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HSE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1.7 法律、法规 见《录井队HSE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地质录井公司HSE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国家法律法规篇
序适应部门/ 文件编号 法律法规名称 实施日期 条款摘录 备注 号 活动
该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
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主席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4 2008-01-01 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等作了规定。 所有部门 六十五号 动法 重点关注条款:第3、6、52,76、85,
88条。
该法对火灾的预防和减少危害及消
防组织、灭火救援、造成火灾的法律
责任进行了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
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
防火灾、报告火警及参加有组织的灭主席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火工作的义务;禁止不符合我国消防6 2009-05-01 所有部门 六号 防法 法规定要求的一切行为,保障公民人
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
安全,保证稳定大局,保障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重点关注条
款:第2、5、9至18、20、21、28、
30、32、37、38、40,51条。
续
国家法律法规篇
序适应部门/ 备文件编号 法律法规名称 实施日期 条款摘录 号 活动 注
主席令第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第2、5、6、22、25、32、34、37、8 1998-01-01 所有部门 号 洪法 45、56、58、61条。 主席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气重点关注条款:第22,26、27,319 2000-01-01 所有部门 二十三号 象法 条。
该法对防震减灾和地震的监测、预防、
应急、灾后重点及违反本法的法律责
任进行了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禁止11 2009-05-01 所有部门 震减灾法 不符合我国防震减灾法规定的一切行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稳
定大局。重点关注条款:第8、13、
15,17、20、39、40、43、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12 2008-01-01 第42、43、48条。 所有部门 物防疫法
主席令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妇13 2005-08-28 第21、25、27、48条。 所有部门 四十号 女权益保障法
主席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草14 2003-03-01 第30、34、35条。 所有部门 二十六号 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16 1997-01-01 第26、33条。 所有部门 生植物保护条例
1
主席令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标18 1989-04-01 第2、5,8、14、17条。 所有部门 年第11号 准化法
国务院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重点关注条款:第5、17、18、23、19 1990-04-06 所有部门 53号 准化法实施条例 32条。
主席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重点关注条款:第4、19、23、33、22 2006-03-01 所有部门 三十八号 安管理处罚法 35条。
主席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23 2000-09-01 全文 所有部门 三十三号 品质量法
续
国家法律法规篇 序适应部门/ 备文件编号 法律法规名称 实施日期 条款摘录 号 活动 注
主席令第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31 重点关注条款:第6、7、21、32条。 所有部门 2008-04-01 能源法 十七号
该规定对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国发(2006)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32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2006-05-10 所有部门 第15号 定。重点关注条款:第2、10,13、16、规定 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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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基层社会管理中的常见法律法规
基层社会管理中的常见法律法规
在我国30年的改革开放中,通过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尤其进入二十一世纪,在中央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论述,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治国理念以来,我国加快了包括立法在内的法制社会建设进程,随着越来越多的法律被认可、熟知,通过上征询立法意见等多途径对法律进行论证和修改,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迄今,我国已制定现行法律240多件,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领域,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在这众多繁杂的法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适用于基层社会管理的。由于今天参与听课的人员均来自基层,是基层组织的领导者和这些法律法规的最终施行者,因此今天的课将着重讲授基层社会管理的常用法律法规;又由于这些法规名目众多,鉴于时间关系,我就选择性地对与大家在平时的工作中关系最密切的法律法规进行讲述。 一、基层管理中的社会构架法律体系 所谓基层管理中的社会构架法律体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组织法体系,这些法律能够很好地阐述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由什么组织对基层进行管理,这些组织通过什么法律组成并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基层管理。具体地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XX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了基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关、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力、工作职权和范围 乡人民代表大会。乡人民代表大会是乡的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其职责是按照法律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通过和发布决议等权力。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乡人大不设人大常委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作为闭会期间办理乡镇人大日常工作的人员,其职责是: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应代表和权重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是基层人民政府,是乡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乡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施行乡长负责制,不设工作部门,其职责在地方组织法第61条作了7项规定,可以概括为执行决议和决定,发布决定和命令,进行各项具体行政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各项合法权利以及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街道办事处。地方组织法第68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办理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居民的事项,直到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应居民的意见和要求。派出机关不是一级国家政权,不设与之相应的权力机关。 村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办理居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卫生、计划生育、优抚、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从上面关于基层组织的职权划分我们就可以清晰地看到,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如果说到乡镇、街道一级的工作还有部分务虚的工作的话,到村、居民委员会一级的就是直接面向群众,实打实的工作了。综合上述基层组织的工作范围,可以做以下两项分类,一是社会管理,如治安管理防控、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和法制宣传工作;一是社会服务,如新农保和新农合、法律援助工作等。下面的内容,我将按照这两项分类来进行讲授。 二、基层管理中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 基层治安防控及重点。社会治安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希望,也是基层人民政府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从我省基层的实际工作情况来
看,影响社会治安的问题不少,特别如非法集资、地下六合彩、毒品、传销、青少年犯罪等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正在成为基层组织不得不重视和加强的工作。 我国现行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法规及我省出台的配套地方性法规,对预防和打击上述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1、刑法。刑法是对刑事犯罪处罚进行规范的法律,以罪行法定和罪形相适应两条原则为立法原则。所谓罪行法定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谓罪刑相适应是指罪犯所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与他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后果相符合,对于同一类案件的判处要基本平衡,不轻判,也不重判。我国现行刑法为1997年制定的刑法,并先后经历了八次修正,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总则主要是针对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刑罚种类和刑罚的具体运用等进行规范;分则主要是对各种具体犯罪及其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刑罚进行规范。我国刑罚分则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十大类罪名。非法集资罪、赌博罪、非法传销罪等罪名就包含在这十大类罪名中。当然,除了刑法的规定外,这些罪名还有其他的单行法律法规进行约束,这在后面的讲课中会一一提到。 2、禁毒法。在治安防控中,要做好禁毒和戒毒工作。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诱发和加剧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我国于201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我省早在2015年就出台了XX省禁毒条例。法律明确规定要加强禁毒教育宣传、加强毒品管制和加强戒毒治疗三项工作。