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硕士论文分类号
说明:我校研究生在撰写硕士学位论文时,学位论文封面上的分类号的填写,请查找《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细目》上对应的分类,查找学位论文分类号目前有多种途径:
一、网上自助查询,这是目前主要的查询途径
在学术期刊以及图书馆电子资源数据库年中查询相似论文,获取分类号。
二、人工查询
查找学位论文如需要用到工具书《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图书馆主书库和社会阅览室以及样本一库均有收藏都可查阅,也可随时咨询阅览室工作人员。
三、相关知识及查找示例
《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是我国建国后编制出版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大型综合性分类法,简称《中图法》。自1999年第四版起更名为《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简称不变,英文译名为Chinese Library Class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LC。目前,《中图法》已普遍应用于全国各类型的图书馆,国内主要大型书目、检索刊物、机读数据库,以及《中国国家标准书号》等都著录《中图法》分类号。
《中图法》采用的是等级体系分类法,根据学科主题分为二十二个大类,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混合号码,用一位或者两位大写的拼音字母标注,字母后跟阿拉伯数字表示类目的细分,每3位数字用一个半角符号“.”分隔开,每个类目都是由总到分、由粗到细逐级细分,大类字母后跟的数字越多,表明分类越细,类目越明确。
学位论文分类就是根据《中图法》分类表,查询自己所写论文的主要学科主题在该分类表中对应的标识代码。
中图法分类号,是论文的必备项之一。作者要明确论文的性质和你所写文章的领域,即是属于计算机、电子、还是经济等其他领域,然后根据论文性质标注中图法分类号。
以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的文章为例,说明如何标注中图法分类号:
1.“计算机网络安全导论”,首先它是属于计算技术、计算机技术类,其分类在中图法大类中的代号是TP
2.在中图法类表中查找TP大类—>TP39 计算机的应用 —>TP393 计算机网络—> TP393.08计算机网络安全,因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中图分类号即为TP393.08。
附: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细目
A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
A1 马克思、恩格斯著作
A2 列宁著作
A3 斯大林著作
A4 **著作
A49 **著作
A5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汇编
A6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生平和传记
A8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的学习和研究
B 哲学
B0 哲学理论
B1 世界哲学
B2 中国哲学
B3 亚洲哲学
B4 非洲哲学
B5 欧洲哲学
B6 大洋洲哲学
B80 思维科学(总论)
B81 逻辑学(论理学)
B82 伦理学(道德哲学)
B83 美学
B84 心理学
B9 无神论、宗教
C 社会科学总论
C0 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论
C1 社会科学现状、概况
C2 机关、团体、会议
C3 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C4 社会科学教育与普及
C5 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C6 社会科学参考工具书
C7 社会科学文献检索工具书
C8 统计学
C91 社会学
C92 人口学
C93 管理学
C94 系统科学
C95 民族学
C96 人才学
C97 劳动科学
D 政治、法律
D0 政治理论
D1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D2 中国共产党
D33/37 各国共产党
D4 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运动与组织 D5 世界政治
D6 中国政治
D73/77 各国政治
D8 外交、国际关系
D9 法律
E 军事
E0 军事理论
E1 世界军事
E2 中国军事
E3/7 各国军事
E8 战略学、战役学、战术学
E9 军事技术
E99 军事地形学、军事地理学
F 经济
F1 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 F2 经济计划与管理
F3 农业经济
F4 工业经济
F49 信息产业经济(总论)
F5 交通运输经济
F6 邮电经济
F7 贸易经济
F8 财政、金融
G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G0 文化理论
G1 世界各国文化与文化事业
G2 信息与知识传播
G3 科学、科学研究
G4 教育
G40 教育学
G41 思想政治教育、德育
G42 教学理论
G43 电化教育
G432 广播、电视教学
G44 教育心理学
G45 教师与学生
G46 教育行政
G47 学校管理
G48 学校建筑和设备管理
G51 世界教育事业
G52 中国教育事业
G53/57 各国教育事业
G61 学前教育、幼儿教育
G62 初等教育
G63 中等教育
G64 高等教育
G65 师范教育
G71 职业技术教育
G72 成人教育、业余教育
G728 广播电视教育
G728.8 广播电视大学
G74 华侨教育、侨民教育
G75 少数民族教育
G76 特殊教育
G77 社会教育
G78 家庭教育
G79 自学
G8 体育
H 语言、文字
H0 语言学
H1 汉语
H2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
H3 常用外国语
H4 汉藏语系
H5-84 世界各地语系
H9 国际辅助语
I 文学
I0 文学理论
I1 世界文学
I2 中国文学
I3/7 各国文学
J 艺术
J0 艺术理论
J1 世界各国艺术概况
J2 绘画
J29 书法、篆刻
J3 雕塑
J4 摄影艺术
J5 工艺美术
J59 建筑艺术
J6 音乐
J7 舞蹈
J8 戏剧艺术
J9 电影、电视艺术
K 历史、地理
K0 史学理论
K1 世界史
K2 中国史
K3 亚洲史
K4 非洲史
K5 欧洲史
K6 大洋州史
K7 美洲史
K81 传记
K85 文物考古
K89 风俗习惯
K9 地理
N 自然科学总论
N0 自然科学理论与方法论
N1 自然科学现状及发展
N2 自然科学机构、团体、会议
N3 自然科学研究方法
N4 自然科学教育与普及
N5 自然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N6 自然科学参考工具书
N7 自然科学文献检索工具
N8 自然科学调查、考察
N91 自然研究、自然历史
N93 非线性科学
N94 系统科学
N99 情报学、情报工作
O 数理科学和化学
O1 数学
O3 力学
O4 物理学
O6 化学
O7 晶体学
P 天文学、地球科学
P1 天文学
P2 测绘学
P3 地球物理学
P4 大气科学(气象学)
P5 地质学
P7 海洋学
P9 自然地理学
Q 生物科学
Q1 普通生物学
Q2 细胞生物学
Q3 遗传学
Q4 生理学
Q5 生物化学
Q6 生物物理学
Q7 分子生物学
Q81 生物工程学(生物技术)
Q89 环境生物学
Q91 古生物学
Q93 微生物学
Q94 植物学
Q95 动物学
Q96 昆虫学
Q98 人类学
R 医药、卫生
R1 预防医学、卫生学
R2 中国医学
R3 基础医学
R4 临床医学
R5 内科学
R6 外科学
R71 妇产科学
R72 儿科学
R73 肿瘤学
R74 神经病学和精神病学
R75 皮肤病学与性病学
R76 耳鼻咽喉科学
R77 眼科学
R78 口腔科学
R78 外国民族医学
R8 特种医学
R9 药学
S 农业科学
S1 农业基础科学
S2 农业工程
S3 农学(农艺学)
S4 植物保护
S5 农作物
S6 园艺
S7 林业
S8 畜牧、动物医学、狩猎、蚕、蜂 S9 水产、渔业
T 工业技术
TB 一般工业技术
1 工程基础科学
2 工程设计与测绘
3 工程材料学
4 工业通用技术与设备
5 声学工程
6 制冷工程
7 真空技术
8 摄影技术
9 计量学
TD 矿业工程
1 矿山地质与测量
2 矿山设计与建设
3 矿山压力与支护
4 矿山机械
5 矿山运输与设备
6 矿山电工
7 矿山安全与劳动保护
8 矿山开采
9 选矿
98 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
TE 石油、天然气工业
0 能源与节能
1 石油、天然气地质与勘探
2 钻井工程
3 油气田开发与开采
4 油气田建设工程
5 海上油气田勘探与开采
6 石油、天然气加工工业
8 石油、天然气储存与运输
9 石油机械设备与自动化
[99] 石油、天然气工业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 TF 冶金工业
0 一般性问题
1 冶金技术
3 冶金机械、冶金生产自动化
4 钢铁冶炼(黑色金属冶炼)(总论) 5 炼铁
6 铁合金冶炼
7 炼钢
79 其他黑色金属冶炼
8 有色金属冶炼
TG 金属学、金属工艺
1 金属学与热处理
2 铸造
3 金属压力加工
4 焊接、金属切割及粘接
5 金属切削加工及机床
7 刀具、磨料、磨具、夹具、模具、手工具 8 公差与技术测量及机械量仪
9 钳工工艺、装配工艺
TH 机械、仪表工艺
11 机械学(机械设计基础理论) 12 机械设计、计算与制图
13 机械零件及传动装置
14 机械制造用材料
16 机械制造工艺
17 运行与维修
18 机械工厂(车间)
2 起重运输机械
3 泵
4 气体压缩与输送机械
6 专用机械与设备
7 仪器、仪表
TJ 武器工业
TK 动力工程
0 一般性问题
1 热力工程、热机
2 蒸汽动力工程
3 热工量测和热工自动控制
4 内燃机
5 特殊热能及其机械
6 生物能及其利用
7 水能、水力机械
8 风能、风力机械
91 氢能及其利用
TL 原子能技术
TM 电工技术
0 一般性问题
1 电工基础理论
2 电工材料
3 电机
4 变压器、变流器及电抗器
5 电器
6 发电、发电厂
7 输配电工程、电力网及电力系统 8 高电压技术
91 独立电源技术(直接发电) 92 电气化、电能应用
93 电气测量技术及仪器
TN 无线电电子学,电信技术 0 一般性问题
1 真空电子技术
2 光电子技术、激光技术
3 半导体技术
4 微电子学、集成电路(IC) 6 电子元件、组件
7 基本电子电路
8 无线电、电信设备
91 通信
92 无线通信
93 广播
94 电视
95 雷达
96 无线电导航
97 电子对抗(干扰及抗干扰)
[99] 无线电、电信测量技术及仪器
99 无线电电子学的应用
TP 自动化技术,计算技术
1 自动化基础理论
2 自动化技术及设备
3 计算技术、计算机
30 一般性问题
301 理论、方法
302 设计和性能分析
303 结构、构造
304 材料
305 制造、装配、改造
306 调整、测试、校验
307 检修、维护
308 机房
309 安全保密
31 计算机软件
342 运算放大器和控制器
343 存贮器
344 输入器、输出器
346 函数发生器
347 延时器
348 各种电子模拟计算机
35 混合电子计算机
352 数字-模拟计算机
353 模拟-数字计算机
36 微型计算机
368 各种微型计算机
38 其他计算机
381 激光计算机
382 射流计算机
383 超导计算机
384 分子计算机
387 第五代计算机
39 计算机的应用
391 信息处理(信息加工)
392 各种专用数据库
393 计算机网络
399 在其他方面的应用
6 射流技术(流控技术)
7 遥感技术
8 远动技术
TQ 化学工业
0 一般性问题
11 基本无机化学工业
12 非金属元素及其无机化合物化学工业 13 金属元素的无机化合物化学工业 15 电化学工业
16 电热工业、高温制品工业
17 硅酸盐工业
2 基本有机化学工业
31 高分子化合物工业(高聚物工业) 32 合成树脂与塑料工业
33 橡胶工业
34 化学纤维工业
35 纤维素质的化学加工工业
41 溶剂与增塑剂的生产
42 试剂与纯化学品的生产
43 胶粘剂工业
44 化学肥料工业
45 农药工业
46 制药化学工业
51 燃料化学工业(总论)
52 炼焦化学工业
53 煤化学及煤的加工利用
54 煤炭气化工业
55 燃料照明工业
56 爆炸物工业、火柴工业
