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和德国建筑节能标准对比分析
导读:为落实建筑节能工作,我国逐步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自从北京于2012年率先执行节能75%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后,山东、天津、新疆、河北等地也陆续发布了节能75%的标准。
与我国北方地区有着相似气候条件的发达国家在建筑节能方面领先,因此有必要研究75%节能标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进而为下一步建筑能效的提升提供技术路线图。
我国北方地区的建筑节能标准面临着进一步提高的挑战。按照目前我省建筑节能标准的编制思路,在进一步提高节能标准时,将会遇到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将如何解决,本文将在比较德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与山东省节能标准差异的基础上,认清我省建筑节能标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然后,以济南地区某多层居住建筑为例,分别就我省目前的75%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2014),以下简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德国2002年、2009年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被动式建筑的规定进行对比,寻找按我国建筑节能标准的发展模式,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率的主要瓶颈问题;最后,在提出应对策略的同时,对我省居住建筑节能水平再提高的技术路线提出建议。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与德国相应标准的对比
1.1气象条件的对比
德国在建筑节能方面的成就对中国的建筑节能发展有很大的启发作用。德国地处欧洲的中部,属于北温带气候,其地理纬度与中国东北的哈尔滨市以北地区的纬度相似。然而其气候条件更像我国的华北地区。在研究和设计建筑耗能和采暖的时候,通常把维尔茨堡的气候条件作为德国的平均气候条件,这个城市的地理位置采暖度日数为3500℃·d(以20℃为基准温度)。
山东省17个地市采暖度日数(以18℃为基准温度)在2165~2604℃·d之间,其中济南为2211℃·d;如果以20℃为基准温度,济南的全年采暖度日为2638℃·d。山东的采暖度日数要小于德国,大约是德国的75%。在同样建筑保温条件下,德国要达到同样的室温就要消耗更多的能源。
1.2德国建筑节能标准的发展历程
德国建筑节能标准的演变如表1。
2002年2月德国实行了新建筑节能规范EnEV2002。这项新的建筑节能技术规范的核心思想是从控制建筑围护结构某一方面的最低保温指标变为对建筑物真正的能量消耗量的系统控制,达到严格有效的能耗控制。EnEV2002最大初始能源消耗量见表2。
德国低能耗建筑分为三个等级,一是低能耗建筑,二是“三升油建筑”,三是被动式建筑。德国低能耗建筑要求的单位使用面积供热需求为30~70kW·h/(m2·a)。德国EnEV2009规定供热需求为45kW·h/(m2·a),相当于低能耗建筑。“三升油建筑”单位使用面积供热需求为15~30kW·h/(m2·a)。被动式建筑单位使用面积供热需求应小于15kW·h/(m2·a)。
1.3热工参数的对比
德国建筑以低层和多层住宅为主,为使两国建筑能耗具有可比性,选取4~8层的居住建筑作为对比对象。对比结果如表3所示。
对上表进行分析,并考虑到两国采暖度日数的差距,可以看到目前山东省75%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已经达到了德国节能规范EnEV2002水平。但是在建筑物整体气密性上我省还缺乏相应的控制指标。在欧洲即使采用自然通风的居住建筑,建筑物整体气密性控制指标也是严格控制的。我省建筑节能计算时0.5次/h换气次数是理论计算值时所采用,并不能真正作为房间整体气密性的要求。
1.4居住供热需求对比
山东省居住建筑和德国居住建筑在供热需求计算的边界条件存在较大差异,总结如表4。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3.8W/m2沿用了1986年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中规定的指标值。当前居住建筑人民的生活方式、户均居住人口数量和用能方式与20世纪80年代有很大差异,这些因素的变化引起建筑物内部热源的变化,应该制定更合理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取值方法。
换气次数0.5次/h沿用了JGJ26—9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中规定的数据。当时是按照卫生标准要求制定的该指标。当前居住建筑人口数量与20世纪90年代有很大不同,对于这个指标也应该进行修正。
由于边界条件的不同,两者计算的供热需求不具有可比性,需要统一到同一边界条件上,即冬季供暖室内计算温度20℃,冬季供暖计算换气次数0.35次/h,建筑物内部得热量2.1W/m2,采用使用面积计算耗热量指标(建筑面积换算为使用面积换算系数0.8)。
低能耗房屋通常也定义为单位使用面积单位采暖度日数的年采暖供热需求。考虑德国低能耗标准45kW·h/(m2·a)和采暖度日数3500℃·d的指标,按照山东省采暖度日数为2638℃·d,换算山东省低能耗建筑供热需求指标。
计算结果如表5所示。
通过对上表进行分析,如果通风换气次数与德国标准要求一致,供热需求39.0kW·h/(m2·a)与低能耗建筑标准供热需求33.9kW·h/(m2·a)比较接近,但是如果通风换气次数继续采用原有的0.5次/h换气次数,那么供热需求达不到低能耗建筑的要求。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升途径
通过与德国节能标准对比,我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升路径总结如表6。
结语
(1)山东省75%节能设计标准已经达到德国EnEV2002节能规范的水平。但是与德国低能耗建筑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2)应加强耗热量指标计算所用参数取值的研究,如建筑内部得热和通风换气次数。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不断提高的前提,这些指标的取值对于供热需求指标的影响越来越大。
(3)今后居住建筑节能水平提升重点应在减少热桥效应,提高建筑物整体气密性和有组织通风等领域方面。
(作者:王昭,李震,时敬磊,张浩,王矗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范文二: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编号:居建字号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编号: 居建字 号 建设单位,盖章, 工程地址
项目名称 总建筑面积 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设计单位 联系电话
依据标准
部 位 名 称 节 能 做 法 实际计算K值
屋 顶
主体墙 外墙 热桥部分
窗(包括阳台门上部)
隔 墙 不采暖
楼梯间 施 户 门 工接触室外空气地板 地图板 设不采暖地下室顶板 计周边地面 地执面 非周边地面 行
节顶 板 飘,凸,能窗 底 板 标
准其 他 情北 体形系数,S, 况 窗墙面东、西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积比
南 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
采暖方式 热计量方式
是否符合东建发,2010,8号文“必须设置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是?~否?
符合条件的~是否按规定已经设置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是?~否?
