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律认可同性恋的国家
通过右图可以直观的了解到目前世界对同性恋政策的情况和立法状况。因为目前世界对于同性婚姻和民事结合立法情况随时会有变化,因此具有时效性,本图更新至2011年6月(注:本图片来自网络共享资料)。
?图中深蓝色部分的国家和地区承认同性婚姻,他们包括:荷兰(2001),比利时(2003),西班牙(2005),加拿大(2005),南非(2006),挪威(2009),瑞典(2009),葡萄牙(2010),冰岛(2010),阿根廷(2010)以及墨西哥『墨西哥城(2010)』,美国『马萨诸塞州(2004),康涅狄格州(2008),艾奥瓦州(2009),佛蒙特州(2009),新罕布什尔州(2010),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10),纽约州(2011)』。爱尔兰(2011)
?图中浅蓝色部分的国家和地区承认同性伴侣之间的民事结合,他们包括:丹麦(1989),法国(1999),德国(2001),芬兰(2002),卢森堡(2004),英国(2005),安道尔(2005),捷克(2005),斯洛文尼亚(2006),瑞士(2007),匈牙利(2009),奥地利(2010),爱尔兰(2011),列支敦士登(2011),新西兰(2004),乌拉圭(2008),哥伦比亚(2009),厄瓜多尔(2009),巴西(2011)。而美国,澳大利亚和墨西哥的部分地区也承认民事结合。此外,澳大利亚,克罗地亚,在国家一级的法律上虽不允许同性伴侣登记为民事伴侣,但将同性伴侣视为同居关系,因此也包含在浅蓝色部分内。
?图中淡蓝色部分的国家和地区承认其公民在海外或国内其他行政区合法登记的同性婚姻关系,但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进行登记,他们包括:墨西哥(仅墨西哥城),阿鲁巴(仅荷兰),美国马里兰州。
图中灰白色部分的国家和地区同性恋非刑事化但是同性伴侣的任何关系不被法律承认,这部分国家和地区占了大部分,其中也包括中国。
2001年,荷兰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迄今为止也只有短短的8年,目前世界上也只有比利时、加拿大、西班牙、瑞士、挪威等少数几个国家以及美国的五个州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尽管同性恋运动搞得很热闹,但是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还是只有寥寥数个,在相当开放的美国,90%的州都不承认同性婚姻,最高法院也持否定态度
范文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法国的摩莱里 1755 年《自然法典》首提。2、一战后,即 1919 年,德国首次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形成了。(二) 经济法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三、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由不同层次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构成不同的渊源,组成了经济法的形式体系。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最重要的渊源。 2(法律。法律是地位仅将于宪法的规范。经济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公司法》 。它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3(经济行政法规。经济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包括条例、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及决定、命令等。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 5(行政规章。 6(国际条约 7、司法解释。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关系(如税收关系、消费关系)被经济法确认和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在经济法上的体现。这也是经济法的作用和体现。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管理主体: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如财政部、人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经济活动主体 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有: ?企业。 ?其他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消协、基金会) 。 ?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个人。 ?国家作为整体,一定条件下也是主体。如发行国债,国家作为债务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权利——可能性。 2、经济义务——限定性。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人身自由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7.公民的教育 科学 文化权利和自由8.妇女 婚姻 家庭 母亲 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9.保护华侨 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利益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 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这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资。主要包括人类的劳动产品、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行为。包括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经济管理行来。 3、智力成果。这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三、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 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行为 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的行为。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 2(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如水灾)和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第二章 企业组织法律制度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现代企业制度除了典型的公司、合伙企业以外,还有一类是个人独资企业。该种企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适合个人创业者创办企业时采用。中国正在大力推动民间投资,鼓励民营个体经济发展,此种企业形式将有很大的拓展空间,本节来简要探讨一下 2000 年 1 月 1 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
