 同时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资集体协 商实行办法》和《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规范签订集体合同。根 据我市情况, 集体合同一律以年度为限, 规范为每年一签。 年度集体 合同中应突出工资集体协商并体现女职工权益保护等内容, 对签订规 范集体合同有困难的企业, 应分别签订工资协商专项合同和女职工权
益保护专项合同。
5、 时间安排:7月份为宣传发动阶段; 8— 10月份为组织实施阶 段。在 “规范集体合同年” 活动 期间 , 委托 市总工会会同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11月份为总结评比阶段, 届时市总工会要对活动情况进行考评总结,并为年终表彰做好准备。 三、方法步骤
1、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工会要实行部门包保,并纳入岗 位责任制, 集中力量将“规范集体合同年” 活动抓实抓好, 并层层签 订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目标责任书。
2、启动要约,采取主动。各级工会要发挥好工会组织职工利益 代表者和其合法利益维护者的作用, 对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 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要约。
3、先进领路,模范带头。充分发挥先模集体和个人在工资集体 协商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先模集体和先模经营者所在单位要带头建立 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并将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今 后先模评选的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4、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为加强普遍建会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的顺利进行, 帮助企业更多了解建会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相关政策 和业务,将由市总工会筹备组建普遍建会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 伍,主要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工会(区域、行业工会)建立工会组 织的同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规范集体合同工作。
5、争创一流,建功立业。推进建会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将作为 “五星级和谐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考核。
6、加大宣传,加强力度。各级工会要 加强《劳动法》 、 《劳动合 同法》 、 《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 、 《吉林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 例》 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 依法推进
普遍建会和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
四、考核奖惩
(一) 、考核步骤
1、各系统、直属企业工会,在进行普遍建会和签订工资集体协 商 (集体合同) 内容自查的基础上, 根据自查情况和奖惩办法有关要 求向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组织民管部)申报。 2、由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配合对各 乡镇(街) 、各单位申报的“ 规范集体合同年 ”活动中开展推进普遍 建会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规范签订情况进行考评。
3、考评结果报请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领导小组审定表 彰奖励对象。
(二)奖惩办法
1、截止 2011年 10月末,完成辖区企业工会组织建立全覆盖的 乡镇(街)中,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 80%的,可按年度先进个人 标准特别奖励有关党政工领导每人 500元; 按完成建制率由高到低顺 序排列取前 3名, 同时由市总工会和 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领 导小组 授予 “ 全市推进建会和工资集体协商规范集体合同年活动先进 单位 ” 称号。 对前三名单位的活动主要负责人 授予 “ 全市推进建会和 工资集体协商规范集体合同年活动优秀组织者 ”称号。
2、截止 2011年 10月末,完成辖区企业工会组织建立全覆盖的 市直各系统中,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 100%的,所属建制企业签约达 到应建企业 90%以上的特别奖励有关领导每人 1000元; 达 80%以上不 足 90%的奖励 800元。 按建制数完成签约比例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取前 5名,由市总工会对前两名单位授予“五一劳动奖状” ,并与 市创建 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领导小组对其余 3户 授予 “ 全市推进建会和工 资集体协商规范集体合同年活动先进单位 ”称号。
3、截止 2011年 10月末,对基层企业规范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 度, 并体现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 按工资增长幅度由高到低 顺序排列取前 8名,将由市总工会授予前 2户企业 “梅河口市五一 劳动奖状” 称号, 授予其余 6户为 “ 梅河口市推进建会和工资集体协 商规范集体合同工作先进单位 ”称号。
4、全市拟在此项工作中 评选表彰 15名先进个人,并由市总工会 授予“推进普遍建会和工资集体协商规范集体合同年活动优秀组织 者”称号,颁发证书并奖励 500元。
5、 没有完成全覆盖及建制任务或发现弄虚作假的乡镇 (街) 、 系 统、企业,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推进普遍建会和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 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市场机制调节、 企业自主分配、 职工民主参与、 国家监控指导” 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 制的有效措施。 保障职工工资分配权利, 是贯彻省委、 省政府关于富 民工程的重要举措,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所需, 广大职工群众所盼, 工会维权职责所在。 加强这项工作, 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 权益,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工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的高度, 深刻认识开展普遍建会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 和紧迫性,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积极推动普遍建会和工资集体协商规 范集体合同年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1、开展普遍建会过程中, 25人以上(含 25人)的企业应依法成 立独立工会组织,十人以上不足 25人具备独立建会条件的也可以建 立独立工会组织,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同时办理独立法人资格证书。
25人以下 10人以上有特殊情况暂不能独立建会的企业应加入工会联 合会, 10人以下的企业一律加入联合工会。企业工会中女会员 10人 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 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2、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重点就工 资水平、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特殊情况下的职工工资、补充保险、 补贴和福利等进行协商, 并纳入到集体合同中具体体现, 建立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使广大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3、生产经营比较困难或不太稳定的企业,如果签订全面的集体 合同确有困难,可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应就工资支付办法、 职工最低工资、 职工社会保险、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等进行, 女职 工较多的, 应同时签订女职工权益专项保护合同。 重在建立工资支付 保障机制和欠薪补偿制度,保证职工获得最基本劳动报酬的权益。 4、改制企业要从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入手,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分 配制度和办法,下岗分流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经济补偿等。
5、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积极推 行区域性、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由上一级工会代表职 工与企业,就区域、行业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工资、职工 社会保险等进行协商后签订集体合同。
6、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要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 为协商重点; 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 要通过协商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 定额和计件单价; 实行股份制的企业, 要正确处理工资分配、 股息红 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
7、不能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企事业单位,可就《集体合同》规 定的绩效工资(奖金)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险福利、 女职工特殊权益等事项订立经集体协商的 《集体合同》 。 10月底前 《集 体合同》到期的,要按规定程序续签经集体协商的《集体合同》 ;没
