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 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 2第二章 基本规定....................................................................................................... 2第三章 填报标准....................................................................................................... 3 第一节 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3
第二节 农户贷款情况统计
表 ..................................................................................................................... 5 第三节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
表........................................................................................... 6 第四节 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 ................................................................................. 12 第五节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情况统计
表......................................................................................... 13 第六节 相关指标口径 .............................................................................................................................. 13第四章 附则 ..............................................................................................................15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管理,全面、系统、真实地反映本行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根据《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 号)和《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涉农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第三条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总行统一指导、监督辖内涉农贷款统计工作,并汇总、审核、报送全辖数据。支行具体指导、监督辖内统计工作的开展。分理处、支行分别对所辖范围内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支行设立统计岗,负责及时汇总、上报辖内涉农贷款数据,监督下级机构涉农贷款分类、采集和上报。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由贷款发放机构根据贷款台账或信贷管理系统采集,经分理处、支行、总行逐级汇总后向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报送。 第六条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表分为以下五张表: 一 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一); 二 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二); 三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三); 四 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四); 五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五)。 上述统计表包含多种分类方法,同一统计表中不同分类的合计金额应一致。表内、表间校验遵循全行统计体系校验关系。 第七条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表的五张表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和风险状况等。 第八条 分理处及支行在上报涉农贷款统计表时,应有每张统计表涉及的涉农贷款明细作为统计依据。 第九条 支行应审核下级机构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以下级机构数据为依据汇总,不得自行任意调整。 第十条 报送频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表实行按月报送。 第十一条 报送方式。分理处和支行通过农村商业银行报表系统报送;总行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后,通过 modem 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第三章 填报标准 第一节 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第十二条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农林牧渔业贷款是指直接投向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贷款,包括: 一 农业贷款:指从事谷物、蔬菜、园艺作物、
水果、坚果、饮料、香料、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薯类、豆类、油料、棉花、麻类、糖料、烟草等)种植活动的贷款。 二 林业贷款:从事林木的培育与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仅指将运出山场至贮木场、林产品的采集等活动的贷款。上述活动中,不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保护和管理以及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和管理。 三 畜牧业贷款: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进行的动物饲养活动的贷款。包括牲畜(猪、牛、羊、马、驴、骡、骆驼、兔、鸡、鸭、鹅、鹌鹑、鸽等)的饲养,经济兽类驯养、狩猎和捕捉动物及其他畜牧业。 四 渔业贷款:从事海洋、内陆水域动植物养殖与捕捞活动的贷款。上述活动中,不包括专门供体育运动和休闲的钓鱼等活动。 五 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针对使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而提供的支持性服务活动的贷款。农林牧渔服务业可细分为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四个服务行业。农业服务又分为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和其他农业服务业;畜牧服务业分为兽医服务和其他畜牧服务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包括农业综合服务站、农机站、水利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庄稼医院等。上述活动中,不包括针对农林牧渔业的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节 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 第十三条 农户的定义: 一 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 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 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 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十四条 农户贷款是指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分类如下: 一 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发放给农户用于以资本增值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两类。 1、 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 林、 农户从事农、 牧、 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等生产活动的贷款。 2、 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户从事工业、商业、建筑 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生产或流通活动的贷 款。发放给农户进行生产经营,但不属于农林牧渔业 的贷款均应归入此类。 二 农户消费贷款:发放给农户用于直接满足其自身吃、穿、住、用、行以及医疗、学习等用途的贷款,包括助学贷款、医疗贷款、住房贷款、家电贷款、汽车贷款等。 三 农户信用贷款:凭农户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四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五 农户保证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给农户的贷款。 六 农户联保贷款:农户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资金需要,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填报机构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超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畴,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即为农户联保贷款。 七 农户抵押贷款: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给农户的贷款。 八 农户质押贷款:按照《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给农户的贷款。 第三节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 第十五条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本表所称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重庆的农村区域为主城九区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建制
镇之外的区域和主城九区之外的其他区县区域。 第十六条 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七条 各类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所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事业单位、机关法人、社会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金会等。 第十八条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包含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 一 农林牧渔业贷款:本表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含义与“第十二条”中的定义一致。 二 支农贷款:承贷主体并不直接投向农业生产,而是用于支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特定用途的贷款。主要包括:1、 农田基本建设贷款:用于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 造大型灌区、进行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和农 业防灾减灾能力等的贷款。2、 农产品加工贷款:用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 料进行加工活动的贷款,主要包括农副食品加工、纺 织加工、木材加工、中医药加工贷款,不包括用以对 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深加工活动的贷 款。 1 农副食品加工贷款:用于直接以农、林、牧、 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 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 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制造的贷款。 2 纺织加工贷款:用于以棉、苎麻、亚麻、大麻、 蚕丝等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纺织活动的贷款。 3 木材加工贷款:用于锯材及木片加工,木制品,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发放的贷款。 4 中医药加工制造贷款:用于中药饮片加工、中 成药制造的贷款。3、 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用于化学肥料、农药、农膜、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等的贷款。4、 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用于农、林、牧、渔 业产品收购、调销、储备,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村 居民生活消费品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零售和批 发活动的贷款。