57 感光材料工业
58 磁性记录材料工业
TS 轻工业、手工业
0 一般性问题
1 纺织工业、染整工业
2 食品工业
3 制盐工业
4 烟草工业
5 皮革工业
6 木材加工工业、家具制造工业 7 造纸工业
8 印刷工业
91 五金制品工业
93 工艺美术制品工业
94 服装工业、制鞋工业
95 其他轻工业、手工业
97 生活供应技术
TU 建筑科学
1 建筑基础科学
19 建筑勘测
2 建筑设计
3 建筑结构
4 土力学、地基基础工程
5 建筑材料
6 建筑施工机械和设备
7 建筑施工
8 房屋建筑设备
9 地下建筑
97 高层建筑
98 区域规划、城镇规划
99 市政工程
TV 水利工程
1 水利工程基础科学
21 水资源调查与水利规划
22 水工勘测、设计
3 水工结构
4 水工材料
5 水利工程施工
6 水利枢纽、水工建筑物
7 水能利用、水电站工程
8 治河工程与防洪工程
U 交通运输
U1 综合运输
U2 铁路运输
U4 公路运输
U6 水路运输
U8 航空运输
V 航空、航天
V1 航空、航天技术的研究与探索 V2 航空
V4 航天(宇宙航行)
V7 航空、航天医学
X 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安全科学) X1 环境科学基础理论
X2 社会与环境
X3 环境保护管理
X4 灾害及其防治
X5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
X7 废物处理与综合利用
X8 环境质量评价与环境监测
X9 安全科学
Z 综合性图书
Z1 丛书
Z2 百科全书、类书
Z3 辞典
Z4 论文集、全集、选集、杂著 Z5 年鉴、年刊
Z6 期刊、连续性出版物 Z8 图书目录、文摘、索引
范文二:法律硕士论文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论文题目(中文)人身伤害案件重复鉴定问题成因与思考 论文题目(外文)Identification of personal injury cases,
cause of the problem and thinking repeat
目 录
摘 要 ........................................................................................................................... I ABSTRACT ................................................................................................................ II 引 言 .......................................................................................................................... 1 第一章 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3起典型案例 ............................................. 2
一、年某兄弟故意伤害雒某案............................................................................. 2
二、马某故意伤害蔺某案 .................................................................................... 5
三、沈某过失致魏某重伤案 ................................................................................ 8
第二章 对《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行法律分析 ............................... 12
一、《决定》确立的统一司法鉴定体制值得肯定 .............................................. 12
二、《决定》导致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原因.................................................. 14
第三章 重构我国人身伤害案件伤情程度重新鉴定制度体系的五点建议 ............ 16
一、明确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 16
二、规定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程序只能启动三次,且只能在一审、二审、再
审程序中分别启动 .............................................................................................. 16
三、重新鉴定应当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 17
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 17
五、对一个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总量控制 ................................................ 18
第四章 在现行伤情鉴定制度框架内对司法机关处理重新鉴定问题提三点建议. 19
一、严格审查 ..................................................................................................... 19
二、依法控制 ..................................................................................................... 19
三、统一认识 ..................................................................................................... 20 参考文献 .................................................................................................................... 25 致 谢 .................................................................................................................... 26
摘 要
目前,在人身伤害案件刑事诉讼中,影响案件平稳处理的主要原因已不在于法律适用可能出现错误,而是不能科学、正确地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被害人是否存在人身伤害,伤情性质、程度,伤情形成时间、致伤原因,受伤当时情况与治疗恢复的关系及其对伤情程度最终确定的作用,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选择适用等法律事实,不可能由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行为完全解决,必须借助鉴定意见予以认定。因此,有一种说法:“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打证据就是打鉴定”,就足以说明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形式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作者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白银地区的因伤情鉴定反复而导致案件处理困难的真实案例进行调查,并对重新鉴定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学习思考,试图引起司法机关对人身伤害案件重新鉴定问题的慎重对待,期待本文对完善我省司法鉴定制度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刑事法律 人身伤害案件 重复鉴定 调查报告
I
ABSTRACT
At present, injures in the case criminal prosecution in the person, affects case steady processing the primary cause not to lie in the law to be suitable possibly appears the mistake, but cannot scientific, carry on correctly to the legal fact recognized. Whether the victim does have the person to injure, the state of an injury nature, the degree, the state of an injury forms the time, wounds the reason, is injured the relations and the function which at that time the situation and the treatment restored which finally determined to the state of an injury degree, the appraisal standard correlation provision understanding and the choice is suitable and so on the legal facts, not impossible to solve completely by the detection institution through the detection behavior, had to draw support from the appraisal opinion to recognize. Some one view, “Brings a lawsuit hits the evidence, but hits the evidence is hits the appraisal”,
sufficiently explained the written this evidence form injures in the case in the person the pivotal status. This article author through occurred to the recent years in the silver area causes the case because of the state of an injury appraisal to process the difficult real case repeatedly to carry on the investigation, and to appraised the correlation legal rule to carry on the study ponder, attempted to cause the judicial organ to injure the case to the person to appraise the question the prudent treatment, anticipated this article to consummated our province expert evidence system to have certain reference value.
Key words: Criminal Law Personal injury cases Repeat identification Report
II
引 言
一段时间以来,人身伤害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尤其在审判环节,应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导致一起案件出现多份结论迥然相异的伤情鉴定,直接导致不同的诉讼环节因不同的伤情鉴定结论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打架,法律权威深受影响,且各当事人分别持对己有利的伤情鉴定结论四处上访、申诉、缠诉,案件无法形成定论,原本简单的伤害案件被搞得扑朔迷离。随着时间推移,伤情发生变化,案件更是难以定论。