到期且没经过集体协商的《集体合同》 ,要按规定履行集体协商程序 重新签订; 能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企事业单位, 在规范履行工资集体 协商程序的基础上,可签订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合同》 。企事 业单位在进行工资协商或签订集体合同时, 要聘请上级工会派员或聘 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协商代表参与集体协商。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及时协调解决 “规范集体合同年” 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在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领导小组领导 下,成立梅河口市“规范集体合同年” 活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总 工会组织民管部,负责“规范集体合同年” 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总工 会同时负责各企业工会组织建立和指导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负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审查备案、 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 执法检查,职工工资最低标准等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工作;市委组织、 纪检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 互相配合, 通力协作, 共同推进工 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各乡镇(街) 、系统局要成立“规范集体合同 年” 活动领导机构或工作机构,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 精心制订实施 方案,确保“规范集体合同年”活动取得实效。
附:1、 梅河口市推进建会和工资集体协商规范集体合同年活动百分考核细则 2、 《 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备案表》和 《集体合同》范本
二 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普遍建会” “工资集体协商” 实施方案
抄送:梅河口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梅河口市总工会 2011年 7月 11日印发 (共印 100份)
附:1
梅河口市推进建会和工资集体协商规范集体合同年 活动百分考核细则
为确保省地总工会建会和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年活动目标任务的 完成, 根据我市推进建会和工资集体协商规范集体合同年活动 (以下 简称 “规范集体合同年” ) 方案和上级工会有关考核办法, 特制定 “规 范集体合同年”百分考核评比细则:
(一)基础工作(60分) 。各项基础工作扎实规范、材料齐全、 专业性强。评分标准按照好、中、差三个档次打分评比。
1、制定“规范集体合同年”方案详实( 6 分) 。
2、要约、复函、文本程序规范( 6分) 。
3、集体协商会议记录真实齐全 ( 6 分) 。
4、职代会决议符合《条例》规定( 6 分) 。
5、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文本规范,指标明确具体,工资待遇与经 济效益同步( 6 分) 。
6、工资合同文本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查生效后,以适当形式向职 工公布( 6分 ) 。
7、建制率达 80%( 6分 )每提高 1%加 0.25分,建制户数每高 出全市平均实建制户数以上每增加 1户加 0.1分。
8、区域性工资协商建制率达 80%(6 分)每增加 1份加 0.3分。
9、 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 2份为 6分, 每增加一份加 0.5分。 10、建立企业实名录详实、规范( 6分) 。
(二 ) 推进措施(25分)目标措施得力、内容齐全、指标量化、 层层分解、包保到人、目标明确,针对性、实效性强。评分标准按照
好、中、差三个档次打分评比。
1、成立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 (2.5分)
2、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协商年”工作 (2.5分)
3、以党政名义发文件 (2.5分)
4、召开专题经验交流会议、推进会议 (2.5分)
5、举办工资集体协商规范集体合同培训班 (2.5分)
6、建立专兼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2.5 分)
7、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规范集体合同奖惩制度(2.5 分)
8、为“规范集体合同年”提供专项经费(2.5 分)
9、实行包保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2.5 分)
10、履行上代下职能。上级工会与基层对接启动(系统局包保企 事业) ;上级工会代行下级工会要约(没成立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 代行职能) ;上级工会参与基层协商(上级工会干部或工资协商指导 员成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协商) ;上级工会监督合同履约(成立集体合 同监督兑现领导小组) (2.5分) 。
(三)亮点工作 (15分)工作取得创新突破、特色鲜明,得到 上级肯定和推广,经考评领导小组考评按以下标准打分。
1、经验推广 (7分)在市级会议发言交流加 5分、书面交流加 3 分;在省级会议发言交流加 7分、书面交流加 4分。
2、 录用稿件 (3分) 市级加 1分; 省级加 2分; 国家级加 3分。
3、创新成果 (5分)由考评领导小组根据创新成果划分优秀、 良好二个档次,优秀加 5分、良好加 3分。
附 2
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备案表
说明:合同类别是指综合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等专项集体合同及区域性、行业 性集体合同。
集 体 合 同 (范本 )
跃兴砂轮特耐有限责任
(__2014_年 6月 20日 _一 _届 _一 __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甲方 :梅河口市跃兴砂轮特耐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梅河口市跃兴砂轮特耐有限责任公司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 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 合同规定》和《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与工会依法就企业职工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 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 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 本合同经全体职工代表讨论修改, 并经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协调双方劳动关 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 务。
第四条 企业依法经营 , 认真履行本合同。 尊重支持工会工作 , 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 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企业行政、工会要定期检查《集体合同》落实执行情 况,并通过厂务公开、民主评议、联席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 就职工关注的重大情况向职工进行通报。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乙双方按照政府工资分配政策, 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
效益实际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 经平等协商,合 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 工资分配办法、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 幅度、工资支付办法、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
(一)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 (下降) 幅度:根据政府发 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指导线、 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 经营状况等因素, 经协 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24000元,比上年增长(下降) ___5___%。 其中, 普通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 (下降) __7____%。 (二)工资分配办法:管理人员工资实行固定工资加效益工资; 生产工人工资实行计件工资。
(三)工资支付办法:每月工资于下月 10日前一次性足额存职工工 资卡内。
(四)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工资 (岗位工资 ) 、 奖金 (绩效工资) 分配制度的制订、 调整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___10____日前通过银 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 欠职工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九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 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 每周工 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 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 21.75天。
第十条 企业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 确因生产 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主
