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论裁判文书上网
论裁判文书上网
从2000年广州海事法院宣布裁判文书上网以来,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问题,社会各界关注已久,在新闻界、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引起广泛讨论。作为长期从事审判和审判管理工作的法官,笔者对此问题也进行了一些调查和思考。本文围绕裁判文书为什么要上网、怎样上网、上网后法院如何应对“后裁判效应”三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裁判文书为什么要上网
笔者浏览过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网站,有96%的法院网站都发布有本院或下级法院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这么多法院在网上公布文书,是人民法院运用网络这一当今最普及的媒体深化审判公开制度的重大举措,是近年来人民法院践行审判公开宪法原则的集中体现。有学者认为,“裁判文书从过去的封闭性迈向如今的网络化,表现在这里的绝非仅仅是诉讼审判技术性的提升,更为重要的是深刻的司法理念现代化更新,一种前所未有的司法信心的彰显,同时也是现代司法者的自我超越。”[1]是的,裁判文书上网的确有着十分丰富的现实意义。
(一)裁判文书上网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为民措施,为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公民查阅裁判文书提供了方便。
去年年初,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书、
诉讼档案的查阅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制度。”这一规定的初衷是把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便民的措施。许多群众在遇到纠纷时,希望知道与自己案情相似的案件法院是怎样处理的,但这一愿望在裁判文书上网前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随着裁判文书上网,每个公民都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通过上网搜索,原汁原味的直接阅读到自己想知道的裁判文书。
(二)裁判文书上网使审判公开原则得到了完全意义上的实践,有利于加强民众对司法的监督,增强司法民主。
审判公开原则是宪法的规定,也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的本质特征,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边泌认为:“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
[2]综观中外法制史,人类追求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过程,也是追求司法公开和透明的过程。完整意义上的司法公开,应包括庭审过程公开、宣判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过去,裁判文书一般只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布,虽然也实现了审判公开的要求,但社会大众对司法信息的了解依然缺乏更有效的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知” [3]。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法院,显然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把加强和完善审判公开作为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2007年6月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制度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文书的公开力度。这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第一次在正式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裁判文书上网问题。2009年3月,最高法院在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规定:“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裁判文书上网是当前裁判文书最直接、最彻底的一种公开方式,真正实现了“裁判文书不仅是写给当事人看的,而且更是写给天下人看的”[4]。把反映诉讼过程的裁判文书公布于众,就是对社会广阔舞台打开了法律之窗,把审判权臵于阳光之下,充分满足了群众对公众事务的知情权,使社会大众有机会对法院、法官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减少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正所谓“阳光所到之处,问题就会消失”。正因为有这样的效果,裁判文书上网被誉为是司法信息大众化的里程碑。
(三)裁判文书上网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实现同案同判,促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建立。
以前,由于各地、各级法院司法渠道交流不畅通,法律适用标准难以统一,不同地区“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时有发生,就是同一地区同一个法院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司法领域中的这些“不公正”、“不公平”的
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质疑,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从宏观层面上看,裁判文书上网后,各地、各级法院可以在网上看到其他法院的判决书,有利于法院和法官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促进司法统一。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尤为如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给法律的正确适用带来很大难度。裁判文书上网后,办案人员通过网络这个平台看到其他法院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能够开拓审判思路,解决疑难问题。同时,裁判文书上网为典型案例储备了资源,为法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创造了条件,最终促进审判制度的完善。从微观层面看,为避免“自己打自己嘴巴”的情况出现,法官判案时会尽力参照已经公布上网的裁判文书相似的案例,这样至少可以做到在同一个法院内实现同案同判。
(四)裁判文书上网,拓宽了法院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平台,有利于赢得社会对法院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司法和谐。
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产品”,直接承载、传递和体现审判活动的公平和效率。裁判文书上网,能够使网民从裁判文书中了解到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质证和辩论意见、法庭裁判的理由和结论等内容。这是法院与网民的一种特殊交流、沟通形式,既展示了法院追求公正司法的信心和决心,更利于赢得网民对司法权威的认同,增强网民对法院和法官的理
