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
, 什么叫进项税额转出,
1、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2)至(6)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 什么情况下会发生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55
二、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3400
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目录
相关规定
事例说明
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一般界定
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运用分析
企业平销返利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增值税退税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削价损失
相关规定
事例说明
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一般界定
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运用分析
企业平销返利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增值税退税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削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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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编辑本段事例说明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3400
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商品进销差价 60
贷:库存商品 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
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58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31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时计入原材料成本的是价款,进项税额是价款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时,用原材料成本直接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就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
运费发票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运输费用总额(含税金额)乘以7%的抵扣率,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运输费用总额减去计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先换算成全部的运输费用,再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79/(1-7%)就是计算全部的运输费用,再乘以7%就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五、进货退回
编辑本段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一般界定
概述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
进项税额转出
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对内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
动。按此原则,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4000+4000×17%) 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5000+5000×17%) 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第二种情况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
进项税额转出
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第三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四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编辑本段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运用分析
概述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举例
[例3]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500×17%) 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进项税额转出
贷:库存商品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 340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 340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编辑本段企业平销返利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概述
所谓平销返利,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销售方式。平销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举例
[例4]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供货方按10%进行返利,并用现金形式支付。
A企业购入商品时,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A企业在收到返利时,会计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若结算后收到返利则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实务中,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购买方直接从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等情况都应按返利原则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编辑本段增值税退税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概述
增值税出口退税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按照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为出口产品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退回。但在实际工作中,进项税额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举例
[例5]A企业1月份购进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合计11700元;该批商品全部外销,售价16000元。经计算,当期免抵税额900元,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假设为8500元),其余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银行存款 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
从上例可以看出,企业为出口产品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由于未全部退回,则未退回的部分视为企业购进货物的代价,应反映为销售成本。企业购入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共计11700元;该商品出口,国家退税900元,其余800元未退。从总体上来看,企业购进货物的全部代价是11700元,国家退税900元,实际代价为10800元。由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10000元直接作为存货处理,在货物出口后,已经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因此,未退回的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要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其结果是,主营业务成本共计为10800元,反映购进商品的实际成本。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科目涉及“主营业务成本”、“待处
理财产损益”(结转净损失时通常转入“营业外支出”)等,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还有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虽然并未影响当期的应税所得,但随着在建工程的完工、折旧的计提,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处置,相应的增值税将在以后的期限内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因此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需要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关注,以正确计算企业损益,同时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编辑本段削价损失
另外,“进项税转出”还有“削价损失”这种情况
例:某商业企业购进甲商品一批,支付价款10000元,进项税1700元,当期予以抵扣。由于该批商品质量有问题,决定以8000元(不含税)进行削价处理,货已售完,货款全部存入银行。做会计分录如下:
购进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以8000元削价处理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9360
贷:商品销售收入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360
结转削价损失的相应进项税时:
借:管理费用 3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340
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分析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一般界定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对内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按此原则,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
额转出处理。
[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4000+4000×17%) 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5000+5000×17%) 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2、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60000×17%)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60000×17%)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二、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3]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500×17%) 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
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库存商品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 340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 340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三、企业平销返利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所谓平销返利,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销售方式。平销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例4]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供货方按10%进行返利,并用现金形式支付。
A企业购入商品时,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A企业在收到返利时,会计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若结算后收到返利则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实务中,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购买方直接从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等情况都应按返利原则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四、增值税出口退税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按照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为出品产品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退回。但在实际工作中,进项税额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5]A企业1月份购进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合计11700元;该批商品全部外销,售价16000元。经计算,当期免抵税额900元,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假设为8500元),其余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银行存款 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 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
从上例可以看出,企业为出口产品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由于未全部退回,则未退回的部分视为企业购进货物的代价,应反映为销售成本。企业购入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共计11700元;该商品出口,国家退税900元,其余800元未退。从总体上来看,企业购进货物的全部代价是11700元,国家退税900元,实际代价为10800元。由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10000元直接作为存货处理,在货物出口后,已经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因此,未退回的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要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其结果是,主营业务成本共计为10800元,反映购进商品的实际成本。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科目涉及“主营业务成本”、“待处理财产损益”(结转净损失时通常转入“营业外支出”)等,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还有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虽然并未影响当期的应税所得,但随着在建工程的完工、折旧的计提,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处置,相应的增值税将在以后的期限内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因此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需要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关注,以正确计算企业损益,同时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范文二: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 2009-12-10 10:30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即购入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1至4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账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在账务处理上,企业购入货物时即能分清其进项税额属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资产(劳务)的成本或损失中;原已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因改变货物用余额等原因,使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应将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原生产用的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或无形资产研发等(用于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外)
