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招投标合同生效时间与投标保证金的研究
招投标合同生效时间与投标保证金的研究
一、问题的引出
2010年,A公司作为某道路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业主,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随后,A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同时载明: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前,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规定向投标人提交80万人民币的现金担保。B公司向A公司递交投标文件,并由其基本账户一次性向A公司指定账户汇入80万的现金担保。经过开标、专家委员会评标后,确定B公司为中标人,且A公司立即向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此时B公司向A公司去函,明确表示考虑到其他原因放弃中标项目,不会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请求A公司退还80万的现金担保。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提出追究B公司无故不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并主张没收80万的担保。
上述案例涉及招标投标领域非常重要但很有争议的两个问题,即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另一个是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与比例的问题。现就以此案例为对象,着重分析上述两个问题。
二、招投标合同文件的效力分析
(一)在缔约阶段,招标投标与合同法的比较分析
1、招标投标与普通合同缔约阶段的共同点
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缔约方式,其过程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其中开标和评标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意义。而根据一般的法学理论,招标、投标和中标所对应的,是合同理论上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
具体说来,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布招标文件时,因为招标文件不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比如没有价格条款),是希望潜在投标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属于法律上的要约邀请。而对于潜在投标人来讲,其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投标条件和自身实际情况,向招标人发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回应,而投标文件包含了合同价格、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并有希望招标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属于要约。之后,招标人收到各个潜在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之后,经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开标、评标后,公布投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其他未中标的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针对中标人而言,招标人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意味着其投标文件中的合同内容得到了招标人的同意,属于承诺的意思表示。
2、招标投标在缔约阶段的特殊性
但是鉴于招标投标的特殊性,其与一般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又存在较大的差异。
第一,要约邀请重要性不同。根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订立的必经阶段,一个合同的订立可以不经过要约邀请而直接发出要约,同时要约邀请也不是一个法律行为,无论对于要约邀请的发出人还是接收人,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这个条款属于强制性条款,说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具有要约邀请性质的招标是法定的不可缺少的步骤。没有要约邀请的话,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就无法正常启动。
第二,要约方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的要约条件以及招标投标中的招标规定表现出了极大的差异。具体来说,在效力问题上,《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9条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虽然《合同法》也规定了合同可以撤回或者撤销,但在普通合同中,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在其没有被撤回或者撤销的情况下,要约是持续有效的,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具有约束力。而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投标并不生效,招标人不能对此做出承诺。因此,招标中的要约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附生效期限的要约,只有在规定期限(投标文件截止时或者开标)来临时,其要约内容才能确定有效。在此之前,处在效力待定的状态,投标人可以不受约束的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第三,对于承诺生效时间,《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也有显著的不同。《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通知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这说明,《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观点是采取的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人收到承诺时,承诺的内容才对其产生法律效力。而《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照如上规定,招标投标中承诺的生效采取的是投邮主义,也就是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招标人的承诺即生效。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的情况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处,《招标投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此处的“法律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区别明显,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也是巨大的。需要回答上述问题,关键就在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合同生效与否。对于这个问题,普遍有两个不同的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因此,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文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成立且生效。而且,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以上规定可知,虽然法律要求中标人与招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但内容是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所以,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合同就生效了。如果此时双方发生违约行为,比如案例中的B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合同应当自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生效,而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其主要依据也是而且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双方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生效。而现行招标文件中一般会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等类似的规定,投标人对此进行回应,并且此条款一般会出现在中标后签订的正式合同文件中,因此完全可以认为投标人对于此项约定已经认同。而《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所以,签订书面合同在招标投标领域里既是法定要件,也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熟成的。因此结合上述两个法条的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应当自中标通知书之日起成立,而其性质是一个附期限的合同,即签订合同书之日起生效。此时如果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可。本人认为此种观点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法律规定。