有关规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 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注意:这个概念同合伙企业有不同之处~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 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鲎匀蝗耍桓鎏骞ど袒Ъ瓤梢杂梢桓鲎匀蝗顺鲎噬枇?部梢杂杉彝ス餐鲎噬枇??(2) 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 、《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列》的规定设立。 (3) 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执照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设立该种企业门槛较低,但亦应具备如下条件: 1、出资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符合法定从业资格要求; 对 投 资 人 的 限 制 : ( 1 ) 只 能 是 自 然 人 , 不 包 括 法 人 ; (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 业 为 外 资 企 业 ) 。 ( 3 ) 具 有 完 全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4)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出资; 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quot劳务quot出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该种企业,亦须经工商登记。登记期限为自申请后 15 日内,企业自登记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者可自行管理企业,亦可委托、聘任他人管理。如系后者,应签订书面的聘用或委托合同,明确授权范围。 投资者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职权之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该种企业可因法定或意定原因而终止(是否会因破产而导致解散呢,) 终止时同其他企业一样,须进行清算。清算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时财产支付顺序同合伙企业的规定一样。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者仍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进行清偿。 当然,债权人如在企业注销后五年内未提出偿还要求,会导致该债权的丧失效力。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媒体通常所说的“一元钱当老板”的企业,由个人全资拥有,投资人对企业任何事务具有绝对决策权。它不是法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优势: 1、注册手续简单,费用低。 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手续最简单,获取相关的注册文件比较容易,费用比较低。 2、决策自主:企业所有事务由投资人说了算。 3、税收负担较轻:企业为个人所有,企业所得即个人所得,因此只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注册资金没有规定,极端的说法是一元钱可以 4、注册资金随意:当老板。 劣势: l、信贷信誉低,融资困难:由于注册资金少,企业抗风险能力差,不容易取得银行信贷,同时面向个人的信贷也不容易。 2、无限责任:这是最大的劣势。一旦经营亏损,除了企业本身的财产要清偿债务外,个人财产也不能幸免,加大了投资风险。 3、可持续低:投资人对企业的任何事务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其他人没有决策权,这加大了个人的责任,如果投资人有所闪失,企业本身就不可能存在。而且个人决策也有武断的一面,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对企业不利。 4、财务有限:企业的全部家当就是个人资产,财务有限,很难有大的发展。 5、缺乏企业管理: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个大问题。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之间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
业组织形式, 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优势: 1、注册手续简便,费用低:注册方式与独资企业类似,关键在于合伙人之间的共同协议,合伙企业运行的法律依据就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2、有限合伙承担有限责任,易吸引资金和人才:合伙企业最大的风险就是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3、税收较低:和独资企业一样,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年营业额 3 万元以下的,税率 18;年营业额 310 万元,税率 27;年营业额 10 万元以上的,税率 33. 劣势: l、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最大的风险就是无限责任,同时还有连带责任。一旦合伙人中某一人经营失误。 则所有合伙人都被连累。因此合伙人的选择和合伙协议的拟定就相当重要。有人认为连带责任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用相应的条款规定分担比例, 减少个人风险,但我国的法律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权益,请求合伙人中的一人或几个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2、易内耗:公司是资本说了算,而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平均享有权利,这是优点,但也会带来问题。合伙人一旦有隙,企业决策就难达成一致意见,互相推诿,业务开展困难。如果合伙人品质有问题,则后患无穷。 3、合伙人财产转让困难:由于合伙人的财产转让影响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对此要求严格。 向外转让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而不是采取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原则。退伙也存在这个问题,除非在拟定合伙协议时有明确规定,否则很难抽身而退。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 4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做的好处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能人与富人共舞,各尽其能” 。二、合伙企业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此处其他财产权利指典权、采矿权、房屋使用权之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用劳务出资,以劳务出资的,其出资作价评估办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按照司法部 2004 年 6 月 16 日发布并施行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 4 个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 3 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 有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 合 伙 企 业 至 少 应 当 有 一 个 普 通 合 伙 人 ;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
权利作价出资。不过,同普通合伙企业明显不同的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且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三、合伙企业财产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19 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构成:含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的收益。含先天投入“原始财产”和后天创造的“积累财产”两部份。 2、合伙企业财产的归属: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归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份份额,或以其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部份财产份额, 也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执行方式: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人多口杂,不易办事” 。