解、信任和支持。去年5月10日,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周某之父在天涯社区网站“法律论坛”上发了一个贴子,对该案的承办人德清县法院姚法官表示强烈不满。5月11日,姚法官在网上对此贴作出回应,并在网上公布了判决书原文。[5]涉案判决书在网上公布后,使网络舆论得到了合理的引导,得到了许多网民的支持。事实说明,裁判文书上网是法院与民众交流沟通的一种有效形式,有利于赢得全社会的广泛认同和信赖,从而实现法院与社会民众的和谐互动。
(五)裁判文书上网将法官的执业能力体现在大众面前,将大大促进法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综合司法能力。
在当前转型期的社会发展特殊阶段,多元化价值并存,公众判断和作为司法从业者的职业判断时常发生冲突。而裁判文书上网,将司法结论臵于大众的品头论足之下,接受社会的全方位“检阅”,客观上要求办案法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必须有严谨的论证,评理上必须有难以辩驳的说服力,同时还必须满足这个时代最普遍的法情感。[6]这样的要求,对每一个法官的政治责任、职业操守、法律适用能力、文字表达水平都是严峻的考验。所以,上网裁判文书,是法官向社会提交的责任心书,将促使法官努力提高业务能力,“迫使”法官向法律专家转变,同时,还要求法官必须统筹
兼顾司法工作的专业性与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大众性,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判决,规范地制作每一份裁判文书,尽可能地加强说理性,减少失误和错误。我们有理由相信,裁判文书上网后“一份裁判文书有43处瑕疵”[7]的现象再也不会出现。
(六)裁判文书上网,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工作法制宣传的社会功能,有利于服务大局。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最主要的活动就是审理各类案件,通过审判案件宣示法律、宣传法治。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阐释法律、宣传法制最直接、最主要的窗口,审判工作社会功能的发挥最终体现在裁判文书这一载体上。裁判文书上网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工作的社会功用。“法律存在于法官的判决中”[8],与概化的法律条文相比,个案的裁判文书具有趣味性强、贴近生活的特点,人们乐于阅读,为公众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提供了直观的法制教材。裁判文书的这种司法导航性特征,能够引导公众规范地安排工作、生活、经营,有助于提高公民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同时,裁判文书上网为外国人打开了一扇了解中国司法的窗口,他们可以通过上网查阅法院的裁判文书,了解我国司法保护的广泛领域和法律关系,有利于消除国外对我国司法保护的偏见和误解,能够促进国际经济
合作和交流。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将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积极的司法保障。
(七)裁判文书上网,有利于促进法学研究,为立法提供现实依据和理论支撑。
法学研究的生命力在于与实践的紧密结合。过去,法学研究者获取司法实践资料的方式有四:一是自己办理的案件和自己所在法院办理的案件;二是到法院调研;三是媒体报道;四是案例选编。显然,这四种方式不能满足法学研究获得第一手资料的需求。裁判文书上网,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丰富的资源和最新案例及最新审判动态,拓宽法学研究渠道,也有助于尽早开展前瞻性研究,催生更加丰富多彩的法学研究成果,为司法提供理论指导,为立法提供现实依据和理论基础。
二、裁判文书应如何上网
裁判文书上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还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问题,如何使裁判文书上网发挥起应有的作用,如何平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法院在网上发布裁判文书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是全部上网还是部分上网。
关于裁判文书上网范围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全部上网,即除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国家秘密案件、个人隐私案件及商业秘密案件外,其他案件的裁判文书都应当上网。这种意见认为,裁判文书全部上网是由这项举措的主要现实意义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让人民群众来评判,给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9]决定的。司法公正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而非某些案件的追求。裁判文书只有全部上网才能全方位接受监督,实现真正的司法透明。如果只公布部分载判文书,必将弱化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有媒体认为,公开裁判文书的目的不应是选择性的公开,尤其是要警惕将“裁判文书公开”异化为“优秀裁判文书”的公开[10]。
另一种意见认为,裁判文书应部分上网,即应选择一些典型的优秀的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这种意见认为,如果裁判文书无论良莠一概上网,必将导致很大的负面司法效应:一是大量的质量不高的裁判文书上网必然引起公众对司法的不满,其后果是与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初衷相反,会引起部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二是大量的质量不高的裁判文书上网,会误导公众对司法标准的认识,弱化法制宣传效果,也不利于服判息诉。三是会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按照经济学的“边际效用递减”原理,随着信息供给达到“过剩”,新增加信息的价值在急剧衰减。由于我国法院审理的案件2008年已多达1000万件,如果裁判文书都上网,数量不堪
设想,不管对于法官还是对于研究者而言,都很难查到合乎目的的案例。一般民众更是无从监督司法。必然有很多公布的裁判文书沦为过剩信息,浪费司法资源[11]。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如果只是将“精品”裁判文书上网,就失去了上网最原始的意义。至于质量不高的裁判文书上网引发负面效应问题,这是裁判文书上网必须付出的代价。随着裁判文书上网进程的加快,这些问题会逐步得以解决。“信息过剩”问题是信息爆炸时代难以避免的,况且不同群体有不同的需求,全部上网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要求。
(二)如何处理裁判文书上网与保护当事人私权的关系。 裁判文书承载着大量信息,有些信息是依法不能公开的,有些信息公开后可能会给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带来损害。裁判文书上网必须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统筹好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当事人隐私权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如何确定不能上网的裁判文书。我们认为,应考虑以下三个层面:一是现行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一般不能上网。二是裁判文书上网后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如某些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会对被害人受到侵害的事实进行认定,这些被认定的事实一旦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公之于众,将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二次损害[12];还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后公众
