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工资一样,合同中试用期工资可以划掉吗
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工资一样,合同中试用
期工资可以划掉吗
试用期员工及转正考核规定
员工试用期考核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进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加快试用期员工成长速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第二章 员工试用规定
第三条 试用起止时间
1、 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办公室确定转正之日止。
2、 试用期限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对于明显不胜任岗
位、与面试时所陈述的经验不相符或提供虚假资信的新员工,公司可随时解聘。
3、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3个月。
第四条 福利待遇
1、 试用期发放基本工资,工资标准按入职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
同》执行,核算日期从到岗之日起计算。
2、 差旅费、伙食补助、生日、传统节假日、五险一金、防暑物资
等福利按正式员工待遇。
3、 试用期员工不发放工作服、工作牌及劳保用品,转正后即可享
受。
4、新员工入职后,工作未满7天(离职)不计发工资。
第五条 休假
1、试用期内员工累积事假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者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2、病假、丧假与正式员工一致。
3、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婚假。
第三章 入职管理
第六条 办理入职手续
1、入职时,员工须提供以下个人资质证明材料
1.1 入职人员须准备以下材料:
1.1.1 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查;
1.1.2 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查
1.1.3 近期一寸免冠照两张;
1.1.4 驾驶员须提供驾驶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查;
1.1.5 公司认为必需的其它材料。
2.2 须提供担保的岗位(财务人员、司机)应提供担保人以下材
料:
2.2.1《员工入职担保协议书》;
2.2.2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2.3担保人户口复印件。
2、办理入职手续时,到各部门办理物资及工作交接手续,如个人资质证明材料缺少须在入职后一周内到位,否则不得借支及签订《劳动合同》,且将影响工资发放的时间。
第七条 办公室准备工作
1、 由办公室在新员工报到前一天准备好入职时签订的《试用期劳
动合同》、《员工入职担保协议书》、相关管理制度及阅读确认书。
2、 收齐试用期员工应交资料,建立员工档案,同时录入员工资料
中,并公告新进员工信息。
3、 每月第一周组织上月入职员工进行培训,课程内容包括公司简
介、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及流程等。
第八条 办公室准备工作
1、 为试用期员工(前台)录入指纹系统。
2、 为需要住宿的试用期员工安排床位,并于当日下班前带领其至
员工宿舍。
3、 配备办公用品。
第四章 试用期管理
第九条 日常沟通
1、 办公室在新员工入职第一天、第一个月满、试用期结束时分别
对其进行回访(电话或面谈)。
2、 第一天回访:关心关注其生活情况,并在公司规定范围内为其
解决实际问题。
3、 第一个月满回访:办公室首先与其直接上级了解试用期员工的
工作状况,然后与试用期员工面谈,指出工作中好与不足之处,帮助其尽快成长。如有必要,可安排试用期员工与其直接上级进行沟通。
4、 试用期结束面谈:由面谈人告知试用期员工是否可转正。如不
能转正,告知其原因;如能转正,告知其转正后的福利待遇,并询问其培训需求及对本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转正考核管理
第十条 转正考核工作
1、 试用期满前七天,由试用期员工提交书面的《员工转正申请表》
至直接上级。
2、 由直接上级于三日内对员工试用期间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
与其沟通、面谈。
3、 由直接上级将评定后的结果提交至办公室再报总经理处审批,
并于二日内进行评估与面谈完毕。
4、 由办公室就部门评定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5、 相关人员职责:
A、 直接上级:负责收集被考评人工作信息,并做记录;对被考评
人做出初步审核,做出评价并提交给办公室。
B、 办公室:负责被考评人转正考核的复审,做出评价并提交至总
经理,并公布转正结果。
C、 总经理:对被考评人转正考核的最终审批。
第十一条 提前转正条件
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员工,试用期可适当缩短:
1、 符合岗位任职资格要求,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2、 通过转正考核评定,经办公室检查合格。
3、 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品德、思想端正,试用期间没有因
为
个人失职而受过通报批评以上处罚。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望各部门及全体员工遵守纪律自觉执行。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解释。
附件:试用期转正流程图:
篇二:试用期工资标准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试用期工资标准核心内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除了表现在试用期时间长短,另一个表现方面是试用期薪金待遇标准低。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或者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作范围。这也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试用期内工资待遇问题,以下将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一一解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在德国,对于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首先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如果既没有约定,工资协定中也没有相应规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应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一致。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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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一种保障制度。它确保了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至少领取最低的劳动报酬,维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确立了将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企业以非劳动者本人原因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为由拒付工资的可能性。最低工资制度是法定最低标准条款,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劳动者本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低工资制度也从客观上给企业和劳动者本人注入了竞争意识,促使企业进行公平竞争,而劳动者也必须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在最低工资的基础上获取更丰厚的利益。
最低工资一经确定,并非永不改变。最低工资率发布实施后,如果确定最低工资时所参考的诸因素发生变化,如当地就业者增多、职工平均工资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加快等等,或者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本地区的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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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
本期介绍:
《劳动法》对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导致用人单位经常利用这种模糊的概念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试用期工资标准规定的过低或者肆意的延长试用期的期限,而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为了得到工作,就不得不接受这种不公平的待遇,试用期也因此演变成为“白干期”或者“廉价期”,劳动者的劳动力在试用期内变得十分低廉。
本期法律快车劳动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劳动法专业律师——【大连 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针对试用期劳动者待遇过低保障不利的问题与我们展开讨论。咨询电话:135-9171-0550 (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劳动
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董毅智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2、法律快车网:
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内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有什么规定,
董毅智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20条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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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法律快车网:
试用期工资根据什么来执行发放,
董毅智律师:
