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道德与法律案例分析
道德与法律案例分析
本人原创
【案例回顾】拾荒老人讨要赡养费,遭儿子暴打至爬回家中
2010-12-14 08:38:16 来源: 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昨日早上,在公明塘家村,张泽林回忆起当时大儿子打他的情况,不禁泪流满面。
68岁的张泽林一会儿捂着裆部,一会儿指着背和腿不停喊痛。其称被打是因为向二儿子讨要赡养费,惹急了对方。昨日,二儿子张显余接受记者采访先称“随便动了他一下”,但随后否认打过老爸。当地相关部门获悉此情况后称将介入协调和调查。
【妻子】老伴被打 还不给饭吃
事发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家社区。张泽林和66岁的妻子住在一月租50元的客家老屋内。其门前摆放着废弃铁丝、报纸等拾荒品。从床上缓慢起身的张泽林回忆那晚在二儿子张显余家中的情景,流出泪水。“他用碗接了自来水倒进米饭锅里,不让我吃饭~”张泽林说,今年9月20日张显余只给了他1000元赡养费,本月8日晚再到张显余住处讨要赡养费,没想惹恼了二儿子,不仅不让他吃饭,还用脚踢他腿部、裆部、背部等。
“他忍痛爬回家的~”老伴莫冬晚拿出张泽林当晚穿的上衣和裤子,指着两处开缝的地方说是被二儿子殴打时造成的。两老人称缺乏生活费用,只得靠拾荒维持生活。老人的三儿子张显明说,他和二哥来深圳4年,去年两人商量,因大姐已嫁人,张显余负责养老爸,张显明负责养老妈,方法是每月出200元赡养费或让老人到自己家里吃饭。随后两兄弟把父母从湖南永州老家接过来。张显明那晚听到老妈说老爸被二哥打后,马上报案,民警进行了协调。
【儿子】他太吵 我随便动一下
昨日11时30分许,张显余住处大门紧闭,周边居民说他是做扫把生意的。对于张泽林称8日晚被张显余殴打,周边居民说未留意。“我哪里打过他~”昨日,张显余在电话中先说老爸“吵得我生意都做不好,随便动了他一下”,但随后改口说是自己的脚无意和老爸的脚“挂(碰)在一起”。老爸衣服怎么裂开缝了,张显余称是让老爸出去而扯坏的。张显余说,今年本来要给老爸2000元赡养费的,已给1000元,另1000元让舅舅的儿子拿去了。
采访最后,张显余并不愿意承认对待老爸的方式有错,只是希望他能早点回湖南,减少房租等生活负担,为此他愿意提前支付明年的2000元赡养费。昨日公明街道办获悉此事后
1
称将介入协调。当地警方称如果张泽林指认儿子打人并要求处理,会根据其证据及伤情介入调查。
梗概:在多个子女的家庭中子女已经协调好如何赡养老人,而拾荒老人讨要赡养费遭儿子暴打,爬回家中,事后儿子还不愿承认自己对待父亲的方式有错。
法律上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打人致伤至少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还需司法鉴定
道德上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案例中的儿子在经济上并没有困难,而老人却要靠拾荒和讨要生活费来维持生活,本是应该颐养天年,却还要艰苦维持生计。儿子的冷漠与偏执让人心寒,老人的眼泪让人心酸。
不论是从道德的意义上,还是法律的意义上,这些不赡养老人的不孝子女都应受到谴责和惩罚。
分析:这样的事例虽然个别,但不尽赡养老人义务的事在我国特别是农村还是相当普遍,尤其是那些有多个子女的家庭,他们对赡养老人,相互推诿,相互指责,却谁也不愿承担自己的那份义务。老人尽管儿孙满堂,却过着形单影只、无依无靠的生活。老人或是秉承"家丑不可外扬"的古训,不愿诉诸舆论和法律,或是不知道通过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是有病在身无处诉说自己的痛苦,或是怕遭到子女的报复,担心进一步恶化和子女的关系,因此苦水往肚里咽。
敬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的法律也明确规定,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道德和法律两种手段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不孝顺老人,既要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更要通过这种批评谴责,唤起子女良心的觉醒,使之亲情和人性复归。如果道德的力量不足以感化这些不孝子女,就要采取法律的手段,强制其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法律的力量在老人赡养问题上是有限的,如赡养的执行问题就很困难,因为老人赡养并非一笔"交易",它是长期的,延续的,法院执行的往往只能是物质方面,它无法解决亲情抚慰、关心爱护等精神方面。它能解决看得见的,却解决不了看不见的,如老人的孤独问题、子女的探问看护问题。
说到底,养老问题是个社会问题,家庭、社区、政府、法院等都应关心。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通过道德教育、法制宣传,使尊老、爱老蔚然成风,使中华民族的这种优良传统代代相传。