建设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 施查合格书编号 工建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图 筑审能设计准予备案。 节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能单 查合格。 管位理 节,盖章, 部能审查人,签字,: 门 审 备年 月 日 查案 单位盖章 情
况
年 月 日
注:1、小区项目不同结构类型和不同保温节能做法公别填写登记表~应按体形系数最大的填写。 22、K-围护结构传热系数[W/,m〃K,],S-体形系数。
3、此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墙改办各执一份。
小学常用歇后语 1.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2.不入虎穴--------焉得虎子 3.蚕豆开花--------黑心 4.车到山前--------必有路 5.打破砂锅--------问到底 6.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7.虎落平阳--------被犬欺 8.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9.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10.井底青蛙--------目光短浅 11.大海捞针--------没处寻 12.竹篮打水--------一场空 .打开天窗--------说亮话 14.船到桥头--------自会直 13
15.飞蛾扑火-----自取灭亡 16.百米赛跑--------分秒必争 17.拔苗助长-----急于求成 18.仇人相见--------分外眼红 19.芝麻开花----节节高 20.新官上任--------三把火 21.瞎子点灯--------白费蜡 22.兔子尾巴--------长不了 23.偷鸡不成----蚀把米 24.王婆卖瓜--------自卖自夸 25.老虎屁股---- 摸不得 26.老虎拉车--------谁敢 27.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28.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29.墙上茅草----随风两边倒 30.三十六计--------走为上计 31.塞翁失马----焉知祸福 32.壶中无酒--------难留客 33.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34.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35.猫哭耗子---假慈悲 36.铰子破皮--------露了馅 37.扁担挑水---一心挂了两头 38.对牛弹琴--------白费劲 39.八仙聚会--------神聊 40.霸王敬酒--------不干也得干 41.板上订钉--------跑不了 42.背鼓上门--------讨打 43.草把做灯-----粗心(芯) 44.竹笋出土--------节节高
45.菜刀切豆腐----两面光 46.钉头碰钉子--------硬碰硬 47.高山上敲鼓--四面闻名(鸣) 48.铁打的公鸡-----一毛不拔 49.关公走麦城----骄必败 50.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 51.鸡蛋碰石头----不自量力 52.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 53.脚踏西瓜皮--滑到哪里是哪里 54.孔夫子搬家--------净是书 55.老鼠钻风箱-----两头受气 56.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57.门缝里看人---把人看扁了 58.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 .泼出去的水----收不回 60.骑驴看唱本--------走着瞧 59
61.千里送鹅毛--礼轻情意重 62.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63.山中无老虎---猴子称大王 64.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65.外甥打灯笼---照旧(舅) 66.王八吃年糕--------铁了心 67.王小二过年---一年不如一年 68.小葱拌豆腐-----一清二白 69.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 70.周瑜打黄盖--------两厢情愿 71.赶鸭子上架----吃力不讨好 72.擀面杖吹火----- -一窍不通 73.瞎子戴眼镜----装饰 74.猴子捞月亮--------空忙一场 75.秀才遇到兵----有理讲不清 76.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 77.黄牛追兔子---有劲使不上 78.和尚训道士--------管得宽 79.过年娶媳妇----双喜临门 80.聋子见哑巴--------不闻不问
六字短语
81.铜钣上钉铆钉---一是一,二是二 82.里弄里扛竹竿---直来直去 83.苦水里泡黄连----苦上加苦 84.驴唇不对马嘴----答非所问 85.猪鼻子里插葱-----装象 86.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87.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88.放风筝断了线-----没指望了 89.池塘里的风波-----大不了 90.关门掩着耗子-----急(挤)死 91.顶风顶水划船----硬撑 92.东北的二人转--------一唱一和 93.东洋人戴高帽----假充大个 94.到火神庙求雨--------找错了门 95.鲁班门前耍斧----有眼无珠 96.老太太吃汤圆--------囫囵 吞 97.出太阳下暴雨---假情(晴) 98.挂羊头卖狗肉--------虚情假意 99.担着胡子过河----谦虚过度 100.唱歌不看曲本--------离谱
小学常用歇后语 1.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2.不入虎穴--------焉得虎子 3.蚕豆开花--------黑心 4.车到山前--------必有路 5.打破砂锅--------问到底 6.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7.虎落平阳--------被犬欺 8.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9.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10.井底青蛙--------目光短浅 11.大海捞针--------没处寻 12.竹篮打水--------一场空 13.打开天窗--------说亮话 14.船到桥头--------自会直 15.飞蛾扑火-----自取灭亡 16.百米赛跑--------分秒必争
17.拔苗助长-----急于求成 18.仇人相见--------分外眼红 19.芝麻开花----节节高 20.新官上任--------三把火 21.瞎子点灯--------白费蜡 22.兔子尾巴--------长不了 23.偷鸡不成----蚀把米 24.王婆卖瓜--------自卖自夸 25.老虎屁股---- 摸不得 26.老虎拉车--------谁敢 27.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28.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29.墙上茅草----随风两边倒 30.三十六计--------走为上计 .塞翁失马----焉知祸福 32.壶中无酒--------难留客 31
33.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34.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35.猫哭耗子---假慈悲 36.铰子破皮--------露了馅 37.扁担挑水---一心挂了两头 38.对牛弹琴--------白费劲 39.八仙聚会--------神聊 40.霸王敬酒--------不干也得干 41.板上订钉--------跑不了 42.背鼓上门--------讨打 43.草把做灯-----粗心(芯) 44.竹笋出土--------节节高 45.菜刀切豆腐----两面光 46.钉头碰钉子--------硬碰硬 47.高山上敲鼓--四面闻名(鸣) 48.铁打的公鸡-----一毛不拔 49.关公走麦城----骄必败 50.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 51.鸡蛋碰石头----不自量力 52.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 53.脚踏西瓜皮--滑到哪里是哪里 54.孔夫子搬家--------净是书 55.老鼠钻风箱-----两头受气 56.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57.门缝里看人---把人看扁了 58.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 59.泼出去的水----收不回 60.骑驴看唱本--------走着瞧 61.千里送鹅毛--礼轻情意重 62.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63.山中无老虎---猴子称大王 64.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65.外甥打灯笼---照旧(舅) 66.王八吃年糕--------铁了心 67.王小二过年---一年不如一年 68.小葱拌豆腐-----一清二白 69.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 70.周瑜打黄盖--------两厢情愿 71.赶鸭子上架----吃力不讨好 72.擀面杖吹火----- -一窍不通 73.瞎子戴眼镜----装饰 74.猴子捞月亮--------空忙一场 75.秀才遇到兵----有理讲不清 76.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 .黄牛追兔子---有劲使不上 78.和尚训道士--------管得宽 77
79.过年娶媳妇----双喜临门 80.聋子见哑巴--------不闻不问
六字短语
.铜钣上钉铆钉---一是一,二是二 82.里弄里扛竹竿---直来直去 81
83.苦水里泡黄连----苦上加苦 84.驴唇不对马嘴----答非所问 85.猪鼻子里插葱-----装象 86.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87.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88.放风筝断了线-----没指望了 89.池塘里的风波-----大不了 90.关门掩着耗子-----急(挤)死 91.顶风顶水划船----硬撑 92.东北的二人转--------一唱一和 93.东洋人戴高帽----假充大个 94.到火神庙求雨--------找错了门 95.鲁班门前耍斧----有眼无珠 96.老太太吃汤圆--------囫囵 吞 97.出太阳下暴雨---假情(晴) 98.挂羊头卖狗肉--------虚情假意 99.担着胡子过河----谦虚过度 100.唱歌不看曲本--------离谱
范文三: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编)华能保温分享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报 批 稿 )
前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行业标准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 JGJ26-2010,并结合山东省实际对《居住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 DBJ14-037-2006修编而成。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总则,术语,气候子区与室内热 环境计算参数,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供暖、通风和空气调 节节能设计及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增加了山东省子气候区的划 分; 重新规定了我省主要城市的气象参数、 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及建筑围护结构规定性指标的限值要求; 调整了窗墙面积比及围 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方法; 进一步明确了为满足供热体制 改革需求的供热节能措施;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等。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 行。
由于时间仓促, 本标准难免存在问题, 各单位在标准实施过 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山东 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地址:济南市经六路三里庄 17号,邮箱 250001,电子邮箱:sdqgjnb@163.com) 。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起草组组长: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员: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气候子区与室内热环境设计参数
4 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3 居住建筑的权衡判断与耗热量指标
5 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5.3 供暖系统
5.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附录 A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表
附录 B 平均传热系数和热桥线传热系数计算
附录 C 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ε、 平均太阳辐射热工 I ty 及阳台温差 修正系数 ζ
附录 D 地面传热系数
附录 E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附录 F 换气耗热量计算参数
附录 G 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附录 H 采暖管道最小保温层厚度(δmin )
附录 I 典型玻璃系统的光学热工参数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不断提高居住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热环境质量, 根据山东省的 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山东省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的节 能设计。
1.0.3 居住建筑必须进行节能设计, 并应有节能设计的专项说明。 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 居住建筑的采暖能耗应控制在 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1.0.4 山东省内居住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尚应 符合国家及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采暖度日数(HDD 18) heating degree day based on 18℃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 18℃ 时,将该日平均 温度与 18℃ 的差值乘以 1d ,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采暖 度日数。单位:℃ ·d。
