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律法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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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 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业务体 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 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 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业务机 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业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 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 所在地的人才流动业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 在地的人才流动业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业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业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 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 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二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 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业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业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策规定的 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 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 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业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 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 单位。人才流动业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 清>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 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 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业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业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 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 业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 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业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业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 ,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业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 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 ,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 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 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业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 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 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 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业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 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 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 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 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业务机构查 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 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 况。 (三)人才流动业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 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 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 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 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人才流动业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 ,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 、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 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 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 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策研究和理论研究 ,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 和质量。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 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 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 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 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 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纪处分;触犯法律的 ,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流动业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应本着“业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 取业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 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 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 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 1号)同时废止。
(完)
范文二:法律法规—人事档案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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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事档案保管制度
目 的
第一,保守档案机密。现代企业竞争中,情报战是竞争的重要内容,而档案机密便是企业机密的一部分。对人事档案进行妥善保管,能有效地保守机密。
第二,维护人事档案材料完整,防止材料损坏,这是档案保管的主要任务。 第三,便于档案材料的使用。保管与利用是紧密相联的,科学有序的保管是高效利用档案材料的前提和保证。
人事档案保管制度的基本内容
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是对人事档案进行有效保管的关键。其基本内容大致包括五部分:材料归档制度;检查核对制度;转递制度;保卫保密制度;统计制度。 (1)材料归档制度。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归档,归档的大体程序是:首先对材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其次,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位置;再次,在目录上补登材料名称及有关内容;最后,将新材料放入档案。 (2)检查核对制度。检查与核对是保证人事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检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对人事档案材料本身进行检查,如查看有无霉烂,虫蛀等,也包括对人事档案保管的环境进行检查,如查看库房门窗是否完好,有无其它存放错误等。 检查核对一般要定期进行。但在下列情况下,也要进行检查核对: --突发事件之后,如被盗、遗失或水灾火灾之后:
--对有些档案发生疑问之后,如不能确定某份材料是否丢失。
--发现某些损害之后,如发现材料变霉,发现了虫蛀等。
(3)转递制度。转递制度是关于档案转移投递的制度。档案的转递一般是由工作调动等原因引起的,转递的
大致程序如下:
?取出应转走的档案;
?在档案底账上注销;
?填写《转递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单》;
?按发文要求包装、密封。
在转递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一般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不能交本人自带。另外,收文件单位在收到档案,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字盖章,及时退回。
(4)保卫保密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对于较大的企业,一般要设专人负责档案的保管,应齐备必要的存盘设备。 ?库房备有必要的防火、防潮器材。
?库房、档案柜保持清洁,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严禁吸烟。
?离开时关灯关窗,锁门。
(5)统计制度。人事档案统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人事档案的数量。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情况。
?档案整理情况。
?档案保管情况。
?利用情况。
?库房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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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亮网http://www.dianliang.com 提供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品牌策划,文书范本等等,海量,天天更新~ ?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情况。
二、人事档案利用制度
目 的
第一,建立人事档案利用制度是为了高效、有序地利用档案材料。档案在利用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程度和手续,这是保证档案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
第二,建立人事档案利用制度也是为了给档案管理活动提供规章依据。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这些制度行事,这是对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人事档案利用的方式
人事档案的利用有多种方式:
(1)设立阅览室以供利用查阅。阅览室一般设在人事档案库房内或靠近库房的地方,以便调卷和管理。这种方式具有许多优点,如便于查阅指导,便于监督,利于防止泄密和丢失等。这是人事档案利用的主要方式。
(2)借出使用。借出库房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本机关领导需要查阅人事档案;公安、保卫部门因特殊需要必须借用人事档案等。借出的时间不宜过长,到期未还者应及时催还。
(3)出具证明材料。这也是人事档案部门的功能之一。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人事档案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写出的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是人事档案材料的复制件。要求出具材料的原因一般是入党、入团、提升、招工、出国等。
人事档案利用的手续
在通过以上方式利用人事档案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手续。这是维护人事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保证。
(1)查阅手续。正规的查阅手续包括以下内容:首先,由申请查阅者写出查档报告,在报告中写明查阅的对象,目的,理由,查阅人的概况等情况;其次,查阅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最后,由人事档案部门审核批准。人事档案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若理由充分,手续齐全,则给予批准。
(2)外借手续。
首先,借文件单位(部门)写出借档报告,内容与查档报告相似。
其次,借文件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再次,人事档案部门对其进行审核、批准。 然后,进行借档登记。把借档的时间,材料名称、份数、理由等填清楚,并由借档人员签字。
最后,归还时,及时在外借登记上注销。
(3)出具证明材料的手续。单位元、部门或个人需要由人事档案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时,需履行以下手续:首先,由有关单位(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理由,并加盖公章;其次,人事档案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利用者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最后,证明材料由人事档案部门有关领导审阅,加盖公章,然后登记、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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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法律法规管理
四棵树煤炭企业标准
Q/ SKSMT—2015
法律法规管理
2015—××—××发布 2015—××—××实施
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四棵树煤炭有限公司 发 布
目 录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定义与术语 ........................................................ 1
3.1 法律 ........................................................ 1 3.2 法规 ........................................................ 1 3.3 标准 ........................................................ 1 3.4 其他要求 .................................................... 1 4 职责 .............................................................. 1
4.1 综合部 ...................................................... 1 4.2 各部门 ...................................................... 2 5 管理要求 .......................................................... 2
