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前言
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拥有最古老历史文物的国家中,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有着 5000 年历史文化长河而且从未间断的国家。 殷墟的甲骨,商周的青铜器,绵延万里的长城,气势恢弘的秦始皇兵马俑,唐墓的壁画,皖南的民居??这些遗留下来的历史赋予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历史文化传统,构成了我们这文明古国绚烂而独特的文明景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各国的文化正面临着交流与冲突的危险,尤其是一些经济不发达国家的文化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如何保护国家的文化遗产已成为各国需要思考的重要课题。
从圆明园被毁,丝绸之路大量文物被劫,众多国宝流失海外,到今日的各种文物被盗窃,盗掘,走私的现象。 再一次警示我们抢救和保护文化遗产是第一要务。 面对这些数量大、 种类繁多的文化遗产,我们值得关注得首先是要对濒临损毁和消失的孤品进抢救。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文化的开发也有突飞猛进的程度,但是随着时代的改变,中国文化遗产现状也越来越引起我们的思索。遗产本身保留下来已经很不容易,由于人们的过度开发加剧了文化的迫害程度,诸如此类的现象还有许多。面对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形势的严峻性,不得不令人担忧。 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中我们可以看的出这是一项社会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事业,但是由与历史的原因,使得中国国内在宝物遗产的社会基础和专业技术都很薄弱。[1,2]
据了解,我国从 2006 年起,将每年 6 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文化遗产日”,旨在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而在“文化遗产日”通过举办各种活动来传播文化遗产精神内涵,唤起更多的人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仅仅是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方面。近年来,全社会对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法律保护、名录保护、传承人保护、博物馆保护、教育保护、假日保护等在内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已经初步建立。[3]
众所周知, 世界遗产已成为我国旅游吸引物的重中之重, 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这一批自然和文化遗产。而旅游业的发展,尤其是在旅游资源的开发过程中,由于对遗产的开发与利用有不同的观点与做法, 给遗产保护带来了不同的结果。如何正确认识和利用遗产,在既遵守联
合国《世界遗产公约》时,又能满足旅游者的需求,实现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良性互动, 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4]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非物质的方式传承下来的文化遗产,要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及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它具有传承性、精神性、活态性、实践性等特点。“非遗”是人类群体、集体所创造并为后代人不断传承的活态的精神财富,是世界文化多元化的表征,映射着一个国家的软实力。“非遗”的概念起源于二战后日韩等国率先对“非遗”保护进行了探索,而我国提出明确的 “非遗”保护是在 20 世纪末、21 世纪以来的10余年,我们已经初步建立起中国式的“非遗” 保护框架体系。在此之前,“非遗”保护是在民间文化保护、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等名义下进行。回顾中国“非遗”的保护历程,可以从中获取丰富的历史经验,对于破解当前“非遗”保护难题是有益的,还可以从传统的认知、知识、经验、表述上加深对中国文化遗产的理解,更好地为“非遗”保护服务。
然而,让人痛心的是,伴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推进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些人在新旧对立的狭隘意识之下,认为文化遗产的消亡是时代进步的“必然”。于是, 在我们这个文明古国的一些地方,一方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乏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严重;另一方面,人们在建设现代都市的盲目追求中,很多承载城市厚重历史的老屋毁灭于弹指间。在前所未有的冲撞中,城市发展与文化传承经历着痛苦的纠缠,文化之果正在不断化为灰烬和瓦砾,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在传统与现实,全球化与民族化之间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恰当地位,更好地保护和进一步发展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古代“和同”观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重要的启示。[5,6]
虽然在世界和中国保护与传承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潮下,我们做了很多工作,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总的来说还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从重庆市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保护与传承等问题展开过较大规模的调查研究 ,以其为例 ,我们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问题 。1 )少数地方认识不足 。2 )经济 、文化的全球化和现代化以及经济 、社会的发展 ,导致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一种自生自灭的状态 ,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 。3)从民族文化的交融看 , 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面临消亡的危险 。
4)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严重 5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出现了断脉 。6)在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7]
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高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克服重重障碍,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肯定,特别是走出了一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中国特色道路,创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模式”。业界人士认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不容置疑,但这些当年被确认的“非遗”现在又有相当一部分重新陷入了另一种困难。比如文化遗产被当作文化产业来开发,“非遗”被当作 GDP 指标写入规划等等。再加上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不够细致深入,传承人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基层保护工作队伍亟待提高等等难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依然任重而道远。
[3]
本文综述了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及保护中的问题,凸显了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今后文化遗产保护的策略及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传承形式及传承继承人的缺失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参考文献:
[1]朱丽平,高国华。中国文化遗产现状及保护。价值工程,2013:276-277;
[2] 李玲。浅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其对策。大众文艺;
[3] 王志,明慧。探索文化遗产保护“中国模式”任重道远。中国改革报,2012;
[4] 张群。遗产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的几点思考。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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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陈淑娟。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进程。重庆交通大学学报( 社科版),
2014(14):88-91;
[6] 瞿继勇。中国古代 “和同 ”观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7(26):67-69;
[7] 周兴茂,周丹。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国民族
学类核心期刊,2007(1):60-65.