三、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数额问题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一)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法规规定
2000年1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对于投标保证金没有做出限额或者比例的规定。之后,为了规范各个领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国务院相关部委制定了特定领域内的招标投标办法,比如在工程建设施工领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于2003年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其中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与此同时,在建设工程其他领域,比如货物招投标、勘查招投标等领域都做了类似的规定,即规定了单项招标领域中投标保证金的比例和限额。
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第2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2012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其二十六条对投标保证金做了如下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并没有对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进行限制性的规定。
(二)对于《条例》中投标保证金有关规定的理解
《条例》在原来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投标保证金做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使得我们在从事招标投标相关事务时,应特别注意这种变化。
第一:投标保证金的计算参照对象由原来的“投标总价”修改为“招标项目估算价”。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投标总价是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价格,在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个投标人数额肯定不尽一致,因此导致各个投
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参照的标准不一致,且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大小,也有可能暴露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存在不公平之嫌。而《条例》中规定招标项目估算价,是存在于招标文件中的,是招标人对项目总价进行的估算,对各个投标人来说都是一样的,这样,计算投标保证金的基础是一致的,虽然此项规定与世界招投标领域的惯例相左(一般都用投标总价为计算标准),但对各个投标人来说具有公平性。
第二,《条例》沿用了投标保证金的比例的数额,即2%,但没有对投标保证金的最高数额做出规定。我个人认为,《条例》实施后,包括建设工程在内的招标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再受到限制,只需要遵守2%的规定即可,比如施工领域的招标投标,其投标保证金不能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在数额上可以超过80万。主要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上位法由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条例》是国务院于2012年2月1日公布实施的,属于行政法规,与2003年七部委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相比,其作为上位法和新法的《条例》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其规定与七部委规章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条例》规定。
另外,《条例》的规定更符合现实情况。现在建设施工的造价普遍较高,比如公路工程中,整个项目的估算价格达到几百个亿,即使是分合同段进行招标投标,每个合同段的合同估算价仍至少有几个亿,平均每公里的造价达到一亿元以上。在这种实际情况下,如果仅仅要求投标人提交不超过80万的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的约束力太小,客观上给投标人相互串标提供了可能,对其他投标人和招标人是极其不公平的。而且考虑到包括公路工程在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普遍适用最低价中标原则,在这样的前提下,投标人通过压低投标价格成功中标以后,发现在投标条件下无法按照约定完成工程的,完全可以弃标。而招标人只能通过没收其不超过80万的投标保证金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中标人来说,违约成本太小;而对招标人而言,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重新进行招标,而由此带来的损失远远不是没收80万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弥补的。
因此,我个人认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招标投标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应当受限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80万的规定,而只需要遵守《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2%的比例限制规定,在这种前提下,数额是可以突破80万规定的。
第三,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出处必须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所谓基本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首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情况下,每个单位或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账户。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串标行为的存在,保证招标投标行为的公开和公平性。
第四,根据《条例》的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需要退还同期存款利息。在《条例》实施之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退还投标保证金需退还同期存款利息进行规定,只有在进行合同约定时,双方自愿达成无息退还或者有息退还的条件的。但在没有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怎么处理投标保证金的利息则无法可依。《条例》实施后,对投标保证金是否应当退还同期存款利息有了明确规定。值得指出的是,在我们审查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呢?我觉得,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和公平的前提下,这种约定应当是有效的。因为,《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有息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约定并不是强制性规定,那么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是否退还相应的利息做出约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并未生效,而在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之后,合同才生效。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面已无限制规定,只有比例的限制。比如建设工程施工方面的招标投标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可以超过80万。
以上观点仅为自己个人观点,欢迎各位前辈、同仁批评指正。
范文二:招投标合同生效时间与投标保证金的研究[整理]
招投标合同生效时间与投标保证金的研究
一、问题的引出
2010年,A公司作为某道路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业主,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随后,A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同时载明: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前,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规定向投标人提交80万人民币的现金担保。B公司向A公司递交投标文件,并由其基本账户一次性向A公司指定账户汇入80万的现金担保。经过开标、专家委员会评标后,确定B公司为中标人,且A公司立即向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此时B公司向A公司去函,明确表示考虑到其他原因放弃中标项目,不会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请求A公司退还80万的现金担保。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提出追究B公司无故不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并主张没收80万的担保。