5.1 法律法规的识别与获取 ........................................ 2 5.2 法律法规的融入 .............................................. 3 5.3 法律法规依从性检查及整改 .................................... 3 5.4 法律法规的回顾 .............................................. 3 6 记录 .............................................................. 4
6.1法律法规清单 ................................................ 4
前 言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四棵树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公司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由四棵树煤炭有限公司安监部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徐玉 本标准审核人: 解明悦 本标准审定人:张立军 本标准批准人:张立军 本标准2015年×月修订发布。
法律法规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棵树煤炭公司法律法规管理的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棵树煤炭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十一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主席令12届第20号)第二、三、四章
3 定义与术语
3.1 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立法程序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2 法规: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立法程序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3.3 标准: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批准发布的行业标准,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
3.4 其他要求: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并颁布的除了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4 职责
4.1 综合部
4.1.1 综合部负责建立法律法规管理标准。
4.1.2 负责监督各部门法律法规识别、获取、融入、依从性检查等工作的开展。 4.1.3 负责建立公司级法律法规数据库,并对各部门上报的法律法规数据库进行汇总。
4.1.4负责公司法律法规管理的回顾工作。 4.2 各部门
4.2.1 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融入、依从性检查。 4.2.2 负责建立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4.2.3 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回顾。
5 管理要求
5.1 法律法规的识别与获取
5.1.1 综合部每年1月,组织各部门开展法律法规识别工作,并向各部门提供法律法规的获取渠道。 ? 中国政府站:www.gov.cn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www.sac.gov.cn ? 法律图书馆:www.law-lib.com ? 北大法意:www.lawyee.net
? 中国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 ? 中 法 网:http://fg.1488.com ? 中国企业集成:www.jincao.com
? 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index.shtml
5.1.2 各部门负责识别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 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范 ? 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法规规章、规程 ? 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 上级机关、执法机关的通知、发文、转文、公报等其他要求
5.1.3 各部门根据识别结果,及时获取法律法规,建立或更新部门级法律法规清单,参照附录1,并在2月中旬提交至综合部。
5.1.4 综合部负责汇总各部门提交的法律法规清单,并建立(更新)公司级数据库,并经法律顾问审核后在OA系统中公示。
5.1.5各部门需要动态识别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及时获取变化和更新的法律法规;各部门按照《变化管理标准》的要求将变化的法律法规提交综合
部,综合部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司级数据库。
5.1.6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重要度组织相关人员对变化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综合部负责在OA系统上公告变化的法律法规。
5.1.7 安监部在组织的安全规程考试中,应加入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内容。综合部在《车辆驾驶员交通法规考试》中将有关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融入考试内容之中。 5.2 法律法规的融入
5.2.1 各部门在编制、修订制度和标准时,应将法律法规的要求融入到文件内容中,使公司的各级文件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5.2.2 综合部通过文件会审监督公司各级文件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5.3 法律法规依从性检查及整改
5.3.1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相关法律法规的依从性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在公司标准文件中的融入情况以及各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对于法律法规的依从情况。
5.3.2 法律法规依从检查宜结合以下工作开展: ? 专项检查 ? 综合检查 ? 内审
5.3.3 各部门根据动态识别出的法律法规变化,按照5.3.2的方法开展法律法规依从性检查。
5.3.5 综合部对各部门法律法规依从性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5.3.6 综合部发现程序文件的不符合后,提交至法律顾问审核,法律顾问审核后对于不符合提出整改意见,综合部根据整改意见,按照《安全检查管理标准》的要求下发整改通知。 5.4 法律法规的回顾
5.4.1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融入、依从性检查工作进行回顾,以改进本部门法律法规的管理水平。
5.4.2 综合部在公司开展管理评审前,负责对公司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融入、依从性检查工作进行回顾分析,并收集各部门提交的管理流程及方法的共性问题,为法律法规更新和融入提供依据。
6 记录
6.1法律法规清单
表1
法律法清单
范文四:法律法规-拍卖管理办法
拍卖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拍卖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5日商务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
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九条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
拍卖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拍卖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拍卖”字样。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十三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先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
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第三章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可以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拍卖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广泛的国际拍卖营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
第十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在中西部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年。
第二十条
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外,还应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第二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章程(外资拍卖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等;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拟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企业验资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商务部报送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商务部对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报商
务部核准,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第四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本办法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务部联合用印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拍卖师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八条
拍卖师可以变更执业注册单位。拍卖师变更执业注册单位的,应当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应将拍卖师注册登记及变更情况每月定期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
(二)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
(三)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第三十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四)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拍卖企业发现拍卖标的中有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物品或赃物,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
第三十三条
拍卖实施前,拍卖企业与委托人应当就拍卖未成交的有关事宜或因委托人中止或终止拍卖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四条
对委托人送交的拍卖物品,拍卖企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建立拍卖品保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第三十六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
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两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第三十七条
拍卖企业有权查明或者要求委托人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企业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拍卖标的受让人有特别规定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标的拍卖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的竞买人。
拍卖标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行政许可的经营资格且依法可以转让的,委托人应在拍卖前应当征得行政许可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五)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二)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四)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五)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六)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终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与内资拍卖企业联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拍卖会的,其拍卖标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商务部组织制定有关拍卖行业规章、政策,指导各地制定拍卖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建立拍卖业监督核查、行业统计和信用管理制度;负责拍卖行业利用外资的促进与管理;对拍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负责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的审核许可;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拍卖行业协会依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拍卖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拍卖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全国拍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组织拍卖师考试、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第四十七条
拍卖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或有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违规行为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将其违规事实及处理建议通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拍卖师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抄送拍卖师执业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第四十八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第四十九条
拍卖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企业、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下简称免责声明)。但是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