很自然地会从道德角度去解读案件事实,从而对当事人形成舆论压力,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三是当事人的意见。民事裁判文书上网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这是因为,民事裁判文书虽然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但它毕竟是调整私权的载体。在对私权的处理上,权利主体拥有最高的权力,因而作为调整私权载体的裁判文书是否在网上公开应依附于私权主体的意志。综合上述因素,以下六类裁判文书不宜上网:(1)裁判文书中涉及到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情况的;(3)未成年人犯罪的;(4)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到其他人和事,公布后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5)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表示不同意上网的;(6)其他不宜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第二,如何处理上网裁判文书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问题。在上网的裁判文书中,其承载的信息内容可能涉及当事人的一些隐私,如民事诉讼中自然人主体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和证人的个人信息,等等。这些内容一旦上网公开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某种损害。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文书上网而泄露有关人员的私人信息,一是凡裁判文书涉及自然人通讯住址、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的一律删除;二是凡涉及证人、刑事案件受害人姓
名的一律用符号代替。三是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三)如何才能有利于公众查阅。裁判文书上网后必须能够方便公众查阅,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一定要在如何有利于查阅上下功夫。
第一,对上网文书进行科学分类,并设臵相应的栏目。可以作以下规范:(1)实行上网裁判文书栏目设臵双轨制。把上网裁判文书分为一般裁判文书和优秀裁判文书两大部分,以更好更充分地发挥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一般裁判文书和优秀裁判文书都可以再往下分为五类,即民事裁判文书、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执行裁判文书和国家赔偿裁判文书。(2)一个案件既有判决书又有裁定书的,一般只在网上公布判决书。(3)上网的裁判文书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不能上网。
第二,要完备裁判文书检索功能。只有检索快捷、准确,才能便于公众查阅到所需要的裁判文书。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给每一份裁判文书起一个规范的名称。裁判文书的名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案由的适用要写规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和《关于规范行政案由的通知》。同时,案由要确定到最末一级的案由。其次,制定一个恰当的更新和撤换周期。一般裁判文书生效后即可上网,在网上
公布的时间以一年为宜;执行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截止至执行完毕之日;优秀裁判文书研究价值更大,在网上公布的时间应更长一些,以不超过三年为宜。
三、如何应对“后裁判效应”
裁判文书上网既具有个案效应,也具有司法的整体效应。应当以裁判文书上网为契机,认真对待和研究裁判后的社会效果。通过裁判文书上网,更加畅通和广泛地吸纳和消化社情民意,并将这种民众意愿反馈到将来的裁判中去。
[13]。同时,还要创设能动应对机制,对裁判文书上网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及由此所造成的司法被动局面在事前有充分的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办法,培育和谐、融洽的司法公共关系。
(一)强化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说理性,使裁判文书的制作更符合社会公众的需求。
裁判文书上网向社会公开,仅是形式的公开。更重要的是上网裁判文书是否充分公开了案件的审理经过,是否充分公开了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公开了对裁判结果的论证过程,只有通过对裁判文书这些要素进行公开,才是真正的公开。同时,这些要素的公开也正是民众所期待和关注的。要减少裁判文书上网后的负面舆情,首先要做的就是强化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说理性,实现裁判文书形式公开与实质公开的统一。
裁判文书的规范性是指裁判文书的制作要符合认识规律。一份制作规范的裁判文书上网后,群众根据文书所承载的信息就可以对案件的诉讼活动和裁判结果形成判断。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1)结构完整,能反映诉讼活动的全貌。裁判文书是否能反映诉讼活动的全貌,涉及到司法信息是否公开彻底的问题,民众高度关注。如果裁判文书承载的信息不完整,很容易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猜疑,造成法院在舆论上的被动地位。相反,及时、坦诚、彻底地向民众公开司法信息,能够增强舆论对审判的可接受性,有利于培养民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感。以民事判决书为例,裁判文书信息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公开,要交待原告的起诉时间、法院的立案时间、送达情况、诉前或诉讼保全情况、追加当事人情况、鉴定情况等内容。二是当事人诉辩主张及理由公开,应交待原告的起诉意见、被告的辩解意见、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情况、被告反诉情况、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三是庭审质证公开,应交待当事人庭审中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四是法院认证公开,应交待证据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五是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开,应完整地交待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六是裁判理由公开,应交待清法院的判决理由及适用的法律依据。(2)语言文字规范流畅,表达准确。语言表达要符合现代汉语的基本要求,句子规整,成份齐全,不能有病句,
不能用方言,不能有不文明用语。文字要精练、简洁,切忌芜杂重赘,文辞表意要精确,力避语言岐义。文风要朴实,语言庄重,突出说理性。[14]书写要严谨,不能出现当事人名字写错、法院名称写错、漏列诉讼参与人、标点错误、时间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不能有别字、掉字等现象。
