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三角诈骗的类型
内容摘要:三角诈骗是德国、 日本等国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普遍使用的概念; 三 角诈骗不仅是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 而且与两者间的诈骗没有实质区别; 三角诈 骗概念不是伪命题, 承认三角诈骗概念, 不仅具有实体法的意义, 而且具有诉讼 法的意义。 传统类型的三角诈骗表现为, 具有处分权限的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 分被害人(第三者)的财产,因而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诉讼诈骗是传统类型 三角诈骗的典型, 在诉讼诈骗中, 处分行为人是法官而不是被害人; 不应当认为 诉讼诈骗中的被害人是处分行为人、 法官只是单纯的受骗人; 换言之, 不存在受 骗人没有处分财产的三角诈骗。 本文试图论证另一种类型的三角诈骗, 即具有处 分权限的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 却导致被害人 (第三者) 遭受财 产损失。 这种新类型的三角诈骗, 与传统类型的三角诈骗以及两者间的诈骗没有 实质区别;承认这种新类型的三角诈骗,有利于处理相关疑难案件。
关键词:三角诈骗;诉讼诈骗;传统类型;新类型
一、三角诈骗概念不是伪命题
一般认为,诈骗罪的构造(既遂)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 对方(受骗人) 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 —— 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 [1]—— 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 ——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 通说认为,交 付行为的存在是必要的;交付行为这一要素,是 ? 没有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 。 ”[3]
诈骗包括两者间的诈骗与三角诈骗。 所谓两者间的诈骗, 是指行为人直接欺骗被 害人, 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 在这种场合, 受骗人与被害人是 同一人。 三角诈骗, 则是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 通常所谓的三角诈 骗,是由受骗人处分被害人(第三者)的财产,受骗人本人没有财产损失,被害 人则没有受骗。例 1:甲使用伪造的存单到丙银行柜台取款,银行职员乙误以为 是真实存单, 将 10万元现金交付给甲。 可以肯定的是,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即 使反对三角诈骗概念的学者, 也不会否认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稍微仔细分析 就会发现,本案实际上是三角诈骗,亦即,行为人是甲,受骗人与处分行为人是 乙,被害人是丙银行。例 2:A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欺骗 C 银行主管贷款事项的副行长 B ,骗取 100万元贷款后潜逃。没有疑问的 是, A 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受骗人与处分行为人是 B , 被害人是 C 银行。 [4]显然,在我国,贷款诈骗罪都属于三角诈骗。
但是,就上述两例而言,由于甲与 A 的行为无疑成立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人 们通常不过问甲与 A 的行为是两者间的诈骗还是三角诈骗;或者习惯于认为,
甲与 A 的行为就是普通的两者间的诈骗。这正好说明,三角诈骗与两者间的诈 骗不存在任何实质区别。 在两者间的诈骗中, 被害人当然是有权处分自己财产的 人, 其由于受欺骗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直接使自己遭受财产损失。 在三角 诈骗中, 受骗人是有权处分被害人财产的人, 因而与被害人自己的处分没有本质 区别。 换言之, 不管是在两者间的诈骗还是三角诈骗罪中, 都是有处分权限的人 处分了财产, 只不过前者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 后者处分的是他人的财产。 但不 管是谁处分财产, 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结果都必须归属于诈骗犯, 而不能归属于财 产处分人。 不难看出, 三角诈骗与两者间的诈骗, 只是形式上或者外表上的不同, 二者的行为构造与实质却完全相同;否则,对三角诈骗就不可能以诈骗罪论处。
或许有人认为,在上述两例中,直接将丙银行与 C 银行认定为受骗人与被害人 即可, 因而仍然是两者间的诈骗。 但是, 这样的说法并不成立。 单位 (包括法人) 虽然完全可能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 但不可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人。 诈骗罪中必 然有受骗人, 但单位本身不可能受骗。 当人们说单位受骗时, 实际上只是单位的 决策者或者是其他可以处分财产的人 (处分行为人) 受骗, 决策者或处分行为人 既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 诈骗犯不可能直接对单位本身实施欺骗行为, 只有 通过对单位的决策者或处分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才能骗取单位的财产。 即使在 某些情况下, 财产处分决定是基于单位的集合意思做出的, 但事实上, 诈骗犯也 是通过欺骗形成集合意思的部分自然人或者全部自然人, 使之形成所谓处分财产 的集合意思的。 由此看来, 将单位本身认定为诈骗罪的受骗人, 是经不起推敲的 粗糙结论,并不符合客观事实。
刑法分则的一些条文也能说明这一点。例如,《刑法》第 167条规定:“ 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 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与此条规 定相类似的是 《刑法》 第 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这两个条文直接表明, 当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国家 机关时, 其受骗人是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 如果认为受骗人是国有企业等单位, 那么, 就没有理由追究其中的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正是因为主管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当受骗而受骗, 导致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遭受财产损失, 才需要追究主管人 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概言之, 欺骗行为只有作用于单位的自然人,
即作用于单位中具有处分财产权限的自然人, 才可能骗取单位的财产。 [5]所以, 不能认为上述例 1与例 2中的受骗人是银行本身。