范文二:保护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
——关于沈阳北陵的调查报告
这学期,我们终于学习了《**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这一课程,根据这课程的教学安排,我们需要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一次社会考察,并通过社会实践,使我们深刻领悟到“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思想内涵,真正做到如何学以致用。由于同学们多半来自外地,对沈阳景点了解甚少。于是,我们师生统一意见,最后一致同意将沈阳北陵公园作为考察地点,进行一次意义深刻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借此机会激发同学们对我国悠久历史一些学习兴趣。
由于自己对北陵的了解少之又少,于是在网上查找了一些关于北陵的一些历史背景。北陵,本名“昭陵”,位子沈阳城北约十华里,故称“北陵”。 它是清朝第二代开国君主太宗皇太极以及孝端文皇后博尔济吉特氏的陵墓,虽然满族贵族问鼎中原,其统治中心也移至北京,但作为满族发祥之地的盛京系大清龙脉之所在,历任皇帝都要回到这里虔诚地拜祭先祖,因此作为陪都的沈阳,在清朝统治时期,或多或少承袭着皇家气派。除了葬有帝后外,还葬有关睢宫宸妃、麟趾宫贵妃、洐庆宫淑妃等一批后妃佳丽,是清初关外陵寝中最具代表性的一座帝陵,是我国现存最完整的古代帝王陵墓建筑之一。昭陵它始建于清崇德八年(1643年),至顺至八年(1651年)基本建成,距今约有361年的历史。后历经多次改建和增修而呈现现在的规模。昭陵全陵占地18万平方米,是清初“关外三陵”中规模最大、气势最宏伟的一座。沈阳解放后,昭陵和其它许多历史文物古迹一样受到国家的重视和保护,并被列入辽宁省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国务院公布其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且陆续拨出专款,对之进行全面修缮。2004年7月1日,在苏州举行的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辽宁“三陵一宫”(其中沈阳北陵、东陵和故宫是主体)全票通过,正式成为了世界文化遗产项目,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了解了这些情况后,是我对北陵的兴趣愈加浓厚,更加迫不及待地想亲眼目睹它的庐山真面目。
4月20日下午一点半左右,我们师生终于来到了期待已久的北陵公园。即使是站在门口,我们仍旧能够感受到北陵的宏伟气势,君王的王者气息萦绕其中,让人望而生畏。于是,我们带着敬仰之情开始了对沈阳北陵公园的一次考察。
我们从北陵的东门而入,映入眼帘的便是各种树木。园内的古建筑群金瓦红墙,斑斓耀目;宽阔的人工湖面,岸柳披绿,轻舟荡漾,以及松涛林海,青翠欲滴。整个公园被参天古松所环抱,生机勃勃,景色宜人。陵区四周设有红、白、青三种颜色界桩,其前面还备有挡众木(又叫“拒马木”)四百四十二架,陵区南北狭长,东西偏窄。陵区最南端是下马碑,一共八座,其中六座石碑至今保存基本完好,已成为珍贵文物,而另外两座
五体文字的,更为珍贵的下马碑目前已经淹没在北陵大街两边的城市绿化带和楼房之中。下马碑的北面是华表和石狮,石狮之北建有神桥和涤品井一眼,神桥往北有一条笔直的“神道”。或许是由于神道饱经沧桑,如今已经用围栏保护起来。神道之北为石牌坊,此坊为仿木架结构,四柱三间、三楼、歇山式顶子,坊体雕刻各种花卉图案,生动、形象、逼真。整个石坊雕琢精细,堪称石雕艺术的精品。石牌坊之北便是陵寝正门——大红门,也正是令我印象深刻的景点之一。它位于整个陵园的正南位置,是陵园的正门,体现了面南而王的传统思想。它由三个半圆形的红色大拱门组成,拱门上是一座单檐歇山式门楼,斗拱建筑,有彩色琉璃构件组成,三个拱门边上均有浮雕装饰,中门浮雕为二龙戏珠图案,左右门为花纹图案。虽然岁月已在上面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痕迹,但仍旧无法掩盖其显露出的皇室气派。
走出石牌坊,我们围绕朱红色的围墙而行。行走在松涛林海之中,一棵棵古松茂可参天,遮阳蔽日,这边是另一个吸引我的地方。园内现存古松2000余棵,松龄达三百多年,其中的旱柳、神树和龟树更为别具特色。这些苍翠的古松在金瓦红墙中又构成了昭陵的一道壮丽景观。这些苍老的古松有的一半已经是空心了,但是另一半仍然吐出了嫩芽,展现出了顽强的生命力和厚重的历史感。一棵棵古树摇曳挺拔,参天蔽日,如同忠诚的将士一样,守卫着这座陵墓,陪着它走过了近400个的春夏秋冬。它们好像是在向游人诉说北陵所经过的那些风风雨雨,那些百年沧桑。
当代文化软实力在综合国力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物质文化遗产所受保护以及被重视程度,在某些层面上能够体现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以及一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形象。沈阳昭陵古老的历史、神秘的皇陵、千姿百态的自然景观,成为数以万计的中外游客为之心旷神怡、流连忘返的浏览胜地,亦成为世界各国人民了解中国、了解沈阳的窗口.。无论是金瓦红墙的古建筑群,还是万松耸翠的古树群,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代表。就像是中国的名片一样,向世界宣告着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 关于对北陵的保护方面,相关部门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对其进行了全面修缮。在园内,修建了些与古代建筑相仿的阁楼,与陵区内的古建筑协调一致,就连公厕也非常有古朴气息;受到损坏的石路也正在修复;为了防止古树被病虫害所伤,在树上挂了诱捕害虫的工具;陵寝的围墙上安装了多个监控摄像头,防止古树文物损坏丢失;清洁人员也很尽职,很少看到园内有垃圾。但是对于历经百年沧桑的北陵来说,这些保护措施远远不够。部分古建筑年久失修,而相关管理部门却敷衍了事,没有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例如一些东倒西歪的古树,正在被铁圈固定,依靠大铁架支撑着,原本庄严的石牌坊也被四根粗壮的铁架支撑,如年老的将军一样,失去了往日的威武,非常
不雅观;还有一些在园内锻炼的人们,在树上系了绳子,使这些古树不但要经受风雨的洗礼,还饱受人们的折磨;有些枯死的数目无人清理,有的伸展着光秃秃的枝丫在风中摇曳,有的则横七竖八的躺在地上,显得十分杂乱;人工湖的湖水也受到了污染,一些垃圾杂物在水上漂浮着,发出一阵阵难闻的气味,非常影响游人的心情,有损陵园的整体形象;围墙的部分墙皮也已脱落,无人修复。
这座陵园是我国古人的杰作,经过世世代代留存到现在,不但是古人智慧的结晶,同时也体现着我国一脉相承的传统文化。这些古建筑群和古木群是我国几百年的历史文化的载体,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北陵的建筑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古代的君主专制、封建迷信等腐朽思想,但更多的是其在建筑结构、布局、园林设计及雕刻工艺等方面所体现出的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开拓创新,不依靠任何器械依就能建筑宫殿的智慧和独特的艺术感。甚至在某方面,即使是现代的科技也是难以企及的。因此,我们在继承传统文化时,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立足实际,开拓创新,在不损坏遗产的前提下,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在园内添置一些娱乐器材,例如健身器材、游艇等设施,规定人们在制定的场所里健身。适当的注入一些现代生活气息,同时也保留其原始的古风,做到古为中用,实现现代与古代的完美结合。