2.0.2 空调度日数(CDD 26) cooling degree day based on 26℃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 26℃ 时,将该日平均 温度与 26℃ 的差值乘以 1d ,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空调 度日数。单位:·d
℃ 。
2.0.3 计算采暖期天数(Z ) heating period for calculation
采用滑动平均法计算出的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 5℃ 的 天数。 计算采暖期天数仅供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时使用, 与当地法 定的采暖天数不一定相等。单位:d 。
2.0.4 计算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t e ) mean outdoor temperature during heating period
计算采暖期室外日平均温度的算术平均值。单位:℃ 。 2.0.5 建筑体形系数(S ) shape 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 值。 外表面积中, 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内墙及户门的面积。 单位 1/m。
2.0.6 窗墙面积比(C Q ) window to wall ratio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 (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 线围成的面积)之比。无因次。
2.0.7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 1K (1℃ ) ,在单 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 W/(m 2·K) 。 2.0.8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 m )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考虑了墙上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外墙传热系数。单位: W/(m 2·K) 。
2.0.9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 ) modification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考虑太阳辐射对屋面、外墙传热的影响而引进的修正系数。 无因次。
2.0.10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 H ) index of heat loss of building 在计算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 为保持室内设计计算温 度, 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由室内供暖设备供给的热 量。单位:W/m2。
2.0.11 玻璃的遮阳系数(SC B ) shading coefficient of glass
实际透过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相同入射条件下透过 3mm 厚普通无色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无因次。
2.0.12 热桥及结构性热桥 thermal bridge and structural thermal bridge
建筑物的局部围护结构, 由于采用了与围护结构主体不同的 材料, 或因截面发生了改变及该部位所处的特定位置, 从而使这 些部位的热流密度增大, 不仅增大了能量损失且使内表面温度偏
低,这些部位统称为围护结构热桥,其中墙角、门窗外侧周边侧 墙、凸窗及阳台外挑构件、楼(屋)面与外墙结合部等处的热桥 又称为结构性热桥。
2.0.13 热桥的线传热系数(ψ) linear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用来表征热桥截面传热状况的参数, 即当围护结构两侧空气 温差为 1K (1℃ )时,通过单位长度热桥部位的附加传热量。单 位:W/m2。
2.0.14 周边地面 surrounding ground
建筑物内距外墙内表面 2m 以内的地面。
2.0.15 非周边地面 non- surrounding ground
建筑物内距外墙内表面 2m 以外的地面。
2.0.16 地板 floor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架空或外挑楼板及分隔采暖空间与 非采暖空间的楼板如不采暖半地下室、 地下室的顶板等统称为地 板。
2.0.17 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η1) efficiency of network
管网输出总热量与输入管网的总热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8 锅炉运行效率(η2) efficiency of boiler
采暖期内锅炉实际运行工况下的效率。无因次。 。
2.0.19 耗电输热比(EHR ) 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t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下, 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 系统供热量比值。无因次。
3 气候子区与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3.0.1根据山东省各地的采暖度日数(HDD 18)及空调度日数 (CDD 26) , 山东全省均属寒冷地区, 气候子区寒冷 (A ) 区、 (B ) 区的划分见表 3.0.1。
表 3.0.1 山东省主要城市的气候区属及气象参数
计算采暖期
城市 气候子区
HDD 18
(℃ ·d) CDD 26 (℃ ·d) 天数 天数((d )
室外平均温度 室外平均温度((℃ )
济南 B 2211 160 92 1.8 青岛 A 2401 22 99 2.1 淄博 B 2266 176 93 1.5 枣庄 B 2165 107 86 2.1 东营 B 2507 109 102 0.7 烟台 A 1443 27 103 1.8 潍坊 A 2735 63 117 0.3 济宁 B 2232 130 92 1.8 泰安 A 2494 71 107 1.1 威海 A 2490 29 106 1.6 日照 A 2361 39 98 2.1 滨州 B 2604 94 112 0.6 德州 B 2527 97 115 1.0 聊城 B 2474 92 104 1.0 临沂 A 2375 70 100 1.7 菏泽 B 2396 116 111 2.0 莱芜
A
2509
74
109
1.1
3.0.2 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为:
1 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取 18℃ 。 2 冬季采暖计算换气次数应取 0.5h -1。
4 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单体建筑设计应有利于利用冬季日照、 夏季自然通风及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4.1.2十二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 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4.1.3 建筑物朝向宜为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且应考虑避开冬季 主导风向。
4.1.4 建筑物不宜设置有三面外墙的房间,同一房间不宜有两个 及两个以上不同朝向的外窗。
4.1.5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 4.1.5规定的限值。当体 形系数大于限值时, 必须按本标准第 4.3节的规定, 进行围护结 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 4.1.5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S )限值
建 筑 层 数
≤ 3层 (4~8) 层 (9~13) 层 ≥ 14层 0.52 0.33 0.30 0.26 4.1.6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 4.1.6规定的基本限值, 且严禁大于最大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基本限值但不大于最 大限值时, 必须按本标准第 4.3节的规定,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 能的权衡判断。
表 4.1.6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C Q )限值
窗墙面积比 窗墙面积比
朝向 朝向
基本限值 基本限值
最大限值 最大限值 北 0.30 0.40 东 、 西 0.35 0.45 南
0.50
0.60
注 :1、 阳台门 阳台门的 的 上部透明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 上部透明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 , 下 部不透明部分不应计入窗户面积 部不透明部分不应计入窗户面积。 。
2、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 。 表中的 表中的“ “ 北 ” 代表从北偏东 代表从北偏东小 小 于 60°至北 偏西小于 60°的范围 的范围; ; “ 东 、 西 ” 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 30°至偏南小于 60°的范围 的范围; ; “ 南 ” 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 30°至偏 至偏西小于等于 西小于等于 30°的范围 的范围。 。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在表 4.2.1中所列出部位的传热系数不 应大于表中规定的限值。当表中所列围护结构部位的传热系数 不符合上述规定时, 必须按本标准第 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 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 4.2.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限值
传热系数 K [W/(m2·K)]
围护结构部位
≤ 3层建筑
(4-8) 层的建筑 层的建筑
≥ 9层建筑
屋 面 0.35 0.45 0.45 外 墙
0.45 0.60 0.70 架空或外挑楼板
0.45
0.60
0.60
地 板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楼板 0.50 0.65 0.65 外门及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1.7 1.7 1.7 外窗
窗墙面积比 ≤ 0.2
2.8
3.1
3.1
传热系数 K [W/(m2·K)]
围护结构部位
≤ 3层建筑 (4-8) 层的建筑
层的建筑 ≥ 9层建筑 0.2<窗墙面积比 ≤="" 0.3="" 2.5="" 2.8="" 2.8="">窗墙面积比><窗墙面积比 ≤="" 0.4="" 2.0="" 2.5="" 2.5="">窗墙面积比><窗墙面积比 ≤="" 0.5="" 1.8="" 2.0="" 2.3="" 4.2.2="" 下列围护结构部位的传热系数或保温材料层热阻应符合="" 表="">窗墙面积比>
表 4.2.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传热系数 K [W/(m2·K)]≤
围护结构部位
≤ 3层建筑 (4-8) 层的建筑
层的建筑 ≥ 9层建筑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隔墙 1.5 1.5 1.5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户门 2.0 2.0 2.0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 R [(m2·K)/W] ≥
周边地面 0.83 0.56 0.56 半地下室及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0.91 0.61 0.61 注 :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包括土壤和混凝土地面的热阻 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包括土壤和混凝土地面的热阻。 。
4.2.3寒冷(B )区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当窗墙面积比大 于 0.3时,其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表 4.2.3规定的限值。 表 4.2.3 寒冷(B)区东、西向外窗综合遮阳系数(SC )限值 东 、 西向外窗的窗墙面积比 C Q 遮阳系数 SC 0.3<>
窗墙面积比 比 ≤ 0.4 0.45
0.4<>
窗墙面积比≤ ≤ 0.5 0.35
4.2.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外墙传热系数应为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附
录 B 的规定计算。
2 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有外遮阳时
SC =SC C ×SD =SC B ×(1-F K /F C ) ×SD (4.2.4-1)
式中:SC —— 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 C —— 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 B —— 玻璃的遮阳系数;
F K —— 窗框的面积;
F C —— 窗的面积, F K /F C 为窗框面积比。
SD —— 外遮阳的遮阳系数, 应按本标准附录 G 的规定计 算。
2)当无外遮阳时
PVC 塑料窗或木窗类
SC =SC C =0.70 SC B (4.2.4-2)
铝合金窗类
SC =SC C =0.80 SC B ; (4.2.4-3)
4.2.5 寒冷(B )区居住建筑的南向及东、西向外窗(包括阳台 的透明部分)均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外窗可设置固定外遮 阳。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 E 确定。当设置的活动 外遮阳在展开或关闭后能全部遮蔽窗户时,应认定符合本标准 4.2.3条对外窗遮阳系数的规定。
4.2.6 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全部凸窗面积不 应超过外窗总面积的 30%。北向卧室、起居室不应设置凸窗。
