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注册监理工程师
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1、问: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类型有几种?
答:注册类型有: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此外,按照《关于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8号)文件要求,对目前已经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员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2、问:如何进行注册网上申报?注意哪些环节?
答: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的规定,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 )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站(www.cein.gov.cn ),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使用企业密码锁,填写相应的注册申请表,并与所附申报材料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打印和上传表格。申请人要在书面申请表上相关栏目签字。
相关的示范表格已挂在网上,可供参考。
3、问: 对注册年龄的上限是否有规定?
答:超过65周岁不予注册。
4、问:对接近注册年龄上限人员的注册申请时间是否有限定?
答:考虑到从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到完成注册审批有一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为避免尚未完成注册申请的审批,申请人既到65周岁的情形,在申请人到达65周岁前三个月,不在受理其注册申请。
5、问:申报注册时对身份证明材料的要求是什么?
答: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公民提供身份证。身份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复印件要清晰易于辨认,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号的电子申报材料要与书面材料一致,申请注册人员相关证件的姓名应一致。
6、问:申报注册时对执业资格证书的要求是什么?
答:提供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应有证书编号、执业资格类别、个人信息、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内容的相关页,复印件要清晰易于辨认。取得执业资格证书逾期三年者,在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提出申请。
7、问:申报注册时对职称证书的要求是什么?
答:取得中级职称应满三年。提供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应有个人信息、专业、批准日期、发证机关及印章等内容的相关页,复印件要清晰易于辨认。若提供的职称证明为职称批准文件(复印件)时,应加盖文件发出单位印章。
8、问:申报注册时对劳动合同的要求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要双方签字、加盖印章,劳动合同的聘用时间应在有效期内,且申请注册时距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对社保缴纳的方式应有相关约定条款并与社保缴纳的实际情况相吻合。
9、问:申报注册时对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的要求是什么?
答:申请注册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应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应包含聘用单位名称、聘用单位编码、申请人姓名、申请人编号、参加社会保险的类别、缴纳金额和社会保险缴纳机构的印章等相关内容。
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人员,若人事管理权在工程监理企业的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并通过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在申报注册和换证时,要同时提交申请人在工程监理企业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以及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工程监理企业工作的人事证明。
对申请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若申请人与聘用单位在聘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申请人应提交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退人员,除提交本人与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之外,还应提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退证明和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退休人员仅需提供劳动合同和退休证复印件。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形式可有以下几种:1、聘用单位的年度社会保险缴纳对帐单;2、个人的年度社会保险缴纳对帐单;3、个人的社会保险手册;4、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0、问:申报注册时对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学历、学位证书中所列的院校和专业全称填写表格。有学位的填写相关学位并提交学位证书复印件,无学位的选择选项:无。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完整清晰易于辨认。所学专业为非工程(或工程经济)类的,不予注册。
11、问:如何选择注册专业?
答:对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部令)中14个工程类别进行选择。
12、问:申请注册专业对相关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是否有要求?
答:注册专业的许可是在审查申请人所学专业(教育背景)、职称专业、相关专业类别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的基础上给予的,因此,当申请人的所学专业(教育背景)和职称专业对其申请的注册专业不支持时,申请人应提供所从事相关专业类别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作为其申请该工程类别注册许可的依据。
13、问:对申请人的所学专业是否有要求
答:应当是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别。
14、问:涉及到有重复注册的人员如何申请变更注册或换发证书?
答:应先解决重复注册问题,才能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或换发证书。
15、问:已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三年不注册,或没有参加此次换证,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是否作废?