上述案例涉及招标投标领域非常重要但很有争议的两个问题,即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另一个是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与比例的问题。现就以此案例为对象,着重分析上述两个问题。
二、招投标合同文件的效力分析
(一)在缔约阶段,招标投标与合同法的比较分析
1、招标投标与普通合同缔约阶段的共同点
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缔约方式,其过程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其中开标和评标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意义。而根据一般的法学理论,招标、投标和中标所对应的,是合同理论上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
具体说来,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布招标文件时,因为招标文件不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比如没有价格条款),是希望潜在投标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属于法律上的要约邀请。而对于潜在投标人来讲,其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投标条件和自身实际情况,向招标人发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回应,而投标文件包含了合同价格、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并有希望招标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属于要约。之后,招标人收到各个潜在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之后,经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开标、评标后,公布投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其他未中标的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针
对中标人而言,招标人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意味着其投标文件中的合同内容得到了招标人的同意,属于承诺的意思表示。
2、招标投标在缔约阶段的特殊性
但是鉴于招标投标的特殊性,其与一般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又存在较大的差异。
第一,要约邀请重要性不同。根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订立的必经阶段,一个合同的订立可以不经过要约邀请而直接发出要约,同时要约邀请也不是一个法律行为,无论对于要约邀请的发出人还是接收人,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这个条款属于强制性条款,说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具有要约邀请性质的招标是法定的不可缺少的步骤。没有要约邀请的话,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就无法正常启动。
第二,要约方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的要约条件以及招标投标中的招标规定表现出了极大的差异。具体来说,在效力问题上,《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9条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虽然《合同法》也规定了合同可以撤回或者撤销,但在普通合同中,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在其没有被撤回或者撤销的情况下,要约是持续有效的,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具有约束力。而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投标并不生效,招标人不能对此做出承诺。因此,招标中的要约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附生效期限的要约,只有在规定期限(投标文件截止时或者开标)来临时,其要约内容才能确定有效。在此之前,处在效力待定的状态,投标人可以不受约束的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第三,对于承诺生效时间,《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也有显著的不同。《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通知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这说明,《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观点是采取的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人收到承诺时,承诺的内容才对其产生法律效力。而《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照如上规定,招标投标中承诺的生效采取的是投邮主义,也就是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招标人的承诺即生效。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的情况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处,《招标投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此处的“法律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区别明显,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也是巨大的。需要回答上述问题,关键就在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合同生效与否。对于这个问题,普遍有两个不同的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因此,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文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成立且生效。而且,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以上规定可知,虽然法律要求中标人与招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但内容是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所以,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合同就生效了。如果此时双方发生违约行为,比如案例中的B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合同应当自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生效,而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其主要依据也是而且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双方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生效。而现行招标文件中一般会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等类似的规定,投标人对此进行回应,并且此条款一般会出现在中标后签订的正式合同文件中,因此完全可以认为投标人对于此项约定已经认同。而《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所以,签订书面合同在招标投标领域里既是法定要件,也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熟成的。因此结合上述两个法条的规定,招标人与投标
人之间的合同应当自中标通知书之日起成立,而其性质是一个附期限的合同,即签订合同书之日起生效。此时如果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可。本人认为此种观点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法律规定。
三、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数额问题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一)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法规规定
