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天津中智启航想通过投靠亲属的方式落户天津?来看看哪些亲属可以投靠
天津中智启航|想通过投靠亲属的方式落户天津?来看看哪些亲属可以投靠 【导语】:直系亲属投靠政策又包括了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三种情况。只有符合相应条件,才能申请办理。
很多人都想用一个大城市户口,有了大城市户口可以享受大城市的很多优惠政策和福利。一直以来积分落户都集中在北上广深等城市,但是这些城市的门槛高,积分落户难度大,甚至办理人才引进的学历要求都都偏高。但是落户在天津市,也是在大城市,也很容易,也一样享受大城市的待遇。下面中智启航小编就来和您说说关于天津市户口和投靠亲人方面的问题。
一、夫妻投靠
外省市人员不我市非农业人口结婚夫妻投靠。
(一)受理条件:
1、来津人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结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十年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来津人一方系再婚的,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结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三年以上;
3、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上报市局,市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不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戒离婚调解书;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戒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单位戒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戒寄宿人口登记表;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
二、外省市人员不我市非农业户口残疾人员夫妻投靠
(一) 受理条件:
1、外省市人员不我市患婴儿瘫后遗症等严重疾病的非农业人口结婚,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在津居住五年以上的;
2、外省市人员不我市患盲、聋哑,四肢不全等严重残废的非农业人口结婚,婚后来津投配偶居住生活的。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上报市局,市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不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戒离婚调解书;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戒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单位戒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戒寄宿人口登记表;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医院诊断证明、残疾程度照片;
9、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
三、离、退休人员夫妻投靠。
(一) 受理条件:
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
离(退)休手续来津投靠配偶,不改变户口性质的,
(二) 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不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5、单位证明;
6、离(退)休证;
7、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四、农业人口夫妻投靠。
(一) 受理条件:
1、外省市农业人口因结婚投靠本市农业人口落农业户口;
2、18周岁以下子女可随迁。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不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戒离婚调解书;
5、单位戒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戒寄宿人口登记表;
6、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7、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
五、本市各区县之间夫妻投靠。
(一) 受理条件:
1、本市各区县之间投靠配偶“农转非”;
2、“两区三县”到其他十三区投靠配偶迁移落户;
3、未婚子女可随迁。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不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戒离婚调解书;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戒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单位戒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戒寄宿人口登记表;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其他省市无子女赡养的父母可投靠在津子女。外省市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其他省市无子女投靠,且子女户口均在本市的,准予在津落户。需要携带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及在津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大厅戒派出所办理申请。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子女已被收养,则其生父母不能投靠落户。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不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能申请投靠已被别人收养的子女所在地落户。
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在津父母。外省市人员不本市非农业人口结婚,所生18周岁以下子女,已随父戒母在外省市落户的,可投靠在津父戒母。需要由父母不子女携带户主房本、户口簿、身份证、落户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结婚证、出生证等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厅戒派出所办理。
范文二:2016亲属投靠落户政策
2016亲属投靠落户政策
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将落户条件扩大到全省范围,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根据本人意愿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亲属投靠落户政策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因此,你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投靠亲属落户有哪些情况:
1、投配偶落户
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我市居民结婚,年龄在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 10年以上的人员,可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迁。对其中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患严重疾病或残疾的居民结婚,年龄在 30周岁以上,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可照顾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子女可以随迁。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投靠人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因病残投配偶还要指定医院证明和残疾程度照片,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件复印件。
外地农村妇女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的,以及本市“两区三县”农村妇女与其它13个区农业人口结婚的。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投靠人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父母投子女落户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人员,身边及
其它省市无子女,在我市有投靠条件的,准予在津子女户口地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3、子女投父母落户
我市居民与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以及"两区三县"非农业户口的妇女结婚,准予18周岁以下的子女投父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未落户的还要提交子女未落户证明,父母离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遗留的子女还要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拓展阅读】
所需证明材料:
申办夫妻投靠入户除需要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类型分别提供相关证明。
(一)配偶属高中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类的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及经省教育厅学历鉴定中心鉴别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及市一级劳动、人事部门提供的鉴别证明;
(二)属纳税类的提供市一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属重病(相当于绝症或病重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
还需要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四)属重残(指一、二级残疾)提供市残联核发的《广州市残疾证》;
(五)属特困类的提供区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
(六)属丧偶申请入户的,应由街、镇计生部门或婚姻登记处出具其丧偶后至今没有再婚的证明,提供原配偶父母(家公、家婆)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原配偶生前拥有的合法房屋的有效证明、区以上房管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租簿);
(七)符合农业户口婚迁条件申请入户的,如户口簿登记的户口性质不明确,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性质证明,入户地村委会出具同意入农业户口证明;
上述(一)至(七)项中属随迁小孩,还需提供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户口簿。
申请入户具体程序:
(一)凡符合申请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居民配偶(户口在外地),需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的,可向配偶(一方)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提出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属证件的可经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验核后,提供复印件)交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申请手续。
(二)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