具体地说,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包含在法制宣传工作中;戒毒治疗工作则分为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三种,和基层密切相关的是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3、禁止传销条例。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亦造成严重破坏,参与传销者往往血本无归,进而引发如盗窃、抢劫、械斗、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威胁。国务院在2015年就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违法行为。 4、未成年人保护法。目前我国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而且由于未成年人的特点,这类犯罪往往表现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和不计后果,社会危害性大。1999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立法的刑事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进行管理和保护。根据法律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居委会、村委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居委会、居委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5、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罚的种类和使用进行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已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也应当予以处罚。该法还确立了对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制度,根据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该法还对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和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进行了规范,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该法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四大类,并就具体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该法对处罚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以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实践中较为多见的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节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节,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节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的部分依法向人们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作出这一规定,既考虑了违法行为的特殊原因和违法情节,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做到案结事息,构建和谐社会。 6、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现在还没有正式的单行立法,但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有所涉及,刑法第三十八条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以法律的方式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地位。所谓社区矫正工作,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实践中是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属于一项舶来的法律制度,在加拿大被放入法律援助制度范围内。加拿大称之为感化院的机构,从事的就是社区矫正工作。这里居住了一些特殊的人群,其中有马上就要刑满释放的人、不适合羁押的未决犯或者已经刑满释放但没有去处的人。尤其是一些曾经犯了高危险犯罪的人在释放前都要到这种组织中生活一年时间左右,以便适应社会生活,找到合适的工作和去处。这种机构的经费于政府或其他方面,但这种机构不是政府性质的,是慈善的、不赢利的。在这个机构里,这些人每人的生活费是五十加元每天,有单独的房间和卫生间,可以自己动手做食物,可以外出找工作,可以有两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去探视他们,但未成年人不可探视。而我国的社区矫正对象,除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外,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建议,并将社区矫正对象确定为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与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该立法建议还提到,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等各类基层组织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以教育感化入手,同时加强监管,并切实帮助其解决有关实际问题,帮助这些人在刑满释放后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 近年来,因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矛盾主要体现在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劳资纠纷、环境污染等方面。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依法处理这些矛盾已经提供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对于涉及民事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以运用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拆迁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涉及劳动争议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涉及各类侵权纠纷的,可以通过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进行调整。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选择协议、人民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基层党组织应当熟悉这些法律法规及纠纷解决途径,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法按政策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基层社会矛盾的主要类型。 ?因农村土地征收产生的矛盾。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过了法定的征收程序,才能转化为国有土地。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最为突出。征收程序违法、补偿不到位、不及时,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上,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征收审批制度。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
序。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二是征收补偿制度。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制度作了规定。该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除了要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基层组织要协助上级政府部门,监督用地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土地补偿费。另外,基层社会管理组织要在费用发放过过程中严格把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改革开放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土地承包关系总体稳定。但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农业的快速发展,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件还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利用村规民约等方式,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如不给新婚妇女承包土地,随意调整承包土地,强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法》及《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成办法办法》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成办法办法》第12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办方家庭成员减少、服兵役、升学、服刑,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再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办方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第14条规定:承办方有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代耕等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上述矛盾都可以避免。 ?劳资纠纷。当前劳资纠纷十分普遍,尤其如农民工讨薪等引发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对此,国家和地方纷纷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政策对以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等内容在内的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络上甚至流传有某地通过武警等手段武装为农民工讨薪的视频。但是这些手段都是权宜之计,只有制定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并严格执行才是彻底处理劳动纠纷的办法。我国目前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合同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各地为实行工伤保险条例而制定的实施办法等编制出的劳动法体系,已可基本保障劳资双方的权利,当前需要加强的主要是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法律的执行力度。就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我着重讲讲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劳动报酬中的加班工资的问题。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和对劳动者更严格的保护。首先,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加重了法律责任。新劳动法规定: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次,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增加了新的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等等。第三,严格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四,扩大了劳动者终止合同的权力。