鉴于此,作者对本市近年来因这一问题导致撤回起诉、有罪判决难以做出、当事人不服生效决定的案件进行梳理、调研,发现白银市各县区检察院均有类似案例,且有一起案件甚至因伤情鉴定变化的原因,被法院判处无罪。这的确是白银地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带着这一问题,作者查阅、收集了多种相关理论书籍和大量的前沿看法。这些文章偏重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2款关于重新鉴定问题的规定进行讨论,否定意见居多。对于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争论也不少。但是,对这两部法律文件设计的重新鉴定制度之间存在的冲突,尤其是《决定》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语意模糊、不具备操作性这些问题却探讨有限。而我们在具体办案中,发现正是刑诉法第120条2款和《决定》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相矛盾,并且两法关于重新鉴定的制度设计都存在不足之处,才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法过程中认识不一致,从而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过于随意,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频发的真正原因。
根据以上认识过程,作者拟以《人身伤害案件反复鉴定问题成因与思考》一文,对人身伤害案件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久鉴不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1
第一章 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3起典型案例
一、年某兄弟故意伤害雒某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3月29日10时许,年某兄弟2人因故与雒某发生争吵、厮扯,年某兄弟即对雒拳打脚踢,致成伤情。
(二)司法鉴定经过
第一份鉴定:2006年6月12日,侦查机关法医鉴定结论认为:雒某头面部、锁骨等处损伤系钝性外力所致,并造成锁骨骨折,脑震荡伤,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视网膜震荡伤,双眼玻璃体浑浊,视力下降,听力下降,根据《人体轻伤标准(试行)》第八条、第九条(五)、第十一条(二)、第三十二条,分别评定为轻伤(偏重)。
第二份鉴定:2006年12月31日,在审判环节经被告人申请,法院委托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重新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被鉴定人伤后不存在近事遗忘,《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八条不能适用;眼、耳伤情与本次外伤无关,对眼、耳伤情未做伤情程度认定;软组织损伤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之规定,尚未构成轻伤,依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构成轻微伤;未达到评残标准,无需后续治疗。
第三份鉴定:2007年6月27日,在审判环节经被害人申请,法院再次委托重新鉴定,鉴定机构为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结论认为:耳损伤属于轻伤,但无证据确认本次耳损伤、功能障碍与本次外伤间的因果关系成立,其他伤情均构不成轻伤。
2
(三)诉讼结果
本案在审判环节由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形成的两份鉴定文书均认定被害人伤情同本次外伤间因果关系不能确定,此结论因与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最终均未被判决采信。
一审判决认为,甘肃仁龙司法鉴定所认定被害人左耳损伤构成轻伤,与第一份法医鉴定结论相同,但其关于伤情非因本次外伤所致的结论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相符。判决认定:“被害人在本次受伤后即入院治疗,住院期间经会诊,左耳鼓膜穿孔,有血痂,故应认定为本次外伤所致”。据此,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所举之法医鉴定确认证明效力,判决被告人年某兄弟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该一审判决对甘肃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甚至未予评析,对于在审判环节形成的两份重新鉴定结论均未采信。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费周折而损害诉讼效率,基于当事人无端猜疑的重新鉴定申请)
(四)评析鉴定文书存在的问题
1、关于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
审判机关认为,只要当事人不服原鉴定结论而申请重新鉴定并且交纳重新鉴定费用的,支持其主张。
公诉机关认为,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应当对其理由进行审查,对重新鉴定的必要性进行评估。本案原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无明显错误,应当采信。理由如下:
刑诉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的“有争议”鉴定的真实含义,应当是指公、检、法三家法医之间及同系统上下级法医之间出现二个以上不同的鉴定结论,意见不
3
1统一有分歧的。只有在出现了二个分歧的鉴定结论各持己见有争议的情况下,才需要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如果只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单方面对原鉴定有疑问,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应当按照刑诉法第121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该条款中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规定是“可以”许可,并非“应当”许可。所以针对当事人单方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办案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如申请理由涉及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鉴定依据明显错误、鉴定行为明显违背操作规范等,可以支持许可重新鉴定。无正当理由质疑原鉴定结论,其申请不应当支持。刑事诉讼固然以追求事实真相为目的,但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质疑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各种对自身不利的证据材料是通常存在的情形,是符合当事人诉讼心理的。司法人员如果不能做到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认定,只是一味地迎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要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则予许可,表面看上去是“追求事实真相”,实际上恐怕会与案件真相背道而驰。因为时过境迁,伤者的损伤经过一段时间大都已痊愈消失,错过了最佳鉴定时间,由于前后鉴定时间不一,加上此时的人为因素极易掺杂其间,前后结论大都难以统一,伤情程度往往是前重后轻。此时,维护了被告人的利益则损害被害人利益,反之亦然,而双方当事人分别拿着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四处上访、申诉、缠诉,“事实真相”更是难以定论。
2、关于重新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
审判机关认为,《刑诉法》第120条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本案并非对“医学鉴定”有争议,而是对侦查机关“法医鉴定”有争议,故不适用该条规定,可以委托社会司法
[1] 高铭暄:《中国刑法学》[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601。
4
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公诉机关则认为,对于侦查机关法医所做伤情鉴定结论有异议时,仍然应当适用《刑诉法》第120条2款之规定,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即:只要是重新鉴定必须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理由:1、重新鉴定务必保证客观公正,否则会引起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科学性、权威性的猜疑,引发当事人后续的多次重新鉴定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无论从专家资质、经验还是检测技术设备均能保证重新鉴定结论符合刑事诉讼要求。2、重新鉴定同初次鉴定不同,应当由更具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既然刑诉法第120条2款规定对医学鉴定有争议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探寻立法原意,立法者是认为重新鉴定就应当由更高级别或者说更具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因此,对法医鉴定有争议时应当由更具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由于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此种情形下选择何种权威鉴定机构,可依照刑诉法的规定选择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3、针对“医学鉴定”、“法医鉴定”二者引发的适用刑诉法120条2款的争执,基层检、法机关各执己见。审判机关认为应当严格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仅对“医学鉴定”有争议时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公诉机关认为在法律没有就法医鉴定有争议时的重新鉴定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立
2法原意来解决适法问题。
二、马某故意伤害蔺某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因故同蔺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马某即挥拳击打蔺某头面部数下,致蔺受伤。
[2]张弯:《中国经济犯罪罪刑论》[M].大地出版社,1989: 485—486。
5
(二)司法鉴定经过
第一份鉴定:2007年1月22日,受派出所委托,白银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两名法医对被害人蔺某伤情程度进行鉴定,认为:“被害人蔺某头面部等处损伤系钝性外力所致,并造成短暂意识障碍,左耳听力减退,左耳诱发电位异常,左耳听力损失达60分贝,评定为轻伤。”
第二份鉴定:2007年6月27日,受侦查机关委托,甘肃省人民法院(系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担重新鉴定职责的17家医院之一)对蔺某伤情重新鉴定,出具省医鉴字[2007]第28号《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蔺某左耳损伤构成轻伤”。
