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劳务纠纷协议书
? ? ? ? ?劳务纠纷?协议书
?篇一:
?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 决书 ?来源: ? 【?法艺花园?】/th?read?-550?771-?1-
? 1.h?tml ?靖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靖民?一初字第?12号 ?原告王刚?。
? 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
?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
? 负?责人李荣?华。
? 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原告王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7年
2、3?月间与被?告二分部?经理李荣?华分别签?订两份劳?务承包合?同, ?
? 一是《?广西信发?铝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 二是?《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并经过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138?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欠条”?为据,经?原告多次?追款,被?告借各种?理由不予?给付,造?成原告无?法支付民?工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工程?人工费人?民币13?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广?西信发铝?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 二是《?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并?经过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138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欠条”为?据,经原?告多次追?款,被告?借各种理?由不予给?付,造成?原告无法?支付民工?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工程人?工费人民?币13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和《?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共计13?8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13?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劳务?费人民币?3000?00元,?尚欠10?8000?0元。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应当及?时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由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共?计138?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13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劳务费?人民币3?0000?0元,尚?欠108?0000?元。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应当及时?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由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
?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
?6051?0101?2017?397,?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审判员黄?瑞娟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志国篇?二:
?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动争议和 劳??解协议 ?甲方:
? ?乙方: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的劳动?关系处理?及XX市?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劳仲案字?(20X?X)办字?第XXX?X号《裁?决书》的?履行及诉?讼情况,?达成以下?协议:
?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大写:?裁决书》?的履行及?诉讼情况?,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大写?》裁定不?再执行。?
?
?三、自本?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协议中?所列的款?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以下账?户:
? 开?户行:
? ?户名:
? ?账号:
?四、本协?议中所列?的款项和?金额构成?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和?最终的解?决,包括?所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必?要的款项?,如社保?费用、公?积金、加?班费、违?法解除赔?偿金(如?有)等。?
?
?五、乙方?收到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后,所?有纠纷即?告终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如乙方违?反约定提?起任何形?式的投诉?或仲裁、?诉讼,均?视为违约?,乙方 ?1 / ?2 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
部?款项。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
? 六、?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补偿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
? 七、?本协议签?订前,甲?乙双方均?已对协议?内容审慎?阅读,且?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予?以认可方?签字确认?。
?
?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
? 代表?人:
? 日?期:
? 2? / 2?乙方:
? ?日期:
? 篇?三:
? 劳动?争议纠纷?和解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公司)?:
? 乙方?(员工)?:
?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
? 一、?因甲方存?在未向乙?方缴纳相?应社会保?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事?宜,现乙?方依法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经双?方一致确?认:
? 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 ?
?
二?、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处(特指?乙方在甲?方广州、?上海、青?岛、西安?等经营门?店挂靠的?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其他实际?情况,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社保补?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
? 三、?甲方需在?本协议书?签字生效?当日一次?性向乙方?(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或特别?授权代理?人)收款?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条。
? 四、?乙方承诺?自本协议?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主张?权利,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 ?
?
五?、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上述?约定事项?,若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 ?元。
?
? 六、?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七、本协?议自甲、?乙(或特?别授权代?理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备案乙?方代理人?处,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
? 乙方:?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四:
?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常见?纠纷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常见?纠纷 建?设工程中?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其也是?非常容易?发生纠纷?的合同,?张律师从?事房地产?领域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给?大家梳理?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常见纠?纷。
?
?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的条款?进行订立?。
? 所以?,大家在?草拟合同?时,不要?怕麻烦,?要把可能?想到的东?西都写进?合同里去?,所有的?事情都是?前期预防?比后期处?理要省事?的多。必?要时,当?事人可以?由律师来?草拟合同?,防患于?未然,从?长远来看?,这也是?成本最低?的选择。?
?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
?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条都?规定禁止?转包工程?。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处理,如?果案件没?有诉讼到?法院,或?者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现?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条,《?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 这种?在现实中?十分普遍?的事情却?是不合法?的,出现?纠纷时处?理起来也?会更加麻?烦。当事?人可以请?都专业的?律师来规?避法律,?使合同顺?理成章地?有效。篇?五: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条都?规定禁止?转包工程?。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处理,如?果案件没?有诉讼到?法院,或?者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现?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条,《?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 这种?在现实中?十分普遍?的事情却?是不合法?的,出现?纠纷时处?理起来也?会更加麻?烦。当事?人可以请?都专业的?律师来规?避法律,?使合同顺?理成章地?有效。篇?五》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下》第?二百五十?