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监督: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执行人应依约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1 ) 改 变 合 伙 企 业 的 名 称 ; ( 2 ) 改 变 合 伙 企 业 的 经 营 范 围 、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的 地 点 ; ( 3 ) 处 分 合 伙 企 业 的 不 动 产 ; ( 4 ) 转 让 或 者 处 分 合 伙 企 业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 ( 5 ) 以 合 伙 企 业 名 义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经营乃是为了赚钱,然而,由此产生的盈利、亏损,如何分担呢,这有新的规定。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1、合伙企业的代表人: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执行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亦及于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 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对无限连带责任的正确理解~设例 (2) 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试问: 六、入伙、退伙(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恰所谓“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一定情况下会发生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之情形。 1、声明退伙:亦称意定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单方意思表示而退伙。 如合伙协议已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可于如下情况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如已到期;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如觉得已无前景; (3) 发生不可归责于合伙人的使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关系的重大事由;如合伙人移民出国、
考上公务员等;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退伙。一般法定退伙在于合伙人有如下几种情形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除名退伙 如合伙人存在如下特殊情形,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会计师行业的报告) ;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被“扫地出门”者如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突然身故之后的损失如何承担,)七、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合伙企业作为一个市场经济下的经营实体,不可能永恒存在。 “千里搭长棚,没有不散的宴席”,其可能会因种种事由而解散。但解散时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清算人:可由全体合伙人或部份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如届时不能定,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2、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招用员工的工资和劳保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清算时, 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现在已无期限的限制。 第二节 公司法(一)公司的的概念 系指依公司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此处公司法强调指 1994 年 7 月 1 日生效、2006 年 1 月 1 日起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公司的分类1、依股东承担责任的不同,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三)公司法概念指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解散等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我们本章所学专指 1994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该法于 2005 年10 月又作了大幅度修改,2006 年 1 月 1 日新公司法开始施行。新公司法共 19 章 219 条. 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鼓励投资,降低公司设立门槛 1、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出资可以分期缴纳 3、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和银行、保险等特殊公司亦适用《公司法》之规定,但外商投资企业法和银行法、保险法有特殊规定,依特别规定处理。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以下我们就来具体探讨之。二、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系指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具有资合和人合色彩,多适用于中小企业。 该类公司法律特征如下: 1、公司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亦不能对外发行股票; 2、公司股东人数有限制,一般不超过 50 人; 3、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该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4、公司机关及设立程序相对简单。(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人数为五十人以下。国有独资公司如中国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央汇金投资公司等可采用“一人公司”形式。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不少于 3 万元人民币)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公司法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
范文三:[法律资料]国家认可委电话
序 号 部 门 姓 名 电 话 1 办公室 徐海青 67105204 2 人事处 王 蕊 67105213 3 纪检监察 张 旭 67105215 4 财务处 马文书 67105220 5 何 欢 67105225 综合业务处 6 张泽晗 67105224 7 郑 军 67105232(认证机构认可业务) 认证机构处 8 王宁丽 67105237(认证机构认可业务)
9 曹 实 67105244 10 杨 铭 67105245 11 唐丹舟 67105246 12 贺 甬 67105247 13 刘 畅 67105248 14 张庆波 67105249 15 臧捷昕 67105250 16 王 乐 67105251 17 杨晓婷 67105252 18 毕玉春 67105253 19 孙海容 67105254 20 实验室处 李 宏 67105255 21 张 宇 67105256 22 陶雨风 67105257 23 郭 强 67105258 24 陈延青 67105259 25 周 婕 67105260 26 林志国 67105261 27 武维伟 67105262 28 刘战军 29 王 婧 67105264 30 程燕声 67105265 31 高 威 67105267 32 何兆伟 67105272 33 牛兴荣 67105273 34 刘丽东 67105274(检查机构处认可业务)
35 王国华 67105275
检查机构处 36 吴 迪 67105276 37 朱晓宇 67105277 38 胡冬梅 67105278(医学实验室认可业务)
39 王 荣 67105279(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业务)