对农产品出口的贷款应包括在内。 1 农产品出口贷款:用于农、林、牧、渔业产品 出口的贷款。5、 农业科技贷款:用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的贷款。6、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用于农村生活设施建设、农 业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流通体系设施建设、农村公共 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贷款。 1 农村生活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农村沼气、秸秆发电、小水电、太阳能、风能 等能源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及续建配套工程、 农村公路建设、农村邮政和电信等信息网络建 设等。 2 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建 设,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认证认可等服务体 系建设,农村经济信息应用系统建设等。 3 农村流通体系设施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 改造,入市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建 设,以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集中采 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农村新型营销体系建设,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连锁化“农家店” 建设等。 4 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与农户生活的基本需求密 切相关,属于农户共同享有或使用的基本设施 和服务建设。这些设施和服务主要包括农村教 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 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方面。 第十九条 附加项目 一 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中小企业的贷款。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裾展彝臣凭帧锻臣粕洗笾行?推笠祷职旆ǎㄔ菪校罚匙?00317号文印发)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 号文印发)执行。 二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对农业资源进
行综合开发利用,与中央政府设立的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配套的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1、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 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 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 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 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2、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 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 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三 扶贫贴息贷款:发放给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用于支持能够带动低收入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 1、 单位扶贫贴息贷款:发放给各企业、其他单位和各类 组织的扶贫贴息贷款。 2、 个人扶贫贴息贷款:发放给个人的扶贫贴息贷款。 四 特别说明。附加项目中的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相互之间以及这些项目与主表中项目在内涵上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因此这些贷款作为附加项目列示,附加项目之间、附加项目与主表项目之间没有统计核对关系。 五 如果某笔贷款既属于主表项目,又属于附加项目,该笔贷款在主表和附加项目中均要填报。 第四节 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 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是指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所有贷款。包括城市企业和城市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支农贷款。 第二十一条 本表所称城市区域指主城九区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建制镇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本表企业及各类组织含义与“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定义一致。 第二十三条 本表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含义与“第十二条”中的定义一致,支农贷款的含义与“第十八条(二)”中的定义一致。 第二十四条 附加项目 一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含义与“第十九条(二)”中的定义一致。 二 附加项目中的城市企业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与主表中的城市企业涉农贷款在内涵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合,因此作为附加项目统计列示,附加项目与主表之间没有统计核对关系。 三 如果某笔贷款既属于主表项目,又属于附加项目,该笔贷款在主表和附加项目中均要填报。 第五节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五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是指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的所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除“第二十六条”定义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外,还应包含农、林、牧、渔业工作各主管部门分别认定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第二十六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定义: 一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或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详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 号文印发)。 二 国家级龙头企业: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由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的企业。 三 省级龙头企业:由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四 县级龙头企业:由区、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六节 相关指标口径 第二十七条 各表中按行业分类是指涉及“农林牧渔业贷款”和“支农贷款”的指标应按照贷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的行业进行分类,而不是根据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进行分类。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所属区域的判定是
以注册地作为区分贷款所属区域的标准。对于企业及各类组织有营业执照的,“注册地”是指企业及组织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住所,对于各类组织,无营业执照的指各类组织办公或生产经营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承贷主体的确认是将承贷主体分为农户、农村企业与各类组织、城市企业与各类组织,应以贷款发放时为依据确认贷款主体的分类性质。 第三十条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贷款是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各支行和总行营业部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应全部纳入涉农贷款统计。 第三十二条 各支行应将以下用途的农户贷款纳入到“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项目统计: 一 所有农副产品加工贷款; 二 所有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如种子、农药、化肥、薄膜、农用机械等; 三 农户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等生产活动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 统计表间关系: 一 涉农贷款总额等于《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的贷款总额合计。 二 《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林牧渔业贷款”总额等于《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中所统“农林牧渔业贷款”金额合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1、 外部法律法规 1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 号,2007 年 7 月 31 日印发,自 2007 年 9 月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年,月,,日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年 ,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 号公布,自,, ,,年,月,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 年 6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根据 2005 年 12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国 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 决定》修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2006 年 10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7 号公布,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6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 200317 号) 7 《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 资厅评价函〔2003〕327 号) 8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 行办法》(农经发20014 号)2、 原有制度 无3、 相关内控体系文件 1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附件:1、 《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2、 《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3、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4、 《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5、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范文二:贷款实施细则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株政办函[2007]158号)、中共株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株洲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借款人处理暂行办法》(株纪发[2007]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株洲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各县(市)管理部在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贷款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受托
银行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追究责任外,承担贷款风险。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有效户籍证明或有效身份证件。 (一)
