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学科中心主义课程论
一、学科中心课程论:
学科中心课程论是一种以学科的基本结构为中心来编订学校课程的理论,它以结构主义哲学和心理学
为基础。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心理学家布鲁纳。
主要思想:1.在课程设计上反对以现实功用为标准,而侧重以人类所积累的文化知识中最具有学术性的理论知识为标准。
2.特别重视学科知识的逻辑顺序和结构。
3.主张根据学生智力发展阶段的特点来安排学科的基本结构。
4.学生应采用发现法来学习课程。
5.课程内容的改革要用科学上的新成就代替过时的内容。
6.强调学科专家在课程设计中的主导地位。
学科中心课程(Subject-centered Curriculurn)是以文化遗产和科学为基础组织起来的各门学科最传统的课程形态的总称,是指分别从各门科学中选择适合学生发展阶段的内容,组成不 同的学科,并按各自所具有的逻辑和系统独立地、并列地安排它的顺序、学习时数和期限。 从学校一产生,学科中心课程论就发展起来了。随着社会政治制度的变迁和生产、科学技术的发展,经过长期的实践与研究,逐步形成比较系统的理论。 在我国古代,孔子(公元前551~前479年)的“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四文”(诗、书、礼,乐)说,是我国最初形成的学科研究理论依据。 在西方,柏拉图(Platon,公元前427~前347年)、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等认为一个真正的自 由普通教育的内容应当由少数经过仔细选择的学科组成,具体表现为“七艺”,即第二章第二节所提到的“三艺”、“四科”。这个学说自古希腊时期至欧洲文艺复 兴时期以前,支配了欧洲的学校课程,长达一千五百年以上。 文艺复兴时期以后,资本主义兴起,生产和科学技术有了很大发展,冲破了宗教的束缚,教育也获得很大的发展。英国教育家培根 (F.Bacon,1561~1626 年)首先提出:“知识就是力量”,学校主要应当讲授自然科学知识。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J.A.Comenius,1592~1670年)倡导“泛智主 义”(Pansophism),在他的专著《大教学论》(1632年)里提出“把一切事物教给一切人”,设置百科全书式
的课程。他主张现实世界的一切知识 都是有用的,是培养“全知全能”的“智慧接班人”所需要的,都应该包括在课程之内。 19 世纪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J.F.Herbart,1776~1841年)是最早以心理学为课程提供理论基础的人,他信奉“主知主义” (Intellectualism),把发展人的“多方面的兴趣”看作一个根本的教育任务。他认为应当培养六种兴趣(经验,思辨,审美,同情,社会,宗 教),并分别设置相应的课程。例如,为培养思辨的兴趣(进一步思考事物“为什么”的兴趣),应设数学、逻辑学、文法等学科,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 英国实证主义哲学家、社会学家斯宾塞(H.Spencer,1820~1903年)在学科中心课程论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从功利主义 (Utilitarianism)观点出发,提倡实用科学知识,反对脱离生产和生活实际的绅士教育课程或古典文科中学课程,主张适应资产阶级新需要的实科 课程。这反映了工业革命或第一次技术革命时期科学和生产、科学和教育开始结合起来的趋势。斯宾塞认为,教育的作用是使人们为过“完满生活”作准备。他在 《什么知识最有价值》(1859年)一文中说:“什么知识最有价值?一致的答案就是科学。这是考虑到所有各方面得来的结论。”科学作为学校的课程内容,对 学生说来,也具有最大的价值。斯宾塞还对所谓的“完满生活”的活动进行了分析,划分出五个方面,并以此为依据对学科进行分类安排。例如数学、力学等学科, 就是为了准备间接自我生存的活动,包括谋生、赚钱、设计、生产等而设立的。值得一提的是,斯宾塞的这种功利主义的教育思想对于佩里有极大的影响,促进了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数学课程近代化运动的产生和发展。 学科中心课程论的优点是:(1)根据学科组织起来的教材,能够教人系统地掌握文化遗产;(2)有条理地学习合乎逻辑组织起来的教材,能充分发展 人的智力;(3)把一定的知识,技术的基本要素有组织地传授和教导,符合教育任务的要求;(4)受到悠久传统的支持,大多数教师对此习惯;(5)课程的构 成比较简单,易于评价。 它的主要缺点是:(1)由于教材注重学科的逻辑系统性,学习时往往偏重记忆而忽视理解;(2)偏重学科知识结果的传授,而忽视获得知识的方法和 过程的教学。这样,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也不利于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3)因学科较多,对学生来说,难以将学习的知识 进行综合与统一;(4)教学方法划一,难以实施区别化教育。
范文二:生物中心主义论
来源:网络
摘要:随着人类对大自然地认识,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那么生物中心主义就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完善,它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扩展到人之外的动物,主张以生命个体或整体性的存在物为中心来看待世界的价值,使人们敬畏每一个生命,敬畏大自然。
关键词:生物中心主义;敬畏大自然
西方的环境伦理流派有很多,主要有四大流派:人类中心主义、动物解放论与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主义、生物中心主义。这四个流派之间有着一定的关系,那么下面本文主就生物中心主义来讨论论。
生物中心论基本上是一种整体主义环境伦理。生物中心论认为,生物系统的健康本身具有价值,人类对它负有直接的义务;生命个体、物种、生物过程作为生物系统的组成部分和存在形式,具有非(人类的)工具价值,人类对它们同样负有道德义务。利奥波德是生物中心论的开创者。他的《大地伦理》(1949)一文首次阐述了生物中心论的环境伦理观。
他接受了坦斯利等人的“生物系统”观念,把自然界描述成一个由太阳能流动过程中的生命和无生命物组成的“高级有机结构”或“金字塔”:土壤位于底部,其上依次是植物层、昆虫层、鸟和啮齿动物层,最顶端是各种食肉动物;物种按其食物构成分列于不同的层或营养级,上一级靠下一级提供食物和其他服务,形成复杂的食物链;结构的功能运转取决于各个不同部分的协作与竞争。
利奥波德指出,这种结构是经过数百万年的进化发展起来的,而人是增加金字塔高度和复杂性的众多后来者之一。历史和生物学的证据表明,人为改变的激烈程度越小,金字塔中重新适应的可能性就越大。
因此,对自然的生物学理解,要求我们将道德共同体从人类社会扩展至整个自然界,即“大地”,从而“把人的角色从大地共同体的征服者变为共同体的普通成员和公民。这意味着对同伴的尊重,以及对共同体本身的尊重”。其根本原则是:“一件事物,当它倾向于保护生命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时,就是正确的;反之,就是错误的。”[1]
罗尔斯顿从自然主义出发,综合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提出一种“自然价值论”,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依据。
自然价值论的目的是论证生物系统以及系统内各个部分的客观价值。罗尔斯顿认为,“实然”和“应然”、事实和价值、描述和评价的截然二分,在人际伦理的范围或许适合,在环境伦理领域却行不通。生物学既是描述的又是评价的,在此,与其说“应然”是从“实然”推导出来的,不如说两者同时出现。
“当我们从描述植物与动物、循环与生命金字塔、自养生物与异养生物的相互配合、生物圈的动物平衡,逐渐过渡到描述生物圈的复杂性、地球生物的繁荣与相互依赖、交织着对抗与综合的统一与和谐、生存并繁荣于其共同体中的有机体,直到最后描述自然的美与善时,我们很难精确地断定,自然是在什么地方开始隐退了,自然价值在什么地方开始浮现了;在某些人看来,实然/应然之间的鸿沟至少是消失了,在事实被完全揭示出来的地方,价值似乎也出现了;它们二者似乎都是生物系统的属性。
在生物系统内部,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交互生成,而生物系统整体作为生命的创造者和支持者,则具有一种超越于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之上的“系统价值”,这是系统中的“自在的价值”。从生命个体、物种到生物系统,价值依次递增,义务也相应递增。罗尔斯顿不是一个平等主义者。他认为,人类较之其他生命形式具有更大的价值,然而,当人类意识到自己存在于这样一个生物圈中并且是这个过程的产物,不管他们如何理解他们的文化和人类中心偏好,以及对同类或异类的义务,他们终应对这个生命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有所感激。[2]
生物中心论是一种敬畏生命、尊重大自然的思想观点。那么自然地生物中心主义世界观主要有四个信念组成但是,1.人是地球生物共同体的成员 2. 自然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3.有机体是生命的目的中心4.人并非天生就比其他生物优越。生物中心论者确信生物学必定对人类理解和评价自然起主导作用,而生物学是一门年轻的科学,如何处理不断变化的科学结论与持久的伦理信念之间的矛盾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难题。
在运用生物学知识时,生物中心论者普遍有越界的倾向,即不是在经验科学的范围内而是在形而上学的层次上来理解生物学,因此像生物系统的健康、平衡之类的概念带有明显的神秘色彩。此外,针对所谓“生物法西斯主义”的指责,多数生物中心论者主张对整体的义务并不排斥对个体的义务,但如何对两者的关系做出恰当的规定,迄今仍悬而未决。
谈到生物中心,那么就会想到自然。自然是崇高的、深邃的、完整的。在投向自然的天真而又专注的目光中,人看到了一切,并使自己没入其中。因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就其内容来讲,是诗意的、形而上的;就其实现方式来讲,则是直观的、沉思的。在这里,用“有用性”去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低级的”,自然给人带来的终极的利益在于心灵的救赎。[3] 人与自然的关系究竟如何,这与人这类存在者的存在方式有关。人在世界之中,这是人的生命中最基本的事实之一,它决定了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对世界永恒的依赖性。但是,“世界”并不是一个固定的、封闭的容器。