40 李 洪 67105280 41 王彦斌 67105281 42 孔 亮 67105282 43 翟培军 67105283 44 韩京城 67105284 45 田 玲 67105285 46 葛曼丽 67105287 47 能力验证处 王腊梅 67105289 48 何 平 67105290 49 王 忠 67105291 50 韩春旭 67105292 51 张鹏杰 67105293 52 范 磊 67105309(认证机构认可评定业务) 53 耿星河 67105311(实验室等认可评定业务) 评定处 54 曹卫佳 67105306(计量认证等资质认定业务)
55 付志高 67105318(认证机构评审员管理) 评审员处 56 陈 霞 67105315(实验室等评审员管理)
57 技术处 任青钺 67105327 58 国际合作处 蔡露敏 67105333 59 质量处 徐 娜 67105335 60 史新波 67105340(投诉) 督查处 61 杜 鹃 67105341
范文四:法律认可的借条
? ? ? ? ? ? ? ? ? ?法律?认可?的借?条
?篇一:?
? ? 关?于借?条(?据)?的法?律与?实务?问题? 关?于借?条(?据)?的法?律与?实务?问题?
? ?
? 一?、借?条的?概念?:
? ? ?借个?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 ?
? ?二、?借条?代表?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
? ? ?借条?代表?的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借?条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
?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到?“借?据”?的规?定。? ? ?
? ?三、?注意?事项?: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借条?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 ?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到“?借据?”的?规定?。 ?
? ?
? 三?、注?意事?项》?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 ? 这?里再?强调?一点?:
? ? 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
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 ?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妥善?保管?借条?。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
? ?
? 2?、 ?名称?问题?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
? ?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
?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
?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 ? ? 两?种常?见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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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今借?张三?10?0元?,2?01?7年?1月?1日?,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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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今欠?张三?10?0元?,2?01?7年?1月?1日?。李?四。?
? ? 对?于1?,适?用于?单纯?的借?款,?对于?2,?适用?于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货?后没?给钱?,赌?输了?欠钱?,用?餐后?没带?钱等?情况?。从?法律?的意?义上?讲,?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借?条,?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也不?会因?此事?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但?是第?二种?情况?,就?容易?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一?般都?会产?生一?个为?何,?因何?,怎?么欠?钱的?问题?,问?题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时会?比较?麻烦?,会?发生?和稀?泥的?情况?,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比如?,赌?钱输?后打?的欠?条,?闹到?法院?后,?就是?打了?欠条?也是?白打?,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的事?情,?赌博?是非?法的?,因?此产?生的?欠条?,就?是非?法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 ?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比如?,赌?钱输?后打?的欠?条,?闹到?法院?后,?就是?打了?欠条?也是?白打?,因?为法?律不?
保护非法??的事?情,?赌博?是非?法的?,因?此产?生的?欠条?,就?是非?法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 ?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不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至?第1?25?条的?规定?,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至?第1?25?条的?规定?,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
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息?,就?
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 ?
? ?5、?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
? ?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 ?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 ?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八月?一日?。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篇?二:?
? ?法律?上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 ?
?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
? ?
? 二?、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 ?
? ?三、?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 ? ? 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 ? 四?、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链接?: ? ? 完?整的?借条?或欠?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 ? ?,、?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
保?期限?、责?任。?
? ? 书?写借?条和?欠条?时应?注意?的事?项:?
? ?
?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
? ?
?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
? ?
?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
? ?
?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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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篇?三:?
