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增值税发票丢失
问:我们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工作不慎丢失了几份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以后,以何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何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文件对此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范文二: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补认证,应提供:
销方“已抄税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存根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两份
关于补认证的申请,说明丢失原因并保证如果找到原件也不再认证,加盖公章,注说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要开具“已抄税证明单”,应提供:
加盖“已抄税”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一份
携带企业公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1.需抛开税务机关繁琐的程序或想要避免罚款的单位。
2.空白增值税发票丢失被盗需避免登报处罚的单位。
3.增值税发票遗失且超过90天未认证的单位。
4.因保管不当等其他原因将增值税发票遗失的单位。
5.销货单位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给购货单位。
6.销货单位已经出具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但由于各种原因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不给予审核批准。
企业由于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丢失或被盗空白发票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服务大厅发票管理窗口提交书面报告以及公安等部门的证明材料,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还要须在《办税园地》等税务报刊杂志上登报声明作废。
二、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处理。对丢失、损(撕)毁发票及虚报丢失发票,隐瞒案情,不主动报告等违章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后果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月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范文三: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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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补认??证,?应提供:? ?
销方“?已抄?税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存根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两?份?
关于?补认?证的?申请??,说明丢?失原?因并?保证?如果??找到原件?也不??再认?证,加盖?公章?,注?说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要?开具?“已?抄税?证明?单”?,?应提供?:?
加盖?“已?抄税?”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一份? ?
携带企?业公?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1.需抛?开税?务机?关繁?琐的?程序?或想?要避?免罚?款的?单位?。?
2.?空白?增值?税发?票丢?失被?盗需?避免?登报?处罚?的单?位。??
3.?增值税?发票?遗失?且超?过?9?0天未认?证的?单位?。?
4.?因保?管不?当等?其他?原因?将增?值税?发票?遗失??的单位。? ?
5.?销货单?位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给购货单?位。? ?
6.?销货单?位已?经出?具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但由?于各?种原?因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不?给予??审核批准?。?
企业?由于?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丢?失或?被盗?空白?发票?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服务大?厅发?票管??理窗口提?交书??面报?告以及公?安等?部门?的证?明材?料,?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还?要须??在《办税??园地》等?税务?报刊?杂志?上登?报声?明作?废。? ?
二、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处?理。?对丢?失、?损毁?发票?及虚?报丢?失?发票,?隐瞒?案情?,不?主动?报告?等违?章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后?果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
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月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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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增值税发票丢失处理
无论你是销货方还是购货方,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按照国税发 (2006) 156 号文件第 28 条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 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 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 证明单》(附件 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 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 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 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 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 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 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 认证,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 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范文五: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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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
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补认证?,应?提供?:? 销方?“已?抄税?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存根?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两份? ?
关于补?认证?的申?请,?说明?丢失?原因?并保?证如?果找?到原?件也?不再?认证?,?加盖公??章,注说?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要开?具“?已抄?税证?明单?”,?应提??供: ?
加盖“?已抄?税”?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 ?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一?份?
携带?企业??公章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
1.?需抛开?税务?机关?繁琐?的程?序或?想要??避免罚款??的单位。? ?2.?空白增?值税?发票?丢失?被盗??需避免登??报处罚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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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值税发?票遗?失且?超过?90?天未?认证?的单?位。??
? 4?.?因保管?不当?等其?他原?因将??增值税发?票遗?失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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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销货单位?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
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给??购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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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销货?单位?已经?出具??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但?由于?各种?原因?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不给??予审核批?准。? ?
企?业由于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丢失或被?盗空?白发?票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办法?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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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服务?大厅??发票管理?窗口??提交书面?报?告以及?公安?等部?门的?证明?材料?,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还要?须在?《办?税?园地》?等税?务报??刊杂志上?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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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处理?。对?丢失?、损?毁发?票及?虚报?丢失?发?票,隐?瞒案?情,?不主?动报?告等?违章??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后果??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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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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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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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月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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