2000年1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对于投标保证金没有做出限额或者比例的规定。之后,为了规范各个领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国务院相关部委制定了特定领域内的招标投标办法,比如在工程建设施工领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于2003年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其中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与此同时,在建设工程其他领域,比如货物招投标、勘查招投标等领域都做了类似的规定,即规定了单项招标领域中投标保证金的比例和限额。
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第2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2012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其二十六条对投标保证金做了如下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并没有对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进行限制性的规定。
(二)对于《条例》中投标保证金有关规定的理解
《条例》在原来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投标保证金做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使得我们在从事招标投标相关事务时,应特别注意这种变化。
第一:投标保证金的计算参照对象由原来的“投标总价”修改为“招标项目估算价”。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投标总价是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价格,在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个投标人数额肯定不尽一致,因此导致各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参照的标准不一致,且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大小,也有可能暴露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存在不公平之嫌。而《条例》中规定招标项目估算价,是存在于招标文件中的,是招标人对项目总价进行的估算,对各个投标人来说都是一样的,这样,计算投标保证金的基础是一致的,虽然此项规定与世界招投标领域的惯例相左(一般都用投标总价为计算标准),但对各个投标人来说具有公平性。
第二,《条例》沿用了投标保证金的比例的数额,即2%,但没有对投标保证金的最高数额做出规定。我个人认为,《条例》实施后,包括建设工程在内的招标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再受到限制,只需要遵守2%的规定即可,比如施工领域的招标投标,其投标保证金不能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在数额上可以超过80万。主要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上位法由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条例》是国务院于2012年2月1日公布实施的,属于行政法规,与2003年七部委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相比,其作为上位法和新法的《条例》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其规定与七部委规章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条例》规定。
另外,《条例》的规定更符合现实情况。现在建设施工的造价普遍较高,比如公路工程中,整个项目的估算价格达到几百个亿,即使是分合同段进行招标投标,每个合同段的合同估算价仍至少有几个亿,平均每公里的造价达到一亿元以上。在这种实际情况下,如果仅仅要求投标人提交不超过80万的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的约束力太小,客观上给投标人相互串标提供了可能,对其他投标人和招标人是极其不公平的。而且考虑到包括公路工程在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普遍适用最低价中标原则,在这样的前提下,投标人通过压低投标价格成功中标以后,发现在投标条件下无法按照约定完成工程的,完全可以弃标。而招标人只能通过没收其不超过80万的投标保证金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中标人来说,违
约成本太小;而对招标人而言,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重新进行招标,而由此带来的损失远远不是没收80万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弥补的。
因此,我个人认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招标投标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应当受限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80万的规定,而只需要遵守《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2%的比例限制规定,在这种前提下,数额是可以突破80万规定的。
第三,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出处必须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所谓基本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首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情况下,每个单位或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账户。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串标行为的存在,保证招标投标行为的公开和公平性。
第四,根据《条例》的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需要退还同期存款利息。在《条例》实施之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退还投标保证金需退还同期存款利息进行规定,只有在进行合同约定时,双方自愿达成无息退还或者有息退还的条件的。但在没有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怎么处理投标保证金的利息则无法可依。《条例》实施后,对投标保证金是否应当退还同期存款利息有了明确规定。值得指出的是,在我们审查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呢?我觉得,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和公平的前提下,这种约定应当是有效的。因为,《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有息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约定并不是强制性规定,那么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是否退还相应的利息做出约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并未生效,而在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之后,合同才生效。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面已无限制规定,只有比例的限制。比如建设工程施工方面的招标投标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可以超过80万。
以上观点仅为自己个人观点,欢迎各位前辈、同仁批评指正。
范文三:开展招投标工作具备的条件
开展招投标工作具备的条件
施工、监理、设计、采购招标条件有所区分。
——施工招标条件如下:
⑴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即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⑵初步设计及概算履行审批手续,已经批准。
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经核准。
⑷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⑸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完备。
——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⑴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⑵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⑶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注意勘察设计实质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⑴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⑵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⑶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⑴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⑵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⑶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已
