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无代价抵偿货物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
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
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
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
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
处理证明;
(三)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上述第(二)项所列单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
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三)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上述第(二)项所列单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
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范文二:无代价抵偿进口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低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经收发货人说明理由,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范围。
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免税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属于无代价低偿货物范围,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范围。
(二)特征
无代价低偿货物海关监管的基本特征是:
1.进出口无代价低偿货物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2.进口无代价低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出口无代价低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但是进出口与原货物或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无代价低偿货物应当按规定计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差额,高出原征收税款数额的应当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低于原征收税款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应当退还补偿款部分的税款,未补偿货款的,不予退还。
3.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在进行监管。
(三)报关程序
无代价抵偿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短少抵偿,一种是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抵偿。对两种抵偿引起的两类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在报关程序上有所区别。
1.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引起的无代价低偿货物进出口前应当先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有关海关手续。
(1)退运进出境
原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退运出境或退运进境的报关手续。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
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2)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不退运出境,但原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愿意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海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向收货人提供依据,凭以申报进口无代价低偿货物。 (3)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或不退运出境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货物不退运进境,原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接受无代价低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有关规定申报出口或进口,并缴纳出口关税或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交验相应的许可证件。
2.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低偿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期限
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无代价低偿货物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3.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应当提供的单证
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无代价低偿货物进出口时除应当填制报关单和提供其他必须的报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特殊单证:
(1)进口
?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
?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
?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出口
?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 ?原出口货物税款缴纳书;
?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范文三: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
什么是无代价抵偿货物
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或免税放行之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境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特征
(1)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即买卖双方在执行交易合同中,我方根据货物损害的事实状态向对方请求偿付,而由对方进行的赔偿。 对于违反进口管理规定而索赔进口的,不能按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办理。
(2)已经海关放行:即被抵偿进口的货物已办理了进口手续;并已按规定交纳了关税或者享受减免税的优惠经海关放行之后,发现损害而索赔进口的。
(3)仅抵偿直接损失部分:根据国际惯例,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抵偿一般只限于在成交商品所发生的直接损失方面(即残损、短少、品质不良等) 以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方面(如对迟交货物罚款等) 。对于所发生的间接损失(如因设备问题所发生的延误投产所造成的损失) ,一般不包括在抵偿的范围内。
(4)抵偿形式:
常见的抵偿进口形式有:
a. 补缺,即补足短少部分;
b. 更换错发货物,即退运错发货物,换进应发货物;
c. 更换品质不良货物,即退运品质不良货物,换进口质量合格的货物;
d. 贬值,即因品质不良而削价补偿;
e. 补偿备价,即对残损的补偿,由我方自行修理;
f. 修理,即因残损,原货退运境外修理后再进口。
(5)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认定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资料依据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确认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涉及货物性质的有关鉴别材料、凭据必须齐全。主要有以下几种:
(1)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即被抵偿货物进口时向海关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它是鉴别是否为抵偿进口货物的主要依据,是反映被抵偿货物进口情况的原始资料。
(2)商检证明或买卖双方会签的记录: 商检证明书是由商检机构应收、用货单位检验申请,在复验后出具的证明材料;双方会签记录是货物放行进口后,经境外来人与我方共同开箱检验或在指导安装,负责调试时发现问题,而由双方现场代表会签的记录。这两种凭证是鉴别抵偿进口商品原因的必备条件。
(3)买卖双方签订的抵偿协议: 抵偿协议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偿还请求,卖方接受以相当价值货物赔偿或补偿的书面协议。
以上3种资料凭证,它们之间是互相联系相互依存的,海关在认定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性质时原则上必须同时收取3种资料进行审查。
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界限
(1)如原进口货物短少,其短少部分已经征税或者原进口货物因质量原因已退运境外或已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原征税款又未退还的,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
(2)如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境外,又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则应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a. 对于机器、仪器或其零部件,如因残损或品质不良,需进口同类货物来更换,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b. 对于因残损或品质不良,境外同意削价并补偿部分机器、仪器及其他货物,只要所补偿进口的货物与原货品名、规格相同,价格也不超过削价金额的,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也可以免税;c. 对于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和其他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也可以免税,但其留在国内的原货应视其残损程度估价纳税。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通关规则