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就享受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等的待遇。事实劳动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判断是否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以备不时之需。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二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新《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新《劳动法合同法》对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情况在第二十八条中也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三是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一般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解除,也做了一定的限制,用人单位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满足该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途径。 ?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目前,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共同构成的大调解体系,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实行前置原则和具有可执行的效力。 ?信访途径。由于大家在培训中会接受专门的信访工作培训,这里我就不对信访工作的内容进行赘述。 ?仲裁途径。我国的仲裁制度分行政仲裁制度和司法仲裁制度两种。前者主要是指按照农村土地经营纠纷仲裁法的规定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和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设立的劳动仲裁院及他们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仲裁,后者是指按照仲裁法的规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及其进行的仲裁。除劳动争议是必须先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外,其他两项仲裁都是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司法途径。这是最后也是最有效的基层社会矛盾化解途径。之所以说它也是化解基层矛盾的途径,是因为只要不是刑事诉讼案件,是因为在判决下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如果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书,诉讼各方一旦在调解书上签字,协议即发生了法律效力。 法制宣传工作。法制宣传工作其实在上面的讲课内容中我已经多次提及。对于法律宣传,我省也有明确的地方性法规《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进行规范和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
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对于基层法制宣传工作,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栏、墙报等形式,对辖区内的村民、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学法用法考试,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学法用法考试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组织的学法用法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基层管理中的社会服务法律体系。 新农保和新农合。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社会保险法对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按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试点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地方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等方提出了要求。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实施办法有更具体的规定。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又被称之为法律救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合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援助对援助对象、范围等的规定: 1、对申请对象的规定。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只有个人才能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单位目前还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范围。 2、对受理范围的规定。《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省法律援助条例》对照《条例》关于公民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部分,增加了刑事案件这一条。在刑事审判中,增加了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按照2015年开始施行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规定,项目资助的案件类型主要是:民事案件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2、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等。3、抚养、赡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4.收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5、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6、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7、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8、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水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等。9、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10、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11、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12、社会保险纠纷、养老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13、消费者权益纠纷14、涉农纠纷、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而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刑事案件1、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2、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执行案件。其他可以由本项目资助办理的案件。 3、我国法律援助的方式:按照《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法律援助的方式有: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范文三:与医院管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与医院管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医院是社会的细胞,医院面临社会的法律大环境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专门针对医院和医院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二个层面是特定的卫生法律法规,第三个层面是与医院管理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第一和第二两个层面的法律法规已在本篇中的其他章节作了介绍。本节主要介绍第三个层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都与医院密不可分,方方面面的法律规定形成了医院管理工作中所面临的法律环境。《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社会管理法》(包括社会保障、环境、劳动关系等)、《民法》(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等各个法律部门,都涉及医院管理的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渐建立和逐步完善,医院管理中的其他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广大医院管理人员的关注。
由于医院管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很多,本节不可能穷尽,以下仅从11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作一简单介绍。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制化,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宪法》的作用是确定、规范和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医疗卫生机构,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这一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医院管理工作的根本宗旨。
二、《行政法》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必然要对内对外发生许多关系即行政关系,而由行政法规范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政关系,便是行政法律关系。各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有关问题,已在本章第一节中论述。在医院管理中涉及的其他行政法问题,主要有行政合同问题。
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合同主要通过契约的方式将行政标固定化,并在合同中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较单方面行政命令更能充分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行政民主的表现,是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方式。
行政合同的特征有: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所适用的范围是较为广泛的,目前较为常用的行政合同有:科研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国有土地使用合同和企业承包管理合同等等。作为医疗机构来说,在即将在全国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项目中,还可能有与医疗保险管理行政部门之间签订的定点医院合同、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医疗服务的合同等。
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主要有二:一是依法订立原则,采用行政合同的方式,须有法律法规上的具体依据;二是抵触无效原则,指行政合同不能束缚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如果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义务与其依法行使的行政权相抵触时,该行政合同不得订立。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个别磋商等。