也许有人认为,既然在上述例 1与例 2中,人们不区分两者间的诈骗与三角诈 骗,也能合理地认定甲与 A 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就没有必要区分 两者间的诈骗与三角诈骗了。 但是, 在上述两例中, 人们不区分两者间的诈骗与 三角诈骗, 是因为没有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精细的分析。 这种不精细的分 析虽然能解决部分案件的处理, 但遇到较为复杂的案件时, 不精细的分析就难以 得出妥当的结论(参见本文第三部分)。况且,区分两者间的诈骗与三角诈骗, 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 虽然两者间的诈骗与盗窃罪的区分是相当容易的 (只需要 判断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 但三角诈骗与盗窃的区分则存在一定 困难。如所周知, “ 交付行为(即处分行为 —— 引者注)的有无,划定了诈骗罪 与盗窃罪的界限。 被害人交付财物时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被害人没有交付财 物时, 即行为人夺取财物时是盗窃罪。 诈骗罪与盗窃罪处于这样一种相互排斥的 关系,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二者处于观念竞合关系的情 况。 ”[6]承认三角诈骗的概念,有利于更准确地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例 3:丙 租用丁所经营的车库, 将自己的汽车停放在该车库内。 依照惯例, 丙将备用钥匙 交给车库的管理者乙持有。 与丙关系密切的甲曾征得丙的同意, 多次从乙处得到 车钥匙将车开出。某日,甲欺骗乙说得到了车主丙的认可,向乙索取车钥匙。甲 得到车钥匙后, 使用该钥匙将丙停在车库的汽车开走, 据为己有。 不管这个案件 发生在哪个国家, 都会出现甲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的争论。 只有承认 三角诈骗的概念, 并为三角诈骗的成立设置相应的条件 (即当乙与丙具有什么关 系时,才能认定为三角诈骗),才能妥当处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系。如果对案 件的分析只是停留在 “ 盗窃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 , “ 诈骗罪是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使他人自愿交付财物 ” 这一层面,就不可能正确处理上述案例。
从程序法的角度来说, 区分被害人与受骗人具有重要意义。 在两者间的诈骗案中, 受骗人即是被害人, 因而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但在三角诈骗中, 受骗人是证 人,而不能成为当事人。在例 3中,乙只能成为证人,而不能成为作为当事人的 被害人。 在刑事诉讼法中, 证人与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的地位明显不同, 应当区 分。再如,在例 1与例 2中,丙银行与 C 银行都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但乙与 B 作为证人就不可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又如,《刑法》第 64条规定:“ 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应当 及时返还。 ” 在上述例 1与例 2中, 追缴的赃款应当分别返还给丙银行与 C 银行,
而不是返还给乙与 B 。 不难看出, 直接将乙与 B 作为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被害 人,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现实。这是因为,倘若认为例 1与例 2中的乙与 B 是 被害人,就意味着 10万元与 100万元应当分别返还给乙与 B 。那么,乙与 B 收 到返还的款项后应当如何处理呢?显然应当分别返还给丙银行与 C 银行。为什 么应当返还给丙银行与 C 银行呢?答案只能是,丙银行与 C 银行是诈骗罪的被 害人。事实上,在上述情况下,司法机关都是直接将赃款返还给丙银行与 C 银 行,而不可能直接返还给乙与 B 。所以,否认丙银行与 C 银行是诈骗罪与贷款 诈骗罪的被害人,是没有道理的。就例 3而言,追缴的汽车也是直接返还给丙, 而不是返还给乙。另一方面,如上所述,在例 1与例 2中,丙银行与 C 银行本 身不可能成为受骗人, 受骗人与处分行为人为乙与 B ;在例 3中,丙根本没有受 骗(丙只会说 “ 乙受骗了 ” )。在此,三角诈骗清清楚楚地展现出来。
反对三角诈骗概念的人认为, “ 三角诈骗论是一个伪命题。 ” 因为三角诈骗论 “ 事实 上是将实际损害后果承担者等同于诈骗罪中的被害人 ” 。 “ 然而,从刑事法律关系 上看, 刑事被害人应当是指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犯罪行为 直接侵害的人 …… 在行为人、 被骗人和本权利人之间分别有着两层法律关系。 一 是行为人与被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就这一关系而言, 由于管理人具有处分权能, 行为人基于欺骗手段而从管理人处骗取财物的自然成立被骗人与行为人两者之 间的刑事诈骗关系, 受到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管理人。 由此, 管理人应当是 受害人。 二是被骗人与实际的财产损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照相应的民事制度, 代理人、 监护人如按照约定或相关规定已恪尽职守而仍然被骗的, 他不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 并且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 其受到的损失还可以向委托人、 代理人追 偿(原文如此,似乎应为被代理人 —— 引者注)。 ”[7]
诚然, 刑事案件中的最终承担损害后果的人不一定是犯罪的被害人。 但是, 三角 诈骗理论也并没有将最终承担损害后果的人都当作诈骗罪的被害人, 而是按照结 果归属的原理判断诈骗罪的被害人。在上述例 1与例 2 中,丙银行与 C 银行的 损害后果应当分别归属于甲与 A 的诈骗行为,所以,丙银行与 C 银行就是刑事 案件的被害人。按照反对者的观点,在例 1与例 2中,乙与 B 既是受骗人也是 被害人;如果他们恪尽职守,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这两个案件中实际 上就没有被害人。因为丙银行与 C 银行不是被害人,乙与 B 交付给诈骗犯的 10万元与 100万元也不是二人所有的,二人最终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 二人也不是被害人。这怎么可能令人信服!按照反对者的观点,如果乙与 B 违 反规定、没有恪尽职守时,则需要向银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为什么银行 要求乙与 B 承担赔偿责任呢?当然是因为银行存在财产损失。可是,其一,即 使当乙与 B 没有恪尽职守时,在刑法上也必须将银行损失的结果归属于甲与 A