?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朱国刚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5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汇?入账号:?
?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姜建仙? 文章来?
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139?33.s?html?
?
范文二:劳务纠纷协议书
劳务纠纷协议书
篇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
决书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50771-1-1.html
靖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靖民一初字第12号
原告王刚。
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
负责人李荣华。
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原告王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
部二分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2、3月间与被告二分部经理李荣华分别签订两份劳务承包合同,一是《广西信发铝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二是《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并经过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138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欠条”为据,经原告多次追款,被告借各种理由不予给付,造成原告无法支付民工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工程人工费人民币13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2、欠条,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3、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4、广西信发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分别于2011年2月15日、3月10日签订了《广西信发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和《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
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共计138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13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劳务费人民币300000元,尚欠1080000元。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应当及时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由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刚劳务费人民币1080000元。
本案受理费172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610元,
由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
6051010120013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黄瑞娟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志国
篇二:劳动争议和解协议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的劳动关系处理及XX市XXX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劳仲案字(20XX)办字第XXXX号《裁决书》的履行及诉讼情况,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大写: ),作为最终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方式。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补偿后,甲方自行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劳动争议撤诉请求,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劳仲案字(20XX)办字第XXXX号《裁决书》裁定不再执行。
三、自本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协议中所列的款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以下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四、本协议中所列的款项和金额构成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和最终的解决,包括所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必要的款项,如社保费用、公积金、加班费、违法解除赔偿金(如有)等。
五、乙方收到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后,所有纠纷即告终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如乙方违反约定提起任何形式的投诉或仲裁、诉讼,均视为违约,乙方
1 / 2
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六、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补偿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本协议签订前,甲乙双方均已对协议内容审慎阅读,且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予以认可方签字确认。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日期:
2 / 2乙方: 日期:
篇三:劳动争议纠纷和解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因甲方存在未向乙方缴纳相应社会保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事宜,现乙方依法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经双方一致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
二、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处(特指乙方在甲方广州、上海、青岛、西安等经营门店挂靠的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其他实际情况,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社保补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三、甲方需在本协议书签字生效当日一次性向乙方(或其特别
授权代理人)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或特别授权代理人)收款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条。
四、乙方承诺自本协议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主张权利,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
五、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上述约定事项,若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 元。
六、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自甲、乙(或特别授权代理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备案乙方代理人处,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常见纠纷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常见纠纷
建设工程中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其也是非常容易发生纠纷的合同,张律师从事房地产领域多年,积累了丰富
的经验,现给大家梳理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常见纠纷。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转载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 文摘:劳务纠纷协议书)一个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提供汽车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所有这些都在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所以,大家在草拟合同时,不要怕麻烦,要把可能想到的东西
都写进合同里去,所有的事情都是前期预防比后期处理要省事的多。必要时,当事人可以由律师来草拟合同,防患于未然,从长远来看,这也是成本最低的选择。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条都规定禁止转包工程。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处理,如果案件没有诉讼到法院,或者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现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条,《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这种在现实中十分普遍的事情却是不合法的,出现纠纷时处理起来也会更加麻烦。当事人可以请都专业的律师来规避法律,使合同顺理成章地有效。
篇五:冯拥军与朱国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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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99号
原告冯拥军。 被告朱国刚。
原告冯拥军为与被告朱国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8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树超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冯拥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国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冯拥军与欠条上记载的“冯永军”系同一人。2010年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砌砖块的劳务工作,2014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未约定付款时间。2015年2月18日,被告支付给原告2000元,剩余工资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国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拥军工资款人民币1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9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朱国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5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姜建仙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13933.shtml
范文三:劳务派遣协议纠纷案例
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工” 的约定有效吗?
——王某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美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劳务派遣争议案评析 【争议焦点】 1、劳务派遣公司在与被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本人同意,用工单位有权随时退工,劳务派遣单位有权随时调岗”,并经劳动者签字认可。请问,该劳动合同条款有效吗?