说理性是裁判文书的灵魂。一纸判决,不仅承载着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正义、合理判定冲突的重要功能,而且还具有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司法理念,培养法律信仰的功能。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当然关心输赢,但仅仅输赢二字是不够的,输在何处、赢在哪里,背后一定要有一个理字。没有理由的输、赢,就显得生硬、武断、霸道。[15]裁判文书的说理,包括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和裁判理由的说理。对认定事实的说理,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在说明证据是否采纳的基础上,推演出事实的认定过程。对裁判理由的公开,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对诉辩焦点展开论述,对错误理由和观点进行驳斥;其次,要注重说理的全面性,裁判理由要穷尽,不能遗漏,更不能断章取义;再次,要有逻辑性,即裁判文书的事实、论理和结论之间必须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保持各个部分统一概念的周延,保持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之间衔接的流畅;最后,说理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语言适用要中立、公允,不能厚此薄彼。
(二)如何应对“司法标准差异或将放大”的问题。
裁判文书在网上大量公布,为社会公众就法律适用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提供了现实材料基础。一方面,那些尽力搜寻与自己纠纷相类似的判决以对法院的判断进行预期的纠纷困扰者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甚至会专门对这些判决进行比对,向法院提供更有利于他们的法律适用标准,对法官的判断进行引导。另一方面,就普通社会民众和大众传媒而言,这种因多种因素造成的法律适用尺度的不统一,很难获得他们的理解。因此,在裁判文书上网之后,这种现象的消极面可能会在公众视野中被放大并带来司法公信力的克减。对此,要加快统一法律适用步伐。这对有3000多个法院的我国来说,谈何容易。我们认为,各级法院应加强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的“两权”建设。 最高法院要加快优秀案例数据库的建设,把案例指导纳入法律适用的原则要求。地方法院要开展定期的指导性案例研讨来形成法院对未来类型纠纷案件进行法律适用的统一尺度。同时,还可以通过制定恰当地撤换周期,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总量上进行控制。这一点前文已有论述。
(三)如何应对裁判文书上网后,法院自我纠错的协调能动度降低的问题。
裁判文书上网之后,公众获取、保存信息会更加容易,通过上传、下载等方式能够形成网络信息的相对“永久性”,这就使法院裁判文书的任何一点瑕疵都可能被“永远记住”,
也就是法院自我纠错的协调能动性降低。采取何种方式应对确实是一个难题。在公布的裁判文书因为进入再审或者有其他不适宜继续公布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更替,必要时可以考虑同时在网络上发布纠正信息。对于文书中文字、标点等细节错误和较为严重错误,发现后要及时纠正。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河南法院的做法[16]。
(四)如何疏导网络民意,吸纳消化社情民意。
裁判文书上网后,必然会引起网民的评论。这些评论有些是意见、建议,有些是批评,有些是质疑。特别是一些热点案件,裁判文书公布后,会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他们会在网站、论坛、博客等空间,通过QQ、MSN等新兴媒介,踊跃发表意见,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徐某诉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网上公布后,引起网民的极大关注,有些网民在网上对判决书的每一个证据认定和每一句评理进行点评。对于网络民意,法院应当慎重对待,及时疏导,认真吸纳和消化。这一点,河南法院的做法值得借鉴。河南省高级法院在河南法院网上开设了“网评法院”的栏目,网友在上网查阅裁判文书时,即可在该栏目上发表自己的看法。为及时疏通网络民意,河南省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应指定专人定期关注网民对裁判文书的评论,对涉及网民关于裁判文书的意见、疑问和批评要及时进行回复,并要
求各级法院将回复情况和网民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定期发布。
人民群众永远是司法智慧的源泉。对于网民就裁判文书提出的意见、建议、质疑、批评,人民法院一定要吸纳、消化,在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把网络民意中的精华部分转化为对审判工作的指导。
[1] 汤维建著:《评裁判文书上网——凸显前所未有的司法信心》,中国民商法网,载http://www.civillaw.con.cn,于2009年6月1日访问。
[2] 宋冰著:《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8页。
[3] 田成有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实施裁判文书上网新闻发布稿》云南法院网,载http://www.gy.yn.gov.cn,于2009年6月3日访问。
[4] 田成有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实施裁判文书上网新闻发布稿》云南法院网,载http://www.gy.yn.gov.cn,于2009年6月3日访问。
[5] 袁定波著:《当事人网上发贴“喊冤”法官公开裁判文书“正名”专家把脉“网络审判现象”》载《法制日报》(2009年5月22日)第5版。
[6] 田成有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实施裁判文书上网新闻发布稿》云南法院网,载http://www.gy.yn.gov.cn,于2009年6月3日访问。
[7] 2009年7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友交流时所列举的一个事例。
[8] 西方法律格言。
[9] 2009年7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友交流时所做的论述。
[10] 《新京报社论》,《裁判文书上网为何“雷声大雨点小”》,载:新京报 2009年4月13日。
[11] 张浩书、朱梅芳著:《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问题研究——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实践的碰撞及其整合》,北大法律信息网,载:http://chinalawinfo.com,于2009年5月31日访问。
[12] 郝振江著:《载判文书的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载:《人民法院报》 2009年4月16日第5版。
[13]汤维建著:评裁判文书上网——凸显前所未有的司法信心,载:
http://www.civillaw.com.cn,于2009年6月1日访问。
[14] 宁致远著:《法律文书写作》,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24页。
[15] 田成有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实施裁判文书上网新闻发布稿》云南法院网,载:http://www.gy.yn.gov.cn,于2009年6月3日访问。