人作为有意欲、能思考的存在者,必然要求按照自己所意愿的方式存在于世界之中。从这个角度来看,活在世界之中的人,同时也活在自己的心中,活在对希望和意愿的追逐中。那么人与人之间讲究正义,人与自然之间的相处也有学者提出了环境正义的概念在环境正义概念提出之初,运用社会学方法,通过大样本的调查统计来揭示“环境不正义”现象的存在,是西方学界环境正义研究采取的主要范式。[4]
以美国为例,正式将长期隐藏于美国社会底层的环境正义问题推到了环境保护关注前沿的,是1987年美国基督教联合会种族正义委员会发表的一篇题为“有毒废弃物与种族”的调查研究报告。这份对有毒垃圾掩埋点的选址和该选址周围社区的种族与社会经济状况的关系所做的统计评估报告表明,美国境内的少数族裔社区所承担的有毒废弃物带来的环境负担远远高于白人中产阶层社区。这种研究范式不但为环境正义运动的兴起提供了实证,而且使得越来越多的公众了解到环境歧视存在的事实,进而推动了运动的迅速发展。
尊重自然敬畏生命是生物中心的一个分支,更确切地说生物中心主义认为所有的存在物都具有其内在价值生物中心论者认为,生态系统的每一构成者都具有内在价值,所有的存在物都拥有生存、免遭人类干扰及追求其幸福的权利,它们的这些权利是内在的、天赋的、与生俱来的。因此,一般意义卜的大自然是权利的合法拥有者和人类义务的客体,伦理关怀的范围不仅要扩展到所有的生物,还要扩展到河流、大地和生态系统。在生物中心论者看来,整体所携带(carry)的道德价值大于其任一组成部分所携带的道德价值;大自然是一个其权利高于其构成者的权利的“邦联,海洋、湖泊、高山、森林和潮湿的土壤比单个的动物更有价值,土壤菌和产生氧气的海洋浮游生物也比人类这种处于食物链顶端的存在物更有道德分量[5] 。
如果公民个体能够更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于他人的环境责任,而且能够基于一种实现环境正义的天然需要而不是显示其关爱与同情之类的道德情感,来履行这种公民权责任[6]每个人都有一份保护环境的义务。那么西方人经历了理性和信仰双重剧变体验后,顿悟到根本问题出在他们自己的文化偏执于“自然应该被征服”的教条。[7]
生物保护主义阶段伴随着更为成熟的意识形态和结构而出现。[8] 从而使得人对动物的道德关怀更普及到大众,有人说当西方和全人类首次看清了人类自鸣得意的文明化进程隐藏着自凿的历史盲目性的陷阱时,他们是出于恻隐之心、担心人类行为残忍和畏惧习染野蛮而开始批评虐待动物、活体解剖的,他们根本上是人本位者,人类有这个意识是环境伦理道德流派的一种进步,就像一个人的宗教信仰,主张生物中心主义论的人就是在不断完善这一种概念,由生物中心主义中把对待事物的道德理念扩大进而到整个的生态系统中,环境伦理学家的观点受到了自然历史科学、景观规划、山水画、经管摄影和自然诗歌、散文的历史、文化发展的影响。[9]
自然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人类和其他物种一样,都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的有机构成要素,在这个系统中,每一个生命的生存及其生存的质量,都不仅依赖于它所生存的环境的物理条件,还依赖于它与其他生命之间的关系。生存于特定生态系统中的任何一个生命或生命共同体都不是一座孤岛。
人与自然的关系历经了一个长期而又充满艰辛的历程,从早期原始人对自然的敬畏发展到农业文明时代人对自然小心的利用,到了工业文明时期人却与自然彻底的走向对立,现在人类仿佛再走一个圆圈,回到了原始时代。生物中心主义认为过去的伦理学只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完整的,必须把人之外的一切生物也纳人道德关怀的范围。[10]
在很多人看来,我们人类拥有许多独特的能力,如理性思考、审美创造、自主决定等。其他生命缺乏这些能力,因而,人类比其他生命更有价值;人拥有一种天 ?赋的优越性。然而,在保尔·泰勒看来,这种观点是毫无根据的。因为,人所具有的那些能力只对人来说才具有价值,其他生命的生存并不需要这些能力。况且,其他生命也拥有某些对它们的生存来说是至关重要、但对人来说是无用且人不具备的能力。根据物种平等原理,一个生物,不管它属于那个物种,它都应获得道德代理人的平等关心和关怀。尽管来源于生物物理环境的人类独创能力和力量在一段时间似乎可以超越承载限制,但是却不能否定生态法则。[11]
我们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否则人会被大自然惩罚,“环境难民”这个词的兴起说明了一些问题。他们是由于环境破坏(自然的或人为引起的),威胁到人们的生存或严重影响到其生活质量,而被迫临时或永久离开其家园的人们。[12]
那么我相信只要我们都能够做到爱护环境,把人类以外的动物及整个的大自然看做我们自己的家园,环境难民不会出现。现在许多人正在用实际的行动改变他们的内在道德信念,用对生命的敬畏和爱护展现他们对大自然的尊重态度。因此,对作为道德代理者的人来说,接受生物平等主义并不是不可能的,尽管这还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1][2]陈剑澜 《西方环境伦理思想述要》
[3]李晓江 邹成效 常州大学 《西方环境伦理的三种论证路径》
[4]王韬洋《西方环境正义研究述评》 [5]杨通进 《动物权利论与生物中心论》
[6]郇庆治 山东大学 《西方环境公民权理论与绿色变革》
[7]谢阳举 西北大学《从学际创新看当代西方环境主义思潮的兴起》 [8]岳世平 厦门大学 《当代西方环境运动述评》
[9][美]尤金?哈格罗夫 美国北德克萨斯大学 《宗教与西方环境伦理学》 [10]张明 泉州仰恩大学《略论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立场》
[11]徐国玲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西方环境社会学研究的三种范式》 [12]陈勇 四川大学环境与区域发展研究所 《对西方环境移民研究中几个基本问题的认识》
范文三:论人类中心主义转向自然中心主义
摘 要:通过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在发展问题上存在的错误和偏差,指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在对待自然和生态环境存在着错误的观念和不公,要转变到以自然为中心的自然中心主义的生存发展道路上来。从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以应对日益恶化全球的生态环境。 关键词: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中心主义;和谐相处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221-02 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危机成为全球共识,随着人类不断的需求和对大自然的索求,自然资源逐渐枯竭,工业化和城市化使我们生活的环境遭受严重的污染,从而威胁到人类的健康,甚至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人类面临人口快速增长、水污染、资源的损耗、全球气候的升温、自然灾害频发、多种疾病困扰人类。随着生态的恶化,人与自然的矛盾加剧,人类开始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反思,以此形成两种不同的价值主张: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 因为人类当前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同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有很大的直接联系,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在对待自然生态环境等关系时存在着偏差和失误。一些学者认为有两个对立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生态环境与人类的利益息息相关。环境被破坏了,人类的生存就受到了威胁。作为地球上最高等的人类,我们有责任使我们的生存环境变得更好,于是我们要保护环境,学界称之为人类中心主义。持此观点的早期代表人物是康德,康德认为:“人是目的。”在目的国度中,人就是目的本身,那就是说,没有人(甚至于神)可以把他单单用作手段,他自己总永远是一个目的在人类中心伦理价值观的作用下,生产力突飞猛进地发展着,尤其是科学技术的进步更是呈现出近乎无限的可能性”。然而,绝对的人类中心把人类推向了危险的境地。于是提有人出:人类中心主义是错误的!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阿索贝特·史怀泽大声疾呼要“敬畏生命”。史怀泽认为:“过去的伦理学是不完整的,因为它认为伦理只涉及人对人的行为。实际上,伦理与人对所有存在于他的范围之内的生命的行为有关。只有当人认为所有生命,包括人的生命和一切生物的生命都是神圣的时候,他才是伦理的。只有体验到对一切生命负有无限责任的伦理才有思想根据”。人应当尊重自然,承认自然存在的价值。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属于自然地一部分,和人类一样,动物、植物甚至一些非生命的物质都是自然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有着自己的内在价值,和人一样,既是目的,也是手段,是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的统一。我们应该站在整个自然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一、生态伦理概述 1.人与自然的关系。要讨论生态伦理,我们首先要从人与自然的关系谈起。首先,我们认为人类不是世界的中心,和其他生物一样,是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并且,这个生态系统一直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这个系统运行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人的利益和存亡。人类作为生物界中最具智慧的物种,在于拥有了非凡的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提高生存质量。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 2.生态伦理调节。生态伦理即人类处理自身及其周围的动物、环境和大自然等生态环境的关系的一系列道德规范。生态伦理学认为:善——对生态系统有益,恶——对生态系统有害。很显然,这里行为的主体是人,生物及非生物是不受其约束的。正因为如此,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的其他生物和非生物具有内在价值,就是一种“价值虚无主义”。