2
3
范文二:案例一(道德与法律)
案例一(道德与法律)
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 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 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 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
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四、公交车上的法律与道德
公交车上来一老人,好心司机劝乘客让座,车上的年轻人都不起身。司机发火,熄火罢运,并扬言:今天没人让座就不开车~
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谈谈如何看待
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是人类道德的底线。公交车上为老人让位是美好的道德行为,不让坐只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司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罢运侵犯了乘客的权利,这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义务是人们必须去做的事情,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范文三:道德与法律的案例论证
对“永恒的洞穴”的几点看法
文章摘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什么是法律?司法中道德是否
可以用于审判之中?什么是一个人的自由?一个人能不能在他人同意之下剥夺他人的生命? 道德与法律本身就是没有明确界限的。
关键词 :法律、道德、自由、权利、赦免、社会。
富勒设计了一个“永恒的洞穴”,不同的法官对这个案件的判决都不一样,但是他们的判词似乎都是那么在理,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现象?下面从几个角度来分析这个案件,分析造成不同判决的原因。
1.什么是法律?
2.法律适不适用他们?
3.人可不可以处理自己的身体?
4.他们能不能被赦免?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下各个法学派对法的本质的定义。古代自然派代表人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命令人尽本分,禁止人们为非作歹,自然法早于国家之前就已经存在①;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②;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法律的道德分为内在道德为外在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法律的实体目标,
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的方式问题,即特殊的、扩大意义的程序问题③;民族精神论代表人萨维尼认为法律的本质是“民族精神’’ ④;规范论代表奥斯丁认为法律就是一些规则和原则,与道德无关,恶法亦法⑤;社会控制派代表人庞德认为法是用来规范社会行为,保障社会利益的⑥;而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⑦。
为什么要列举这么多的法学派别和法学观点?是因为不同的法学派别在认识法律会有不同,就会导致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会出现巨大的反差,也正是这个原因导致了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的判决的巨大差别。
不难发现,不同的法学派别对这个案件必然持不同的态度,在这个洞穴里是否存在法律也是会发生争执。当然,在各国的立法中一般都会综合各种学派的观点,在上述的法学派别的观点分析,严格意义上说,只有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才会审理这个案件。因为在这个案件中,没有严格意义的阶级和社会之分,依各学派对法律的产生原因和本质的看法,在洞穴里是没有法律的,我们也不知道那时候是什么规则和原则体系,所以他们不应该受到审判。只有自然法才存在于这个洞穴里的。
但是,法官显然是不会认同这样的观点的,前面说过,各国立法中都会或多或少的出现自然法的影子,现在各国的法律的构成要件一般都是规则、概念和原则,所以他们依照自然法或法律 本身的特征来审理这个案件。但是,在使用法律上,法官们又起了冲突,因为法
官到底是应该直接使用立法者的法律还是要加上法官对案件的评价。绕到这里,其实这个还是一个什么是法律的问题。