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面积应取凸窗洞口面积。凸窗凸 出墙体(从基层墙体外表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 400mm ; 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见表 4.2.6,且其不透明的顶板,底板及侧 板的传热数不应大于外墙传热系数。
表 4.2.6 凸窗的传热系数(K )限值
传热系数 K [W/(m2·K)]
窗墙面积比 C
Q
≤3层 (4-8) 层建筑
层建筑 ≥9层建筑
层建筑
C Q ≤ 0.20 2.4 2.6 2.6
0.20
0.30
0.40
4.2.7外窗及外门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 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7106-2008中规 定的 6级,其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 q 1不大于 1.5m 3/(m·h);单位 面积空气渗透量 q 2不大于 4.5 m3/(m2·h)。
4.2.8封闭式阳台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热工设计:
1不采暖阳台与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及门、窗。 隔墙立面单元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本标准第 4.1.6条的规定,且 所设隔墙、门、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本标准第 4.2.1条表中对 外墙、外门及外窗的限值。阳台外挑构件形成的结构性热桥部 位应做保温处理。
2 当阳台与采暖房间直接连通,未设置隔墙和门、窗时, 阳台外侧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封闭面为外围护结构,应据此计
算房屋的窗墙面积比,且阳台栏板、封闭阳台的窗、门的传热 系数不应大于本标准第 4.2.1条表中对外墙、外窗及外门规定的 限值; (B )区外窗的遮阳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 4.2.3条的规定; 底层阳台的地板及顶层阳台的顶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本标准 第 4.2.2条表中对外挑楼板规定的限值。
3施工图中设置于阳台与采暖房间之间的隔墙及门、窗, 不得擅自取消或在竣工验收后再行安装或由住户自行安装。若 取消或竣工验收前不安装该部位门、窗,则应由设计人员按本 条第 2款要求,对建筑物的窗墙面积比及涉及的围护结构的热 工参数重新计算。
4 建筑物外侧的不采暖封闭走廊,按本条规定执行。 4.2.9 外墙及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理以减少附加热 损失,并应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 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4.2.10 外窗(门)框与洞口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 填堵,并用建筑密封膏嵌缝,不得采用水泥砂浆填缝。
4.2.11 不采暖楼梯间应为封闭式。 封闭的不采暖楼梯间及外走廊 在外墙入口处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单元门;不采暖楼梯间外窗 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4.7W/(m2·K)。
4.2.12外墙、屋面变形缝的缝口处,应填塞保温材料,保温材 料嵌入缝内长度不宜小于 150mm ,变形缝两侧墙体的传热系数 不应大于 1.7W/(m2·K)。
4.2.13住宅建筑分户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1.7W/(m2·K),层间 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宜大于 2.0W/(m2·K)。
4.2.14 半地下室、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保温层外侧应有适 当的保护措施。
4.2.15未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居住建筑外墙的保温措施, 应 延伸至室外地面以下,延伸长度不应小于 500mm 。
4.3居住建筑 居住建筑的权衡判断与 的权衡判断与 的权衡判断与耗 耗 热 量指标
4.3.1居住建筑的耗热量指标不应大于表 4.3.1规定的限值。
表 4.3.1 山东省主要城市居住建筑采暖期耗热量指标(q H )限值
耗热量指 耗热量指((q H ) 限值 限值((W/m2)
城市 (t n -t e () (℃ ℃ )
≤ 3层 (4-8) 层 (9-13) 层 ≥ 14层 济南 16.2 14.2 13.2 11.7 10.5 青岛 15.9 13.0 11.1 10.0 8.8 淄博 16.5 14.5 13.4 11.9 10.7 枣庄 15.9 13.8 12.0 10.8 9.6 东营 17.3 15.8 14.7 13.2 11.8 烟台 16.2 14.2 12.3 11.1 9.9 潍坊 17.7 16.1 13.9 12.7 11.3 济宁 16.2 14.3 13.3 11.8 10.6 泰安 16.9 14.8 13.8 12.2 11.1 威海 16.4 13.4 11.6 10.3 9.2 日照 15.9 12.7 10.8 9.7 8.5 滨州 17.4 15.9 14.8 13.2 11.9 德州 17.0 14.4 13.4 11.9 10.7 聊城 17.0 14.4 13.4 11.9 10.7 临沂 16.3 14.2 12.3 11.1 9.8 菏泽 16.0 13.7 11.8 10.7 9.5 莱芜
16.9
14.8
13.8
12.2
11.0
4.3.2当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大于本标准第 4.1.5条表中规定的
限值,窗墙面积比不大于本标准第 4.1.6条表中规定的基本限值 且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均符合本标准第 4.2.1条表中规定 的限值时,可直接判断该设计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符合本标准 第 4.3.1条的规定。
4.3.3 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能全部符合本标准第 4.3.2条规定的 条件,不能直接判断时,必须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 断,亦即进行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
4.3.4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 H =q HT +q INF -q IH (4.3.4) 式中:q H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 ;
q HT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建筑围护结 构的传热量(W/m2) ;
q INF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建筑物空气换 气耗热量(W/m2) ;
q IH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建筑物内部得热 量,取 3.8W/m2。
4.3.5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建筑围护结构的传 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 HT =q Hq +q Hw +q Hd +q Hmc +q Hy (4.3.5) 式中:q Hq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墙的传热 量(W/m2) ;
q Hw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面的传热 量(W/m2) ;
q Hd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或地板
的传热量(W/m2) ;
q Hmc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门、 窗的传 热量(W/m2) ;
q Hy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非采暖封闭阳台 的传热量(W/m2) 。
4.3.6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墙的传热量应 按下式计算:
q Hq =Σq Hqi /A 0=Σεqi K mqi F qi (t n -t e )/A 0(4.3.6) 式中:q Hq —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墙的传热 量(W/m2) ;
t n — 室内计算温度, 取 18℃ ; 当外墙内侧是楼梯间时, 则 取 12℃ ;
t e — 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 (℃ ) , 应根据本标准中的表 3.0.1确定;
εqi — 外墙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根据本标准附录 C 中 的附表 C.0.1确定;
K mqi —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W/(m 2·K) ],应根据本标准附 录 B 计算确定;
F qi — 外墙的面积 (m 2) , 可根据本标准附录 G 的规定计算 确定;
A 0— 建筑面积 (m 2) , 可根据本标准附录 G 的规定计算确 定。
4.3.7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面的传热量应 按下式计算:
q Hw =Σq Hwi /A 0=Σεwi K wi F wi (t n -t e )/A 0(4.3.7) 式中:q Hw —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面的传热 量(W/m2) ;
εwi — 屋面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根据本标准附录 C 中 的表 C.0.2确定;
K wi — 屋面传热系数 [W/(m 2·K) ];
F wi — 屋面的面积(m 2) ,可根据本标准附录 G 的规定计 算确定。
4.3.8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或地板的传 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 Hd =Σq Hdi /A 0=ΣK di F di (t n -t e )/A 0(4.3.8) 式中:q Hd —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或地板 的传热量(W/m2) ;
K di — 地面或地板的传热系数 [W/(m 2·K) ]。地面的传热 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 D 中的附表 D.0.1、 D.0.2确定;地板的传 热系数按常规计算确定,当为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架空或外 挑楼板时,外表面换热组 R c 取 0.04(m2·K)/ W,当为一般不采暖 地下室、半地下室上面的楼板时, R c 取 0.08(m2·K)/ W ,当为与 室外空气相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R c 取 0.06(m2·K)/ W。 t e — 当为地面及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时, 取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 t e (℃ ) ;当为一般不采暖地下室、半地 下室上面的楼板时取 5℃ ; 当为与室外空气相通的地下车库的楼 板时,取 3℃ 。
F di — 地面的面积 (m 2) , 应根据本标准附录 G 的规定计算
确定。
4.3.9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窗(门)的传热 量应按下式计算:
q Hmc =Σq Hmci /A 0=Σ[K mci F mci (t n -t e )— I tyi C mci F mci ]/A 0(4.3.9-1) C mci =0.87×0.70×SC (4.3.9-2) 式中:q Hmc —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窗(门) 的传热量(W/m2) ;
K mci — 窗(门)的传热系数 [W/(m2·K)];
F mci — 窗(门)的面积(m 2) ;
I tyi — 窗(门)外表面采暖期平均太阳辐射热(W/m2) ,应 根据本标准附录 C 中的附表 C.0.2确定;
C mci — 窗(门)的太阳辐射修正系数;
SC — 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按本标准第 4.2.4条中的公式计 算;
0.87—3mm 普通玻璃的太阳辐射透过率;
0.70— 折减系数。
4.3.10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非采暖封闭阳台 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 Hy =Σq Hyi /A 0=Σ[K gmci F qmci ζi (t n -t e )— I tyi C ′ mci F mci ]/A 0
(4.3.10-1) C ′ mci =(0.87×SC w ) ×(0.8×0.70×SC N ) (4.3.10-2) 式中:q Hy —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非采暖封闭 阳台的传热量(W/m2) ;
K qmci — 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墙、 窗 (门) 的平均传热系
数 [W/(m 2·K) ];
F qmci — 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墙、 窗 (门) 的面积 (m 2) ; ζi — 阳台的温差修正系数, 应根据本标准附录 C 中的附表 C.0.3确定;
I tyi — 封闭阳台外表面采暖期平均太阳辐射热 (W/m2) , 应 根据本标准附录 C 中附表 C.0.2确定;
F mci — 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窗(门)的面积(m 2) ; C ′ mci — 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窗 (门) 的太阳辐射修正系 数;
SC W — 外侧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第 4.2.4条中的 公式计算;
SC N — 内侧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第 4.2.4条中的 公式计算。
4.3.11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建筑物空气换气耗热 量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1 标准公式计算
q INF =(t n -t e )(C p ρNV )/A 0(4.3.11-1) 式中:q INF —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建筑物空气换气 耗热量(W/m2) ;
C P — 空气的比热容,取 0.28Wh/(kg·K) ;