所以,如果说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是一种“价值霸权”的话,那么自然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就是一种价值泛化而最终导致价值虚无。一个人的生态伦理观往往起源于群体文化,并且将其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来约束自己和评价他人。可见,生态伦理所规范的是人的行为,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影响人与自然的关系。 3.生态伦理的变迁。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面对大自然的各种现象,人们无法理解,更无力对抗,于是产生了对自然的敬畏,将一切归结于神的安排。随着人类文化的积累,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逐步加深,加上人类活动能力的加强,这种敬畏逐渐减弱,随之而来的是人类在自然面前的自信极度的膨胀。工业革命以来,逐渐地人类开始以地球的主人自居,全然不顾整个生态环境的平衡与发展。逐渐我们发现,人类原来并非地球的中心,自然也并非那么顺从地受人类摆布。我们正在受到来自自然的惩罚。所以,人们认识到保护自然的重要性。 可见,人类对待自然的认识是在不断变化的,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是造成当前生态环境问题的罪魁祸首。传统的社会学研究,都有一个共同的假设和前提,那就是“人类豁免主义”的解释范式,这个范式认为:人类在地球生物中是独一无二的,享有自然的最高统治权,可以改造自然并使其为人类服务,因而,许多人类差异是社会引入而非天生的,它们可以被改动的,并且不利的差异可以消除;因而,同样地,文化积累意味着进化可以无限延续,使得所有社会问题最终都可以解决。所以,对于人类社会来说,自然法则和生理原因就不是解释社会现象的主要因素。例如,涂尔干主张,社会事实只能用其他的社会事实解释。正因为这样的传统根深蒂固,所以,邓拉普和卡顿等人认为,要想对当今出现的环境问题作出社会学的解释,必须对这种传统的社会学的理论基础进行完全的改造,他们首先提出了“新生态范式”的概念。所谓“新生态范式”,是由这样几种假设组成的:虽然人类有突出的特征(文化,技术),他们依然是相互依赖的包含在全球生态系统中的众多物种之一员;人类事务不仅受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也受自然网络中原因、结果和反馈的错综复杂的影响,因而有目的的人类行为会产生许多意外的后果;人类生存依赖于一个有限的生物物理环境,它对人类活动加上了潜在的限制;尽管人类的文明创造和得自某个地方的能力可能在一段时期内会扩展承载力的限定,但生态法则不能免除。这种“新生态范式”与传统社会学所认为的“社会事实只能必须被其他的社会事实解释”的信条相背离。 二、保护自然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因此,我们应该对这种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转变,就是转变到以环境为中心的自然中心主义上来,不要把自然作为人类征服和利用的工具,而是把人类作为自然中的一员,平等地对待其他物种,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应当做到以下几方面: 1.建立整体观的自然中心主义。在人类进化至今,环境问题已经上升到全球性问题,任何局部的环境问题都会给整个地球造成影响和灾难,自然中心主义要求我们必须从全球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的角度出发考虑整个人类的生态环境问题。任何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与群体的生存和发展联系在一起,而任何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又同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我们必须通过人类的理性,建立一种现代整体观的自然中心主义。 2.尊重动物享有的生存权利。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动物的生存发展的权力。随着人类对自然的不断破坏和坏境的日益恶化,现在有许多动植物都濒临灭绝。所以人和动物也应该是平等的。人类要是不能够与其他生物取得一种和谐的生态平衡,在生物圈中和其他生物互济共存。 三、实现生态伦理和谐的途径和方法 人类中心主义在人类历史文明的进程中,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也曾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生态危机。痛定思痛后,我们要树立生态伦理新观念,应该意识到人类与自然处于平等的地位,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1.加强环境立法和保护环境的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环境保护负责的责任制;明确资源开发单位、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审计制度,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力度,做好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资源开发“三同时”制度。 2.加强规划,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平衡。国家要加大生态保护力度,科学开展生态建设,继续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控制生态脆弱地区的人口。对有利于生态保护的长期投资项目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支持,中央政府主要负责以生态效益为主的天然林、天然草地的保护与恢复和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投入;各级政府应增加生态环境的投入;积极引入社会各方投资,逐步建立流域补偿、遗传资源惠益共享的生态补偿机制。 总之,面对当前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人类必须对以前以人类中心主义发展的价值观进行反思,转变到以自然中心主义的发展价值观上来,在发展经济和提高人类生活水平的同时,不要单纯从人类的角度出发而要从整个自然的生态系统出发,即以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以便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内涵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正确处理并实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和谐,必须坚持和谐共进的价值观念,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型社会。为人类的共同理想而奋斗! 参考文献: [1] 余谋昌.生态哲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 [2] 李友梅,刘春燕.环境社会学[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191. [3] 郭艳华.走向绿色文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69. [4] 黄志斌.自然辩证法概论新编[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7:65-90. [5] 王素娟.生态文明——人类的必然选择[J].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4,(3):43-56. [6] 方盛举,李韬.论马克思自然理论对当代生态伦理学的启示[J].学术探索,2000,(3):25-27. [7] 韩秋红.“人类中心论”的哲学反思[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1999,(3):37-46. [8] 高吉善,王艳萍.西部开发中心的生态环境及保护[J].西部论丛,2004,(3):43-45.[责任编辑 王玉妹]
范文四:学科中心主义课程观对我国小学教育的启示
学科中心主义课程观对我国小学教育的启示 作者:时运
来源:《新课程学习·上》2014年第05期
摘 要:学科中心主义课程观是西方自19世纪末以来流行的三种主流课程观之一。从学科中心主义课程观的哲学基础、基本概念、学科中心主义课程观的基本主张这几方面来分析这种流派对于小学教育的启示。
关键词:学科中心主义课程观;永恒主义;要素主义
一、学科中心主义课程观的哲学基础及概念
学科中心主义课程观来源于要素主义和永恒主义的教育思想。要素主义的哲学基础比较复杂,主要来源于实在论和观念论,要素主义倡导教育活动中应该学习那些在过去和未来都有用的知识和技能,主要代表人物包括贝斯特和巴格莱。永恒主义的哲学基础更为广泛,主要包括古代希腊哲学、欧洲中世纪哲学、新托马斯主义,永恒主义认为教育应该是学习例如历史、语言、逻辑等能够培养人思维的学科,发展儿童的智力与潜能,从而达到自身的完满。永恒主义的代表人物包括赫钦斯和马里坦。
在课程改革发展的历史上,主要有三种主流的课程观——学科中心课程观、儿童中心课程观、社会中心课程观。学科中心主义课程观是历史最为悠久的课程观,以传授学科知识为主要目的,
它有利于学生系统地学习各个学科的科学文化知识,继承掌握人类的文化遗产。课程的重点是英语、数学、历史等学科,以及一些经典的学科、名著。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学生的兴趣与需要,加重了学习的负担,导致理论与实践相脱离。
二、学科中心主义课程观的基本主张
1.要素主义教育哲学的课程观
在课程内容的选择上,要素主义强调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作用,认为其应该是课程内容的核心,强调学科知识在课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由于不同时期关于知识价值论的评判不同,因此,不同时期对于文化要素的认识是不同的。
在20世纪30—40年代,要素主义者巴格莱主张最重要的要素是记录、计算和度量,重视健康教育、人文艺术课程和工艺劳作教育。
在20世纪50—60年代,贝斯特在《学习的重建》一书中,建立了一套关于智力训练的教育标准,他认为“基本思维方法的良好训练是由历史、科学、数学、文学、语言、艺术和其他
人类长期追求的有用知识、文化理解、智力课程的训练来代表的”。因此,这些学科则成为中小学必不可少的知识和技能。
在20世纪70年代的“回归基础学科运动”中,要素主义者认为,中小学应该继续注重基础学科,如英语、科学、历史、数学等,取消一些点缀性的课程,如泥塑、编织、排球等,取消选修课。