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的工资,且试用期工资高于本条规定的,按照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执行。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4、法律快车网:
当劳动关系双方就试用期工资问题发生纠纷时如何正确处理,
董毅智律师:
在德国,试用期间工资的确定是先看劳动关系双方有没有约定,
再看工资协定中是否存在相关规定,如果都没有的话,试用期的工资就应当属于正式工资。借鉴德国的经验,在我国,当劳动关系双方就试用期工资问题发生纠纷时,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首先,应当先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作为判断的基准;其次,如果当事人之间关于试用期的约定低于法定标准时,应当适用法定标准;最后,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试用期工资标准,那么直接用法定标准即可。
5、法律快车网: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最低标准是什么,
董毅智律师:
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法律规定了两个最低原则,这两个原则具体的可以解释为:
(1)试用期工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者合同约定的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在实践中,有很多人对这一条的理解存在疑问:第一,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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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80%仅仅是指约定工资的80%还是也包括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第二,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80%是指不得低于其中之一,还是同时不得低于二者,为了明确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明确了其具体含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
工资的80%。这里的80%明确为,既指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的80%,也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工其中一项即可,并且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国《劳动法》
第48条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里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法律快车网: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什么因素,
董毅智律师:
我国《劳动法》第49条确定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的因素: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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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本条中的“最低生活费用”,应为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维持最低生活需要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吃、穿、住、行等方面。一般可采取参照国家统计调查户数的10%最低收入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额乘以赡养人口系数计算最低工资额,再根据其他因素作适当调整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经确定,并不是永远不变的。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等等,最低工资标准也应当相应的发生变化,政府也应当适当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7、法律快车网:
再次感谢董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董毅智律师:
再见。
访谈总结: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不论其是否在试用期内,还是已经过了试用期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即使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在法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获得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权利就应当得到保护。
来源:法律快车网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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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合同期限和试用期
合同期限和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期限的关系
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期限不满3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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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和试用期。
范文三:试用期和劳动合同试用期
试用期和劳动合同试用期
一、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二、劳动合同试用期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劳动者工作的期限。设立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用人单位来说,约定试用期可以对所招用的劳动者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最终选定适合的人员;对劳动者来说,约定试用期可以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检验自己是否适合试用的工作岗位,如果不适合的话,可以尽早去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
试用期制度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对试用期的要求也应该有所区别。具体到某一工作岗位的试用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和该工作岗位操作的难易程度,规定一个具体的试用时间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到六个月。
通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全面了解,对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条件、适应生产经营需要的劳动者,应当将其转为正式职工,享受正式职工的待遇;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范文四:试用期协议和试用期合同有什么区别
试用期协议和试用期合同有什么区别
协议,网络协议的简称,网络协议是通信计算机双方必须共同遵从的一组约定。如怎么样建立连接、怎么样互相识别等。只有遵守这个约定,计算机之间才能相互通信交流。它的三要素是:语法、语义、时序。这是爱尚网小编整理的试用期协议和试用期合同有什么区别,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试用期协议和试用期合同有什么区别
试用期协议和试用期合同的区别是:
一、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讲是一样的,就你的情况来看,如果只签订了试用期协议,而没有签订试用期合同,那么该增协议在劳动合同法上看就是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应该给你补偿。
二、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应当首先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双方认为有约定试用期的必要,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应只签订试用期协议,再根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表现如何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协议的主要特点
1) 协议中的每个人都必须了解协议,并且预先知道所要完成的所有的步骤。
2) 协议中的每个人都必须同意并遵循它。
3) 协议必须是清楚的,每一步必须明确定义,并且不会引起误解。
在计算机网络中用于规定信息的格式以及如何发送和接收信息的一套规则称为网络协议或通信协议
协议也可以这样说,就是连入网络的计算机都要遵循的一定的技术规范,关于硬件、软件和端口等的技术规范。
网络是一个信息交换的场所,所有接入网络的计算机都可以通过彼此之间的物理连设备行信息交换,这种物理设备包括最常见的电缆、光缆、无线WAP和微波等,但是单纯拥有这些物理设备并不能实现信息的交换,这就好像人类的身体不能缺少大脑的支配一样,信息交换还要具备软件环境,这种“软件环境”是人类实现规定好的一些规则,被称作“协议”,有了协议,不同的电脑可
以遵照相同的协议使用物理设备,并且不会造成相互之间的“不理解”。
这种协议很类似于“摩尔斯电码”,简单的一点一横,经过排列可以有万般变化,但是假如没有“对照表”,谁也无法理解一新产生的协议也大多是在基层协议基础上建立的,因而协议相对来说具有较高的安全机制,黑客很难发现协议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直接入手进行网络攻击。但是对于某些新型协议,因为出现时间短、考虑欠周到,也可能会因安全问题而被黑客利用。
对于网络协议的讨论,更多人则认为:现今使用的基层协议在设计之初就存在安全隐患,因而无论网络进行什么样的改动,只要现今这种网络体系不进行根本变革,就一定无法消除其潜在的危险性。
数据在IP互联网中传送时会被封装为报文或封包。IP协议的独特之处在于:在报文交换网络中主机在传输数据之前,无须与先前未曾通信过的目的主机预先建立好一条特定的“通路”。互联网协议提供了一种“不可靠的”数据包传输机制(也被称作“尽力而为”);也就是说,它不保证数据能准确的传输。数据包在到达的时候可能已经损坏,顺序错乱(与其它一起传送的封包相比),产生冗余包,或者全部丢失。如果
应用需要保证可靠性,一般需要采取其他的方法,例如利用IP的上层协议控制。
网络协议通常由语法,语义和定时关系3部分组成。网络传输协议或简称为传送协议(Communications