第三份鉴定:2007年11月30日,在审判环节,经被告人申请,法院委托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重新鉴定,形成鉴定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蔺某听力损伤可构成轻伤;2、被鉴定人蔺某目前伤残等级可评定为九级伤残;3、根据被鉴定人蔺某目前提供的病历资料、影像资料,左耳听力下降与本次外伤不存在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如能提供既往双耳听力检查结果和影像资料可做补充鉴定。”
第四份鉴定:2008年2月25日,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以甘仁司法物鉴函字[2008]第2号文书再次确定被害人蔺某左耳听力下降和本次外伤无因果关系。
(三)诉讼结果
2007年12月24日,审判机关向公诉机关发出《建议撤诉函》,认为:“蔺某外伤与马某殴打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撤回起诉”。
2008年1月3日,公诉机关立即复函,认为:“1、在侦查环节就因果关系问题已做两次鉴定,结论是存在因果关系,告知被告人马某后其在侦查环节、审查起诉环节均未再提出异议;2、审判机关委托重新鉴定的机构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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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该鉴定结论不科学,不能做为定案根据。请法院依法判决。”
期间双方当事人多次前往政法委、各级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申诉。
2008年6月23日,经协调,本案公诉机关撤回了起诉,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2008年8月1日,侦查机关撤销刑事案件。
(四)评析鉴定文书存在的问题
1、重新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系针对甘肃省人民医院所做的“医学鉴定”有争议而申请重新鉴定,此情形完全符合刑诉法第120条2款之规定,如确有必要重新鉴定的,审判机关也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本案审判机关却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该诉讼行为违法。
2、本次外伤同被害人耳朵听力下降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甘肃仁龙司法鉴定所认为被害人蔺某左耳听力下降同本次外伤无因果关系,其理由有二:其一,伤后接诊医院并未记录左耳部受伤的详细记录,无证据证明耳部受伤;其二,根据目前提供的病历资料、影像资料,并无典型外伤性耳聋的症状和体征。
通过详细审阅本案原始刑事案卷,可知:第一,伤后在法医处做活体检查时,法医记载被害人蔺某“左耳廓轻度压痛”,说明左耳有外伤;虽然接诊医院未做耳部受伤的详细记录,但该接诊记录不能当然地作为否定耳部受伤的证据,因为该接诊记录对被害人耳部有无伤情遗漏描述,应当认为这份接诊病历对被害人的左耳伤情没有证明价值;第二,甘肃仁龙所鉴定结论否认因果关系的理由是根据病历资料未见被害人有“典型外伤性耳聋”的症状和体征,但本案讨论的焦点在于被害人“听力下降”与外伤间的因果关系,“听力下降”与“典型外伤性耳聋”是两个概念。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条,听力下降一定程度即构成轻伤,而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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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某左耳听力确已下降,不能以被害人不具有“典型外伤性耳聋”的症状和体征,来认定其不具有外伤性“听力下降”的症状和体征。对于被害人左耳部是否遭到外伤,应当综合案件证据来认定。
三、沈某过失致魏某重伤案
(一)基本案情
沈某因其子述说被人多次拦截殴打索财,遂接送其子上学。2007年11月16日14时许,沈某在学校门前目睹其子被魏某拦截索财,即上前质问并殴打魏头面部后,扭住魏左臂送往公安机关,致魏左臂受伤。
(二)司法鉴定经过
第一份鉴定:2007年12月24日,接受侦查机关委托,白银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两名法医对被害人魏某伤情程度进行鉴定,认为,魏某左肱骨、左桡骨骨折,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左臂伤情构成轻伤。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第二份鉴定:2008年6月30日,经被害人魏某申请,侦查机关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重新鉴定,认为,“被鉴定人于2008年6月16日来院检查,左肱骨髁上骨折,目前左肘关节僵直于半屈位,伸屈活动度为0度。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二)之规定,属重伤。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第三份鉴定:2008年11月17日,在审判环节,经被告人申请,法院委托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认为,“根据法医学文证审查,2007年11月16日魏某被他人致伤,左臂骨折,情况属实。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伤及感觉神经?、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的规定,魏某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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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属轻伤。头皮挫伤为轻微伤。”
(三)诉讼结果
本案侦查机关以沈某之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系目睹其子被魏拦截索财而对魏头面部实施了普通殴打行为,继而扭送魏至司法机关过程中,处置失当反扭魏左臂,致成左臂伤情。被告人沈某应当预见其反扭左臂的行为可能危害魏某的身体健康,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其主观上的罪过形式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公诉机关以沈某之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提起公诉。
审判机关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定性准确。但经重新鉴定,被害人的伤情又被评定为轻伤。因过失致人轻伤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第三份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轻伤鉴定再次引起了当事人之间、司法机关之间、当事人同司法机关之间关于本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执。双方当事人均情绪不稳,四处上访,对案件处理过程都不满意;检法之间也对本案在审判环节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有无必要、重新鉴定机构是否适格、该重新鉴定结论是否科学正确、是否应当被采信意见不一。
最终,因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第三份鉴定结论存在严重瑕疵未被采信,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第二份鉴定结论因其鉴定过程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被一审法院采信,据以定罪下判。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一方以本案定性错误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性为由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未被支持,即以一审判决民事部分错误、重新鉴定程序不合法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以一审判决采信重伤结论不当,应当根据轻伤结论判决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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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8日,终审裁定书认定: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沈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和民事赔偿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终审裁定认为原审法院委托甘肃政法学院重新鉴定并未违反程序规定。
(四)评析鉴定文书存在的问题
1、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承担本案法医临床鉴定的鉴定人资质不适格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二款之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本案对被害人伤情程度的鉴定属于法医类鉴定中的法医临床鉴定。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这份[2008]甘政司[法]鉴字第(121)号《法医鉴定书》,署名的鉴定人为俞发荣、石恩林、魏克强。根据公布的《甘肃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俞发荣执业类别为物证类鉴定中的微量物证司法鉴定,鉴定人魏克强执业类别为物证类鉴定中的文书司法鉴定,只有鉴定人石恩林执业类别是法医类鉴定中的法医临床鉴定,符合本案要求。因鉴定主体不适格这份鉴定结论不能被当作证据使用。
2、鉴定行为不规范
被害人魏某入院时的原始病历已记载伤处神经受损,人体重伤和轻伤标准均在总则中要求损伤程度鉴定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作为专业人员的法医应当知道伤时神经受损则应对预后疗效、伤肢恢复情况进行活体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功能障碍的后遗症,却未做活体检查。而本案被害人魏某确因左臂骨折、神经受损遗留了关节僵直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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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位、屈伸度为0度的后遗症。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鉴定行为不规范,未做活体检查,对被害人外伤有无引起功能损伤漏检,该鉴定结论不具有证
3明价值。
3、审判机关诉讼行为违法
本案第二份鉴定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所做的“医学鉴定”,依据刑诉法第120条2款之规定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重新鉴定。审判机关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诉讼行为违法。