? ?浅析?借条?和欠?条相?关的?法律?问题? 浅?析借?条和?欠条?相关?的法?律问?题 ?浅析?借条?和欠?条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也?较为?重视?借条?和欠?条的?区分?,在?立案?咨询和庭??审抗?辩中?就借?条和?欠条?的异?同发?表了?自身?的看?法,?而审?判人?员对?此的?回应?也不统一??,有?的认?为应?该淡?化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有利?于法?治统?一,?有的?仍然?坚持?要作出严??格区?分,?两种?应该?分别?对待?,以?厘清?争议?。因?这个?问题?发生?的诉?讼到?底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缺?失引?起的?,还?是人?们习?惯钻?弄字?眼而?引发?的无?意义?争执?呢,? 首?先应?该肯?定一?点的?是:?
? ?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都?是一?种债?权凭?证,?都能?证明?凭条?约束?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 ?
? 一?、定?义和?性质?:
? ? 借?条明?确的?表明?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一般?在借?款方?提供?借款?时出?具。?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一般?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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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借?条相?比较?,欠?条本?身无?法表?明该?种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这?就决?定了?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借条?”和?“欠?条”?的证?据审?查程?度是?不一?样的?。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即便?要抗?辩或?抵赖?,在?没有?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
?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既债?权人?不但?要就?欠条?形成?的事?实进?行说?明,?还得?就欠?条形?成的?原因?进行?举证?,若?债权?人无?法举?证就?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
? ?
? 三?、在?诉讼?时效?上的?不一?致。?
? ? 通?说认?为,?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如?果欠?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 ? 针?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借款?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效?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精?神,?首先?应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在不?能明?确履?行期?限的?前提?下,?给予?必要?的宽?限期?。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效?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精?神,?首先?应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在不?能明?确履?行期?限的?前提?下,?给予?必要?的宽?限期?。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第6?条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
?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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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 ?(二?)“?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 ?(三?)“?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就?是说?,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协?议,?但是?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据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而?借条?则是?借款?已经?发生?的证?明,?因此?,千?万不?要将?借款?协议?作为?借据?使用?,否?则您?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 ?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如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清借?款,?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为2?年。?出借?人可?以自?约定?清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起诉?,超?过2?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以?支持?诉讼?请求?;如?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自?出借?人追?讨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受?法律?保护?。在?追讨?债权?时,?出借?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清楚?: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为2?年。?出借?人可?以自?约定?清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起诉?,超?过2?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以?支持?诉讼?请求?;如?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自?出借?人追?讨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受?法律?保护?。在?追讨?债权?时,?出借?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清楚?》1?37?条规?定:?
?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 二?、“?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条和?借条?性质?不同?,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而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
? ?“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只?要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法?院是?
不会支持??这种?债权?的。?再如?,案?例“?爱情?欠条?”要?不要?还。?黄辉?和李?娟相?识了?2年?多,?但前?段时?间,?黄辉?结识?了新?女友?,突?然提?出分?手,?这让?李娟?难以?接受?,其?忽然?想到?黄辉?写的?“爱?情欠?条”?,我?黄辉?,与?李娟?感情?甚好?,将?在明?年与?其完?婚,?结为?伉俪?。假?如我?不珍?惜李?娟,?与其?分手?,将?向其?支付?20?万元?的欠?款,?特此?声明?。在?李娟?看来?,她?并不?是真?正想?要欠?款,?只是?希望?以此?“要?挟”?其回?心转?意。?”笔?者提?醒:?