2004年2月17日,王某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2、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工”的约定有效吗? 仲裁申请人:王某 仲裁被申请人: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美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 系,同日被派遣至美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用工单位)。2009年2月15日,用人单位与王某再续签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约定:“乙方(劳动者)同意,用工单位或甲方(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或经营需要而对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2009年7月8日,用工单位以王某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为由将王某退回至用人单位,王某认为用工单位单方退工违法,拒绝用人单位的待岗决定,争议由此发生。
二、案件审理情况
王某申请称:我自2004年2月17日经用人单位劳务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任广告部经理职务,被退工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22112.15元。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09年2月15日至2012年1月14日。2009年7月8日,用工单位将我退回至用人单位,并将退工经济补偿金支付给用人单位。我认为用工单位退工违法,于2009年 11月 8日向分别向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出不认可退工通知书。2009年11月 11日我收到用人单位书面通知要求我待岗,按照 800元的最低工资领取待岗工资,并要求我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每天去单位报道学习。由于处于对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期间,我未到用人单位待岗,单位自2009年7月9日开始停发我的工资,我于2010年2月28日以公司拖欠工资,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现在我请求仲裁:1、确认我2009年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的自由退工条款无效;2、裁决用人单位立即无条件返还用工单位因为退工支付给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3、请求确认用工单位做出的退工决定违法,支付违法退工双倍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以每月22112.15元计)。4、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以每月22112.15元计)。5、补发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1月19日的待遇及25%经济补偿金(以每月22112.15元计)。
用人单位辩称:关于王某向贵委申请我公司确认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应支付经济补
偿金、社保、公积金、报销医疗费一案,我公司认为与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如下四点:
(一)关于2009年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是否有效问题。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应当认定该条款符合申请人的真实意愿,合法有效。
(二)关于用工单位退工是否违法问题。由于申请人是我方派遣至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用工单位退工是否合法,完全取决于我方和用工单位是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本案中,我方认可用人单位的退工行为。
(三)关于用人单位是否拖欠问题。我公司认为,申请人自2009年7月9日不再提供劳动,且不按照公司安排执行待岗任务,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待岗期间,乙方不按照规定到公司报道学习的,公司有权不发放待岗期间工资。因此,申请人以我公司拖欠公司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不成立,我公司无需向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用工单位辩称:我单位按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我方随时有权将王某退回用人单位,并依照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王某的退工安置费。我方退工合法,故请仲裁委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共计17.5万元整,美国某驻北京办事处承担连带责任;
(二)王某自愿放弃仲裁申请请求。 三、评析意见
(一)劳务派遣公司在与被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本人同意,用工单位有权随时退工,劳务派遣单位有权随时调岗”,并经劳动者签字认可。请问,该劳动合同条款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规定均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有特殊规定,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有符合劳动法第40条的规定。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在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事先在合同里面约定“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或者用
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工作岗位有自主调动”,该约定显然排除了劳动者在将来面对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时自己的选择权,减少了用人单位调动员工工作岗位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这样的条款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试想,如果这样的条款有效的话,势必造成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私自串通,随意将高薪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导致月薪几万元劳动者被合法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待岗,只能领取劳务派遣单位发放的每月800元的待岗工资。
(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有效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将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然而、一些不法的劳务派遣公司并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并与用工单位私自约定用工单位随时有权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一些理论观点也为劳务派遣公司这种做法提供理论依据,认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工是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劳务派遣协议仅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民事合同,民事合同的双方没必要受劳动法关于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规定的约束,根据民事合同的意思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劳动者被退回的条件,而劳动者本人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无权对该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提出异议。
这种理论观点冠冕堂皇,咋一看挺有道理:劳动者不是劳务派遣协议的当事人,没有权利对劳务派遣协议提出异议。真是这样吗?被派遣劳动者难道只能无条件接受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对自己劳动力的任意安排吗?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由此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并不因为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而可以对所有的条款任意签订,如果该条款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该合同条款无效。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劳动者退回至用人单位”损害了第三人——被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得被随意改变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因此,该约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用工单位不能依据该无效约定退工。
试想,如果允许这样的约定有效的话,将会导致这样一个现象:用工单位只要征得劳务派遣公司的同意,就可以剥夺被派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劳动权,随意将高薪劳动者退回至劳务派遣公司,导致月薪几万元高薪劳动者被合法待岗,合法的领取每月800元的待岗工资。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范文四:[练习]劳务派遣协议纠纷案例
劳务派遣协议纠纷案例
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工” 的约定有效吗,
——王某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美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劳务派遣争议案评析
【争议焦点】
1、劳务派遣公司在与被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本人同意,用工单位有权随时退工,劳务派遣单位有权随时调岗”,并经劳动者签字认可。请问,该劳动合同条款有效吗,
2、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工”的约定有效吗,
仲裁申请人:王某
仲裁被申请人: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美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
2004年2月17日,王某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日被派遣至美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用工单位)。2009年2月15日,用人单位与王某再续签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约定:“乙方(劳动者)同意,用工单位或甲方(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或经营需要而对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2009年7月8日,用工单位以王某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为由将王某退回至用人单
