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关于律师事务所的选择标准
1-关于律师事务所的选择标准?
新人在选择的时候应该有一下几个选择的标准:?
(1)所的名气和规模不是唯一的选择。规模所一般都以非诉作为支柱业务,而非诉业务的来源很单一,新人很难直接揽到业务。如果一直帮大牌律师做非诉业务,与在公司做职员无异。再说,所里的名气和规模与自身的发展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2)指导老师的问题。有一个好的老师可以事半功倍,可以让自己少走歪路。但实践中肯教新人的律师不多。很多律师带新律师往往不给对方接触到客户和案源。而把新人当作廉价的劳动力干活。比我大一点那个女孩后来去帮别所一个刑事律师做助手,每月可得2000-3000元,业务能力有很大提高,当时把我羡得要死。但后来还是放弃了,因为连续做了3年后,她的收入还是3000-4000元,没有自己的业务可做,后来回老家的城市去了。因此,老师只能提供业务的指导,开拓业务必须靠自己;?
(3)律师所的主任很关键,主任的素质和思想决定所的发展方向,也决定是否能给新人一个好的工作、发展环境。合伙人不团结、各自为政、相互诋毁的所均不是好所;?
(4)新人不要片面追求高端业务。基础的诉讼业务对新人来说是最好的锻炼,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只有做了大量诉讼业务之后,你才可能把非诉业务做好,才可以成为一个真正的律师。?
2-关于业务拓展?
对于决心开始律师生涯的新人,第一单自己的案件是很重要的。很多人都是老律师给的案件。其实案件的来源无所谓,但关键要把握好机会,把案件做好,要把案件的当事人变成自己的潜在客户和宣传平台。只有你真心付出了,当事人才会真心感谢你,才会介绍亲戚、朋友来找你。即便你的案件输了,但你的付出还是可以得到当事人认可的。很多新人花很多时间去迷茫、去找案件,但真的有案件在手里的时候并没有花时间去做,从而使自己的客户做一个丢一个。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也有很多机会宣传自己。在国内的二、三线城市,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进入这个行业是非常有效的。我自己有点感悟:?
(1)新律师一定要处理好找案子和做案子之间的关系,一定要花时间来把案件做好,这样你可以熟悉法院和法官,可以认识更多的当事人,接触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更快地进入角色。找案子不能心急,有机会的话多帮老律师做点事情,可以做他们不愿意做的小案件;?
(2)多加强理论学习,并结合实践总结经验。很多新人根本就没去法院办案过,也不熟悉法
院的工作方式就案件的流程。
有机会的话就多跑跑法院,没有事情的时候听别的律师开庭也是学习的一种方式。司法考试的书籍只是基础,考得过并不代表就可以办案了。虚心谨慎,勤学好问,见老律师比较忙的话可以主动要求帮忙,有无报酬均可。平时多花时间思考,记笔记,这样很快就会进入角色;?
(3)对外交往的时候注意仪表,言谈举止要注意保持律师的身份。外界对律师这个行业有很高的要求,从内在到外表,也不管你是新人还是老牌。在陌生人面前,别人只知道你是律师,而不知道你是新律师,对方还是拿律师的标准来要求你。得体的装扮和合适的谈吐保证给对方一个好的印象,能留住你的名片;?
(4)名片战略在现阶段是有效的,在合适的场合以合适的方式拿出你的名片,让更多的人了解你,知道你是律师。?
(5)钻研业务知识。在接待、解答客户的问题的,不能忽悠别人。有了专业知识,你的回答会更使人信服。现在的客户一般都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能辨别是非,只是不知道其中的所以然,你能把他想讲但没有讲出的道理用法理描述出来,他自然会对你有好的印象,即使这次不找你,下次还有有机会的。?
3-关于机遇?
(1)很多新人认为,机遇是指遇到一个大额标的的案件,一次性收费几万至几十万。能有这样的机遇当然好,犹如买***中彩。但不应该把自己的律师之路压在这样的机遇之上,否则风险难以承受;?
(2)律师的机遇有其特殊性,你认识的每个人、做的每一件小事情都有可能改变你的人生或给你莫大的支持,也或许可以带你走进另一个天地,改变你对生活的理念。只有你坚持把每件事情都尽力做好了,善待身边的每一个人,你才不会错过任何机遇。即便错过,那就不算是你的机遇;?
(3)辛勤地耕耘,保持信念,机遇一定会不期而遇。?
4-关于理想与信念?
(1)从事律师工作,赚钱绝对不应是唯一的目标。100个本科生只有10个人能考过司考或律考,10个通过的人中最多只有2个人在做律师,也就是说,本科生的2%经过角逐后选择了做律师。如果按这个标准来选拔人才,选出的2%做任何行业所赚的钱不会比做律师少。因此,做律师并不是很赚钱的行业。试想,最优秀的律师赚的钱也不及普通的地产开发商多,开发商一定比律师优秀吗?当然不是。另外,你想想,全国每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上的律师并没有占到优势比例,但一般城市的屠夫年收入会超过这个数字。社会上说的“律师有钱”
,是有小部分律师赚了些钱,经常抛头露面,而绝对不是
针对新人来说的。如果不赚黑钱,律师所赚的钱绝对是血汗钱、辛苦钱,付出的比其他行业更多。因此,如果以赚钱为唯一的目标,建议改行;?
(2)对正义、公平、侠义、社会责任的追求是律师这个职业最大的卖点。只要你真的入行,你可以不看任何人的眼色做事,你可以凭你个人的能力扭转乾坤,甚至挽救人的生命;你可以不畏权势,救残扶弱,见路不平拔刀相助;可以在神圣的法庭上铿锵陈词,挥洒你的激情和青春。当你的当事人对你感激流涕的时候,当陈规陋制被你捅破的时候,当被告人的命运因你的努力而改变的时候。。。一切都不再重要。我相信,如此多的热血青年拥挤在这座独木桥上,就是冲这个而去的;?
(3)有钱的律师并不一定是优秀的律师,优秀的律师一般不会缺钱。优秀的律师首先要有优秀的人品和风格,对家人、朋友、社会要有责任感;其次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敢于担道义。新人的目标应该是做优秀的律师,而不是有钱的律师。只有这样,你的努力和追求才有价值。?
5-关于与法官的关系?
(1)不能在案源上依赖法官。有些律师完全把希望放在法官身上,由法官介绍案件,这样的路不会很长。法院内部已经有禁令,禁止法官帮律师介绍案件。有小部分法官揽到案件后交给律师做,律师只是出面开庭,结果也实际由法官决定了,所以律师不用费时间,只管分成。这种情况在短期来说可以赚点钱(其实大部分被法官拿了),但纯粹是交易,你学不到任何东西,还不如去火车站与车站领导勾结做黄牛。当然,因为法官的特殊身份,有些当事人会找熟悉的法官帮介绍律师,正直的法官只会介绍给正直的律师,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因为法官也要对得住当事人;?
(2)在案件的审理上不要把希望都放在法官身上。当然,有个别有特殊关系的律师主要是靠关系打官司,完全可以操纵案件的结果,来钱快,而且可能是巨额。那其实是掮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其行为是交易,与法律无关。这样的律师在行业里不是主流,新人们应该加以鉴别,没有必要羡慕和推崇。在这些人面前,不管他有多富有,我完全可以抬起高傲的头。不要期待请法官吃顿饭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这年头谁没有饭吃?吃你的饭就不能吃别人的饭?吃饭又能算什么?每餐几千元的开销除了对当事人来说算件事以外,对任何人都不算什么。再说,无论是餐桌上,还是KTV的包厢里,你能保证第
二天别人还记得昨晚说过的话?如果你作为法官,你会为一餐饭、几首歌而违背原则而冒丢
饭碗的风险吗??
(3)在法官队伍中,特别正直、廉洁的很少,几乎很少有人连一次吃请都没有参加过;特别腐败的也很少,大多数人都处于中庸位置,大家都去吃,只要我不收,谁也不能把我如何?中庸者取决于法制环境,大环境好一点,他们就自律一些,大环境差一点,他们也随流,符合中国人的整体特点。但我相信,随着社会制度的健全,法官素质和法制环境总体上应该是不断提高。特别是司考制度出台后,很多年轻的法官也跟我们的律师新人一样,抱有理想和憧憬,不是为腐败、为交易而去做法官的。法官也是普通的人,人都要有自己的朋友和生活圈子。正常的人都希望自己的朋友很优秀,素质、品行、能力都能好一点,至少也要与自己一样。法官也一样,他也喜欢自己的朋友有很好的素质和丰富的知识面。法律和道德都没有禁止法官与律师交朋友,他们只是两个不同的职业而已。?
所以,作为律师,只要你的素质好、品味高,知识面丰富,专业能力又很强,我想很多法官都乐于跟你交朋友的,不乐意跟你交的只有两种,很差的和很好的。对于很差的,你放弃;对于很好的,你努力提高自己。跟法官交朋友不是要他帮助你直接判你胜诉,如果这样,你就亵渎了朋友,也不是真心想交朋友。试想,明知道错误的案件,你要求朋友冒丢饭碗的风险来帮你,而且是帮你赚钱,你对得起朋友吗?真正朋友之间平时的交流、探讨促使你对法律关系有更客观、准确的认识,提高你的办案能力,同样,交流也可以提高你朋友的业务能力。“君子之交淡如水”,你做律师经济收入好一点,外出聚聊的时候多买买单,这与因案件去请吃是完全的两回事,有着本质的不同。?
