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司法与执法区别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公安机关享有两种性质不同的职权,扮演两种不同的角色。依照《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享有治安、消防和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享有刑事侦查权。因此在我国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两种身份。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能够作出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行为性质的不同将直接导致其法律依据和法律效果的不同,法律为两种性质行为所设置的救济途径也有很大差异。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侦查行为,即使给相对人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害,相对人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启动司法赔偿程序。因此区分公安机关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对于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和人民法院正确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重大意义。
如果单从理论上着手,对于公安机关的行为性质较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具体情况是相当复杂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可能存在交叉行使的现象。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综合判断:
(一)区分行为的目的。以行为的实质目的作为判断行为性质的依据,如果行为是为了查犯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则为刑事司法行为,否则即为行政执法行为。
(二)区分行为的法律依据。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为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则该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如果公安机关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则该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
(三)区分行为的程序。如果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行为,则为刑事司法行为;如果是按照行政法律、法规从事一定行为,则为行政执法行为。
(四)区分行为的部门。公安机关的双重身份是针对公安机关整体而言,其内部不同的部门负责的事务各有不同,一般刑事侦查活动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其具有专门性特点,其他部门从事的一般为行政执法行为。
实践中对公安机关行为性质的判定是十分复杂的,任何单一的标准都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区分,应当运用上述四个标准进行综合的判断,以求对公安机关行为的性质作出准确的认定。
执法机关,是广义的,包括一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条令等具法性质的机关。当然,也包括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狭义上只指公、检、法、司四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指政府部门的执行行政法规的机关。
这里面,公案机关是司法和行政两跨的。
范文二:执法与司法
执法与司法
基本内容
一、法的实施和实现
(一)法的实施和实现的涵义
法的实施, 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的实现, 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 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 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前者侧重于过程, 后者侧重于结 果。
(二)法的实施和实现的意义
1. 法的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法的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 实现法律作用的前提, 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 2. 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法治国家的要义在于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 是依法而治, 因此严格遵守法律是法治社 会的必备条件。
(三)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
我们大体上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来考察法的实现的情况
1. 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 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 的法律责任。
2. 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制裁情况。
3. 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 数及其审结情况。
4. 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 的程度。
5. 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研究。
6. 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7. 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8. 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四)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的关系
法的实施, 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的实现是法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 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 , 从应然状态进行实然状态。 法的实施和实现大体指同一个事情, 但从两个词语的使用上看,还是有一定差别的,首先,法的实施侧重于过程,而法的实现是 使法律规范的规定转化为现实性, 变为社会现实。 最后, 法的实施反映了抽象的法律规范的 要求, 而法的实现是法律规范的要求在个人和组织的合法行为中实现的。 二者的联系表现在: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都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法的实现。
二、执法
(一)执法的涵义
执法,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执法,或称为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 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称为法的执行, 则专门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执法的特点
1. 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执法是防止现代社会出现混乱和防止行政专横的手段。这是因为:首先, 在现代社会,为了 避免混乱, 大量法律的内容涉及到各方面社会生活;其次,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 横, 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 来进行。 因此, 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 社会大众应当 服从。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行政机关 依法行使行政权是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
2. 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目前在我国,执法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 第二类, 是各级政府中的行政职能部门,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从 事全国或本地方行政管理的同时, 就是在全国或本地方执行法律的过程; 行政职能部门依法 在某一方面进行管理的同时,就是在本部门执行、实施相应法律的过程。
3.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社会进行管理,一定的行政权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
4. 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行法律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 也是它对社会、 对民众承担的义务, 既是
职权,也是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 行职责, 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 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和 社会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的执行主要原则
1. 依法行政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 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 越权无效。 这是现代法 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依法行政之所以是一条基本的执法原则, 是因为:首 先, 行政机关是国家的公共管理机关, 其活动涉及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方面, 关系到人民群众 的切身利益; 伴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 行政机关的工作范围会越来越广泛, 越来越复杂, 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会越来越密切。 只有依法行政, 使行政机关依照体现了人们 对客观必然性认识的法律行事,才能避免、克服行政活动本身可能产生的任意性和偶然性, 保证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其次, 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权力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特 性。 权力对掌权者具有腐蚀性, 具有被滥用的可能性。 法律一方面规定了通过法律手段对社 会生活及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方式、 方法, 为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一方 面又对行政权的行使规定了限度、 限制和程序, 从而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防止滥用行政权, 保 证行政权的行使始终服务于人民利益。因此,只有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才能 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实现立法目的。