借: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企业决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2)实际发放外购货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货物时涉及的运费,且已按运费的7%计算并确认了进项税额的,在发生上述业务时,应将该进项税额一同予以转出。
范文三: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 进项税额 :已 抵扣进项税额 的购进货物或 应税劳务 改 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 在产品 、 产成品 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应税劳务 ;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 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 进项税额转出 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 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 进项税额 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 进项税额转出 的支付 额是扣除了 进项税额 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 额。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 ÷(1-进项税额扣除率) ×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 抵扣进项税额 的外购货
物,如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 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 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 100万元,支付运费 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 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 88.86万元。 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 应税项目 ,移用 成本 65万元,其中运费 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 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 63.75÷(1-13%) ×13%+1.25÷(1-7%) ×7%=10.47(万元) , 而不是 63.75×13%+1.25×7%=8.38(万元)。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 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 ÷(1+所购货物适用的 增值税税率 ) ×所购货物适用的 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某 商业企业 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 价款 30000元, 增值税额 5100元。 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 11700元, 增值税率 17%.则:
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 ×17%=1700(元)
比例法
(三)成本比例法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 总成本 或 产成品 、半成品、某项目 总
成本 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 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 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 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 ×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 ÷该批货物的 总成本
2. 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 在产品 、产成品或货物数量 ×单位成本 ×进项税额扣除率 ×外购扣除项目金额 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见例 3-16)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免税或非应税收入 /全部 收入
例:某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月份销售应税货物 A 取得含税收入 117万元, 销售免税货物 B 取得收入 50万元, A 和 B 耗用同一种原材料 C 。当月购入生产 用原材料 C 一批,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 6.8万元, 应税货物与免税货 物无法划分耗料情况,则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8×50 /(100+50)= 2.27(万元)。
【 例题 ? 单选题 】某卷烟厂 2006年 6月收购烟叶生产卷烟,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 50万元,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 价外补贴。该卷烟厂 6月份收购烟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A.6.5万元
B.7.15万元
C.8.58万元
D.8.86万元
【 答案 】 C
【 名师解析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 +烟叶税) ×13%=50×(1+10%) ×(1+20%) ×13%=8.58(万元)
范文四: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所谓“增值” ,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 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 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 的新增价值,相当于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
1、增值税是价外税,生产者完全没有交税
(1)采购时,垫付税款
采购付款 =成本 +税款(进项)
(2)出售时,代收税款
销售收款 =销售 +税款(销项)
(3)交上去的税金实际是收回采购时垫付的
应交税款 =代收的(销项) -垫付的(进项)
(4)生产者税收负担为 0
消费者为以前所有环节的代收代垫一次买单
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 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而是 用 于非应税 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 税就 不能 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 。
进项税额的转出两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 非正常损失 ;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改变用途 ,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 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 的来源。
(一)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
视同销售 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 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 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区分
改变用途的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 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 都 应作 视同销售
改变用途的 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 , 若是用于 外部 的, 即用于投资、 分配或无偿赠 送,应作视同 销售处理 ,若是用于 内部 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 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 作进项税额转出
区别 :进项税额转出: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 不考虑购进货 物的增值情况;
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 (与进项税额的差额 ---应交增值税)
非应税
指提供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1、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属于 应缴营业税 的交通运输业、建筑 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 权等 无形资产 形成的收入;
3、 不动产 :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4、 不动产在建工程 :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上述不动产的工程。
5、 销售不动产 :是指销售上述不动产的行为。
注:购进使用期限超过 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 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 设备、工具、器具等进项税额 允许抵扣 。
免税项目
集体福利
1、住房福利,是指国家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改善职工的住宿环境而采取的 一系列的福利措施和补贴方式。
2、交通福利,其具体形式有发放交通补贴,或用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等。
3、饮食福利,指供应免费午餐或提供误餐补贴、发放茶水、果品、点心等。
4、教育培训福利,其形式有教育补贴、送员工脱产进修等。
5、医疗保健福利,有医疗保险,免费体检、免费健身房或发放健身俱乐部会员 卡等。
6、有薪节假,除政府规定的假期:丧假、产假、婚假、病假、探亲假以及陪产 假外,有的公司还自己规定有一些假期:年假、轮班、培训,而且大多公司都有 有薪休假的政策。
7、文化旅游福利,如为员工过生日、集体郊游和各种庆祝会、发放书报补贴等。 (二)非正常损失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增值税方面仅三项)
借:营业外支出 ---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 出】
购进的货物非正常损失
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进项税额 =价款 x 增值税税率 (17%或 13%)
1. 能够准确 :按原抵扣进项税额结转
2. 无法准确确定 :按实际成本结转 (实际成本包括进价、运费、保险费及其它有关 费用 )
存货盘亏 何时转出进项税额
查明原因前,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
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并不需转出,如全部转出,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
待查明原因后,再确定是否转出
范文五: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2008-8-11 11:16 谢阳春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一般界定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扺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对内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按此原则,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4000+4000×17%) 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5000+5000×17%) 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2、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10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二、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3]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 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库存商品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 340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 340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三、企业平销返利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所谓平销返利,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销售方式。平销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例4]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供货方按10%进行返利,并用现金形式支付。
A企业购入商品时,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A企业在收到返利时,会计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若结算后收到返利则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实务中,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购买方直接从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等情况都应按返利原则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四、增值税出口退税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按照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为出品产品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退回。但在实际工作中,进项税额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5]A企业1月份购进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合计11700元;该批商品全部外销,售价16000元。经计算,当期免抵税额900元,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假设为8500元),其余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银行存款 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 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
从上例可以看出,企业为出口产品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由于未全部退回,则未退回的部分视为企业购进货物的代价,应反映为销售成本。企业购入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共计11700元;该商品出口,国家退税900元,其余800元未退。从总体上来看,企业购进货物的全部代价是11700元,国家退税900元,实际代价为10800元。由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10000元直接作为存货处理,在货物出口后,已经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因此,未退回的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要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其结果是,主营业务成本共计为10800元,反映购进商品的实际成本。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科目涉及“主营业务成本”、“待处理财产损益”(结转净损失时通常转入“营业外支出”)等,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还有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虽然并未影响当期的应税所得,但随着在建工程的完工、折旧的计提,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处置,相应的增值税将在以后的期限内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因此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需要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关注,以正确计算企业损益,同时降低企业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