(4)法官对律师的好感来自对律师的欣赏和尊重。当然,前提是你必须懂得尊重对方。在法庭上的陈词是给法官听的,不是打击对方,也不是说给家属旁听的,力求客观、准确,有说服力。太刺激、太有杀伤力的语言和太啰嗦的话语虽然让当事人及家属快意,但可能会让法官看低你,因此如果把握这个平衡是新人甚至是老律师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法官一般都比较专业,或许还是某领域的专家,但因为案件多,常常也有想不到或想错的地方,这样只需要代理人或辩护人点到即可,法官就可能重新思考从而扭转局面。太啰嗦会使法官注意力不集中,错过你的关键话语,太伤人会使法官觉得你基本职业素养欠缺。只
有你精炼的语言、恰到好处的提示,得体而不伤面子的纠错,深厚的专业功底,还有专业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才会使法官由衷
地欣赏你,乐意接近你。尽管他当面不说,下次你去找他办一些程序上的事情,相信他一定会尽量帮你。换作你,也会这样。?
实践中很多人做不到。开庭中接电话、与对方当事人相互谩骂、胡搅蛮缠的比比皆是。有时候法官碍于面子不好直接发怒,但他在内心已经看不起你了,与你已经有了隔阂,而且以后要改变这个印象还很难。有些律师说,这个电话很重要。作为律师,还有什么比开庭更重要的呢?律师开庭相当于战士上战场。此外,平时在与法官交换意见、提交证据等接触过程中,要懂得谦虚,不卑不亢,有礼有节,注意自己的仪表和语言,尊重、善待每一个人。有些律师动不动就说,我从事法律工作的时候你还在。。。,还有在酒桌上采取各种语言诋毁、贬低法官和其他律师,抬高自己。这都是不自重的表现,也是大忌。在法庭或者法院,国徽是最崇高的。法官在开庭的时候接电话,你可以停顿一下,他再接的话,他内心应该是愧疚的。尽管在法庭他有主导作用,但国徽下有一个公认的规则。只有你严格按规则办事,你才可以得到尊重。对接触到的工作人员应该一视同仁,而不能以俗气的眼光去看待和区别对待,谁知道今天的书记员不是明天的法官,后天的院长?刚开始执业时所认识书记员现在有一半都做了法官。接我第一单离婚案件的法官现在是行政庭的庭长,她每次见我就说,变化真大。自然,她也成了我的朋友。?
所以,接到案件的时候,不要跟当事人拍板说肯定胜诉,不要首先想到去找关系,而是花时间去分析案件,找出突破口。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法院也是这样。只有你在各方面提升自己,你才可以走进一片广阔的天地。?
6-关于律师与助理?
很多新人都对助理这个职务很感兴趣,还包括许多法学院毕业的但还没有考过司考的学生。新人做律师助理不外乎有两个理由:一是能有一份基本的收入,能保证自己的基本生活;二是想通过这个助理职位学点东西以便于平稳进入律师行业,顺利成为律师新人。事实上,很多人都难以实现目标,但也有一部分人达到了目标。结局一般有以下几种:?
(1)一直做助理,难以独立。有的助理本身有很好的专业基础,在进入律所以后,通常也办好执业证,协助律师办理诉讼和非诉业务。如一起去看守所会见,整理立案资料,收集整理证据,去法院签收法律文书等。作为
律师来说,有一个得力的助手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做到一定程度的律师都愿意支付这笔开支。因为律所的分配制度中,通常助理的工资由主管律师来承担
。但一般律师不会让助理直接接触到当事人,也就是不会让助理了解案件的来源。助理工作的成果属于律师,律师的客户也还是客户的。以后客户再有其他业务,也绝对不会找助理,而是直接找律师。这样,助理在工作一段时间后,能学到一些程序或实体上的知识,也能学到一些处理案件的方法,但总不能脱离律师而自己独立执业。一离开就没有案件来源。我先前的那位女同事就是这样,帮一位刑事律师做助手,每月能有几千元的收入,但从来就没有自己的案源,特别是在工作几年以后,越来越没有胆量和自信脱离,长期不能拥有自己的客户会让自己很失望。最后回老家了;?
(2)做一段时间感觉做不下去,就转行了。做助理一般会比较辛苦,尽管有时候的辛苦可能并不能学到什么,完全是纯粹的重复劳动。有的律师要求很苛刻,也不肯教导和指点,做助理完全相当于在公司上班,上着上着就就去了信心,也看不到希望,后来就放弃了,做了其他工作,脱离了律师行业;?
(3)遇到好的律师,他会在业务上知道你,也会在经济上帮助你,然后与你协助,帮助你顺利进入律师行业,成为他的搭档。这可能是很好的结局了。但你难以超越他,一直在他的光环下发展。?
(4)很多律师喜欢招学历特别高的助理,或者在某领域特别专业的助理。我认为无论你的学历多高,都应该从基础做起。因为基本的诉讼经验是做律师的根本。有了这些基本功,你完全有可能自己去揽那些高端的客户。何须去帮别人做助理??
我的看法是,选择做助理应该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独立做律师。在做助理的第一天开始,你就要准备离开助理岗位。帮助律师做好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利用实践学到的专业知识收集、开发自己的资源,建立自己的工作网络,包括独立在外面认识各行各业的人。有些助理工作很长时间后,所认识的人都是律师所认识的,那样你永远都不会独立。外出调查,能以你自己的名义尽量以你自己的名义,下班时间千万不要以为没有事情做而可以放松了,下班应该才是你自己工作的开始,多联系你所在城市的熟人,让别人知道你做了律师。没有熟人的话,你上网发帖帮别人免费咨询也是可以的。总之,就是要让外界尽量多的人知道你做了律师。如果你帮律师做完事情你就认为万事大吉了,那就说明你
根本不想独立做了。机会只会给有准备的人。?
另外,在选择自己所跟从的律师时,务必尽量对对方的各方面有充分的了解。人品还是第一位的。认识的一位有钱律师公开说,这个城
市这么大,人口这么多,我每天骗一个,这辈子也骗不到十分之一啊。你如果愿意跟他做助理,能学到的会是什么?还有要看他是否保守,是否乐于教人。发现学不到东西的话立马换人,你做助理的目的是成长,不是赚钱,千万不要耽搁时间。三是建议保持松散性的关系,而不是做律师的附属。律师有事情的时候帮做一下,没有事情的时候自己可以有适当的自由时间和空间,哪怕宁愿工资少一点。这样可以尝试开拓自己的业务。一旦机会成熟,就可以独立出来。?
我带过一个助理,她有很深厚的法学功底,名牌政法院校毕业。可能由于没有下定决心做律师,一直在徘徊,我给了很多独立的资源让她去开发,她做的效果总是不理想。有种在帮我做事情的感觉。后来她考进了检察院。此后带的另外一个女助理是自考大专考的律考,基本条件和专业素养比前一个差多了,但勤学好问,比较虚心,开发同样的资源,效果不错。在跟我两年后竟然可以独立了。两年下来,她自己的能力、形象、谈吐、气质包括收入都有了质的飞跃,我也给了她独立的资源,她已经开发成功。?
另外一个助理更有代表性,也是一位律师新人。2005年开始来我这里实习。应聘的时候,我只问了他一句话,你愿意吃苦吗?他说没有问题。那时,他已经34岁了,比我大很多,有家有口,在一所中学做老师,压力很大。他说,听我这个问题,他也愿意来了。因为其他所的主任都问他是否在法院有关系和其他类似的问题。实习的时候带他做了几个案件,我后来要求他经常上网解答问题,还参与本城市的法律论坛。选择一个别人不愿意做的劳动工伤领域作为自己的立足点。就这样的患难与共,他一如既往地地吃苦耐劳,勤学好问,我也毫无保留地进行指导。我坚信,律师行业不是“教出徒弟吃师傅”,而是“1+1>2”。就这样,实习期过后的执业第一年,他的业务收入达到了8万元,比我当时要好很多。他说,关键在于你的指导。上个月,所里从培训基金中提供了近6000元送他去北京专门参加劳资纠纷和劳动合同的培训班。?
7-关于学历和学习?
律师职业是实实在在的职业。只要你能写好代理意见和诉状,能否写论文并无影响。职称更是没有市场。在我的周围,竟然很多律师明确表示不评职称。律师的职称也分为1、2
、3、4级,分别对应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但大家都不感兴趣,可能是当事人也不感兴趣的原因所致。律师执业过程中,没有提拔、没有调职,没有分房没有涨工资,这或许是与做老师做公务员最大的区别之一。无论你学历多高
,你都必须从零开始,都必须经过血与泪、苦与难的洗礼,你才可以成长。但智商是需要的,与学历无关。80后期90年代初期最优秀的农村孩子都是考了中专,而不是考高中上大学。?
因此,我认为,相对学历而言,学习更为重要。?