2. 讲求效能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 讲究效率, 主动有效地行使其职能, 以取得最大 的行政执法效益。
三、司法
(一)司法的涵义及需要司法的情况
1. 司法的涵义
司法, 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 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 动。
2. 需要司法的情况
(1)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 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 (2)当公民、 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 违约或侵权行为时, 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 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二)司法的特点
1. 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 权威性。 在我国,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 其他任何国家 机关、 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 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 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 作出判决和裁定; 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 不起诉、 抗诉等。
2. 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由于法的适用 总是与法律争端、 违法的出现相联系, 总是伴随着国家的干预、 争端的解决和对违法者的法 律制裁,没有国家强制性,就无法进行上述活动。 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所有当事者都 必须执行,不得违抗。
3. 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 法定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 合法、 及时 地适用法律的前提, 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同时,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 应当有相 应的法律依据,否则无效。枉法裁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这些法律文 书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三)司法的原则
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 然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
1. 司法公正
(1) 司法公正的涵义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包括实质公正, 也包括形式公正, 其中尤以 程序公正为重点。这里所强调的是审判组织的公正与审判程序的公正。
(2)司法公正的意义
首先, 公正司法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 公正是法的精神和固有价值。 其次,公正对司法的 重要意义也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换句话说就是,司法机关的公正(性) ,是由司法 机关的职能决定的。 再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正是因为人们 相信司法机关是公正的, 才将解释法律、 判断是非的权力交给了她并服从她的判决。 如果没 有对社会公正的普遍需要, 如果仅仅是为了维持一种统治秩序, 社会其实可以不需要司法机 关。 在现代社会, 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 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社会基 础。 虽然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应当公正, 但是公正对司法有着特殊的意义。 公正是司法的 生命。
2.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涵义
在司法领域,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涵义是:第一,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 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 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二, 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 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岐视任何公民。第三,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 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在刑事诉讼中, 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 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四,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 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 依法 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 任何超出法律 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2)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
第一, 它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第二,它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 保证; 第三,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必要条件;第四, 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必然要求。
(3)如何贯彻这项原则
第一, 坚决反对封建特权思想, 与形形色色的违背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封建残余作不懈的斗 争。 一方面, 我们要不遗余力地坚持思想领域中的反封建斗争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教育; 另 一方面, 要大力进行制度建设, 消除实际存在的不符合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现象, 彻底铲除 特权思想得以存在的土壤。 第二, 要看到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资产 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 要看到适用法律的平等原则与我国社会 主义法的性质是一致的。 第四, 在司法工作中, 必须忠实于事实、 忠实于法律、 忠实于人民, 严格依法办事, 决不能看人办案,因人而异, 不能由于责任人的家庭出身, 或过去的功绩等 等而对其的裁判偏离甚至违背法律的要求。
3.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这项原则的基本涵义
我国在几部诉讼法中都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基本涵 义是:第一,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 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 实作为根据, 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 适用法律, 就是运用法律对已发生的事情作出判断、 处理。第二,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第三,这项原则是我国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2)如何贯彻这项原则
为了贯彻这项原则, 在司法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 坚持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 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二,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 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不仅严格依照实体法的规定, 而且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 在社 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中, 尤其要重视遵守程序法。 严格执行程序法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证,
而且其本身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 正确处理依 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的关系。
4.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这项原则的基本涵义
第一, 司法权的专属性, 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 其 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第二,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 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正确适用法律, 不得滥用 职权,枉法裁判。