在20世纪80年代,要素主义者认为应该重视英语、数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计算机这五门课程,并在此基础上融入美术、艺术表演和外语的训练,从而构成美国文化的精神。 总而言之,要素主义提倡重视课程教材的价值以及教师的权威,对改变当时美国教育基础薄弱、软弱无力,纠正杜威的实用主义教育导致的学校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的局面。 但是,要素主义也有一定的局限,由于要素主义强调学科知识,必定会忽视儿童真正的需要与兴趣,学习可能就会渐渐变成儿童的负担,由于没有了学习的兴趣,必将会导致知识的死记硬背,而不是理解地学习;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会抹杀儿童的创造力、想象力,不利于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人才。同时,要素主义过于强调某些学科知识的重要地位,自然也会忽视一些有用处的其他学科知识的普及,从而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
2.永恒主义教育哲学的课程观
永恒主义者认为,那些能够训练思维的传统的“永恒学科”的价值高于实用学科的价值。因此,永恒主义提倡哲学、文学、历史这类学科,认为它们体现了一些亘古不变的道理,可以帮助解决当下社会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的问题;永恒主义还提倡数学、科学、艺术的学科知识,以及读、写、算的技能。永恒主义课程观中最重要的一点,以拉格为代表的永恒主义者强调名著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认为大量阅读经典名著是实现教育目的的最好途径,学习经典名著还能够促进智力的发展,发展独立思考的能力和独立思考的习惯。这些名著包括不同的学科,来自不同的时代,例如荷马的《伊利亚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著作、马克思的《资本论》、弗洛伊德的《癔症研究》等。
总体来说,永恒主义的课程思想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合理
性,注重文化遗产的地位,能够使年轻的一代更加注重知识、修养和理智,强调知识的重要性,符合中小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需求。并且永恒主义的教育思想对于促进教育的民主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永恒主义也存在着自身的不足,永恒主义认为世界是亘古不变的,这割裂了事物之间的联系、变化与发展,永恒主义者过于夸大了名著的作用,忽视了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对于社会发展的作用;永恒主义完全排斥教育的实用性和功利性,否定了职业教育的作用,过于强调“复古”的概念。
三、学科中心主义课程观对我国小学教育的启示
1.正确看待经典著作在小学教育中的实践
永恒主义的课程观中最重要的就是阅读经典名著,认为它使得学生更加能够注重知识、修养、理智。近年来,我国又掀起一股“国学”的热潮,之前似乎已经逐渐淡出公众视野的书籍,如《三字经》《千字文》《论语》等,又重新回到小学生的生活中,有些学校甚至为此设置了“国学课”。但是,在“国学”这门课的实施上,现今的国学课程存在着以下问题:
(1)国学教材的范围局限于儒家作品
由于我国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所以大部分学校国学课学习的内容都以儒家的代表作《论语》《三字经》为主,往往忽略了其他领域的一些经典著作。用于国学教育的读本应该具有包纳百川的特点,还应该涵括哲学、文学、历史和自然科学等诸多领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学习我国博大精深的文化的初衷,不断培养儿童的道德、文化以及文学素养。
(2)教学方法简单、枯燥
永恒主义认为,阅读经典名著最好的方法就是阅读和背诵,文章具有严格的声韵特征,读起来朗朗上口。基于这个情况,国学课中,一些教师往往忽略了对于名著字词深层意思以及文章内涵的讲解。一些学生虽然不理解文章的意思,但是朗朗上口的韵律也会使得他们愿意读下去。但是长此以往,学生的记忆只是机械记忆,而不是意义记忆,掌握的诗词文章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正确的做法是,在学生的低年级段,以指导背诵的方法为主;进入中高年级后,教师可以运用苏格拉底法,引发学生的思考和讨论,配以合适的自学和思考活动,达到真正理解这些名著的
目的。
(3)理性认识名著的重要作用
名著除了能帮助学生了解相关的历史、文学等学科方面的知识,名著还能够得到审美享受、心灵情感得以升华和净化,从而促使人从更高的精神角度上去观察和思考人生。但是也不能过于夸大名著的作用,毕竟它只是人文社会科学广袤学科的一隅,不能将其当成一般学科看待。
2.重视学科基本知识的重要性
正如要素主义所认为的,人类的文化遗产应该作为课程的中心,因此,学校与教师应该重视基础知识的学科,如,英语、语文、数学、科学、计算机等学科。
就目前小学来说,各学科的知识基本上是符合学生心理发展阶段的知识,课程的内容也是在传授每个学科最基本的知识。不过,对于某些学科的课程内容可以进行调整,依照学生的兴趣、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以及当时社会的需要进行筛选,做到实用性、经典性和时代性三者并存。
例如,当今小学语文教学中,相对忽略了笔画顺序的教学,把学生学习的重点放在了写作、说话这种输出性的技能的培训
上;一些过于陈旧的课文由于不适应社会的时代性而进行了删改,融入了一些“时尚”的元素;增加体育、美术、音乐等学科的课时,产生与之相关的校本课程、社团活动……各种学科的知识,为日后学生继续受到中高等教育,以及在社会上生存奠定了基础。
教师要善于发挥各种不同类型课程的作用,协调相互之间的关
系,使学生得到最好的发展。
当然,由于现在提倡“素质教育”,一些人就认为是不是知识的学习就变得不重要了。其实不然,素质教育与人的全面发展相类似,强调德育、智育、美育、体育等内容协调发展,强调学生在学习中获得知识、掌握技能、体验情感,新课程改革的核心理念就是以学生发展为本,不断开发学生潜能、培养能力以及发展智力。坚持要素主义的课程观这一价值取向,有助于改变传统教育中只重视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学生其他能力的发展,但是绝对不可以淡化知识的学习。
综上所述,可以说,经过几十年来一辈又一辈的教育哲学家和教育一线工作者的努力,我国小学教育教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突破,各地区课程的设置和执行也逐渐达到了百花齐放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地缘辽阔,各地发展水平不均,课程的设置和课堂教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缺陷。学科中心主义课程观的内容上各有利弊,不能简单地判定它是否完全适合中国,特别是北京市小学的具体情况。因此,一线的教育工作者应该以批判的眼光,合理地借鉴学科中心主义课程观的优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辩证地分析其教学、课程思想,将它们具有创造性地应用于实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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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
范文五:论客观性证据中心主义
2015年第4期(总第150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论客观性证据中心主义
李思远1一。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推崇主观性证据中心主义,由此形成了“口供中心主义”,刑事诉讼
中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从而产生的冤假错案也饱受诟病。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提出,得到了理论界和
实务界的广泛响应,各地公、检、法机关也纷纷开展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
比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发现主观性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方面不及客观性证据可 靠,因此应当转变证据审查重心,实现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诉讼模式。
关键词:主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客观证据中心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15)04一0117—08
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以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更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 践中存在着“重主观性证据、轻客观性证据”的做法,El供更是在很长的一段时期成为“证据之王”。笔
者通过考证近年国内发生的重大冤假错案,发现主观性证据中心主义是其产生的主要成因,为获取口供 而诱供、逼供、指名问供等方法层出不穷,其弊端显而易见。因此,转变“重主观性证据、轻客观性证据”
的思维与做法,形成客观性证据中心主义也是明显利大于弊的。
一、刑事证据新分类: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
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按照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行规律而进行不同的划分。对证
据进行分类,是运用证据自身的客观规律深入研究证据的一种理论研究方法,同时有着较强的实践意
义,有利于在充分认识证据后提高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能力。我国现有的证据分类采用的是