用学到的理论知识来不断地处理案件,会有很多意想不到的收获。法律部门的穿插,对表象和实际的分析,我相信比在法学院听教授讲课要有趣得多,收获也更多。法学教授一般只对某一法学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难以成为跨领域的多面手。所以法学院的教授难以做好普通的律师,而只能做某一类型案件的代理人。但律师工作不一样,在执业之初起码能遇到很多不同性质的案件,有机会把学到的理论融会贯通,综合认识和处理,这样对自身的理论和实践能力有很有效的提升。前提是你必须要有心。所以,对于新人来说,我认为应该有三年左右的实践来做最基础的诉讼业务,然后选择相应的专业领域发展,这样会事半功倍。没有诉讼经验一般是难以做好非诉业务的,也就是说诉讼业务最能培养人。不常打官司,你怎么知道合同的软肋和经常出问题的条款在哪?又怎能帮顾问单位制作出一份好的合同??
8-关于做事与做人?
做律师与做其他职业有很多不同。做法官只要能把案件审好就可以了,不必担心没有事情做,也不必担心工资会少,不用顾虑别人对你的看法;做老师更是,上课不迟到就不会有大碍。做法务也只是简单的工作而已,运用法律知识去处理案件。做律师自己要找活干,而且还要干好,更为关键的是干完一单还要找下一单,做完一件案件力求当事人、法官和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人都能高兴和满意。因此需要处理很多关系,跟很多人打交道,做很多别人可以不做的事情,其中的辛劳只有业内的人才知道。律师要做的事情太多了,因此律师除了必备坚实的法律功底以外,我认为还要具备以下几种能力:?
(1)沟通能力。与不同的人沟通,这是律师职业首要的条件。需要谦虚,能多听少说,把握别人的心态,理解别人,要善于换位思考。案件对律师来说有大小之分,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只要是案件,对他来说绝对是大事,中国人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都是逼不得已才打官司的。平时多实践,
尝试与不同的人沟通,逐步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
(2)表达能力。有人误解,认为律师要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其实是需要一针见血、言简意赅。但必须表达清楚,语气合适,能吸引别人注意力,有说服力。刚出来的时候,湖南口音很重,而且表达
力不强,有段时间早上起来读唐诗宋词,力求表达清楚;?
(3)写作能力。写诉状和代理意见的时候需要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不求花哨,注意语气,力求客观、真实、有理有据。平时注意练习。我至今为止,几乎每个案件开完庭以后都写代理词和辩护词,多花时间,仔细推敲用词,久而久之,自然会有提升。但实践中有很多律师很少写代理意见,认为案件简单,或许是认为自己已经在法庭上讲清楚了。但写代理词可以体现你的执业风格,直接向法官显示你的水平和能力,能增添对你的认可度,赢得尊重,也体现你对当事人的敬业和尊重;?
(4)反应能力。反应能力直接来自开庭的锻炼,特别是刑事案件。公诉人一般都很有经验,而且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对抗性很强,从而经过开庭提升你的反应能力。?
有很多新律师可能感觉到,自己在开庭前做了很多的准备,但开庭的程序和有限的时间还有节奏使自己措手不及,很多原来准备的内容没有表达出来,开完庭后后悔不已。其实这是正常的。只有经过实战的演练,你才会有所提高,并在辩论的同时修正你庭前准备的内容,使庭审达到最好的效果。当然,事前对案件和相关法规的熟悉是必需的前提。?
(5)理解、分析判断能力。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去分析案件是律师工作的重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件千变万化,绝对不会完全雷同。这或许也是律师工作的一个吸引力所在。每天都遇到新的事务,新的人。新的案情。与原来的技术工作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你不需要把条文背下来,也无需告诉法官本案件适用哪一条,别人比你还专业呢。你要把法律的原则、适用对象、立法本意理解出来,用于不同的案件的案情中去,分析里面的法律关系,这就是办案的过程。需要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的积累,要不断吸收别人的经验教训,提炼自己的东西。就是别人常说的“悟性”。我觉得,除了有些人确实有天赋以外,实践是最好的老师。?
随便说说,民事案件要比经济案件锻炼人。经济案件一般有合同为基础,有章可循。而民事案件除了案件经过以外,没有任何可分析的依据。这就需要你有较强的分析能力。楼上装修时洗楼
板,漏水毁损了楼下住户的电脑。楼下住户起诉楼上业主,楼上业主说是楼板不好,把物业公司追加进去,物业说不关我的事情,应该追加开发商。。。,这里面涵盖了一系列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关系,需要综合运用能力。所以,法官也认为民事案件是最难判的,力求调解。因此,我个人觉得,法
学学子无论是本科还是小硕,有机会先做律师是比较好的选择,不行的话再去做法务,律师锻炼的机会比法务多一些。做了律师以后经过几年的锻炼,你会有丰富的社会经验、诉讼经验,还有较强的综合能力,包括认识事务、分析事务等等的能力,再去别的公司做法务,是完全可以信任的。我认识的一个女孩在做了三年律师以后很快就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主管法务,两个月后做了副总。法律知识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民事、商事、刑事都是相互交织的,这是综合能力的体现。一毕业就做法务学到的知识很单一,当然也不会有做律师如此多的诉讼机会。?
(6)协调能力。好的协调能力对办案很有帮助,特别是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还有在案件的前期过程中,如果你协调得当,可能会在尽早的时间内帮助客户和解,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取得信任。这是个抽象的概念,我认为与实践经验的积累密不可分。?
(7)广泛的知识面。律师的知识应该不限于法律知识,各方面的知识都要拥有。医疗、交通、财务、人力资源、金融等等方面的知识都有可能帮你承接、办理案件。同时,办理各类案件又拓宽了你的知识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辨证的。?
总之,难以言尽,律师职业是个综合能力的结合。新人进入这行时务必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不要认为自己的专业知识学得很好就一定可以胜出。同样的话语从不同的人嘴里说出,客户听后的反应是不同的。还有,两个不同的律师站在同一个当事人的面前,不用说话,给当事人的印象也是不同的。底气、自信、亲和力、仪表等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效果。这样的效果在其他任何行业里都不需要。这就是律师行业的特殊性。?
外界一般对律师都不以“新律师”、“老律师”加以称谓,我喜欢称谓“新律师”和“老律师。”外界包括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都习惯性区别地称“大律师”“小律师”。何为大?何为小?一般的判断标准是赚钱的多少,富有的程度。一年能赚100万以上的很多人就认为是大律师。各种评比,首先考虑的指标是业务收入。“富在深山有远亲”,同样适用在我们这个行业。我只认为律师只有新老之别,无大小之分。1000万标
的的普通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与标的为1万元的合伙纠纷,后者需要花费律师更多精力和专业知识,但业务收入上前者是天,后者是地。这是国内的实际情况。?
我认为,对办案过程来说,任何案件标的的大小只是一个数字而已。最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是难以承受律师费的负担的。有钱的人可以花钱去选择专业的律师,大多
数都是为了经济利益,律师用自己的心血为富有的当事人避免更多的经济损失或者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自己也可以得到丰厚的回报,双赢的效果;穷人请律师往往是为了自身的养命钱、自由甚至是生命,案件的不利结果对自己的影响是摧毁性的,但往往请不起律师,请了律师所付的费用也是非常微薄。这就是目前的市场情况。?
新律师和老律师也是相对而言,与年龄无关,与执业态度、年限、生活阅历,经验的积累、教训的总结等有一定关系。有一定的当事人希望找老一点的律师,认为年龄大一点的律师经验会丰富些,把请中医看病的理论用于对律师的选择中来。但中医千古难变,但法律是日新月异,需要不断地学习。一般律师一年办20个案件是比较适中了,如果你加班加点能用心办完40个案件,你就相当于成长了两年,工龄可以视为两年,尽管没有工龄工资。生活阅历同样来自于生活、工作的积累。多办案件、多花时间、多接触社会,你会积累更多的社会阅历。我从学校毕业后一直做技术工作,从小又生活在农村,几乎与世隔绝,不知道城市的生活是怎样的?出来执业的时候,见生人说话都红脸。去别的单位小心翼翼,不能理直气壮,以陌生的眼光看待周围的一切。?
这里所说的新律师,只是还没有入行、对这个行业还没有自己认识的新人,只要你进入了这个行业,有了自己对这个行业的理解,摆脱外界对这个行业的种种猜想和认识,有了自己的追求,你就不再是新律师。业务的开展并不可怕,关键在于你的信念、信心和态度。?