[1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存在个别文字或标点错误,但不影响裁判原意的,网站可以在明确征求承办人的意见后直接进行改正”。第十八条规定:“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存在较为严重错误的,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再由网站按照补正裁定的内容,在原上网文书上进行改正”。
范文二:裁判文书上网规定
《裁判文书上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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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26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 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www.166law.com)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九条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8日制定的《关
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范文三:裁判文书上网问题研究
摘 要 裁判文书上网是我国法院系统探索实行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对该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从而促进该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 裁判文书上网 司法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一、裁判文书上网的重大意义
裁判文书上网是近年来人民法院践行审判公开宪法原则的集中体现。有学者认为,“裁判文书从过去的封闭性迈向如今的网络化,表现在这里的绝非仅仅是诉讼审判技术性的提升,更为重要的是司法理念现代化更新,一种前所未有的司法信心的彰显,同时也是现代司法者的自我超越。”裁判文书上网具有着十分丰富的现实意义。
1、裁判文书上网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为民措施,为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公民查阅裁判文书提供了方便。去年年初,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书、诉讼档案的查阅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制度。”这一规定的初衷是把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便民的措施。许多群众在遇到纠纷时,希望知道与自己案情相似的案件法院是怎样处理的,但这一愿望在裁判文书上网前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随着裁判文书上网,每个公民都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通过上网搜索,原汁原味的直接阅读到自己想知道的裁判文书。
2、裁判文书上网使审判公开原则得到了完全意义上的实践,有利于加强民众对司法的监督,增强司法民主。审判公开原则是宪法的规定,也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的本质特征,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把反映诉讼过程的裁判文书公布于众,就是对社会广阔舞台打开了法律之窗,把审判权置于阳光之下,充分满足了群众对公众事务的知情权,使社会大众有机会对法院、法官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减少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正所谓“阳光所到之处,问题就会消失”。正因为有这样的效果,裁判文书上网被誉为是司法信息大众化的里程碑。
3、裁判文书上网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实现同案同判,促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建立。 以前,由于各地、各级法院司法渠道交流不畅通,法律适用标准难以统一,不同地区“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时有发生,就是同一地区同一个法院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司法领域中的这些“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质疑,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从宏观层面上看,裁判文书上网后,各地、各级法院可以在网上看到其他法院的判决书,有利于法院和法官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促进司法统一。
二、裁判文书上网存在的现实问题
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虽然经过了完善更新的过程,但仍然属于新生事物,在实行过程中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解决。
1、裁判文书的质量及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催生消极抵触心理。裁判文书上网必然要求高质量的裁判文书,而部分审判人员认为上网制度无形中增加了日常工作量及审判工作压力,为了避免发生疏漏或遭受舆论的争议,采取了一些消极的方法,如简化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内容,对敏感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等措施,确保裁判文书的“安全”,这就使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大大削弱了,“形式主义”反而会制约司法公开理念的贯彻落实。
2、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标准不统一。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出台的较为完整地规定了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文件。在此之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就这一问题也出台了自己的规定,但并没有后续统一的制度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是所有文书上网还是部分文书上网,哪些文书该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的时间等等,遇到问题各地法院的执行方法不同,这就导致了同样是裁判文书,可能在有些法院上网,有些法院没有上网;有些法院在案件生效后上网,有些法院在一审宣判后上网。这就容易使社会人民产生这项工作无秩序的印象,通过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横向对比,反而造成不良社会舆论,使人们质疑司法公开的真实性。
3、裁判文书上网可能会使司法标准的差异放大,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裁判文书在网上大量公布,为社会公众就法律适用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提供了现实材料基础。一方面,那些尽力搜寻与自己纠纷相类似的判决以对法院的判断进行预期的纠纷困扰者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甚至会专门对这些判决进行比对,向法院提供更有利于他们的法律适用标准,对法官的判断进行引导。另一方面,就普通社会民众和大众传媒而言,这种因多种因素造成的法律适用尺度的不统一,很难获得他们的理解。因此,在裁判文书上网之后,这种现象的消极面可能会在公众视野中被放大并克减司法公信力。
