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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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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1]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
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
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
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以及为掩饰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从而对近年来以新的手段收受贿赂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导。对于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有效查处新形势下出现
的新类型受贿案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明确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该案例确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依法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切实发挥好指导性案例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述指导性案例,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要增强运用指导性案例的自觉性,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严格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好类似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要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精心编选、积极推荐、及时报送指导性案例,不断提高选报案例质量,推进案例指导工作扎实开展;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和成效,营
造社会各界理解、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良好氛围。
今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但不得使用“指导性案例”或者“指导案例”的称谓,以避免与指导性案例相混淆。对于实施案例指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案例指导工作的建议,
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附件: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指导性案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居间合同 二手房买卖 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
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2号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执行 和解 撤回上诉 不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
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3号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受贿罪 “合办”公司受贿 低价购房受贿 承诺谋利 受贿数额计算 掩饰受贿退赃
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200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50万元。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费61万余元(房价含税费121.0817万元,潘支付60万元)。2006年4月,潘玉梅因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其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而补还给许某某55万元。
此外,2000年春节前至2006年12月,被告人潘玉梅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兼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某某人民币201万元和美元49万元、浙江某房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范某某美元1万元。2002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陈宁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高某某21万元、迈皋桥办事处副主任刘某8万元。
综上,被告人潘玉梅收受贿赂人民币792万余元、美元50万元(折合人民币398.1234万元),共计收受贿赂1190.2万余元;被告人陈宁收受贿赂559万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以[2008]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玉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潘玉梅、陈宁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玉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及其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与陈某共同开办多贺公司开发土地获取“利润”48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潘玉梅时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陈宁时任迈皋桥街道办事处主任,对迈皋桥创业园区的招商工作、土地转让负有领导或协调职责,二人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为陈某低价取得创业园区的土地等提供了帮助,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此期间,潘玉梅、陈宁与陈某商议合作成立多贺公司用于开发上述土地,公司注册资金全部来源于陈某,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潘玉梅、陈宁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谋取利益,以与陈某合办公司开发该土地的名义而分别获取的480万元,并非所谓的公司利润,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使陈某低价获取土地并转卖后获利的一部分,体现了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属于以合办公司为名的变相受贿,应以受贿论处。