第五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没有协助买受人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造成买受人或拍卖企业损失的,委托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委托人提出中止或者终止拍卖,给拍卖企业或者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可以撤消有关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的许可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违反《拍卖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五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拍卖企业认为向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机动车交易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引入拍卖方式及利用互联网经营拍卖业务的管理,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国有独资拍卖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改制。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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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项目管理法律法规
一 单选 代理的特征:
(1)古罗马的法学家赛尔苏斯认为,法是“善良公正之术”;英国法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法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 规则的总和。(唯一正确的)(单选)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即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7)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多选)
范的各种表现形式,也被称为法的渊源。(简答/多选/单选) (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
(3)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生的代理。
理。(单选) (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4)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单选) (3)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
(5)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单理。
选)* (8)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6)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单选) 包括:
7)使用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单选)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8)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9)处分权。是指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简答/多选)
的命运的权能。(单选) (9)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多选)
(10)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四年。(单选)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护。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1)用人单位要预先通知接触的,即需要提前30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2)保险的分类:(单选) (3)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按照保险对象划分。 (4)处分权。是指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法律上的命运的权能。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是以保险保障
范围为标准划分的。 (10)财产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多选) 原保险和再保险:以风险是否转嫁为标准划分。 (1)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
(13)用人单位要预先通知接触的,即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单 (2)使用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
选) (3)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14)劳动合同的无效的情形有:(单/多选/简答) (4)处分权。是指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
(1)、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法律上的命运的权能。
(2)、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或形式不合法; (11)债产生的根据有四种:(多选/案例)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1)合同。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4)、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2)侵权。
(15)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监督机构是监事会。 (3)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 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
二 多选 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1)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 假定是指在法律规范中,确定使用该规范的条件和环境的部分。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处理是指行不要?为规则的本身,(12)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禁止做什么、要求做什么的部分。 (简答/多选)
制裁是法律规范的后果部分。 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有:
(2)从法律规范确定的行为规范的性质角度讲,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多选)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1)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规范。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13)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东会行使职权主要采用决议
(3的形式,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
(3)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即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公司分立、合并、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范的各种表现形式,也被称为法的渊源。(简答/多选/单选) 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多选)
(1)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形式,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14)消费者的权利:(简答/多选)
的制定和修改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且安全保障权。真请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依法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2)法律: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15)承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简答/多选)
会。 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
(3)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是次于宪法和法律的一种法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连带赔偿制度。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律形式。 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4)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机构,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服务者赔偿制度。
规范性的文件,也是我国法律形式之一,但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只能在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和颁布的部、委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产生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5)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城市的人大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并发布地方性法规。 虚假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6)地方规章: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自(16)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多选)
治区首府)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规范性文件。 程肢解发包。
(4)项目管理法律关系是由项目管理法律关系主体、项目管理法律关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系客体和项目管理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构成。(多选)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1)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
(2)客体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 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3)内容是指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
(5)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多选) 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1)依法成立;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用。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
(4)那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
(6)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3)劳动合同的无效的情形有:(单/多选/简答)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2)、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或形式不合法;
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4)、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备。 (24)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多选)
设计建筑主体的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1)、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变更的协议;
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 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3)、劳动合同条款与集体合同规定不同;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4)、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无法履行;
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6)、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按照原约定的条件履行目档案。 劳动合同的;
(17)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简答/多选) (7)、劳动者因健康状况而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8)、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25)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多选) 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职业(4)、被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的。
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2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情形有:(多选) 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 (1)、劳动者患病活着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规格、型号和性能等技术指标,(3)、是因经济性裁员而发生的解除。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28)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两种:(简答/多选)
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一种情况是无须预先通知的解除,即劳动者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理由,不需要预先通知用人单位,随时可解除劳动合同。(有3种情形) 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1)、在试用期内的;
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18)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简答/多选)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的。
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第二种情况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人单位。
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9)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简答/多选)
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用人单位违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合法权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益的;
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0)保险合同的特点:(多选)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2)保险合同是要是合同。