[3]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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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行法律分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行以后,司法部以《决定》为依据发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以《决定》为依据发布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形成了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和侦查
4机关鉴定机构并存的司法鉴定体制。应当说《决定》在确立统一司法鉴定体制、明确鉴定主体准入资质方面所起作用明显。但适用《决定》而导致司法实务中人身伤害案件重复鉴定问题屡屡发生,案件难以平稳处理的客观实际也是不容忽视,这从以上笔者撷取的3起典型案例可见一斑。在此,笔者对《决定》确立的司法鉴定体制试做法律分析。
一、《决定》确立的统一司法鉴定体制值得肯定
《决定》施行前,刑诉法第120条2款确立了“医学鉴定”的概念,何为“医学鉴定”,传统上认为医院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从医人员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医学鉴定”,以有别于设置在侦查机关的法医所出具的“法医鉴定”。而《决定》的出台又确立了“司法鉴定”这一法律术语。通观《决定》全文可知,这里的“司法鉴定”是指在登记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业,并且属于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其接受委托出具鉴定结论的诉讼行为。《决定》颁行以后,我国人身伤害案件的鉴定体制在表面上来看是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即:医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从医人员接
56受司法机关委托所做的医学鉴定体系、设置在侦查机关的法医鉴定体系、登记
[4]《析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作者:潘广俊 浙江省司法厅期刊2005第2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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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中列入名册的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所做的司法鉴定
7体系。但通过对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中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的职业身份进行深入分析我们会发现,这些鉴定人在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中的执业行为只是兼职,他们的固定职业身份既有各法学院校、医学院校中具备专门知识的研究人员、专家学者,也有各医院中具备专门知识的从医人员。这些医院从医人员经登记列入鉴定人名册,受某一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管理,在接受司法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时,身份已变成该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中的执业人员,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被称为“司法鉴定意见”,而不能再被称为“医学鉴定意见”。这就说明,刑诉法确立的“医学鉴定”制度因出具鉴定意见的从医人员身份的变化而将逐渐走向式微。虽然刑诉法119条的规定还未被修正,司法机关依据该条规定委托未登记列入鉴定人名册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还未被基本法律所禁止,但因《决定》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经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鉴定业务是大势所趋,刑诉法在这一制度上的修正也只是
8时间问题。
此外,《决定》第二条以三款叙明表述和一款弹性规定的方式对诉讼中需要做司法鉴定的事项做了详细界定,基本上涵盖了刑事诉讼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需要鉴定的情形。这表明《决定》赋予了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和侦查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解决人身伤害案件专门性问题的职责。除此之外,其他的鉴定人员已无存在必要,也失去了从事鉴定业务的空间。
综上,原先泾渭分明的“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在《决定》设置的鉴定体
[6]《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9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
[8]《司法鉴定有关管理规定》作者:遵化司法医学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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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中实质上是合二为一了。“医学鉴定”这一法律术语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由“司法鉴定”取而代之。目前,有权出具“司法鉴定”的机构只能是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履职过程中也会发生《决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鉴定事项。但目前还未见到检察机关依据《决
9定》整合自身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消息。
二、《决定》导致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原因
10从立法技术角度讲,一项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当包括制度设立和纠纷解决。《决定》创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相应地也应当设置对司法鉴定有异议情况下的解决机制,但是很遗憾,《决定》对此未做全面、明确规定。纵观《决定》全文,涉及纠纷解决机制的条文只有第九条:“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认为,《决定》第九条正是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始作蛹者。理由如下:
1、《决定》规定各个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层级关系
各司法鉴定机构同一级别,没有相对权威的鉴定机构,这虽然符合鉴定结论科学性、技术性特征,但是在鉴定结论引发分歧时,因缺乏权威技术鉴定机构定分止争,仅凭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对某份鉴定结论采信而对其他鉴定结论否定,难以让当事人信服。
[9]《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改》作者:谢佑平 西南政法大学学刊2008年第3期。
[10]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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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第九条的表述在事实上形成了对重新鉴定启动程序未做限制的立法局面
《决定》第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首先,从语义理解,该条确立“诉讼需要”为鉴定程序的启动条件。其次,该条之“鉴定”是指初次鉴定,重新鉴定,还是补充鉴定,语焉不详、定义不清,似乎几种情形均能适用,即三类鉴定程序均可因“诉讼需要”而启动。但对于具备何种情形、何种条件即视为达到“诉讼需要”的标准,该条又未做界定。应当说这种立法措词因其语义模糊,不仅无法实现以“诉讼需要”为标准限定鉴定程序启动的立法本意,还为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即使没有充分理由仍然可以多次申请重新鉴定埋下了隐患。
3、《决定》对于一个地区设置司法鉴定机构未做总量限制
一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置过多,超出实务需求,出于生存竞争,经济利益驱
11动,其鉴定结论的证据可采信势必受到影响。这种证明力上有瑕疵的鉴定结论又必然引发后续的重新鉴定申请,并且会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不再信仰为代价。
4、通观《决定》,对重新鉴定未做制度设计
《决定》对重新鉴定次数、启动条件、承担重新鉴定职责的鉴定机构未做规定,亦未禁止同一鉴定机构对本机构所做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这种制度缺失不仅在诉讼效率方面欠缺考虑,且有违利益人回避的基本司法原理。
[11]《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概要》作者:郑健 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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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构我国人身伤害案件伤情程度重新鉴定制度体系
的五点建议
一、明确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
建议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此做出规定。程序方面:由于对伤情的重新鉴定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有罪与无罪的变化,因此,应当借鉴“立案”的程序规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局(处)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实体方面:建议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确有错误的,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对于何谓“确有错误”可界定如下:“1、违反回避制度的;2、鉴定人越类执业的; 3、鉴定结论与原始病历存在重大矛盾的;4、引用鉴定依据明显错误的;5、具有
12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形,足以影响伤情程度认定的。”
二、规定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程序只能启动三次,且只能在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分别启动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是兼顾了诉讼公正与诉讼效