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没有为许某某实际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请托人许某某向潘玉梅行贿时,要求在受让金桥大厦项目中减免100万元的费用,潘玉梅明知许某某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贿赂;虽然该请托事项没有实现,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不同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项,就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潘玉梅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购买许某某的房产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潘玉梅购买的房产,市场价格含税费共计应为121万余元,潘玉梅仅支付60万元,明显低于该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潘玉梅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产的行为,是以形式上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来掩盖其受贿权钱交易本质的一种手段,应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涉案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购买许某某开发的房产,在案发前已将房产差价款给付了许某某,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2006年4月,潘玉梅在案发前将购买许某某开发房产的差价款中的55万元补给许某某,相距2004年上半年其低价购房有近两年时间,没有及时补还巨额差价;潘玉梅的补还行为,是由于许某某因其他案件被检察机关找去谈话,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潘玉梅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后,出于掩盖罪行目的而采取的退赃行为。因此,潘玉梅为掩饰犯罪而补还房屋差价款,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潘玉梅、陈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同时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余罪,案发前退出部分赃款,案发后配合追缴涉案全部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指导案例4号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婚恋纠纷引发 坦白悔罪 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10]刑三复2265192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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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到网上营业厅——“主资费变更”中办理
短信:
全球通商旅58套餐:发送“KTQSL58”到10086
全球通商旅88套餐:发送“KTQSL88”到10086
全球通商旅128套餐:发送“KTQSL128”到10086
全球通商旅158套餐:发送“KTQSL158”到10086
全球通商旅188套餐:发送“KTQSL188”到10086
全球通商旅288套餐:发送“KTQSL288”到10086
全球通商旅388套餐:发送“KTQSL388”到10086
全球通商旅588套餐:发送“KTQSL588”到10086
全球通商旅888套餐:发送“KTQSL888”到10086
10086:
拨打10086转人工服务。
本地套餐
1)适用群体 (
以主要在本地拨打市话、长途,通话时长较多但漫游较少的客户。
(2)套餐特点
全国范围内单向收费,办理后您可享受全国漫游接听免费;专为主要在本地拨打电话的客户设计,含超值本地主叫国内通话时长,拨打国内长途和市话一样便宜。超出套餐后国内长途、市话主叫最低只要一毛九(0.19元/分钟),国内漫游主叫只要两毛九 (0.29元/分钟)。套餐内赠送30M流量,满足客户基本上网需求,赠送来电显示、139邮箱5元版业务。使用本地套餐的客户还可以优惠价格订购短信包、彩信包、音乐包等超值专属数据业务优惠,享受电话客户经理等其他专属服务。
(3)资费标准
套餐月使通话时长被叫包含漫游主叫数据业
服务价值 用费(元/(国内主免费国内(单位元/务
月) 叫国内,单范围 数据分钟)
位分钟) 流量
58 260
来电显全球88 480 电话
示、139通标客户
全国 30M 0.29
邮箱5准服经理
128 750
元版 务 专属
服务
(4)特别说明
- 全球通本地套餐中的58元套餐,套餐外本地主叫国内0.25元/分钟;其它本地套餐,套餐外本地主叫国内0.19元/分钟。全球通本地 套餐国内漫游主叫均为0.29元/分钟。
- 超出套餐外移动数据流量按照0.001元/KB收取;可视电话国内主叫国内0.6元/分钟,全国接听免费。
- 本地主叫国内包含本地主叫本地和本地主叫国内长途通话;其中国内不含台港澳地区。
- 全球通本地套餐客户,自动开通来电显示和139邮箱5元版业务,同时享受每月账单自动发送至139邮箱的服务。
- 其他资费按照标准资费执行。
办理方式
网站:
请到网上营业厅——“主资费变更”中办理
短信:
全球通本地58套餐:发送“KTQBD58”到10086
全球通本地88套餐:发送“KTQBD88”到10086
全球通本地128套餐:发送“KTQBD128”到10086
10086:
拨打10086转人工服务。
专属数据可选包
(1)适用群体
喜欢使用数据业务的全球通客户。
(2)套餐特点
数据业务可选包供客户自行选择。全球通专属数据业务,只有使用全球通上网套餐、商旅套餐的客户可以选择专属数据业务可选包;优惠幅度大,为全球通客户提供的特权优惠远大于标准资费。
3)收费标准 (
可选包可选包标准单办理方式(当取消方式(次
业务内容
名称 单价 价 月生效) 月生效)
发送发送
150条短15元/
短信包 10元/月 “KTQDXB”到“QXQDXB”到
信 月
10086 10086
发送发送
18元/
彩信包 10元/月 30条彩信 “KTQCXB”到“QXQCXB”到
月
10086 10086
来电提醒 3元/月
新闻早晚
3元/月 发送发送
报 全球通
6元/月 “KTQZXB”到“QXQZXB”到尊享包 彩铃功能 5元/月
10086 10086
12580生
0元/月
活播报
发送发送全球通全球通手
3元/月 5元/月 “KTQYDB”到“QXQYDB”到阅读包 机阅读
10086 10086
全球通凤
凰观察手5元/月
全球通发送发送
机报
凤凰资3元/月 “KTQFHZXB”“QXQFHZXB”
全球通凤
讯包 到10086 到10086
凰周刊手5元/月
机报
(4)特别说明
- 以上可选包均只供全球通上网套餐、商旅套餐客户选择。
- 选择可选包后,可选包费用在基础套餐外收取。
- 可选包订购当月立即生效(费用当月收取),取消次月生效。
办理方式
网站:
请到网上营业厅——“可选资费变更”中办理
短信:
短信包:发送“KTQDXB”到10086
彩信包:发送“KTQCXB”到10086
全球通尊享包:发送“KTQZXB”到10086
全球通阅读包:发送“KTQYDB”到10086
全球通音乐包:发送“KTQYYB”到10086
全球通凤凰资讯包:发送“KTQFHZXB”到10086
10086:
拨打10086转人工服务。
其它优惠说明
1、套餐优惠说明
(1)套餐内包含的通话时长不含拨打国际及台港澳长途时长,也不含国际及台港澳漫游通话时长。
(2)拨打、接听套餐资费不含拨打飞信语音聊天(12520)等特殊号码产生的信息费或通信费,拨打也不含10086、110、13800XYZ505等特服号码的通信费。
(3)客户使用亲情号码、呼叫转移、群呼群聊拨打电话的时长不包含在包打分钟内。
(4)来电显示、139邮箱5元版为套餐预选开通,费用已包含在套餐月费内。客户若不需要上述业务,可自行取消,但套餐月使用费不变。
(5)其他资费按照标准资费执行。
2、上网流量优惠说明
(1)套餐内包含的上网流量为全国范围内手机上网流量(含T网/G网流量),不含国际及台港澳漫游时产生的上网流量。
(2)选取上网套餐、商旅套餐的客户,无论是否叠加其他数据流量可选包,超出套餐外移动数据流量均按照1元/MB收取。
常见服务问题
1、我经常到外地出差,现在办什么套餐比较合适,
答:如果您出差时拨打电话比较多,建议您可以办理我们的全球通商旅套餐,该套餐可享受全国漫游接听免费及超值的国内通话时长等优惠;如果您是上网比较多,建议您可以办理全球通上网套餐,此套餐除了赠送部分国内通话时长外,最大的特点就是赠送高额的上网流量优惠。这两款套餐都比较适合国内漫游较多的客户。
2、我上个月改了全球通58上网套餐,改套餐之前开通的来电显示、139邮箱5元版这个月还要收费吗,
答:全球通上网套餐套餐是赠送来电显示、139邮箱5元版的,这个月起这两项业务含在套餐内,不用再额外付费。
3、我想办手机报和彩铃,怎么收费,
答:如您是全球通上网套餐(或全球通商旅套餐)客户,建议可以直接办理全球通尊享包,该包除了包括您要开通的:新闻早晚报、彩铃两项业务外,还赠送来电提醒、12580生活播报另外两项日常所需的业务,现在四项业务总价只需6元/月,比您单独办理手机报、彩铃业务要优惠。
