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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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之我见
彭海权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深圳518040)
【摘要】本文在研究任力同志撰写的《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怎样节税》一文的基础上,结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算税特点,分析推导出,在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一次性奖金之和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分配两者金额,使得纳税人当月税负最低。
【关键词】工资年终奖纳税筹划一、提出问题
财会月刊在2013年第7期上刊登了任力老师撰写的《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怎样节税》一文(以下简称“任文”),笔者经仔细研究发现,任文提出的当月工资与年终奖最佳分配表,在某些阶段中并非是最佳分配比例。
试举例,假设当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已扣除免征额及三险一金)与年终奖之和为34700元。按任文分配方案,以当
月工资方式计税额为16700元,税额为3170(16700×25%-1005),一次性奖金方式计税额为18000元,税额为540元(18000×3%),合计税额为3710元;但如假设工资方式计税额为30200元,税额为2915元(30200×10%-105),合计税额为3260元。
比较可知,任文提出的分配方案,税额并非最低。究其原因是任文推导思路存在不周全的地方,未仔细考虑增加额在度和准则在会计核算上的规范操作而形成的现行制度。
“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增加支出或减少专用基金,符合收付联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只看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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