如今,沈阳北陵已经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里,是中国的骄傲,是民族的骄傲,同时也是世界的骄傲。因为民族的,就是世界的。保护这些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一方面,合理有效的管理北陵公园,充分利用其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挖掘其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另一方面提高人们思想道德素质,增强人们对北陵保护的责任感,维护我国的文化安全,扩大中华文化的影响力,巩固我国的国际地位,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人人有责;弘扬民族文化,是我们神圣的义务。
范文三:如何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如何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工作中,认定的非遗的标准是由父子(家庭)、或师徒、或学堂等形式传承三代以上,传承时间超过100年,且要求谱系清楚、明确。
基本的特点是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2009年,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
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
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现代化,我国文化遗产遗产生存环境渐趋恶化,保护现状堪忧。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2009年6月13日是中国第四个“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主题是:“弘扬民族艺术,延续中华文脉”。
一、 非遗文化的空间性和时间性
在我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空间概念是一个特定的有意义的概念,它不是一个说不清楚就可以搁置一边的事物,它的存在在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非凡的意义。实际上,我们在文化人类的理论上是说得清楚这一文化概念的。
在我们的人类文化表现中,每一个种群的人都会生活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里,这是人类生存的基本宇宙属性。但是,我们人类生存的时间和空间并不是自然性质的空间和时间,而是经过我们人文化了的时间和空间,即我们人类赋予了自然的空间和时间的人文意义。这是我们人类文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一般意义上的表现,即我们人类的每一个文化表现都会具有这样的性质。这样,我们就不能够以这种人类文化的一般意义上的空间性
和时间性来理解我们所说的文化空间。我们上述种种的文化空间的理解,多数就是这样的理解,这就与我们所说的文化空间相去甚远。
人类的文化中有一般意义上的时间性和空间性表现,但是,我们在人类文化中,还经常性地注意到,有一些特定的文化空间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在我们的文化中起做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某种在空间中被人类特殊标定了的文化空间,某种被自然力和文化力推动而形成的特定空间。 这个空间在普遍意义的表现上,首先是具有一定的神性,这在前一种文化空间中尤其是。在前一种空间表现中,鬼师、巫师、毕摩、先生、神汉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使他所行为的空间具有神性,即从一般的空间意义中脱离出来,而变为一个神性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人是一种可以与人类认为的另外的空间中存在的灵或神进行交流的。人可以在这个空间里表达自己的某些愿望,可以与异空间中的生灵进行交流。这在后一种文化空间中,也是要进行这种特定的空间性质的转换的。比如每年农历的二月十五,被称为“小花苗”的一支苗族人都会在水城县的南开乡一个叫“三口塘”的地方举行聚会,而这个聚会的开场一定会有一个叫“载花树”的仪式举行。只有举行了这个仪式,这个文化空间的性质才能视为被重新界定。这个“载花树”的仪式是一个由一般意义的人文空间向文化空间的转换仪式,也是一种神性空间的表现。
这些都是在人类文化的人文空间中异样的空间,它不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性地出现,它们的出现一定与人类的文化运行有着密切关系,它们一定会表现这一人类种群的某种特定的文化意义,而且这种文化意义是在如常的文化中是很难看到的;它犹如文化运行的密码和文化阀,要经过一定的过程和需求动因才能打开它。比如在苗族中,我的某种精神和身体有异样出现,我就会去寻找原因,就会请鬼师去“看鬼”;找到原因后,再去“用鬼”;以消除自己精神和身体的异样。这些过程都会打开文化阀,使我们进入非日常性的文化空间。
这种文化空间的运行,对许多人类文化种群是十分重要的。对许多人类文化种群来说,没有这样的特定文化空间的运行,其族群文化的运行是很难想象的。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以水城、纳雍、赫章三县为主的“小花苗”,就曾经为“三口塘”花场的设立,惊动了地方政府,最后是政府有关人士出面,确定了南开“三口塘”作为这一代十数万“小花苗”人的花场。也许外人并不知道它的重要性,但“小花苗”人深知,如果没有这样的文化空间,他们的芦笙文化、服饰文化、婚姻文化以及其他相关文化就没有自己的展示平台。
这个文化空间还是人类文化中的一种文化形式,它的存在对于人类文化的运行有广泛的意义;它还在形式上对人类的文化有深刻的影响力。
这是文化空间的基本表现,即是人类一般人文空间中要经过一定过程才能打开的文化空间,是一般人文空间中的具有特定意义的空间,是神性
的空间,是人神、灵鬼可以进行交流的空间,是特定的人类文化事项可以得以运行的空间。这个空间对人类信仰文化的运行有特定的意义;这个空间可以为其他人类文化的展示提供平台,以利于人类其他文化的生长,实际上人类的文化有许多方面就是在这样的平台上生长起来的;这个空间还是人类制度文化的出发点,人类的许多经常化了制度,实际上就是在这样的文化空间中肇始的。
在各个文化体中,打开文化阀进入我们所说的文化空间的方式可能是不一样的,但由文化阀而进入我们所说的文化空间则是必然的。
这个空间的大小是没有特定限制的,可以很大,也可以很小。它在具体的物理的立方体表现上没有意义,它实际上是由人类的心理来界定边际的空间。
这是我们从空间上对文化空间的理解,但这个空间还不可能是没有时间性限制的空间,它在时间上也是有一定界定的。比如说屯堡人的地戏演出,每年开戏时有一个开箱仪式,但最后也有一个封箱仪式。从开箱到封箱,就是这个文化空间的时间长度。这在南开“三口塘”的花场也一样,它有开场仪式的“载花树”,也有最后的仪式“送花树”。从开始的“载花树”到最后的“送花树”,也就是这一文化空间的时间长度。
这是文化空间的时间性的基本表现。
文化空间的时间性与一般人文空间的时间性不同,一定是在转换空间性质的仪式举行之后,才具有我们所说的文化空间的时间意义。这里的时间意义还不是其自身的时间意义的呈现,而是一种体现空间延展意义上的时间,是为空间服务的时间,所以,这里的时间永远不会成为主体。这里的时间在延续完空间的文化意义后,它的使命也就结束了。