做事情有的时候是直接与你做人的风格相结合的。我们这个行业几乎完全靠自律,也就是自己约束自己。在外行看来,律师一是有钱,而是有地位。但从业内的很多律师来看,律师之路很艰辛,艰辛得令人窒息。而真的赚了跟多钱的律师是很少发表言论的。我认为,君子爱财,应该取之有道。广大新人,尤其应该认识和对待这个问题。
范文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
一、律师费用说明
律师收费标准根据政府指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确定。同时参考案件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综合确定。除特别书面约定外,律师费用应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全额支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协会的规定,为避免不正当竞争,律师有最低收费标准(依法从事法律援助的除外)。
“律师费”是指律师服务费,不包括其它实际支出的费用。诉讼费(法院审理费用)、仲裁费(仲裁委仲裁案件的费用)及为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要的鉴定、差旅、调查、通讯、翻译、查询、复制、规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二、诉讼、仲裁收费标准
1、诉讼、仲裁案件设最低起点收费标准:代理诉讼、仲裁 :3000元
2、刑事案件律师代理费收费标准:
刑事案件代理费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分别代理并收费。三阶段一并委托的,按审查起诉、审判两阶段的标准收取代理费。
(1)侦查阶段:2000,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3000,10000元。
(3)审判阶段:5000,20000元。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按上列标准执行。
3、民事、商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
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复议、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在50000元(含5万)以内的,每件3000元;财产标的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下列各段比例标准累计另加收费:
5万,10万元(含10万元): 4,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 3,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 2,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 1.5,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
1000万以上: 0.5,
上列各项收费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代理刑事辩护和附带民事代理人的,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说明:
1、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也可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标准,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一般在争议利益的10-30,。但下列情况不实行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2、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实行风险代理。
三、咨询收费标准:
1、网络咨询---免费
咨询方式有:网站留言板咨询、 法律论坛发帖咨询。
2、电话咨询---免费
电话咨询一般不超过10分钟。
3、约见咨询---收费
(1)前来办公地点面谈咨询:收费 200 元 / 次(不超过一小时),超过一小时的部分每小时加收 100 元。建议前来咨询前最好提前预约并拟好咨询提纲,以节省您宝贵的时间。
每周五下午(13:00—17:30)为免费咨询时间。
(2) 约定地点面谈咨询(限本市六区):400元/次(不超过一小时),超过一小时的部分每小时加收200元。
注:您与律师一旦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期咨询费可折抵相应律师费用。
四、常年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一)协商收费: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按企业投资额、注册资金、营业额或销售额、业务性质及复杂程度,由客户与律师协商在0.1,1,之间确定常年法律顾问年费。
(二)分类收费:
1、 机关、团体 10000元,50000元/年;
2、 公民个人 2000元,5000元/年;
3、 个体工商 2000元,10000元/年;
4、 小型企事业 5000元,20000元/年;
5、 中型企事业 10000元,30000元/年;
6、 大型企事业 20000元,50000元/年;
7、 集团型企业 30000元,100000元/年;
8、 港澳台企业 10000元,500000元/年;
9、 外资企业 10000元,100000元/年;
五、办理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组建、公司清算、企业改制、企业上市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1、组建股份公司总收费:不低于 100000元;
2、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 总收费:不低于 200000元;
3、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重大项目谈判收费: 不低于5000,10000元/件;
4、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不低于2000元/件。
六、按比例的非诉讼收费
1、涉及财产风险代理的,协商收费不得低于挽回损失、争取财产利益或避免损失总额的10-30%;
2、设立公司企业,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额不低于2%,收费总额不低于10000元;
3、公司企业委托清算,按公司企业可分配资产总额不低于20%,收费总额不低于30000元;
公司股东委托参与清算,按股东可分得资产总额不低于10%,收费总额不低于20000元;
4、基本建设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取:
(1)总投资不超过1亿人民币的, 不低于0.2,;
(2)总投资1亿元,10亿元人民币部分, 不低于0.1,;
(3)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 不低于0.05,。
七、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拟制声明、启示、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支付令、公示催告、见证、申请仲裁书、民事合同、契约、分单、遗嘱、赠与法律业务等,可根据所涉财产金额、事件重要程度、事务复杂程度,由客户与律师协商在相关数额0.1,3.5,之间确定咨询或代理费用。
1、计时收费: 100元,2500元/小时;
2、计件收费: 不低于1000元/件;
3、涉及财产的见证: 不低于3000元/件;
范文三: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收费
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5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收取2000元的手续费外,按照下列规定标准分段收取
争议标的额(元) 收费标准 速算办法
10,001-100,000 5, 标的额×5%
100,001-500,000 4, 标的额×4%+1000
500,001-1,000,000 3, 标的额×3%+6000
1,000,001-10,000,000 2, 标的额×2%+16000
10,000,001元以上 1, 标的额×1%+116000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
根据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性质、工作量、标的金额、难易程度和市场行情等综合因素,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一揽子收费金额。
涉及财产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按照涉及财产金额(争议财产、总资产、净资产、交易金额等),参考其他因素,按0.5%-5%收费.
客户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按照如下费率和律师代理工作实际发生的有效工作
高级合伙人律师 ?1600/小时
合伙人律师 ?1200/小时
律 师 ?800/小时
助理律师 ?400/小时
【律师服务费以外币支付时,按照双方约定日期,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结算。
律师工作小时按照行业通行规则记录和计算:律师与委托人共同工作或律师现场处理委托事务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律师起草、修改文件,按照通常熟
练律 师有效工作耗时计算。律师应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工作记录单,写明工作事项、工作时间、时间统计、费率和账单,经客户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收费
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初始年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顾问工作范围、性质、工作量测算、拟安排服务的律师等级,协商确定
固定年费:普通客户人民币5-10万元/年,VIP客户人民币10万/年以上。具体数额根据客户基础工作量的测算确定,多不退,少不补。
每一年度服务期满,将根据上年度全体服务律师按小时标准收费的计费总额,与客户协商调整以后年度的收费标准。
四、优惠收费、加倍收费、风险代理
常年顾问单位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均按照前述案件的收费标准,给予8折优惠。常年顾问单位VIP客户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按照前述案件的收费标准,给予7折优惠。
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按上述收费标准的2至5倍收费。
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 由中级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2. 集团诉讼和仲裁案件;
3. 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 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方能办理的业务; 5. 涉外业务和需要提供外语服务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在代理需由其前期减免收费、费用投入并承担案件代理结果的风险的法律服务业务时,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以案件结果为依据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总额。
五、法律文件翻译收费
英语法律文件:按小四字体,行距1.5的设定,A4用纸每张800人民币;
其他小语种法律文件:按小四字体,行距1.5的设定,A4用纸每张1000人民币。
范文四: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仅限于代理申诉、诉讼前): 1、不涉及财产关系:15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4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二)代写法律文书
1、代写诉讼文书:200元/件。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20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倍。
(三)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2000-8000元/件
2、起诉阶段:2000-8000元/件
3、一审阶段:5000-12000元/件
二审阶段:5000-15000元/件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1000-10000元/件。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
(四)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以5000元/件为基数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 1500元/件
1-10万元(含10万元) 5%
10-50万元(含50万元) 4%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3%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2%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
1000万元以上 0.5%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五)代理仲裁案件
按照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标准收费。 (六)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参照上述有关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计时收费
100-1000元/小时。
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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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党风建设心得体会范文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我们认真组织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我对活动的重要意义有了一个更高的认识,使我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可以肯定地说,通过这次教育活动,使自己对相关内容在原有的学习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在一些方面拓宽了思路,开阔了视野,增强了搞好工作的信心。现就学习情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干净净履行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关乎民心向背,关乎事业成败。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采取了强力措施,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中央连续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法规,充分显示了坚持不懈反腐倡廉的强大决心。对于廉洁自律问题,要把握好两条:一要干事,二要干净,也就是既勤又廉。不勤政无以立业,就没地位;不廉政无以立身,就栽跟头。要把这两条统一起来对待,经得起考验,树立好形象。
1、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我虽然只是公安局一名普通民警,也应该倍加珍惜得来不易的工作,不要因一念之差给家庭、给亲人带来无以挽回的痛苦。
2、从严自律,管住自己。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3、自觉接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常被泼点冷水,常听点逆耳之言,可以使头脑保持清醒。党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使党内监督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路子。我们广大民警都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坚持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干好工作
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就要坚决贯彻求真务实的要求,推进各项改革建设事业更快发展,就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我们要使求真务实成为行动的准则,贯穿和体现在各项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去。
1、要有求真的精神。求真说到底是一种觉悟、一种境界、一种品德、一种精神,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从大的方面讲,是科学判断新形势,准确把握规律,探求办法措施。具体到我们普通民警来说,就是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公安事业发展放在首位,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清醒地看到前进中的矛盾和困难,增强加快发展的压力感、紧迫感。同时,又要看到我们良好的工作基础、各方面的优势条件,坚定信心,抢抓机遇,推动公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一年比一年快、一年比一年好。求真就要开动脑筋,勤于思考,学会用心,善于从普遍性问题中发现和找到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和提炼经验性的做法,用以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难题、工作中的症结。总的来说就是既要有加快发展的高度热情,又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使我们的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2、要有务实的作风。