答:通过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已经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不参加此次换证,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仍然有效。再次申请注册时,按照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只要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及其他条件,就可予
以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部令),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 继续教育目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旨在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能力,规范监理行为,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现行有关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了解建设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方法,适应我国工程建设事业发展及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水准的需要。
二、 继续教育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三年内应完成96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时各为48学时。
三、继续教育方式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必修课采取集中面授或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选修课可以采取集中辅导、网络教学或以下方式进行。
1、参加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协会(分会)举办的有关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理学术研讨会或专题研讨会,每天计4学时,最多不超过48学时;
2、编撰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教材,每1万字计4学时,最多不超过48学时;
3、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每篇计16学时;
4、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每年次计16学时。
四、继续教育内容
(一) 必修课部分
1、国家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
2、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3、工程监理新理论与新方法;
4、工程监理案例;
5、其它需要补充的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知识。
(二) 选修课部分
1、地方及行业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
2、工程项目管理知识;
3、工程监理案例;
4、其它需要补充的知识。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在建设部的指导下,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具体负责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依靠各自的监理行业协会(分会),成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做好本地(部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一)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管理继续教育的主要职责:
1、制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计划和实施办法;
2、组织编写和推荐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3、组织全国性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网络教学;
4、组织全国性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研讨活动;
5、印制和发放全国统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
6、制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条件;
7、负责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工作;
8、负责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监督与检查。
(二)各地(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落实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计划和实施办法;
2、组织编写和推荐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补充培训教材;
3、组织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4、负责《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的登记管理;
5、认定本地区(部门)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6、负责本地区(部门)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监督管理。
六、继续教育的登记管理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就近选择经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但是,对申请注册专业变更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新转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规定学时的相应专业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的学习。 各培训单位应如实将监理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记录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期内接受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后,可凭《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到单位所在地(部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经过登记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是注册监理工程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全国有效。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需提交达到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注册监理工程师在申请注册专业变更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时,需提交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新转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规定学时的相应专业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习的证明材料。
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流程 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流程
初始注册材料的申报时间为:每月的11日~20日
一、初始注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 ,填写、打印《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且在网上上报后,将申请初始注册的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初始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 (确认网上已上报) 报送到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
(三)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完毕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
二、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一份;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备注:申请人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在提交材料时需提供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对
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流程
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流程
变更注册的材料申报时间:每月的11日~20日
一、省内变更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 ,填写、打印《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且在网上上报后,将申请变更的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 (确认网上已上报给省建设主管部门后) 报送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
(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对有关申报材料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后,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部。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 ,填写、打印《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且在网上上报。
(二)申请人先将书面申报材料交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经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将书面申报材料交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
三、变更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
件);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一项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一份,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变更后的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注:申请人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在提交材料时需提供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对。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流程
一、申请注销注册的范围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的有关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聘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1、聘用企业破产;