范文四:招投标中合同价格的探讨
招投标中合同价格的探讨
一、工程价格的构成
建设工程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同其他商品一样,也具有价格的属性,它的价格就是凝结在工程中的人的劳动。工程产品的价值一般是由三部分组成:其一是物化劳动的转化值(C ),在价格中表现为物质资料耗费的货币支出;其二是劳动者为个人需要所创造的价值(V ),在价格中表现为劳动报酬的货币支出;其三是劳动者为社会所创造的价格(m),在价格中表现为盈利。可见价格的构成以价值构成为基础,是价值构成的货币表现。商品价格的前两部分货币支出形成成本,即(C+V)。为了工程价格的核算方便,成本不直接按照物化劳动和劳动者个人劳动两部分价格和费用来确定,而是分为工程的直接费和间接费。根据建设部建招[1999]1号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因此招标投标工程的价格应理解为中标人的中标价,它是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的,其中直接工程费包括:直接费(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其他费用;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管理的依据
在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阶段工程预算定额无疑是工程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依据和有效有段。所谓工程定额,指在工程建设中单位产品上人工、材料、机械资金消耗量的规定。在工程建设中,定额起着节约社会劳动和提高生产效率的作用,而且还有利于增强市场的公平竞争,对规范市场行为和完善市场的信息系统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在现阶段,工程的招标投标采用总价招标方式时,一般要严格按照工程师预算定额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施工图纸,计算出工程量后套用单位估价表中的定额单价,再根据费用定额的规定取费,以确定工程招标投标的价格。所以说工程预算定额是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管理的依据。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工程价格的管理,仅有工程预算定额是不够,因为经济的飞速发展,生产效率的大幅度提高,新材料、新技术、新机械、新工艺的广泛应用,导致工程预算定额滞后于生产的发展,有时甚至限制了生产的发展,所以各极政府相继出台了各种定额调整文件(简称“政策性调整文件”),以调整工程预算定额水平与工程实际价格相适应。所以说,“政策性调整文件”也是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管理的依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加入WTO 已成为现实,各个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是不可避免的,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市场因素是决定因素,国际惯例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工具。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FIDIC 合同)是工程价格管理的国际惯例。在FIDIC 合同中,工程价格的确定方法,是通过工程量B.Q 单所提供的工程量,以相应的计量支付规则为依据,并考虑材料、机械、人工、资金市场的波动因素,运用经济制约手段和相关法律的保障来实现的。在工程招投标中,采用FIDIC 合同条件产生的价格是最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也是最能体现招标人实力的业主利益的。所以说,FIDIC 合同条件也是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管理的依据。
三、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的确定与管理
(一)工程价格的确定
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全同》文件(GF-1999-0201)中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中约定。可以说,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是通过招投标这种交易形式竞争产生的,是投标人拟承建此工程能够承受的价格。如何确定中标价格,是关系到工程价格合理与否的关键,是工程价格管理的重要环节。下面介绍有标底和无标底的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确定的一般做法。
1、设有标底的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的确定一般采用有效价范围浮动法。具体做法是:在开标之前,先测算各项工作特定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单项影响系数,各个单项影响系数的总和即为有效投标浮动系数,用此系数对标底进行修正,得到有效价范围。
2、单项影响系数=特定影响因素引起的费用增减值/招标范围估算总价浮动系数上限=政策规定的浮动系数上限+单项影响系数之和
浮动系数下限=政策规定的浮动系数下限+单项影响系数之和
有效价格范围=招标范围的估算总价×(1+浮动系数上限)~招标范围的估算总价×(1+浮动系数下限)
这种方法所确定的中标价能真实地体现市场因素和其他变动因素,能如实地反映市场价格,是一种行之有效、最切合实际的方法。
3、不设标底的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标价格是不低于成本价,经评审后的最低价。具体做法是:评审时采用两段、三审方式,即初审阶段、终审阶段和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商务性评审。对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各投标人的报价,按从低到高排序,评审出不低于成本价且最低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这种做法是以市场竞争决定工程价格,由投标人依照自身的管理水平,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及不可预见风险因素自主报价,排除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二)工程价格的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价格管理分两个层次,即微观管理和宏观管理。微观管理是指施工企业在掌握市场价格信息的基础上,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成本控制、计价、定价和竞价的系统的活动。它反映了微观主体按支配价格运动规律,对商品的价格进行能动的计划、预测、监控和调整,并接受价格对生产的调节。宏观管理是指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利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价格进行管理和控制,并通过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系统活动。对微观和宏观这两个管理层次的划分,是从不同的管理者所处的不同角度而言的。因此说,招标投标工程的价格管理应该是通过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上的管理来实现的。
四、现行工程价格管理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的工程价格管理,存在一些让人困扰的问题,致使工程价格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工程价格管理工作由于一直采取静态管理模式,
习惯于定额价格多年不变的状态,其结果严重制约着建筑业的发展,形成“活市场,死价格”的格局;预算费率按企业资质等级划分,造成同一工程不同企业施工,工程造价就不同,这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造成企业间不公平竞争,出现层层转包、倒包现象;当前的定额价格水平普通过低,不能准确反映本地区一定时期工程合理价格水平,定额内容严重滞后,与实际施工工艺不相符,新材料、新做法不能及时补充到定额中去,很不适应市场价格的变化,致使工程预算严重脱离实际。这些问题都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如果不改革工程计价体系,定将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工程价格的管理。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工程的价格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工程建设经济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因此加强工程价格管理是确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地位,培育合格的建筑市场主体,增强企业改革活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
范文五:招投标施工合同的主要事项
第四章 施工技术方案
第一节 总则
1. 为了合理选择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本 招标工程施工质量,特制定本施工技术方案。
2. 本施工技术方案所阐述的内容是根据国家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提出 的。
3. 对本工程所含招标内容适用于本施工技术方案。