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收货人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贸易性质栏内填明为“无代价抵偿货物”,并附上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缴纳证和商检证书或与境外发货人签订的索赔协议书。对原货已退运境外的,还应附有经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不向海关报明,或虽报明但所附单证不齐,不足以证明为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如与原进口的货物在品名、数量、价值及贸易性质等方面完全一致,可以在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口的条件下免予另办许可证。但如原货不退运出口的,则应补办许可 申报期限
向海关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而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
无代价抵偿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短少抵偿,一种是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抵偿。对两种抵偿引起的两类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在报关程序上有所区别。
1. 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引起的无代价低偿货物进出口前应当先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有关海关手续。
(1)退运进出境
原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退运出境或退运进境的报关手续。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 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2)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不退运出境,但原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愿意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海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向收货人提供依据,凭以申报进口无代价
低偿货物。
(3)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或不退运出境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货物不退运进境,原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接受无代价低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有关规定申报出口或进口,并缴纳出口关税或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交验相应的许可证件。
2. 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低偿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期限
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无代价低偿货物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3. 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应当提供的单证
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无代价低偿货物进出口时除应当填制报关单和提供其他必须的报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特殊单证:
(1)进口
①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
③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
④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出口
①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
③原出口货物税款缴纳书;
④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无代价抵偿货物海关监管方式
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3100”,简称“无代价抵偿”。
与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范文四:无代价抵偿协议范本
篇一:做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的一点点经验
三、做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的一点点经验
客户从国外购买了一批货物运至国外后,由于部分货物品质不符,在与国外客户沟通后,签订了无代价抵偿协议,将这部分品质不符的货物退运出境后,国外再给抵偿同批同件数货物,这部分货物在进口报关时贸易方式需按无代价抵偿来申报,可以免收关税。(如品质不符的货物不给退运回去,那么再次进口的货物即使是国外补偿给你的,也不能按照无代价低偿来申报,也不能享受免税的政策,要正常缴纳关税)。
报关时所需单据如下:原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正本)或退税已补税证明;
原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或出证联(正本及复印件);原进口已缴税税单(正本及复印件);
品质证书(正本);
无代价抵偿协议;
入境货物通关单;
此次进口报关单一份;
1
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报关委托书。
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无论你的货物属于法检还是非法检范畴,都需按法检货物报检,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待海关放行后在目的地商检局做商检。
报检所需单据如下:此次进口货物报关单一份(录入好的就可以,不用发送回执的)----需盖报关员及报关行报关专用章;
品质证书(副本);
无代价抵偿协议;
发票、装箱单、B/L、提货单、报检委托书。
当电子报关单发送收到回执,订单,刷号(进口免税货物)。
单据递交海关现场后,审单人员先审阅一下单据,然后填写一份 审批单 再由科长审批,科长审批后单据返还到审单人员手中,在正常审核单据,无误不布控的,就放行了。
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时应注意一下几点:
,、录入报关单应注意的问题:
,)贸易方式:无代价抵偿;
,)征免性质:其他法定;
3)合同协议号:空;
,)用途:免费提供;
5、备注:打上原进/出口报关单号,品质证书号;
2
6、征免:全免。
2、审批单由海关审单人员填写,需科长批阅,所以相对一般免税货物的报关要相对慢很多。
3、无付汇证明联。
4、报关时需提供一份此次进口
货物报关单,由海关人员加盖“验讫章”,待放行时,与DO等一并取回。
篇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我公司外销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进出口关税和信用证条款的学习,针对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不断增多的信用证结算方式,现提出几点建议,如下:
一、我公司外销业务员在收到国外客户信用证之后,1、先看一下上面有没有注明本信用证接受国际商会500条款,如果没有就要求客户去修改信用证。2、银行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没有写明,这时就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银行费用按照国际商会500条款结算(这样的话议付费、承兑费、通知费等都将由客户承担,我公司可节省一些银行费用)
二、我公司卖给国外客户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后:1、如果客户想(退货)重新补发一批作为赔偿;2、如果客户不再需要了,货款也未付
第一种情况下,可以走无代价抵偿路线。因为被更换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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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我公司应当在原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
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三)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如果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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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其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审定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出口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应征税款高于原出口货物已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的差额部分。应征税款低于原出口货物已征税款,且原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未补偿货款的,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的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
第二种情况下,可以走退运路线,只是退运的审批程序比较严格。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