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31)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在经济上遭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受的损失。保险利益的构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简答/多选)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1)保险利益应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律上承认的利益。
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保险利益应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指保险利益已经确定或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可以确定。
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3)保险利益应是有价值的利益。有价值的利益是指保险利益应当具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有财产上的价值并能够以金钱来计算。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3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多选)
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2)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3)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履行。(简答/多选)
(19)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简答/多选) (1)缴纳保险费。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2)出险通知。
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3)危险增加通知。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4)预防范险。
年。 (5)施救义务。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4)保险人义务的履行:(简答/多选)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1)给付保险金。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2)保守秘密。
(20)承诺的概念和条件:(多选) (35)保险合同的终止原因:(简答/多选)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条件: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保险合同因保险赔偿或者保险金的给付而终止。
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3)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
(21)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多选) 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在以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死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保险合同终止。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多选)
(2)总承包商。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3)分包商。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 (6)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5)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7)出现发啦、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37)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内容包括:(简答/多选) (8)根据标准的性质不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
(1)工程本身。 和推荐性标准。(选择)
(2)施工用设施和设备。 (9)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选择)
(3)施工机具。 (10)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
(4)场地清理费。 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依据该规定可以看
(5)第三者责任。 出,我国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选择)
(6)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 (11)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7)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到达受要约人。(选择)
(38)(12)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选择)
(多选) (1)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
(39)项目管理纠纷的仲裁解决有以下特点:(简答/多选)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
(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备工作。
(2)专业性。 (13)选择:(选项全是答案)
(3)保密性。 (1)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4)裁决的终局性。 的情形:
(5)执行的强制性。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40)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C、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多选) 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2)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
(41)国际竞争性招标以外的其他招标方式:(多选) 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有限国际招标 (14)选择:债权不可以转让的情形:
(2)国内竞争性招标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3)国际和国内询价采购 B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4)直接采购和自营工程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2)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15)选择: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采用严格的责任原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则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16)选择: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 日(不是法人) 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文本》) 契约性。 (17)(1)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人合性。 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平等性。 强制执行。(选择)
非法人性。 (2)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无限性。 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
三 选择 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管辖。
其胜诉权的制度。(选择) (18)(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
(2)【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品批发为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选择) 30万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2)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币。】(选择) 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
(3)有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 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4)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3)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的意见作出。
(3)公司解散是由法律原因终止公司业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选择) 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种。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19)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 选择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取的。
(4)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选择)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业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务活动。 商处采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执行方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由部分合伙人(20)选择: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执行。(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4)各合伙人分别执行。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明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退伙:(选择) 显有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的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文文本为准。
(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无行为能力。
(3)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4)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6)(选择)
(1)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2)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出现。
(7)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选择)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4)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4.有限公司组织机构(选择):p19-20
(1)权力机构: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择和更换董假定是指在法律规范中,确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环境的部分。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处理是指行为规则的本身,是法律规范确定的允许做什么、禁止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做什么、要求做什么的部分。 者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
制裁是法律规范的后果部分。 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3.项目管理法规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p5 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4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选择)p5 股东会行使职权主要采用决议的形式,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
决权。对公司增加或减 5.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少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需经代表2/3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单选)p7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多选) 并作出决议。
(1)依法成立; (2)执行机构:有限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
(3)监督机构: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15.破产财产偿还顺序:(选择)p23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首先清偿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然后清偿破产
公司所欠税款,最后清偿破产公司债权。破产公司清偿完毕后,(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应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 *6.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16.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多选)p8 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代理的特征: (选择)P26
(1)契约性。(2)人合性。(3)平等性。(4)非法人性。(5)无(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限性。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17. 公司解散是由法律原因终止公司业务,取消公司法人资格的行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 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选择)P24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散事由出现 7.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多选)p8-p9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18.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多择)P31 理。(单选) (1)合伙人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单选)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单(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选)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多择)P31 8.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无19.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退伙: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多选)p9 (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无行为能力。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3)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4)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额。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20.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将合伙人除名:
*9.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多选)p9 (多择)P31
(1)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出现。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1. 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多择)P32 10.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可因以下原因中止:(多选)p9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监护关系消灭 (6)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1.财产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多选)p10 (7)出现发啦、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1)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单选) 22. 质量管理法律的适用:(选择)P62-63 **(2)使用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单选) (1)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单(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选) (3)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 **(4)处分权。是指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上的命运的权能。(单选) 23. 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多选)P78-79
(1)安全保障权: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12.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所享受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单选)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选(2)真请知悉权: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择)p17 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单选)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单*13.设立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P18 选)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4)公平交易权:具体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2)股东出资要达到法定资本总额。
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品批发为主的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单选) 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30万(5)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单选) (选择) (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1.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则认为:法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单选)p1 2.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组成。(选择)p2
(7)获得相关知识权: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31.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多选)P113
保护方面的只是的权利。(单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民族风(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单选)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进行监督的权利。(单选) 32. 合同无效的情形(无效合同):(选择)P117
24.《建筑法》并非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根据《建筑法》第2(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对这些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换言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水库、矿(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井等专业建筑工程的建造和安装活动不适用《建筑法》。(选择)P86(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5.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选择)P89 33.可变更或撤销合同的种类:(选择)P119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1)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在违背真实意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34.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选择)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P128
注册职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勘察单位提*35.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原则:(选择)P160
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 (1)公开透明原则。
(3)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2)公平竞争原则。
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公正原则。
(4)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4)诚实信用原则。
应当注明规格、型号和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36.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选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择)P161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7.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
(5)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单选)P169
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38.招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
26.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选择)P90 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的投标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中文文本为准。(选择)P179
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39.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多选)P186
(2)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施工和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总承包单位与40.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单选)P186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1.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选择)P187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1)、在试用期内的;
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的;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件的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42.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单选)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P187
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3.工会组织的建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委员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也可以有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举组织委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选择)P195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44.工会的组织机构: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
27. 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选择)P92 任期五年。(选择)P195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45. 保险人义务的履行:(多选)P207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1)给付保险金。 (2)保守秘密。
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46.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选)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P223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47.开庭: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承包方约定。 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
28.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单同。如赠与合同。(选择) 选)P227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48.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实践合同是要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种。(单选) P229
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 49.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的住所地与法院管辖区域的关系来确定 担保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 管辖。通常是“原告就被告”。(单选)P229
双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50.如果借款人不按照借款人与世界银行在贷款协定中商定的采购程P104 序进行采购,世界银行的政策就认为这种采购属于“采购不当”。
29.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单选)P245
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1.项目管理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选择)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P219
达要约人。P109 52.见书P256 53.见书P73
30.关于合同格式条款:(选择)P112 名词解释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1) 公开招标的含义: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该条款无效。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2) 询价采购方式的含义:所谓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采购人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于3家)发出询价通
(7)获得相关知识权: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31.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多选)P113
保护方面的只是的权利。(单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民族风(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单选)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进行监督的权利。(单选) 32. 合同无效的情形(无效合同):(选择)P117
24.《建筑法》并非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根据《建筑法》第2(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对这些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换言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水库、矿(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井等专业建筑工程的建造和安装活动不适用《建筑法》。(选择)P86(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5.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选择)P89 33.可变更或撤销合同的种类:(选择)P119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1)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在违背真实意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34.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选择)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P128
注册职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勘察单位提*35.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原则:(选择)P160
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 (1)公开透明原则。
(3)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2)公平竞争原则。