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基本准则。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是踏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出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
3、要有实干的行动。实干,是共产党人的作风;认真,是共产党人的品格。我们要继续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遇到困难不缩手,干不成功不罢手,以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发展。科学的决策再加上实干的行动,我们的事业就能无往而不胜。
4、要有实际的效果。
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准,主要是看实绩。只要是领导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都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腐败现象的存在是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最伤群众的感情,最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我们要毫不松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决把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下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治本的力度,把反腐倡廉工作寓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全过程,寓于各项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要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地以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用群众的满意程度鞭策自己,模范地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实践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我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实践证明,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事业全局,作为一名普通民警,我们应自觉自愿拥护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维护党的形象,各负其责,支持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做到廉洁自律,自觉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廉政意识,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切实转变作风、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模范。牢固树立“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思想,牢牢把握发展经济这个中心,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的辩证统一关系。与基层党组织从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自觉抵制腐败,做到管住自己的口,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腿,大力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严于律已的表率作用。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人要从自己的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出发,彻底转变“反腐败是额外负担”“我们小民警不存在也不需要反腐倡廉”的错误想法,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反腐倡廉职责,确保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平衡发展。我作为公安局的一名普通民警,一是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是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履职,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做一名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好民警。三是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廉政意识,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切实转变作风、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模范,以自己有限的力量把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中共中央****同志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作了《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的全面讲话,此次讲话
可以说拉开了我们党党风廉政建设新的篇章。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20XX年XX月XX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他强调,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毫不动摇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保证。从这些讲话来看,我深深地感受到我们党之所以不断地兴旺发达,领导中国人民和政府一步一步地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事业的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全面实现小康,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们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始终坚定不移,特别是把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始终放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
一、反腐倡廉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决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反腐倡廉就是要促进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廉政,努力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谋幸福;就是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厉查处腐败分子,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诸多利益和政治文化权益。只有抓好这项工作,才能永葆我党的先进性和国家政权的人民性。
然而,当前反腐倡廉工作在我国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组织管党不得力,一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不强。二是当前经济类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如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案18241件,其中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的案件就有623起。三是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和行政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突出。四是窝案串案明显增多。五是领导干部与配偶子女串通进行腐败活动相当突出。六是作案手段隐藏性加强。七是一些领域中制度和体制还不完善。
从以上种种现象来看,当前反腐倡廉的斗争还非常艰巨,其斗争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这场斗争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们党的生死存亡,也直接关系到我党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心与勇气。因此,为了真正打好我们党的党风廉政建设这一生死战役,必须正确分析和判断反腐倡廉的形势,认真审视反腐倡廉的形势。所以,当前必须要做到的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治理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正确处理好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系;充分发挥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作用,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一定要抓好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不解决好,科学发展观就很难落到实处,那种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作法,那种违背规律,盲目蛮干的作法,以及那种只看眼前,不顾长远的做法和那种只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喜欢搞花架子的做法都是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的目标格格不入的。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自学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观念和做法,扎实解
决好制约科学发展突出矛盾和问题,才能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开创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与此同时,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我们知道,实现社会和谐,一个主要前提是政通人和,有好的政治风气和社会风气。我们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风对政风民风具有重要的带动和示范作用。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骨干力量,他们的良好作风本身就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如果领导干部在坚持党的优良作风方面以身作则,做出表率,给群众做出好样子,群众就会密切团结在党的周围,为党和国家的事业而努力奋斗。反之,如果领导干部作风不好,就会使人民群众与党离心离德,就会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削弱人民群众跟党走的信心。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照中央要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利因素。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不仅体现在党的理论和路 线方针政策上,而且体现在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优良作风上。领导干部的作风状况,是衡量一个政党是否具有较高执政能力、能否始终保持先进性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群众评判一个政党是否值得依赖、能否执好政的重要依据。一个政党的领导班子作风好,其在人民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就强,其执政基础就稳固;一个政党的领导干部作风不好,就必然脱离人民群众、失去人民群众信任,其执政基础就会逐渐瓦解。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我们党才能更好地提高执政能力,才能永葆先进性。
三、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反腐倡廉建设中,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思想。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反腐倡廉必须始终为促进发展服务。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影响和干扰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反腐倡廉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坚决查处违纪案件。要全面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真正做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使反腐倡廉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相适应。 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任务。作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用新的眼光审视、判断和分析新形势,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在促进权力阳光运行上要有新突破,在加强监督上有新举措,在查办案件上有新动作。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实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创新,找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对策和办法,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
范文五: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员工须知》
首先,欢迎您加入本所,为了能让您有一个更好的工作环境,使我们的合作轻松愉快,请您仔细阅读本须知。
1、凡本所员工进入本所必须阅读本《须知》及本《须知》提到的相关制度,完整的填写好履历表,出示所有有效证件原件交验,并将毕业证、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健康证的复印件及照片三张交办公室建立人事档案并登记家庭常住地址和联系电话。
2、本所所训为“敬业、精业、坦诚、忠诚”,本所旨在建立专业化品牌律师事务所,不以赢利为目的,所收管理费用全部用于本所支出,每个律师须有专业定向并在相应部门执业,并须为法律的公正实施及公益事业不遗余力。
3、本所每天上下班的时间为行政作息时间,员工手机必须保持在上午七时至晚上十时畅通,周末休息时律师可能排班。
4、本所员工应注重公众形象,上班须穿戴整齐,并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制度》执行。
5、本所接待当事人咨询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咨询向导》执行。
6、本所受案应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并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受案程序示意图》执行,员工须熟知本所业务范围、服务特色、收费标准及管理制度,保持统一宣传口径。
7、本所员工分为行管人员与律师人员(含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两类。行政事务由所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本所律师执业管理主要依据《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规范》、《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规范》、《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范》、《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案源管理办法》、《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各部门立案范围》等。
8、本所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管理,本所各业务部门办理律师业务,本所还建有党支部和工会组织。
9、本所建立有门户网站与论坛、信箱、博客、QQ,其管理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执行。
10、本所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1号硒都商场9层,电话0718—8221897,传真0718—8221845;网址:www.hbzbhglaw.com。
再次欢迎您成为本所的一员,因为有了您的加入湖北震邦华广律事务所的明天将会更加辉煌!
附:
1.《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规范》
2.《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范》
3.《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规范》
4.《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案源管理办法》
5.《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各部门立案范围》
6.《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差旅费管理办法》
7.《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收费办法》
8.《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9.《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办公行为规范指引》