(2)实行这项原则的意义:
第一, 实行这项原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第二,实行这项原则 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 第三, 实行这项原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第 四,实行这项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独立司法,责任自负,是保证司法 公正的重要制度保证。
(3)如何贯彻这项原则:
第一,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党对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是一致的。第二,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尊重、服 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 第三, 积极推进司法改革, 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 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考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下列哪些表述不能成立 ?()(2002年试题, 1分)
A. 在近代,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是可以相互转移的
B. 法律制裁是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C. 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D. 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答案】 A B
【解析】 本题考的是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关系、 立 法的涵义和执法的特点。这是综合性很强的一道题。前面分析过,在古代, 法律责任与权 利、义务是可以相互转移的,因为那时法律责任是可以相互代替的。在近现代,由于法律责 任的承担
的互相代替性违背了法治原则,所以被抛弃。可见 A 的表述不能成立。法律制裁是被动承 担法律责任, 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如果法 律制裁可以主动承担的话,那就没必要有法律制裁了。可见 B 的表述是错误的。立法是指 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制定、 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 法律的活动, 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是对社会资源、 社会利益进行第 一次分配的活动。 C 的表述和立法的含义是一致的。 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 执法具有国家 强制性, 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社 会进行管理,一定的行政权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可见 D 的表述是正确的。综上分析, AB 是正确答案。
2. 下列哪个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原则的含义? ()(1999年试题, 1分)
A. 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
B. 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
C.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
D.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的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对于本题的正确答案,争议 较大,有的认为选 B ,有的认为选 C ,以下是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 “司法 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原则的基本涵义有三:①司法权的专属性, 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 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②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即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 不受行政机 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③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 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综上分析,司法权只能由国家检察机 关和审判机关行使,一般行政机关当然不能行使司法权,因此 A 表述符合“司法独立行使 职权的原则”的涵义,不能选。由于司法机关行使职权需要依法进行,并正确适用法律,因 此 D 也正确,不能选。有的认为 C 项是正确的,理由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排斥 党的领导,也接受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的监督” ,这种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党的领导和人 民群众的监督尽管必要, 但它们不能依职权独立行使司法权, 党组织也不能参加审判、 侦查、 检察等活动, 况且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其他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 C 符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涵义,不能选。选 B 的理由在于, 该项表述没有错误, 但它不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所具有的涵义, B 讲 的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关系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应入选。 本题还有一个问题, 即公安机关属于行政系统内的国家机关, 但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活动, 属 于司法活动,亦属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应有之义,因此选项 A 没错,不能入选。
3. 按照狭义解释,下列哪一行为属于法的适用? ()(1997年试题, 1分)
A. 某人认为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拒绝同女友结婚
B. 海关工作人员认为某人有走私嫌疑而查办该案件
C. 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
D. 审判员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口角,而依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劝解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的是法的适用。按照狭义解释,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 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也称“司法” 。由于法的适用(司法)属 于国家司法机关的专门活动,因此 AB 排除。 D 虽是审判人员的行为,但因不属行使司法权 (审判权)的行为,也没有根据规范性法律作出裁决,因此 D 应排除。只有 C 属于法的适 用,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活动也属于法的适用,故 C 为正确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 甲因乙不能偿还欠款将其告上法庭, 并称有关证据被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予以扣押, 故不能提供证据。 法官负责任地到公安机关调查, 并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 此举使甲最终胜 诉。从法理学角度看,对该案的下列说法,哪些可以成立? ()(2003年试题, 1分)
A. 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
B.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
C. 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D. 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
【答案】 BC
【解析】 本题考的是司法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一项司法原则,不 仅仅指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而且指要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事, 法官在此案件中本无权 调查取证, 因为出示证据的责任在公安机关, 而不是法院,从这一点上看, 法官的行为违反 了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这就没有做到以法律为准绳,因此 A 不能成立。司法中立是保障司 法公正的前提, 法官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实际上是在为甲调查取证, 这明显的违反了中立性 原则,因此 B 表述成立。承办案件的法官违反了司法中立,实际上难免有失公正,造成认 识上的错误,该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因此 C 表述成立。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D 表述 也不能成立,因此 BC 是正确答案。
2. 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 ()(2000年试题, 1分)
A. 法官乐某为办好案件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分别有多次私下接触
B. 族长决定强奸案的被害人赵某及其家人不许向公安局报案, 由强奸实施人董某向赵某赔 偿 5000元
C.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诸葛法官接到市委书记的批条,指示不能判外地企业胜诉
D. 监狱根据法定的情况没有将因贪污、受贿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原局长万某收监执行 【答案】 A B C
【解析】 本题考的是我国法的适用原则。法的适用原则,亦即司法的原则
,具体而言,本题考