三、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思考
基于以上现状,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必须制度化、规范化,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明确裁判文书上网所依据的司法理念,遵循现有的主客观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改革。裁判文书上网本身就是司法公开、公正理念的重要举措,不能为了求稳保和谐,将重大、敏感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同时也要考虑各级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结合工作量和硬件配备情况做出近期及长远规划,不能拔苗助长,产生负面效应。对一些应当规范与细化的领域需要加强进一步摸索与总结提高。我们认为对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应当分类,分类应当结合法院的层级进行,把握繁简适当的原则,既不能无所不包也不能寥寥三两种。对于基层法院可以只有刑事、民商事、执行、行政若干种,对于位于较高层级的中级以上法院则不能如此,必须结合法律所赋予的审判职能适当添加必要的分类,比如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再审、国家赔偿等。对于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的问题选择与查询检索系统的设置问题,我们应当本着尽可能便利检索的目的逐步建立规范与进一步完善。
2、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就裁判文书上网的原则性问题做出统一规定,着力解决现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如:明确几种情况下裁判文书应该不上网公开(笔者认为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公开的裁判文书及公布后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的裁判文书不宜公开),除此之外裁判文书均应上网公开;裁判文书上网的时间点(笔者认为应以生效时间为准);统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栏目设置及检索方式,检索关键字多样化。解决现阶段已经出现的问题,用制度规范文书上网,让社会有法可依,增加司法工作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
3、建立裁判文书上网的监督机制,明确加分及扣分的事由,年末进行考评,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推进程度作为评价法院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引起法院各级领导对这项工作的充分重视,体现我国司法部门将司法公开的理念贯彻到底的决心。认真对待“后裁判效应”。裁判文书上网既具有个案效应,也具有司法的整体效应。应当以裁判文书上网为契机,认真对待和研究裁判后的社会效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及时、积极引导舆情,充分发挥裁判文书上网对司法公开的正面作用,克服消极影响。对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平台选择,司法实践及网上公开规范化的现实需求,我们必须对当前的混沌局面加以破解。首先需要将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有选择的集中于高级人民法院与部分条件比较完备的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区域划分对本院审理的案件以及所辖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网上公开,这样相对集中有其优越性和便利性,既方便了公众网上查阅也充分利用了位于较高层级法院现有的、较为完善的技术资源。
(作者单位:杨科,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刘杨,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
①参见程志:《对裁判文书改革与深化的研究》,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1期。
范文四:裁判文书上网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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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问题研究
作者:刘杨 杨科
来源:《决策与信息 ·下旬刊》 2013年第 09期
摘 要 裁判文书上网是我国法院系统探索实行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具有巨大的现实意 义。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对该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从而促 进该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 裁判文书上网 司法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一、裁判文书上网的重大意义
裁判文书上网是近年来人民法院践行审判公开宪法原则的集中体现。有学者认为, “ 裁判 文书从过去的封闭性迈向如今的网络化,表现在这里的绝非仅仅是诉讼审判技术性的提升,更 为重要的是司法理念现代化更新,一种前所未有的司法信心的彰显,同时也是现代司法者的自 我超越。 ” 裁判文书上网具有着十分丰富的现实意义。
1、裁判文书上网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为民措施,为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公民查阅裁判文书提 供了方便。去年年初,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 定:“ 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书、诉讼档案的查阅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在网上 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制度。 ” 这一规定的初衷是把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便民的 措施。许多群众在遇到纠纷时,希望知道与自己案情相似的案件法院是怎样处理的,但这一愿 望在裁判文书上网前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随着裁判文书上网,每个公民都可以不受时间和地 域的限制,通过上网搜索,原汁原味的直接阅读到自己想知道的裁判文书。
2、裁判文书上网使审判公开原则得到了完全意义上的实践,有利于加强民众对司法的监 督,增强司法民主。审判公开原则是宪法的规定,也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审判公开是现 代司法的本质特征,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把反映诉讼过程的裁判文书公布于众,就是对社 会广阔舞台打开了法律之窗,把审判权置于阳光之下,充分满足了群众对公众事务的知情权, 使社会大众有机会对法院、法官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减少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正所 谓 “ 阳光所到之处,问题就会消失 ” 。正因为有这样的效果,裁判文书上网被誉为是司法信息大 众化的里程碑。