10.《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咨询指引》
11.《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12.《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受案程序指引》
13.《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办法》
14.《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设臵办法》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规范》
第一条 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所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本所律师执业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接受本所的监督。
第四条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本所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在拒绝之前必须取得所领导的同意。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委托给本所其他律师办理时,需取得当事人和所领导的同意。
第五条 本所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也不能为个人利益使用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七条 本所受案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办公室进行利益审查和案源登记后办理审批手续。如果发生为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的情形,或者没有进行案源登记就办理委托手续的情形,扣除管理人员当月工资。
第八条 本所律师办理案件必须由律师事务所提供统一的律师函(含调查函与会见函)和合同范本。
第九条 律师接案前应尽风险告知义务,对当事人的预期效果应进行合理分析,防止误导诉讼,防止因当事人不满意诉讼结果而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评价降低。
第十条 本所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做虚假承诺,不能接受或迁就委托人各种形式的违法或不当要求,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明显低于同行业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假借办案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办案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 本所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时,应当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和签订合同。收费合同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途径等。对可能出现退费的事由,应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不
得违反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给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第十二条 本所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关系的法律事务。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为避免利益冲突,办公室应当建立完整的委托人登记目录,在与潜在委托人建立关系之前,必须首先进行利益冲突检索。
第十三条 本所律师不得收取证据原件,办理案件与其他法律事务时应作好记录、备案、保存、归档、总结等工作,防止产生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与代理人有关的信息。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避免因沟通不畅,造成当事人误解或曲解。
第十四条 本所律师应当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及本所的形象。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第十五条 本所党员律师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率先垂范。 第十六条 本所律师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律师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出具错误或虚假的法律意见,或者遗漏重大的法律建议,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律师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代理律师的原因,致使诉讼或仲裁超过时效,或者超过上诉期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律师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合办案件及办理公共案源案件,实行主办律师负责制,由主办律师就该案件对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负责并承担风险,主办律师具体处理有关的协调和管理职能,确定报酬的分配,办公室确定合办案件的收入时只需征求主办律师意见。主办律师有争议的,以辩护与代理合同上确定的第一个律师姓名为准。
第十九条 实习律师在执业律师指导下办理的案件,或者实习律师以执业律师名义办理的案件,其风险责任均由执业律师承担,其报酬均记入执业律师名下
后由执业律师进行分配。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范》
第一条 诉讼业务受案工作由一名所领导负责审批,咨询业务、代书业务由办公室负责分配。
第二条 法律顾问业务、企业改制等重大非诉讼业务由所领导负责审批。
第三条 本所受理重大刑事案件和社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案件,应当及时向律师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本所律师办案必须办理本所审批手续,由办公室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严禁私自收案。
第五条 本所各类办案所需业务手续一律统一印制并编号,不准开具空白的盖章的委托合同或者介绍信。
第六条 本所受理业务按照先收费,后办理委托手续的顺序处理。风险代理与非诉讼代理按代理合同办理。
第七条 律师费的缓、减、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报所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办理退还已交纳的律师费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承办律师签署意见后报经本所领导审查同意,退还的金额由承办律师退还后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第九条 本所接待当事人咨询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填写咨询登记表。咨询登记表是确定公共案源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所正式受案应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并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受案程序示意图》执行。
第十一条 本所实行律师值班制度,具体事项由办公室提前一个星期安排,值班律师负责周末及节假日的客户接待工作及律师所周末的清洁卫生工作。如因开庭、调查、公出等事由无法值班需委托他人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视情调整。
第十二条 本所执行最低收费制度。除法律援助案件与咨询、代书外,案件代理与辩护收费不低于3000元/案,法律顾问不低于10000元/年/个法人单位。本制度执行前原已签合同按原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本所对律师承办的业务进行质量监督,对律师承办的已经办结的业务,在卷宗归档时由办公室通过结案审批的形式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本所不定期地通过走访、电话访问等形式随机回访当事人,以便及时掌握当事人对律师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和要求,对于回访中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由办公室反馈,承办律师应当给予相应的解释和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本所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案件结案之日止,应勤勉忠诚,结案后按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每个月1-5号(节假日顺延)员工在办公室核实上月收入,每年1月5-10号员工在办公室核实全年收入,每个月6-10号律师经部门领导签字后领取当月工资和报销费用,并在律师个人台账上签字。每年1月10-20号由本所对员工进行考核。员工对全体律师实行称职与不称职不记名投票,凡所领导投票达不到过半数称职票数的,所担任的领导职务免聘,律师投票达不到过半数称职票数的,律师解聘。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条 凡本所员工必须完整的填写好履历表,出示所有有效证件原件交验,并将毕业证、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健康证的复印件及照片三张交办公室建立人事档案并登记家庭常住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二条 本所员工分为行管人员与律师人员(含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两类。凡本所员工均应建立聘用关系,除兼职人员外均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行管人员的工资与社保费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由所承担,律师人员(含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的社会医疗工伤保险费按聘用合同的约定在签订合同同时缴纳。
第三条 本所旨在为律师搭建执业平台,不以赢利为目的,所交年管理费仅仅为办所共同成本,故律师人员(含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必须先购买社会保险后本所方签订聘用合同,不能够购买社会保险的律师,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四条 本所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作息时间需要调整时另行通知。
第五条 行政人员上下班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要求,如有事耽误上班时间须履行请假手续。本所律师不坐班,周末轮流值班,如因出差应向部门领导告知去向。
第六条 员工上班时须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制度》执行。办公区内严禁吸烟,所有员工在接待来访人员时应当首先对此加以说明。
第七条 员工应当按照安排的办公位臵办公。需要进行位臵调换的,应当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换。
第八条 本所律师应当节约用水、用电。对于电脑的使用,使用人员在使用完毕以后应当做到随手关机。
第九条 本所图书、报纸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员工借阅时应当做到当天借当天还。律师认为有重要书籍需所内购买应与办公室联系同意购买后交办公
室图书统一管理收藏,费用由所承担。
第十条 本所打字复印机只负责本所文书的打印,不对外提供打印服务,律师办案时需要打印或复印证据和法律文书的,自行承担打印费用。
第十一条 本所在报纸和电视台的宣传采取受益者共同分担费用的办法。 第十二条 本所建立行政、业务、党务、工会等组织,各组织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本所建立定期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以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本所定期学习的时间为每个月集中一次学习,政治与业务学习由党支部主持,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考勤。时间为每个月第一周六上午8:30-11:30。学习内容主要为传达、贯彻时事政策、律师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执业经验等。
第十四条 本所员工都必须按时参加本所的政治业务学习,有困难尽力克服,原则上不允许请假,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取得所领导同意。遇所内员工及近亲属婚丧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决定全所统一变更学习时间。学习情况应当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本所宣传策划、网站管理、电脑维护、咨询接待、案源管理由办公室专人负责。解答咨询与接待应尽可能地留住案源,避免商机的流失。
第十六条 本所律师按到帐收入每月底进行结算。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本所律师代理费用必须开具发票,严禁私自收费。开具发票时收入未到账的由承办律师先交税金和办理个人借支手续后出具发票。开具发票三个月未办结算的不再给承办律师出具委托手续。律师将代理费用坐收坐支的作为私自收费处理。
第十八条 本所公共案源按到账收入的70%(含税)计算承办人收入,30%(含税)为本所或者案源律师收入。个人案源按到账收入的100%计算承办人收入。律师(实习律师)不得将公共案源申报成个人案源,损害投资人利益。
第十九条 本所律师的办案收入按开具发票收入入账,每月均按其提成兑付工资与报销费用,报销费用后的工资超过起征点后的部分应扣除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风险代理案件收取的费用作暂收款处理待结案后结算。
第二十一条 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人员各项保险费、培训费用、年检费用由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人员自行承担,其参与承办案件由承办律师为其分配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所管理费用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进行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律师管理费用按年度计算,签订聘用合同时七日内一次性交清当年的费用。计取标准为律师5000元/年,部门副主任8000元/年,部门主任10000元/年,所副主任、顾问、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15000元/年,所主任、首席律师、监事20000
元/年,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60岁以上的专职律师管理费减半。
律师选择在合同履行中途交清管理费的,计取标准为律师6000元/年,部门主任11000元/年,所副主任、顾问、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16000元/年,所主任、首席律师、监事22000元/年。
律师选择在合同终月交清管理费的,计取标准为律师7000元/年,部门主任12000元,所副主任、顾问、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18000元/年,所主任、首席律师25000元/年。
实习律师不交管理费,其实现的收入记入承办律师名下后由承办律师进行分配。
未担任所内职务的兼职律师业务量较少的,可以选择按比例交纳,计取标准为到帐收入的8%,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三条 本所律师应完成一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并承担一定的公益捐赠。 第二十四条 本所律师应缴纳执业风险金,其缴纳比例为收入的5%,律师离开本所时未发生律师赔偿事宜时退还律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 本所专职律师、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人员各项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在签订合同时交纳。并自行负责电话费、网络费、个人年检注册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本所员工发生的差旅费用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办公室人员因所公务由所承担,律师承办案件发生的差旅费从其个人收入中扣减。
第二十七条 案件卷宗须于结案后按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整理归档。归档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办理新的委托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所员工均需签订合同,合同一般按年度计算,每年元月15号前签订,未签订合同者本所不再办理代理手续。员工离开本所时须结清一切财务、档案、财产等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所内设立若干专业部门,律师均分入到各专业
部门中执业,律师的执业不受本部门业务范围限制,但应接受所办理案件专业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条 本所员工应当参加所工会和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工会活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所公共财产以及分配给个人使用的财产应爱护使用,损坏应当赔偿。