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的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广州市配偶的户口簿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注:属证件的需提供A4纸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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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淄博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
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
《2015-2016淄博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淄博投靠亲属落户的政策说明,文章向大家展示 了最新的投靠亲属落户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流程等等,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 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户籍政策解读
一、市内购房迁入
(一)申请条件
市内居民购买住宅房迁移户口,不受房屋面积限制(以现实现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原则,购房申请户口迁移的居民应
确保住宅房用于迁入人居住;对以商业房和用于出租的酒店式公寓为迁移目的地的户口迁移申请,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市内公民所购房屋产权人为2人以上的,要求共有人之间为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房屋为父母和已婚、离异及丧偶子女共有的,要求迁入人所占房屋产权比例达到50%。
为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确保城市科学、和谐发展,凡购房迁移户口(含市外户口迁往我市)、原房主未将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在申请迁入人协商将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受理其户口迁入审批材料。
(二)依据政策
1、《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公通〔2008〕60号)
2、《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限制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管理的意见》(淄公发〔2010〕18号)
3、《淄博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实行市内户口网上迁移等便民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淄公通〔2007〕97号)
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15号)
5、《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淄公通[2013]48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房产证》(无《房产证》、《土地证》的,可凭购房合同、机打发票;
(4)迁移户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共同迁入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二、市外购房迁入
(一)申请条件
1、公民购买商品房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建筑面积
达60平方米以上,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买商品房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内陆近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市外公民所购房屋产权人为2人以上的,要求共有人之间为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房屋为父母和已婚、离异及丧偶子女共有的,要求迁入人所占房屋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
2、为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确保城市科学、和谐发展,凡购房迁移户口(含市外户口迁往我市)、原房主未将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在申请迁入人协商将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受理其户口迁入审批材料。
(二)依据政策
1、《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公通〔2008〕60号)
2、《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限制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管理的意见》(淄公发〔2010〕18号)
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15号)
4、《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淄公通[2013]48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迁移户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共同迁入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一)申请条件
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二)依据政策
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15号);
2、《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公通〔2008〕60号);
3、《淄博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实行市内户口网上迁移等便民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淄公通〔2007〕97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房产证》或《土地证》(属市内投靠,无《房产证》、
《土地证》的,可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社区民警调查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
5、未婚证明。
6、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四、夫妻投靠
(一)申请条件
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
(二)依据政策
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15号)
2、《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公通〔2008〕60号)
3、《淄博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实行市内户口网上迁移等便民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淄公通〔2007〕97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房产证》或《土地证》(属市内夫妻投靠,无《房产证》、《土地证》的,可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社区民警调查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4)《结婚证》;
(5)未婚证明(仅限迁移户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6)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五、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一)申请条件:
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
(二)政策依据
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15号)
2、《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公通〔2008〕60号)
3、《淄博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实行市内户口网上迁移等便民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淄公通〔2007〕97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房产证》或《土地证》(属市内投靠,无《房产证》、《土地证》的,可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社区民警调查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六、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户口迁入
(一)申请条件
凡属我市引进并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工作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无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中心。
(二)政策依据
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15号)
2、《淄博市人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3、《淄博市公安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限制规范全市
常住户口管理的意见》(淄公发〔2010〕18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出具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证明
(4)用人单位意见。
(5)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七、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就业落户
(一)申请条件
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单位设有集体户的,本人可以迁入单位集体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含购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迁入住所所在地。
(二)依据政策
1、《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公通〔2008〕60号)
2、《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15号)
3、《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淄公通[2013]48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户口仍在原籍的需提供);
3、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通知书》、《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附缴纳记录)办理;
4、省外院校非山东省生源高校毕业生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办理。
5、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八、收养子女落户
(一)申请条件
依法建立收养关系后,申请人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二)依据政策
1、《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
2、《关于转发鲁民[2009]6号文件切实解决市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的通知》(淄民[2009]21号)