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日加点一般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 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按 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可安排同等时间的倒 休,不能安排倒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的按 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婚丧假、 带薪年休假、 女工产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职工依 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十二条 企业及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按时足额缴纳养 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国 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的,应按劳动部有关《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确定其医疗期限、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女工生育按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五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 1.5%-2.5%提取教育经费,帮助职工提高文化及专业技术水平。 企业每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 工大会讨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工会应协助企业对职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 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七条 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 合 同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 加强和改善 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条件,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 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发放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企业依据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制度规 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保 证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依据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企业应每年定期对噪音、 粉尘、 照明度等有损职工身体健康的设备及环境进行监测和改造, 并逐步向行业标准靠拢,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二十条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故,应及时 通知工会,并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处理, 工会应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 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工会应根据企业情况, 就女职工特殊利益 保护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按照《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 特殊困难。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 康检查。
(注:企业如不再签订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保护合同的,应 在此章节中对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做出详尽的具体规定。未作 具体规定的,应签订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保护集体合同。)
第八章 劳动用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招录职工: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用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制 职工的录用手续;
(二)要实行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和有关规定,试用期分 别确定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 《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分别与职 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须征求工会意见, 如工会 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 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因履行劳动合同 而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 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劳动纪律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奖惩办法》或《员工守则》,应征求 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进行修改,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的公 示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 工,按《劳动合同法》、本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有关 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 须征求工会意见, 企业再做出决定。
处分职工由企业提出,工会通过调研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 的申辩,工会认为处分理由不充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行 政协商解决,确需开除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章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确需裁减人员 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工会代表应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独立 自主地开展工作。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 企业工会经费的计提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会法》,企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按月缴纳会费。 第十二章 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______(1-3)年。
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 定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三)本合同期满;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本合同难以 履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 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
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 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合 同的履行。 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 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 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章 合同的执行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全面执行, 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 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企业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 则组成。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检查一次, 检查结果提交平等协商会议。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解 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 因一方的 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无明 文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 由企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字,集体合同文本于 签字之日起 10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 工会组织。 劳动保障部门自 收到文本之日起 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自生效之日起进行公 示,其公示方法有:企业厂务公开栏、厂报、企业网站、职工维 权手册等方式(一个企业至少要选择两种公示方式)。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企业工会主席:(签字或盖章) : 2014年 6 月 27 日 2014 年 6 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