4. 执行本施工技术方案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相 关规定。
5. 本施工技术方案所引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有关材料技术标准的 规定。进场材料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各种材料配 制所用的计量器具应经校验,保证准确。
6. 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防火、防毒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技术标准。
7.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第二节 施工测量
一 . 平面控制网的测设
1. 与业主办理测量控制点交接与复测工作,作好技术交底工作。
2. 场区平面控制网布设原则:平面控制应先从整体考虑,遵循先整体、后 局部,高精度控制低精度的原则。选点应选在通视条件良好、安全、易保护的地 方。 桩位必须用混凝土保护, 必要时用钢管进行围护, 并用红油漆作好测量标记。 3. 利用全站仪,依据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城市网点坐标或定位测量成果桩
位进行角度、距离复测,符合点位限差要求后,再测设建筑物主轴线(至少纵横 各两条) ,然后采用经纬仪方向线法引桩到开挖线以外安全、易保护的地方,作 为场区控制网。
4. 场区首级控制网布设完成后,依据基础平面图采用极坐标、直角坐标定 位放样的方法加密出建筑物其它主轴线, 经角度、 距离校测符合点位限差要求后, 布设建筑物平面控制网。
二 . 高程控制网的测设
1. 依据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场区水准基点 (不少于三个) , 采用水准仪对所 提供的水准基点进行复测检查, 校测合格后, 测设一条闭合或附合水准路线, 联 测场区平面控制点,以此作为保证施工标高精度控制的首要条件。
2. 依据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水准基点,埋设半永久性高程点,埋设 3-6个 月后, 再进行联测, 测出场区半永久性点的高程, 该点也可作为以后沉降观测的 基准点。
3. 场区内至少应有三个水准点,水准点的间距小于 1公里,距离建筑物大 于 25米,距离回填土边线不小于 15米。
4. 高程控制网的等级及观测技术要求、水准观测主要技术指标按国家相关 规定执行。
三 . ±0.000以下轴线控制施工测量
1. 轴线控制桩的校测:在基础施工过程中,采用全站仪,根据场区首级平 面控制网校测,对轴线控制桩每半月复测一次,以防桩位位移。
2. 轴线投测方法: 0.000以下的基础施工采用经纬仪方向线交会法来传递
轴线、引测投点误差不应超过 ±3mm ,轴线间误差不应超过 ±2mm 。
3. 首先依据场区轴线控制桩和基础开挖平面图,测放出基槽开挖上口线及 下口线, 并用白石灰撒出。 当基槽开挖到接近槽底设计标高时, 用经纬仪分别投 测出基槽边线和集水坑控制轴线,并打控制桩指导开挖。
4. 根据基坑边上的轴线控制桩,将经纬仪架设在控制桩位上,经对中整平 后, 后视同一方向桩 (轴线标志 ) , 将所需的轴线投测到施工的平面层上, 以此作 角度、距离的校核。
5. 经校核无误后,在该平面上放出其它相应的设计轴线及细部线。并弹墨 线标明作为支模板的依据。 模板支好后, 应用两经纬仪架设在两条相互垂直的轴 线上检查上口的位置。 在各楼层的轴线投测过程中, 上下层的轴线竖向垂直偏移 不得超过 4mm 。施工放线精度要求如下表:
6. 当每一层平面或每段轴线测设完后,必须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及时填 写报验单, 报送报验单必须写明层数、 部位、 报验内容并附一份报验内容的测量 成果表,以便能及时验证各轴线的正确程度状况。
7. 基础验线时,允许偏差如下:
L<30 m="" 允许偏差±5="">30>
8. 圆曲线放样
将圆分为几个部分, 以弧段 AE 为例进行说明, 首先将弦 AE 按附图所示等分, 运用公式(2)计算各分点支距,采用弦线支距法依次放样对应圆弧点,各点相 连就得到近似圆弧,按同样方法放样其他各段圆弧。 (如下图) :
di---
r---- d---- l-----弦长。
四 . ±0.00022d r di --=
五 . ±0.000以上轴线控制施工测量
1. 平面控制测量
在建筑物首层内侧设轴线控制网(内控法) , ±0.000以上的轴线传递采用激 光垂准仪法。
2. 首层放线验收后,应将控制轴线引测至建筑物内。根据施工前布设的控 制网基准点及施工过程中流水段的划分, 在各建筑物内做内控点 (每一流水段至 少 2-3个内控基准点) ,埋设在首层相应偏离轴线 1米的位置。基准点的埋设采 用 10cm ×10cm 钢板,钢针刻划十字线,钢板通过锚固筋与首层楼面钢筋焊牢, 作为竖向轴线投测的基准点。 基准点周围严禁堆放杂物, 向上各层在相应位置留 出预留洞 (15cm×15cm) 。
3. 竖向投测前,应对首层钢板基准点控制网进行校测,校测精度不宜低于 建筑物平面矩形控制网精度, 以确保轴线竖向传递精度。 轴线竖向投测的允许误 差:
4. 轴线控制点的投测, 采用激光垂准仪, 先在底层基点处架设激光垂准仪, 调校到准直状态后, 打开激光电源, 就会发射和该点铅垂的可见光束。 然后在楼 板开口处用接收靶接收。 通过无线对讲机调校可见光光斑直径, 达到最佳状态时,
通知观测人员逆时针旋转垂准仪, 这样在接收靶处就可见到一个同心圆 (光环) , 取其圆心作为向上的投测点, 并将接收靶固定。 同样的办法投测下一个点, 保证 每一施工段至少 2-3个点, 作为角度及距离校核的依据。 控制轴线投测至施工层 后,应组成闭合图形,且间距不得大于所用钢尺长度。
5. 施工层放线时,应先在结构平面上校核投测轴线,闭合后再测设细部轴 线。
六 . ±0.000以上高程的传递
1. 在第一层的柱子和平台浇筑好后,从柱子下面的已有标高点(通常是 1米线) 向上用钢尺沿柱身量距。 标高的竖向传递, 用钢尺从首层起始高程点竖直 量取, 当传递高度超过钢尺长度时, 应另设一道标高起始线, 钢尺读数需进行拉 力、气压、温度三差修正。
2. 施工层抄平之前, 应先校测首层传递上来的三个标高点, 当较差小于 3mm 时, 以其平均点引测水平线。 抄平时, 应尽量将水准仪安置在测点范围的中心位 置,并进行一次精密定平,水平线标高的允许误差为 ±3mm 。
七 . 施工过程测量控制
1. 轴线及标高的测设:拆模后,根据轴线控制点将中心线测设在靠近墙柱 底的基础面上, 并在露出的钢筋上测设标高点, 供支立竖向模板时定位及定标高 使用。
2. 柱子垂直度检测:与柱身模板支好后, 先在柱子模板上端标出柱中心点, 与柱下端的中心点相连并弹出墨线。将两台经纬仪架设在两条相互垂直的轴线 上,对柱子的垂直度进行检查校正或用垂球法。
3. 柱顶及平台模板抄平:柱子模板校正好后, 选择不同行列的 2-3根柱子, 从柱子下面已测设好的 1米线标高点, 用钢尺沿柱身向上量距, 引测 2-3个相同
的标高点于柱子上端模板上。 在平台上置水准仪, 以引测上来的任一标高点作为 后视,施测各柱顶模板标高,并闭合于另一点作为校核。
4. 结构完成以后在每一层使用墨线与红色油漆在柱墙上对轴线与建筑 +0.500m标高线作出统一标识。
第三节 基础工程 (预制管桩基础)
1. 施工工艺:桩机就位→起吊桩管→稳桩→打桩→接桩→送桩→收锤。
2. 首先根据桩基图纸和现场场地情况,设计桩机行走路线图,安排发电机 和桩管堆场的位置, 在现场放出桩位, 复核无误后做好标记。 桩机应按照桩机行 走线路图规定的线路进行施打。 桩机行走、 拖运桩管应避免压坏桩标。 每根桩应 用明显的标记在桩身上应作好设置尺寸标记, 划分为一米一节, 以便在施打的过 程中预测和记录。
3. 当桩机进场后,先按施工顺序铺设轨垫,安装桩机和设备,接通电源和 水源或燃炉升火进行试机, 然后移机至起点桩就位, 桩架应力求垂直平衡。 桩的 起吊定位,利用桩架附设的起重钩吊桩就位,打桩方法采用锤击法。
4. 用桩架的导滑夹具或桩箍将桩嵌固在桩架两导柱中, 垂直对准桩位中心, 缓缓放下插入土中, 待桩位置及垂直度校正后即可将锤连同桩帽压力在桩上同时 应在桩的侧面或桩架设置标尺,并做记录,始可击桩,如桩头不平时,用麻袋或 厚纸板垫平, 亦可先用环氧砂浆补抹平整。 开始打桩应起锤轻压或轻击数锤, 观 察桩身、桩架、桩锤等垂直一致后,即可转入正常施打。开始打桩时,落距应较 小,入土一定深度待桩稳定后,再按需求的落距进行施打。
5. 沉桩过程中,要经常注意桩身有无位移和倾斜现象,如发现问题应及时 纠正。桩将沉至要求深度或到达硬土层时,落锤高度一般不宜大于 1m ,以免打
烂桩头。 沉桩过程中作好沉桩施工记录, 至接近设计要求时, 即可对贯入度或入 土标高进行观测,至达到设计要求为止,然后移桩机至新桩位。
6. 施工时必须严格控制管桩的垂直度、 总锤击数和最后贯入度, 做好桩长、 锤击数的记录。管桩与桩尖、两根管桩的驳接,必须严格控制焊接质量。打桩前 打桩机应调校垂直, 打桩时在互相垂直的两个方向用垂线监测管桩和打桩机的垂 直度, 发现偏差过大应停止施打, 重新调正打桩机或桩锤与桩身之间的垫块后再 继续施打。每根管桩施打到收锤时,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施工员、质安员和公 司驻工地项目管理员共同验收后贯入度, 甲方有要求时请甲方代表参加验收。 收 锤时应满足设计桩长和总锤击数的要求, 如不能满足, 应通知甲方代表请设计人 员处理。
第四节 主体工程
施工工艺流程 :柱钢筋绑扎 (同时进行预埋管线 , 预留孔洞施工 ) →柱模板安 装→柱砼浇筑→梁、板模板安装→梁、板钢筋绑扎(同时进行防雷、水、电预埋 管线、预留孔洞施工)→梁、板浇筑混凝土→养护、拆模→砌砖(同时进行门窗 立樘) 。每层楼面梁板混凝土必须一次浇筑完成,不留施工缝。
1. 钢筋工程
1.1. 钢筋检验:钢筋进场前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抽样试验报告单,使用中 如发现钢筋脆断、 焊接性能不良和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时, 还应进行钢筋化学成 份分析,应坚持先试验后购货的原则,即从每一批取样单位(不大于 60吨)任 意选取二根钢筋取两套试样,每套试样从每根钢筋端头去掉 50厘米,然后再截 取试样两根,一根作抗拉试验(即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 ,另一根作冷弯 试验,如所取样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购进该批材料。当采用焊接钢筋时,除进
行必要的外观检查外, 还应从每批 (不多于 200个) 焊接接头中选取 3个试件做 焊接强度试验。