的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司法的原则包括:①司法公正原则; ②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③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 权的原则。该原则又包括三项内容:a 、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这项权力; b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 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c 、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必须正确适用法律。 综上分析, A 是错误的,从表面上看,法官与原、被告多次接触是为了得到与案件有关的事 实, 但这种 “私下” 接触, 本身不仅不可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而且违反了司法中立的原则, 而且法官调查案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这是司法程序公正的要求。 B 是错误的, 因为族长不 是司法机关,也无权适用法律, 根据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 族长的决定显然违背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况且个人 干涉司法,往往会导致严重的社会恶果,应坚决制止。 C 的道理和 B 是一样的,因此,正 确答案是 ABC 。 D 的表述是符合法律适用原则的,在我国,司法的范围不仅包括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的司法活动, 而且也包括其他机关的司法活动, 如国家安全 机关立案侦查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活动,以及监狱的执行活动等,因此 D 是正确的。
3. 下列关于法的适用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
A. 它仅是国家专门机关从事的各种活动
B. 它仅是一般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
C. 它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审理案件作出适用法律文件的活动
D. 它是在国家强制力保障下实现法律的活动
【答案】 CD
【解析】 本题考的是法的适用。 答对此题的关键是掌握法的适用的含义和特点。 法的适用 即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具有以下特点:①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 活动, 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 具有国家 强制性。 ③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 适用法理案件的活动, 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 性。④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 CD , AB 很容易 排除。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具有复杂性。 下列社会事态中, 哪些可以作为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 ?() (2002年试题, 1分)
A. 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B. 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
C. 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D. 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例
【答案】 A B C D
【解析】 本题考的是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 大体上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来考察法的实现的 情况:(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 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 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的法律责任。 (2) 刑 事案件的发案率、 案件种类、 破案率及犯罪分子制裁情况。 (3) 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 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 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 (4) 普通公民和 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 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 与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研究。 (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 自由、 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 现及其程度。 (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可见, ABCD 都是正确答案。
2. 下列哪些行为符合执法的特征 ?()
A. 税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予以征税
B. 某县公安局依照该县公安局制定的《关于私人汽车转让需交纳过户费的通知》的规定, 对王某的汽车征收过户费
C.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处被告赵某三年有期徒刑
D. 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答案】 D
【解析】 执法,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执法,或称为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 政机关、 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 或称为 法的执行, 则专门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履行职责、 实施法律的 活动。
执法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 具有国家权威性。第 二,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第三,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行政机关执行法 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第四, 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根据 《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所以 A 不符合执法的特征。行政机关必须 依法行政, 这里的 “法” 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 不仅包括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而且包 括与宪法和法律相符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所有法律渊源。 《关于私 人汽车转让需交纳过户费的通知》显然不是法, 王某没有义务缴纳过户费,所以 B 不符合 执法的特征。 C 是法的适用,而不是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所以 D 符合执法的特征。综上所述,正确答案 为 D 。
(三)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 1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
○ 2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
2.内容不同
○ 1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 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 进行处理;
○ 2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 1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 ○ 2执法活动也有程序规定,但由于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 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
○ 1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 (尤其是审判 机关 ) 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
○ 2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 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 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区别
十六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 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 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必 须严格依法办事,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要坚持依法执政。 马 克思认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 受法之 约束。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主要区别是:
(一) 主体不同。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执政党, 在我国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 政党,不仅为《中国共产党章程》所确认,而且已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认;不 仅为我国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所认同, 而且为各民主党派所认同, 各民主党派在我国的政党 建设中居于参政与议政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 不仅为国内所公认, 而且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依法行政的主体是政府,在我国是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 法律根据不完全相同。 共产党执政的法律根据主要是宪法和法律。 这里所讲宪法 包括宪法典本身和宪法性规范。 把宪法作为执政党执政的主要法律根据, 一方面是因为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另一方面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 发展的需要。 政府行政的法律根据除要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义 务等项基本规范外,主要是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具体的法律规范。