的犯罪行为。 其二, 退一步说, 即使认为应当从民事上将银行损失结果归属于乙 与 B 没有恪尽职守的行为,也必须同时肯定,在刑法上必须将银行损失的结果 归属于甲与 A 的犯罪行为。其三,联系前述《刑法》第 167条的规定,即使认 为乙与 B 因而没有恪尽职守而应当承担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刑事责任, 也仍然要将银行损失的结果同时归属于甲与 A 的诈骗行为(多因一果);不可 能因为追究了失职者的刑事责任, 就不追究诈骗犯的刑事责任。 既然如此, 丙银 行与 C 银行当然是诈骗行为的被害人。
其实,上述反对三角诈骗概念的观点,明显不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例如, 《刑 法》第 193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 ” , 构成贷款诈骗罪。 既然行为人 “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 , 怎么可能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是贷款诈骗罪的被害人呢?再如, 根据这种 观点, 追回的 10万元与 100万元应当返还给乙与 B 本人。 这显然不符合 《刑法》 第 64条规定的精神,也不符合司法实践。
根据反对三角诈骗概念的观点,《刑法》第 167条与第 406条的规定是完全是 错误的。这是因为,根据这种观点,当诈骗犯通过欺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 受骗人与被害人都是主管人员 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然他们是被害人,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与国家 机关不是被害人, 怎么可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呢?反过来说, 之所以追究主管 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就是因为他们的失职行为, 导致诈骗犯 骗取了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的财产。 按照上述反对三角诈骗 概念的观点,主管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其所在单位只有民事法律关系, 就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 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并不是相互排斥的, 如同不能因为是民事上的侵权行为而否认其构成犯罪一样, 即使肯定这种民事法 律关系, 也不能否认单位的财产损失必须归属于刑事被告人。 不难看出, 上述反 对三角诈骗概念的观点明显不符合《刑法》第 167条与第 406条的规定。
反对三角诈骗概念的论者还指出:“ 三角诈骗论是对现存刑事诈骗关系的曲 解。 ”“ 就 ? 保姆案 ? 而言, [8]保姆与雇主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保姆对雇主之财物 一般都负有保管义务, 一般情形下, 没有雇主之授权保姆不具有处分雇主财物之 权能。 行为人从保姆处骗取雇主之财物, 如果保姆获得了雇主的授权或委托具有 处分之权限, 诈骗关系得以生成, 但并非三角诈骗论者声称的行为人与保姆以及 雇主之间的三角诈骗关系, 而是成立了保姆与行为人之间的诈骗关系, 诈骗行为 针对的被害人是保姆本人。 ”[9]
可是,这样的解释明显违反事实。在财产犯罪中,谁的财产遭受损失,首先是一 个客观事实, 然后才是规范评价。 在保姆案中, 雇主与保姆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 体, 诈骗犯骗取的是西服, 西服是雇主占有和所有的, 而不是由保姆占有和所有, 保姆只是西服的占有辅助者,保姆的财产也没有遭受任何损失。这是客观事实。 既然如此, 就不能说保姆是被害人。 倘若说保姆是被害人, 人们必然要追问的是, 保姆损失了什么财产?诈骗犯得到了什么财产?二者之间是否具有素材的同一 性?这是上述观点不能回答的问题。 按照反对三角诈骗概念的观点, 在保姆案中, 倘若雇主不要求保姆赔偿, 保姆没有财产损失, 雇主也不是诈骗罪的被害人, 于 是本案没有被害人。如若雇主要求保姆赔偿,保姆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可是,其 一, 如果雇主不是被害人, 为什么要求保姆赔偿呢?这不是仅靠民事法律关系可 以说明的。 既然认为雇主有权要求保姆赔偿, 就意味着雇主遭受了财产损失; 从 刑法上说, 该财产损失就是由诈骗犯的欺骗行为造成, 该损失结果必须归属于诈 骗犯的欺骗行为, 所以, 雇主是诈骗罪的被害人。 其二, 保姆赔偿给雇主的财物, 不可能是诈骗犯得到的财物, 因而即使保姆最终成为受害者, 其损失的财物与诈 骗犯取得的财物也没有同一性。仅此就可以否认保姆是诈骗罪的被害人。其三, 反对三角诈骗概念的上述观点,一方面认为三角诈骗论 “ 事实上是将实际损害后 果承担者等同于诈骗罪中的被害人 ” ,另一方面在保姆案中却将实际损害后果承 担者即保姆等同于诈骗罪的被害人,显然有自相矛盾之嫌。
总之, 三角诈骗既是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 也是应当以诈骗罪论处的情形。 德国、 日本等国的刑法并没有规定三角诈骗罪, 但审判实践都是直接将三角诈骗行为以 诈骗罪论处。 将学术严谨的德国、 日本等国刑法学者长期使用的三角诈骗概念称 为伪命题, 充分展现了论者的学术自信, 在令人敬佩的同时, 也让人感到意外和 惊讶。
二、受骗人处分他人财产的三角诈骗
通常指称的三角诈骗, 是指行为人对受骗人实施欺骗行为, 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 处分被害人(第三者)的财产。在上述例 1与例 2中,受骗人乙与 B 分别处分 的是丙银行与 C 银行的财产。本文将这种三角诈骗称为传统类型的三角诈骗。
这种三角诈骗的成立条件直接涉及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 倘若受骗人 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人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例4:甲在操场内的跑道上行走时, 发现操场外的路上有一个足球 (实为丙所有) , 就对过路人乙说:“ 那是我的足球,劳驾您扔给我。 ” 乙将足球扔给甲后,甲将足 球据为己有。 在本案中, 恐怕没有人会认为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而会没有争议地
认定为盗窃。 一个简单的理由是, 乙与甲没有任何关系, 甲只是利用了不知情的 乙而已,因而属于盗窃的间接正犯。所以, “ 认定三角诈骗的成立,要求受骗人 即处分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 关于这种关系的内容, 存在以下几 种理解:受骗人事实上接近被害人的立场(阵营说),受骗人具有为了被害人而 处分其财产的权限 (权限说) , 受骗人处于可以使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产生法律效 果的地位(效果说)。 ”[10]
阵营说是德国的通说, [11]但本文难以赞成该说。 首先, 阵营说的根据并不充分。 亦即, 为什么受骗人与被害人属于同一阵营时, 就要将受骗人的处分行为视为被 害人的处分行为,进而认定为诈骗罪呢?阵营说并没有提供充分的理由。其次, 阵营说的判断基准也不明确。例 5:学生乙到指导老师丙的办公室谈论文写作事 宜时,甲见丙去卫生间,立即欺骗乙说; “ 丙老师桌上的照相机是我的,你递给 我一下。 ” 于是,乙将照相机递给了甲。按照阵营说,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因 为乙与丙是师生关系,可谓同一阵营。但是,倘若甲与乙是室友,乙究竟属于哪 一阵营呢?其判断标准必然是不明确的,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便会因人而异。 最后, 阵营说的观点不可能得到贯彻。 例如, 诉讼诈骗被认为是典型的三角诈骗, 民事 法官是受骗人。可是,法官处于中立的立场,既不可能接近被害人,也不可能接 近行为人。 同样, 当行为人欺骗仲裁员使之作出有利于自己的仲裁决定时, 认为 仲裁员处于被害人的立场,恐怕也是不合适的。