第三十二条 律师(含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办理业务发生的涉及本所的诉讼、赔偿费用由律师个人承担。给所造成损害的,由律师本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本所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未在本所执业三年的(除本所依据规
定解除合同的),应向本所支付培训费壹万元。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案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案源可以分为公共案源和个人案源。
第二条 公共案源客户是指由律师事务所投入资金、人力、品牌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市场推广获取的客户,公共案源客户属于律师事务所所有。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通过法律服务市场推广工作开拓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客户,并通过公共案源奖励提成机制鼓励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为律师事务所开拓案源。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设专人负责公共案源客户的管理,设立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客户数据库,对公共案源客户进行跟踪服务,建立良好律师事务所和公共案源的互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建立公共案源客户对律师事务所的忠诚度。
第五条 由律师事务所所投入资金、品牌、人力所进行的下列律师服务市场推广行为所产生的案源均属于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
(1)律师事务所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推广;
(2)通过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咨询热线的咨询;
(3)不指定律师的法律咨询;
(4)律师事务所已有客户所产生的二次或多次法律服务;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推荐给律师事务所的案源;
(6)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各种会议、论坛形成的案源;
(7)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提供的案源;
(8)律师事务所组织参加的各种法律服务投标活动;
(9)律师事务所员工、律师推荐给本所的案源另行管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公共案源客户法律服务由本所律师提供。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专业能力、服务水平、律师本人的意愿等因素综合决定承办律师。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鼓励律师承办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承办公共案源的律师享受公共案源律师服务费70%的分配(含办案的各项费用)。多人合作承办的,由多人就律师服务费70%取酬。
第八条 本所律师、律师助理可以承办或参与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律师或律师助理承办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应恪守律师事务所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 承办公共案源的律师和律师助理离开律师事务所的,应将公共案源
移交给律师事务所。在离开本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承办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客户的法律服务工作。
第十条 律师承办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私自把公共案源变成个人案源。如果发现将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作为个人案源提成的,视为律师不守诚信,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收回公共案源的全部律师服务费。
第十一条 对承办公共案源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有权监督,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设立专人负责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的登记、分配和维护。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不同专业部门或个人的公共案源客户均应通过案源合作方式由办公室登记后安排专业部门的律师进行承办。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公共案源的律师个人通过案源合作方式由办公室专人登记后交由专业律师服务承办的,该客户在一定年限内的法律业务仍属于提公共案源的律师个人所有。规定年限未满,承办律师未经原提供案源的个人律师的同意不得私自承办该客户的任何其他法律服务。若私自承办,必须向原案源提供律师支付案源费。
第十五条 凡是提供公共案源的律师个人交由办公室登记安排专业律师承办的案源,按到帐收入的70%记承办律师收入。
第十六条 律师个人提供的公共案源是指由律师个人投入资金、人力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市场个人推广所形成的案源。律师个人案源通过案源合作方式由案源律师个人交由办公室登记。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鼓励律师个人案源通过案源合作方式由办公室登记后安排专业律师进行承办,尤其在该律师单独无法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的情况下,由律师事务所派出最合适的律师承办。
第十八条 律师个人案源通过案源合作方式由律师个人交由办公室登记后交由专业律师服务承办的,该客户在一年内的法律业务仍属于提供个人案源的律师所有。在规定年限内承办律师未经原提供案源的律师的同意不得私自承办该客户的任何其他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个人案源的律师或工作人员离开律师事务所的,必须将个人案源交回办公室。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人员不得利用管理便利谋取公共案源利益,不享受个人案源费,不得与他人串通损害本所公共案源。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各部门立案范围》
第一条 刑事案件及刑事部立案范围
1、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
(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
(4)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5)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6)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做出之后。
2、刑事部立案范围
(1)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委托人,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
(2)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3)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4)接受不起诉人的委托代为申诉。
(5)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做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后,接受被害人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第二条 民商事案件及民商事、工程房地产、交通事故部立案范围
1、民商事案件立案条件
(1)民商事案件原告可以随时委托代理。
(2)被告委托代理须持民事起诉状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仲裁申请书和仲裁机关受理通知书。
(3)上诉案件的上诉人委托代理须持一审判决或裁定。
(4)上诉案件的被上诉人须持一审判决、裁定、上诉书。
(5)申诉人委托代理申诉须持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6)委托代理执行须持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部立案范围
经济合同案件、债务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侵权案件、劳动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责任、反垄断、商标、著作、专利等各类民事案件。
3、商事部立案范围
公司、金融、股权、票据、证券、期货、海事、破产、改制、清算等各类商事案件。
4、工程房地产部立案范围
各类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商业物业租赁案件
5、交通事故部立案范围
各类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以及与交通事故相关的保险合同、运输合同案件
第三条 行政案件及行政部立案范围
1、行政案件立案条件
(1)行政案件原告可以随时委托代理。
(2)被告委托代理须持行政起诉状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3)上诉案件的上诉人委托代理须持一审判决或裁定。
(4)上诉案件的被上诉人须持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
(5)申诉人委托代理申诉须持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2、行政部立案范围
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国家赔偿等行政纠纷案件。
第四条 法律顾问及非诉讼业务
律师的法律顾问及非诉讼业务归口到非诉讼业务管理。对法律顾问单位的案件办公室办理案件委托手续时必须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第五条 公益事业部
管理与发展由本所承担的妇女、儿童、老人及其他社会弱者的维权及法律援助业务和社会捐助事业。
第六条 律师承办各类案件实行归口指导管理,立案后结案前应由所属部门及归口部门负责人签署总结评价意见。
第七条 每个部门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安排的法律援助任务与接待信访等公益事务,完成发表一定的宣传文章和学术论文。
第八条 各部门每年至少应召集一次业务研讨会,并组织检查部门内律师所承办的案件以及部门外其他律师承办的归口到该部门指导的案件。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增强承办人员的责任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代理,是指应当事人要求,约定一定的胜诉条件,由当事人根据约定的胜诉条件和约定的费用标准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用的一种代理。
第三条 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之前,律师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关于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知道政府指导价标准后仍然要求律师风险代理的,才能与当事人达成风险代理协议。
第四条 凡本所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均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负责人审批,办公室留档和督办。
第五条 各类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取费标准一般按标的额的15%-30%收取。
当事人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等费用的,如果按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认的胜诉标的收费,比例为胜诉标的的15%;如果按执行回来的金额收费,比例为执行金额的20%。
由律师事务所垫付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等费用的,如果按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认的胜诉标的收费,比例为胜诉标的的25%;如果按执行回来的金额收费,比例为执行金额的30%。上述代理费不包含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等费用。当事人在支付代理费用时律师事务所有权先行扣除垫付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对于债务纠纷案件,鼓励采用风险代理。对于下列案件一般不采取风险收费方式: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5、群体性诉讼案件等。
第七条 风险代理合同一般应由当事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风险代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胜诉标准和收费标准、收费时间、违约责任。
第九条 风险代理收费只指收取代理费。无论诉讼代理还是非诉讼代理,当事人应承担的交通差旅费、文印费、诉讼活动费等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如果当事人愿意按标的比例支付的,一般为标的额的5-10%收取。
第十条 采取风险代理收费办法的案件当事人应如实提供证据,并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履行诉讼义务。如果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实或不配合法庭审理导致案件败诉给本所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案件受理后,当事人要求解除代理的或未经本所同意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及撤诉的,应按照胜诉标准和胜诉收费标准支付代理费。
第十二条 风险代理一般采取特别授权代理方式,其代理合同包含非诉讼、一审、二审及申诉与执行中的律师代理工作。
第十三条 案件终结后未达到约定的胜诉收费标准的,不得按胜诉标准收取代理费。当事人预先支付了代理费,但案件终结后未达到胜诉标准的,预付的代理费应予返还。对案件胜诉后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代理费需要起诉的,由承办律师报负责人决定。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所网站管理,完善网站、网页建设,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对外宣传的窗口、资源共享的平台和服务公众的桥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门户网站域名为: ,中文网络实名: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律师在线、震邦华广律师网。
第三条 本所设立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业务信箱、QQ、博客、论坛。
第二章 网站管理
第四条 本所网站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网站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提出阶段性工作思路、考评考核网站信息发布情况和对门户网站的利用进行统筹安排,并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网络咨询等具体事项。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应明确1人负责本部门网站的管理工作,负责该版块的内容的更新和信息发布管理,协助办公室做好网站的建设、规划、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网站内容的监管。网站通过设立系统管理、栏目信息审核、栏目信息发布等权限,对每一位操作人员设立了不同的权限,避免相互干扰,保证信息发布环节安全可靠,使整个信息发布系统责权分明。网站授权人员务必保护好自己的密码,因密码被盗,给网站带来的不良影响,由本人负责。管理人员如须变更,必须上报办公室,并及时更换用户密码。如果因用户账号和密码泄露,造成网站或整个站群系统受攻击、栏目遭破坏、信息丢失、不良信息被发布等,或因没有及时进行信息安全监控,造成较大影响等重大事故,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网站后台管理软件的开发、更新、升级,网站页面设计,运行技术问题,由外包方解决。
第三章 网站内容与信息收集
第七条 门户网站版块主要包括所简介、新闻动态、组织机构、服务指引、律师团队、学术研究、法制热点,以及咨询窗口;业务部门网站内容应包括:部门简介、业务范围、工作职责、人员一览表、办事指南、联系电话,部门网站管理员等。
第八条 网站的信息收集应遵循准确性、时效性、合规性、参考性原则。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可靠、反映本部门、本所工作重点;信息要有高度,有指导性。搜集信息内容包括:
(一)主要反映各级领导对我所检查指导和针对全市律师行业所开展的督导检查活动、其他单位来我所参观、考察、调研、督查等有关工作动态。
(二)转载党和国家以及地方政府有关律师行业管理、方针、政策、法规、规章、会议精神等非涉密文件;
(三)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内容、宣传党的政策等文件、党建工作动态等新闻报道;
(四)各业务部门、党支部、工会开展的重要工作、活动及其经验成果等信息;
(五)各类公文、合同、判决等法律文书;
(六)门户网站完善自身建设所需的其它信息。
第九条 网站刊载信息的必备条件和要求:
(一)标题:简明扼要,紧扣正文内容和中心主题;
(二)正文:紧紧围绕门户网站信息内容的要求,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和信息;
(三)附图、照片:若提供信息中存在附图、照片等情况时,所提供的附图、照片要准确反映信息正文所涉及的人、地、事、物等必要条件,并要做到主次分明;