13率的选择,这一体例完全可以纳入重新鉴定体制的设置当中。三次重新鉴定同诉讼刚开始时所做的初次鉴定,四次鉴定机会足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重新鉴定的次数做三次限制、对重新鉴定只能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分别启动一次的限制,则足以遏制反复鉴定顽症。在这一制度设计之下,当事人对依托伤情鉴定结论做出的裁判文书不服时,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的诉讼行为维护
[12]《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概要》作者:郑健 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3] 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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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权益,由上诉审法院、接受其申诉的司法机关对包括伤情鉴定在内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确定是否支持其上诉或申诉理由。这期间当事人必须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及时实现,相关社会关系及时稳定。
14三、重新鉴定应当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基于司法鉴定服务于审判活动的本质特点,笔者认为,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层级应当同我国审判机关的体制设置相平衡。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与行政级别无关,其资质由机构内执业人员的技术职称、专业素养等执业资质决定。笔者建议,建立国家级、省(自治区)级、市级、县(区)级四级司法鉴定机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为终局鉴定机构,只受理全国范围内启动再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重新鉴定。由于申诉案件时限相对较长,由国家级鉴定机构承担全国范围内的终局司法鉴定任务具备可行性;省(自治区)级鉴定机构只受理本省(自治区)范围内的上诉案件的重新鉴定;市级鉴定机构受理本市范围内针对初次鉴定需要
15重新鉴定的申请;县(区)级鉴定机构只受理初次鉴定申请。
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1、公告制度。定期对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和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的判决采信情况在新闻媒介上进行公告,对鉴定人确有错误的执业行为同时公告。公告范围为该鉴定机构执业覆盖范围。2、机构内复核机制。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对本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程序,签发鉴定结论的人员应当为本机
[14]《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概要》作者:郑健 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5] 徐留成《法医鉴定疑难问题研究》,载于《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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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主要负责人。3、鉴定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践中,鉴定结论的不确定性为司法人员处理案件带来了诸多麻烦,可是鉴定人往往置身事外。建议规定:刑事案件因鉴定结论的原因被认定为错案的,鉴定人同案件承办人共同承担错案责任,连带履行赔偿义务。
五、对一个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总量控制
一地区同一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建议控制在1-2家,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较大
16的市可增至3家。
[16]《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概要》作者:郑健 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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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在刑诉法、《决定》构建的伤情鉴定制度框架内对司
法机关处理重新鉴定问题提三点建议
一、严格审查
根据刑诉法第121条,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司法机关“可以”许可,而不是“应当”许可。对缺乏正当理由,无端怀疑用作证据使用的于己不利的
17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不应当支持。一些司法人员以维护当事人权益、追求事实真相为由,对重新鉴定申请不加审查均予许可,这种简单处理方法弊大于利。实践中多起案例已经证明重复鉴定只是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支出,而未能起到支持其诉讼主张的目的。多份结论不一的鉴定使得案情更加扑朔迷离,事实真相更是难以把握,最终导致案件无法平稳处理。
二、依法控制
司法人员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重新鉴定程序启动:1、庭审前,可以围绕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询问鉴定人,制作询问笔录用于庭审质证;2、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就其鉴定结论的法律依据、评定理由、鉴定过程当庭述明,接受法庭质证;3、对鉴定过程存在轻微瑕疵但不影响结论客观公正的,应当采信,避免因理解分歧或文书枝节问题引发不必要的重新鉴定。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司法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要求鉴定人员
18整改。
[17] 赵秉志.《刑法各论问题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353-354。
[18] 张明楷、黎宏、周光权《刑法新问题探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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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一认识
目前,尚无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体系排序或者明示具有重新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因此,笔者建议,确需重新鉴定的,应当适用刑诉法第120条2款之规定,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理由如下:
1(重新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在《决定》和刑诉法之间应当优先适
19用刑诉法。首先,虽然刑诉法对重新鉴定次数、启动程序未做规定,但明确规定了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承担重新鉴定职责。而《决定》涉及这方面的规定如前所述,是语义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的。其次,从法律效力上来看,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刑诉法,其法律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务会制定的《决定》。应当适用法律位阶高,且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刑诉法解决重新鉴定问题。
2(刑诉法第120条2款确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重新鉴定的体制~已在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高法、高检、公安部执行刑诉法的配套规定中以相应的执行细则予以明确。并且各执行细则精神一致、内容衔接,已经形成了制度框架。在新的法律规定出台之前,各司法机关执行各自系统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进行重新鉴定工作简便可行,相互间也不产生异议。
3(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无论从专家资质、经验还是检测技术设备来看~均能保证重新鉴定结论符合刑事诉讼要求。目前,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各个医院也逐步登记注册,成立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这些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工作,既符合《决定》要求统一司法鉴定机构的立法精神,同时与刑诉
[19]《法律逻辑研究》第一卷 主编:梁庆寅 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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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定也不矛盾。
4(部分司法人员认为~根据刑诉法第120条2款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仅承担对“医学鉴定”有争议的重新鉴定工作~对侦查机关法医所做的“法医鉴定”、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司法鉴定”有争议的~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相应的重新鉴定机构。对此,笔者认为,机械理解刑诉法第120条2款的确可以得出这一结论。但是,探寻刑诉法做此规定之初衷,应是考虑重新鉴定同初次鉴定不同,有必要由更高级别或者说更具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因此,在目前法律没有就“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有争议时承担重新鉴定的机构做明确界定的背景下,应当遵循立法精神,均可依照刑诉法第120条2款之规定,选择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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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伤害重新鉴定的现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通过)
“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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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十七、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