医疗机构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双方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一方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对方的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利有: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和制裁权;医疗机构作为行政相对人,享有以下5项权利:
1.获得报酬权:在行政合同中,报酬条款不能由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和变更。
2.损害赔偿请求权:医疗机构因行政机关的过错而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赔偿。
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医疗机构在合同以外自动地提供额外的给付时,如果这种给付是履行合同所绝对必要的或对行政机关是非常有益的,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偿还这些费用。
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之补偿权:这种困难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负担,故其有权要求补
5.“统治者行为”的补偿权:“统治者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单方面行使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权或采取其他方式间接增加医疗机构负担的行为。医疗机构可以因“统治者行为”而增加的负担,请求行政机关补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机构,其财产权主要包括经营自主权、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财产租赁权等。医疗机构在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时,可以请求国家给予赔偿: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如侵犯医疗机构的自主经营权等。
三、《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属于国家基本法的范畴。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有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的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罪刑相当的原则。
犯罪的概念是《刑法》中的一个最基本的概念。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这三个特征的紧密结合,组成了完整的犯罪概念。
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是犯罪的主体。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而单位,包括医疗机构,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作了明文规定。单位犯罪(包括法人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有以下特征:①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②单位犯罪的主观目的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③单位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这里的经单位集体决定是指经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共同研究决定,负责人决定则是指在一长制的单位中由负责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作出决定;④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的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规定并且可能与医院管理有关的单位犯罪的罪名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贪污贿赂罪等。单位犯罪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保证缺乏基本牛存条件的公民的生活需要而设立的制度。社会保障的基本要素是:只为那些因年老、长期残疾、生育或者失业而丧失工资收人的人提供基本的生活需求保障;基于人的基本需要和人权理论而产生,仅在于构建最低标准的社会安全网;主要表现为国家责任。
我阔的社会保障,不仅包括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而a也包括了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甚至法律援助等方面,它以实现社会公平和追求实质平等为目标,对需要扶持人员所给予的物质帮助措施,都纳入了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本范畴。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主要通过社会保险实现。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和补偿性的特点。按照国际通行的划分标准,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5大类。
医院在社会保障方面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方面是作为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依法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负有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在社会医疗保险中,医院扮演着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并由此产生了与保险管理部门、保险受益人等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本书已在医疗保险一篇中对社会保险作了详细的论述,本篇不再赘述。
五、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两类:
1.劳动关系:是指用工方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产生了劳动报酬法律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法律制度,职业培训法律制度,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法律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等。
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社会关系:《劳动法》不仅调整劳动关系,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社会关系。例如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它不发生在劳动过程中,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劳动法》必须调整;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时产生的关系,也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劳动法》仍然应当调整。《劳动法》对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产生了职业介绍法律制度,招工及其劳动合同订立等法律制度,劳动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劳动监察法律制度,工会及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法律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劳动法》的核心内容是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既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又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很广泛的,包括政治上的权利、经济上的权利和人身方面的权利,具体表现在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以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7个方面。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主要有:劳动义务、提髙职业技能义务、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劳动纪律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例如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不泄露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等。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医疗机构一般属于事业单位,目前医疗机构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之间的关系,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达成的一致性协议。一般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充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为了对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特殊保护,国家还建立了定期轮换劳动合同制度,适用于有毒有害或者特别艰苦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内容的条款。例如,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泄露商业秘密时劳动者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人员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离开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按照《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凡以口头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期g届满或者约定的任务完成,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下列情形例外:
1.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处于治疗期间,尽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医疗期限未满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必须延续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医疗期限届满。
2.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即使合同期限届满和医疗期届满,但劳动者未痊愈的,用人单位仍然不得在合同期满或者医疗期满时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医疗终结。
3.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间,凡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虽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合同。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届满。
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除了依法享有待业方面的各项待遇外,还应当享有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权利。如果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也允许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过失性解除(过失性辞退):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有4种情况才允许用人单位采用劳动合同的过失性解除方式: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