(二)职业和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
一年)且仍在正常缴存。
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缴存、缴存比例低于5%、缴
存工资基数低于株洲地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以有关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数和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系统数据为依据),属于非正常缴存。
(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信用报告显示一笔贷款中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逾期记录的,视为不良信用记录。
(五)有至少不低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30%的首付款或已使用的自有资金。 (六)申请人及配偶以前年度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还清的,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购买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购住房项目主体建设工程达到封顶。 (八)同意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但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的70%。 第九条 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但借款人现有年龄加上借款年限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人到公积金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婚的需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
明,离异、配偶死亡未再婚的需出具未再婚证明;
(二)夫妻双方的月收入证明(需由所在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签字)或其他有效收入来源证明; 1.有租金收入的,需提供房产所有权证、经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缴纳租赁费用或纳税凭证;
2.有个体经营收入的,需提供工商、税务登记证明和最近3个月的纳税凭证;
3(有兼职收入的,需提供兼职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显示最近3个月工资收入的工资卡。 (三)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购、建、大修住房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完税凭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自建住房的,提供国土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
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维修鉴定书。
(五)首付凭证、或已使用资金的票据;
(六)其他需要证明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必须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保证担保。由保证人(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应当按《担保法》与公积金中心签定保证合同并交纳保证金。
(二)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本人或第三人拥有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抵押物属共有财产时(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应提供全部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借款人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物的,应出具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或承诺书)。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危房、已经或将要纳入拆迁以及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不能作为抵押。 抵押物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
抵押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
房产抵押应当依法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或预抵押备案证明。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人或他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当达到贷款额度的80%以上。
以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后,在保证期间,保证人不能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定保证合同。
(四)质押担保。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
作质物进行担保。
出质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定质押合同,并办理质物冻结、止付手续,质物由公积金中心保管。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受理及审核。申请人将本细则中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交公积金中心柜台受理和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信息录入。经审核符合贷款资格的申请资料由中心柜台人员将申请信息录入公积金中心贷款系统。
第十五条 贷款情况调查。公积金中心或担保公司对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主要核实购、建房的真实性、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收入来源情况。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调查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年限和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 签定合同和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
第十八条 发放贷款。对已经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发放贷款。购买期房的,
贷款资金直接划转到开发商在银行的账户;自建住房、购买二手房或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贷款资金可以划转到借款人的个人账户。
贷款发放时,借款人应当与受托银行签定代扣协议,由受托银行每月从个人储蓄或信用卡账户上代扣还款。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时,受托银行于次年1月1日自动调整每月还款额,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二十条 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
(一)提前全部还款的,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二)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每期的还款额。 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受托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凭受委托银行贷款结清单到公积金中心和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贷款注销,并解除保证、抵押和质押等。
第八章 贷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得贷款后,借款人与开发商在房屋质量、房屋交付时间、办证时间及费用等方面发生的纠纷,均与公积金中心无关,借款人应当正常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或配偶基本情况(包括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否则,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在催收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第二十五条
以及对借款人造成的不良影响,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或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物明显减少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质押)的; (四)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六)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七)借款人拒绝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对贷款有关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在催收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还款的处理: 1.逾期3个月以上(含3个月),当年年度考核不评定档次,暂缓晋升工资档次和工资级别,暂缓晋升技术职称,暂缓提拔任用(含非领导职务)。
2.累计两次逾期6个月以上(含6个月),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档次。
3.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提起诉讼,属于纪检、监察对象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条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逾期贷款借款人不按政策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一经发现,属于纪检、监察对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并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按规定审批或者违反规定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贷款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级,其中不良贷款主要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三级:
(一)正常类贷款。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正常还款和逾期1—2期可列入正常类贷款。
(二)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逾期3—6期可列入关注类贷款。
(三)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逾期7一9期可列入次级类贷款。
(四)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逾期10—12期可列入可疑类贷款。
(五)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逾期本息仍然无法或只能部分收回,逾期13期以上(含13期)可列入损失类贷款。
第三十一条 贷款分类先根据借款人连续违约次(期)数进行分类,再根据借款人违约原因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贷款分类的程序:
(一)整理、收集个贷档案资料。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人还贷记录和催收通知、贷后跟踪管理报告等。
(二)贷款初评。公积金中心通过整理个贷档案,结合调查、了解的其他最新信息,提出初步意见。 (三)分类认定。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对贷款风险情况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分类认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贷款管理,对不良贷款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和处置,以降低贷款损失。
(一)借款人第—次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受托银行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提示催收,做好电话记录。
(二)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1—2期的,受委托银行要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同时抄送公积金中心及保证人,视情况要求保证人协助催收。
(三)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3—6期的,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及保证人要约见借款人或者上门催收,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协商可行的还款方案,并可要求保证人代位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6期以上,且没有实质性解决方案的,经贷款风险认定为次级类别以上不良贷款的,要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依法起诉,及时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