有时候,这种以空间为主导的时间还有一定的弹性,也是主要由心理来界定边际的。在先生为主家做法事的时候,他们往往会以主家伙食的好坏来界定这个时间长度。主家伙食好,这个文化空间的时间延续就长一些;如果差一些,这个文化空间的时间延续就短一些。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一)、要开展普查工作、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三)、从政府层面来说,应将“政绩诉求”上升为政治诉求,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待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认识到非物质遗产保护与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和民族认同息息相关。各级地方政府都应该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基本框架内,架构自己的具体的非物质遗产保护思路。而不是从本地区、本单位乃至个人的短期行为和政绩需求出发,来考虑非物质遗产保护保护问题。为此,各级立法机关必须加强和加快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明确职责和分工,确定具体的保护体制和法规,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政绩考核中。
更为很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应该认识到文化问题的特殊性。目前有不少省份提出打造“文化大省”的口号。动机也许不错,但方法却大可商榷。因为文化从来就不是打造出来的,而是一个自然生长的活态过程。文化是一棵树,不是一架机器,需要的是细心的照料和精心的呵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独一无二的、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消亡或流失,就永远无法恢复或再生。应当认识到,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很丰富,但也很脆弱,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大多处在濒危状态中,政府目前要做的工作是借助这次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东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对非物质遗产保护的修复上来,精心呵护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鼓励民间自发地培育和发展出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生态环境。对于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多重申报主体,政府应耐心听取专家论证,理清不同申报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协调好相互之间的关系。
总之,无论是政府还是学界都应清楚认识到,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真正主体和主人是民间,是大众,政府和学者都是为大众服务的。政府应做和能做的工作是给民间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和一定政策和财政上的扶持,而不是以是否有利可图为标准,强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占为己有,作为自己政绩工程的一部分。学者应做和能做的工作是深入民间进行客观的调查,而不是带着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成见或偏见,改造甚至扭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所用。从根本上来说,政府和学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从加强民族凝聚力和重构民族精神的大局出发,调动民间参与文化自我建设、自我修复的积极性,建立起一个丰富多样的、和谐发展的、良性互动的文化生态环境,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的文化复兴,为保护全人类的文化多样性做出应有的贡献。
范文四:如何保护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概念上分为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一、从思想上认识文化遗产的意义
文化遗产具有连接古今、传承文化、融会历史的意义。因此,文化遗产不仅是一地之宝、一省之名、一国之盛,更是全世界的遗产,全人类的瑰宝。所以,首先应该从思想上引导国民认识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懂得文化遗产对于自己、家族、国家、民族、世界甚至子孙后代的独特价值。从而,对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有一个整体的把握,有所关心、爱护和尊重。
二、从意识上了解文化遗产的价值
在旅途中,有时我会发现这种现象:有的游客大肆采摘树叶花草等作为纪念品,有的商贩以当地稀有的动物、植物、矿产为纪念品,甚至到了"掠夺性"贩卖的地步。比如:峨眉山的枯叶蝶是名贵物种,然而有的工艺品一件就用掉几十只蝴蝶。毕竟,不是所有东西都是自家的,以一己之力也不可能全部揽下。在此,需要打破有些游客狭隘的"家天下"价值观。另外,并不是非要在景区留下痕迹就代表着你"到此一游",旅游的纪念途径有很多种。比如:在风景名胜地留影,购买旅特色纪念品、当地特产、明信片、画册,收藏车票、门票等。
三、多途径学习文化遗产的知识
如果国民具有更多关于文化遗产的知识,对于合理保护文化遗产同样具有积极意义。这里提倡的多途径,即可以从书本上学习,阅读众多旅游、地理、文物保护、遗产介绍的书籍;可以从课堂上学习,通过语文、历史、地理、政治等,补充有关文化遗产的常识和故事;可以从传统媒体上学习,通过电视专题报道、新闻,VCD、DVD记录片,报纸专刊、旅游专版等了解新的故事;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如旅游网站、旅游日记、BBS讨论区、博客日记等进行搜集和记录;当然,最直观的还是亲身体会文化遗产的魅力,身临其境,会有更多的收获。
四、多角度体会文化遗产的美丽
文化遗产是一国精华的浓缩,无论物质遗产还是非物质遗产,从一定意义上,都具有可视的效果,有的可以通过听觉、嗅觉、味觉等传播。比方说,当地的传统小吃,文化遗产旅游胜地的鸟语花香、气象万千,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声、色、光、电等。多角度体会文化遗产,带来的感触是全方位的,也是"立体式"的,能够使你更加深刻地认识遗产诸多美丽的界面。
五、从做法上审视自己
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中,"君子独善其身"、"一日三省吾身"等都有很多的阐述。现在,从价值观层面,我们也要不断审视自己,反思自己的思想、态度和言行。在审慎的同时,也可以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制止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和现象,共同维护良好地旅游秩序和保护模式。
六、从行为上约束自己
以个人观点,从行为上约束自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从中国的传统文化、道德层面,要强调"慎独",避免一个人时,因为无人在场,而采取一些不理智、不道德、不健康的行为。其次,从现代心理视角,当在某处景点、文化遗产出现大量不文明行为时,如果不及时制止和根除,往往会产生"从众效应"。即后来的游客,会因为众多前者或当事者的行为不受惩罚,而加入到非为的行列。这是由于违纪者人数众多,从而相对减少单个个体的责任--所谓"法不责众"。最后,从法律层面,要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通过强制力量,及时约束游客的违法行为。
七、在立法上不断完善