(三)权力性质不同。执政党行使的权力是领导权,主要表现为政治、思想、组织等方 面的领导权,通过制定和实施执政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实 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政府行使的权力是国家的行政权, 主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行 政规章、 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来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 执政党行使权力与政府行使权力方面有 一个重大的区别是:执政党不享有法定的国家立法权, 但享有国家立法的建议权。 执政党可 以根据执政党的政治主张、 根据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以及国际关系的发展要求, 提出立法 建议并通过执政党的组织和成员的努力使立法建议转变为政府的立法行为, 使自己的政治要 求和政治主张演变为国家的行政法规范。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及其所属的有关部门享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权力, 即享有部分行政立法权。 虽然有
这种权力运用上的差别, 但政府需要执政党的支持。 **同志指出:党要支持政府履行法 定职能,依法行政。
(四)管理事务不同。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 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 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就是说,执政党执政,主要是管大政方针、管重要干部、管重大 理论。 通过对这三个方面的管理, 实施执政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政府依法行政所管理的 事务,是通过实施行政行为来实现对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五) 实现目标的重点不同。 执政党依法执政的目标是什么?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 共产党执政是要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执政为民。 这是对我们党执政目标的高 度概括和科学总结。 依法行政的目标是什么?有几点是大家共同追求的。 其一, 依法行政的 目标是政府追求的行政管理目标; 其二, 行政管理目标是政府为管理者, 行政相对人为被管 理者, 这两者之间为建立一种地位明确、 权利义务规范、 责任具体的和谐的相互尊重的行政 管理秩序和状态; 其三, 政府就是为实现这样一种文明的和谐的秩序和状态提供服务的。 概 括讲, 依法执政的目标是为民, 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依法行政是通过具体的 权利义务的规范为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服务的。
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联系
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虽然说是两个不同的理论范畴,但二者之间也有许多相通的共同 点。这种联系的主要方面是:
(一)指导思想相同。在我国,无论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还是政府依法行政,都必 须始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行动 的指南。始终做到“三个代表” ,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不仅中国共 产党执政要始终做到“三个代表” ,政府依法行政,也要始终做到“三个代表” 。只有这样, 我们的执政党和政府才会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的事业才能兴旺发达。
(二) 行为的依据相同。 中国共产党要依法执政, 政府要依法行政,执政行为和行政行 为都强调以法为依据, 撇开具体法律部门的差别, 这是二者共同的依据。 为什么我们党执政, 政府行政都强调以法为依据呢?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的法,无论是宪法,还是普通法,都 是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整体意志的体现, 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以法为依据, 实施执政行为 和行政行为,就是在实现党的主张,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国家的利益。第二,法不仅 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还有程序上的权利义务,通过一定的程序规范执政行为和行政行为, 就可以提高执政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效率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三, 目前我国社会正在朝着 民主化、 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只有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才能使执政行为和 行政行为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才能为人民群众接受和认同, 这就可以不断地推进我们事业 的发展。
(三) 本质相同。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本质是为民, 政府行政的本质也是为民,二者都是 为民, 都是为了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近一个阶段的共同目标就是全面建设 “小 康社会” ,这不仅是我国执政党执政的一个重要发展目标,也是政府行政所要追求和实现的 一个重要目标。 执政为民、 行政为民, 是中国共产党和我国政府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和 政府为极少数垄断集团谋利益的本质差别和根本差别。
(四)基本要求相同。无论是执政党执政还是政府行政,有一项基本的要求是共同的, 这就是要提高党和政府中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党的十六大报告认为:党的干部、 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要带头学习和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开拓进 取的精神, “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 , 不断提高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理论水平。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
范文三:司法与执法
司法与执法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崇高的价值理念,是人类社会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没有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要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贯穿于法治的全过程,就必须维护司法公正。
从词源上考察,“司”在古汉语中有管理,主管,职掌,操作、处理的意思,司是动词,顾名思义,司法就是执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可以纳入司法的范畴。随着现代法治社会行政执法活动的频繁发生,司法逐渐与广义理解的执法有了区别。“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执法”就是指行政执法活动。司法不同于行政执法。前者与后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司法是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纷争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并不采用诉讼方式。“诉讼”的本义就是既有告,也有辩,并且是要使纷争得以解决的活动,它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充分争辩的权利,并且最终由法院作出是非曲直的裁断。相比之下,行政执法活动就较为简单,尽管也要作出是非的裁断,但往往不可能为当事人提供充分争辩的程序和机会。
第二,司法是具有最终裁决力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则不具有这一功能。司法的最终裁决力是只有法院才能拥有的一项国家权力。行政执法虽然具有裁决是非的功能,但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最终解决。尽管法院的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与行政裁决结果是一致的,但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只有经过法院依照严格诉讼程序作出的裁断才被认为是公正的。这就有了“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说法。现代法治理念之所以要确立和强调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并不等于说司法解决的结果最后一定就比行政解决的结果要公正,而是在于司法是依照包括公开审判、辩护、回避、上诉等一系列程序来最后实现的裁断是非的方式,它具有兼听则明的特点,因此,较之行政解决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纷争当事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地给予其申辩和权利救济的机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本身内含着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司法内含的公平正义并不等于这一价值的必然体现。司法作为解决纷争,判明是非曲直的方式,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对纷争的解决所体现出来的对公平正义原则的符合性,因此,司法内含的公平正义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活动来体现。司法公正包括司法活动的结果和过程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具体地讲,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第二,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和最高准则。