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辞退):兰州军康医院这是我国《劳动法》在用工制度改革方面的一项重大突破。即使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只要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解除合同(经济性辞退):即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依法减裁职工。由于减裁职工涉及达到社会的稳定等诸多因素,因此,只有在用人单位处于破产的法定整顿期间或者遇到严重的生产经营困难时才可以依法减裁职工,并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以下特定情形出现时,有权单方面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①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内;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只有在其内容发生变化时,才能导致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经劳动者的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用人单位关于调换工作岗位的安排;用人单位不得以不服从正常的调动为由,开除劳动者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时间法律制度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最高标准的时间。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一昼夜之内工作时间的最髙时数,构成标准工作日制度;劳动者一周之内工作时间的最髙时数,构成标准工作周制度。工作时间作为一个法律定义,除了劳动者完成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时间外,还包括:①工作前必要的工前准备时间和工作结束后的整理时间;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③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受教育的时间;④连续从事有害健康岗位的工作并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给予工间休息的时间;⑤女职工孕期检查时间、哺乳的往返途中时间和未成年劳动者的工间休息时间;⑥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算作工作时间的时间。
工作时间制度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缩短工作时间制度、计件工作时间制度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是国家通过立法制定的劳动者在一周和一日不得超过的最长劳动时间标准的制度。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时制应当包括3个要素: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个工作周的工作时间总量不得超过40小时;每一个工作周必须保证劳动者不少于1天的连续休息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制度(缩短工时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其工作时间短于标准工作周工时量的工作时间制度,即每个工作周少于40小时。《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件工作时间制度(计件工时制),是指以标准工时制为依据,通过确定合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计算工作时间的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者在标准工时的基础上延长劳动时间的,称为加班。用人单位的加班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但紧急情况下的加班除外。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时间总量不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加班应当依法支ft给劳动者加班工资。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其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工资法律制度
工资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工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三个原则,即按劳分配的原则、企业自主分配的原则和工资总量控制的原则。
我国各地已经基本上建立起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所谓最低工资,在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标准的劳动报酬。
工资属于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重要内容。因此,我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约定的日期依法以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四)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争议。包括:因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及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劳动争议性质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处理,可以采取当事人协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其中,协商与调解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则是必经程序,即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但以下两种案件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是损害赔偿案件;二是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案件。
六、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医疗机构作为排放污物的单位,更应重视环境保护法的落实。
《环境保护法》规定,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排放污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报登记。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的,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环境保护法》中还规定了环境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种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
1.违反环境监督管理的行政责任:包括拒绝环保部门依法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拒绝或谎报规定的申报事项的;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2.不依法设置或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的行政责任。
3.污染事故的行政责任。
4.限期治理未完成任务的行政责任。
5.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违法失职的行政责任。
(二)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妇责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三)环境刑事责任
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www.yy0931.com并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七、与医院管理有关的物权法问题
物权是指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对物进行直接控制和支配的排他性的财产权。医疗机构享有对其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涉及物权的法律问题很多。例如对医疗机构所占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对房屋、设施和设备的所有权等。
(一)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占有权:所谓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某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权是法律上的一种权利,是对合法占有的法律保护,是隶属于所有权的权利。
2.使用权:是指所有权人支配或利用所有物的使用价值获取经济利益或获得消费满足的权利。
3.收益权:是指因物的原因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4.处分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所有物进行的处置,一是消费,二是转让。
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财产所有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也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一般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大类型。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的第一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权利人而产生的权利取得形式,主要有生产、孳息、没收、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物、添附等形式;财产的继受取得是通过转移财产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因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买卖、赠与、互易等;二是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如继承、接受遗赠等。财产所有权的消灭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因所有权人抛弃财产而丧失所有权;二是通过转
移而丧失所有权?,三是所有权客体消灭而丧失所有权,也称为财产所有权的绝对丧失。
(二)财产的共有和相邻关系
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一项财产共同拥有一个所有权的状况。分为按份共冇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各自在财产中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财产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对同一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财产共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为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将自己的权利延伸至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相邻不动产人行使其权利的关系。相邻关系一般有土地相邻关系、水流相邻关系和建筑物相邻关系等。
(三)他物权
他物权是与自物权(所有权)相对应的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他人对所有人的财产所享有的支配权利。他物权主要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经营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6种。