大体而言, 阵营说会导致诈骗罪的成立范围较宽, 使盗窃罪的成立范围相对较窄。 在本文看来, 德国的通说之所以采取阵营说, 是因为德国不处罚盗窃财产性利益 的行为,但处罚骗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采取阵营说,就可以减少处罚漏洞。亦 即, 根据权限说认定为盗窃财产性利益, 因而不可罚的行为, 根据阵营说可以认 定为诈骗罪,从而使之受到刑罚处罚。在我国,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对象都是 “ 公 私财物 ” 。不管认为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都没有必要特意扩大诈骗罪的成 立范围、 缩小盗窃罪的成立范围。 例如, 倘若我们主张财产性利益既是诈骗罪的 对象,也是盗窃罪的对象,那么,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成立诈骗就是成立盗窃,而 不至于出现德国那样的 “ 如果是诈骗就成立犯罪、如果是盗窃就不构成犯罪 ” 的现 象。所以,本文不赞成阵营说。
在多数情形下,效果说与权限说的结论相同,但效果说也存在疑问。例 6:甲盗 窃了乙的银行存折,从银行柜台取走存款 10万元。根据效果说,由于乙已经丧 失了 10万元的银行债权,故甲的行为成立对乙的诈骗罪,而且是对乙的银行债 权的三角诈骗,即银行职员是受骗人,乙是被害人。可是,甲并没有取得银行债 权,只是取得了银行职员交付的现金,所以,效果说的结论并不妥当。再如,根
据效果说, 行为人欺骗完全无关的第三者时, 如果接受第三者交付的人是善意取 得,那么,所有人便丧失了权利,行为人也成立三角诈骗。但是,在这种场合, 这种效果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与被害人的意志没有关系甚至是违反被 害人意志的效果, 不能认为是基于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处分行为。 显然, 效果 说虽然有利于将经济上的被害人作为法律上的被害人处理, 但在许多情形下得出 的结论与诈骗罪的特征不相符合。 [12]
本文主张权限说, 亦即, 受骗人具有可以替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这种 地位时, 就成立三角诈骗。 这是因为, 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转移占有的犯 罪, 而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转移占有的犯罪。 被害人是否实施处分 行为, 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 在两者间的诈骗的场合, 被害人明显基于 有瑕疵的意志而实施了转移占有的处分行为。 三角诈骗行为只有与两者间的诈骗 没有实质区别时, 才能认定为诈骗罪。 因此, 由被害人之外的其他人所实施的转 移占有的行为,只有可以视为 “ 基于被害人的意志 ” 的行为时,才能肯定存在处分 行为。而要肯定其他人(受骗人)的行为可以视为 “ 基于被害人的意志 ” 的行为, 就必须是被害人授权受骗人处分其财产的情形, 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社会条理 (如交易习惯等)被害人不得不接受受骗人的处分结果的情形。 [13]
权限说所称的权限或地位, 不仅包括法律上的权限或地位, 也包括事实上的权限 或地位。 受骗人事实上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 应根据社会的一 般观念进行判断。亦即,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能够将受骗 人的处分行为视为 “ 基于被害人的意志 ” 的行为。在此说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受骗人与被害人共同支配财产时,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就是 “ 基于被害人的 意志 ” 的行为。例 7:“X 欺骗 A 的代理人 B ,使之签订了对 A 不利的合同。 X 无 疑可以构成使 A 负担债务而取得财产性利益的诈骗罪。在这种场合,直接的 ? 受 骗人兼处分行为人 ? 是 B ,财产上的 ? 被害人 ? 是 A ,构成了一种三角诈骗的案例。 但是, 由于具有代理权的 B 可以将法律关系归属于被代理人 A , B 处于可以直接 左右 A 的权利关系 (从刑法上说是 A 的 ? 财产性利益 ? ) 的内容的立场。 在 ? 受骗人 兼处分行为人 ?B 是 ? 被害人 ?A 的代理人这样的场合,对两者的关系可以评价为 B 和 A 共同支配(可谓 ? 共同占有 ? ) A 的权利、财产性利益。对此,可以作出行为 人 X 欺骗 B 使之处分(B 也可谓 ? 共同占有 ? ) A 的权利这一法的评价。 ”[14]概言 之, 在受骗人与被害人存在代理关系时, 实际上获得了具体的授权, 受骗人的处 分行为当然可以视为被害人的处分行为。
其次,受骗人获得了被害人概括性授权时,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就是 “ 基于被害人 的意志 ” 的行为。 [15]在前述例 3中, 可以认为乙获得了丙的概括性授权; 在保姆 案中,也可以认为保姆获得了雇主概括性的授权。例 8:信用卡的持卡人 A 没有 还款的意思与能力,却向特约商户职员 B 出示从发卡银行 C 处领取的自己名义 的信用卡, 在签购单上签名后, 接受了 B 交付的商品 (恶意透支的一种情形) 。 应当认为,持卡人 A 向特约商户职员 B 购入商品, B 制作好签购单时,就使发 卡银行 C 产生债务, A 此时便取得了免除交付货款的利益,此时成立诈骗财产 性利益的既遂犯 (三角诈骗) 。 [16]换言之, “ 只要信用卡的利用者是持卡人本人, 特约商户就必然可以从发卡银行收到与商品价格相当的支付, 遭受财产损失的是 发卡银行。 所以, 就不正当利用自己名义的信用卡的行为而言, 认定为受骗人与 处分行为人是特约商户、财产上的被害人是发卡银行的三角诈骗,是更为妥当 的。 ”[17]在这种情形下,特约商户显然获得了发卡银行的授权。
受骗人是否获得了被害人概括性授权, 需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 其中作为 判断资料的事实主要有, 受骗者是不是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 受骗者转移财 产的行为(排除被骗的因素)是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如交易习惯)的认可,受 骗者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 受骗者是否属于被害人阵营, 如此等等。 例 9: A 要借用 C 的私家车但被拒绝, 于是 A 前往 C 所住的公寓, 欺骗公寓主人 B 说:“ 我得到了 C 的许可来取其车钥匙。 ”B 将 C 的房间打开后 (公寓主人持有居住者 房间的钥匙)从 C 的房间取出钥匙交给 A 。 A 使用该钥匙将 C 的私家车开走据 为己有。由于 B 并不是 C 的汽车与车钥匙的占有者,也不是占有辅助者,明显 不具有将 C 的车钥匙交付给 A 的权限,社会一般观念也不会认可这种转移汽车 钥匙的行为,因此, A 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而应认定为盗窃罪。 [18]