第三十四条 针对借款人违约原因,公积金中心可以采取不同处置措施。
(一)对由于借款人疏忽、遗忘造成的不良贷款,通过电话、短信等渠道通知借款人及时归还拖欠本息。 (二)对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故意拖欠贷款不还的,公积金中心可通过借款人所在单位协助催收或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予以披露、曝光。
(三)对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的,可通过保证人、中介机构等与借款人协商将借款人所购住房转卖或拍卖,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末达成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将借款人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或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一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在贷款申请、审查、发放和回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证贷款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九条 贷款档案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贷款档案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相关资料。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
表、借款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借款人家庭收入来源证明、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或国土规划部门的建房批文)、购房首付款凭证、抵押物或质物相关凭证、房屋他项权证(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房产评估报告、购房情况核实表、贷款调查笔录。
(二)贷后管理相关资料。包括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
告、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法律仲裁、诉讼文书、依法处理抵押物、质物等形成的文件、贷款核销文件等。 (三)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贷款发放后,贷款经办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进行复查和清理,填写档案清单,按第四十条
一户一档装定成册。
第四十一条 贷款经办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将贷款档案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和贷款经办人员应分别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第四十二条 档案管理员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档案卷宗进行归类、编序和排列。
第四十三条 贷款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贷款档案的保管。贷款档案要有专用档案库房(室),档案库房(室)要做到放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 第四十四条 贷款档案借阅实行登记制。贷款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因故需要复印贷款档案的,需经批准同意。贷款档案借阅人员不得将贷款档案涂改、拆换、毁损和遗失。贷款档案借阅完毕,档案员要对贷款档案进行检查。
第四十五条 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使用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十六条 贷款业务终结后,贷款档案应当继续保管3年,保管期结束后,贷款档案经鉴定、登记造册后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集中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对尚未终止个贷关系,尚未失去法律效力和尚未登记造册批准销毁的贷款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范文三: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和监督,强化风险防控,优化办理流程,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根据《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授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和用途
贷款对象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异地缴存)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 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原就业地缴存时间);
(二)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临汾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具有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证明的;
(三)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每月偿还贷款本息的额度一般不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一半;
(四) 所购建房屋合规合法且购建房行为发生在两年之内,以最后一次购房款收据日期计起;
(五) 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六) 借款人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 借款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
第六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的截止时间为退休年龄再延后5年。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含配偶为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现已退休但退休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第八条 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或配偶在商业银行的当期贷款余额。
原则上其贷款直接转入本人或配偶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账户,特殊原因无法直接转账还款的,可转入借款人账户,但借款人必须在放款后10日内交回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结清凭证。
第四章 贷款担保方式
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有职工联保、住房公积金质押、抵押、担保公司保证四种。
第十条 职工联保,是指有稳定收入且缴存住房公积金正常的自然人(联保人)愿意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工资及家庭财产为借款人贷款提供还款保证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
(一) 联保人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
(二) 联保人为借款人在其还款期限内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三) 联保人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期间,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能再为其他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
(四) 联保方式的借款金额计算方法为:
借款金额≤(借款人+配偶+联保人)住房公积金余额×2+联保人数×5万元
(五) 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联保人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质押,是指用借款人、配偶和他人(质押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贷款提供还款保证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
(一) 质押人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
(二) 质押人账户内现有及今后增加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在其还款期内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三) 质押人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期间,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能再为其他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
(四) 质押方式的借款金额计算方法为:
借款金额≤(借款人+配偶+质押人)住房公积金余额×2
(五) 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押人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 抵押,是指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经办银行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借款金额不超过抵押房屋价值的70%。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保证,是指担保公司同意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承担其还款责任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
担保公司在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金专户,该专户由市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可从以上担保方式中任选一种,但异地缴存职工贷款只能选择抵押担保方式。
第五章 贷款资料
第十五条 个人基本资料
(一)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二) 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三) 借款人和配偶月工资收入证明(市中心有工资信息的除外);
(四) 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证明;
(五) 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除外);
(六) 异地缴存职工贷款还需提供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第十六条 购建房资料
(一) 购买商品房、保障房,提供购房合同及付款收据;
(二) 购买二手房,提供完税发票;
(三)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住宅用地使用权证或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施工协议、工程概算、付款收据;
在城市规划范围以内的提供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在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提供村委会或乡镇的证明;
(四) 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与商业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和当期贷款余额证明,其购房行为不受两年之内的限制。
第十七条 担保资料
(一) 住房公积金质押的:质押人在管理部、市直分理处(以下通称管理部)当场签字确认的“质押人承诺书”;
(二) 职工联保的:“联保人单位承诺书”和联保人在管理部当场签字确认的“联保人承诺书”;
(三) 抵押的:抵押房屋的“他项权利证”或“预抵押登记证”,用已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做抵押的提供该房屋的评估报告;
(四) 担保公司保证的:担保公司出具的同意保证的“担保函”、借款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 划款时提供的资料
(一) 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
(二) 采用抵押方式的提供抵押房屋的“他项权利证”复印件或“预抵押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经办银行印章);采用担保公司保证方式的提供借款保证合同。
第六章 贷款程序及办理时限
第十九条 贷款程序
受理→调查→复核→审批→贷款发放→市中心备案→归档
第二十条 受理
(一) 对前来咨询政策的职工,详细解答,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 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查询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同时了解其信用、购建房及家庭收