司法之所以具有平定纷争的功能,主要取决于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一是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是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公正性。如果裁判没有强制执行力,纷争当事人可以不去执行其裁判结果,纷争就可能难以平息,裁判也就变得毫无意义;如果裁判不公正,则不可能服人,也不可能真正平息纷争,或者说即使强制当事人执行了不公正的裁判结果,也还可能导致新的纷争。由于司法裁判被赋予了国家强制执行力,因此,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否公正,当事人都会被强制接受。如果司法不公,实际上就等于对纷争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的侵害和掠夺,是对公平正义价值的严重损害。因此,司法活动正当性的关键在于司法公正。具体来说,司法公正对于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当今时代,和谐社会应当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之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增长与效率,而且应当包括民主法治在内的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治国方略,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正是这一基本要求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个意义上,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维护司法公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在整个社会确立法律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权威,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公平正义
是法律的最高价值,法律也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司法公正对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和维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通过公正执法可以向人们明确昭示: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们可以从中获得一种稳定的行为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尊法和守法的心理,从而使法律的评判功能和导向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拥护,必然进一步维护法律至上的权威。反之,如果司法过程和结果是不公正的,人们不仅会怀疑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而且也必然动摇对法律尊崇的理念,进而影响对法律权威和法治社会秩序的维护。
第二,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正是由于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但如果丧失司法公正,整个社会就可能没有公正了,当然也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条件和底线保障。司法不公不仅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不公,而且必然造成对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严重损害。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
第三,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并不是不存在矛盾冲突的社会,而在于它拥有一套有效处理和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机制。司法就是社会机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公正司法是化解矛盾冲突的有效方式。在和平时期,对于大量一般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化解,很大程度取决于当事人的诉求能够得到充分表达,正义能够得到申张。公正的司法过程恰恰就具有让当事人合法充分地表达诉求,申张正义的功能。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对社会的控制功能,依法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冲突,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使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及时地消除社会的紧张关系,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以公平正义作为前提和基础。如果丧失司法公正,即使司法裁判可以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持,也不会长久,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不仅不会得到有效地解决,反而可能会越来越激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通过公正司法来为维护和实现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保障。
范文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法治化的思考
——兼谈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有效监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频频发生~并逐渐多样化、复杂化~行政执法案件数量与日俱增~但真正以涉嫌犯罪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却不与之相称~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严重~直接导致了经济犯罪日益增多的势头难以有效遏制。这一现象突出反映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法律监督的软弱问题。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保证涉嫌刑事案件顺利移送~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随后~高检院又联合多家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加强工作配合的文件~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原则性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些规定与工作实践存在较大脱节~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刑事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效果不佳~检察权的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探讨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立法和适用上有机衔接实有必要。
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少的原因探究
大量的调查资料显示~目前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移送刑事犯罪案件时存在着“两少”现象~即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少和移送案件数量少~甚至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从未移送过刑事案件。原因何在~我们认为有行政机关内部原因和外部监督不力等因素的影响。
,一,行政执法机关自身因素
1、行政权具有天然的自我扩张特性~容易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权力的滥用。随着社会事务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行政权的内容和边界被扩大~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除了安全秩序外~还有普遍的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其行使方式更加复杂~内容范围大大扩张~其表现便是行政机关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若该自由载量权不受到控制~就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贯穿现代宪政的主题就是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行政执法权的自身特性是造成权力滥用后果的自然因素。
2、行政执法机关狭隘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观念是造成移送刑事案件少的重要因素。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掌握较大的处罚权~行政罚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部门的经济利益。很多行政执法机关基于狭隘的保护部门利益观念~认为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的同时~也就转让了对违法者的部分控制权~会影响到单位利益~因此其处理的大部分
移送到司法机关~最案件就存在能罚就罚~一罚了之的现象~大多不
终使得犯罪案件线索流失~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 二是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有一部分都发生在对本地区贡献比较大的单位或部门~对他们的查处势必影响到本地区的利益~因此对该企业的移送查处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行政上的干预和阻挠。
3、行政执法人员认知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一是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执法水平相对较低~业务能力不强~对刑法中有关罪名及构成要件掌握不够~导致案件线索少。二是一些执法人员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主要任务是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打击犯罪不是其职责~加之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高、要求严~导致移送刑事案件意识不强。