当然,这里所说的法律不完全是前面所说的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主要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到底有什么样的自由裁量权力,即是法官自己能不能造法的问题,如果说前面是抽象的法律层面,这里即是具体的法律适用。我们看这个案件的判决就知道,审理案件的前五位法官始终在这个问题上争执不休,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与解读到底能不能引用来判决案件。
各国都有法律的解释,因为法律本身存在的滞后和不足需要法律解释来补足,但是司法解释给与了法官创造法律的机会,这样就造成了法官用自己创造的法律来审判案件,这显然是可怕的,不过法律是一个博弈的过程,都是取其利益最大,所以司法解释依然存在。在这里,我们没有办法讨论到底要不要解释适用司法解释,我们应该做的是怎么样使司法解释更加规范与合理化,这样才能把法律更加明确化,减少审理案件时对法律的理解的分歧。
我们再来看待这个案件,上面分析的是法官对案件的价值评价是否应该能作为评判案件的准则,上面法官的争论焦点可以被看成是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第三位法官基恩投下了维持初审法院判决的第二票。作为一个法律形式主义者,基恩法官一开始就说:“我不想讨论的问题是关于这些人所作所为的对错善恶。这同样是个无关法院职责的问题,因为法官宣誓适用的是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基恩接下来讲道:“本
案的所有困难从何而来?那就是未能区分本案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坦率地说,我的同事不愿意接受法律要求判决被告有罪的事实,我也同样如此。但与我同事不同的是,我尊重我的岗位职责,它要求我在解释和适用联邦法律的时候,把我个人的偏好抛在脑后。”但是基恩的说法的操作性值得怀疑,因为到底是怎么区分道德与法律,基恩还是没有说明,难道法官在使用法律的时候真的没有受到道德的影响?显然答案是否定的。按照前文论述,我们应该按照自然法来审理这个案件,当然道德是被考虑到法律里面去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是就应该注意道德的适用。
论述了这么多,还是没有具体说明什么是法律?上面列举的都是各家之言,只是从某些层面上来理解法律,分析了法律的本质与法律的范围。在当今的法律世界里,法律就是大多数人的认同,因为在立法的表决中就可以很明显看出,正义和公平也莫不是如此,只要大多数人认为案件的判决是正确的,那么在目前来说它就是正确的。如果一个判决能在当前被大多数人接受,那么,这个判决就是公平与正义的。例如许多国家还存在鞭刑与石刑等刑法,在我们看来,这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但是它们却出现在了法典里,显然是被它的立法者所认同的,这就是他们所追求的正义的评判体系。所以,法律只需要绝大多数人的认同即可,公平与正义也是一样,正如是“法不责众”的原因。
正如边沁所说,法律就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只要能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并且严格按照程序解释法律,这种解释
未尝不可以适用到判决之中,这样,对法律理解的冲突就会大大减少。
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同基恩一样是一个法律形式主义者,那必然会出现恶法亦法的结局。大多数人是不会接受的这样的法律,因此,法律便是不公正的。
第二个问题,我们的法律到底适不适用他们?
因为他们是富勒假想的不存在于我们现实的世界里,我们是否能用我们的法律来审理他们,当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回答,我们还是按照自然法来看待这个问题,因为前面已经分析其他学派对这个问题的不适用以及按照实证说法所说的规则和原则的不存在。毫无疑问,他们处于自然法所说的“自然状态”,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但是我们的价值评判体系是不是适用他们?因为即使是自然法,在不同时期的对其也有不同的认识,建立其上的评判体系也是不完全相同的。
本案的唐丁法官的判词:“如果说本案应该适用‘自然法’,那么我们这些并非处于自然状态的法官又从何处取得了解释自然法的权力的呢?” 唐丁法官最后宣布退出审判。
我们不能按照我们自己的评价标准来审判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因为他们是很多年以后的人,因为自然法也是会变的,人们对自然法的认识和理解也是会变的,对自然法的哲学思考也会变的。所以,我们现在的评判标准不一定能适用于他们。
按照西方的信仰来说,上帝赋予了他们每一个人权利,即是生命权以及其他权利,是他人不可剥夺的。既然每个人都有生命权,那我们就要讨论第三个问题,人到底能不能处置自己的生命权?
按照上面的逻辑,既然生命权是自己的,自己为什么不可以处置自己的权利啊?