两分法,主要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 据、本证与反证之分,并没有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之分。但不容否认的是,从理论意义上来说,客观
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有着明显的运用规则和规律的不同,对二者进行区分是人们认识和研究证据的一 种重要逻辑思维方法;从实践意义上来说,区分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对于公安、司法人员办案的规
范化、科学化有着较强的引导作用,有利于纠正长期以来“重主观性证据、轻客观性证据”的做法。
根据证据内容的稳定性与可靠性程度之差异,可将证据分为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客观性证
据是指以人以外之物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这些证据内容的载体通常是客观之物,虽然也会受到自然 }收稿日期:2015—04—19 作者简介:李思远(1986一),男,河南漯河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2011计划”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 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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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4期
之影响,但是在有限的诉讼时限内,在没有人为因素介入的情况下,其外部特征、性状及内容等基本稳
定,所包含的证据内容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较小,因而客观性较强。主观性证据是指以人为证据内容
载体的证据,需要通过对人的调查来获取其所掌握的证据信息,由于人的认知会随着外部环境和内在动 。对于客观性证据与主观 机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因此主观性证据的特点表现为变动有余而稳定不足 性证据的定义,理论界和实务界基本能够达成一致。但对于目前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
八 条所规定的8种证据到底该如何划分为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还有着些许争议。 樊崇义教授在《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一文中指出,可以纳入客观性证据的包括:物证;书证;鉴
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由此推断,其余的3种证据包括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则应该为主观性证据。原因如下:物证、书证是以客 观的物质、文书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其属于客观性证据自不待言;鉴定意见虽然是依靠鉴定人的认 知判断而作出,但是,鉴定人是根据科学规律、专业知识对客观的案件之物进行鉴定作出的认知,其判断
的来源是客观之物的性状与特征,具备再次接受检验的途径和方法,所以也应归于客观性证据;勘验、检
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通过客观记载侦查活动过程并反映某一方面事实情节的记叙类证据,是以 文书为载体,可以通过现场照片、录像、实物证据验证其真实性,具有可靠的可验证性,相对于主观性证
据更加可靠,所以属于客观性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以电子设备为载体的证据,载体是客观之物,
其所包含的证据内容在没有人为更改的情况下,稳定不变,理应属于客观性证据嵋o。将我国2012
年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8种证据按照以上方法进行划分基本上也能取得一致认可,但沈立国博士在
《论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一文中对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他认为,“鉴定意见
书”中有关检验部分的内容,因其是检验人以其所见所查所作而进行的客观记录,可归结为客观性证 据,如尸体检验中的衣着、尸表、解剖三项检验记录内容;但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事实问 题提出的分析认定意见,用以解答事实认定问题,属意见证据,可归结为主观性证据,如关于死因的法医
学鉴定意见。因鉴定意见是基于检验而提出论证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验证性,原则上可视为客
观性证据。辨认笔录是侦查人员依照规范,组织辨认人对场所、物及人的辨识过程和结论的记录。虽然 辨认对象、辨认方法、辨认过程具有客观性证据特征,但辨认结论直接承载着证明待证事项的功能,仍然
受到辨认人的观察判断能力、记忆能力及表达能力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与言辞证据的叙述性记录内容和
形式相同,视为主观性证据更为准确?。。
仔细对比以上两种观点,笔者发现,最大的区别在于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划分的标准之不同。
严格意义上来说,证据的分类属于学理上的解释,主要是出于研究目的而进行的划分,是人们认识和研
究客观事物的一种重要的逻辑思维方法。目前采用的方法是“二分法”,即只能按照单一的标准对证据 进行划分后得出两种不同的类别,因此选取分类标准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对于证据的分类,最为科 学和合理的应该是把握证据之间的共性和特性,使原本复杂丰富的各种各样的证据所具有的某种属性
得以显现,从而帮助人们研究运用证据的客观规律,并遵循该种规律得到使用证据的方法。仔细研究每
种类别证据所共有的特征和性质,探讨不同类别证据之间的差异和不同之处,无疑对于证据法学的研究
是大有裨益的。樊崇义教授在《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一文中采用的分类标准是“证据内容的稳定性
与可靠性程度之差异”,分析比较了物证、书证等5种证据之间在证据内容方面的稳定性与可靠性,同
时也考虑到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种证据的易变性与反复性,将证
据分为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诚然,沈立国博士对于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两种证据的论述不无道 理。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一样,都是意见证据,其作出的主体是人;辨认笔录的作出主体也是人,其也具
有一定程度的易变性与不可靠性。但是笔者也注意到,沈立国博士对于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的划
分标准是参照实物证据与言辞证据的划分标准,将言词证据等同于客观性证据,实物证据等同于主观性
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分类标准是根据证据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等的不 同来进行划分的,而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划分的标准重在证据所包含内容的“稳定性与可靠性的11 8 万方数据
李思远:论客观性证据中心主义
程度”,与前者的划分标准有着明显的不同。笔者认为,对证据按照稳定性与可靠性程度的明显不同来进
行划分,有着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
导意义。从理论上讲,该种分类方法在传统分类之外创立了一种新的分类标准,深刻揭示了不同证据之 间的共同点和差异,确立稳定性与可靠性较强的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逻辑思维方法,为理论界和实务界
研究与运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提供了一种科学方法。从实践上讲,无论是诉讼当事人还是诉讼参与
人,以及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有法院等国家公权力机关,该种证据分类对于证据共性和特性的把握为刑
事诉讼的各类主体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都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能使办案人员少走弯路,及时 排除虚假、非法证据,自觉按照司法规律办案,有利于扭转长期以来形成的口供中心主义,减少冤假错案
的发生。因此,客观性证据应当是指按照“证据内容的稳定性与可靠性程度”的标准来进行划分的,而
不能采用等同于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分类标准来进行划分。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的作出主体虽然是
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是其形成的方法、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等均是依据科学规律,按照严格的程序 进行的,相较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种证据具有明显的稳定性与可
靠 性。此外,我们传统意义上所提到的“口供中心主义”所产生的冤假错案中,起主要作用的正是被害
人 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主观性证据,其典型的特点是具备较强的易变性和不稳定性, 易 造假,严刑之下其造假的可能性很高。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的稳定性即可靠性要明显高于以上三
种主 观性证据。
二、司法证明:由主观性证据中心走向客观性证据中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