最后, 受骗人获得了法律规定的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 被害人不得不接受这种 处分结果时,也应当认定为三角诈骗。最为典型的是诉讼诈骗,亦即,行为人在 民事诉讼中, 做出虚假的陈述、 出示虚假的证据, 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从而获得对方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在诉讼诈骗中,法官是受骗者, [19]不 是被害人; 但宪法以及法官法赋予了法官对他人财产做出处分的权力, 因而是处 分行为人。 关于诉讼诈骗的争论问题将在下面详细讨论,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 不 能将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一概认定为法律授权登记机关处分财产的程序。
例如, 《公司法》第 32条第 3款规定:“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 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将他人享有的股权转移在 自己名下的案件。 例 10:甲伪造股东会决议、 被害人签名, 通过公司登记机关,
将乙对公司享有的 50%的股权转移至自己名下。 “ 因为公司登记机关只对变更材 料进行纯粹的形式审查并进行相应登记, 其并不会实质地考察股权变更是否合法, 也无权裁判股权的归属。 因此, 登记机关单纯的登记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意义上的 财产处分, 也就不能以三角诈骗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20]换言之, 股权是一种财 产性利益, 甲实际上是通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 将他人占有的股权转移在 自己的名下,因而完全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21]
再如,《物权法》第 16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 司 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将他人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的案件。例 11:被告人靳某是黄某某的司机,为还赌债冒充黄某某到公证处通 过人脸识别技术(相似度为 0.6)办理了委托公证证明。后靳某通过公证委托获 得授权, 以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身份, 虚构房屋产权人黄某某委托其出售房屋的 事实,将黄某某的一处房屋卖给武某。 2014年 8月,武某与靳某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支付 1520万元购房款后将该房屋过户至武某名下。因房屋无法腾退交付, 武某无法实际使用该房屋而诉至法院, 遂案发。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其 中一种意见认为, 靳某的行为成立两个诈骗罪。 理由是靳某采用欺骗手段, 使公 证处陷入错误认识而办理了授权委托证明, 并对武某隐瞒真相与其进行房屋买卖 交易, 使黄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被转移, 武某也未能实际使用该房屋, 靳某对黄某 某构成三角诈骗,对武某构成普通诈骗。 [22]在本文看来,靳某虽然对公证机关 与不动产登记机关实施了欺骗行为, 但公证机关与不动产登记机关并没有处分黄 某某财产的权限, 所以, 靳某对黄某某的不动产不构成三角诈骗。 靳某并不是对 黄某某的不动产本身成立盗窃罪,而是对不动产的产权成立盗窃罪。这是因为, 靳某并没有将黄某某的不动产本身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是将不动产的 产权转移为第三者占有, 故只能认定为对不动产的产权这一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罪。 由于靳某并非将黄某某的不动产转移在自己名下之后再出售给武某, 而是直接将 黄某某的不动产的产权过户到武某名下, 故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 罪,应当作为想象竞合处理。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 即便客观上具有处分权限, 但被骗者没有意识到自己占有了 相应财物时, 也不能认定其处分了财产。 例 12:丙将钱包遗忘在超市的收银台, 后面的顾客乙发现了钱包, 于是问钱包是谁的, 正在结账的甲声称钱包是自己的, 随即取走钱包, 但收银员没有阻拦。 由于乙没有占有钱包, 收银员也没有意识到 自己占有了钱包, 因而缺乏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 故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而非 三角诈骗。 [23]
范文二:常见的网络诈骗类型
常见的网络诈骗类型
当前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诈骗犯罪日益严重。我们在此整理了一些常见的诈骗类型。
一、利用盗号和网络游戏交易进行诈骗
1、冒充通讯好友借钱。骗子使用黑客程序破解用户密码,然后冒名顶替向事主的聊天好友借钱。特别要当心的是犯罪分子通过盗取图像的方式用“视频”聊天诈骗,遇上这种情况,最好先与朋友通过打电话等途径取得联系,防止被骗。
2、网络游戏装备及游戏币交易进行诈骗。一是低价销售游戏装备,让玩家通过线下银行汇款;二是在游戏论坛上发表提供代练信息,代练一两天后连同账号一起侵吞;三是在交易账号时,虽提供了比较详细的资料,待玩家交易结束玩了几天后,账号就被盗了过去,造成经济损失。
3、交友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网站以交友的名义与事主初步建立感情,然后以缺钱等名义让事主为其汇款,最终失去联系。
二、网络购物诈骗
1、多次汇款——骗子以未收到货款或提出要汇款到一定数目方能将以前款项退还等各种理由迫使事主多次汇款。
2、假链接、假网页——骗子提供虚假链接或网页,交易往往显示不成功,让事主多次往里汇钱。
3、拒绝安全支付法——骗子以种种理由拒绝使用网站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
4、收取订金骗钱法——骗子要求事主先付一定数额的订金或保证金,然后才发货。利用事主急于拿到货物的迫切心理以种种看似合理的理由,诱使事主追加订金。
5、约见汇款——网上购买二手车、火车票等诈骗的常见手法,骗子一方面约见事主在某地见面验车或给票,又要求事主的朋友一接到事主电话就马上汇款,骗子利用“来电任意显软件”冒充事主给其朋友打电话让其汇款。
6、以次充好——用假冒、劣质、低廉的山寨产品冒充名牌商品,事主收货后连呼上当,叫苦不堪。
三、网上中奖诈骗
犯罪分子利用传播软件随意向邮箱用户、网络游戏用户、即时通讯用户等发布中奖提示信息,当事主按照指定的“电话”或“网页”进行咨询查证时,犯罪分子以中奖缴税等各种理由让事主一次次汇款,直到失去联系事主才发觉被骗。
四、“网络钓鱼”诈骗
作案手法有以下两种:
1、不法分子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