但是审判案件的法官显然是不认同这个观点的,从五个法官的判决中,我们找不到一句类似“自己可以处理自己的生命的权利”的判词,因为法官们都在寻找杀害维尔莫特的凶手,只是断定被告是不是杀害了维尔莫特,至于被告杀害维尔莫特否认原因,或是说维尔莫特是否有权处理自己的身体?法官们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讨论。
这个问题,让我们想到了“安乐死”问题,“安乐死”是否合法化?一直存在争议,在“安乐死”问题上,我们没有讨论死者有没有权利自杀,我们更多的是关注别人能不能对死者实施“安乐死”问题,在中国,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实施了“安乐死”,那么他可能就面临“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因为这个人的行为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这些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人的权利问题与人的自由问题,关于自由与人权问题的著作是不胜枚举的,学者们对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总的来说,自由有几大原则:
第一:伤害原则⑧,简而言之,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个别地或集体地堆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伤害。”
第二:“父爱主义”原则,其基本思想是一个人自愿的行为有时并不是自由的行为,所以,当一个人的行为会使他自己丧失重大利益时,法律可以限制他的自由。正是基于这个原则,人们的许多行为受
到限制,比如说吸毒等⑨。当然,“父爱主义”原则在转化为一种制度的时候就有很大的缺陷了,比如说维尔莫特遇到的情况,“父爱主义”原则就显得无能为力了。
第三:“冒犯主义”原则,其基本思想是,法律可以限制那些可能并不伤害他人的行为自由,据此原则,法律制裁冒犯行为是合理的、必要的。所谓“冒犯行为”,是指明知可能被人看到并会使人极度羞耻、惊恐或激怒的、公然的淫荡和放肆行为⑩。
第四:“法律道德主义”原则,其基本思想是主张强制实施道德,法律应当限制违反道德的行为,可以而且应当禁止不道德的行为。这就是法律用来保障道德的实施与运行,违反道德也会产生法律后果,回到我们前面分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最起码这个观点可以说明道德与法律的一个方面的关系11。
上面的四个原则都是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按照上面四个原则,维尔莫特确实有自杀的自由,但是没能具体说明四个被告是否能杀死维尔莫特,按照第一个原则,他们是根据维尔莫特的同意,但是他们也是造成了对维尔莫特伤害的事实,上面的原则并没有说明维尔莫特的同意可以成为四被告的免责理由,按照第四个原则,四被告杀害维尔莫特是否违背了道德问题,也是值得商榷,因为从道德层面的分析得出法官们的判词也是不一样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所以的自由都是指向维尔莫特可以自杀,但是却没有说明四被告得到了维尔莫特的同意而杀害他的行为能得到免责,这样我们处于一个进退维谷的边缘,不管我们是从道德或者自由层面来分析这个问
题,总是会有不同的答案,这是因为道德与自由本身就是一些很抽象而不成文的原则,不像法律那样有具体的概括体系,我们不能得到一个统一的答案,况且,有时候按照法律,法官们也会得到不同的判词。
第三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人可以处理自己的身体,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却是得不出统一的答案。
如何看待第四个问题,其实也是一个关于道德与法律的问题,如果是一个严格的法律形式主义者,四被告肯定是会被判处死刑的,就像第一个法官特鲁派尼一样,但是第二个法官福斯特和第四位法官汗迪显然不是这样认为的,他们认为四个被告的根据道德问题可以得到赦免,而第三个法官基恩指出了此案的关键,就是在本案中,如何区分道德与法律问题。如果这个问题没有清楚,肯定会得到不同的判决。
关于四个被告能不能被赦免,我们不知道,因为几千年后的纽卡斯国的法律与道德我们不清楚,即使是放在我们现在,以不同的国家的法律与道德审理得出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或者从不同的道德层面来看待四被告是否可以被赦免也是存在不同的看法的,这就是“洞穴”,我们陷入了富勒设计的“洞穴”,因为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得不到正确的答案的,不同的人对这个问题可能就会得出不同的判决。
正如庞德所说,法律与道德问题本身就是不能说清楚,他们之间本来就没有必然的界限,无论从历史的角度看待法律与道德问题,还是从分析的角度来审视法律与道德问题,都不存在一个前提——即是道德与法律可以完全分开12,“洞穴”即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洞穴,这个案件的关键也在于如何区分道德与法律在这个案件上的适用。
从上面得分析之中,我们可以大致对这个案件作出一定的评判,这个案件的不同判决是因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做出一个明显的区分,我们找不出统一的理由作为判决的根据,每个人对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不同,就会对这个案件作出不同的评价。
如果要真正的审判这个案件,必须放在一个特定的法律环境与社会环境之中才能审判,我们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审判他们,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我们也可以知道,我们只能用四被告所处社会的法律来审判他们。