Protocol),是指计算机通信的共同语言。现在最普及的计算机通信为网络通信,所以“传送协议”一般都指计算机通信的传送协议,如:TCP/IP、NetBEUI等。然而,传送协议也存在于计算机的其他形式通信,例如:面向对象编程里面对象之间的通信;操作系统内不同程序之间的消息,都需要有一个传送协议,以确保传信双方能够沟通无间。
合同的主要由来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
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合同制在中国古代也有悠久的历史。《周礼》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判书、质剂、傅别、书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书面形式。经过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对合同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
还有一种说法,现代的合同都写有一式两份,因为以前民间订制合同时就是一张纸,写好后从中间撕开,一人拿一半,有争执的时候在合起来,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两份的说法。
最早的时候,合同被称作”书契”。《周易》记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对人易之以书契。”“书”是文字,”契”是将文字刻在木板上。这种木板一分为二,称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为凭证。”书契”就是契约。周代的合同还有种种称谓:”质剂”,长的书契称”质”,购买牛马时所用,短的书契称”剂”,购买兵器以及珍异之物时所用;”
傅别”,”傅”指用文字来形成约束力,”别”是分为两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将书契分为二支。”判”就是将分为两半的书契合二为一,只有这样才能够看清楚契约的本来面目。代词汇中的判案、审判、判断、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来。”合同”即合为同一件书契,这是”合同”一词的本义。今天签订的各种合同都是在纸张上,在古代却是实物。由此看来,古今意义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语。
范文五:正式合同和试用期合同
正式合同和试用期合同
新员工试用期协议-正式版
新员工试用期协议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招聘管理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试用期限为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乙方的工作岗位为________;试用期标准薪资根据转正后标准薪资的80%计算,金额为/月(RMB);试用期间业绩提成及工资发放,根据公司现行的管理制度执行。
三、试用期第一周为考察培训周,试用期未满一个自然月离职(含主动辞职和被辞退),考察培训周按零工资计酬。
四、试用期间,缺勤一律按事假计算,符合旷工则按旷工计算,并根据缺勤天数延长试用期。
五、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六、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七、试用期间,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一周通知甲方,若乙方在试用期间自动离职则甲方不予发放工资。
八、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以及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甲方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乙方考察培训周以外的有效考勤计算。
九、试用期间,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因泄露商业秘密、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给甲方造成利益损失,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间表现优秀,可申请提前转正,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10.1 试用期间,主要考核指标达到相应岗位标准的85%者,视为表现优秀。
十一、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解雇或延长试用期;甲方对乙方的试用延长期不应超
过两个月,延长期内仍不合格者,公司应予以辞退处理。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试用协议:
12.1 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12.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
排工作者。
12.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残废标准一至四级者,应同时办理
退职手续。
十三、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知晓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篇二:新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2014最新)
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治理规定及制度,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为CNY: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发放。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考勤均由甲方按实际出勤状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公司的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内。
六、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发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个月时,按月工资比例折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日顺延发放。
七、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将根据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论处。
八、在试用期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乙方实际考勤(或计件工资总额),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九、在试用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乙方应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全额的赔偿责任。
十、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十一、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
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将予以解雇。
十二、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甲方的制度并
愿意遵守各项事宜。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起生效。
十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公章) (签字)
日期:日期:
篇三:劳动合同(带试用期)--正式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 方: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派出所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家庭):(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
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向乙方承诺所述的有关情况均为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误导现象;乙方向甲方承诺所述自
身的一切情况及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误导现象。
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阅读并理解甲方所有规章制度,并承诺自觉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为 个月。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职位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
意,可以变更工作职位。
乙方应按照甲方相关职务的要求规定,履行作为职务的职责,符合甲方的考核
标准。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
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双方同意,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甲方有权在本系统范围内对乙方工作职位予以必
要及适当调整。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
方由于工作需要,经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
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以一个月为计算周期,在计算周期内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
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执行标准工时的工作制下,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加班工资基数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的,有权单方面安排乙方补休的时间,乙方应服从,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加班工资基数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加班工资基数300,的工资报酬。