(四)落款:要提供真实的供稿单位(个人)、摄影(摄像)人员、成稿日期等要素;
(五)公文:若提供信息为已印发的公文,要提供分管领导签发上网的依据。
第十条 网站的信息发布与维护遵循总体规划、统一格式、分工负责原则。发布的信息要求采用统一格式、统一字体、统一字号,确保版面规范一致。
第十一条 更新的内容原则上须审核后才能发布。
(一)新闻类,原则上在事件发生后及时由接待人员形成稿件,传到办公室进行审阅,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审批后上传发布;
(二)经验分析类,原则上经业务部门审批,传到办公室后,由网络管理员及时发布上网;
(三)公文类,原则上成文后,传办公室后审阅、发布。
(四)对已发布上网的信息,各信息来源部门应及时查阅校对,发现错漏或文字描述不当之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进行更正。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本所的内部管理、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所印章分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公章》、《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出纳印章。
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公章》用于合同、公函、文书等必须以所名义署名的用印。
四、《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用于银行存、取款、财务报表、财务证明等必须以所名义署名的财务用印。
五、出纳印章仅限用于银行取款。
六、本所印章实行专人专管制。《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公章》、出纳印章由出纳保管,《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
七、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使用有完整的记录。专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转委托他人保管。如有丢失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本所使用公章要严格办理其使用手续。格式委托代理合同与格式顾问协议及律师事务所函(含会见函、调查函)等业务的用印由内勤登记,领导审查签字。非格式合同及单位其他公章用印由使用人先在印章使用登记薄上登记,并注明日期、姓名及其使用理由报投资人审批,经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方能办理印章使用手续。
九、未经所领导批准使用公章的,印章管理人员一律不得盖章。
十、内勤未经领导同意超越权限使用单位公章免聘,其造成的责任由内勤承担。会计超越权限在非财务资料上盖章的免聘,其造成的责任由会计承担。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设置办法》
一、为了保证本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律师业务技能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把本所建设成为具有一定规模、专业部门齐全、律师业务领域全覆盖、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科学的湖北省知名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所系由投资人投资按公司化管理模式进行经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投
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三、本所投资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投资人组成,享有本所最高决策权与否决权。投资人会议行使股东会权利,有权决定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重要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主任、副主任、监事等合伙人成员及所务会成员和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等。投资人按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本所所务会是本所日常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本所所务会由主任、首席律师、副主任、监事、顾问、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组成。所务会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所务会成员一般由本所合伙人担任,因不具备合伙人条件的律师担任所务会成员的,与其他所务会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同等义务。需要由合伙人署名的文件,非合伙人的所务会成员只在所务会的内部会议记录上签名。专职律师的所务会成员执业达三年后转为合伙人。所务会成员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所务会对投资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除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外,本所主任及其他所务会成员由投资人会议推荐,任期三年。但主任、副主任及监事、顾问、副主任须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再由投资人会议提交合伙人大会选举产生,且须合伙人会议过半数通过。合伙人选举未通过的,投资人会议应另行推荐。党支部书记径由党员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径由全体员工选举产生。
五、主任是本所的法定代表人,副主任对主任负责,主任与副主任负责本所的行政、业务、劳动人事、宣传、网络、杂志、市场拓展、安全、律师维权等各项管理工作。监事负责财务及执业纪律的监督管理、处理客户投诉,党支部书记负责政治思想工作与队伍建设并联系非党人士,工会负责社会保障与福利及员工困难救济工作,顾问对本所的各项工作提出指导和批评建议,首席律师主要负责业务指导与交流。
六、专业部门是本所开展专业化服务以及律师业务交流、学习、合作、团队展业的平台,每个律师都必须在专业部门执业,接受部门主任的领导,每个部门设一名主任,超过6人的部门可设一名副主任,每个部门配一名秘书,一般由年青律师或者实习律师担任。各专业部门包括刑事部、民事部、商事部、行政部、房地产部、交通部、非诉讼业务部、公益事务部。以后各专业部门的设臵由所务会讨论决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进行适当调整。专业部门的主任由各专业部门的律师推荐,由合伙人会议任命。部门主任每两年聘任一次,任职期内既无规划也无业绩者作为不称职对待,中途可以免聘。
七、财务人员由投资人会议直接任命,接受所务会的领导与管理。本所财务室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设主任一人(兼出纳、内勤),接待一人(兼会计),为专
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由投资人聘任,接受所务会领导和管理,工资与保险等纳入管理费中核算。
八、本所人员规模实行严格控制,新进人员必须保证品行良好并进行严格考察。凡律师及实习律师新进入本所必须有包含本所所务会成员在内的本所两名律师推荐并担保在本所工作期间不出现违法行为且执业三年以上。一旦出现违法行为,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均解聘,给本所造成的损失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共同承担。律师每年聘任一次。
九、本所旨在建立专业化品牌律师事务所,不以赢利为目的,所收管理费用全部用于本所支出,由所务会行使管理职能。管理费应由所务会开会讨论并作出预算报经投资人会议同意。律师与本所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交清当年度管理费,合同中途及合同终月交纳管理费的,应加收管理费。律师依在本所担任的职务对应的管理费标准交纳管理费,职务调整的,管理费随之调整。除办公室人员工资外,其他管理费用由所务会决定支出。半年一结算,一年一决算并公示。管理费标准一旦确定后三年内不得调整。所务会成员任期内超过管理费的支出及其他法律责任由所务会成员共同承担。当年度节余的管理费可以转入第二年。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办公行为规范指引》
一、着装:上班时着装整齐、服装统一。男士不得留长发胡须,女士不得化浓妆,以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和个人形象。
二、办公:坐姿端正,办公区域谢绝会客,不得吸烟,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严禁在办公区域闲聊、睡觉、就餐,律师会见一般在接待室与会议室进行。
三、接待:咨询接待由秘书安排,来访接待时要使用文明用语,单位电话专人负责接听,禁止使用单位电话打长途电话或用单位电话聊天。
四、电脑:上班时间不得使用电脑玩游戏、聊天、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内容。单位网络专人使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带盘上机操作及安装。
五、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有事不上班须报备或者报经批准,电话应保证在早7:00至晚上10:00开机。
六、保密:遵守职业操守,保守商业秘密,防止电脑泄密,尊重别人隐私和单位制度。非本职业务范围内的事情做到不听、不问、不传、不干预。
七、安全:爱护公共财产,保管好各自管理的单位财产,损坏赔偿,下班时随手整理自己的办公桌,关闭空调,关窗,断电,锁门。
八、整洁:办公桌桌面除笔筒、文件盒、电话、电脑、书籍及随时用品外,不摆放其它物品。垃圾篓臵桌后侧。饮水机摆放指定地点,不得随意移动。报刊阅后
及时归位。
九、卫生:保持窗明几净,地面、桌面、窗帘清洁。垃圾篓无溢满现象。饮水机、茶具清洁卫生。保持脸盆、手巾清洁。痰盂倾倒及时。烟灰缸清倒及时。橱窗及时更新。洗手间清洁卫生。
十、素养:不向当事人夸大宣传与随意表态,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案件资料按月整理归档,拒绝非合理报酬,尊重同事与他人劳动。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
1、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20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5000~10000元/件。
2、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5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10000~15000元/件。
3、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4、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二、民事案件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8000元/件;
2、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100,000元以下 5000~8000元/件;
100,001至1,000,000元 3~5%;
1,000,001至5,000,000元 2~3%;
5,000,001至10,000,000元 1~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8~1.5%;
50,000,000以上部分 0.5~1%。
三、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20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申诉案件
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二审、重审、再审或执行案件
1、未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
2、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
六、风险代理
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
七、本所律师收费
除风险代理按本标准规定执行外,当事人选择本所首席律师代理的,按收费标准就高执行;选择其他律师代理的,由当事人根据收费标准与本所协商。
八、当事人应该承担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不包含在代理费中。
九、法律顾问单位的收费依法律顾问合同执行。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咨询指引》
欢迎来到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咨询,我是您的咨询向导。为了更好的给您提供服务我首先给您介绍一下咨询的程序。
一、登记
首先,秘书将帮助您填写《登记卡》登记,登记表的内容包括您的姓名、电话和基本情况。《登记表》作为所内未见,我们将为你保密。填写登记卡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律师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您的满意度。
二、分案
本所实行专业化分工,登记后,秘书将根据您要咨询的内容,为您分配专业律师,律师专业化分工,保证您的问题可以得到更好的解答。
三、交款
每次咨询我们将收取20元的咨询费。与律师因此而付出的智力劳动和您在咨询中所获收益相比,收费是很少的。
四、咨询
好了,现在秘书将安排您与律师见面,您可以在安静放松的环境中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解决您的问题。
五、反馈
咨询结束后,您需要将《登记卡》交回秘书,反馈您对我们的意见。您的任何意见都将得到我们的及时回复。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受案程序指引》
一、听取陈述、审查证据与诉讼请求
耐心听取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请求,并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根据现行有效法律规定为其设计最优方案,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二、洽谈收费与授权范围
在分析案情了解案件标的后,按收费标准及本所收费方式,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收费。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授权的范围及授权的方式,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三、办理受案登记与审批
根据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及诉讼请求,填写受案登记审批表首先秘书进行利益冲突审查,然后按案件申报程序由办公室报祥光负责人审批。需要报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在一周内回复。
四、签订委托协议、确定承办律师
受案登记审批表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确定承办律师。确定承办律师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并结合本所专业化分工与律师个人的专业特长。办公室凭受案登记审批表在协议上盖章,委托协议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人,一份留作存根。
五、交纳律师服务费用与交通费用
委托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应按协议签订在办公室交纳律师服务费和交通费用,由办公室出具票据。对经济困难申请缓交或分期交付的应履行缓交审批程序。(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六、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律师函、发放服务卡
交纳律师服务费用后,律师事务所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律师函。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留作存根。律师函由承办律师交办案机关。同时,办公室发给委托人一张客户服务卡。
七、填写证据清单和办案通知单交承办律师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填写证据清单,与所里开具的办案通知单及卷宗档案袋一并交给承办律师。承办律师正式进入法律服务工作,代为书写诉状、
答辩状或非诉讼案件的其他文书。
八、熟悉案件情况、准备庭审材料
承办律师尽快全面了解案情,做好阅卷工作,寻找对己方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开展必要调查,准备庭审材料,包括证据材料、书面代理意见、辩护陈词与庭审有关的必备材料。
九、设计庭审方案出庭参加诉讼
拟定代理或者辩护的初步意见,分析论证法律适用,设计庭审方案,确定辩论角度、辩论的主要观点、辩论策略。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后,承办律师按照事先设计的诉讼方案尽量和当事人一起参加诉讼。
十、整理并提交代理词、收取法律文书、征求当事人意见、整理卷宗归档 庭审完毕后,尽量根据庭审情况整理和提交代理词与辩护词、证据目录。向委托人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对是否谋求和解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委托人缓交费用的应进行有关账目的结算准备。收到法院判决或裁定书后,承办律师应征询当事人意见。委托人继续委托我所律师代理的,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案件终结后当月内,承办律师整理卷宗交办公室归档。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交通费据实报销,自带车辆按公路里程2.0元/公里包干计算交通费,凭办公室出车单的里程报销。
第四条 住宿费、伙食补助、公杂费等实行包干,即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恩施市内每人每天200元,州内其他县市每人每天500元,省内州外每人每天800元,省外每人每天1000元。从到达目的地起至离开目的地时的实际天数为有效天数。
第五条 通讯费用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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