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纳税检查--各税种纳税检查的技巧
纳税检查--各税种纳税检查的技巧
日期 2004-07-01 文章来源 作者
《纳税检查——各税种纳税检查的技巧》是财税专业的必修课程,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旨在使学生掌握基本的稽查方法、稽查技巧。
本教材采用大量的案例,使学生通过案例的学习,加深对稽查理论和方法的进一步理解,并通过大量的模拟练习,提高学生的实务操作水平,能对企业进行独立的稽查,并能针对各税种的特点,分析出查账的重点,易出问题的环节。通过对本书系统的学习,既能使学生适应财政税务部门工作,具备一名财税机构的公务员所必备的税收征管知识和稽查技术,又能使学生适应企业财务工作,具备一名财务人员所必备的税收会计知识。同时又能使学生适应中介机构的工作,具备一名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所必备的税务代理知识和审计查账技能。 本书既可作为财税专业本(专)科生的教材,又可作为在职人员自学教材。
精彩片段:
前 言
《纳税检查——各税种纳税检查的技巧》是财税专业的必修课程,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旨在使学生掌握基本的稽查方法、稽查技巧。本教材采用大量的案例,使学生通过案例的学习,加深对稽查理论和方法的进一步理解,并通过大量的模拟练习,提高学生的实务操作水平,能对企业进行独立的稽查,并能针对各税种的特点,分析出查账的重点,易出问题的环节。通过对本书系统的学习,既能使学生适应财政税务部门工作,具备一名财税机构的公务员所必备的税收征管知识和稽查技术,又能使学生适应企业财务工作,具备一名财务人员所必备的税收会计知识。同时又能使学生适应中介机构的工作,具备一名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所必备的税务代理知识和审计查账技能。
本书既可作为财税专业本(专)科生的教材,又可作为在职人员自学教材。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今也引用了不少已有教材的某些材料,在此对有关作者一并表示感谢。参加本书编写工作的有梁俊娇(第一、二、三、四、七章)、李建新、郭左践(第五章、第十章)、张毅生(第六章)、潘秀丽(第八章)、孙亦军(第九章)。
主编
2001年10月
章节目录:
第一章 纳税检查概述
第一节 纳税检查的概念和作用
第二节 纳税检查的要求
第三节 纳税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章 纳税检查的方法与步骤
第一节 纳税检查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 纳税检查的步骤
第三节 错账的调整方法
第三章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检查
第一节 会计凭证的检查
第二节 账簿的检查
第三节 会计报表的检查
第四节 实物的检查
第四章 增值税的检查
第一节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检查
第二节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检查
第三节 增值税减免税和应纳税额计算的检查
第四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检查
第五节 查补税款的调账
第五章 消费税的检查
第一节 产品销售收入的检查
第二节 产品销售数量的检查
第三节 税率的检查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检查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检查
第六章 营业税的检查
第一节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检查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检查
第三节 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的检查
第四节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营业税的检查
第五节 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的检查
第六节 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业务营业税的检查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第一节 材料成本的检查
第二节 工资及福利费的检查
第三节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检查
第四节 生产成本及产成品的检查
第五节 商品采购成本的检查
第六节 期间费用的检查
第七节 预提、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的检查
第八节 投资收益的检查
第九节 其他业务利润的检查
第十节 利润总额及纳税调整的检查
第十一节 定额征收户应税收入的检查
第八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第一节 收入、成本及费用的检查
第二节 税收优惠及减免税的检查
第三节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检查
第四节 应纳所得税的检查
第九章 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检查
第二节 其他应税所得的检查
第十章 其他各税的检查
第一节 资源税的检查
第二节 印花税的检查
第三节 房产税的检查
第四节 土地使用税的检查
范文二:各税种的纳税期限
各税种的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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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种的纳税期限
(2011-09-24 14:33:12)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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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体
纳税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
杂谈
分类:
财税法规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纳税的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根据各个税种的特点确定的,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环节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同一税种也可以因为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同、财务会计核算不同、应纳税额大小不等,申报期限也不一样,可以分为按期申报纳税和按次申报纳税。按期纳税申报,是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期间为纳税申报期限,不能按期纳税申报的,实行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遇国家法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顺延。公休假日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清明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双休日等。
增值税纳税期限 1.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消费税纳税期限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以1
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营业税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资源税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5.企业所得税税纳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范文三:各税种的纳税期限
关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其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个减负”的精神,方便纳税人集中报税,现将其他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公告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
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五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07年12月29日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罗保铭
二○○七年十月三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缴纳。
年应纳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缴纳期限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地方税务部门规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54号
一、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54号
一、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
1993年12月25日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54号
二、资源税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
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54号
三、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
8、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54号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第七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费附加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 三税" 税额的3%。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比照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12、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琼地税发〔2009〕5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
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其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个减负”的精神,方便纳税人集中报税,现将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如下:
一、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二、资源税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
请各直属局接到通知后,立即做好征收系统有关申报期限的修改和在各征收场所的告示工作。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4月3日印发
打字:陈 洁 校对:陈 洁(地方税管理处)
范文四:各税种的纳税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纳税的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根据各个税种的特点确定的,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环节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同一税种也可以因为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同、财务会计核算不同、应纳税额大小不等,申报期限也不一样,可以分为按期申报纳税和按次申报纳税。按期纳税申报,是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期间为纳税申报期限,不能按期纳税申报的,实行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遇国家法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顺延。公休假日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清明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双休日等。
1.增值税纳税期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消费税纳税期限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以1 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营业税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资源税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5.企业所得税税纳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范文五:各税种具体纳税期限的规定总结税种期限
各税种具体纳税期限的规定总结税种期限
税种 具体 纳税 期限
(一)增值税、消费税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后十日内缴纳税款;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后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应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内资企业在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经营应纳税商品、货物的,应于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日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其他税种,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五)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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