目前,国家已经陆续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但是,许多游客对于自身的行为是否违法,依然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有的甚至在被法律处罚之后,仍然感觉模糊,甚至不以为然。另外,法律条文对于个别破坏者,惩罚相对宽松,使得极个别不法分子有空可钻,有机可乘。因此,这就需要国家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信息,让大家了解法律的条款,知道自己所作所为的后果和相应法律代价。
八、在执法上严格要求
在执法上,某些执法部门存在得过且过的状态,有的执法单位采取某一时段的突击检查方式。但是,法律在于长期的监督和控制,并非一时之查。因此,对于执法要做到一贯严格,不能徇情枉法,也不可因为对犯法者的怜悯和同情而放宽限制。
九、给与游客更多便利
许多景区在便利上做了很多,但还有部分遗产景区做得不够。以丢垃圾为例,根据测算,一个常人手持垃圾寻找合适丢弃地点的正常忍受距离是50-200米,如果在范围内没有出现垃圾桶,许多本来有环保意识的游客也会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垃圾筒而随地丢弃。因此,在给与游客方便上,应该注意宣传和引导,特别对于景区内的垃圾桶、洗手间等物体,有明显的标识。当然,有的文化遗产地为了景区的和谐,把垃圾桶、洗手间做成树木状、石头状等,更要在景区介绍中,通过字体、图画标识物,透过导游、工作人员来给与游客正确的引导。
十、倡导旅游增加人性
旅游不只是团队性质的"上车睡觉,下车撒尿,景点一到,忙着拍照",结果"去了哪里,全不知道"。古语道:"读万卷山,行万里路。"旅游是学习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过程,也是"体验式"的重要方式,它会带给当事人更多的记忆和更多的体会。因此,在旅游过程中,增加人性化的要素,显得尤为迫切。比如:旅游团队游览的时间安排;高峰时期人流的疏导;长假黄金周旅游高峰期的计划和控制;对于游客安全因素的引导和教育;加强对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宣传和管理;妥善监管遗产景区内的饮食卫生、住宿安全、购物质量等。让游客的心情在文化遗产中得到放松,让游客的知识在文化遗产中得到拓展,让游客的感情在文化遗产中得到升华,让游客的心灵在文化遗产中得到净化。
范文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会议于 2003年 10月 17日在巴黎通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大会于 2003年 9月 29日至 10月 17日在巴黎举行的第三十二届会议。
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尤其是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 1966年的《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这两个盟约;
考虑到 1989年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 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 言》和 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重要性,它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之间的内在相互依存关系, 承认全球 化和社会变革进程除了为各群体之间开展新的对话创造条件, 也与不容忍现象一样使非物质 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而这主要是因为缺乏保护这种遗产的资金; 意识到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 承认各群体, 尤其是 土著群体, 各团体, 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保护、 保养和创新方面发挥着重 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作出贡献;
注意到教科文组织在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的准则性文件,尤其是 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 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方面所做的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
还注意到迄今尚无有约束力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边文件;
考虑到国际上现有的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协定、 建议书和决议需要有非物质文化 遗产方面的新规定有效地予以充实和补充;
考虑到必须提高人们,尤其是年青一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重要意义的认识; 考虑到国际社会应当本着互助合作的精神与本公约缔约国一起为保护此类遗产作出贡 献;
忆及教科文组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项计划,尤其是 “ 宣布人类口述遗产和非物质 遗产代表作 ” 计划;
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 它 的作用是不可估量,
于 2003年 10月 17日通过本公约。
I 总则
第一条本公约的宗旨
本公约的宗旨如下:
(a)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b)尊重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c)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鉴赏的重要性的意识;
(d)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第二条定义
在本公约中,
1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 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 着其所处环境、 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得到创新, 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 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 造力。 在本公约中, 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 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 按上述第 1段的定义,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包括以下方面:
(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b)表演艺术;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3 “ 保护 ” 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 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4 “ 缔约国 ” 指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在它们之间也通用的国家。
5 根据本条款所述之条件, 本公约经必要修改对成为其缔约方之第 33条所指的领土也 适用。从这个意义上说, “ 缔约国 ” 亦指这些领土。
第三条与其他国际文书的关系
本公约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