例如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为国家和农村集体组织拥有,其他个人、企业事业单位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只能通过法律或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取得。无论是出让还是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均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八、与医院管理有关的债权法问题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即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为债务。债权是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债的发生依据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全面而适当履行其义务,以便使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在债的履行中,应贯彻实际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适当肿行原则。如果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并未发生变化,则称为债的转移。债的转移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产生,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与医疗机构管理有关的债权法问题主要是合同问题。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H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月1H起实施。兰州人流医院《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合同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的以及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中规定了15种合同,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对于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尊重社会道德的情况,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关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是合同法中另一电要内容。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解决争议的3种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清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清求人民法院执行。”
九、与医院管理有关的人身权法问题
人身权是指与公民、法人人身不可分离、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一般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
人格权是每一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权利。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等,都属于人格权。与医院管理有关的人格权问题主要有: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和名誉权。法人的名称权,是指法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该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信用、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的质景、服务态度等的总评价。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具有特定身份时享有的民事权利,对法人而言主要指荣誉权。法人的荣誉是法人在工作、生产、经营中成绩突出时获得的光荣称号。法人对它获得的光荣称号享有荣誉权。法人的荣誉权由荣誉获得者所享有,受法律保护。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情节有轻有重。《民法》保护人身权是通过适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手段实现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人身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十、与医院管理有关的知识产权法问题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一般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在内的工业产权和版权。
知识产权具有5大特性:权利的双重性,既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又具有人身权的属性;依法确认性,相当多的知识产权的产生取决于法律的直接确认;独占性或称专有性,指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地域性,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其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领域内受法律保护;时间性,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只有在有效期内受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法律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以外,还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有: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促进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公平竞争,适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等。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知识产权狭义的法律保护仅指司法和行政执法的保护,即通过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由执法机关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知识产权广义的法律保护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等。
范文四: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法律法规
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9-08-17
法律 2004 年 法规 2003 年 2006 年 规章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规范及标准 2001 年 2003 年 2003 年 定.doc 2004 年 2004 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doc 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2004 年版) .doc 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doc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doc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 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 《消毒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 年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 则(试行).doc
2005 年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doc 2005 年 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doc 2008 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 制工作的通知.doc 2009 年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doc 2009 年卫生部发布的 6 个技术标准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pdf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 范.pdf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 准.pdf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pdf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pdf 医院感染监测规范.pdf
范文五: 木材运输管理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木材检查站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山东省蓬莱市木材检查站设立及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运输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制止无效时~可以暂扣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二,木材运输证的记载与实际运输木材不符的, ,三,木材运输证无效或者不合法的,
,四,运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木材的。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和济青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名录的通知》,鲁政发
[1995]34号,:38.蓬莱市城关设木材检查站
5、蓬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蓬莱市木材检查站的批复》,蓬编[1996]第36号,、蓬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蓬莱市木材检查站更名为山东省蓬莱市木材检查站的批复》,蓬编[1998]第25号,。
二、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它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从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样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它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3、《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但国家统一调拨和农民自用的木材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效率的原则~在大型木材交易市场、储运地、集散地派驻专职人员~负责木材运输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三、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3、《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经营、加工、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收购没
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木材。
四、违反木材管理行政处罚依据:
1、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运输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至,,,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倍至?倍的罚款。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九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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