入状况,做出是否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判断,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三) 审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保证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与本人是否一致,有条件的应该登录公安居民查询系统进一步查验身份证件的真伪;
(四) 按照借款申请人的担保方式,检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正确,印章是否齐全、清晰;
(五) 对符合条件且提供资料齐全的,指导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保证人按样表规范填写《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证持证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对符合贷款条件但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缺少的资料,并退回申请资料。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回申请资料,并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
(六) 对资料齐全的在审批表上签字接收,将借款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
(七) 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申请资料进行编码整理,并填写档案目录;
(八) 填写受理岗台账;
(九) 对接收的资料,及时传递,不得滞留;
(十) 对调查、复核、审批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负责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资料,取消录入业务系统的借款申请人及保证人信息,并做好记录,说明被退回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调查
(一) 调查内容:证件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的真实性;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情况;核实异地贷款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依法取得音像资料和谈话记录等;
(二) 调查人员须2人以上(含2人);
(三) 调查方式: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网上调查、其他方式调查;
(四) 发现有问题的,书面说明原因,报告管理部负责人后,将申请资料退回受理岗位;
(五) 对符合条件的,调查人出具调查报告(调查的时间、方式、内容、结论),在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予署名,及时传递给复核岗位,不得滞留;
(六) 填写调查岗台账;
(七) 调查工作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复核
(一) 复核内容包括:申请资料(含纸质和电子文本)是否完整、齐全、合规,受理人员、调查人员业务操作行为是否规范、完整等;
(二) 发现有问题的,书面说明原因,报告管理部负责人后,将申请资料退回受理岗位;
(三) 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予署名,及时传递给审批岗位,不得滞留;
(四) 填写复核岗台账;
(五) 复核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审批
(一) 对贷款条件、资料、流程全面审查并签字批准;
(二) 审批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同时通知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人在3个月内不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视为放弃此次贷款;
用等额本息还是等额本金方式偿还贷款,由借款申请人确定。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
管理部收到借款申请人补充资料(第十八条第1款、第2款)后,出具划款通知单,财务人员在当天将资金转入委托贷款账户,经办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资料的录入、复核、审批、发放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操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备案归档
管理部按月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料、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支付凭证、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流转单进行整理,分类装订,于次月15日前报市中心备案。属报备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责成管理部完善手续。未经备案的借款资料不能入档。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逾期催收
(一) 逾期贷款的催收由管理部确定专人负责,每月5日前从经办银行获取上一个月的逾期信息,并及时进行催收,做好催收记录,每月末将具体催收情况上报市中心;
(二) 3个月以内的逾期贷款由管理部催收;采用担保公司保证方式的,管理部每月7日前将逾期情况通知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催收;
(三) 超过3个月(含)的逾期贷款:
⒈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职工联保方式的,扣划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工资,不足时扣划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工资,最后通过法律手段,执行借款人和联保人的家庭财产;
⒉采用担保公司保证方式的,管理部将逾期情况报市中心,由市中心扣划担保公司的风险保证金偿还借款人欠款,扣款后担保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补进所扣划资金;
⒊采用抵押方式的,直接上门催收。
(四) 超过6个月(含)的逾期贷款,报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一次性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更换、解除联保人和质押人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 更换联保人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1. 条件:新联保人的工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般不低于原联保人。
2. 提供的资料:
⑴借款人和新联保人的身份证明;
⑵借款人在管理部当场签字确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更换登记表”;
⑶新联保人在管理部当场签字确认的“联保人承诺书”及其单位出具的“联保人单位承诺书”。
(二) 更换质押人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1. 条件:新质押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一般不低于原质押人。
2. 提供的资料:
⑴借款人和新质押人的身份证明;
⑵借款人在管理部当场签字确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更换登记表”;
⑶新质押人在管理部当场签字确认的“质押人承诺书”。
(三) 解除联保人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1. 条件:
⑴解除此联保人之后,(借款人+配偶+剩余联保人)住房公积金余额×2+剩余联保人数×5万元﹥贷款余额;
⑵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高于借款人贷款余额的50%,其联保人可全部解除;
⑶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发生逾期的,解除此联保人之后,借款人及配偶、剩余联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高于借款人贷款余额的100%。
⒉提供的资料:
⑴借款人身份证明;
⑵借款人在管理部当场签字确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解除登记表”。
(四) 解除质押人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1. 条件:
⑴解除此质押人之后,借款人及配偶、剩余质押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高于借款人贷款余额的70%;
⑵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发生逾期的,解除此质押人之后,借款人及配偶、剩余质押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高于借款人贷款余额的100%;
⑶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高于借款人贷款余额,其质押人可全部解除。
⒉提供的资料:
⑴借款人身份证明;
⑵借款人在管理部当场签字确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解除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解除共贷人(指借款人配偶)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1. 条件:
⑴借款人与配偶已解除婚约;
⑵有司法部门出具的与本次贷款有关的财产分割“判决书”或“公证书”。
2. 提供的资料:
⑴借款人与配偶的身份证明;
⑵借款人与配偶的离婚证明;
⑶财产分割“判决书”或“公证书”;
⑷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余额本息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更换联保人、质押人及解除联保人、质押人、共贷人程序:
受理→复核→审批→录入→资料归档
(一) 受理
1. 受理人员须认真分析借款人提出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并查阅相关资料和信息,做出是否受理判断,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当即退回;
2. 审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见证持证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3. 整理资料,当即转交复核岗位,不得滞留;
4. 对复核、审批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负责将资料及时转退借款人,并告知退回原因。
(二) 复核
1. 复核内容包括:是否满足办理条件、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 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签注意见,及时传递给审批岗位,不得滞留;
3. 发现有问题的,书面说明原因,报告管理部负责人后,将资料退回受理岗位。
(三) 审批
对办理条件、资料、流程全面审查,签字批准后转交录入岗位,不得滞留。
(四) 录入
1. 对更换保证人的,先录入新的保证人之后,再解除原保证人。
⒉当天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并将资料传递给档案整理人员,不得滞留。
(五) 资料归档
以上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须在办理后的次月15日前向市中心报备。
第三十一条 贷款结清后需要做的工作
根据每月经办银行报送的贷款结清信息,即时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做结清处理,同时将结清单交市中心档案室归档。
第八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对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中心提出,市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四条 市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监督和稽核,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情况进
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因违规受理、调查、复核、审批造成套贷、骗贷的,市中心责令管理部限期追回所贷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虚构贷款条件,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中心责令管理部限期追回所贷资金,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限制提取和贷款,并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则随之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范文四:并购贷款实施细则
并购贷款业务
目 录
总 则
贷款的条件、金额、期限和额度管理
专业化管理
部门职责
业务流程
贷后管理
附 则
— 1 —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并购贷款业务经营管理,规范并购贷款业务流程与内部控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 并购贷款按照客户评价主体和风险控制侧重点不同,分为公司融资类并购贷款、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和其他类并购贷款三类。