(三)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2、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提供《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提供《收养证》。
3、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九、投资类户口迁入
(一)申请条件
市内外公民到七区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或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以上,并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人员及其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申请落户的,单位设有集体户的,本人可以迁入单
位集体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迁入住所所在地。
(二)依据政策
1、《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公通〔2008〕60号)
2、《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15号)
3、《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淄公通[2013]48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卡)、居民身份证;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投资证明、资产评估证明、纳税证明;
4、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落户证明。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的,需提供租住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直管房屋、政府公共租赁房的租赁证书或廉租房的资格证书、房管部门登记备案2年以上证明;共同迁入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
8、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十、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入
(一)基本条件
1、经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含录用、选调、聘用)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因解决夫妻分居调入的人员及未成年子女。
2、经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夫妻分居人员,以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技术院校高级班以上毕业)且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可在淄落户。
经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夫妻分居人员,以及具有中专学历(含技工学校毕业)在淄博工作满5年,且交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可在淄博落户。
3、符合市政府《淄博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规定,经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同时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工人技师调入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申办手续
1、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调动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接收证明信;
3、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淄居住证明信》;
4、学历、学位、职称证书或职务任命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5、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仅限于夫妻一方已在淄落户或夫、妻、子女随迁的);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1、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及夫妻投靠调入(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人员落户,入户人完备
上述手续后,到拟落户地的区公安分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2、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入户人完备上述手续后,到市公安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提示:以现场受理审核材料为准,如需补充,请按审核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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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2015-2016佛山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
2015-2016佛山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
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
感谢访问《2015-2016佛山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如下是最新佛山投靠亲属落户政策,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这份 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随迁人、被投靠人、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4]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5]被投靠家庭户的户主不是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
[6]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被投靠人、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申请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与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入户地址房产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6]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7]申请人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8]入直系亲属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供申请人与被投靠人、户主与入户地址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被投靠亲属家庭户的户主不是申请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则需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成年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被投靠人、随迁人、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申请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6]申请人为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
[7]申请人不是独生子女的,提供父母(子女)工作单位(工作单位仅限党政机关、部门)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户籍所在镇(街道)无子女的情况证明,或其他有效的权威凭证。
[8]入户地址房产证。产权属被投靠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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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济南-市外人员“亲属投靠“落户政策
市外人员“亲属投靠”落户 办理机构
派出所
办理地点
派出所
办理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5]32号)
办理期限
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所需证件
1、被投靠人(在济一方)申请;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仅限于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
?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情况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未婚证明(仅限于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及夫妻投靠随迁子女);
?再婚夫妻投靠的随迁未成年子女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抚养证明;
?父母双亡证明、祖孙或外祖孙关系证明(仅限于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独生子女证》(仅限于独生子女投靠父母)
服务对象分类
个人,本国公民
申报范围
适用于市外(含章丘市、济阳县、平阴县、商河县)迁入本市市区“亲属投靠”落户 申报条件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登记结婚,需投靠夫(妻)生活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准许来济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在济一方系外地新迁入的,需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后申请办理夫妻投靠。
2、子女投靠父母:未成年子女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独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非独生子女家庭,除未成年子女外,可以照顾1名未婚成年子女来济投靠。
3、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且在济子女在济有固定住所,允许来济投靠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在济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固定住所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租用单位分配的住房且拥有房屋使用权。
4、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办理流程
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时间(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市区及县(市)城区派出所户籍业务正常受理,其他农村派出所可预约受理)
咨询电话
所属公安分局户政科:历下分局:85084060 市中分局:85084616 槐荫分局:85085054 天桥分局:85085678 历城分局:85086079 长清分局:85086582 高新分局:88871253
收费标准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2]97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31号)
户口准迁证(仅限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每张5元、户籍证明每张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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