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 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立法对于口供的特别强调是不无原因的,口供在复述案
件情况、还原案件全貌、快速侦破案件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实践中不乏一获取口供即宣布破案
的做法,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正是要引导办案人员不能轻信口供,更不能为了获取口供采取非法手段。但
事与愿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为 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倚重主观性证据提供了便利,甚至被个别侦查人员曲解其义,认为法律规定了
“应当如实回答”,那么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只要达到让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目的就可以,由此
也就产生了非法讯问、刑讯逼供乃至屈打成招。
诚然,主观性证据为中心是一个时代的产物,何家弘教授就曾提到过,人类的司法证明史曾从“神
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人证”的本质就是依赖由人作出的主观
性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在我国古代,有着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对案件当事人动辄“大刑伺候”的做法;在
中世纪的欧洲,臭名昭著的“合法刑讯”以获取口供更是盛行一时。从司法证明发展史的角度来看,人 类采用以主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做法也是无奈之举,囿于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客观性证据的收集技术
有限,即使是费尽千辛万苦收集来的客观性证据,也多是“哑巴证据”,不可能开口复述案情。为查明案
件事实,司法裁断者不得不更多地依赖案件的亲历者或见证者,包括犯罪实施者、被害者以及目击者。 但这在当时来说其实已经是很大的进步,毕竟,依靠亲历者或见证者对案情的复述显得比依靠神进行裁
断更加理性。
正如黑格尔的著名论断“存在即合理”,主观性证据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观性
证据作为人的认识和反映,能够从动态上反映案件事实。主观性证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对 其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复述,往往能够比较形象生动、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尤其是当事人
作为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其对案情的复述不仅可以把案件发生的过程及其他许多具体情节复述出来,而
且还能把案发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完整复述,对于案情反映的全面、具体且深入。侦查人员在侦查过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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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4期
程中通过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的陈述,可以迅速地从整体上甚至在具体细
节上了解案情的全貌,从而顺利侦破案件,这是其他任何客观性证据都无法比拟的。从刑法关于犯罪的 构成要件中可以看出,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很大程度上要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的陈
述,否则就只能从外围进行推断,推断来的案情显然不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直接而全面。因此,在很长
的一段时间内,主观性证据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其典型代表口供更是被冠以“证
据之王”的称号在各种证据中身居首位。
尽管主观性证据在了解案件事实和还原案件全貌方面有着其他证据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其也有着
无可避免的缺陷。正是因为主观性证据是人的认识和反映,其也更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而出现虚
假和失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与诉讼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不言自明;证人虽然一般与诉讼结果没有直 接的利害关系,但也会因为证人个人的品格,或因为受到威胁、利诱等而不如实作证。同时,主观性证据
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必定会带来对客观性证据的轻视乃至忽视。笔者考证何家弘教授在《迟到的正
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一书中列举的“十大冤案”后发现,这十大冤案的发生,无一不是对于
客观性证据的轻视或忽视造成的,其中“佘祥林案”在侦破的过程中本来可以做DNA遗传基因鉴定, 但 由于办案机关要求“受害人”家属提供2万元的检验经费,而“受害人”家属拿不出这2万元而
只好作 罢,就这样间接地导致了这起震惊全国的“亡者归来”的刑事冤案发生 Mj。
与主观性证据相比,客观性证据最突出的特点是真实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强。客观性证据以客观存
在的证据居多,即使是像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也是建立在客观存在的证据、案
发现场、案发过程等的基础上的,也是依据科学规律、客观情况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具备较强的客观性,
不容易出现虚假或失真。客观性证据往往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伪造,不会像主观性证据那
样具有很强的易变性,经常出现前后不一、反复矛盾的情况,即使是被伪造了的客观性证据,通过其他的 客观性证据或技术手段也能够发现。而且客观性证据一经收集保全后,就可以保持其原有形态,成为证
明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当然,客观性证据也不是完美无缺的,要想让其充分发挥作用,一定要正确运
用,人为因素亦可能导致客观性证据被藏匿、改变、损毁等,从而给案件事实的发现增加困难。同时,客 观性证据所发挥的作用的大小与科学技术的水平直接相关,如指纹是每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哪怕是原始 人也有指纹,但是指纹鉴定技术却是直到20世纪才出现的。客观性证据还要注意保存和保管,实践
中 就曾发生过因DNA鉴定的样本受到污染使得鉴定结果出现错误从而造成的冤假错案。
客观性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大显身手,要得益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客观性证据中比较典型的 物证为代表,18世纪以前,各种物证在司法证明活动中长期处于随机分化和自由发展的状态,并没有 形 成体系和规模,但伴随着两次工业革命,科学技术水平迅速发展,包括人体测量和指纹、足迹、牙痕、
声 纹、唇纹鉴定在内的人身识别技术也极大地推动了物证证明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
DNA遗传 基因鉴定技术更是引发了刑事司法领域的一场革命。在以民主和自由著称的美国,DNA 时代来临之 前,大多数美国人一直认为在全世界最佳的美国刑事司法系统中冤案的发生是极为罕见
的,但自1989 年到2013年10月中旬,美国的洗冤工程利用DNA鉴定技术已经成功为311名蒙冤
者洗清罪名?J。进 入21世纪,人类又迎来了电子证据时代,电子证据作为客观性证据之一,无时无
刻不在发挥着其“沉默 的现场知情人”的作用,不仅新兴的网络犯罪利用电子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 过程中收到了奇效,许多 利用传统证据无法查明的案件事实在电子证据面前都一击即破。
客观性证据中心主义,即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证据收
集、固定、判断、运用等方面围绕客观性证据展开,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表现为“由证到供”的办案方法,摈
弃传统以主观性证据尤其是口供为中心“由供到证”的办案方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客观性证据为 中心的优势集中体现在对冤假错案的防范和纠正上。我国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中不是没有客观性证
据,而是没有对客观性证据足够重视或是没能够正确运用客观性证据,没有形成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诉
讼模式。“十大冤案”中,滕兴善案轻率地采纳了复原石膏像“相貌特征相符”,只是“有些部位不太一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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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远:论客观性证据中心主义
致”的结论,引发了最后的“亡者归来”;石东玉案将作案工具上的血型视为关键证据,种属认定当做同
一认定,仅是A型血的巧合便将一个无辜者“屈打成招”,该案真凶最终出现案件真相才得以大白于
天 下;杜培武案依靠并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的测谎结论,对无辜者百般折磨获得有罪供述后得以定案, 好 在该案最终也是“真凶再现”;孙万刚案严重依赖刑讯逼取的有罪口供,“疑罪从轻”八年后,在杜培