2、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窃取用户银行账号、密码。
范文三:网络诈骗的常见类型
网络诈骗的常见类型、防范方法及典型案例
随着现在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网上炒股、网上银行、网上营销等网上商务活动日渐兴起,网络可以说已成为百姓生活中一种较为重要的投资理财工具。但殊不知,就在这个虚拟世界的互联网上,既孕育着无限的商机,同时也潜伏着这样那样的陷阱,而且这些陷阱又非常隐蔽,让上网者毫无知觉,防不胜防。了解网络诈骗的手段成为人们的当务之急。
一、“无风险投资”诈骗
如今,非法传销中的金钱游戏也漫游到了互联网上。在一些电子邮件中信誓旦旦地许诺有可观的投资回报率来吸引投资者,而事实上却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在利用这种欺诈模式吸纳资金。专家郑重告诫上网者,不要投资于任何“许诺以小笔投资又不用付出任何劳动却可以获得难以置信的利润”的诺言,因为“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二、“人人中大奖的骗子游戏”
尽管人们都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但当骗子将诱饵抛到面前时,还是有人被“馅饼”搞晕头脑。据悉,这类“人人中大奖”的骗子游戏主要有两种行骗方式,一是骗邮资,二是骗钱。
三、“信用卡”诈骗
在互联网上公布信用卡号与在电话上说出它一样危险。消费者在网上用信用卡购物应小心谨慎,应当只在著名网上公司用信用卡购物,还应当对要 求你提供信用卡号的请求多一个心眼。当前在网络经济活动中,已发现的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破解信用卡密码后伪造并使用信用卡、伪造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与信用卡特约商户勾结冒用他人信用卡等等。可以预见,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扩展,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对个人、单位和社会的危害将进一步加深。
四、“金字塔”诈骗
“只需四个星期,5 美元变成6 万美元”是最可能出现的“金字塔”或“Ponzi ”骗术的诱骗手段。参加者只能靠发展下线赚钱,建立一座“金字塔”。如果找不到新的“投资者”,这座金字塔就会倒塌。这种金字塔欺诈无论在网上还是线下都是违法的。
五、“电话”欺诈
同许多互联网欺诈一样,它只是已有多年历史的老骗术的变种,但电子邮件带来的通信便利性给它赋予了新的生命力。你会收到一封催你拨打“809”区号的电话号数的电子邮件。诱饵一般是:你在一次竞赛中获胜或赢得一笔奖金。而“809”是加勒比海地区的区号,并且拨打的电话将出现在你下个月的电话账单上,价格高达每分钟20美元。
六、“没谱的特许权”诈骗
在向投资者提供经营特许权时,有意隐瞒相关情况进行诈骗。通常以某种商业机会和特许产品展览做诱饵。譬如说,有的提出低价出售数以百万计的电子邮件地址名单,而有的则提供收信人的代理服务器号码,但实际情况却是:提供代理服务是违反当地网络服务商规定的,而所谓的电子邮件地址不是失效的就是错误的。还有的在电子邮件中保证有免担保而获得信用卡,但消费者一旦向他们提供了自己的个人资料后,可能就会因信用被冒用而背负巨债。
七、不幸的“幸运邮件”诈骗
这是一种亲合团体式诈骗,它利用团体内部成员对宗教、种族及专业性团体的信任而进行诈骗。如以“幸运邮件”为名,在信中要求收信人寄出小额金钱给邮件名单中的人,即可享受幸运,否则便会惨遭不幸。一旦你寄出这笔钱后,再等着别人寄钱给你,那可能性就非常小了。
八、“预付款、定金”诈骗
有些商家利用网络开骗人的网店,网上承诺特别好,网上的地址、电话等信息也很详细,公司的网页做得也非常精美。在感觉上是很正规的,但却是网络上的大骗子,他们利用表面上的东西获得消费者的信任,来骗取消费者的预付款或定金。
预防网络诈骗常识
一、传销类
“想生活得好一点吗,想小投入获得大收获吗,想的话,请到下面网站看看,你会有意外的收获”、“不需买卖商品,只需通过简单的注册,交50元会费,就可以在3个月内赚10万,一年内赚100万。”这是一个典型的网络传销广告,由于人们对传销的理念已有一定的认知,所以对传销致富仍然抱有幻想,加上50元会费投入很小,一些侥幸者会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汇出50元,结果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试想,没有利润来源,谁能给你钱,传销在美国是一种合法的销售方式,因为人们能够正确认识它,它能够给家庭主妇带来一些补贴家用的收入,而在国内,它被传为致富的捷径,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诈骗的工具,以致国家不得不下令禁止。我最早听人讲传销是在9年前,当时安利在大陆还没有正式投产,一个朋友给我讲述了安利金字塔式的收入结构,他讲完以后,我问了一个问题:目前有多少会员,他说有2000多,我立即给他算了一笔帐:按2000人计,每人平均年收入5万元,光销售人员佣金这一块,公司每年要支付1亿元~当时国内可能还没有这么大规模的日用品公司。
二、邮购类
“口岸价供应电脑配件”、“特价笔记本电脑及配件”,这些看似令人心动的价格,往往是不法分子在沿海城市利用内地消息闭塞进行诈骗活动的有力武器。一些没有经验的人会上当受骗,甚至一些谨慎的人也会被诱骗交付定金。其实,现在国内的物流已经相当发达,只要存在稍大的地区差价,就会有合法商人把商品从价格低的地区运往价格高的地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只要有利润空间,就会有更多的商人进入,一段时间之后,这些产品的价格会逐步趋向合理。所以,对于一些常规商品,只要在本地买得到,不可能存在很高的地区差价。只有在新产品刚刚上市时,才可能出现较高的差价。
三、色情类
一些网站以免费浏览、免费下载、免费观看色情图片或小电影为诱饵,当用户尝试打开某些图片或运行某些游戏时,会被要求下载某一软件以观看该图片或运行该游戏。实际上,这个软件是一个拨号软件,用户在下载后运行这一软件时,电脑将自动关闭调制解调器的声音,切断用户原来的本地网连接,并改用国际长途电脑线路重新拨号上网,从而使用户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了巨额国际长途话费。
为了安全起见,最好不要用开通长途电话的线路上网。
四、中奖类
有的网站以免费参加抽奖为诱饵,要求用户注册,填写通信地址等信息,过一段时间,用户会收到一封中了大奖的信,只要电汇18美元手续费,并告知确切的联系方式,72小时内就可以获得奖金。也有的直接用“恭喜您中大奖”的电子邮件,告诉你在某项抽奖活动中得了大奖,但因发邮件者只是活动的组织者,所以你要获得奖品,还需要支付一笔不多不少的邮资,或者手续费,或者个人收入所得税等等。其实只要想一想,所有这些费用为什么不直接从奖金中扣除,可偏偏有做发财梦的人愿意上钩。
五、假冒类
前不久曾有人发现了一个骗人骗财的8848克隆网站www.8848.net.cn.在搜索外汇交易时发现了一个提供保证金交易的网站,由于我国已经禁止了外汇保证金交易,所以仔细查看了这个网站提供的资料,会发现很多疑点:1、没有公司详细资料;2、有专为大陆人设计的痕迹;3、有假冒所谓的美国首批获取执照的外汇业者CMS嫌疑;4、资金汇入帐户在广州,而传真联络在济南,没有大陆详细的联络地址。
诈骗的历史悠久,手段层出不穷,网络的兴起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同时也为诈骗提供了便利,但不管诈骗的手段多么高明,记住以下几条原则会使你摆脱欺诈的陷阱:1、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份耕耘,一份收获。2、别人给你免费的东西时,要考虑他为什么这样做,他可以从什么地方获得补偿,比如,网络运营商提供免费电子邮件,他可以从广告收入获得补偿。3、网络是虚拟的,从事网上交易的人可能也是虚拟的。在你进行远程交易时,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是必须的;付款最好通过中介机构,不要直接把钱汇入对方的帐户,正规的商家一般能够找到有信誉的中介机构合作,如使用招商银行网上支付;涉及金额较大时,可以要求对方请律师(由你指定)直接向你出具证明文件,还可以约定由独立的第三方提供信用中介服务。