1.2. 钢筋加工: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要代换 时,应先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钢筋的加工形状、几何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 或片状脱锈的钢筋不得使用;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Ⅰ级钢筋末端需作 180度弯钩, 其园弧弯曲半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2.5倍, 平直部分长度不宜小于钢 筋直径的 3倍;Ⅱ级钢筋末端需作 90度弯折时,弯钩直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 4倍,用Ⅱ级钢筋做箍筋、弯钩平直部分的长度,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 5倍;钢 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施焊,焊工必须持 有焊工考核合格证上岗。
1.3. 钢筋绑扎:钢筋焊接接头不宜设置在梁端、 柱端的箍筋加密区范围内, 当受力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 设置在同一构件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 在任意焊 接接头中的长度为钢筋直径的 35倍,且不和于 500的区段内,同一根钢筋不得 有二个接头; 钢筋的交岔点应用扎丝扎牢, 板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二行钢筋的相 交点全部扎牢外, 中间交岔点可间隔交错扎牢, 但必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产生偏移, 双向受力的钢筋必须全部扎牢; 梁和柱的箍盘, 应与受力钢筋垂直设置, 箍筋弯 钩叠合处, 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位置; 在柱中竖向钢筋搭接时, 角部钢筋的弯 钩平面与模板面的夹角,对矩形柱应为 45°,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 扎丝扎牢;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Ⅰ级钢筋为 35倍 d ,Ⅱ级钢筋为 45倍 d ,受压钢筋应取受拉钢筋的 0.7倍,具体情况详见设计图中的说明,两根不 同直径的钢筋搭接长度, 取较细的钢筋直径计算; 各受力钢筋的绑扎接头处位置 应相互错开, 从任一绑扎接头中心到搭接长度的 1.3倍区段范围内, 有绑扎接头
的受力钢筋截面积占受力面积的百分率,受拉处不得超过 25%,受压处不超过 50%。
1.4. 钢筋质量检查:钢筋绑扎安装完毕后,应及时对下列工序进行检查, 即:根据设计图纸检查钢筋的规格、型号、直径、数量、间距是否正确,特别要 检查负筋的位置; 检查钢筋接头的位置以及搭接长度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检查钢 筋绑扎是否牢固, 有无松脱变形现象; 以及砼保护层是否符合要求。 经自检确认 无错后,方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抽查鉴定,并及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模板工程
2.1. 本工程均采用 18mm 厚夹板拼制而成, 支撑采用组合式钢管门式架, 龙 骨采用 80×100木枋。装基础梁、承台模板前,应检查地面标高及轴中线位置, 划出基础边线, 基础模面应符合设计标高要求; 主体模板安装时必须保证工程结 构和构件的各部位几何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在安装时必须保证位置的正确, 拆模后应编号堆放, 向上逐层周转使用。 模板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刚度和稳 固性, 接缝处不应漏浆; 与砼接触面应涂刷隔离剂, 严禁隔离剂粘污钢筋和砼接 槎处; 支架的立柱桁架应保持稳定, 并用撑柱杆件固定; 竖向模板和支架的支承 部分; 当安装在基土上时应加设垫板, 且基土必须坚实并设有排水措施; 现浇砼 梁板,当跨度大于 4米时,模板的底板中部应起拱,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 1/1000~3/1000;上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下一层支架的立柱,并铺设垫板,上下 层支架立柱应在同一竖向中心线上; 侧模在砼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 模板而受损坏后,方可拆除,底模在砼强度达到 70%(跨度小于 6米)或 100% (跨度大于 6米) , 上层楼板混凝土浇筑 3天后 (强度达到 40%以上) , 方可拆除; 模板几何尺寸不应小于砼设计断面,最多不能小于 5mm 。
2.2. 梁柱模板安装缺陷的现象:梁身不平直、梁底不平、下挠;梁侧炸模;
拆模后发现梁身侧面有水平裂缝、掉角、表面毛糙、局部模板嵌入柱梁间、拆除 困难;柱模炸模或缩颈,造成断面尺寸鼓出、漏浆、砼不密实或蜂窝麻面等,这 些质量缺陷现象在现场随时加以严格检查及修整。
3. 砼工程
3.1. 混凝土的供应
所有结构用混凝土均采用商品混凝土,由混凝土罐车运输到场。
3.2. 混凝土的浇筑
3.2.1. 泵管的布置
楼板混凝土浇筑时,地泵均布置在基坑周边位置。泵管沿地下连续墙延伸到 板面的高度, 并用钢管将泵管架起, 用扣件将钢管架固定牢固。 地上结构部件混 凝土浇筑时, 泵管从一层楼面沿工艺洞伸到所用的结构楼面上。 泵管穿过工艺洞 处, 用木楔楔紧并在使用的楼面上用泵管架架设牢固。 并在垂直转角和水平转角 处泵管架与预埋在楼板的钢筋固定牢固。 泵管架在一层和施工层楼层的垂直转角 和水平转角处必须与楼板埋件固定, 在其它楼层处为每隔一层固定一次, 以此保 证泵管固定牢固。
3.2.2. 混凝土振捣
所有混凝土振捣均为机械振捣。
3.2.3. 施工准备
砼申请:浇筑砼前, 预先与搅拌站办理商品砼委托及申请, 委托单的内容包 括:混凝土强度等级、方量、坍落度、初凝终凝时间、是否加抗冻剂以及浇筑时 间等。
机具和人员:施工前, 所有施工机具及人员应准备充分。 所用机具有:尖锹、 平锹、混凝土吊斗、插入式振捣棒、木抹子、铝合金长刮杠、塔吊。所有机具均
应在浇筑砼前进行检查,同时配备专职技工,随时检修。在混凝土浇筑期间,要 保证水、电、照明不中断。为了防备临时停水停电,事先应在现场准备一定数量 的人工拌和捣固用工具,以防出现意外施工缝。
如停电,则及时与公司联系,随时调发电车开进现场发电。如果停水,则由 搅拌站用砼罐车运水到现场,以保证砼浇筑、洗泵、养护等的用水。
3.2.4. 施工条件
在支设模板前, 混凝土接碴部位要清除水泥薄膜和松动石子以及软弱混凝土 层,并用高压空气清理干净。
混凝土浇筑前,模板、钢筋、预埋件及管线等全部安装验收完毕,模板清理 完毕。
浇筑混凝土用的架子及马道已支搭完毕,泵管已搭设完毕并经检查合格。 振捣器等机具经检验试运转正常。
检查安全设施、劳力配备是否妥当,能否满足浇筑速度要求。
工程责任师根据施工方案对操作班组进行全面施工技术交底。
3.2.4. 混凝土浇筑
3.2.4.1. 振捣方式
振动器插点要均匀排列,可采用“行列式”或“交错式”的次序移动,不应 混用,以免造成混乱而发生漏振。振动器的操作,要做到“快插慢拔” 。每一插 点要掌握好振捣时间, 过短不易捣实, 过长可能引起混凝土产生离析现象。 一般 每点振捣时间应视混凝土表面呈水平不再显著下沉, 不再出现气泡, 表面泛出灰 浆为准。
3.2.4.2. 混凝土的浇筑要求
为了避免发生离析现象,混凝土自高处倾落时,其自由倾落高度不宜超过
2m ,如高度超过 2m ,应设串桶、溜槽。为了保证混凝土结构良好的整体性,混 凝土应连续进行浇筑, 不留或少留施工缝, 如必须间隙时, 间隙时间应尽量缩短, 并应在上一层混凝土初凝前将次层混凝土灌筑完毕。
灌筑每层竖向结构时,为避免墙脚产生蜂窝现象,在底部应先铺一层 5cm 厚同标号混凝土水泥砂浆,以保证接缝质量。
在进行墙体混凝土浇筑前, 应对墙体钢筋的分布情况全面了解。 尤其对暗柱、 门窗洞口过梁及洞口加筋等钢筋较密的部位, 进行技术处理, 局部加大钢筋的间 距, 找出下棒的位置, 并在模板上或相应钢筋位置做出明显标注, 以备在混凝土 浇筑时使用。
混凝土浇筑应分层振捣,每次浇筑高度应不超过振动棒长的 1.25倍,即不 得超过 500mm ;在振捣上一层时,应插入下层中 50mm 左右,以消除两层之间的 接缝。 下料点应分散布置, 一道墙至少设置两个下料点, 门洞口两侧应同时均匀 浇筑,以避免门口模板走动。
在浇筑中应使用标尺竿进行配合,来保证振捣器插入深度。
墙转角暗柱部分,混凝土应分层浇筑,每层厚度不得超过 300mm ,并同时与 混凝土墙进行浇筑。
浇筑竖向结构混凝土应连续进行, 上下两层混凝土浇筑间隔时间应小于初凝 时间, 每浇一层混凝土都要用插入式振捣器插入至表面翻浆不冒气泡为止, 必要 时在上下两层混凝土之间接入 50mm 厚与混凝土同标号的水泥砂浆。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 要保证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及钢筋位置的正确性。 不得踩 踏钢筋,移动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原来位置,如发现偏差和位移,应及时校正。 特别要重视竖向结构的保护层和板负弯矩部分的位置。
3.2.4.2. 紧急状态下的施工缝处理措施
如果在施工中出现紧急情况又无法解决时, 则留设施工缝。 在下次浇筑混凝 土前将接搓处的混凝土凿掉, 表面做凿毛处理, 保证混凝土接搓处强度和抗渗指 标。施工缝应留置,有主次梁的楼板,宜顺着次梁方向浇筑,施工缝应留置在次 梁跨度的中间三分之一范围内; 墙, 留置在门洞过梁跨中 1/3范围内, 也可留在 纵横墙的交接处。
3.3. 混凝土养护
降低混凝土块体里外温度差和减慢降温速度来达到降低块体自约束应力和 提高混凝土抗拉强度, 以承受外约束应力时的抗裂能力, 对混凝土的养护是非常 重要的。
混凝土浇筑前,应准备好在浇筑过程中所必须的抽水设备和防雨防暑措施。 混凝土的养护:墙、 柱混凝土及梁侧模采用涂刷养护剂或浇水的方法进行养 护,养护剂采用高效养护剂;底板和顶板采用蓄水养护的方法进行养护。
当气温较高时,蓄水养护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的 12小时以内进行,在这 之前,应先覆盖塑料薄膜。
混凝土的蓄水养护时间不得少于 7天, 抗渗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得少于 14天。 3.4. 质量保证措施