武案 的影响下以及疑似真凶的出现最终宣告“疑罪从无”;赵作海案在几乎没有任何可以利用的客观性
证据 的情况下,刑讯逼取赵作海做了9份有罪的供述,最终酿成举国轰动的冤案;张氏叔侄重口供而
忽视客 观性证据,最终还是在DNA数据库里找到了可能的真凶,才使得该案水落石出;萧山五青年抢 劫案在只 有唯一的物证——一块带有血迹且无法鉴定的石头的情况下,结合五青年被逼取的口供,
18年冤狱后 发现真凶才得以真相大白;李怀亮案在被害人和李怀亮均是A型血而现场发现的血迹
是0型血的情况 下,以“死刑保证书”羁押了李怀亮12年?1。
三、客观性证据中心主义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 樊崇义教授《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一文结合我国的证据理论,同时借鉴了13本学者土本武司 关 于“人的证据”和“物的证据”划分方法,明确提出了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的划分标准是“证据内
容 的稳定性与可靠性程度之差异”。诚然,主观性证据如口供在复述案件事实和重构案件全貌方面
具有 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长期以来的主观性证据中心主义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口供至 上”的 做法。相较之下,客观性证据中心主义在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已经成
为司法实 践部门的共识,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对于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也发挥
着越来越重 要的作用。
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注重客观性证据,开展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审查工作模式,对于死刑案件 则要更加注重客观性证据,提升办案的水平与质量。在2015年1月10—1l 13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
律科学研究院组织召开的“死刑案件证据运用研讨会”上,樊崇义教授提出在死刑案件中开展客观性法
证 据审查模式尤为重要,在李怀亮案中,案发现场提取到的鞋码是38号的,而李怀亮的脚是44码的, 现场
发现的血迹为0型血,被害人以及李怀亮的血型均为A型,这两组客观性证据没能被办案人员充分
视;杭州萧山五青年抢劫案也是血型不符,同时有着指纹也对比不上的情况;浙江张氏叔侄案中,则是重 错 误解释并排除了指向真凶的客观性证据——DNA谱带,终酿冤案。樊崇义教授在会议上进一步提 出, 起诉模式也好、侦查模式也好、判断模式也好,都要采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沈立国博士在《论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一文中赞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认为“主观性证据
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存在着难以保证案件事实真实可靠的缺陷,而以客观性证据为先导的证据审查 模式则在检验证据、推理论证、认定事实上有其独特的优势”[7。。但对于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
条规定的8种证据如何划分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方面,沈立国博士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他认为
“鉴 定意见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的分析认定意见,用以解答事实认定问题,属
意见证 据,可归结为主观性证据”,但由于“鉴定意见是基于检验而提出论证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 可验证 性,原则上可视为客观性证据”旧o。对于辨认笔录,他认为“辨认结论直接承载着证明待证事项
的功能, 仍然受到辨认人的观察判断能力、记忆能力及表达能力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与言辞证据的叙述
性记录内 容和形式相同”,因此应当“视为主观性证据更为准确”一J。 理论向来是与实践密不可分的。201 1年以来,浙江省检察院率先提出了“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
审查模式”,对死刑案件中的证据审查模式改革,引发了全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浙江省检察院成
立了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改革课题组,积极探索实践死刑案件审查模式改革,在死刑案件的审查过程中
引导由被告人供述为中心向客观性证据为核心方向转变。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浙江 省 检察院将“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由死刑案件向全省所有刑事案件推广,指导全省检察机 关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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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观性证据、技术性证据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审查运用。浙江省检察院敢于直面“张氏叔侄强奸案”
和“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在全国率先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模式,法 学界、司法实务部门给予了高度评价,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在全国推广?0I。
在浙江省检察院的率先改革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推广的影响下,我国侦查、司法机关逐渐认识到
了客观性证据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的重要性,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对“客观性证据
审查模式”也重视起来。笔者通过检索,发现我国的侦查、司法机关不仅在实践中开展客观性证据审查 模式的工作,处在侦查、司法一线的侦查员、检察官、法官还纷纷撰文对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进行理论研
究与学习。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提出了“客观性证据,优先采用;客观性证据
欠缺,补强;客观性证据灭失,慎捕”的三原则。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审查逮
捕、审查起诉工作提出了“三要求”,深入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科张丽娜撰写《对客观性证据及其审查模式的理解和运用》,对浙江省死刑案件中试点客观性证据
审查模式进行了学习和研究。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方齐和李晓明撰写《浅谈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
查模式》,从作案工具及现场遗留物品两种客观性证据对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提出了
建议和见解。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张显兵撰写《浅议经侦部门取保候审下走案 件的问题和建议》,提出在侦查取证过程中要侦办中注重证据优先原则,客观性证据优于主观性证据。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李晓琦撰写《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二维证明标准在死刑案件
审理中之提倡》,提出在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基础之上,要坚持“内心确信”和“排除合理怀疑”的二维证 明标准,使法官通过正反两方面分析现有证据,使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化地接近客观真实。
四、客观性证据中心主义制度设计
理论界对于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的划分、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热烈讨论,说明客观性证据中
心主义有研究之必要。与此同时,实务界中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全国推广和浙江省检察院的率先改革,
客观性证据为中心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可靠性与稳定性已经成为司法实践部门的共 识,尤其是在遏制刑讯逼供、防范冤假错案以及落实疑罪从无制度方面,客观性证据为中心较传统的主
观性证据为中心具有明显的优势。笔者认为,应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客观性证据中心主义制度
设计。
(一)明确划分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增加其为新的证据分类
证据分类不是立法上的概念,而是证据制度研究的重要内容,与我国长期存在的“口供中心主义”
对比,对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进行明确划分,既有其深刻的理论研究意义,也有其重要的实践指导
作用。从理论上来说,根据证据内容的稳定性与可靠性程度之差异将证据进行分类,与原始证据与传来 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等的分类标准一 样,都是遵循了刑事诉讼的司法规律与刑事证据的客观规律,在进一步丰富了我国证据法学证据的分类