在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甲方按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乙方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甲方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所称“工资基数”均以基本工资为计算依据。
第五条 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等。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
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施,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规则、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条 甲方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领取工资的方式为(月薪制/年薪制),工资标准按照乙方在甲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如甲、乙双方有特殊约定,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条 乙方劳动报酬标准的确定、调整及变更均执行甲方的相应管理制度,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税后)。
第十一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按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收入70,的标准执行。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证件证明材料,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因乙方原因未及时提供必需
资料而导致社会保险未能办理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其相关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经国家有关劳动部门鉴定,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
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经营需要,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公示。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培养团队精神,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七条 乙方下列行为(但不限于下列行为)或给甲方造成很大损失的,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一)滥用甲方资源和财产的或将甲方资源和财产挪作私用的;
(二)一次性旷工3天(含3天)以上,年累计旷工5天(含5天)以上者;
(三)未经甲方同意,从事第二职业,损害甲方利益或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
(四)伪造公司文件、证章、票据的;
(五)开具虚假或不合理发票,骗取甲方报销款的;
(六)为骗取病假或享受医疗期待遇,从医院开具虚假医务证明的
(七)拒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造成较恶劣影响,经书面警告 1次以上仍不改正的;
(八)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规定的;
(九)违反甲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忠实、勤勉等义务的;
(十)拒绝、拖延签署本合同附件之关于服务期、保密及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或违反本合同附件关于服务期、保密义务、竞业限制规定的行为;
(十一)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的;
(十二)其他被甲方规章制度规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乙方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甲方财产,不得将他人与甲方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三)乙方有维护甲方资产安全的义务。不得挪用甲方资金;不得将甲方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甲方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未经甲方同意,将甲方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甲方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若乙方所持有甲方股份,应当如实向甲方申报股份数额及其相应的变动情况,并依据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转让;
(五)如有义务,乙方应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质询;
(六)如有义务,乙方应如实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乙方存在违反上述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赔偿,并有权采取措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八、培训及服务期
第二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业培训,并缴纳培训费用的,甲、乙双方应签署《培训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在服务期内,乙方单方面解约的,应按培训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甲方累计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该培训费用将根据乙方承诺的服务期进行分摊,乙方实际承担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关于培训费用的分摊方式,在《培训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据上述规定要求乙方签署《培训协议》的,乙方不得拒绝。乙方拒绝或拖延签署《培训协议》的,视为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本合同自乙方明确表示拒绝签署《培训协议》当日或自甲方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签署的,劳动合同自该等事项发生的次日起终止效力,甲方不承担合同解除的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九、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对在合同期内得到的
有关甲方、甲方的管理人员、甲方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人(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
乙方如违反保密义务被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并被认为有足够理由被辞退。
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都有约束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其相应损失。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竞业禁止和限制交易的义务。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甲方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若违反上述规定,被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并被认为有足够理由辞退,因上述行为所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所有。
如乙方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甲方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上述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继续有效。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并应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前15日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合同,而另一方不同意,在10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解除。
第二十七条 不存在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出解除要求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甲方提出解除要求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提出解约要求的,则甲方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应根据服务期及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来支付违约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甲方提出,在10日内拒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或依据本合同或本合同附件约定被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拒绝、
拖延签署保密协议、培训协议,或违反该等协议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包括甲方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向乙方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代替“提前通知”;劳动合同自该等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一)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并经甲方相关审核评价程序确认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又无法变更的,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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