ρ— 空气的密度(Kg/m3) ,取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 t e 下的 值;
N — 换气次数,取 0.5h -1;
V — 换气体积 (m 3) , 根据本标准附录 G 的规定计算确定。
2 简化公式计算
1)楼梯间不采暖时
q INF =α1V 0/A 0(4.3.11-2) 2)楼梯间采暖时
q INF =α2V 0/A 0(4.3.11-3) 式中:V 0— 建筑体积(m 3) ,按本标准附录 G 的规定计算确定; α1、 α2— 空气换气耗热量计算系数,根据附录 F 确定。
5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集中供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 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 新建居住建筑应设置供暖设施,还宜设置或预留设置空调 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5.1.3 居住建筑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 择,应根据节能要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 率及用户对供暖运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 济分析比较确定。
5.1.4 居住建筑集中供热热源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在城市集中供热范 围内时,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2 技术经济合理情况下,宜采用冷、热、电联供系统。
3 集中锅炉房的供热规模应根据燃料确定,当采用燃气 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大,采用燃煤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小。
4 在工厂区附近时,应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
5 有条件时应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
5.1.5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 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 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公共建筑的供暖系 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5.1.6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
1 供电政策支持;
2 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 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 建筑;
4 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 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 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 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5.2 热源
热源、 、 热力站及热力网
5.2.1 当地没有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和废热可资利用的地区,应 建设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
5.2.2 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 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并应满足该地区环保部门对 锅炉房的选址要求。
5.2.3 独立建设的燃煤集中锅炉房中单台锅炉的容量,不宜小于 7.0 MW。 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区, 锅炉的单台容量可适当降低, 但不宜小于 4.2 MW。
5.2.4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锅炉 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 5.2.4中规定的数值。
表 5.2.4 锅 炉 的 最 低 设 计 效 率(%)
在下列锅炉容量 在下列锅炉容量((MW ) 下的设计效率 下的设计效率((%) 锅炉类型 锅炉类型、 、 燃料种类及发热值
0.7 1.4 2.8 4.2 7.0 14.0 >28.0 Ⅱ - - 73 74 78 79 80 燃 煤 烟 煤 Ⅲ
- - 74 76 78 80 82 燃 油、燃 气
86
87
87
88
89
90
90
5.2.5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 Q B (W ) ,应按下式确定:
1
B Q Q η=
(5.2.5)
式中:Q 0—锅炉负担的采暖设计热负荷(W ) ;
η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一般取 0.92。
5.2.6 燃煤锅炉房的锅炉台数,宜采用 2~3台,不应多于 5台。 在低于设计运行负荷条件下多台锅炉联合运行时,单台锅炉的 运行负荷不应低于额定负荷的 60 %。 5.2.7 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的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 方式及参数等条件来合理地确定。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 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 系统;
2 模块式组合锅炉房, 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 数量宜为 4~8台,不应多于 10台;
3 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 1.4MW 以下。总供热面积较 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4 燃气锅炉直接供热系统的锅炉由于供、回水温度和流量 的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
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5.2.8锅炉房设计时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各种余热,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热媒供水温度不高于 60℃的低温供热系统, 应设烟气余 热回收装置;
2 散热器采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3 有条件时, 应选用冷凝式燃气锅炉, 当选用普通锅炉时, 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5.2.9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 (热量计量装置) 。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 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度量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5.2.10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 (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作为采暖热源。如必须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 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炉自身必须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 置;
2 燃气热风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 80%;
3 燃气热水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 88%,部分负荷下 的热效率不低于 85%;
4 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配置 有室温控制器;
5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与采暖系统的要求相
匹配。
5.2.11 当系统的规模较大时, 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 二次水系统; 热力站规模以不大于 10万 m 2为宜;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宜取 115~130℃,回水温度应取 70~80℃。
5.2.12 采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 节方式;水泵台数宜采用 2台(一用一备) 。系统较大时,可通 过技术经济分析后合理增加台数。
5.2.13 热媒水系统的水质, 应符合下列 《工业锅炉水质》 GB 1576的规定:
1 与热源间接连接的二次水供暖系统的水质要求,见表 5.2.13-1。
表 5.2.13-1 与热源间接连接的二次水供暖系统的水质要求
序 号 项 目 补 水 循 环 水 1
悬 浮 物 (mg/L)
≤ 5
≤ 10 钢制设备
10~12 铜制设备 9~10 2
pH 值(25℃ )
铝制设备
≥ 7 8.5~10 3 总 硬 度(mmol/L) ≤ 6 ≤ 0.6 4 溶 氧 量 (mg/L) - ≤ 0.1 5
含 油 量 (mg/L)
≤ 2 ≤ 1 钢制设备 ≤ 300 ≤ 300 AISI 304不锈钢
≤ 10 ≤ 10 AISI 316不锈钢 ≤ 100 ≤ 100 铜制设备 ≤ 100 ≤ 100 6
氯 根(mg/L)
铝制设备
≤ 30 ≤ 30 7
硫 酸 根 SO 42- (mg/L) ①
- ≤ 150
一 般 ≤ 0.5
8 总铁量 Fe (mg/L)
铝制设备 -
≤ 0.1
一 般 ≤ 0.5
9 总铜量 Cu (mg/L) ②
铝制设备 -
≤ 0.02
注 :① 硫酸根的检测
硫酸根的检测,
, 可参照 《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 13196-1991) 。
② 总铜量的检测
总铜量的检测,
, 可参照 《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二基硫代 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 法 》 (GB 7474-1987) 。
2 与锅炉房直接连接的供暖系统(无压热水锅炉除外)的 水质要求,见表 5.2.13-2。
表 5.2.13-2 与锅炉房直接连接的供暖系统(无压热水锅炉除外)的水质要求 序 号 项 目 补 水 循 环 水 1 悬 浮 物 (mg/L) ≤ 5 ≤ 10 钢 制 设 备 10~12
2 pH 值(25℃ )
铜 制 设 备 ≥ 7
9~10
3 总 硬 度 (mmol/L) ≤ 6/≤ 0.6① ≤ 0.6
4 溶 氧 量 (mg/L) -/≤ 0.1② ≤ 0.1
5 含 油 量 (mg/L) ≤ 2 ≤ 1 钢 制 设 备 ≤ 300 ≤ 300 AISI 304不锈钢 ≤ 10 ≤ 10 AISI 316不锈钢 ≤ 100 ≤ 100 6 氯 根(mg/L)
铜 制 设 备 ≤ 100 ≤ 100
7 硫 酸 根 SO 42-(mg/L) -≤ 150
8 总 铁 量 Fe (mg/L) -≤ 0.5
9 总 铜 量 Cu (mg/L) -≤ 0.1 注 :① 当锅炉的补水采用锅外化学处理时
当锅炉的补水采用锅外化学处理时,
, 对补水总硬度的要求为
对补水总硬度的要求为≤
≤ 0.6 mmol/L; ② 当锅炉的补水采用锅外化学处理时
当锅炉的补水采用锅外化学处理时,
, 对补水溶氧量的要求为
对补水溶氧量的要求为≤
≤ 0.1 mg/L。 3 与无压(常压)热水锅炉连接的热水供暖系统
无压热水锅炉也称常压热水锅炉,与无压热水锅炉连接的 热水供暖系统,应设置热交换器,将锅炉热水(一次水系统) 与供暖系统(二次水系统)分开。
二次水系统的水质,应满足表 5.2.13-1的各项要求。 一次水系统的水处理和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工业锅炉 水质》 (GB 1576-2001)第 2.3条关于“常压热水锅炉”的规定, 见表 5.2.13-3。
表 5.2.13-3 无压锅炉一次水系统水质的要求
锅内加药 锅外化学处理 项 目 给 水 锅 水 给 水 锅 水 悬浮物 (mg/L) ≤ 20 - ≤ 5 - 总硬度 (mmol/L) ≤ 6 - ≤ 0.6 - pH 值 (25℃) ≥ 7 10~12 ≥ 7 10~12 溶解度 (mg/L) - - ≤ 0.1 - 含油量 (mg/L)
≤ 2
-
≤ 2
-
注 :① 通过补加药剂使锅水 pH 值控制在 pH=10~12;
② 额定功率 ≥ 4.2MW 的承压热水锅炉给水应除氧 的承压热水锅炉给水应除氧, , 额定功率 额定功率<4.2mw 的承压热="" 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给水应尽量="" 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给水应尽量除氧="" 除氧="" 除氧。="">4.2mw>
5.2.14 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 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 不应大于 15 %。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 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5.2.15 建筑物的每个热力入口,应设计安装水过滤器,并应根 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 方式,决定是否还要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
阀或其它装置。
5.2.16水力平衡阀的设置和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阀门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阀门产品标准的要求。
2 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
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3 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4 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 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
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定流量阀。
5 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 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
开度。 .