3、裁判文书上网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实现同案同判,促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建 立。 以前,由于各地、各级法院司法渠道交流不畅通,法律适用标准难以统一,不同地区 “ 同 案不同判 ” 的问题时有发生,就是同一地区同一个法院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也可能存在较大差 异。司法领域中的这些 “ 不公正 ” 、 “ 不公平 ” 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质疑,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
范文五:裁判文书上网问题研究
裁判文书上 网问题研究
口 刘 杨 杨 科
桐 互 借 鉴, 有 利 于统 一 司法 标 准 , 促 进 司 法统 … 。 摘 要 裁判 文 书上 网是 我 国法院 系统探 索 实行 司法 公开 的重要 举措 ,具 有 巨大 的现 实意义 。但 在 实践 过 程 中也存在 制度 不 完善 等 问题 ,需要 进 一步对 该制度 进行改革和完善,从 而促进该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事 业 中发挥 更 大作 用 。
关键 词 裁判 文 书上 网 司法公 开
二、 裁判 文书上 网存在 的现实 问题
裁 判文 书 上网 制度 虽然 经 过 了完 善 更新 的过 程 , 但 仍 然属 于新 生 事物 , 在 实行 过 程 中遇到 这 样那 样 的 问题 和 困难 需 要加
以解决 。
l 、 裁判 文 : 的 质量 及 审判 人 员 的专业 素 质有 待 提 高 , 催生 消 极抵 触心 理 。裁 判 文= 体 一 I : 网 必然 要求 高 质 量的 裁 判 文书 , 而 部 分 巾判 人 员认 为 』 二 网 制度 无 形 中增 加 了 日常 工 作 量及 小判 : r : 作压 力 。 为 了避 免发 生疏 漏 或遭 受 舆论 的争 议 , 采 取 了一些 消 极 的方法 , 如 简化 裁 判文 t 5 说理 部 分 的 内容 , 对敏 感 案 件 的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0 . 4
文 献标识 码 : A
一
、
裁判文书上网的重大意义
裁判 文 体上 网是 近 年 来 人 民法 院 践行 1 判 公 开宪 法 原则 裁 判文 = f S 不 上 网等 措 施 , 确保 裁 判 文 书的 “ 安全” , 这 就 使 裁判 的集 中体现。有学者认为,“ 裁判文: } 5 从过去的封闭性迈向如 文 书上 网 的意 义大 大削 弱 了 , “ 形式 主 义 ” 反而 会 制约 司法 公 开 今 的 网络 化 , 表现 在这 里的绝 非仪 仪是诉 讼审 判技 术性 的提升 , 理 念 的贯彻 落 实 。 更 为氰 要 的是 司 法理 念现 代 化 更新 , 一种 前所 未 有 的司法 信心 2 、 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不够完善, 导致各级人 民法院执行标 的彰 , 同 时也 是现 代 司法 者 的 自我 超越 。 ” 裁判 文 = } 5 上 网具 有 准 不 统 …。2 0 0 1 年 ,最高 人 民法 院巾 判委 员会 通过 并 山 台的 若 十 分丰 富的现 实 意 义 。 《 关于 人 法 院在 互 联网 公布 裁判 文 - t S 的若 干 规 定》 , 是我 国最 l 、 戡判 文 书上 网是 一 项重 要 的司法 为 民措 施 , _ 为案 件 当事 高审 判 机 关 出台 的较 为完 整 地 规 定 了裁 判 文 书 J 二 网制 度 的文 人不 1 I 其他 公 查 阅裁判 文 提 供 了方便 。去 年年 初 , 最 高法 院 件。 在 此 之后 , 地 方 各 级人 法 院就这
一 问题也 台 了 自己的 l J l 台的 《 关 于进 一步 加 强司 法便 民 . . J 作 的若 干意 见》 明确 规 定 : 规定, 但并没有后续统一 的制度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是所有
“ 人 法 院逐 步 建 。 : 裁判 文 、 诉讼 档案 的 查阅 制度 , 有 条件 的
人 法 院 可 以建 : 在网 J 依 法 公 开 案件 裁 判文 书 承 1 执 行信 息
制度。 ”这 一 ‘ 规定的初衷是把裁判文 E网作为司法便民的措 同样 是裁 判 文: , 可 能在 有些 法 院上 网, 有 些法 院 没有 上 网 ; 有 施 。许 多群众 在 遇 到 纠纷 时 , 希望 知 道 与 自己案情 干 ¨ 似 的案 件 些 法 院在 案件 生 效 后 上网 , 彳 『 些 法 院 在一 市 宣判 后 上 网 。这 就 法 院 是 怎样 处理 的 , 但这 ‘ 愿颦 在 钱判 文 I : 网前 儿乎 是不 可 容 易使社 会 人 产 生这 项工 作无 秩 序 的 印象 , 通 过 不 同地 区法 能实 现 的 。随着 裁 判 文 I - . 网, 每 个 公 都 可 以不 受时 间 1 地 院之 问 的横 r u 】 对 比, 反而 造成 不 良社会 舆 论 , 使 人 们 质疑 司法
域的限制, 通过 I - N搜索 , 原 汁 原味 的直 接 阅读 剑 E 』 己想 道 的裁 判 文t 。 公开 的 爽实 性 。
文: t 5 上 网还 是部 分 文= 上 网 , 哪 些 文书 该 上 网 , 公 开 戡判 文 书 的时问等等。 遇到 问题各地法院的执行方法不 同, 这就导致 了
2 、裁 判 文= l : 网使 审判 公 开 原则 得到 了完 全 意义 _ I l I 的实
践, 有 利 于 加强 民众 对 司法 的 j I { f 督, 增 强司 法 主 。审 判 公开 用标 准 进行 对 比分 析提 供 了现 实 材 料基 础 。一 方 面 , 那 些尽 力 原则 是 宪 法的 规 定 , 也是 三 火诉 讼法 的基 原则 。市判 公开 是 搜 寻与 口 己纠 纷 肘 l 类似 的判 决 以对法 院的 判 断进 行 预 期 的纠 I 见 代 司 法 的小 质特 征 , 是程 序 公 i 的重要 标 志 。把 反映 诉 讼过 纷 困扰 者和 他们 的诉讼 代 理人 、 辩 护人 , 甚 至 会专 门对这 些 判 程 的戡判 文: 公布 众 , 就是对 社会 广 阔舞台打 开 了法律之 窗 , 决进 行 比对 ,向法 院 提供 更 有利 于 他们 的法 聿 { t 适用标准, 对 法 把 审 判权 置 丁阳光 之 F , 充分满 足 了群众 对公众 事务 的知情 权 , 官 的判 断进 行 引导 。另一 方面 , 就 普 通社 会 众 I 大 众传 媒 而 仗 社 会 人众 有 机会 对 法 院 、 法 官 的司法 活 动进 行 豁督 , 有利 于 这利 l 多利 t
索 造成 的法律 适 用尺 度 的 不 统一 , 很 难 获得 减 少 司 法 不公 和 司法 腐 败 。正所 州 “ 阳光 所到 之 处 , 问题就 会 他们 的 理解 。 此。 在裁 判 文 上 网之 后 , 这 种 现象 的消 极面 消 失” 。 为有 这样 的效 果 ,裁判 文 『 5 上 网被 誉 为是 司法 信 可 能会 在公 众视 野 巾被 放 大 并克 减 司法 公 信 力 。 息火 众 化 的卫 程碑 。 三、 完善裁判文书上 网制度的思考 3 、 裁判 文 书 _ J : 网有 利丁 统 一 司法标 准 , 实 现 同案 同判 , 促 基 于 以上现 状 , 裁判 文 书 上 网制度 必 须制 度 化 、 规 范化 , 笔 进公 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建 。 以前, 由于各地 、 各级法 院
,
3 、 裁 判 文: 上 网可 能会 使司 法 标准 的 差 异放 大 , 进而 影 响 司法 公信 力 。 裁判文= 在 网~ 【 火 量 公布 , 为社 会 公众 就 法 律适
不i . i N”的『 u J 题 时有发生 , 就是 同一地区同一个法院类似的案
L 个方 面 考虑 : 司法 渠 道 交流 不畅 通 , 法{ = _ l f 适 用标 准难 以统 一, 不l 司 地 区“ 案 者 建 泌可 以从 以 下J l 、 明确裁判文书上网所依据的司法理念 , 遵循现有的主客