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公正原则。
(4)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4)诚实信用原则。
应当注明规格、型号和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36.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选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择)P161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7.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
(5)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单选)P169
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38.招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
26.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选择)P90 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的投标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中文文本为准。(选择)P179
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39.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多选)P186
(2)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施工和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总承包单位与40.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单选)P186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1.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选择)P187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1)、在试用期内的;
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的;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件的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42.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单选)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P187
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3.工会组织的建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委员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也可以有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举组织委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选择)P195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44.工会的组织机构: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
27. 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选择)P92 任期五年。(选择)P195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45. 保险人义务的履行:(多选)P207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1)给付保险金。 (2)保守秘密。
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46.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选)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P223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47.开庭: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承包方约定。 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
28.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单同。如赠与合同。(选择) 选)P227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48.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实践合同是要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种。(单选) P229
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 49.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的住所地与法院管辖区域的关系来确定 担保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 管辖。通常是“原告就被告”。(单选)P229
双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50.如果借款人不按照借款人与世界银行在贷款协定中商定的采购程P104 序进行采购,世界银行的政策就认为这种采购属于“采购不当”。
29.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单选)P245
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1.项目管理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选择)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P219
达要约人。P109 52.见书P256 53.见书P73
30.关于合同格式条款:(选择)P112 名词解释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1) 公开招标的含义: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该条款无效。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2) 询价采购方式的含义:所谓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采购人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于3家)发出询价通的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按照质量
相同且性价比最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3) 工会组织的建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
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
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4) 工会组织的撤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
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事业单位、机关被
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被撤销的
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5) 工会的组织机构: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
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6) 集体合同(名词解释):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7)世界银行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实现经济、有效率、公平竞争
的要求和意愿的最好办法是通过管理得当的国际竞争性招标。
四 简答 (9)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选择/简答)
(1)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即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业范的各种表现形式,也被称为法的渊源。(简答/多选/单选) 务活动。
(1)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形式,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 执行方式:
制定和修改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且需(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由部分合伙人执行。
(2)法律: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
会。 (4)各合伙人分别执行。
(3)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是次于宪法和法律的一种法(10)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 律形式。 (1)合伙人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4)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机构,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规范性的文件,也是我国法律形式之一,但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只能在(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制定和颁布的部、委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产生法律效力。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5)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城市的人大(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退伙:(简答/选择) 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并发布地方性法规。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6)地方规章: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自(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无行为能力。
治区首府)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3)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规范性文件。 (4)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7)国际条约:我国与各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的法律形(1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将合伙人除式之一。 名:(简答/选择)
(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1)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简答/多选) (2)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代理的特征: (3)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出现。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13)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简答/选择)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包括: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6)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简答/多选) (7)出现发啦、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4)(14)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简答/多选)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有: (15)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是: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15.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与合伙企业对比看) (简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答/多选) (16)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力: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
(1)人合资合兼备。 试销价格。
(2)筹集资金的封闭性。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3)公司资本不等额性。 (17)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义务:
(4)股东人数限制型。 (1)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
(5)股权转让严格性。 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6)组织机构简化性。 (2)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 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竞争措施。
(6)设立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简答/选择) (3)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我国有限公司的法定人数为2人以上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50人以下。 (18)质量管理法律的适用:
(2)股东出资要达到法定资本总额。 (1)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30万(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法规、规章。
(选择) (3)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
(3)有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 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4)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的,
(7)公司解散是由法律原因终止公司业务,取消公司法人资格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简答/选择)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事由出现; 新法、特别法优先。
(5)法不溯及既往。
(2)股东会决议解散。 (6)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19).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对全国