6 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
7 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与 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
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
8 选择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电动平衡 两通阀、或动态平衡电动调
节阀时,应保持阀权度 S = 0.3~0.5。
5.2.17在选配供热系统的热水循环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 电输热比(EHR ) ,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 EHR 值应 符合下式要求:
EHR =N /Q η≤ A (20.4+αΣL ) /? t (5.2.16)式中:N —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 ;
Q —建筑供热负荷 (kW) ;
η—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按表 5.2.17选取;
? t — 设计供回水温度差(℃ ) ,应按照设计要求选取; A —与热负荷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 5.2.17选取; ΣL —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 ;
a —与 ΣL 有关的计算系数,应按如下选取或计算:当 ΣL ≤ 400m 时, a = 0.0115;
当 400<σl>σl><1000m 时,="" a="0.003833" +="" 3.067/σl="">1000m>
当 ΣL ≥ 1000m 时, a = 0.0069。
表 5.2.17 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及 EHR 计算系数
热负荷 Q (kW kW) ) <>
2000 ≥2000≥2000
直联方式 0.87 0.89 电机和传动部分
的效率 η联轴器连接方式 0.85 0.87 计算系数 A 0.0062 0.0054 5.2.18设计一、二次热水管网时,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敷设方式。 对于庭院管网和二次网,宜采用直埋管敷设。对于一次管网, 当管径较大且地下水位不高时,或者采取了可靠的地沟防水措 施时,可采用地沟敷设。
5.2.19供热管道保温厚度应不小于附录 G 的规定值,选用其他 保温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附录 G 中的规定值差异较大时,最小 保温厚度应按式 5.2.19修正:
' '
m min
min
m
λδδλ?= (5.2.19)
式中:' min δ—
修正后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 ;
min δ—
本标准 附录 G 规定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 ;
'
m
λ
—实际选用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
系数 [w/(m.K)] ;
m λ
—本标准 附录 G 规定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
下的导热系数 [w/(m.K)]。
5.2.20 区域供热锅炉房应设计采用自动检测与控制的运行方 式,确保能满足以下要求:
1 实时检测:通过计算机自动检测系统,全面、及时地了 解锅炉的运行状况。
2 自动控制: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 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
调节投入燃料量(如炉排转速)等手段实现锅炉供热量调 节,满足整个热网的热量需求,保证供暖质量。
3 按需供热:通过锅炉系统热特性识别和工况优化分析程 序,根据前几天的运行参
数、室外温度,预测该时段的最佳工况,进而实现对系统 的运行指导,达到节能的目的。
4 安全保障: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 作出及时判断。 5 健全档案: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 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根
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储存历史数据,为量化管理提
供物质基础。
6 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 别计量。
5.2.21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 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5.3 供暖系统
5.3.1室内的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5.3.2新建居住建筑的室内供暖系统宜采用垂直双管系统、共用 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系统,也可采用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 5.3.3既有居住建筑的室内垂直单管顺流式系统应改成垂直双 管系统或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不宜改造为分户独立循环系统。 5.3.4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所带的楼层数不宜超过 6层;共用立 管分户独立循环的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每个水平支环路所串 联的散热器不宜超过 6组。
5.3.5集中供暖(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住户分室(户)温 度调控装置及分户热计量(分户热分摊)装置。
5.3.6对于散热器供暖系统,当室内采用垂直或水平双管供暖系 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上设置高阻力的二通恒温 控制阀;当室内采用垂直或水平单管散热器供暖系统时,应在 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散热器应采用低阻 力的二通或三通恒温控制阀。
5.3.7散热器应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3.8采用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的供水温度 (t ) 、 供回水温差 (? t )
与工作压力(P ) ,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金属管道时, t ≤ 950C 、 ? t ≥ 250C 。
2 当采用热塑性塑料管时, t ≤ 850C ; ? t ≥ 250C ,且工作压力 不宜大于 1.0MPa 。
3 当采用铝塑复合管 — 非热熔连接时, t ≤ 900C 、 ? t ≥ 250C 。 4 当采用铝塑复合管 — 热熔连接时,应按热塑性塑料管的 条件应用。
5 当采用铝塑复合管时, 系统的工作压力可按表 5.3.6确定。
表 5.3.8 不同工作温度时铝塑复合管的允许工作压力
管材类型
代号
长期工作温度
(℃ )
允许工作压力 (MPa )
60
1.00 75※ 0.82 PAP
82※ 0.69 75 1.00 搭接焊式
XPAP 82 0.86 PAP3, PAP4
60 1.00 XPAP1, XPAP2 75 1.50 对接焊式
XPAP1, XPAP2
95
1.25
注 :※ 指采用中密度 指采用中密度聚乙烯 聚乙烯 聚乙烯((乙烯与辛烯共聚物 乙烯与辛烯共聚物) ) 材料生产的复合管 材料生产的复合管。 。
5.3.9 对室内具有足够的无家具覆盖的地面可供布置加热管的 居住建筑,宜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进行供暖。低温地面 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应超过 60℃ ,供水温度 宜采用 35~45℃ ,供回水温差宜等于或小于 10℃ ;系统的工作 压力不应大于 0.8MPa 。
5.3.10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的集中供热小区,锅炉或换热站 不宜直接提供温度低于 60℃ 的热媒。当外网提供的热媒温度高 于 60℃ 时,宜在各户的分集水器前设置混水泵,抽取室内回水 混入供水,保持其温度不高于设定值,并加大户内循环水量; 混水装置也可以设置在楼栋的供暖热力入口处。
5.3.11当设计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 宜按主要房间划分供暖 环路,并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在每户分水器的进水管上, 应设置水过滤器,并应按户设置热量分摊装置。
5.3.12施工图设计时,应严格进行室内供暖管道的水力平衡计 算,确保各并联环路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 于 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要计算水冷却产生的附加压力, 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 2/3。
5.3.13当冬季设计状态下的供暖空调设备能效比(COP )小于 1.8或有集中热源、气源时,不宜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
5.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5.4.1通风和空调系统设计应结合建筑设计,首先确定全年各季 节的自然通风措施,并应作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风效 率,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用时间。当在大部分时间内自然 通风不能满足降温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 设置的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 5.4.2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或)采暖时,宜选择 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12021.3和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
率等级》 GB 21455中规定的节能型产品(能效等级 2级) 。 5.4.3 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 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 节机,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 能效比(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 GB 50189中规定值;设计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 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 系数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 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21454-2008中规定的第 3级。
5.4.4 采用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 的安装位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会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 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5 支架稳固,不存在安全隐患。
5.4.5 设有集中新风供应的居住建筑,当新风系统的送风量大于 或等于 3000m 3/h时,应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无集中新风供应 的居住建筑,宜分户(或分室)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 装置。
5.4.6当采用风机盘管机组时,应配置风速开关,宜配置自动调 节和控制冷、热量的温控器。
5.4.7采用全空气直接膨胀风管式空调机时,宜按房间设计配置 风量调控装置。
5.4.8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 (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 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遵循国家标准《地源 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66中的各项有关规定,严禁破 坏、污染地下资源。
5.4.9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 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 GB/T8175的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凝露的 保冷层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水管的经 济绝热厚度可按表 5.4.9的规定选用。
表 5.4.9 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注 :1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 λ:
离心玻璃棉
离心玻璃棉::λ=0.033+0.00023t m [W/(m·K)]
柔性泡沫橡塑
柔性泡沫橡塑::λ=0.03375+0.0001375t m [W/(m·K)]
式中 t m ―― 绝热层的平均温度 (℃ ) 。
2单冷管道和柔性泡沫橡塑保冷的管道均应进行防结露要求验算
单冷管道和柔性泡沫橡塑保冷的管道均应进行防结露要求验算。 。
5.4.10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 5.4.10的规定。 表 5.4.10 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
风管类型 最小热阻 (m2. K/W)
一般空调风管 0.74
低温空调风管 1.08
附录 A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用表
A.0.1 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可采用附表 A 。 A.0.2 使用附表 A 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填写内容应准确,简明,且应与构造详图、计算书一致。
2、 “节能做法”栏目内一般应填写围护结构基层材料与厚度 及保温层材料与厚度;外墙保温尚应填写采用的保温系统(体系) 名称及标准设计图集号。
3、外墙栏目中 K 主 为外墙主断面传热系数; K m 为外墙平均传 热系数。
4、外窗“类型”应填写窗框材料(如塑料、隔热型材铝合金 等) ,玻璃种类(如单玻、中空、 LOW-E 等)及中空玻璃的空气 间层。
5、耗热量指标采用直接判断时,不填写 q H 、 q ht 、 q inf 计算值。
6、表中未能说明的内容可自行补充。
36 附表 A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汇总表
结构类型 半地下室:有( )无( ) 层 数 地下室:有( )无( )
热工计算建筑面积(A 0) m 2
阳台 形式
封闭( ) 不封闭( ) 凸阳台( ) 凹阳台( )