“18(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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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
“第二百零七条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一)对同一人身伤害已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或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认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需要重新鉴定的;(三)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或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对同一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不同认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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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高铭暄主编:《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版。 [4]王作富主编:《刑事实体法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5]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7]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赵秉志主编:《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第四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9]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0]张明楷、黎宏、周光权:《刑法新问题探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2]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3]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4]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6]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
[17]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8]郑泽善:《刑法总论争议问题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版。 [19]〔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20]〔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编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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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经过努力,硕士论文终于脱稿了,尽管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但毕竟是自己的一番心血。论文的完稿意味着我三年法律硕士学位的攻读生涯即将划上一个句号。三年非常短暂,没来得及细细品味就即将结束了。有许多值得回忆的人和事:尊敬的师长、亲爱的同学以及他们给予我的大量帮助……不管今后的人生岁月如何变换,在兰大校园度过的这三年都是我一生中难以忘记的。
感谢我的导师——法学院俞树毅教授,是他教会了我思考问题的方法。在本次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因为去外地工作的原因,未能及时将论文初稿呈送俞老师修改,只在最后时刻才匆匆交付老师,但俞老师仍然在百忙中给予方便……尽管本人因为能力所限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但是俞老师的指导还是为本文的写作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所以,对俞树毅老师的辛苦培育和指导表示深深感谢~
感谢兰大法学院的各位老师,三年前,我还是法律专业的门外汉,是你们让我有幸在兰大领略到了法律专业的精华和瑰丽;三年中,也是你们,让我学到了许多做人和做事情的道理。我会永远将老师们渊博的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诲人不倦的学者风范作为榜样~
感谢师兄师姐,同门三年来得到了你们太多的关怀,心中颇为感动。
最后,感谢单位的领导和同事,也感谢我的家人,感谢多年以来对我无私帮助和默默支持,使我在读书的时候没有一点的负担与压力。
祝愿所有帮助过我的人永远平安、幸福、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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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法律硕士论文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研究摘 要 公司资本可谓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不仅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保障,具有标志公司信用的特殊功能。在我国,发起人虚假出资和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日趋猖獗,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资本充实原则,严重损害了公司...[全文]
转自:风景园林硕士论文 http://www.lunwenstudy.com/zhuanyeshuoshi/fjylshuoshi/ lwddwl
15-05-0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概述第 1 章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概述 1.1 概念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戒者未转移财产权利,虚假出资,戒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戒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我国《刑法》...[全文]
15-05-0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构成及认定标准第 2 章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构成及认定标准 2.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构成特征 2.1.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客观特征 虚假出资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从刑法条文中可以清析的发现有三种形式,一是未交付货币,二是未交付实物,三是未转移财产权。抽逃出...[全文]
15-05-0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司法适用第 3 章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司法适用 3.1 区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罪不非罪 3.1.1 出资不足额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 出资不足额是指股东不足额出资,一种是发起人、股东由于不可抗力等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导致的出资不足额,11另一种是发
起人、股...[全文]
15-05-0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法现状不适用结语不参考文献结 语 笔者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概念出发,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定义、特点、行为表现进行了全面论述,通过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特征、认定标准,立案追诉标准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研究,厘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全文]
15-05-04我国袭警犯罪刑事立法必要性研究">我国袭警犯罪刑事立法必要性研究摘要 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打击不预防犯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刑法调整的对象也在不断变化。当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应当被列为刑法的调整对象。袭警行为不但损害了警察的生命健康权利,还阻碍了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其本质上是对...[全文] 15-05-04我国袭警现象概述引言 警察作为一种职业,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国家政治得以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压船石是保障国家权力的暴力机关,国家是不能没有警察的。但不一般职业的不同之处在于,警察职业本身蕴含着浓厚的政治强力因素,是镇压性不服务性两种互相冲突性质并存的...[全文] 15-05-04国内外袭警罪立法现状第二章 国内外立法现状 第一节英美法系国家对袭警的立法规定 毋庸赘言,英美法系不大陆法系在立法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在规制袭警行为上,两大法系也存在明显的区别。英美法系认为,袭警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作为一种单独的犯罪予以规制,即袭警罪.基...[全
文]
15-05-04増设袭警罪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第三章 增设袭警罪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第一节 増设袭警罪的必要性 一、增设袭警罪是体现刑罚预防犯罪的需要 我国刑罚是通过教育、威慑、惩罚、诫勉等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最终目的。 而针对越来越多发的袭警事件,在刑法上更有必要设立袭警罪,这主要基于以下几...[全文]
15-05-04设立袭警罪的构想第四章 设立袭警罪的构想 第一节 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袭警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相当复杂的,理论上认为,袭警罪主要侵害的客体有以下两种:第一,侵害了公安机关的管理秩序,第二,侵害了民警的人身安全。 而袭警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指犯罪分子通...[全文] 15-05-04