(8)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经济、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标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准。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20)国家标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不是法人)(简答/多选) (1)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1)契约性。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2)人合性。 (3)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3)平等性。 (4)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4)非法人性。 (5)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5)无限性。 (6)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7)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第二,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相对人;第三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内
(8)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容;第四,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21)消费者的权利:(简答/多选) (3)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
(1)安全保障权。 义务。
(2)真请知悉权。 (4)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在合同订立阶段,如招标投标时,
(3)自主选择权。 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应当如实说明自己和项目的情况;在合同履
(4)公平交易权。 行阶段应当相互协作,如发生不可抗力时,应当相互告知,并尽量减
(5)依法求偿权。 少损失。
(6)依法结社权。 (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体现
(7)获得相关知识权。 为:如果出现了现行法律未能规定的情况或者按现行法律处理会损害
(8)受尊重权。 社会公共利益,法官可据此进行价值补充。
(9)监督权 (27)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22)承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1)缔约一方受损失。
(1)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 (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2)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连带赔偿制度。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3)合同尚未成立。
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3)服务者赔偿制度。 (28)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 (简答)
(4)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念能力。
(5)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2)意思表示真实。
(6)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7)虚假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29)“表现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
(2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表现代理应具备: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A.表现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明确授权,是无权代理。 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B.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 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C.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3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代表订立的合同。法人或其他组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注册职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勘察单位提道其超越权限范围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3)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有两种情况合同有效:
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A.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
(4)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 B.无处分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应当注明规格、型号和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31)合同无效的情形:(简答 )
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2)简答:如果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用下列规定履行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1)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2)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所在地的市场价
(2)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格。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施工和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地履行。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有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6) 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锌价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
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33)债权不可以转让的情形:(简答/选择)
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 B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4)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按顺序) 简答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1)施工合同协议书
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中标通知书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3)投标书及其附件
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职工合同专用条款
(25)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7)图纸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8)工程量清单
漏,为5年。 (9)工程标价单或预算书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5)索赔的依据 (简答)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正方案)。
(2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简答要解释) (2)双方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
(2)自愿原则。第一,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2)施工用设施和设备。
(3)施工机具。
(36)简答: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原则: (4)场地清理费。
(1)公开透明原则。要求进行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信息要公开。 (5)第三者责任。
(2)公平竞争原则。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6)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
同等的对待每一个供应竞争者。 (7)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3)公正原则。在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行为应当公正。 (47)项目管理纠纷的仲裁解决有以下特点: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欺骗、背信的行为。 (2)专业性。
(37)政府采购方式: (3)保密性。
(1)公开招标。 (4)裁决的终局性。
(2)邀请招标。 (5)执行的强制性。
(3)竞争性谈判方式。 (48)诉讼解决有以下特点:
(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
(5)询价采购方式。 (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
(6)自营工程。 (3)二审终审制。
(38)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 (简答) (4)执行的强制性。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 (49)诉讼解决有以下特点: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二审终审制。
(39)劳动法的使用范围(保姆不适用): (4)执行的强制性。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50)仲裁协议是纠纷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的协议。内容者。 如下: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2)仲裁事项。
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51)仲裁协议的作用:
(40)劳动合同的无效的情形有:(单/多选/简答) (1)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1)、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2)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
(2)、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或形式不合法; (3)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4)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4)、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5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41)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简答)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的团体组织即工会或职工代表,另(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方是用人单位。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2)、集体合同内容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条件、辖;
劳动标准、全体劳动者的义务为主要内容。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
(3)、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是书面的,并且要求报送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4)、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的效力及全体(5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劳动者,即劳动合同规定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处理:
同的规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42)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原判决;
(1)缴纳保险费。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2)出险通知。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危险增加通知。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预防范险。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
(5)施救义务。 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
(43)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以上诉。
(1)给付保险金。
(2)保守秘密。
(44)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简答) 五 案例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 一(1)债产生的根据有四种:(多选/案例)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2)合同。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侵权。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4)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5)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二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
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合同成交后发生了应当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设立不安同。 抗辩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成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
(6)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的利益。
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可以终止履行:
(45)保险合同的终止原因: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2)保险合同因保险赔偿或者保险金的给付而终止。 C丧失商业信誉。
(3)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D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 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时应当回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
(5)在以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人死亡,保险合同终止。 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6)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内容包括: (1)工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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