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土地复耕方案
土地复耕方案
一、土地复耕概况:
根据投标合同文件、业主、监理、项目经理部的要求,修建项目经理部,占地11.7亩。 二、设备配备情况。 1、主要机械配备情况。
2、 人员配备。
3、工程数量表。
三、 复耕种植土:
复耕种植土采用在施工前期地面清表所存储在弃碴场里的清表种植土。
四、 复耕的施工方案及施工技术措施。 1、 施工方案。
在复耕前先做好复耕准备,复耕时先清除场地上的所有设施,采用混凝土破碎机将硬化地表的所有混凝土全部破碎,将所有的破除混凝土用自卸汽车运输至指定弃碴场存放,将施工前存放在弃碴场的的清表种植土均匀地铺设在地面上。 2、 施工工序:
施工准备破除翻松原状土摊铺种植土
拌和新种植土验收、归还当地使用。
3、 施工方法。 (1)施工准备
在拆除项目经理部时,树立明显的标志和施工告示牌,禁止非施工用车以外的任何车辆进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将所有设备、围墙、房屋等全部拆除,将垃圾清除干净,运输到指定的弃碴场内存放整齐。
(2)混凝土的破除
一切准备工作做好后,开始拆除项目经理部,拆除时要由一边向另一边拆除,混凝土拆除时由一边向黄直公路方向进行。
混凝土破碎采用油锤将混凝土地全部破碎成小块一边拆除,采用挖掘机将混凝土全部挖除堆放成堆。装载机将堆码好的混凝土块装到自卸汽车上运输到弃碴场。
在挖掘机作业时,组织一个由5人组成的施工配合小组,跟在挖掘机后面将机械清除时不能到达的地方,机械洒落的混凝土块清除干净,彻底。
(3)翻松原状土
挖掘机将路面上的泥结碎石清除干净后报监理检查合格,用旋耕 机将板结的原状土翻松。来回翻松不少于两次,深度不小于50cm,组织一个由5人组成的施工配合组跟在旋耕机后面,将机械无法到达的死角翻挖彻底,翻挖结束后用平地机将翻挖的地面整平,机械无法到达的地方采用人工整平,报监理检查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
(4)摊铺种植土
在原状土摊铺整平并检查合格后开始摊铺种植土,摊铺厚度20.0cm。每段从最低地方开始,分层平行填筑,先填边,后填心。填筑前根据填土厚度和运输车辆装载数量用石灰画方格,每格卸一车,用推土机将种植土推平,在推平的过程中,必须安排3人在推平区域巡回检查,发现有卵石或者块石时及时清除。推平后用旋耕机从头开始旋耕,来回旋耕不少于3次,但必须将翻松的原状土和种植土搅拌均匀。
搅拌均匀后用平地机把地面整平,整平后的地面比两侧的地面高出10.0cm。如果有死角,机械无法到达的地方,采用人工整平。在
复耕的施工过程中要通知旁站监理在施工现场全程见证。 五、复耕土地的验收。
土地复耕完成后,各项工序均完成,先通知监理进行初验收,初 验结束通过后,由业主单位组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最后验收,验收通过,交予当地政府使用。 六、复耕场地平面图(见图纸)。
范文二:土地复耕方案
中国水电集团京沪高铁三标段第#工区
土地复耕方案
一、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关于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京沪高速铁路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三标段合同文件。
3、国家及地方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土地复耕概况:
中水集团京沪高速铁路JHTJ-3标段#工区根据投标合同文件、业主、监理、项目经理部的要求,在本工区需要修建通往红线的施工便道共计3.4km,合计41.2亩表面为砂夹卵石填筑,并且用压路机碾压密实,修建钢筋加工场地6个,钢筋加工场占最小地面积6.0亩,最大的为10.0亩,平均为7.2亩。混凝土拌合站2个,占地36.5亩,钢筋加工场好 混凝土拌合站全部采用C20混凝土硬化,本工区需要复耕的土地总计为120.9亩。 三、 设备配备情况。 1、主要机械配备情况。 土地复耕机械配备情况见下表
2、 人员配备。
主要施工人员配置表
四、 工程数量表。
五、 复耕种植土:
①、复耕种植土采用在施工前期地面清表所存储在弃碴场里的清表种植土。
②、如果所存储的清表种植土不够需要回填的种植土时,采用在当地购买种植土回填。
六、 施工便道的确定:采用既有的施工便道。
七、 复耕的施工方案及施工技术措施。 1、 施工方案。
在复耕前先做好复耕准备,复耕时先清除场地上的所有设施,采用混凝土破碎机将钢筋加工场、混凝土拌和站硬化地表的所有混凝土全部破碎,将所有的破除混凝土用自卸汽车运输至指定弃碴场存放,将施工前存放在弃碴场的的清表种植土均匀地铺设在地面上。
施工便道的复耕,采用挖掘机将施工便道上的表层泥结碎石全部挖松,用装载机械将挖松的泥结碎石装车,运输到弃碴场存放,然后将施工前存放在弃碴场的清表种植土均匀的铺设在地面上。 2、 施工工序:
施工准备破除摊铺种植土
验收、归还当地使用。
3、 施工方法。 ⑴、施工便道复耕方法。 ①、 施工准备。
在拆除施工便道时,在施工便道与既有道路连接处树立明显的标 志和施工告示牌,禁止非施工用车以为的任何车辆进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将拌和站、钢筋加工场内的所有设备、围墙、房屋等全部拆除,将垃圾清除干净,运输到指定的弃碴场内存放整齐。
②、 施工便道、混凝土破除的拆除。
一切准备工作做好后,开始拆除施工便道,拆除施工便道时要由一边向另一边拆除,混凝土拆除时由一边向施工便道方向进行。
施工便道拆除采用挖掘机将施工便道上的泥结碎石全部挖松并堆放成堆。装载机将堆码好的泥结石装到自卸汽车上运输到储存场堆放整齐。