,二,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不力。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一个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而行政执法机关并没有依法将其移送给有权机关处理。另一个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触犯刑法的行为。
在现实中~检察机关由于多种因素导致监督效果不佳。一是监督无措。法律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移送案件的标准、程序以及责任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使得现行许多法律规定如同虚设。二是监督“为难”。在现行检察机关双层领导体制下~检察院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实际上相当于当地政府下属的一个执法部门。而其他行政机关具有管人、管钱、管物的权力~检察机关为了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协调处理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因此对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实在是勉为其难。因此导致目前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不能良好发挥。
二、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为使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国务院、高检院等相继出台了多项规定、意见~确定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基本框架~并对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了要求~但由于可操作性和效力不强~导致实践效果不佳。
1、现有规范的性质不一~作用存在局限性。一方面国务院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出台的规定则属于内部工作制度~其中对于对公安机关处臵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有关要求~实质上是重新规范立案监督的规
其作用有局限性。 定~
2、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发布的各种办法和意见~效力不强~缺乏操作性和执行性~对行政执法机关强制力不够。有些办法和意见仅是一些宣告式的权限规定~比较概括和抽象~没有制定固定的制度和详细的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和执行性~虽明确了检察机关监督的职责和权力~但并未明确具体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对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强制力~柔性有余~刚性不足~使得这些规定的效力大打折扣~因此这些发文的作用有限~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
3、行政执法阶段形成的证据的法律地位不明造成案件司法认定上的困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最终目的是全面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案件只有进入审判阶段才是最终环节。然而在司法实务中~突出问题之一就是行政执法阶段形成的证据的法律地位、证明规则及采纳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司法上的困难。比如侦诉机关根据联合认可的文件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但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形成的言词证据~因合法性原因不被法庭采纳。而许多案件查处的条件、时机~进入公安、检察环节后往往时过境迁~无法重新收集证据。对于书证、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等材料情况稍好~但也常常面临法庭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质疑和当事人关于证明公正性问题的质证~法院对类证据的采纳、取舍缺乏统一标准~造成司法上
的混乱。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法治化进路
目前~虽然各地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不能将该项协调制度视作一次专项行动~而是要建立和完善长效的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到法治的体系中来~才是长久之计。
,一,深化体制改革~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现行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及其变异~对检察机关诸多方面造成了制约,使得检察机关地位的“附属化”和检察权的“地方化”~对本地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更是难上加难。我们认为只有深化体制改革~在检察机关体系中设立上下级垂直领导的单层领导体制~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才能保证其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完善立法~明确行政执法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1、结合刑法~充实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案件的规定。一是制定统一的案件移送标准~为行政执法机关准确移送案件提供详细的法律依据。二是完善行政法与刑诉法。由于行政法对于案件移送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糙~而刑诉法也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未涉及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实践中对案件移送没有详细的法律可依~随意性比较大~因此为规范移送工作~需要完善法律~将移送程序法定化~细化移送条件、期限、效力、责任等规定~使得移送工作有章可循~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
2、明确行政执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解决证据规则及司法认定难题。一是对于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明确只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审查。二是明确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的刑事诉讼法律地位。对行政执法扣押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可直接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对有关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等专门性证据材料~司法机关做程序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对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言辞材料~原则上要求司法人员重新收集~但确因有不可抗拒原因经侦查机关查证与其他证据吻合~相互印证违法犯罪事实
的~也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由此来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在司法认定上面临的法律难题。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工作制度
1、建立常态的联席会议制度。我们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健全情况下~应当允许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多样化的联系制度~并将制度逐渐规范化、常态化~这是实现检察监督的一个前提条件。在实务中~联席会议制度易被大多数地方接受~一方面联席会议可以定期交换行政处罚、移送案件等情况~研究执法、司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既可以掌握、总结工作~也可以适时解决问题。但目前的联席会议大多由侦查监督部门参加~建议反贪、反渎、预防等部门也共同参与进来~提高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同时还能积极发现渎职犯罪线索和问题~提高预防和反渎工作的针对性。
2、规范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检察机关案件查处的提前介入制度。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发现的可能涉及到的犯罪线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送侦查机关~并向检察机关备案。二是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案件~在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检察机关有权及时介入调查~防止证据灭失~并对其中的渎职犯罪有权进行调查。
3、明确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监督制度。一方面是确立行政执法部门在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同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备案制度~以便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的监督~另一方面确立检察机关对于移送案件的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查制度~防止侦查机关以罚代刑。
4、强化相应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交过程中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探索创新多样化的监督方式。
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发挥网络优势~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搭建网络链接~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网络动态~全面监督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询和管理~反映执法、司法动态~取得良好效果。建议经济和技术水平逐渐成熟的地区采取这一手段~加大监督力度~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
范文五: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