? ?“爱?情欠?条”?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不?可以?有强?制性?,而?这样?的“?爱情?欠条?”明?显违?背了?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通?常情?况下?,“?欠条?”往?往附?有一?份基?础合?同,?基础?合同?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佐证?了债?权的?合法?性。?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理解?,“?欠条?”实?际上?证实?了债?权人?已履?行基?础合?同的?义务?,债?务人?却没?有及?时履?行基?础合?同的?付款?义务?。不?单是?一般?的合?同履?行后?结算?时可?以打?“欠?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劳方?也可?以要?求资?方打?工资?“欠?条”?。2?01?7年?10?月1?日前?,工?资纠?纷往?往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来对?待的?,这?就意?味着?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程?序会?相对?复杂?繁琐?,这?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工?资纠?纷案?件的?增多?,也?为了?劳动?者更?好更?快的?追讨?到工?资,?20?17?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该司?法解?释规?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该?司法?解释?规定?》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
?天开?始重?新计?算2?年。?因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已?欠款?条之?日的?第2
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若在?先前?的经?济往?来中?,有?书面?合同?约定?了迟?于“?出具?欠条?”之?日后?的某?个日?期付?款的?情形?除外?),?故债?权人?应当?在欠?据出?具之?次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第2?11?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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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法律认可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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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可的借条
篇一:关于借条(据)的法律与实务问题
关于借条(据)的法律与实务问题
一、借条的概念:
借个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二、借条代表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
借条代表的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借条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到“借据”的规定。
三、注意事项: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第一,补救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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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有没有区别,这里面存在什么法律风险,不是没一个人都清楚的了,在这里,给大家郑重的提示:
1、借贷手续要全。
首先.要说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这里再强调一点: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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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妥善保管借条。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2、 名称问题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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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
两种常见的格式:1、今借张三100元,2000年1月1日,李四。
2、今欠张三100元,2000年1月1日。李四。
对于1,适用于单纯的借款,对于2,适用于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货后没给钱,赌输了欠钱,用餐后没带钱等情况。从法律的意义上讲,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借条,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也不会因此事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但是第二种情况,就容易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一般都会产生一个为何, 因何,怎么欠钱的问题,问题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时会比较麻烦,会发生和稀泥的情况,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比如,赌钱输后打的欠条,闹到法院后,就是打了欠条也是白打,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的事情,赌博是非法的,因此产生的欠条,就是非法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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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3、语言问题
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我国的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4、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不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至第125条的规定,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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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5、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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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八月一日。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
篇二:法律上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二、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
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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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四、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链接:完整的借条或欠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书写借条和欠条时应注意的事项: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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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篇三:浅析借条和欠条相关的法律问题
浅析借条和欠条相关的法律问题
浅析借条和欠条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也较为重视借条和欠条的区分,在立案咨询和庭审抗辩中就借条和欠条的异同发表了自身的看法,而审判人员对此的回应也不统一,有的认为应该淡化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有利于法治统一,有的仍然坚持要作出严格区分,两种应该分别对待,以厘清争议。因这个问题发生的诉讼到底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缺失引起的,还是人们习惯钻弄字眼而引发的无意义争执呢,
首先应该肯定一点的是: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都是一种债权凭证,都能证明凭条约束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定义和性质:借条明确的表明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一般在借款方提供借款时出具。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一般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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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
二、与借条相比较,欠条本身无法表明该种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这就决定了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借条”和“欠条”的证据审查程度是不一样的。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即便要抗辩或抵赖,在没有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既债权人不但要就欠条形成的事实进行说明,还得就欠条形成的原因进行举证,若债权人无法举证就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三、在诉讼时效上的不一致。
