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员工医疗期工资发放规定
员工医疗期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企业正常有序经营,公司针对员工因病需要休长期病假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申请医疗期条件:
1、 员工因病不能正常从事生产活动需请7天以上病假;
2、 需持公历医院医生开具的病假诊断书并加盖医院公章。
二、 医疗期期限规定
1、 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给予3个月医疗期;
2、 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给予6个月医疗期;
3、 在本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给予12个月医疗期;
三、 医疗期工资规定
1、 因公司现行工资为计件工资,医疗工资按工伤工资2000元为基数。
2、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医疗期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按基数工资的7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基数工资的80%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10年的,按基数工资的90%发给;
3、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医疗期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按基数工资的6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基数工资的70%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基数工资的80%发给。
四、 其他规定
1、 医疗期内保险正常缴纳;
2、 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但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综合部 2017-5-25
范文二:北京员工医疗期工资如何计算
北京员工医疗期工资如何计算
一、北京员工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法律依据: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22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律师意见: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17日劳社部发〔2000〕8号)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2008年1月1日之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因此,根据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80%就计算出每日的病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 二、员工患病医疗期的认定
附一:《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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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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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年,,月,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年,月,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月,日至,月,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三、员工患病期间,用人单位内否解除劳动合同
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被证明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则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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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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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员工医疗期遇到节假日,工资怎么计算?
员工医疗期遇到节假日,工资怎么计算?
学员柠檬姑娘的公司有一名员工1月4日在家摔伤了腿,需要病休1个月。这次病休成了跨年休,1个月中包含了春节法定假期。我们知道员工医疗期是按照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而春节有3天法定假日,按照规定法定假日是带薪的。这就出现矛盾了,柠檬姑娘公司的跨年医疗期员工工资到底应该怎么算呢?
是整月按照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还是需要把春节的3天法定假按照全薪计算。
【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法律法规】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案例】
职工梁某是镇江市区一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老员工,在该公司工龄已达16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4年4月,梁某在登山时受伤,医院建议病休一个月。
治疗期间,梁某的好友提醒他,5月份,头尾各遇到一个小长假(五一劳动节和端午节) ,加上双休日,共有休息日10天,虽然医院给梁某开出的病假是一个月,但梁某实际病休日只有21天,另外10天,本来就是带薪假日,应该按正常计薪日发工资。
梁某一听,觉得很有道理,当即打电话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的答复是,一个月病假,是按整月计算的,病假期间遇到节假日、双休日,不另外扣除,都按病休日计算。梁某于是打电话求助市总工会。
本案中,公司对梁某的答复,是符合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精神的。对医疗期起止时间的计算,江苏地区是严格按照劳动部的规定进行操作的。职工病休期间,遇到节假日和双休日,按病休日计算。
案例来源:中工网、江苏工人报
但大家也要注意,对于医疗期期限及待遇计算的规定也不是全国统一,也有部分地区做了相反的规定。比如:上海市《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范文四:医疗期、医疗期规定医疗期待遇工资
什么叫医疗期、医疗期规定、医疗期待遇/工资
一、医疗期的定义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当然这里的不得解除不包括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律规定及企业管理上说, 医疗期标准主要包括医疗期期限及计算方法、医疗期延长、医疗期待遇三个方面。本文主要讨论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情况下的医疗期规定、医疗其待遇/工资问题。
二、医疗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
1. 医疗期的期限
对于医疗期期限,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 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三、医疗期满的延长
对于医疗期能否延长,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 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由此可见,员工医疗期超过法定标准后, 企业是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还是看劳动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及企业态度法律对此并不强行规定。医疗期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也为最大程度的保护劳动的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四、医疗期的待遇/工资
医疗期待遇/工资主要是指员工在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何种标准向员
工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此各地区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标准,同一地区不同企业规定的方式各有差异。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范文五:职工医疗期工资
医 疗 期 工 资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长短不仅取决于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而且与其职业生涯中总共的工龄也有很大关系。所以,商贸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将医疗期的期限一概规定为一个月显然是有悖法律和常理的。邢小姐的工作年限不满5年,即使不考虑其实际工龄的长短,她理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公司不能将3个月之内的假期按照事假对待。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主要会涉及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其他的一些医疗待遇。具体而言:
1、病假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我们可以将医疗期工资区分来看:
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具有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规模、特点、承受能力以及管理习惯来确定员工医疗期间工资待遇的水平。
其次,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的规定,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可见,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 二是履行了劳动义务。如果患病员工无法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企业就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即低于最低工资。 第三,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对于因患病而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劳动义务的员工,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
2、疾病救济费。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定来看,二者是列于一种并列的位置,但《劳动法意见》59条对此的规定却是选择方式。后者发布的时间晚于前者,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后者,即《劳动法意见》59条的规定,只能适用其一,即要么支付病假工资,要么给予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是,各地的做法不一,因此,还需要具体参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经营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政策、文件。
根据病假规定以及女员工三期的有关规定,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刘小姐在处理女员工超出法定产假期限而申请假期的问题时,可以将其视为病假申请,也就是说,如果L公司批准了该员工4个月的请假申请,就可以依病假规定期限和相关待遇加以对待。而商贸公司虽然将邢小姐的病假按事假处理,但是由于其并未实际工作而给予其最低工资的做法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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