这个洞穴本身就是在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富勒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这个案件是现代三大法学派之间——即是社会法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之间的争论问题。当然,我们不能用一个简单的法学派别来审判这个案件,因为现在各国的立法中基本都是综合采用者三个法学派的观点。上面说过,法律的产生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胜利的一方的观点就会被更多的采用到立法之中。也可以这样说,不同的主流意识,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也会不同的,可以这么说,主流意识也是对正义的认识,我们不清楚几千年之后的纽卡斯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我也就无法对这个案件作出评判,即使是这个案件发生在今天,我们也无法达成共识,因为我们没有区分道德与法律问题,富勒设计这个“永恒的洞穴”只是根据得到的不同判决来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问题,我们无法对这个案件作出审判,只能退出审判。
① 引自罗马西塞罗《法律篇》,转引自法学教材编辑部西方
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
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3~64、78、83页。
②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207页。
③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8~62页。 ④ 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
法制史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⑤ 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2年版,第13、209页。
⑥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
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10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集,人们出版社1960年,第
378页。
⑧ 英,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第13页。
⑨⑩11,引自付子堂《法理学进阶》第二版,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38~139页。
12引自庞德的《法律与道德》68页。
范文四: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 法律和道德的冲 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欢迎参考!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篇一 高楼中的1301室在除夕之夜着火~1401的某先生及时发现了火势~并且作为一个素质公民~某先生报火警并且去找物业~由于是除夕之夜~所以消防员暂时赶不过来~物业先派人来灭火~但是无法正面进入1301~于是决定从14楼灭火~但是14楼的住户都不愿意让物业进入他们家里作为灭火通道~这个时候某先生主动要求物业通过他们家来灭火~这时候所有的人都被疏散到了13楼~过了半个小时火势被控制~物业得知消防员快到了~于是陆续从房中撤出~但是某先生发现楼道内水漫金山~往上看发现都是从他家里溢出的~他想上去看~但是被保安拦住~说火势还没有完全扑灭。这时某先生抓住一个物业人员询问他是否关闭了消防龙头~那人说忘记了。10分钟后消防员来了~成功扑灭火势~又10分钟后消防员撤出。这时某先生回家发现自己的木质地板已经完全湿透~室内有20cm的积水~半年之后完全腐烂~家里电器完全不能使用~在梅雨季节满屋子的虫子~平均每平方米有上千条虫子~无法住人~于是将物业告上法庭~但是物业以住户没有证据证明是
1 / 4
他们所为~也可能是消防员所为~最终一审判决原告某先生败诉。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篇二 面对危重病人、在血源紧缺的情况下~医院自采血液救病人到底属不属违法行为?如果是违法行为~那么今后再碰到类似情况时~医院该怎么办?在闻知东川区人民医院献血救病人反受处罚的消息后~东川当地医务人员及市民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月8日上午~东川区人民医院妇产科在为一名叫阮怀莲的产妇做完剖腹产手术后~阮怀莲因子宫收缩乏力~大出血不止。下午1点多~医生向她体内输入了1600毫升悬浮红细胞后~阮怀莲仍出血不止~有临床输血指征。为此~在四处为阮怀莲寻找AB血型的义务献血者无果、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妇产科手术医生卢新华本着救死扶伤的原则~为阮怀莲义务献血200毫升~令阮怀莲转危为安。