范文四:法律硕士论文标准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指引(试行)
为切实做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教育工作,规范学位论文工作的管理,提高学位论文的质量,提升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我校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指引。
一、论文的设计目标
(一)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使学生得到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学术训练;
(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术作风和严谨认真的科学态度;
(三)通过论文写作,进一步在实务中提升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学生的法理分析能力、实务操作能力、外文阅读能力以及社会调查、文献查阅和文字表达等基本技能。
二、论文的主要类型
(一)案例研究。对国内外某一典型性个案或多个同类型以及具有内在关联性的法律案件进行情景描述,分析其所揭示的问题及其背景、性质、推理过程、发展状况,通过对其运用法学分析方法及其法学原理进行推导和论述,提出建议或者得出结论,以书面形式陈述。
(二)研究报告。对法律实践中的某一做法、某一事件、某一经验或问题,经过在实践中对其客观情况的调查了解,并充分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将了解和收集到的全部材料通过法学方法进行分析研究,揭示问题的本质,寻找出规律,总结出经验与结论,最后以书面形式陈述。
(三)调查报告。对法律实务工作中某项工作、某个事件、某一问题,经过专门的实证调查后,将调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充分运用法学方法进行分析研究,以书面形式陈述调查情况和调查结论的一种实务论文形式。调查报告兼具案例研究与社会调查双重性质,实际收集的证据材料或问卷笔录等应附在文章后以备考证。
三、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选题合理、重点明确
论文所选题目应具有实践意义,有利于理论知识的综合应用,有利于实务能力的综合培养,并保证法律专业基本技能的有效训练;注重分析解决当前经济改革和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同时与法学基本理论及前沿问题有机结合。
(二) 分析深入、论证充分
1、论文应能运用多种法学研究方法对问题的进行论述及系统分析,具体包括:社会调查与统计、社会学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实证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
2、对论文的核心观点能充分论证,有充足的理由与依据,能反映作者已经充分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并能在学位论文注释中充分体现出来。倡导借鉴国内外最新学说和实践经验对现存问题提出可行建议。
3、提出解决问题的实务和法律对策或建议。倡导在谨慎踏实的基础上有大胆创新的观点和建议。
(三)结构合理、逻辑严密
1、论文结构应遵循提出问题(导论)、分析问题(本论)和解决问题(结论)的逻辑思路,能够充分分析问题的性质、产生的背景及深层原因,能对国内外同类课题在实践中的现状进行梳理和归纳,说明该课题目前存在的争议焦点与未解决的问题,并就实践中的实务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
2、具体分析过程中,论文应当重视逻辑的严密性,避免无逻辑关联的材料堆砌和字数填充。
四、论文写作指引
(一)案例分析
1、选题要求
选题应当是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涉及到案件的法律事实识别、规则适用、逻辑推理、社会效果等,具体应符合以下标准:
1) 典型代表性:选取的案例具有足够的典型性和心新颖度,能运用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学原理加以准确解读;
2)真实完整性:案件必须是来自真实的审判过程有准确、权威的来源出处,案例情节必须完整、关键信息无遗漏。
2、写作结构
1)导论:背景介绍与问题提出
案例是思考的源头,分析的基础。该部分的主要内容需要通过介绍案例的发生背景、案件的由来,性质的认定,案件的程序性进程,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案件的解决方式和处理结果 。该部分的主要是目的是通过典型个案或几个同类/关联案例,导出论文要研究的事实识别或法律问题,此部分的字数控制在二千五百字以内;
2)本论:具体分析
在这一部分,作者主要是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结合案例材料进行剖析、归纳、总结、提炼,应充分展现作者的逻辑分析能力、思维创新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该部分应不少于一万字。
就具体内容而言,论文应对背景介绍部分导出的问题进行综述和类型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a.分析案例中分歧双方的论证内容以及对抗事由的法理依据;
b.介绍案例所设计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学原理和一般规律;
c.作者的认识以及赞成某一观点及做法的理由;
3)结论
结合理论学说对案例处理结果进行评价,结合法学知识对现实操作提出建议,并就可行性论证分析。
(二)研究报告
1、选题要求
研究报告应有一个明确、具体的研究目标,能结合具体的实际问题,以解决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为重点,研究方向设计合理可行。
2、写作结构
1)导论:背景介绍与问题提出
该部分应对所选研究课题进行背景介绍,陈述问题发生发展的起因、过程、趋势和影响;提出明确、具体、细致的调查提纲,介绍研究所需的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方法,简要介绍该研究在信息收集阶段的方法和步骤;根据要解决的问题,确定调查的范围、重点和具体内容;简要介绍研究进程。
2)本论和结论:报告主体
研究报告的主体部分要有材料、分析和结论这三个基本要素。数据资料充分可靠,能够综合运用法学原理和其他学科领域的相关知识,分析过程清晰,有明确的研究结论,研究文档齐全。该部分字数不得少于一万字。
a. 该部分首先对研究数据、文字信息的内容简要梳理,概括其所反映的基本事实、现实情况,对出现的不同结果要分类整理归纳。
b. 分析研究报告所揭示事实产生的深层法律原因,包括立法方面、司法方面和执法方面等。
c. 结合法学理论,对研究报告经行综合分析,得出结论或给予建议,并对结论有深入的科学论证。最后,应对全文进行回顾和概括,呼应背景介绍中问题的提出,在逻辑上首尾呼应。
(三)调查报告
1.选题要求
有比较明确的实践意向,相关的调查取证针对和围绕法律实践中某一综合性或是专题性问题展开。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必须集中而有深度,同时具备现实意义。
2.写作结构
1)标题
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陈述式如《沉默权认知状况调查报告》,提问式如《中国司法为何远离“沉默权”?》,正副标题结合式,正题陈述调查报告的主要结论或提出中心问题,副题标明调查的对象、范围、问题,这实际上类似于“发文主题”加“文种”的规范格式,如《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以××地区的“沉默权”调查为例》等。作为论文,最好用规范化的标题格式或自由式中正副题结合式标题。
2)正文
(1)导论。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第三种是开门见
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该部分以三千字为宜。
(2)本论。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该部分不得少于一万字。
a .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调查背影、调查做法、以往工作经验; b .对调查收集到的数据、文字档案、各信息材料进行概括介绍,能够运用多种研究方法(社会学分析方法、比较方法、规范实证方法等)对数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进一步揭示调查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和问题;
c .能够对调查所揭示的问题在谨慎踏实的基础上提出创新可行的解决办法,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并能运用所学的法学原理予以论证。
(3)结论。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3)附件
调查报告应将收集到的实证材料附后,以本查考和参照。
五、学术型论文写作规范
法律硕士学术型论文写作规范参照法学硕士科学论文写作规范(此处略)。
范文五:景德镇陶瓷学院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表格.doc-分类号
分类号 学生学号
密 级 编 号
(要求进行单面打印,注意:蓝色字均为说明部分,撰写时务必删掉)
景 德 镇 陶 瓷 学 院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宋体三号,居中
申请人姓名 :
申请学科专业 :
研究方向 :
导师姓名 :
年级 :
景德镇陶瓷学院研究生处制表
填表说明
1、请用钢笔认真填写下表,字迹工整;
2、表中内容如填写不下,可自行加页;
3、表中内容请按照景德镇陶瓷学院《关于选题报告的若干要求》填
写;
4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宋体四号,居中,不超过20个字
学生姓名 年级 导师姓名 课题名称
课题来源或选题依据、课题的目的和意义:
宋体小四号,段落格式,行间距为
固定值19磅
第 1 页
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宋体小四号,段落格式,行间距为
固定值19磅
第 2 页
第 3 页
课题的主要创新点、预期成果及学术价值:
宋体小四号,段落格式,行间距为
固定值19磅
第 4 页
本课题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实施方案(含研究思路、方法)及可行性论证:
宋体小四号,段落格式,行间距为
固定值19磅
第 5 页
现有条件及所需提供的条件:
宋体小四号,段落格式,行间距为
固定值19磅
研究进程计划及时间安排:
时 间 计 划 内 容
第 6 页
参考文献:
只列主要的及公开发表过的,不得少于15篇
文献是期刊时格式:,编号,、作者(外文姓列名前),文章题目名,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若期刊无卷号,则为:年份、期号、页码;
文献是图书时格式:,编号,、作者,书名,版次(初版不写),出版单位,地点,页码。
第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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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除此页外其余各页必
须打印
导师审阅意见:
专家意见:
成绩(优秀、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答辩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第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