通说认为,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如果欠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针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借款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应该按照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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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效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精神,首先应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在不能明确履行期限的前提下,给予必要的宽限期。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1)、从催告次日起计算。
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如果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为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诉讼时效也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2)、从宽限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但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究竟由何方认定,又以什么标准来确定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呢。笔者认为,这应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确定,但应该倾向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四、欠条、借条可以有效力一样吗,
只要当庭能查明,确系因借款而出具了欠条的,即对欠条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贷,那么,此时它与借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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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在民间借贷中,把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应写成借条而却写成欠条的现象较为普遍,对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按借条对待,而不应扩大争议,尽量保护债权人的借款债权,维护正常的借贷秩序。)
篇四: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效力
欠条、借条和收条的法律效力
“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最基本的字据凭证,在日常生活、商业往来或经济活动中经常会使用到,这些字据相当于一纸合同,不能不慎重对待。作为日后主张债务权利的凭证,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主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不过,因为人们各种不规范的做法,“借条”、“欠条”和“收条”经常会惹来麻烦,甚至惹来官司,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补牢。条据只有规范、缜密、明确,才会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
一、“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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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一个“借”字,不但反应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应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对于借款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二)“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三)“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内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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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就是说,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协议,但是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据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而借条则是借款已经发生的证明,因此,千万不要将借款协议作为借据使用,否则您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如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清借款,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为2年。出借人可以自约定清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起诉,超过2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以支持诉讼请求;如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自出借人追讨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受法律保护。在追讨债权时,出借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清楚:某年某月某日谁向谁追讨借款,并让借款人签名确认追讨事实;
有些“借条”没有约定清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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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合理期限内返还欠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条和借条性质不同,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而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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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关系。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只要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债权的。再如,案例“爱情欠条”要不要还。黄辉和李娟相识了2年多,但前段时间,黄辉结识了新女友,突然提出分手,这让李娟难以接受,其忽然想到黄辉写的“爱情欠条”,我黄辉,与李娟感情甚好,将在明年与其完婚,结为伉俪。假如我不珍惜李娟,与其分手,将向其支付20万元的欠款,特此声明。在李娟看来,她并不是真正想要欠款,只是希望以此“要挟”其回心转意。”笔者提醒:“爱情欠条”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不可以有强制性,而这样的“爱情欠条”明显违背了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通常情况下,“欠条”往往附有一份基础合同,基础合同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佐证了债权的合法性。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理解,“欠条”实际上证实了债权人已履行基础合同的义务,债务人却没有及时履行基础合同的付款义务。不单是一般的合同履行后结算时可以打“欠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劳方也可以要求资方打工资“欠条”。2006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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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前,工资纠纷往往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来对待的,这就意味着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程序会相对复杂繁琐,这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工资纠纷案件的增多,也为了劳动者更好更快的追讨到工资,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样,劳动者追讨工资就可以凭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了,程序也就大大的简化了。
债务纠纷要注意诉讼时效,“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都要注意诉讼的时效性,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上则是有显著区别的。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没有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2年。因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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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若在先前的经济往来中,有书面合同约定了迟于“出具欠条”之日后的某个日期付款的情形除外),故债权人应当在欠据出具之次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对此作了明确答复。如果权利人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第二种情况是,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债务人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当然,如有证据证明欠条是借贷关系的凭证,也可以作为借条来认定。
三、“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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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在乙履行交付货款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收据或发票)给甲方收执。“收条”一般也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条”的目的在于证实一种已单方履行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不能用收条来代替。借条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或物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与“借条”完全不同,单独的“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借钱给乙,乙开具了“收条”给甲收执。后来,乙不还钱,甲凭着“收条”把乙起诉到法院,乙不承认借钱一事。结果法院判决甲败诉。甲在此案中败诉的理由很简单,在乙不承认债务的情况下,单是一张“收条”是不能证实“乙欠甲的钱”这一对象的。因此,“收条”和“借条”是不可以乱套用的。