网监部门提醒广大网民:
一、网络诈骗的共同点是被骗者轻信或贪图便宜造成的。广大网民在进行网络交易前,要对交易网站和交易对方的资质进行全面了解,特别是一些企业类的电子商务网站。网上流行的低价竞拍中暗藏着更多的欺诈可能性。如果确定自己在网络交易中被骗,要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出具保存的证据。
二、虚拟财富交易正在形成一种无形的黑市,买方卖方各有市场。有人专门负责研发盗号木马,在盗取了账号以及虚拟装备后,再由专人通过网络向外转卖。网民一旦点击包含该木马的网址,那么木马病毒运行后,会给用户的QQ网友发送同样的信息,盗取传奇密码并以邮件形式发给盗密码者。要慎重对待各种各样的游戏论坛或个人游戏网站上的外挂,如不小心,就会被骗。
三、网民要随时关注、留意新近出现的病毒的主要特征,提高病毒防范意识,降低病毒感染几率。同时,学习和掌握一些处理病毒事件的基本技巧,以便在病毒出现后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其进一步扩散。目前,很多网络病毒就通过猜测简单密码的方式对系统进行攻击,网监支队建议用户使用复杂的密码,降低被病毒破译密码的可能性,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系数。
案例一:链接暗藏陷阱
今年2月份,某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发现的一种骗取美邦银行()用户的账号和密码的“网络钓鱼”电子邮件。该邮件用一个显示假地址的弹出窗口遮挡住了IE浏览器的地址栏,使用户无法看到此网站的真实地址。当用户使用未打补丁的Outlook打开此邮件时,用户一旦输入自己的账号密码,这些信息就会被黑客窃取。
案例二:“免费Q币”有毒
去年7月,某假公司网站诈骗者利用了网址中小写字母l和数字1很相近的障眼法。诈骗者通过QQ散布“赠送Q币”的虚假消息,引诱用户访问。一旦访问该网站,恶意网站主页面在后台即通过多种IE漏洞下载病毒程序。
案例三:网络购物诈骗
2003年,罪犯佘某建立“奇特器材网”网站,发布出售间谍器材、黑客工具等虚假信息,诱骗顾主将购货款汇入其用虚假身份在多个银行开立的账户,然后转移钱款,犯罪分子在收到受害人的购物汇款后就销声匿迹。
案例四:木马证券大盗
去年出现的木马“证券大盗”,它可以通过屏幕快照将用户的网页登录界面保存为图片,并发送给指定邮箱。黑客通过对照图片中鼠标的点击位置,就很有可能破译出用户的账号和密码。
案例五:弱口令偷钱
去年10月,三名犯罪分子从网上搜寻某银行储蓄卡卡号,然后登录该银行网上银行网站,尝试破解弱口令,并屡屡得手。
范文四:诈骗的类型和手段 诈骗的种类
诈骗的种类 ?冒充社保、医保、银行、电信等工作人员。以社保卡、医保卡、银行卡消费、扣年费、密码泄露、有线电视欠费、电话欠费为名,以自己的信息泄露,被他人利用从事犯罪,以给银行卡升级、验资证明清白,提供所谓的安全账户,引诱受害人将资金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
?冒充公检法、邮政工作人员。以法院有传票、邮包内有毒品,涉嫌犯罪、洗黑钱等,以传唤、逮捕、以及冻结受害人名下存款进行恐吓,以验资证明清白、提供安全账户进行验资,引诱受害人将资金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 ?以销售廉价飞机票、火车票及违禁物品为诱饵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以出售廉价的走私车、飞机票、火车票及枪支弹药、迷魂药、窃听设备等违禁物品,利用人们贪图便宜和好奇的心理,引诱受害人打电话咨询,之后以交定金、托运费等进行诈骗。
?冒充熟人进行诈骗。嫌疑人冒充受害人的熟人或领导,
1
在电话中让受害人猜猜他是谁,当受害人报出一熟人姓名后即予承认,谎称近期将来看望受害人。隔日,再打电话编造因赌博、嫖娼、吸毒等被公安机关查获,或以出车祸、生病等急需用钱为由,向受害人借钱并告知汇款账户,达到诈骗目的。
,1,
?利用中大奖进行诈骗。方式主要分三种。?预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虚假中奖刮刮卡,通过信件邮寄或雇人投递发送;?通过手机短信发送;?通过互联网发送。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嫌疑人联系兑奖,对方即以先汇“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理由要求受害人汇款,达到诈骗目的。
?利用无抵押贷款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以“我公司在本市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月息3%,无需担保,请致电某某经理”,一些企业和个人急需周转资金,被无抵押贷款引诱上钩,被犯罪嫌疑人以预付利息等名义诈骗。
?利用虚假广告信息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以各种形式发送诱人的虚假广告,从事诈骗活动。
?利用高薪招聘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群发信息,以高薪招聘“公关先生”、“特别陪护”等为幌子,称受害人已通过面试,要向指定账户汇入一定培训、服装等费用后即可上班。步步设套,骗取钱财。
2
?虚构汽车、房屋、教育退税进行诈骗。信息内容为“国家税务总局对汽车、房屋、教育税收政策调整,你的汽车、房屋、孩子上学可以办理退税事宜。一旦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联系,往往在不明不白的情况下,被对方以各种借口诱骗到ATM机上实施英文界面的转账操作,将存款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账户。
,2,
?利用银行卡消费进行诈骗。嫌疑人通过手机短信提醒手机用户,称该用户银行卡刚刚在某地(如某某百货、某某大酒店)刷卡消费某某某某元等,如有疑问,可致电某某某某某咨询,并提供相关的电话号码转接服务。在受害人回电后,犯罪嫌疑人假冒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及公安局金融犯罪调查科的名义谎称该银行卡被复制盗用,利用受害人的恐慌心理,要求受害人到银行ATM机上进入英文界面的操作,进行所谓的升级、加密操作,逐步将受害人引入“转账陷阱”,将受害人银行卡内的款项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账户。
?冒充黑社会敲诈实施诈骗。不法分子冒充“东北黑社会”、“杀手”等名义给手机用户打电话、发短信,以替人寻仇、要打断你的腿、要你命等威胁口气,使受害人感到害怕后,再提出我看你人不错、讲义气、拿钱消灾等迫使受害人向其指定的账号内汇款。
3
?虚构绑架、出车祸诈骗。犯罪嫌疑人谎称受害人亲人被绑架或出车祸,并有一名同伙在旁边假装受害人亲人大声呼救,要求速汇赎金,受害人因惊慌失措而上当受骗。
?利用汇款信息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以受害人的儿女、房东、债主、业务客户的名义发送:我的原银行卡丢失,等钱急用,请速汇款到账号某某某某某”,受害人不加甄别,结果被骗。
,3,
?利用虚假彩票信息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以提供彩票内幕为名,采取骗取会员费的形式从事诈骗。