彳 丁 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的改革。裁判 什判决结 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司法领域 巾的这些 “ 不公 观条件 , : 网本身就是司法公开、 公 理念的匝要举措, 不能为了 I 、 “ 不 公平 ” 的现象 引起 了社 会广 泛质 疑 , 不利 于 司法 权威 的 文 l 求稳保和谐, 将m人、 敏感案什的裁判文 不 _ J : 网; 同时也要考 树 。从 宏 观层 面 l : 石, . 裁 判 文 i 网后 , 各地、 各级 法 院可 以 结 合 r : 作 量和 硬 什配 符情 况 做 } l { 存网 l 石剑 其 他法 院的判 决 有利 于 法 院 t 法官 十 “ 互学习、 虑各 级人 民法院 的 实际 情况 ,
9 4 l 决策 。 信 息
I 2 0I 3年第 9 期 总第 1 0 5 期
基于层次分新的地方政府公信力评价与对策研究
口 朱 俊 翁世 洲 杨秀丽
政 水平 , 对 于提 高政 府 公信 力 具彳 丁 要意 义 。木 文试 图在 分 析 摘 要 随 着我 国 民主政 治 的发展 ,政府 公信 力 目前 已成 为公 众 和学 术界 关 注的 热点 。本 文从政府 职 能 的 角度 出发 , 以行 政 能 力 、 经济建 设 能力 、 文化 管理 能力 、 社 会公 共 服 务能 力 、公 务员职 业道 德等 影响 政府公 信 力 的 因素 为基 础 构 建 了评 价政 府
公信 力的 指标 体 系 , 使 用 AH P方 法确 定各 级指 标 的权重 , 并 用 实例进行 分 析 并得 到 结 果。在 此基 础上 ,对 如何 提 高地 方政府 的
公 信 力提 出几点建 议 。 关键 词 地 方政府 公信力 指 标体 系 权 重 中 图分类 号 : D6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地 办政 } f : J : 公 信 力现状 的 前提 下 , 提“ { 衡 量政 府 公信 力 的量 化 指 标体 系 , 并通 过不 同地 方政 府 的对 比及 实 证研 究说 明相关 问题 , 最后 捉 I J j 儿 点建 议供帆 I 关部 门 参考 , 以划能 为地 方 政府 提 高其 公信 力 水平 建 言献 策 。
二、 政 府 公 信 力 研 究 现 状
火丁 _ : 在 政府 公 信力 评价 的指标 选 墩 方 新 等 人 从政 府 信 用度 、 政 : : 1 : 作情 况 、 政府 处 理突 发 事件 及 公 务员 队伍 等 方面 进行 了研 究 , 石 荣广。 则 从政 策 的合 法 与 稳 定性 、 依 法行 政、 土化 程度 及 … 际形 象 与政 治地 位 等办 面 进行 了分 析 , 张 佩 佩 土 要研 究 了信 息 公开 的评 价 『 u J 题 ,包 括信 息公 开的 内容 与质 量 、 信 息公 开 的模 式 、 信 息系 统 的质 量 等 素 , 熊 光 富 则 从 行政 上体 、 体制 素 、 政 府 实力 和 管理 素 等 方面 及 其 l 1 个细 分 素 进行 了考虑 。在 比较 系统 的 论文 研 究 巾,黄 湘 平 在其 硕士 论文 巾构 建 了政治 能 力 、 政 : 基础 管理 、 法制建设、 政
一
、
引 言
政 府 公 信 力 是政 府 依 赖 于 社 会 成 员对 普 遍 性 的行 为 规 范
和 网 络 的认 可 而 赋 予 的信 任 , 并 由此 形 成 的社 会秩 序 。政 府 作
为 一 个 为社 会 成 员提 供普 遍 服 务 的组织 , 其 公 信 力程度 通 过 政 策实施、 政 府廉 沾 、 公 众社 会经 济 文化 生 活等 人 个一 级指 标 , 并 府 行其 职 责 的 一切 行 为 反映 来 , 此, 政府 公 信 力程 度 实 进 一‘ 步将 其细 分 为 2 2 个一 级指 标 ,通 过 调 查 问卷进 行 了 细致 际 上 是 公众 对 政府 膛 行 其 u } 5 责 情 况 的评 价 。随着 社会 经 济 的 分析 与研 究 。贾 娜 ! j ! l J 在 其硕 十 论文 巾 ,将 地 方政 府 公信 力 发 展 1 人f 『 J 上活水 平 的提 高 ,公 众 的 自我 维权 意 识不 断增 强 , , 的评 价 『 u J 题 分为 能 力乖 I 发现 两 火块 , 然后 针 对 能力 指 标 , 细 分 对 政府 执政 的 各 面要 求越 来越 高 , 如突 发事1 , l = 应 急响 应能 力、 为经济 建 设、
公 安, 个、 调 节 再分 配 、 行政 效 率 、 决策 的稳 定 性 、 信 息 公 开程 度 、 政 府 廉政 建 设 等 。 处 公j 危机 的能力 等 6火 素 , 针对 表 现 指标 , 细 分 为腐 败 、 当下, 政府彳 . _ J : 为依 然 成 为公 众对 政 府 公信 力 的重要 判 断 指 政 府 : 为 短梵 u 化、 地 保 护土 义 、 信息 公 开程度 及 公众 参 与度 5 标, 准 确 分析 公 众对 政 府 行 为 的期 盼 , 合 理 改进 和 完善 政 府执 人 素 ,再将 二 者分 ) j l j 细 分为 1 6个和 9 个 更 为 细致 的 指标 进
近 期及 长 远 规划 , 不 能 拔苗 助 长, 产 生负 面效 应 。对 一 些应 当 年末进行考评, 将裁判文 J 网: l : 作的推进程度作为评价法院 规 范 与 细化 的领 域 需 要 加 强进 一步 摸 索 与 总结 提 高 我们 认 : l : 作成 绩 的一 项重 要指 标 , 引起 法 院各 级 领 导对 这项 l : 作 的充 为对 裁 判 文 网. 卜 公开 应 当 分类 , 分 类应 当结合 法 院 的层 级进 分 m视 , 体 现我 司法 部 门将 司法公 开 的理念 贯彻 剑底 的 决心 。
行, 把摊 繁 简 适 当 的原 则 , 既 不能 无所 不包 也不 能寥 寥 三西 利t 。 认 对 待“ 后戡 判 效应 ” 。裁判 文 : J 网既 具有 个 案效 应 , 也 具 对 于基 层 法 院可 以只 有刑 事 、 民商 事 、 执行、 行政 若 干 利 , 对 于 有 司法 的 整体 效应 。应 当 以钱判 文 网 为契 机 , 认 对 待 和
位 丁较 高 层 级 的巾级 以, j 法 院则 不 能如 此 , 必须 结 合法 律 所赋 研 究裁 判 后 的社会 效 果 。制 定突 发 事什 应 急描 施 , 及时、 秽 { 极 予 的1 I _ f 判 职 能适 当添 加必 要 的 分类 , 比如知 识 产权 、 涉 外 商 引 导舆 情 , 允分 发挥 裁判 文 ~ J 网对 司法 公 开 的正 面 作用 , 兜 事、 再1 } f 、 家 赔偿 等 。对 于 网上 公 开 的裁判 文 书 的 问题 选择 与 查 询榆 索 系统 的 设 置 问题 , 我们 应 当小 着 尽 可能 便利 榆 索 的 目的逐 步 建 立规 范 与进 一步 完 善 。 2 、由最 高人 法 院牵 头 就 裁判 文 - 上 网的 原则 性 问题 做
服消极影响。对丁l 戡 判文书网 公开的平台选择, 司法实践及
网上 公开 舰范 化 的现 实需 求 , 我们 必须 对 当前 的 混沌 局 面加 以 破 解 。 首先 需要 将 裁 判 文 的网 上 公开 有 选 择 的集 巾于 高 级 人 法 院 与 部 分条 仆 比较 先 符 的 巾级 人 L 法 院 。按 照 区域 划
…统 一 规
定 , 着 力解 决现 在 实 践 中所遇 剑 的 问题 , 如: 明 确 儿利t 分对 小 院 理 的案 什 以及 所 辖 下 级法 院1 { f 理 案件 的裁 判 文 。
情 况 下 裁判 文 一 应 该 不 上 网公 开 ( 笔 者认 为法 有 明文 规 定不 进 行网 上 公开 , 这样 十 ¨ 对 集 中有 其 优越 性 和便 利 性 , 既 便 了 公开的裁判文= 及 公布 后 可 能 对 当 事人 造 成 伤 害 的 裁判 文 书 公众 网 上查 阅也 充 分利 用 了位 丁较 高屡 级 法 院现 彳 丁 的、 较 为 究 不宜公开) , 除 此之 外 裁 判文 均应 J - 网公 开 : 裁 判文 = I 网的 善 的技 术 资源 。 口
时 点 ( 笔 者认 为麻 以 , 上效 时 为 准 ) : 统 一裁 判 文= 卜 网 的
( 作者单位: 杨科 , 辽宁省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 民法院: 刘杨 ,
F I 设 及榆 索 办 , 检 索关 键 字 多样 化 。解 决 现阶 段 已经 Ⅲ现 江 苏省 海 门市人 民检 察 院 )
的 题 , 用 制 度 规 范文 l 网, 让社 会 彳 『 法可依, 增 加 司法 l : 作 透 明度 , 促进 司法 公 开 。 3 、 建 裁判 文 : J 网的 督机 制 , 明确 加分 及 分 的事 由,
注释:
① 参见狸志: 《 埘裁判 文书改革 深化的研究》 , 载《 当代法学》 2 0 0 2 第
期。
决策. 俯 皂J 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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