公司融资类并购贷款指以并购方企业及其并购完成后整体情况为评价主体,包括并购方企业直接申请的并购贷款,或由“子公司”申请,但由并购方企业提供担保的并购贷款两种情况。
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指以“子公司”及并购完成后公司为评价主体,以目标企业(或未来并购完成后新设企业)资产抵押、股权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不包括并购方企业担保),作为风险缓释手段的并购贷款。
第五条
— 2 — 并购方企业或“子公司”并购交易价款的支付方
式包括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和混合支付。并购贷款适用于现金支付和混合支付的情况。
第六条 建设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条件、用途、期限和额度管理
第七条 并购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建设银行经办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建设银行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二)建设银行信用评级AA-(含)级以上;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建设银行信贷政策;
(四)所处行业稳定,在所属行业或区域内具备较强的市场领导力;
(五)具备完成并购交易的主体资格;
(六)财务运作稳健,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备完成并购的财务实力;
(七)依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效益良好;
(八)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九)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十)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人为“子公司”的公司融资类并购贷款业务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3 —
(一)“子公司”在建设银行经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并购方企业应满足上述第七条条件;
(三)并购交易价款自有来源为并购方企业股东借款的,并购方企业应承诺其对“子公司”股东借款清偿顺序位于建设银行贷款之后;
(四)并购方企业能够为“子公司”并购贷款业务提供足额担保;
(五)“子公司”与目标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子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子公司”信用评级A(含)级以上;
(三)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等担保足值、有效;
(四)经总行核准;
(五)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并购贷款所对应的并购交易,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并购双方具备一定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交易完成后,双方能够通过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的整合形成协同效应;
(二)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 4 —
(三)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已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四)属于溢价收购的,溢价比例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五)同时使用固定收益类工具作为收购资本金来源的,该工具不得设置任何偿付优先权。
第十一条 对于以“子公司”作为并购贷款申请人,由并购方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司融资类并购贷款,主要评价并购方企业及其并购完成后并购方企业的整体情况和偿债能力,除信用等级AAA级客户和总行战略性客户外,原则上应要求并购方企业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做出直接还款或补充还款承诺,并提供除此之外的其他足额、有效的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并购方企业与目标公司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应提供足额、有效担保外,还应同时要求具备担保能力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四条 并购资金来源中包含固定收益类工具的,应审慎评估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此类并购贷款业务应报总行核准。
第十五条 并购贷款原则上应提供充足的担保,包括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等合法、合规的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并购贷款以目标企业资产抵押、股权质押作为担 — 5 —
(三)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已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四)属于溢价收购的,溢价比例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五)同时使用固定收益类工具作为收购资本金来源的,该工具不得设置任何偿付优先权。
第十一条 对于以“子公司”作为并购贷款申请人,由并购方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司融资类并购贷款,主要评价并购方企业及其并购完成后并购方企业的整体情况和偿债能力,除信用等级AAA级客户和总行战略性客户外,原则上应要求并购方企业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做出直接还款或补充还款承诺,并提供除此之外的其他足额、有效的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并购方企业与目标公司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应提供足额、有效担保外,还应同时要求具备担保能力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四条 并购资金来源中包含固定收益类工具的,应审慎评估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此类并购贷款业务应报总行核准。
第十五条 并购贷款原则上应提供充足的担保,包括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等合法、合规的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并购贷款以目标企业资产抵押、股权质押作为担 — 5 —
保方式的,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担保变更手续和相关信贷合同,保证我行担保权益连续、有效。
第十七条 同一担保权利涉及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确保我行担保权利与其他权利人同为第一顺序,即受偿顺序不后于其他权利人。
第十八条 并购贷款用于满足并购方企业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为目的的融资需求,不得向以短期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的财务性并购活动提供并购贷款。
第十九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一)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鼓励发展行业的,建设银行信贷政策优先支持类客户的并购;
(二)能够享受政府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的并购;
(三)经总行核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并购贷款业务纳入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项下并购贷款额度管理。公司融资类并购贷款业务占用并购方企业在建设银行的授信额度,信贷业务申请人为“子公司”的,可不对“子公司”进行评级授信;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应先对“子公司”进行评级授信后开展业务。
第二十二条 并购贷款业务的核准和审批权限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中长期贷款业务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并购贷款业务可根据并购实施进程、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等实际情况,通过合理确定和调整利 — 6 —
率、期限等进行贷款重组,并购贷款重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并购贷款利率、计息、结息等按照建设银行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专业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实行专业化的经营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团队;
(二)专门的业务授权管理;
(三)专业化的信贷流程信息系统支持;
(四)单独的核算;
(五)专门的额度授信管理;
(六)专门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授信申报材料及法律合同文本。
第二十六条 并购贷款专业化团队体系由并购贷款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并购贷款经营管理专业团队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小组构成。
(一)并购贷款经营管理领导小组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分管行领导任组长,省分行相关信贷经营管理部门(包括公司业务部、集团客户部、机构业务部、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和国际业务部,下同)、风险管理部、评估评价中心、信贷审批部、投资银行部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 7 —
1.研究确定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
2.审定本行并购贷款业务相关政策规章;
3.研究确定并购贷款经营管理专业团队;
4.研究解决本行并购贷款业务与项目的重大事项;
5.协调解决本行并购贷款业务推进、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
(二)并购贷款经营管理专业团队由省分行相关信贷经营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评估评价中心、信贷审批部、投资银行部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具备三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的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
2.拟定本行并购贷款业务相关政策规章;
3.向总行推荐陕西省区域的外部中介机构;在总行核准范围内确定陕西省分行并购贷款具体项目合作的中介机构;
4.并购贷款业务的营销支持和方案设计;
5.以专业团队成员为主体确定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小组人员组成;
6.为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小组提供业务指导和支持;
7.定期向总行、省分行汇报并购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8.协助经办行做好并购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
9.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培训和业务监督检查等。
(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小组以并购贷款经营管 — 8 —
理专业团队为主体组建,并吸收省分行相关业务经营部门、二级分(支)行和经办行的相关人员。小组成员包括客户经理、风险经理、评估评价人员、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和法律人员等。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并购贷款经营主责任人(或其授权的经营责任人)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1.参与并购贷款业务的营销、谈判和方案设计;
2.组织完成尽职调查;
3.完成并购贷款业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4.协助并购贷款业务核准申报和审批申报;
5.协助经办行落实并购贷款业务审批条件等。
第二十七条 综合考虑并购方企业或“子公司”信用等级、并购交易方式和规模、自有资金来源、所属行业景气度、整合风险和并购贷款期限等多个维度,设置专门的业务核准和审批授权。
第二十八条 在建设银行对公信贷流程管理系统中,为并购贷款搭建单独的流程,在系统中设置单独的信贷品种,在申报、审批、合同审核、贷后管理等各流程和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和监控。相应的管理信息均能够通过系统及时提取,为管理监控提供准确及时的数据支持。