据东川区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卢新华医生救死扶伤的良好医德~不仅感动了患者和家属~还感动了医院的全体医务人员~正当医院准备对卢新华医生进行表彰之际~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认为~东川区人民医院违法采供血~要求医院进行整改~不准表扬卢新华医生~并对医院下发了《处罚预先通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决定对医院处以6万元的经济处罚。
2 / 4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篇三 今天上午我请某宝洁公司的保洁员清扫房屋~一行4人。让人郁闷的是清扫刚开始~其中一位保洁员就让窗外角落里的蜜蜂蜇倒了脸部~我心里很着急~毕竟这些保洁员生活一定很不容易~又受了伤~于是我拿着正红花油送给这位保洁员~结果她使用这种东西有过敏史~于是我又咨询了社区医院的大夫~只好用肥皂蘸水不停的涂抹。过了大约一个小时~其中一位唯一的男保洁员说害怕蜜蜂伤到他~甩手出门~不干了~其他人也提出不干了。
得此消息~我首先是很生气~这是什么样的公司~又是什么样的保洁员素质?这是违约~对方公司是要赔偿的。于是我在手机上按出了投诉电话号码~可我又放弃了。我进行了第一次行为选择——不想公司对这些保洁员进行处罚。但是~保洁员已经把房内的两个屋子的玻璃擦的特别干净了~他们中途不干了~我要不要付这一部分的劳务费?从道义上讲~我该付并且我也想支付~但是从法律(合同)上讲~我不仅不予以支付~还应该要求赔偿。我最终选择:不投诉、不支付。这种选择~完全说得过去~与法律不冲突。但是~这个选择让我良心不安~总觉得亏欠什么。
当我的良心与法律冲突时~我还是选择了履行法律义务。如果我选择不投诉并支付部分劳务费~可能我的心里也不会那么舒畅吧~毕竟我的利益受到了较多的损害。直到我
3 / 4
动手写这篇文章~我还是心里不安。这两种选择对我来说没
有一个是能让我心安的。真的是很无奈啊!
4 / 4
范文五:职业道德与法律案例
课题选自《职业道德与法律》(人教版)教材,依据2009年《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大纲》和广州市《职业道德与法律学业质量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教学设计。篇目如下:
1.遵从职业礼仪(2.1)
2.做人以德为先(3.1)
3.我诚信,我公道(4.2)
4.让职业道德永驻我心(5.1)
5.增强规则意识(6.1)
2006年,福建某市出台了一项规定:”经市政府审核公布的2005年度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的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外商子女也参照本规定制定),可享受在中考中加20分的照顾。“
这项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制定政策的当地部门表示,采取这种方式,是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表彰纳税大户为社会做出贡献。有的人则认为;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对纳税大户子女的差别待遇意味着侵害其他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对这些人在经济上的贡献,政府可以从其他途径给予回馈,应该奖励其本人而非其子女。
(1) 谈谈你对此规定的看法。
(2) 联系实际说明我们应该如何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
6.当好国家公民(7.2)
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先进,网络速度越来越快,人们在充分享受其给工作、学习、交往带来的种种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迅速传播的电脑病毒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2007年2月7日,全国首例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大案告破,号称2006年度互联网”毒王“的”熊猫烧香”病毒的始作俑者李某等人落入法网。
(1) 请你从公民 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角度分析判断材料二中李某的行为。
(2) 联系实际简述我们应该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7.依照程序维权(8.2)
保安员张某,中专毕业后来到南方某城市打工。当他在保安公司找到工作后,经同事指点,带上相关证件去某派出所办理暂住证。但是派出所工作人员推诿、拖延、态度不好。他前后共去了四次都没有办下暂住证,张某出门工作、生活、办事等都不方便。张某想尽快办下暂住证,有人告诉他可以去投诉。
(1) 张某应该向哪个机关投诉?
(2) 如果公民在生活、工作中发生纠纷,只能去法院进行诉讼吗?我国有哪些
非诉讼途径?
8.杜绝不良行为(9.2)
因为和大声斥责自己的父母争论了几句,16岁的小朱一气之下,闷头冲出家门,整晚没有回家。一周后,警察找上门来,说小朱在夜不归宿的那天抢了两名同学。原来,小朱离家出走之后在网吧里通宵上网,但有没有钱,于是他就把手“伸”向了同学。
夜不归宿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举例并分析说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如果不杜绝或及时矫治,很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的歧途。
9.善同犯罪斗争(10.2)
10.珍惜人身权利(11.2)
11.善用合同办事(11.4)
12.维护劳动权益(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