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财税实务稳岗补贴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 tips 】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稳岗补贴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前几天,小会计甲问道: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拔付的 2016年失 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资金, 能不能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 减免。无独有偶, 5月 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 (皖政办〔 2017〕 43号 )规 定: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 给 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 业保险的 50%核定,按月发放。
要想弄清楚稳岗补贴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需要先了解什么是稳 岗补贴:
问题 1:什么是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是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缓解 就业压力,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 业, 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的一项国家政策。 现行政 策规定,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 2020年底。
稳岗补贴政策始见于 2008年。 2008年底,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对我国企业的影响,缓解就业压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 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 〔 2008〕 117号) , 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 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 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 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 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 使用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
范文二:高温补贴个人所得税要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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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个人所得税要交吗
在很多城市高温持续不下的情况下,高温补贴也是最近主要的话题,重庆铭美会计表示,在高温补贴发放之后关于上税额问题就成了主要的讨论点。那么,高温补贴是否需要上税,下面就看重庆铭美会计为大家的解释。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种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内涵,不仅是指工资、奖金,还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如特殊行业的津贴及补贴(主要是指井下、高温、野外、保健等津贴)、边远地区补贴、营养补贴、伙食补助等(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的一些特殊免税津贴、高温补贴补贴除外),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津贴、补贴等是需要计入每月所得工资,如果工资到了应该缴纳税款的额度,就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可能构成漏税。铭美会计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老会计财务,团队,优惠的价格,便可享受多个会计人员的专业化服务。
由此可见,高温补贴需要缴税,重庆铭美会计也提醒大家,该缴税的时候一定要按时缴税,做一个合格的纳税人。这样才能在我国税法制度的改革下更加清楚了解,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重庆铭美会计将为大家带来更多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继续关注。
范文三:中小企业技术补贴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 tips 】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中小企业技术补贴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问】 公司收到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拨款及软件产业 专项补助资金列入营业外收入后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
【答】列入营业外收入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见: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通知》 (财税 [2009]8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 (局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2号,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 的有关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 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 2008年 1月 1日至 2010年 12月 31日期间从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 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 )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 用途 ;(二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 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 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 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用于支出所 形成的资产, 其计算的折旧、 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范文四:资本溢价是否要交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资本溢价需要交所得税吗?
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该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有份额的数额。投资者投入的资本等于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应计入'实收资本'科目,超过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权(票)溢价即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资本溢价不属于上述应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范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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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投资收益要交所得税吗
投资境外股票收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投资境外上市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转让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所以,对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不属于免税范围,仍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纳税。
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中"利息、股息、红利"项目的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对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人股权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是一家公司的法人。请问,企业法人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其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从税收的角度,法人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两大类。
一、法人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居民企业之间、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过程,其资金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的盈余积累,包括所有者权益类中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项。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红股,应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要缴税,其他的股息红利都不需要缴税。免税收益需向税务机关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和发生在居民企业之间的情况相类似,这类股息、红利收益也是从被投资的居民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如果再将其并入前述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税,也存在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人。
3.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但境外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抵免。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人外,居民企业也有可能从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
由于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因此对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这部分股息、红利收入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方法来消除双重征税。
4.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对股权转让所发生的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的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股权转让所得的核定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除了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核定征收方式由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股权转让所得对于企业来说属于非日常经营项目,对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于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因此,对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转让股权,不论股权转让所得是否为损失,一律按照股权转让收入的全额与企业主营业务所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文特别强调:对于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转让股权,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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