有效衔接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所谓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是指在行政执 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机关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尤 其是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的行政处罚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及时启动刑 事诉讼程序,移送刑事立案。其目的在于:监督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揭露犯罪、打击犯罪方面的能 动性,对行政执法权力与刑事司法权力进行整合,以形成打 击合力,达到制约行政执法权的目的。
笔者是侦查监督岗位上工作了数十年的一名检察干警, 担负法律监督的职责,立案监督是我们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也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强化和完善法律监督的第一 环节,对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十分关键。几年来,我们 在立案监督工作取得过较大的成绩,但目前在查办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方面,存在着实际案件发生多,查处 少,行政处理的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少的 现象。这是由于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的欠缺或不 健全、不完善,使行政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件之间存在相 当的差距,一部分构成犯罪的行政案件大量流失,严重削弱
了对破坏市经济秩序犯罪的活动的打击力度。因此,侦查监 督机关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建立与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 衔接的长效机制,对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 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对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 机制建立与完善的思考及研究有其重要的意义。下面笔者从 以下三个方面谈点粗浅看法:
一、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理论依据
2001年 7月, 国务院发布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 罪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接着出台了《人民检察院 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2004年 3月, 高检院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 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 , 2006年 1月,高检院、全国整规办、 监察部、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 罪的案件的意见》 ,这四个法律文件的发布施行,成为行政 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的理论依据。
二、 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是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没有形成打击经济 犯罪的合力。 就行政执法活动而言, 存在着三个问题:第一, 行政执法活动中以罚代刑的情况严重;第二,存在部门利益 现象,一些行政机关的科室有处罚权,管理较混乱;第三,
对行政机关移送的个别案件,公安机关也有作治安处罚。就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而言,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 案件信息渠道不畅通,表现在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个别构成 犯罪的案件不备案,传递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信息过于笼 统,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案、立案、破案情 况不掌握,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重大特大案件数量不掌握, 无法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线索。二是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对移 送刑事犯罪案件的规范没有学习,理解不深透,导致移送刑 事犯罪案件不及时、不主动,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获 取案件信息,固定证据工作相对滞后,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 乘之机。 这些问题的存在, 导致了行政执法行为的封闭运行, 容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部分“利益共同体” 。影响社会 主义市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导致行政执法力度弱化,不利 于打击合力的形成。 例如, 2001年发生在我县东坑镇的一起 销售假种子案件,当时合同鉴定是大蒜种,包种包销。而老 百姓种出苗后不是大蒜而是一种不结果的苗子。给农民造成 巨大损失。 老百姓叫苦连天, 无奈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案件就是由于信息渠道不畅通,司法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案 件情况,事后知此案件,由于事发时间长,证据难于固定, 追究销售者的刑事责任成为泡影。所以目前无论是生产、建 设、 流通、 金融、 财税领域, 还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其他方面, 无论是商品市场、还是生产要素市场,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
依然相当严重,尤其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危 及老百姓生活、生产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公司运营过程 中虚报注册或抽逃注册资金、偷税漏税可谓猖獗一时。致使 经济秩序混乱的一些顽疾没有得到根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法治不 完备,另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以罚代刑的现 象,减轻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这种冲突的存在,直接 影响国家打击经济犯罪的效果,甚至影响到司法公正。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构想及今 后努力的方向
1、 扩大宣传,广辟案源渠道
当前检察机关要建立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机制,强化对 经济犯罪立案的监督,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案源问题,解决这 一问题的思路无疑在于扩大信息源,如果没有案源,检察机 关的监督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97刑诉法的实施,尤 其是 2001年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 定的颁布以来,司法实践证明经济犯罪的立案监督大有作 为。但是广大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的立案监督了解的还不是很 多,更不用说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了。前不久我们为了践行科 学发展观,搞了一项“两下移,三贴近”活动,在广泛征求 广大市民和老百姓对检察院的满意度调查时,我们发现广大 市民甚至一些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明白检察院是做什么工作,
侦查监督科的业务就更不知晓,广大市民及单位职工尚且如 此,普通老百姓对这一法律侦查职责的掌握就可想而知了。 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宣传的力度,疏通经济犯罪立案监督的 案源渠道,做好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基础工作。
2、 积极向党委、人大汇报,争取得到支持
我们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 系机制,定期召开专题工作联席会议,互通情况,交流执法 经验, 研究解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 新问题, 为行政执法机关顺利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 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向检察 机关通报执法情况,尤其是行政执法中查处的重大案件和向 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向检察机关备案,从而保证信息渠 道畅通。例如,我们在 2009年 1月办理了一起贩卖假烟的 案件,销售经额达 20余万元,这起案件的信息来源就是群 众举报的,公安与行政执法部门相配合,联手侦破此案,有
力地打击了犯罪嫌疑人,为净化市场,整顿市场秩序起到了 较大的震慑作用。
4、 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的规定
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柔性监督多,刚性 监督少,司法实践中监督弱化问题也就在所难免了。
加强个案指导,特别要与工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
关建立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制度,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取证,避 免部门间相互推诿。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联系,共同研 究案件性质,加快案件线索的移送和核查,并督促查处一批 社会有影响的案件,有效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相互支 持,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当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应当移 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或以罚代刑情形时,及时提出检察 建议进行纠正,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整改,并将纠正情况 向人民检察院反馈的良好习惯,使衔接工作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