的同时有助于研究两类不同证据之间的特点及运用规律。从实践上来说,该分类标准简单明了,与司法
实践结合紧密,可操作性强,便于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掌握两类不同证据的客观规律,提高运用客观性 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能力,符合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能够扭转长期存在的主观证据为中心、
口供至上的倾向,在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等各个环节能够有力地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因此,
应当从证据学的角度出发,按照内容的稳定性与可靠性程度之差异,明确划分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 据,将二者的特点及运用规律进行明晰对比,以利于指导实践办案。 (二)公、检、法三家要共同领会客观性证据中心主义的要旨,合力开展客观性证据运用模式 我国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
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分为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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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远:论客观性证据中心主义
三个阶段,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别完成,但是围绕证据开展工作却是各个阶段的核心任
务,同时,对于客观性证据中心主义的贯彻实施,也不是任何一家机关独自完成就可以实现的,需要公、
检、法合力在各个阶段都重视客观性证据的审查模式,合力将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落实到整个刑事诉讼
过程。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浙江省检察院的先进经验,待改革试点经验成熟,总结完善后,公、检、法三家 共同编制《刑事案件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指引》,对审查模式改革的原则、任务、目的等提出总体要求,
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客观性证据进行分类审查、综合审查运用、审查结案等方面予以规范,确保改
革实践有较为可靠的制度引领,进而实现改革目的和效果?川。 (三)科学解释、合理利用具备关联性的客观性证据
无论是考证201 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总结的全国19起死刑冤错案,还是何家弘教授在《迟
到 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一书中列举的“十大冤案”,均有多起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是 在 刑讯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同时不科学地解释了具备关联性的客观性证据,然后错误地利用 多 个或唯一的关联性不够扎实的客观性证据,排除甚至故意隐匿了部分关联性较强能够证实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无罪的客观性证据。要想督促公检法三机关办案过程中科学解释、合理利用具备关联性
的客观 性证据,就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必须科学解释和运用客观性证据,防止解释过度和解释不 明,物证是确凿的证据,它既不会存在错误,也不会作伪证,更不会完全缺失,只有对物证的足。实践证
解释可能发 生错误?2|。二是要全面揭示每个客观性证据所蕴含的信息,尤其要注意新兴的技术性证
据、电子证据 等,努力让客观性证据这种“哑巴证据”能够“不再沉默”。如果在佘祥林案中对那具
无名女尸进行 DNA遗传基因鉴定,这起“亡者归来”的著名冤案根本就不可能上演。三是充分收集、运 用客观性证据, 既要注意收集、运用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客观性证据,也要注意
充分收集、挖掘 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客观性证据。对于在办案过程中藏匿、伪
造证据,故意遗 漏、毁灭证据的办案人员或机关,要依法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四是要从控、辩两个视角挖 掘客观性证据。 实践证明,在传统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侦查行为经常会出现难以监督、游离于检察
机关视野之外的 现象,审判权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更是鞭长莫及,因此要注重辩方收集、挖掘的客观
性证据,尤其是 辩护律师收集、提交的客观性证据,要仔细审查、全面听取意见,不能含混解释,更不能
拒之门外。 (四)以客观性证据检验主观性证据,完善证据印证规则 坚持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其
源于客观性证据是诉讼基石的价值判断,但是这并不意味
着要否定掉主观性证据在诉讼中应有的证据价值和证据地位,而是认为客观性证据由于稳定性和可靠 性较强在查明案件事实和防范冤假错案方面更加具有优势。较之客观性证据,其稳定性与可靠性较低,
但是其关联性一般较强,在还原案件全貌方面具有自身的优势,这也正是主观性证据中的口供长期被称
为“证据之王”的原因所在。但主观性证据合理利用的前提是要坚持证据补强规则和证据印证规则,具
体包括:一是用客观性证据补强主观性证据,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出现前后不一、明显矛盾、当庭 翻供等情况下,必须要凭借客观性证据建立案件事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联,并以此为基础收集、
挖掘相关证据指证犯罪,补强主观性证据;二是以客观性证据检验主观性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证据是
检验主观性证据真实性或者可靠性的重要依据,经该种方法检验后,若主观性证据得到客观性证据的印
证和支持,不仅可以提高主观性证据的证明力,还可以进一步挖掘和拓展主观性证据的内容和信息,扩 大主观性证据的证明范围;三是要注意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的整体结合,完善证据印证规则。司法
实践中所采用的证据印证模式虽然在加强全案证据的整体性与稳定性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
近年发生的死刑冤假错案中经常出现围绕客观性证据制造口供与之相印证的情况,云南孙万刚案便是 典型的例证,该案侦查中就是采用了从有罪供述到提取物证,再到凌晨5点带着视力仅有0(2度的孙 万 刚去指认现场的做法,巧妙地规避了证据之间的矛盾点,构建了一个相互印证的有罪证据体系?3|。
因 此在利用客观性证据检验和完善主观性证据的同时,也要防止客观性证据被非法口供等主观性证
据感 染所带来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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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4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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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瑞
Discussion about Evidence(Centralism Objective
Li Siyuan
(Criminal Justice Political Science School,China and 1 University of Law,Beijing 00088,Chi乃。) evidence-centralism is for inthe Abstract:Subjective field of criminalpromoted long periodprocedurelaw,and thus confession—centralism has been formed(Therecriticismsaboutareconvictions IesuIted f}om manywiongful tortures(The of evidence—centered model is propose objective bv theoretical and investigative widely responded
circles(Public practical and courts all around the security organs,procuratorial has organs people’s country carried out in work a pilot succession,and of evidence and got good evi— effect(Comparison subjective objective former is less reliable than the latter in the of dence,the and the realization of aspects iudicial fact(finding jus- focus of evidence should be tice(Accordingly,the evidence—centered investigation shifted,and objective tion model should be set litiga( up(
Key words:subjective evidence(centered evidence;objective evidence;objective investigative model:subjec(
tive evidenee-centralism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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