文件。经海关审核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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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四) 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第二种情况下,业务员要与财务部联系,比较废品拉回来的运费与废品在国内卖出的价值孰高孰低,再做出决策。
无锡市冠云换热器有限公司
2005年6月17日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法规(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一二二条的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本法规所称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以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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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第三条 原进口货物已退运国外,或者原货已被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原征税款又未退还,其进口的抵偿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四条 原货短少,而对短少部分已征税款又未退还,海关对于重新补充进口的短少部分的货物免予征税。
第五条 原进口货物因残损或质量问题,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但对未退运境外的原进口货物应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残损或品质不良程度证书予以重新估价计税。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第六条 在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向进口地海关交验下列证件:(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二)原税款缴纳证;(三)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检验证明书,以及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或其他有关证明。
第七条 进口的抵价货物如需征税,不论原货是否集中纳税,一律由进口地海关按原货物进口日期所实行的税率和外汇折合率补征税款。
第八条 对于将一般进口货物伪报为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瞒骗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法规处理。
第九条 本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法规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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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23日海关总署署税[1995]383号文
海关总署于1995年5月23日行文,修订《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征免税法规》。现行《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征免税法规》是1984年制订的,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完善管理法规,堵塞漏洞,适应对外贸易不断发展的需要。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法规》第五条修订为:第五条:原进口货物因残损或质量问题,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但对未退运境外的原进口货物应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残损或品质不良程度证书予以重新估价计税。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二、原《法规》第六条修订为:第六条:在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向进口地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税款缴纳证;
(三)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检验证明书,以及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或其他有关证明。
三、申请无代价抵偿的货物进口,应在进口合同法规的索赔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向海关申请办理索赔货物进口手续。超出索赔期限,海关不予受理。此次修订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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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我公司外销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进出口关税和信用证条款的学习, 针对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不断增多的信用证结算方 式,现提出几点建议,如下: 一、我公司外销业务员在收到国外客户信用证之后,1、先看一下上面有没 有注明本信用证接受国际商会 500 条款, 如果没有就要求客户去修改信用证。 2、 银行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没有写明,这时就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银行费用 按照国际商会 500 条款结算(这样的话议付费、承兑费、通知费等都将由客户 承担,我公司可节省一些银行费用) 二、我公司卖给国外客户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后:1、如果客户想(退货) 重新补发一批作为赔偿;2、如果客户不再需要了,货款也未付 第一种情况下,可以走无代价抵偿路线。因为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 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 口关税。我公司应当在原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出口之日起 ((((((((((((((((((((((((( 3 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 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 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 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三)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 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 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 明文件。 如果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 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 海关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其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审定出 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出口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 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应征税款高于原出口货物已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 的差额部分。应征税款低于原出口货物已征税款,且原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 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未补偿货款的,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的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 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 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 海关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 规定对原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 第二种情况下,可以走退运路线,只是退运的审批程序比较严格。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 1 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 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
文件。经海关审核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 环节海关代征税。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 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 起 1 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退税申请书》 ; (二)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四) 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第二种情况下,业务员要与财务部联系,比较废品拉回来的运费与废品在 国内卖出的价值孰高孰低,再做出决策。 无锡市冠云换热器有限公司 200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