另外,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中,支付货款或费用一方也常常会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发票”与“收据”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发票”比起“收据”是更为正式、规范的凭证。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无论从保护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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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增加国家财政税收的角度来说,在正式的交易中,买方在支付货款(费用)时都有必要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不同的字据凭证,应视具体情况恰当使用。由于三种字据一般都是民间行为,所以双方当事人最好请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证人,并注意字据的书写格式: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正文中,最好写明事由和还款日期,涉及到金额的,必须大写。同时要注意的是,最好附带在字据中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债务人签名时,债权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最后,在借条的措辞上,也要注意语句的应用,尽量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语句,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字据才是最标准的。
篇五:最全的欠条、收条、借条大解读
最全的欠条、收条、借条大解读 导读:“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最基本的字据凭证,在日常生活、商业往来或经济活动中经常会使用到,这些字据相当于一纸合同,不能不慎重对待。作为日后主张债务权利的凭证,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主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不过,因为人们各种不规范的做法,“借条”、“欠条”和“收条”经常会惹来麻烦,甚至惹来官司,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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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牢。条据只有规范、缜密、明确,才会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产生。
一、“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一个“借”字,不但反应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应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二、“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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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条和借条性质不同,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而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
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三、“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 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款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收据或发票)给甲方收执。 借条和收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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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二、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四、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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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二)“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三)“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就是说,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协议,但是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据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而借条则是借款已经发生的证明,因此,千万不要将借款协议作为借据使用,否则您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只要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债权的。
借条、欠条和收据等字据的规范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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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应规范、清晰。
建议使用欠条、收条等字据的规范格式。一个完整的欠条主要包括四个要件:债权人、债务人、欠款内容以及归还时间,当然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收条则应包括五个要件: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这些内容反映在正规制作、填充式的字据(商店有售)上,使人一目了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
2、形式注意事项。
书写字据,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据人增写其他内容。不要用褪色的笔书写,钢笔最好用黑墨水或者蓝黑墨水,黑色水笔亦可。若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写字据,遭遇保存不当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亦可能为别有用心者利用化学制剂涂改制造良机。
3、标的物应写清楚。
借款、还款,借物、还物,皆应写清楚金额、数量,最好使用大写数字,以防止涂改和伪造。是财,是物,要分清,不要模糊、混淆。
涉及数字部分,最好用大写。有小写而没有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数字前头有空格,小数点位置不准确等,这些都便于持据人添加数字或修改,进而引发纠纷。如“货款计拾捌万人民币(180000万元)”,此为常见之失误,笔者已见过多次;阿拉伯数字末尾加个零,数额会骤然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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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容表述要清晰。
语句不可大意,顺序不能颠倒,“借到张三”与“张三借到”便有天壤之别;不要将“欠条”与“收条”相互改制,相关涂抹会为纠纷埋下伏笔;不要把“欠条”变为“借条”,有些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向民工出具借款“借条”而非公司拖欠工资的“欠条”,如此,一字之差,劳资纠纷瞬间转变成民事借贷纠纷,民工对于企业长期拖欠工资的行为,便难以到劳动仲裁部门举报、申诉,只能向法院起诉。
有的字据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等,虽只是一字之差,但都极容易颠倒是非。如借条一份:“霍某借柳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因有两个读音,既可理解为“归还”,又可解释为“尚欠”。
5、签名盖章不可小视。
署名要署真名,化名、代号、名字谐音都不规范,最好以身份证上姓名为准,免得引发纠纷。由别人代笔书写字据或代笔签名,而本人只在上面按一个手印,也容易引发纠纷,农村习惯于盖章。但盖私章在法律上的效力并不高,聪明的张作霖在当年与日本人签订协议时,便盖章而不签名,其意在于为后来不认账打下基础。章谁都能刻,但字迹却是各具特色。香港人习惯以一个英文字母代替签名,笔者常见港人签名皆龙飞凤舞,一个字母拐几弯便成,在香港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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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与香港人商业往来时,最好让其签全名,免得让法官难断是非。
单位应注明单位名称,最好能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亦可,若为其他人,应有授权委托书。单位印鉴应当规范,字据上最好加盖最高效力的公章,若加盖“某公司行政专用章”、“收欠款专用章”、“仓库专用章”或者拇指大的小章,不太妥当。若单位拒绝承认拥有那些部门章、小章,事实难以澄清。
个人、单位应写全称,而不宜用简写、代号、化名。如“今欠司马先生货款2000元”中“司马先生”指称不明;如“今欠海尔公司材料款38万元”中的“海尔公司”指称不明,就笔者了解,郑州亦有一家海尔公司。
签字、盖章要各方当事人皆在现场,以防被人冒充、替换。
6、时间应写清。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出具字据的时间,都应当清晰、明了。不写日期的字据一旦发生纠纷,事实真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也容易造成困难。
对约定有履行义务期限的字据,要在应履行义务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若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7、利率要注明。
不要因系亲朋好友,碍着面子而不写明利息。若要计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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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应当写明利息标准,否则,在诉至法院后,将视为未对利息加以约定。《合同法》第211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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