体形系数 S
设计最大窗墙面积比
南: 北: 东: 西:
凸窗占总窗面积率 %
传热系数 K [W/(m 2·k ) ] 围护结构部位 节 能 做 法
限 值
设计值 屋 面
外墙主断面及梁、柱热桥 K 主 = 外 墙
其他主要结构性热桥
K m =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隔墙 1.2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户门 1.5 外门及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1.2 凸窗底、顶板 外门窗洞口室外周边侧墙
— 架空或外挑楼板 地 板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楼板
周 边 地 面
半地下室、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保温层热阻 R [(m 2·k ) /W]
限值:K [W/(m 2·k ) ]、 SC
设计值:K [W/(m 2·k ) ]、 SC
窗(门) K
类 型
窗墙面积比 C Q
平 窗 凸 窗 遮阳系数 SC
平窗 K
凸窗 K
遮阳系数 SC
≤ 0.2 0.2
(东西) 0.35
外 窗
气 密 性 能
6级(GB/T7106-2008) 限 值 判定方法
直接判断( ) 、权衡判断( ) 耗热量指标 q H (W/m2) 计算值
其中:q HT = q INF =
附录 B 平均传热系数和热桥线传热系数计算
B.0.1 一个单元墙体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j j m l K K A ψ=+∑ (B.0.1) 式中:k m — 单元墙体的平均传热系数 [W/( m2·K)];
K — 单元墙体的主断面传热系数 [W/( m2·K)];
Ψj — 单元墙体上的第 j 个结构性热桥的线传热系数 [W/
(m 2·K) ];
L j — 单元墙体第 j 个结构性热桥的计算长度(m ) ; A — 单元墙体的面积(m 2)
B.0.2 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中,墙角、窗(门)洞口周边侧墙、内 外墙交接处及由凸窗、阳台、屋顶、楼板、地板等构件形成的结 构性热桥(图 B.0.2) 。对墙体、屋面传热的影响可利用线传热系 数 Ψ描述。
图 B.0.2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结构性热桥示意图
W-D 外墙 — 门 ; W-B 外墙 — 阳台板 阳台板; ; W-P 外墙 — 内墙 内墙; ; W-W 外墙 — 窗 ; W-F 外墙 — 楼板 楼板; ; W-C 外墙角 外墙角; ; W-R 外墙 — 屋顶 屋顶; ; R-P 屋顶 — 内墙
B.0.3 墙面典型的热桥(图 B.0.3)的平均传热系数(K m )应按
下式计算:
L
W W R U B
W P W F W R W W W W W W m H B B h b h b
K K A
ψψψψψ
ψψ???????++++++=+
(B.0.3)
式 中 :ΨW-P — 外 墙 和 内 墙 交 接 形 成 的 热 桥 的 线 传 热 系 数 [W/(m2·K)];
ΨW-F — 外 墙 和 楼 板 交 接 形 成 的 热 桥 的 线 传 热 系 数
[W/(m2·K)];
ΨW-C — 外墙墙角形成的热桥的线传热系数 [W/(m2·K)]; ΨW-R — 外 墙 和 屋 顶 交 接 形 成 的 热 桥 的 线 传 热 系 数
[W/(m2·K)];
L
W W ψ?— 外墙和左侧窗框交接形成的热桥的线热热系数
[W/(m2·K)];
B
W W ψ?— 外墙和下边窗框交接形成的热桥的线传热系数
[W/(m2·K)];
R
W W ψ?— 外墙和右侧窗框交接形成的热桥的线传热系数
[W/(m2·K)];
U
W W ψ?— 外墙和上边窗框交接形成的热桥的线传热系数
[W/(m2·K)],
图 B.0.3 墙面典型结构性热桥示意图
B.0.4 热桥线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22D D
n e n e n e Q KA t t Q KC l t t l t t ψ??==??? (B.0.4)
式中 :Ψ— 热桥线传热系数 [W/(m2·K)];
Q 2D — 二维传热计算得出的流过一块包含热桥的墙体的热 流(W ) 。该块墙体的构造沿着热桥的长度方向必须是均匀的, 热流可以根据其横截面(对纵向热桥)或纵截面(对横向热桥) 通过二维传热计算得到。
K — 墙体主断面的传热系数 [W/(m 2·K) ]; A — 计算 Q 2D 的那块矩形墙体的面积(m 2) 。 t n — 墙体室内侧的空气温度(℃ ) t e — 墙体室外侧的空气温度(℃ )
l — 计算 Q 2D 的那块矩形的一条边的长度,热桥沿这个长度 均匀公布。计算 Ψ时, l 宜取 1m 。
C — 计算 Q 2D 的那块矩形的另一条边的长度, 即 A =l·C, 可取 C ≥ 1m 。
B.0.5 当计算通过包含热桥部位的墙体传热量(Q 2D )时,墙面 典型结构性热桥的截面示意见图 B.0.5。
图 B.0.5墙面典型结构性热桥截面示意图
B.0.6 当墙面上存在平行热桥且平行热桥之间的距离很小时,应 一次同时计算平行热桥的线传热系数之和(图 B.0.6) 。
图 B.0.6墙面平行热桥示意图
“ 外墙 -楼板 ” 和 “ 外墙 -窗框 ” 热桥线传热系数之和应按下式计 算:
()22u
D D
n e W F W W
n e n e Q KA t t Q KC l t t l t t ψψ????+==??? (B.0.6)
B.0.7 线传热系数 Ψ可利用行业标准 JGJ26-2010提供的二维稳 态传热计算软件计算。
B.0.8 建筑的某一面外墙(或全部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可先 计算各个不同单元墙的平均传热系数, 外后再依据面积加权的原 则,计算某一面外墙(或全部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
当某一面外墙(或全部外墙)的主断面传热系数 K 均一致 时,也可直接按本标准中式(B.0.1)计算某一面外墙(或全部 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这时式(B.0.1)中的 A 是某一面外墙 (或全部外墙)的面积,式(B.0.1)中的 ΣΨl 是某一面外墙(或 全部外墙)的面积全部结构性热桥的线传热系数和长度乘积之 和。
B.0.9外保温墙体外墙和内墙交接形成的热桥的线传热系数 ΨW-P 、 外墙和楼板交接形成的热桥的线传热系数 ΨW-F 、 外墙墙角 形成的热桥的线传热系数 ΨW-C 可近似取 0。
B.0.10对于一般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墙体的平均传热系数可 按下式计算:
K m =φ·K (B.0.11) 式中:K m —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W/(m 2·K) ];
K — 外墙主断面传热系数 [W/(m 2·K) ];
φ— 外墙主断面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墙体保温构造 和传热系数综合考虑取值,其数值可按表 B.0.10选取。
附表 B.0.10 外墙主断面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φ
外保温 夹芯保温
外墙传热系数限值
K m [W/(m 2·K) ]普通窗 凸窗 普通窗 凸窗 0.70 1.1 1.2 1.3 1.5 0.60 1.1 1.3 1.4 1.7 0.45 1.2 1.3 1.6 2.0 B.0.11对于一般居住建筑, 夹芯保温外墙墙体的平均传热系数也 可按公式(B.0.10)计算,外墙主断面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可按 附表 B.0.10选取。
对采用结构与节能一体化体系的外墙, 当有可靠的试验数据 时,能确定 φ值时, K m 也可按公式(B.0.10)计算确定。
B.0.12单元屋顶的平均传热系数等于其主断面的传热系数。当 屋顶出现明显的结构性热桥时, 屋顶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方法与 墙体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方法相同,也应按本标准中式(B.0.1) 计算。
附录 C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平均 太阳辐射热工 Ity 及阳台温差修正系数ζ
C.0.1 太阳辐射对屋面、外墙传热系数的影响可采用传热系数的 修正系数 ε计算, ε可按附表 C.0.1确定。
附表 C.0.1 屋面、外墙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ε
外 墙
组 序 屋 面
南向 北向 东 (西 ) 向
第 1组 0.95 0.81 0.94 0.90
第 2组 0.98 0.84 0.95 0.91
注 :第 1组城市为
组城市为:
:青岛
青岛、
、 威海
威海、
、 日照
日照、
、 德州
德州。
。
第 2组城市为
组城市为:
:济南
济南、
、 淄博
淄博、
、 枣庄
枣庄、
、 东营
东营、
、 烟台
烟台、
、 潍坊
潍坊、
、 济宁
济宁、
、 泰安
泰安、
、 滨州 滨州、 、 聊 城 、 临沂
临沂、
、 菏泽
菏泽、
、 莱芜
莱芜。
。
C.0.2 窗 (门) 外表面采暖期平均太阳辐射热 I ty 即为计算采暖期 太阳总辐射平均强度。 太阳总辐射平均强度可按附表 C.0.2确定。 附表 C.0.2 山东省主要城市采暖期平均太阳辐射热 I ty (w/m2) 组 序 水 平 南 向 北 向 东 (西 ) 向
第一组 110 115 37 64
第二组 102 107 34 56
注 :城市分组同附表 C.0.1。
C.0.3 封闭阳台对外墙传热的影响可采用阳台温差修正系数 ζ来 计算。 ζ可按表 C.0.3确定。
C.0.3 阳台温差修正系数 ζ
组 序 阳台型式 南 向 北 向 东 (西 ) 向
凸阳台 0.42 0.60 0.54
第 1组
凹阳台 0.31 0.46 0.41
凸阳台 0.45 0.61 0.56
第 2组
凹阳台 0.33 0.47 0.43
注 :城市分组同附表 C.0.1。
附录 D 地面传热系数
D.0.1 地面的传热系数 K d 可按表 D.0.1、 D.0.2确定。
附表 D.0.1 周边地面传热系数 k d
保温层热阻 R (㎡ ·k )/W传热系数 k d [W/(m2·k)]
≥ 0.83 0.13
≥ 0.56 0.16
附表 D.0.1 非周边地面传热系数 k d
传热系数 k d [W/(m2·k)]
保温层热阻 R (㎡ ·k )/W
第 ① 组 第 ② 组 ≥ 0.83 0.04 0.06
≥ 0.56 0.05 0.06
注 :① 组城市
组城市为
为 :济南
济南、
、 青岛
青岛、
、 威海
威海、
、 济宁
济宁、
、 日照
日照、
、 菏泽
菏泽、
、 临沂
临沂、
、 枣庄
枣庄、
、 泰安
泰安、 、 莱芜 莱芜; ; ② 组城市为
组城市为::滨州
滨州、 、 东营
东营、 、 烟台
烟台、 、 潍坊
潍坊、 、 淄博
淄博、 、 聊城
聊城、 、 德州
德州。 。
附录 E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E .0.1 外遮阳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SD =ax 2+bx +1 (E.0.1-1) x =A /B (E.0.1-2) 式中:SD ——外遮阳系数;
x ——外遮阳特征值,当 x >1时,取 x=1;
a 、 b ——拟合系数,宜按表 E.0.1选取;
A 、 B ——外遮阳的构造定性尺寸, 宜按图 E.0.1-1~图 E.0.1-5确定。
图
E.0.1-1 水平式外遮阳的特征值示意图
图 E.0.1-2 垂直式外遮阳的特征值示意图
图
E.0.1-3 挡板式外遮阳的特征示意图
图 E.0.1-4 横百叶挡板式外遮阳的特征示意图
图 E.0.1-5 竖百叶挡板式外遮阳的特征示意图
附表 E.0.1 外遮阳系数计算用的拟合系数 a,b
气候区
外遮阳基本类型 拟合系数
东 南 西 北 a 0.31 0.28 0.33 0.25 水平式 (图 E.0.1-1) b -0.62 -0.71 -0.65 -0.48 a 0.42 0.31 0.47 0.42 严寒 地区
垂直式 (图 E.0.0-2) b -0.83 -0.65 -0.90 -0.83 a 0.34 0.65 0.35 0.26 水平式 (图 E.0.1-1) b -0.78 -1.00 -0.81 -0.54 a 0.25 0.40 0.25 0.50 垂直式 (图 E.0.0-2) b -0.55 -0.76 -0.54 -0.93 a 0.00 0.35 0.00 0.13 挡板式 (图 E.0.1-3) b -0.96 -1.00 -0.96 -0.93 a 0.45 0.54 0.48 0.34 固定横百叶挡板式 (图 E.0.1-4)
b -1.20 -1.20 -1.20 -0.88 a 0.00 0.19 0.22 0.57 固定竖百叶挡板式 (图 E.0.1-5)
b -0.70 -0.91 -0.72 -1.18 a 0.21 0.04 0.19 0.20 冬
b -0.65 -0.39 -0.61 -0.62 a 0.50 1.00 0.54 0.50 活动横百叶挡板式 (图 E.0.1-4)
夏
b -1.20 -1.70 -1.30 -1.20 a 0.40 0.09 0.38 0.20 冬
b -0.99 -0.54 -0.95 -0.62 a 0.06 0.38 0.13 0.85 寒冷 地区
固定竖百叶挡板式 (图 E.0.1-5)
夏
b
-0.70
-1.10
-0.69
-1.49
注 :拟合系数应按本标准第 4.2.2条有关朝向的规定在本表中选取 条有关朝向的规定在本表中选取。 。
E.0.2 各种组合形式的外遮阳系数,可由参加组合的各种形式遮 阳的外遮阳系数的乘积来确定, 单一形式的外遮阳系数应按本标 准式(E.0.1-1) 、式(E.0.1-2)计算。
范文四: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质监、工商、税务、机关事务、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瓦)。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根据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返还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余部分按照规定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等建筑节能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全面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定报质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筑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
编制城市、县城、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提出的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求,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提出意见,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作出。 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设计企业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篇,并明确建筑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的节能措施与技术指标要求等内容。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相关标准规范施工。
施工企业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用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专项资质。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发现施工企业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建筑节能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屋顶绿化面积可以按照规定折算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第二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组织进行节能改造。