2、聘用企业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3、聘用企业被吊销建设工程相应资质证书;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5、注册监理工程师年龄超过65周岁;
6、注册监理工程师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二、申请注销注册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1、申请人如实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退休证、警官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4、申请人注册专业相关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5、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执业印章原件。
6、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7、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建设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应提供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申请注销注册的流程
1、申请人进入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
通过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身份加密锁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并上传生成数据电子文档;
2、申请人向原聘用企业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到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3、北京市建委注册管理部门对所有申请注销注册的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对所有申请注销注册的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对准予注销注册的人员,由建设部收回、核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
四、注销注册受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11:00;13:00--16:00)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受理地点: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8号(朝阳体育馆东门向南50米路东) 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程序
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程序
变更注册的材料申报时间:每月11日~20日
一、延续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 ,填写、打印《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且在网上上报后,将申请续期的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续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 (确认网上已上报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报送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
(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延续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部。
二、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备注:申请人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在提交材料时需提供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对。
范文二:注册监理工程师
先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有四门功课:《监理概论》、《合同管理》、《三控》、及《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的考试是在其它三门基础上的综合,以施工阶段监理理论的应用为主。各门都要以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为主线,因此各阶段为主干,再分枝的方法才可能系统地掌握知识点。
一、 书本分析:
1、《监理概论》:应该是熟读课本,大纲中要求掌握、熟悉、了解的部分务必全部通读;看书的过程要注重细节,考多了考大标题的可能性不大了。要及时归纳比较。《监理规范》务必要背熟。本书是本人学习过程中最为困难的一本,时间花的也不少,但实际效果可能是最差的一门。
2、《合同管理》:这科最容易,大纲中要求掌握、熟悉、了解的部分务必全部通读;也要注意细节,注意及时归纳与总结。
3、《质量控制》:本书是三控中最为困难的一本。本书中的一些提法与概念必须熟悉,否则容易混淆。本书的归纳与总结尤其重要,这本书是本人的薄弱环节。
4、《投资控制》:感觉上是比较容易的一本,但要注意建筑安装投资构成,206号文全部记下来是有益的。
5、《进度控制》:相对而言是三控中最容易的一本。要把书中的习题全部完成。
6、《案例分析》:没有专门教材,着重于施工阶段,所以施工阶段的所有问题务必掌握,《监理规范》和示范合同文本务必深刻理解记忆。资料汇编的法规知识理解了就会比较容易,一句话"万变不离其中"。案例不能只看不练,因为案例分析是做出来的而不是看和听出来的,考前建议抄一两遍近一两年的考题,找到答题感觉。答题要问什么答什么,最好用书上的原话答,先总述再分述,行间距要宽一点(便于修正和加内容),考试时间有限回答先要精简而全面,全部做完后再哆唆加内容写得越多越好(所以行间距要宽一点),再次强调作答行间距要宽一点。学习中我一直认为案例不过,其它的过了也等于没过,所以花的时间最多,较果还算可以。因为案例没有教材,本人在网上下载了天大孙锡衡教授编的一本案例分析辅导书,看了两遍,重点案例还先动手练后看的,受益非浅,有的人说看过这本书书案例就通过了,希望没有误导你,这是我的真实体会。
二、建议:记性好,读书三遍,记性不好,读书七遍。当然是精读和泛读相结合。
本人是先一字不漏地通读一遍,然后精读并章节练习,再精读并历年考题,考前能一天读一门就可以通过了,近三年的考试真题必做。练习不管做得对与错都要在书上找到依据,知识点适当延伸,不能为做而做题,不能做完对一下答案了事,练习在于精而不在于多,争取做一个掌握一个知识点。学习以教材为主,辅导资料最多一本,不搞题海战术,不看乱七八糟的辅导资料,本人除了看了教材和前述孙锡衡教授的案例分析以及历年考题外,没看其它任何资料。资料多了,可能误导你,只有真题才能找到答题"标准"。所以再次强调历年考题必做。
三、强调:按照"建设工程程序这条关键路线,把各门串联起来,其中监理规范是各门浓缩的精华!"这样各门考试也就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科目,知识就系统化了,这一点非常重要。掌握、熟悉、了解的内容都要按掌握的要求学习。每一学习阶段完成后,要模拟测试一下,找到问题所在,不要有的科考个80%,有的却59%。
四、题外话:态度决定成绩,一定要下定一次通过的决心和信心,不能有侥幸心理,特别是参加监理考试的人都是久经考试的工程师,千万不能轻敌!要么不考,要考就要有一次通过的打算。我取名"考试专业户"的目的就是给自己压力,考试专业户考不过总说不过去吧?试想:你花70%的精力差一两分,还不如花120%的精力一次通过,总计?l花的时间成本多一些?要有个大概的读书计划,不能一忙起来了就很多天不管它了,否则你又要从头看起,多麻烦。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宝典》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辅导软件,适用于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软件试题库设计紧扣最新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符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题型与考试科目,复习辅导资料、考试资料丰富,免费试用、试题库巨大
范文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览英才网旗下监理英才网
招聘专家--张奎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考试设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基本概念
1992年6月,建设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我国开始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1],从1997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建设部建筑监理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原则上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2010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为5月8日、9日。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设4个科目,具体是: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的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的考试时间为4个小时。 报考条件
基本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全科考试条件
(一)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免试科目条件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
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成绩有效规定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规定的两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考试档案填写规定
(三)续考考生必须准确填写上一年考试档案号,否则两年成绩无法合并计算。 注册管理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建设部门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一)参加全科(4科)考试的条件: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
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规定的两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主考单位
(一)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
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理管理工作。 (二)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 (三)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证书样本:
范文四:注册监理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7 号
部 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
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
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
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4日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
第18号)同时废止。
范文五: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考试科目:
《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一)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
(四)从事监理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