位,王某认为用工单位单方退工违法,拒绝用人单位的待岗决定,争议由此发生。
二、案件审理情况
王某申请称:我自2004年2月17日经用人单位劳务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任广告部经理职务,被退工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22112.15元。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09年2月15日至2012年1月14日。2009年7月8日,用工单位将我退回至用人单位,并将退工经济补偿金支付给用人单位。我认为用工单位退工违法,于2009年 11月 8日向分别向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出不认可退工通知书。2009年11月 11日我收到用人单位书面通知要求我待岗,按照 800元的最低工资领取待岗工资,并要求我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每天去单位报道学习。由于处于对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期间,我未到用人单位待岗,单位自2009年7月9日开始停发我的工资,我于2010年2月28日以公司拖欠工资,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现在我请求仲裁:1、确认我2009年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的自由退工条款无效;2、裁决用人单位立即无条件返还用工单位因为退工支付给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3、请求确认用工单位做出的退工决定违法,支付违法退工双倍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以每月22112.15元计)。4、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以每月22112.15元计)。5、补发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1月19日的待遇及25%经济补偿金(以每月22112.15元计)。
用人单位辩称:关于王某向贵委申请我公司确认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保、公积金、报销医疗费一案,我公司认为与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如下四点:
(一)关于2009年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是否有效问题。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应当认定该条款符合申请人的真实意
愿,合法有效。
(二)关于用工单位退工是否违法问题。由于申请人是我方派遣至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用工单位退工是否合法,完全取决于我方和用工单位是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本案中,我方认可用人单位的退工行为。
(三)关于用人单位是否拖欠问题。我公司认为,申请人自2009年7月9日不再提供劳动,且不按照公司安排执行待岗任务,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待岗期间,乙方不按照规定到公司报道学习的,公司有权不发放待岗期间工资。因此,申请人以我公司拖欠公司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不成立,我公司无需向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用工单位辩称:我单位按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我方随时有权将王某退回用人单位,并依照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王某的退工安置费。我方退工合法,故请仲裁委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共计17.5万元整,美国某驻北京办事处承担连带责任;
(二)王某自愿放弃仲裁申请请求。
三、评析意见
(一)劳务派遣公司在与被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本人同意,用工单位有权随时退工,劳务派遣单位有权随时调岗”,并经劳动者签字认可。请问,该劳动合同条款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规定均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有特殊规定,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有符合劳动法第40条的规定。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在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事先在合同里面约定“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工作岗位有自主调动”,该约定显然排除了劳动者在将来面对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时自己的选择权,减少了用人单位调动员工工作岗位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这样的条款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试想,如果这样的条款有效的话,势必造成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私自串通,随意将高薪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导致月薪几万元劳
动者被合法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待岗,只能领取劳务派遣单位发放的每月800元的待岗工资。
(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有效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将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然而、一些不法的劳务派遣公司并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并与用工单位私自约定用工单位随时有权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一些理论观点也为劳务派遣公司这种做法提供理论依据,认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工是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劳务派遣协议仅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民事合同,民事合同的双方没必要受劳动法关于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规定的约束,根据民事合同的意思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劳动者被退回的条件,而劳动者本人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无权对该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提出异议。
这种理论观点冠冕堂皇,咋一看挺有道理:劳动者不是劳务派遣协议的当事人,没有权利对劳务派遣协议提出异议。真是这样吗,被派遣劳动者难道只能无条件接受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对自己劳动力的任意安排吗,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由此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
并不因为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而可以对所有的条款任意签订,如果该条款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该合同条款无效。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劳动者退回至用人单位”损害了第三人——被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得被随意改变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因此,该约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用工单位不能依据该无效约定退工。
试想,如果允许这样的约定有效的话,将会导致这样一个现象:用工单位只要征得劳务派遣公司的同意,就可以剥夺被派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劳动权,随意将高薪劳动者退回至劳务派遣公司,导致月薪几万元高薪劳动者被合法待岗,合法的领取每月800元的待岗工资。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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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劳务纠纷协议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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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协议书
劳务纠纷协议书
篇一:劳动争议和解协议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的劳动关系处理及XX市XXX区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劳仲案字()办字第XXXX号《裁决书》的履行
及诉讼情况,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元(大
写: ),作为最终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方式。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补偿后,甲方自行向XX区人民法
院提出劳动争议撤诉请求,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劳
仲案字()办字第XXXX号《裁决书》裁定不再执行。
三、自本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协议中所列的款项
一次性支付至乙方以下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四、本协议中所列的款项和金额构成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和最
终的解决,包括所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必要的款项,如社
保费用、公积金、加班费、违法解除赔偿金(如有)等。
五、乙方收到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后,所有纠纷即告终结,双
方再无其他纠纷。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
如乙方违反约定提起任何形式的投诉或仲裁、诉讼,均视为违约,乙
方
1 / 2
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
权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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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补偿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本协议签订前,甲乙双方均已对协议内容审慎阅读,且已充分