编制完善的混凝土浇筑施工方案, 建立质量保证责任制, 现场由生产经理牵 头,质检员负责监督,现场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精心安排施工。确保混凝土原 材料质量和浇筑质量,并随时进行混凝土各指标的测试、现场施工工序的监督, 严禁现场违反操作规程和施工规范施工,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做特别控制。
3.4.1. 混凝土试块留置
各构件拆模强度以及同条件强度试块预留。
3.4.2. 泵送混凝土对模板和钢筋的要求
3.4.2.1. 对模板的要求
(1) 由于泵送混凝土的流动性大和施工冲击力大 , 须确保模板和支撑有足够 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 由于泵送混凝土的坍落度大, 模板拚缝要严密, 宽度大于 1mm 的缝隙均 应采取措施加以堵严。
(3) 因泵送混凝土浇注速度快, 柱子模板要进行二次校正, 即在混凝土浇注 后再进行一次校正。
3.4.2.2. 对钢筋的要求
浇注混凝土时, 要注意保护钢筋, 一旦钢筋骨架发生位移或变形, 应及时纠 正。 混凝土板的水平钢筋, 应设置足够的钢筋撑脚或钢支架。 钢筋骨架重要节点 应采取加固措施。
3.4.3. 浇筑重点控制部位
钢筋过密处、预留孔洞部位、较薄较高构件。
以上部位必须浇筑到位, 振捣充分, 不漏振。 浇筑过程中随时采用敲击模板、 配合人工捣固的方法,以免出现狗洞、蜂窝、麻面。
3.4.4. 不同标号的混凝土的浇筑
柱、 梁板、 墙交界处混凝土的标号不一致时, 为保证核心部分混凝土的强度 等级, 浇筑时先浇筑柱核心部分, 待柱核心部分高标号混凝土浇筑完后再进行周 边梁板混凝土的浇筑。
4. 砖砌工程
4.1. 烧结砖进场前, 应按 15万块为一批首先进行烧结试验, 必须达到设计 要求强度, 方能允许该批材料使用; 砌筑前应安排专人提前将砖湿水, 湿润砖含 水率宜为 10%~15%, 严禁用于砖砌筑墙体; 墙体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 85%, 竖向
灰缝砂浆采用挤浆法或加浆法,严禁用水冲浆落缝,灰缝厚度宜为 10mm ,不少 于 8mm ,也不大于 12mm , 10皮砖累计厚度的测定应在同批砖中的不同部位抽测 三处, 然后用平均数求出, 特别要注意门窗周边及短墙的砌筑方法, 对于转角处 和交接处, 及不能同时砌筑的地方可砌成直槎, 但必须按规范要求放置墙体拉结 筋, 墙体拉结筋按每 120厚墙放置一根 Ф6.5拉结筋, 伸入墙入部分不少于 500mm , 高度为 500mm ,墙顶部与上部结构接触处,应用侧砖或立砖斜砌挤紧,并用砂浆 填塞饱满,此砌体应在第二日后再砌。砌筑墙体过程中,应先立好皮数杆,第一 步架完成后, 用水平仪测出每一房间的水平高度, 以控制窗台线, 墙体砂浆试块 的留制按每层不大于 250m 3砌体必须留置一组,强度到 28天龄期时及时送检测 部门进行抗压力试验。
4.2. 墙体质量的控制,对以下方面将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4.2.1. 砂浆强度不稳定;
4.2.2. 砂浆和易性差、沉底结硬;
4.2.3. 砖缝砂浆不饱满;
4.2.4. 墙体留置阴槎、接槎不严;
4.2.5. 墙面垂直平整度、水平灰缝平直度超规范标准;
4.2.6. 拾皮砖累计厚度测定不一致、梁下填充部位不压实等等。
5. 楼地面工程
5.1. 基层处理:基层施工时,为防止楼面起壳,应严格控制基层和找平层 的清洁、 湿润, 找平层砂浆不得直接在楼面上拌合, 湿水施工时基层和找平层上 不得有积水, 并应先刮一道纯水泥浆, 塌饼抽筋后方能进行找平层的施工, 并由 专人进行养护。
5.2. 楼梯梯级面板块的铺设
5.2.1. 地面基层必须认真清理,应充分湿润,以保证粘结层与基层结合良 好。弹出十字中心线,并按块料的尺寸预留缝。铺贴时,应先安好十字交叉处最 中间的一块, 作为标准块, 如以十字线为中缝, 可在十字线交叉点对角安放两块 标准板,作为整个的水平标准及经纬标准,应用 90度角尺及水平心细致校正。 将块料背面的浮尘杂物清理干净, 瓷砖经水浸泡后阴干备用。 在基层上均匀地涂 刷一遍水泥浆,并用 1:2.5的水泥砂浆作粘结层,随刷随抹,拍实压平,砂浆厚 度为 15~20mm ,随抹随铺。安放时四角同时往下落。用皮锤或木锤敲击块料板 中部,用水平尺找平,铺完第一块后向两侧及后退方向顺序镶铺,如发现空隙, 应将块料掀起用砂浆补实再行安装。 每铺好一块均用平水尺检查其平整度, 每铺 4~5块用 2m 长的铝合金枋检查平整度。板缝先用水泥浆灌 2/3高度,再用与板 颜色相似的水泥浆擦缝,然后用干锯末把地面擦亮,铺上锯末或席子进行养护。 在铺好后 2~3天内禁止踩踏。
5.2.2. 质量要求:块料应粘结牢固,无空鼓,表面平整垂直,横竖对缝, 排列整齐,颜色一致。铺设时将浸水阴干的板材卧在 1:2.5的水泥砂浆找平层 上,四周同时下落,并用皮锤敲击,找平找直,板缝宽度及缝格平直度不大于 1mm ;接缝差不大于 0.5mm 。
5.3. 卫生间楼地面:卫生间渗透水一直是建筑业一大通病,为保证工程质 量, 除了在施工中与水电安装工人严密配合处, 还采取以下防水措施:在楼面找 平前、认真清洗干净基层,并刷素水泥 1~2遍,然后做五层防水砂浆,同时墙 面离地 200内高也按地面找平层做法做防水卷边,灌水试验 48小时无渗漏后方 可进行蹲位及面层施工。
5.4. 厕所五层防水砂浆做法:第一层,在清洁湿润基层板面上纵横扫纯水 泥浆一度;第二层,批 1:2.5水泥砂浆 15厚,找平压实踏粗面;第三层,纵横
扫纯水泥浆一度;第四层,批 1:2.5水泥防水砂浆 10厚,压实抹平;第五层, 加纯水泥浆压光。
6. 屋面工程
施工一般应选择连续无雨的天气进行,宜在阴天或傍晚进行,应一次完成。 防水层必须严格控制好泛水收边、天沟、水落口、屋面管道、阴阳角等的施工质 量。
屋面工程严格按质量通病治理措施的做法施工。
7. 装饰工程
7.1. 内墙面抹灰基层处理:墙面突出太多的部位应予剔平或用 1:3水泥砂 浆找平,表面用 1:1水泥浆掺 107胶抹一层,表面的砂浆污垢,油漆等应清除 干净, 并洒水湿润; 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认真检查不得遗漏, 门框用板条等保 护以免撞坏,其它各类管道通过的墙洞,也应用 1:3水泥砂浆堵严。
7.2. 内墙面、天花抹灰:先用托线板检查墙面平整和垂直度的偏差程度, 大致决定抹灰层厚度, 一般最薄处不少于 7mm , 再在墙的上角 (离墙角 10~20cm) 各做一个大小 5cm 见方的灰饼 (灰饼采用 M7.5混合砂浆) , 然后根据这两个灰饼 用托线板挂垂球做墙面下角的两个灰饼(位置在踢线上口) ,厚度以垂直为准, 再用钉子钉在左右灰饼附近墙缝里,拴上小线,并根据小线位置每隔 1.2~1.5mm上下加做几对标准灰饼(注意上下两个灰饼要在一条垂线上) ,灰饼稍干后,在 上下灰饼之间用 M7.5混合砂浆冲筋,用木刮尺刮平,厚度与灰饼相平,再稍干 后即可依冲筋厚度进行底层抹灰,所有阳角均用 1:3水泥砂浆抹出暗护角,护 角高度同门框洞口高度;顶棚表面应压光、压平、压实,不应有抹纹和气泡,接 槎处应平整,不露痕迹,顶棚和墙面相交线成直线。
7.3. 外墙面块料:墙面块料的基层处理和抹底同内墙抹灰。外墙四边大角
垂直度应用经纬仪测定;上、下窗边、竖向线条要吊线垂直,同一立面的窗上、 下、两侧边线飘出、凸出部分标高应一致,竖向线条保持垂直。
7.3.1. 按设计要求在粘贴前应有专人对面砖进行挑选, 凡外形歪斜、 缺棱、 掉角、翘棱、裂缝,颜色不匀的应剔除,不同规格的面砖要分别堆放。面砖使用 前在清水中浸泡 2~3小时后阴干备用。如不经湿润,干的面砖吸水性强,会吸 去砂浆中的水分,使粘贴砂浆早期脱水,失去粘结作用。如面砖过湿,表面的明 水会使粘贴砂浆水灰比增大,粘结力降低;
7.3.2. 根据设计要求,统一弹线分格、排砖;
7.3.3. 用面砖做灰饼,找出墙面横竖标准,阳角处要双面排直,灰饼间距 为 1.6m ;
7.3.4. 粘贴时,在面砖背后满铺粘结砂浆,粘贴后,用小铲把轻轻敲击, 使之与基层粘结牢固, 并用靠尺随时找平找方。 贴完一皮后, 须将砖上口灰刮平, 每日下班前须清理干净;
7.3.5. 面砖粘贴完成一定流水段, 立即用 1:1水泥砂浆勾凹进深度为 3mm 。 7.3.6. 整个工程完工后,应加强养护,同时可用稀盐酸刷先表面,并随时 用水冲洗干净。
8. 门窗工程
8.1. 木门安装
8.1.1. 木门框安装前应检查确认无挠曲变形、开裂;在门洞上方弹出水平 控制线。安装时控制好门顶的标高,吊线垂直,保持上下宽度一致,按照设计要 求或规范的规定连接方式与墙体牢固连接。 门框安装固定后, 应先进行隐蔽工程 验收, 合格后再进行门与墙体安装缝隙的密封处理, 密封处理如设计有规定时按 设计规定处理; 如设计无规定时, 用水泥砂浆填嵌密实, 外墙面上的缝隙应填嵌
封胶。门扇安装应开关畅顺,不得有“自关门”和“自开门” ,封路严密。各种 配件应安装准确牢固。木门框扇安装后应做好保护。
8.1.2. 木门油漆
8.1.2.1. 铲除污迹,打扫干净,拨除钉子,然后用砂纸木基面打磨光滑, 擦去粉尘;
8.1.2.2. 刷底油,先从框图上部左边开始顺木纹涂刷,框图边涂油不得碰 到墙上,厚度要均匀;
8.1.2.3. 刷门窗时,先刷门的背面,用木楔将门扇固定,再刷门扇正面, 全部刷完后检查有无漏刷;
8.1.2.4. 刮腻子。待底油干透后,将钉孔、裂缝、节疤以及边棱残缺等处 用腻子要刮光,无残渣;
8.1.2.5. 磨砂纸。腻子干透后,用 1号砂纸打磨,磨法与底层相同,注意 不要磨穿油膜,不留残渣痕迹,然后打扫干净,用湿抹布将粉末擦净;
8.1.2.6. 刷第一遍调和漆,一樘门刷完后,应仔细检查有无漏刷、流坠、 透底筋现象。待油漆干透后,再用石膏腻子刮抹一次,要求做法同前,腻子干透 后,用 1号砂纸打磨,将粉末擦净;
8.1.2.7. 涂刷第二遍油漆。涂刷方法同前,但由于调和漆粘度较大,涂刷 时要多刷多理,要注意刷油饱满,不流不坠,光亮均匀,色泽一致。
8.2. 塑铝门、窗
8.2.1. 根据设计要求, 按照门、 窗洞口尺寸拉水平线, 用墨线弹在侧壁上, 吊垂线弹窗中线;
8.2.2. 安装前应将镀锌固定铁按照 500mm 间距提前嵌入门窗框处槽内,找 好门窗本身中线, 放入洞口, 与洞口侧壁弹线按中线对正找平后, 用对称木楔内
外塞紧,固定后拉对角线,调整门窗位置;
8.2.3. 门窗定位后,可取下扇做好标记存放备用,在砖墙上电钻打洞装入 中号塑料膨胀螺丝, 用木螺丝将镀锌铁固定于膨胀螺丝上, 使铁件与门窗框和墙 保持牢固的连接;
8.2.4. 框上与洞口之间应塞入油毡条或浸油麻丝,以保证门窗框有伸缩余 地,抹灰时灰口包住门窗框;
8.2.5. 内、外墙面完成后,将玻璃用压条压在扇上,按原有的标记位置将 扇安在框上,即安装完成;
8.2.6. 塑铝门窗在运输时要注意保护,每樘门窗用软绒毡隔开,下面用方 木垫平,竖直靠立,装卸时轻拿轻放。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招投标合同生效时间与投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