?利用虚假股票信息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以某证券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发虚假个股内幕信息及走势,甚至制作虚假网页,以提供资金炒股分红或代为炒股的名义,骗取股民将资金转入其账户实施诈骗。
?QQ聊天冒充好友借款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种植木马等黑客手段,盗用他人QQ,事先就有意和QQ使用人进行视频聊天,获取使用人的视频信息,在实施诈骗时播放事先录制的使用人视频,以获取信任。分别给使用人的QQ好友发送请求借款信息,进行诈骗。
?虚构重金求子、婚介等诈骗。犯罪嫌疑人以张贴小广告、发短信、在小报刊等媒体刊登美女富婆招亲、重金求子、婚
4
姻介绍等虚假信息,以交公证费、面试费、介绍费、买花篮等名义,让受害人向其提供的账户汇款,达到诈骗的目的。
?神医迷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一般为外地人与本地人分饰神医、高僧、大仙儿等角色,在早市、楼宇间晨练的群体中物色单身中老年妇女,蒙骗受害人,称其家中有灾、近亲属有难,以种种吓人说法摧垮受害人心理防线,让受害人拿出钱财“消灾”或做“法事”,伺机调包实施诈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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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范文五:对电信诈骗案件类型的分析
电信诈骗案件的类型
摘要: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采取拨打电话、编发短信等方式骗取受害人财产的犯罪活动。电信诈骗的八种类型:手机、网络中奖诈骗、购物诈骗、虚假预测诈骗、利用网络刊登虚假广告诈骗、购房购车退税或退费、冒充熟人诈骗、冒充领导诈骗、电话欠费。
关键词:电信诈骗、中奖、银行卡、欠费、招聘、股票、朋友、二手车、贷款、涉嫌犯罪
信息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无形中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困扰。随着移动通讯和网络的普及,犯罪嫌疑人开始利用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介手段,侵害我们的财产,损害我们的利益。
一、手机、网络中奖诈骗
虚构中奖信息,犯罪分子以公司庆典、新产品促销抽奖或冒充“非常6+1”等节目组为名,通过固定电话、手机、手机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受害人中得高额奖金或实物等奖品。受害人一旦回复,便称兑奖必须事先另外交纳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否则不予兑奖。诱使受害人向犯罪分子指定账户汇款。
二、购物诈骗
1、通过网络交易骗取银行卡密码,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在受害人输完密码后取得其银行卡密码,从而将银行卡里的钱迅速转走。
2、销售廉价违法物品,犯罪分子向受害人发送出售二手车、窃听器等虚假信息,内容如:“本集团有九成新套牌走私车在本市出售。另提供高息贷款、防身武器等,电话xxx-xxxxxxx。”这种诈骗类型是利用受害人贪图便宜的心理,谎称有各种海关罚没的走私品等物品,可低价邮购发运。先引诱受害人与之联系,之后再以交定金、托运费等名义进行诈骗。
3、刷卡消费,犯罪分子通过短信提醒手机用户,称该用户银行卡刚刚在某地(如xx商场、xx酒店)刷卡消费5899或6995元等,如用户有疑问,可致电xxxx号码咨询。在用户回电后,其同伙即假冒银行客户服务中心的名义谎称该银行卡可能被复制盗用,利用受害人的恐慌心理,要求用户到银行ATM机上进行所谓的加密操作,逐步将受害人卡内的款项转到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达到诈骗的目的。
三、虚假预测诈骗
1、网络炒股,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或通过电话向被害人预测股市行情并向其推荐股票,如果恰巧该只股票股价上涨获利,则以某公司股票即将上市等名义引诱被害人投资入股,从而诈骗被害人巨额资金。
2、中奖,犯罪分子通过电话向受害人预测下期中奖号码,利用受害人的贪婪心理,引诱受害人加大下注,诱使受害人将钱转入犯罪分子所指定的账户,达到诈骗的目的。
四、利用网络刊登虚假广告诈骗
1、发布虚假无抵押贷款信息,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发布或发送手机短信息,声称能够办理小型无抵押贷款,引诱被害人与其联系,再以收取手续费、担保费等名义诈骗被害人钱款。
2、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犯罪分子打着招工的幌子,通过电话与应聘者联系,以需交纳服装费、保证金等费用为由,要求受害人汇款至其银行帐户。
3、网络交友,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色诱等)与对方确定恋爱关系,再以各
种理由诱使受害人将钱汇入犯罪分子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
五、购房购车退税或退费
1、购房购车退税,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受害人购买汽车资料后,以短信、拨打电话的方式,冒充税务局工作人员,谎称要进行退税活动。在骗取受害者信任后,以银行ATM机上转账操作退还费用为由,要求受害人将钱转存到其指定的银行卡,骗走受害人账户内钱款。
2、退费,犯罪分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害者地电话号码,然后向其发送手机短信,内容如:“国家有了新的政策,要把去年收的教育费退还给学生,请速与我们联系,号码xxx-xxxxxxx。”犯罪分子冒充教育局的,称可退教育费,然后以便民为由,要对方到ATM自动取款机上在其诱导下进行转账操作。
六、冒充熟人诈骗
1、猜猜我是谁,犯罪分子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受害者的电话号码和机主姓名后,打电话给受害者,让其“猜猜我是谁”,随后根据受害者说的人名冒充该熟人身份,并声称要来看望受害者,当受害者相信以后,过几个小时或第二天再编造“嫖娼被抓”、“交通肇事”等理由,向受害者借钱,很多受害人没有仔细核实就把钱打入不法分子提供的银行卡内。
2、盗用网络QQ密码,犯罪分子利用盗号软件在网络上盗取被害人QQ密码等信息,趁被害人不在线时,冒充被害人以借钱急用等名义诈骗被害人QQ好友。
七、冒充领导诈骗
冒充领导实施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不正当途径获知上级机关、监管部门等单位领导的姓名、办公室电话等有关资料。假冒领导秘书或工作人员等身份打电话给基层单位负责人,以推销书籍、纪念币或组织培训等为由,让受骗单位先支付订购款、手续费等到指定银行帐号,实施诈骗活动。
八、电话欠费
固话欠费,犯罪分子冒充电信局工作人员向事主拨打电话告知其电话欠费,或者直接播放电脑语音,称事主身份信息可能被冒用登记了欠费电话,随后不法分子让同伙假冒公、检、法人员接听或打来电话,称事主名下的电话和银行账户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目前司法机关正在秘密调查中,谎称为确保事主不受损失,让事主将银行存款尽快转移到所谓的安全账号,犯罪分子通过电话逐步指引事主进行转账操作,达到诈骗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