第二十九条 根据并购贷款业务的特殊性,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设置并购贷款一级核算码,下设公司融资类并购贷款、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和其他并购贷款三个二级核算码。
第三十条 并购贷款业务纳入中国建设银行授信额度项下专 — 9 —
项额度—并购贷款额度管理,并通过CLPM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第三十一条 并购贷款业务使用专门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模板、授信申报材料格式文本和相关法律合同文本。
第三十二条 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可聘请外部投资咨询、法律咨询、资产评估咨询、税收及会计顾问类中介机构协助完成并购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外部中介机构须经总行核准。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三条 省分行公司业务部为并购贷款业务的产品牵头管理部门;省分行相关信贷经营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批部、投资银行部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为并购贷款经营管理专业团队的成员部门。
第三十四条 省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牵头沟通协调并购贷款业务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省分行各经营部门牵头营销本条线客户的并购贷款业务,受理二级分(支)行(部)上报的本条线客户的并购贷款业务,牵头组建本条线客户并购贷款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小组,向总行申报核准以及审批申报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评估评价中心负责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及银行相关效益的评估。
— 10 —
第三十七条 省分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并购财务顾问业务以及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评价。
第三十八条 省分行信贷审批部负责省分行审批权限范围内并购贷款业务的审批。
第三十九条 省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并购贷款及法律文本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四十条 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分为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业务准入、业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用等环节,并参照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现行相关办法和规定执行,具体业务流程详见并购贷款业务流程(见附件1)。
第四十一条 并购贷款业务的第一经营主责任人原则上由省分行相关信贷经营管理部门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担任,并由客户所在的二级分(支)行行长或分管副行长(含行长助理,下同)担任第二经营主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并购贷款第二经营主责任人承担与并购贷款第一经营主责任人同等责任,并接受第一经营主责任人委托对已审批通过的并购贷款使用及管理负责。
第一节 业务受理
第四十三条 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人(并购方企业或“子公 — 11 —
司”)在确定目标企业后,向所在地建设银行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建设银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方企业或“子公司”基本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及按时纳税证明、公司章程、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子公司”可不提供);
(二)目标企业基本材料(同上);
(三)并购方案,如并购计划、并购可行性分析报告、并购后整合计划等;
(四)并购交易依法合规的证明材料,如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批准文件、登记或公告文书等;
(五)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书等;
(六)经过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证);
(七)建设银行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如果并购方企业在办理其他业务时已向建设银行提交并在有效期内,则申请并购贷款业务时不需要再次提供。
第四十四条 经办行受理客户提出的并购贷款业务申请后,二级分(支)行应对客户并购交易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分析,对于条件基本成熟并有意向介入的并购贷款项目,正式推荐上报省分行相关信贷经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省分行并购贷款经营管理专业团队各成员部门。
第四十五条 省分行相关信贷经营管理部门收到二级分(支)行推荐上报的并购贷款业务请示文件后,根据经营主责任 — 12 —
人确定标准确定经营主责任人,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和访谈,对于基本符合并购贷款条件、有意向合作的并购贷款项目,快速向客户进行合作信息反馈,必要时可通过签署并购贷款的意向书等形式锁住客户;同时牵头组建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小组,组织开展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二节 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四十六条 并购贷款经营管理专业团队成员部门应主动派人(专业团队人员)参加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小组。
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并购贷款第一经营主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员)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协作完成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相关工作。小组成员之间应协同合作,按照《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指引》(附件
2)共同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完成《中国建设银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附件3)。
第四十七条 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小组除按照建设银行现行相关制度对并购方企业和目标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了解以下内容:
(一)并购方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二)历史信用记录,有无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并购方企业与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和工艺、行业准入和技术壁垒、商标等直接影响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 — 13 —
素;
(四)并购方企业与目标企业之间是否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
(五)并购方企业能否通过并购实现整合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利润率;
(六)并购方企业能否通过行业整合,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效应,提升生产效率,提高市场竞争力;
(七)“子公司”注册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资本金的到位情况。
第四十八条 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小组应对并购交易合规性开展调查,重点调查了解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规;
(二)并购双方所属行业的产业政策;
(三)担保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第四十九条 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小组应对并购交易可行性进行调查,重点调查了解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的自有资金调查,包括自有资金来源、落实方式、成本、期限等;
(二)目标企业的股东和组织结构,及直接控制人和相关股东对并购交易的态度;
(三)并购交易的方式(吸收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
(四)股权或资产的收购方式(协议转让、要约收购等);
(五)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溢价情况。
— 14 —
第五十条 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小组应对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并购交易方案的可行性评估;
(二)对并购交易方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对并购交易成功实施后,并购贷款业务的信贷风险进行全面分析评估;
(四)基于财务模型测算的还款保障性能力压力测试;
(五)并购交易失败或未发挥预期协同效应情况下的风险应对方案。
第五十一条 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小组对并购交易方案的可行性评估至少应包括:
(一)对并购方企业或“子公司”的财务实力进行评价;
(二)对并购方企业或“子公司”自有资金的来源及合规性分析;
(三)对并购交易策略和交易成本进行分析,并重点分析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和估值合理性;
(四)并购交易失败情况下,并购方企业或“子公司”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及对建设银行债权的影响分析。
第五十二条 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小组对并购交易方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至少应包括: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的主体资格,目标企 — 15 —
业的总公司是否已经同意出让目标企业的相关资产,以及对应负债的承接或划转安排;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并购方企业或“子公司”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五)建设银行债权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六)与并购交易、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合规性要求。
第五十三条 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小组对并购贷款业务的信贷风险分析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对并购交易成功实施后并购贷款业务的信贷风险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第五十四条 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小组应通过并购贷款还款保障性压力测试,对并购贷款业务的整合风险、经营 — 16 —
风险以及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
第五十五条 并购贷款还款保障性压力测试是指根据并购交易成功实施后,对并购方企业、“子公司”或吸收合并后企业的协同效应发生和未发生情况下的还款保障能力进行分别测算。
第五十六条 并购贷款还款保障性压力测试中,协同效应的评价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架构整合;
(三)资产整合;
(四)业务整合;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第五十七条 并购贷款还款保障性压力测试的假设条件:
(一)并购交易可以成功实施;
(二)已获得并购双方各自独立的未来现金流数据;
(三)已充分考虑了并购双方分红策略对并购贷款还款保障性的影响;
(四)已充分考虑了并购交易中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对并购贷款还款保障性的影响;
(五)跨境交易中的主权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已作充分估计,并可以通过相关金融手段屏蔽;
(六)汇率和利率对并购贷款还款保障性的影响,可以通过运用相关衍生工具而忽略。
第五十八条 并购贷款专业团队应对并购交易失败或未发 — 17 —
挥协同效应情况下,并购方企业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及其对建设银行债权的影响进行分析。
第五十九条 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实施包括对并购各方的尽职调查、客户评价、并购交易分析和并购贷款风险评估。具体分工如下:
(一)尽职调查:小组成员共同进行尽职调查,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尽量从多渠道、多维度获取各方面信息,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并购方、目标企业、并购方聘请的中介机构、独立第三方机构、互联网等,力求全面客观分析评价。
(二)客户评价:在小组成员共同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客户经理对并购方、目标企业进行分析和评价,对所提供并购方、目标企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并购交易分析:在小组成员共同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对并购交易进行评价,对所提供并购交易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财务指标和财务测算方法选取的合理性负责。
(四)并购贷款风险评估:在客户评价和并购交易分析的基础上,由评估评价人员和风险经理对并购贷款风险和银行相关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估,对财务指标和财务测算方法选取的合理性负责。
(五)并购交易本身的合法合规性由外部律师事务所负责判断,并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书。我行法律人员在参考外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之上,对并购贷款的合法合规性进 — 18 —
行审查,对并购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内容负责。
(六)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小组在尽职调查、客户评价、并购交易分析和并购贷款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共同讨论形成对并购贷款的总体结论性意见,小组组长负责对结论意见进行审查。
第六十条 《中国建设银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的撰写
(一)客户经理负责《中国建设银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中第一、二、三章所列的并购贷款需求和背景、并购方、目标企业的分析评价工作。
(二)投资银行业务人员负责《中国建设银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中第四章所列的并购交易的分析评价。
(三)评估评价人员和风险经理负责《中国建设银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中第五、六章所列的并购贷款风险、银行相关效益的分析评价。
(四)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小组组长在形成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初稿时召开沟通交流讨论会议,在充分吸收小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报告第七章所列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五)《中国建设银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生效。如果《中国建设银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未能全部采纳客户经理、风险经理、投资银行业务人员、法律人员的意见,相关人员可单独阐述自己的意见及理由并签字,作为报告的附件同时上报。
— 19 —
第六十一条 对于复杂程度和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的并购活动,可聘请经总行核准的外部投资咨询、法律咨询、资产评估咨询、税收及会计顾问类中介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
第三节 业务核准
第六十二条 以下并购贷款业务事项,除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外,需报请总行核准,核准时应提交《中国建设银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的初步报告。
(一)对于信誉卓著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特别是国资委所辖的产业龙头企业,确需采用信用方式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除总行级战略性客户和总行级重点客户中的AAA级客户外,超一级分行审批权限的并购贷款业务;
(三)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
(四)借款人自有资金包含固定收益类工具的并购贷款业务;
(五)除国资背景下的AAA级总行重点客户和总行战略性客户(含可享受待遇总行战略性客户的成员单位)外,并购方企业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
(六)并购贷款期限超过5年的;
(七)并购方企业或目标企业所属行业为房地产或建筑业;
(八)其他突破《中国建设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的事项。
— 20 —
第六十三条 在并购贷款业务办理初期,除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外,以下并购贷款业务事项需报请总行核准,核准时应提交《中国建设银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审查重点是并购交易风险的评估评价。
(一)混合并购(非横向并购或纵向并购);
(二)并购方企业或目标企业为上市公司;
(三)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或民营企业之间的并购;
(四)管理层并购;
(五)跨境并购交易。
第六十四条 《中国建设银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初步完成或完成后,对于按规定需要报请总行核准的并购贷款业务,相关信贷经营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正式行文报请总行核准。
第六十五条 总行对一级分行并购贷款业务核准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并购行为是否合规、合理;
(二)并购交易是否能够成功实施;
(三)目标企业的并购溢价是否合理;
(四)申请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
(五)申请人是否能够按照并购贷款业务合同约定支付本息;
(六)申请人主观或客观违约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 — 21 —
略。
第六十六条 对于国资背景的AAA级总行重点客户(房地产客户除外),并购贷款业务(包括担保方式)由一级分行核准。
第六十七条 在一级分行审批权限内的,或超过一级分行审批权限的总行战略性客户和信用评级为AAA级客户的并购贷款业务,可直接向省分行有权审批部门申报审批。
第六十八条 对无须总行核准的并购贷款业务,省分行相关经营部门应在首笔贷款发放后的次月将并购贷款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向总行报备。
第四节 业务审批
第六十九条 并购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中长期贷款业务审批权限执行,省分行审批权限内的并购贷款业务由省分行风险总监牵头审批,不得向下转授权。
在并购贷款业务开展初期,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均应报总行审批。若客户额度授信申报书中包含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业务的,其授信额度由省分行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审批,额度项下单笔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业务上报总行审批;超出省分行审批权限的,如额度授信申报书中已明确包含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业务的,额度授信业务和单笔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业务一并上报总行审批。
第七十条 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完成,需报请总行核准的并购贷款业务获得总行核准后,按照现行信贷业务申报审批有 — 22 —
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权限报有权审批机构组织审批。
并购贷款业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材料明细单、请示文件、并购贷款申报书、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最近三年与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信贷担保评价报告、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并购企业客户信用评级报告、目标企业的客户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并购贷款风险审查意见、信贷经营管理部门核准件以及信贷审批要求的其他材料等。申报材料其他管理要求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并购贷款业务申报审批的组织按现行对已授信业务申报审批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并购交易经验丰富、财务运作稳健的国资背景AAA级总行重点客户和总行战略性客户,在组织授信额度申报材料时,在明确基本交易结构、并购目标的选择标准、并购融资方式(仅限公司融资类并购贷款)及还款来源、并购交易风险控制措施和客户财务指标底线等额度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申请并购贷款总体额度,在获得详尽的并购交易方案后,须严格按要求成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并在支用审批环节提供,严格业务审批,防范风险。
第七十二条 并购贷款审批通过后,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小组应协助经办行落实审批文件要求的各项贷前条件。
第五节 合同签订和贷款支用
— 23 —
第七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并购贷款,经营行应按相关制度要求落实审批文件要求的各项贷前条件,并与申请人签订并购贷款业务合同,并购贷款合同中应至少明确如下条款:
(一)对申请人或新设合并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二)对申请人或新设合并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
(三)对申请人特定情况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件;
(四)申请人有义务在并购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建设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确保建设银行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申请人承诺条款;
(六)确保建设银行在潜在重大风险事项发生时,有权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潜在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并购双方重要股东的变化;
2. 重大投资项目变化;
3. 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4. 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5. 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6. 重大资产出售;
7. 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8. 设定的抵质押等担保发生减损,不足以覆盖并购贷款风 — 24 —
范文五: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各信用社(含联社营业部,下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各信用社、营业部应设置相互独立的个人贷款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和发放岗,将个人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建立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对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
第五条 各信用社、营业部应将个人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并根据本联社信贷政策导向、自身资本配置,按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合理设定最高授信限额。
第六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四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
风险程度等。
第十七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十九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
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
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信用社、营业部发放农牧户联保和小额信用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细则。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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