(a)有损被宣布为 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世界遗产、直接涉及非物 质文化遗产内容的财产的地位或降低其受保护的程度;或
(b)影响缔约国从其作为缔约方的任何有关知识产权或使用生物和生态资源的国际文书 所获得的权利和所负有的义务。
II 公约的有关机关
第四条缔约国大会
1 兹建立缔约国大会,下称 “ 大会 ” 。大会为本公约的最高权力机关。
2 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如若它作出此类决定或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 会或至少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提出要求,可举行特别会议。
3 大会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五条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
1 兹在教科文组织内设立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下称 “ 委员会 ” 。在本公 约依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效之后,委员会由参加大会之缔约国选出的 18个缔约国的代表 组成。
2 在本公约缔约国的数目达到 50个之后,委员会委员国的数目将增至 24个。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和任期
1 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应符合公平的地理分配和轮换原则。
2 委员会委员国由本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任期四年。
3 但第一次选举当选的半数委员会委员国的任期为两年。这些国家在第一次选举后抽 签指定。
4 大会每两年对半数委员会委员国进行换届。
5 大会还应选出填补空缺席位所需的委员会委员国。
6 委员会委员国不得连选连任两届。
7 委员会委员国应选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有造诣的人士为其代表。
第七条委员会的职能
在不妨碍本公约赋予委员会的其他职权的情况下,其职能如下:
(a)宣传公约的目标,鼓励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b)就好的做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提出建议;
(c)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拟订利用基金资金的计划并提交大会批准;
(d)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努力寻求增加其资金的方式方法,并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
(e)拟订实施公约的业务指南并提交大会批准;
(f)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议缔约国的报告并将报告综述提交大会;
(g)根据委员会制定的、大会批准的客观遴选标准,审议缔约国提出的申请并就以下事 项作出决定:
(i)列入第十六、第十七和第十八条述及的名录和提名;
(ii)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国际援助。
第八条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1 委员会对大会负责。它向大会报告自己的所有活动和决定。
2 委员会以其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3 委员会可临时设立它认为对执行其任务所需的咨询机构。
4 委员会可邀请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确有专长的任何公营或私营机构以及任何自 然人参加会议,就任何具体的问题向其请教。
第九条咨询组织的认证
1 委员会应就由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确有专长的非政府组织做认证向大会提出建 议。这类组织的职能是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
2 委员会还应向大会就此认证的标准和方式提出建议。
第十条秘书处
1 委员会由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协助。
2 秘书处起草大会和委员会文件及其会议的议程草案和确保其决定的执行。
III 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一条缔约国的作用
各缔约国应该:
(a)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
(b)在第二条第 3段提及的保护措施内,由各群体、团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 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清单
1 为了使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 国情拟定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
2 各缔约国在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定期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时,应提供有关这些清单的 情况。
第十三条其他保护措施
为了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弘扬和展示,各缔约国应努力做到: (a)制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 保护纳入规划工作;
(b)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
(c)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 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
(d)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
(i)促进建立或加强培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以及通过为这种遗产提供活动和表 现的场所和空间,促进这种遗产的承传;
(ii)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 重;
(iii)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
第十四条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
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
(a)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主要通过:
(i)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
(ii)有关群体和团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
(iii)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
(iv)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