混凝土破碎采用油锤将混凝土地全部破碎成小块一边拆除,采用挖掘机将混凝土全部挖除堆放成堆。装载机将堆码好的混凝土块装到自卸汽车上运输到弃碴场。
在挖掘机作业时,组织一个由5人组成的施工配合小组,跟在挖掘机后面将机械清除时不能到达的地方,机械洒落的混凝土块清除干净,彻底。
③、 翻松原状土。
挖掘机将路面上的泥结碎石清除干净后报监理检查合格,用旋耕 机将板结的原状土翻松。来回翻松不少于两次,深度不小于50cm,组织一个由5人组成的施工配合组跟在旋耕机后面,将机械无法到达的死角翻挖彻底,翻挖结束后用平地机将翻挖的地面整平,机械无法到达的地方采用人工整平,报监理检查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
④、 摊铺种植土。
在原状土摊铺整平并检查合格后开始摊铺种植土,摊铺厚度不小于50.0cm分为两次摊铺,第一层摊铺厚度为30.0cm,第二层摊铺厚度为20.0cm。填筑第一层时每段从最低地方开始,分层平行填筑,先填边,后填心。每层填筑前根据填土厚度和运输车辆装载数量用石灰画方格,每格卸一车,用推土机将种植土推平,在推平的过程中,必须安排3人在推平区域巡回检查,发现有卵石或者块石时及时清除。
推平后用旋耕机从头开始旋耕,来回旋耕不少于3次,但必须将翻松的原状土和种植土搅拌均匀。
搅拌后的混合土用平地机整平,第二层复耕土填筑时,在整平后的地面上,根据厚度和每车的方量,用石灰在地面上画方格, 每格卸一车用推土机将新上的种植土推平,推平后用选耕机翻耕两次,翻耕深度控制在25.0~30.0 cm。并且搅拌均匀。搅拌均匀后用平地机把地面整平,整平后的地面比两侧的地面高出10.0cm。如果有死角,机械无法到达的地方,采用人工整平。在复耕的施工过程中要通知旁站监理在施工现场全程见证。 八、复耕土地的验收。
土地复耕完成后,各项工序均完成,先通知监理进行初验收,初 验结束通过后,由业主单位组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最后验收,验收通过,交予当地政府使用。
范文三:土地临时使用和复耕方案
关于×××××工程工棚
临时用地复耕方案
一、复耕目标
我单位工程竣工后,结束此临时用地的使用权,将恢复至原有的地形地貌或进一步改善土地原有的情况;恢复原有功能,与原有地形地貌相符。满足复耕要求后通知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并交付使用。
二、复耕计划安排
工程竣工后,我单位开始土地的复耕工作。为使土地复耕工作顺利,保质完成,将成立土地复耕工作小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两名、安检人员一名、环保工程师一名,负责复耕工作,全面监控施工过程,同时为方便复耕工作的进行,将配备挖掘机一台,自卸汽车两台、人工10名。
三、临时情况及相应复耕方案
临时用地的使用将事先和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确定土地今后的用途,严格执行合同内容;如需恢复原状,则安排机械将施工遗留的混凝土及其他建筑材料清理干净,恢复围垦地,以保证土地今后的使用功能。
四、其他主要保护预防措施
1、管理措施
我单位在临时土地使用期间严格执行管委会《土地复耕规定》,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原则,预防对土地资源造成不必要的破坏,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对我方进行监督,确保技术、机械、
人力、资金各方面全部到位。
2、节约用地保证措施
我单位将编制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事求是的进行施工优化组合,人力、物资、设备等各种资源精打细算,力争做到有标准、有目标,进一步优化施工平面布置、减少施工平面布置、减少二次搬运、节省工时和机械费用。
3、复耕保证措施
临时用地结束后,我单位将妥善存放和处理设备剩下的材料,进行场内临时设施的清理,并运走所有设备、材料,清理残物垃圾等;对临时工程中的地面嵌入物采取挖移处理。恢复至原有的地形地貌或进一步改善土地原有情况,满足农作物种植的要求。满足复耕要求后,通知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并交付使用。 4、质量保证措施
我单位将严格执行管委会《土地复耕规定》,依靠科技,合理配置资源,开展标准会作业,加强管理,细化措施,安排专人,全程监控,责任到人,奖罚分明,保证复耕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5、安全保障措施
我单位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施工技术交底时编制详细的安全交底,配备专职安全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范文四:1土地复耕条例
土地复耕条例
索引号:BC68-B0201-2011-004 更新时间:2011-3-14 14:22: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2号
《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
二?一一年三月五日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
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
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费用安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等。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进行复垦。
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最终验收。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三条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有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投资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复垦的目标任务以及复垦后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同时废止。
范文五:土地复耕补偿标准
土地复耕补偿标准
土地复耕补偿标准第16条缔约双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法律上有权使用承包地,收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行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法律,征用,占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享有适当的补偿第59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损害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第16条缔约双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法律上有权使用承包地,收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行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法律,征用,占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享有适当的补偿第59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损害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换成非耕地。国家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经批准,按照“多少土地”负责开垦的土地数量,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的原则条件开垦或者
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按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的土地复垦费,用于开垦新的土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开垦或者开垦耕地计划,按照这个计划来安排,并接受 br />第47条征用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补偿。补偿成本,包括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附件和青苗补偿的集合。收集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六至十倍的平均年产值的。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被征收按照与单位人均耕地量的平均数除以前的土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每个标准都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在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的土地被征收前。参考收集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征收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征收菜田在郊区开发和建设新菜地基金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照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二是不够的,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安置的农民,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
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3倍,平均每年的产值在三年土地被征收前。国务院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确定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49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支付,余额应该被释放,并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