理解各条款内容,予以认可方签字确认。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日期: 2 / 2 乙方: 日期:篇二:劳务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莲民二初字第00543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赵×,男。 被告李×,男。 委托代理人?粒小?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赵×诉称,其经工友介绍于年3月1号始在被告所在的西安市×
工地上班干活,直到年1月12日止。上班期间主要是从事修补、打
磨、打錾和打杂等工作。但被告并未清付原告劳务费,下欠原告工资
共计34620元。无奈原告多次向被告李×催要未果,拖欠至今。为此,
原告身无分文回家过年,遭家人唾弃,现离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原告现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本兴向
原告支付工资、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精神损害费等共计134620
元,其中劳务费34620元,经济赔偿金10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费。 经询,被告李×对原告在西安市×工地上班干活事实无异议,但认为
已经支付原告劳务费10800元(其中李×支付300元、劳务发包方陈
×支付5000元和5500元),此外陈×还支付原告5500元,均应从剩
余劳务费中予以扣除;对原告主张的10万元经济赔偿金认为无事实
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原告认可被告及劳务承包方已经支付其10800
元劳务费的事实,表示可从其起诉数额中扣除;同时,对陈×在年2
--------------------------------------第X页 共X页-------------------------------------------
月16日支付其5500元不予否认,表示愿意调解解决本案劳务费纠纷。
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陕西×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赵×提交李×于年元月书写的证明一份、中太建司×
经理于
年元月10日出具的结算单一份(复印件),被告李×提交的年2月
16日由原告赵×本人书写领条一份、年3月29日原告赵×书写收条
一份,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证。原告赵×无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
1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于年4月27日一次性支付原告赵×劳务费人民币
19000元整;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劳务费纠纷再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96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48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
既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茹篇三:劳动争议纠纷和解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
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因甲方存在未向乙方缴纳相应社会保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等事宜,现乙方依法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经双方一致确认:劳动
合同解除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
二、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处(特指乙方在甲方广州、
上海、青岛、西安等经营门店挂靠的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其他
实际情况,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社保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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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三、甲方需在本协议书签字生效当日一次性向乙方(或其特别授权
代理人)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或特别授权代理人)收款后应向甲方
出具收条。
四、乙方承诺自本协议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
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主张权利,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
任何其他未了纠纷。
五、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上述约定事项,若任何一方拒不
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 元。
六、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七、本协议自甲、乙(或特别授权代理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备案乙方代理人处,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四:劳务合同
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
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 决书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50771-1-1.html 靖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靖民一初字第12号 原告王刚。
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 负责人李荣华。
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
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2月24日立案
--------------------------------------第X页 共X页------------------------------------------- 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年1月18日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原告王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
明脱、岑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
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年2、3月间与被告二分部经理李荣华分别签订两
份劳务承包合同,一是《广西信发铝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
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二是《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
务承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并经过双方结算
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138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欠条”
为据,经原告多次追款,被告借各种理由不予给付,造成原告无法支
付民工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工程人工费人民币13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
印件,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2、欠条,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3、广
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
承包关系;4、广西信发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
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
目部二分部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
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分别于年2月15日、3月10日签订了《广
西信发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和《广
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
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
人工费共计138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本院
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1380000元,
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劳务费
人民币300000元,尚欠1080000元。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
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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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提
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
项目部二分部应当及时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
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
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由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承担。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
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
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刚劳务费人民币
1080000元。 本案受理费172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610元,由被
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
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
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
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
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
,,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5101012001397,开户行:中国农业