(b)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
(c)促进保护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
第十五条群体、团体和个人的参与
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 应努力确保创造、 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 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
IV 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六条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1 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 角度促进对话, 委员会应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 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作名录。
2 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1 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委员会编辑、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 录,并根据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将此类遗产列入该名录。
2 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3 委员会在极其紧急的情况(其具体标准由大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加以批准)下,可 与有关缔约国协商将有关的遗产列入第 1段所提之名录。
第十八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1 在缔约国提名的基础上,委员会根据其制定的、大会批准的标准,兼顾发展中国家 的特殊需要, 定期遴选并宣传其认为最能体现本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 分地区或地区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2 为此,委员会接受、审议和批准缔约国提交的关于要求国际援助拟订此类提名的申 请。
3 委员会按照它确定的方式,配合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的实施,随时推广有关经验。 V 国际合作与援助
第十九条合作
1 在本公约中,国际合作主要是交流信息和经验,采取共同的行动,以及建立援助缔 约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机制。
2 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及其习惯法和习俗的情况下,缔约国承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 产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保证为此目的在双边、分地区、地区和国际各级开展合作。
第二十条国际援助的目的
可为如下目的提供国际援助:
(a)保护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
(b)按照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精神编制清单;
(c)支持在国家、分地区和地区开展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d)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一切目的。
第二十一条国际援助的形式
第七条的业务指南和第二十四条所指的协定对委员会向缔约国提供援助作了规定, 可采 取的形式如下:
(a)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
(b)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
(c)培训各类所需人员;
(d)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他措施;
(e)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
(f)提供设备和技能;
(g)其他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
第二十二条国际援助的条件
1 委员会确定审议国际援助申请的程序和具体规定申请的内容, 包括打算采取的措施、 必须开展的工作及预计的费用。
2 如遇紧急情况,委员会应对有关援助申请优先审议。
3 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进行其认为必要的研究和咨询。
第二十三条国际援助的申请
1 各缔约国可向委员会递交国际援助的申请,保护在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 此类申请亦可由两个或数个缔约国共同提出。
3 申请应包含第二十二条第 1段规定的所有资料和所有必要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受援缔约国的任务
1 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国际援助应依据受援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签署的协定来提供。
2 受援缔约国通常应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分担国际所援助的保护措施的费用。
3 受援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报告关于使用所提供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援助的情况。 VI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
第二十五条基金的性质和资金来源
1 兹建立一项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 ” ,下称 “ 基金 ” 。
2 根据教科文组织《财务条例》的规定,此项基金为信托基金。
3 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a)缔约国的纳款;
(b)教科文组织大会为此所拨的资金;
(c)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 :
(i)其他国家;
(ii)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各署(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其他国际组织;
(iii)公营或私营机构或个人;
(d)基金的资金所得的利息;
(e)为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之所得;
(f)委员会制定的基金条例所许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4 委员会对资金的使用视大会的方针来决定。
5 委员会可接受用于某些项目的一般或特定目的的捐款及其他形式的援助,只要这些 项目已获委员会的批准。