省直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省直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在实施旧城区改造、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时,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装修和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同一热源或者换热站供热区域内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统一实施节能改造。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政策,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专业经营单位和建筑所有权人按照规定共同承担。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融资服务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
第三十三条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其建筑节能改造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作为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作为节能改造实施主体。
住宅节能改造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节能改造。业主应当配合节能改造工程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组织验收,并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
应用专项规划,并采取鼓励措施,推进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供应热水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七条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利用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 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价格不得高于居民用电电价。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监测、维护和能耗计量管理。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将能耗情况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源审计制度,组织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节能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分项能耗数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标准。超过用电限额标准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款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企业能源消耗
指标;供热企业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企业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第四十六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其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但有特殊用途的除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节能考核内容。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
耗能加价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查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能耗情况或者上传分项能耗数据的;
(二)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二)截留、挪用建筑节能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
(三)对未取得建筑节能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四)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
范文五: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六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1
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办公、商业、服务业、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适当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 2
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建筑节能活动。
第六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造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 3
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第十条 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瓦)。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根据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返还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余部分按规定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研发和推广等建筑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试点示范等措施,逐步提 4
高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应用比例。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规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编制城市、县城、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条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征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5
门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提出意见。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提出意见,应当依据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作出。
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设计企业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篇,明确建筑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的节能措施与技术指标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应当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专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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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二十二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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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鼓励在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其绿化面积可以按照规定折算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
第二十六条 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当事人约定期限多于十年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旧城区改造、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时,应 8
当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装修、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同一热源或者换热站供热区域内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统一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政策,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按照规定共同承担。
供热系统管网改造、热计量装置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 建筑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融资服务等。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
第三十一条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其建筑节能改造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作为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未依法 9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作为节能改造实施主体。
住宅节能改造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实施节能改造。
业主应当配合经依法批准的节能改造工程实施。
第三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组织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采取鼓励措施,推进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采用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10
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五条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太阳能利用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技术的,其供热、制冷系统用电应当执行居民用电电价。
第六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七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监测、维护和能耗计量管理。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将能耗情况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1
第三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源审计制度,依法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节能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分项能耗数据。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超过用电限额的征收公共建筑用电超额附加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对供热系统进行维护,保证供热系统运行符合节能标准要求。
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第四十三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但特殊用途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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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省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情况定期形成评价报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有关人民政府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五条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公共建筑用电超额附加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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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等装置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五十三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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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能耗情况或者上传分项能耗数据的;
(二)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温度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五条 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征、缓征、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二)截留、挪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公共建筑用电超额附加费的;
(三)对未取得建筑节能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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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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