4、我办了全球通商旅128套餐,我想办理一个5元的上网流量包可以吗,
答:不可以,您办理的全球通商旅128套餐是赠送30M的国内上网流量的。目前黑龙江移动流量套餐不可叠加办理。
5、我这套餐拨打接听可视电话免费吗,
答:如您是全球通上网套餐、全球通商旅套餐客户,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接听可视电话免费。国内可视电话拨打资费为0.6元/分钟,套餐包含主叫分钟数不包含可视电话。
立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将我发送去的文档打印。 1、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复印有房证号那页和名字、盖
章页~应该是3页,。
2、身份证,双面,复印件1份,
3、起诉状打印3份~立案时提交2份~留底一份开庭用。 4、离婚协议书复印一份。
5、调取证据申请书打印1份~在申请人处签名并按手印~
用黑色碳素笔,
6、在起诉状第二页起诉人处签名并按手印~用黑色碳素笔。 7、委托书打印两份~在下方委托人处签名并按手印~用黑
色碳素笔~年月日不用填~其他内容不填~等到需要律
师代理时再填内容。
8、如需改动~我打字全部使用的仿宋体~三号字~请按照
这个字体和字号。
9、立案庭可能会需要添加房产价值~可以在起诉状诉讼请
求部分添加~在第一项请求后面用括号: ,房产价值 元,
上述材料均使用A4纸张打印或者复印。
注意:直接到立案大厅立案,看看诉讼费按照什么标准收取,因为在尚志可以破格不按财产数额立案,每件缴纳500元。如果按照财产标准收取,大概需要几千元,房子价值20万元的话,要缴纳4300元,30万元需要缴纳5800元。我建议:那样的话就暂时不立案,先跟他通报一声,给他一周时间,否则将来发生诉讼费由他承担。如果他实在没有反应,就立案吧,需要律师代理时我可以给你代理。
范文二:离婚案件立案需要提交的基本证据材料
深圳离婚律师:http://www.huanglelelawyer.com/
离婚案件立案需要提交的基本证据材料
立案材料要提交的材料
1、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的写法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在上一要点中已有陈述。
2、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件
3、公安人口信息
4、结婚证
5、户口本
立案时,只需要带一本结婚证即可。如果结婚证已遗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或复印原结婚登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登记机关核对的公章。一般情况下,开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花钱,如上海浦东民政局婚姻管理处,他们无偿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和核对章。但如果复印相关婚姻登记材料,需要交纳一定的复印费用,一般每页五角,如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档案室。
6、财产清单。
财产清单是立案材料中较为重要的材料之一,它的重要之处在于法院是以原告所列财产清单中的财产项目收取诉讼费用的。
二、律师对于递交财产清单的灵活掌握。
为节省诉讼费用,提交基本的财产清单,在举证期限内,若有必要,作为追加诉讼请求的方式,再补交新的财产证据材料。
另外,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通常会查明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详细情况。因此,如果诉状所附的财产清单有疏漏,或者立案后发现遗漏了要法院处理的财产,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此外,在所列的财产清单中,有的共同财产的价值不好确定,比如房产、汽车。房产的价格通常会升值,汽车的价格通常会贬值,价值已远远高于或低于购买价格。这种情况下,可大致估计一个数额,作为法院收费的一个依据,但最好在数字后加上“暂估”二字,以防止将来诉讼时对方有意在数额上做文章。
范文三:民商事案件立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民商事案件立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民事起诉状(数量:被告的数量+1)
二、原告的身份证明
1.原告是自然人:需要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需审核)。
2.原告是法人: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均需加盖公章。
3.原告本人没有亲自来办理立案手续的,需要委托人签字、捺印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
(1) 受托人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需要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公函、律师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2)受托人是原告近亲属的,需要户口本索引页和受托人单页复印件一份或公安部门、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单位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一份;
(3)受托人是原告单位工作人员的,需要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
(4)其他人来办理则需要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推荐信原件一份。
三、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数量为:被告的数量+1)
范文四:刑事立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刑事立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公诉案件,只要到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终结后,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 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五、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 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六、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 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2
范文五:立案需提交的材料
仲裁立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个人应当签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
二、仲裁协议或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携带原件供核对
三、身份证明文件
个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企事业证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
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代理权限,有授权者的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授权日期。
五、证据材料
应当附证据材料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号。
六、当事人自己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
1、以上材料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均需一式五份提交,若当事人超过两人,则需在前述规定基础上增加相应的份数。
2、以上材料纸张均使用A4格式。
3、详尽要求请查阅本会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