6 对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带任何与本公约所追求之目标不相符的政治、 经济或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缔约国对基金的纳款
1 在不妨碍任何自愿补充捐款的情况下,本公约缔约国至少每两年向基金纳一次款, 其金额由大会根据适用于所有国家的统一的纳款额百分比加以确定。 缔约国大会关于此问题 的决定由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但未作本条第 2段中所述声明的缔约国的多数通过。 在任何 情况下,此纳款都不得超过缔约国对教科文组织正常预算纳款的百分之一。
2 但是,本公约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中所指的任何国家均可在交存批准书、接受 书、赞同书或加入书时声明不受本条第 1段规定的约束。
3 已作本条第 2段所述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应努力通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总干事收回所作声明。 但是, 收回声明之举不得影响该国在紧接着的下一届大会开幕之日前 应缴的纳款。
4 为使委员会能够有效地规划其工作,已作本条第 2段所述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至少 应每两年定期纳一次款,纳款额应尽可能接近它们按本条第 1段规定应交的数额。
5 凡拖欠当年和前一日历年的义务纳款或自愿捐款的本公约缔约国不能当选为委员会 委员, 但此项规定不适用于第一次选举。 已当选为委员会委员的缔约国的任期应在本公约第 六条规定的选举之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基金的自愿补充捐款
除了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纳款, 希望提供自愿捐款的缔约国应及时通知委员会以使其能 对相应的活动作出规划。
第二十八条国际筹资运动
缔约国应尽力支持在教科文组织领导下为该基金发起的国际筹资运动。
VII 报告
第二十九条缔约国的报告
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报告它们为实施本公约而通过的法律、 规章 条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委员会的报告
1 委员会应在其开展的活动和第二十九条提及的缔约国报告的基础上,向每届大会提 交报告。
2 该报告应提交教科文组织大会。
VIII 过渡条款
第三十一条与宣布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关系
1 委员会应把在本公约生效前宣布为 “ 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 的遗产纳入人类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 把这些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绝不是预设按第十六条第 2段将确 定的今后列入遗产的标准。
3 在本公约生效后,将不再宣布其他任何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IX 最后条款
第三十二条批准、接受或赞同
1 本公约须由教科文组织会员国根据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接受或赞同。
2 批准书、接受书或赞同书应交存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第三十三条加入
1 所有非教科文组织会员国的国家,经本组织大会邀请,均可加入本公约。
2 没有完全独立, 但根据联合国大会第 1514(XV ) 号决议被联合国承认为充分享有内 部自治, 并且有权处理本公约范围内的事宜, 包括有权就这些事宜签署协议的地区也可加入 本公约。
3 加入书应交存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第三十四条生效
本公约在第三十份批准书、 接受书、 赞同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生效, 但只 涉及在该日或该日之前交存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的国家。对其他缔约国来说, 本公约则在这些国家的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联邦制或非统一立宪制
对实行联邦制或非统一立宪制的缔约国实行下述规定:
(a)在联邦或中央立法机构的法律管辖下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的国家的联邦或中央政府 的义务与非联邦国家的缔约国的义务相同;
(b)在构成联邦,但无须按照联邦立宪制采取立法手段的各个国家、地区、省或州的法 律管辖下实施本公约的各项条款时, 联邦政府应将这些条款连同其关于通过这些条款的建议 一并通知各个国家、地区、省或州的主管当局。
第三十六条退出
1 各缔约国均可宣布退出本公约。
2 退约应以书面退约书的形式通知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3 退约在接到退约书十二个月之后生效。在退约生效日之前不得影响退约国承担的财 政义务。
第三十七条保管人的职责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作为本公约的保管人, 应将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交存的所有 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退约书的情况通告本组织各会员国、 第三十三条提到的非本组织会员国的国家和联合国。
第三十八条修订
1 任何缔约国均可书面通知总干事,对本公约提出修订建议。总干事应将此通知转发 给所有缔约国。 如在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之内, 至少有一半的缔约国回复赞成此要求, 总 干事应将此建议提交下一届大会讨论,决定是否通过。
2 对本公约的修订须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3 对本公约的修订一旦通过,应提交缔约国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
4 对于那些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修订的缔约国来说,本公约的修订在三分之二 的缔约国交存本条第 3段所提及的文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后生效。此后,对任何批准、接受、 赞同或加入修订的缔约国来说, 在其交存批准书、 接受书、 赞同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之 后,本公约的修订即生效。
5 第 3和第 4段所确定的程序对有关委员会委员国数目的第五条的修订不适用。此类 修订一经通过即生效。
6 在修订依照本条第 4段的规定生效之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如无表示异议, 应:
(a)被视为修订的本公约的缔约方;
(b)但在与不受这些修订约束的任何缔约国的关系中,仍被视为未经修订之公约的缔约 方。
第三十九条有效文本
本公约用英文、 阿拉伯文、 中文、 西班牙文、 法文和俄文拟定, 六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备案
根据 《联合国宪章》 第 102条的规定, 本公约应按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要求交联合国秘 书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