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黄瑞娟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志国篇五:农村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农村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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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对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
案例一 :A在北方承包了一个砖厂,需要大量劳动力到他手下劳动。
为了吸引劳动力,A采用出门前预付定金的方法,同对方签订劳务合
同。其中同B签订了一份劳动用工合同约定:1、B随A到河北某砖
厂务工,时间为随A进厂之日起至年底不能生产之日止;2、A预付给
B定金2000元,若B不到厂,或未征得A同意而中途退厂,所拿定
金双倍返还,并赔偿由此给A造成的损失;3、。B到厂后因不能适应
那里的生存环境,即不服水土、不适应工作环境,不久就要求离厂,
因A不同意,B不得不强行退厂。A在后就以B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
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B双倍返还所拿定金,即返还定金4000元。
案例二:D随工头C到砖厂务工,后C未能给D结清工资,也不给其
出具欠款手续。D诉讼到法院,要求C所欠支付工资。C承认D在其
手下务工的事实,但辩称工资已结清,并要求D拿出欠款的证据。
案例三:E在北方承包了一个砖厂,需要大量劳动力到他手下劳动。
为了吸引劳动力,E采用出门前给付款的方法,同对方签订劳务合同。
其中同F口头约定:1、F随E到砖厂务工,时间为随E进厂之日起
至年底不能生产之日止;2、E预付给F现金10000元,若F不到厂,
或未征得E同意而中途退厂,不仅要返还预付现金,并赔偿由此给E
造成的损失。协议达成后,E预付给F现金10000元,F则给E出具
了一张借条,上书“今借到E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后因F未能到
E的砖厂务工,E就
以F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F返还预付现金,并
赔偿由此给E造成的损失。
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即该
类型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因为合同性质的不同,纠纷
的处理方式也就不同。对此有二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合
同是因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属劳动合同,应受劳
动法调整,为此发生纠纷后应由劳动部门先行处理,即劳动仲裁是前
置程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作为用工方的包工头并不具备法人或个
体经济组织资格,这种用工行为并不受劳动法调整,双方所达成的劳
--------------------------------------第X页 共X页------------------------------------------- 动用工协议,只能算是一种民事协议,是一种劳务合同,应受民法调
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指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完全是二种
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视之。笔者认为,要想正确地找到答案,必须
首先正确地将这二类合同区别开来。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我国劳动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所
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
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所谓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
要的一方以活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支付其约定的报酬的
社会关系。二者的区划在于,劳动关系的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
是单位,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或
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公民。此外,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
是需要方的成员,他们不是以需要方单位职工的身份,而是以劳务提
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
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
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由民法调
整。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间存在以下区别:从合同主体来看。作为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我国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
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个体经济组织,即法人和个体经济组织,而作为
劳务合同用人单位的一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经济组织或自
然人。从内容来看。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
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
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
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
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
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
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
任等必备条款。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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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灵活的约定,法律并未作强制性规定。 从适用的法律规范来看。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法律责任后果不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比如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
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因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三金”,因此在劳动者出现生病、工伤或者年老等情况,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障。而在劳务合同中,在劳务关系承继期间,因雇主不必为劳动者缴纳“三金”,劳动者若在劳动的过程中出现了伤亡,则由雇主和雇员依据民法有关原理,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的划分,决定责任的承担。雇主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障。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诉讼到人民法院。
由此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从用工主体上来看,A属自然人,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从合同内容上来看,A与B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双方在务工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也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内容。但这种合意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此又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为此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用工关系,也就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只能是一种劳务关系。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属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应适用民法来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来解决。A同砖厂主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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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是一种承包经营关系,A承包后就享有经营自主权,B在某甲手下务工,是直接向A提供劳务A给付B劳务报酬,与砖厂主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劳务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这里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发生的商品、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法不仅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那些虽未由民法所确认但仍然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民事合同,也应受合同法所调整。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通过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法律尽管规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创设新的合同类型;合同法的绝大多数规范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合同法的任意性还表现在,法律确定合同法的规则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只是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实现当事人的个人意志。这就是说,合同法的目标只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很好地安排其事务的进候,才安排当事人的意思,帮助当事人对其事务作出安排,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已经作出了很好的安排,合同法就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综上所述,《合同法》是一部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它的立法主旨在于鼓励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交易,而非限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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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合同法》仅仅例举了15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