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
【事项名称】
申领生育津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154号令);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人大十四届第23号)
【申请条件】
符合生育条件的参保职工, 因引流产或分娩情况休假的人员。
【办理材料】
1.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
3.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
5. 《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6. 《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
7. 《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8.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9.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11.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12.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13. 外籍和港澳台参保职工无需提供1-7材料;
14. 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社保经(代)办机构
【办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电话】
请查看《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表》
【办理流程】
1. 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 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1或4或5、8、9、11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2. 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 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2或6或7、8、9、11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3. 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 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8、10、11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4. 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 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8、9、11到参保属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5. 用人单位要求对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进行信息或待遇变更的,应携带办理材料12,并按社保经(代)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办理材料14;
6. 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完成生育津贴核准手续。并录入生育津贴登记信息,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还用人单位,一份与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7、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况时,经办人员应出具《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告知书》,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同返还用人单位,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记的理由。
【温馨提示】
1、填写时请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填表内容见样表。
2、申请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居中复印,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二代证)正反面复印件。
3、公章盖印请端正盖在单位名称处,不能歪斜、模糊。
4、签名字体工整、不能歪斜、模糊。
相关附件: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
范文二:北京市生育津贴待遇申领经办流程(最新)
生育津贴待遇申领经办流程
业务导航
一、申请条件及受理范围
生育当月正常缴纳生育保险,且生育前连续正常缴费 9个月,生育前缴费不足 9个月 的,生育之后需连续正常缴费 12个月。
二、操作步骤
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1. 生育津贴待遇默认发放至申领单位;需要发放至个人账户的,需单位提前到业务受 理科办理个人账户信息采集;
2. 单位网上预约取号后持相关材料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经办服务大厅四层支付科或双 井分中心支付岗进行申领;
3. 生育津贴待遇于次月发放申领单位账户或已采集银行账户信息的申领职工个人账户 中(个人账户发放不成功的由申领单位重新办理帐户信息采集,直至发放成功)。
三、办理材料
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涉及材料
1.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 (原件) 或 《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原件) 或 《北 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 《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 单》 (原件) 或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生育保险专用) (原件和复印件) ;
3.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 旧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 1);
8. 新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 2);
9.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二份)(见附件 3);
10.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该人员申领生育津贴信息登记时由社保中 心开具的)(复印件)
11. 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不同情况所需材料列表
四、办理地点及是否网上取号
1. 办理地点
朝阳区社保中心经办服务大厅四层支付科、双井分中心支付岗。
2. 是否网上取号
是。需网上预约朝阳区社保中心本部或双井分中心支付号。
五、办理时间
全月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 -12:00,下午:13:30 -17:00;遇节 假日提前,敬请关注社保中心网站通知。
六、联系电话
53918500
七、注意事项
1. 因分娩或引流产在中国大陆就医的,须提供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 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分娩类诊断证明书应明确注明是否采用产钳、 胎吸、 剖宫等方 式助产。引流产类诊断证明书应注明妊娠周数和引流产日期。
2.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或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生育保险专用) 应明确体现原有子女与现孕子女的次序,是否符合晚育条件。
3. 《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应加盖区卫生计生委印章;《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 记服务单》 及 《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需由乡镇 (街道) 计生办出具并盖章的。 4. 因分娩或引流产在境外就医的, 所提供的为非中文申领材料的,应由申领人委托翻 译公司进行翻译。译文及其底本应加盖翻译公司的印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提供申领生育津贴材料不符合要求, 并导致无法确定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应由出 具材料的单位负责更正或重新出具。
6. 报表内容须打印或使用黑色签字笔进行填写。
7. 业务报表及复印件等材料均须逐页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无效)。
8. 复印件须为 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和传真纸),复印件内容字迹清晰可 见,印章清楚,否则无法作为待遇支付依据。
八、政策依据
1.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54号)
2.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 [2005]62号)
3.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 [2009]54号)
4.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 〔 2011〕 334号)
5. 《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 [2012]2号)
6.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 2012〕 176号)
7. 《关于申领生育津贴与自选代发银行的通知》(京社保发 [2015]45号)
8.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 [2016]99号)
9. 《关于核准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 [2016]18号)
样表示例
表格下载链接 生育津贴申领 \新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登记表》样表 1.bmp
范文三: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章):
申领人公民身份号 码 配偶证件类别 配偶证件号码
申领生育津贴次序号:
姓名 性 别
( )公民身份证( )港澳台证( )护照 配偶姓名 终止妊 娠前的 怀孕周 数 ( )正常产( )难产( )引、流产 )退休( )死亡( )其他
配偶出生日期
生育/引、 流产日期
本次生育胎儿数 产假终止原因 是否为晚育 申领晚育津贴人公 民身份号码 申领人开户姓名 申领人开户银行名 称 女方签字: ( ( ( ) 是 ) 否
生育类别 )正常到期(
产假终止日 期 申领晚育津 贴人员姓名 申领人开户 账号 行号 男方签字:
女方所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男方所在单位(盖章) 日
年
月
申请单位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地址 单位负责人: 填表说明:
1. 在( )中划√进行选择;
申请单位邮 编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2. 在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在生育类别中选难产; 3. 申领晚育奖励津贴的,应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所在单位的公章。如果一 方无单位,应在所在单位(盖章)处注明本人无单位; 4.产假非正常到期的,应填写具体日期。 5.女性生育时超过 24 周岁且为初育的属于晚育。 6.申领生育津贴次序号由经(代)办机构填写。 7.军人配偶应填写身份号码。
范文四:2016北京市如何申领生育津贴
申领生育津贴
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
分娩报销生育津贴所需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外籍和港澳台参保职工无需提供。
3、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分娩类诊断证明书明确标明是否采用产钳、胎吸、剖宫等方式助产。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分娩和申领生育津贴并且分娩日期在2012.1.1前的需要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流产报销生育津贴所需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2、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必须注明孕周数和具体引流产时间)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范文五: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组织机构代码:
申领单位名称(盖章): 申领生育津贴次序号: 申领人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性别
配偶证件类别 ( )公民身份证 ( )港澳台证 ( )护照
配偶证件号码 配偶姓名
生育/引、终止妊娠前的配偶出生日期 流产日期 怀孕周数 本次生育胎儿数 生育类别 ( )正常产 ( )难产 ( )引、流产
产假终止原因 ( )正常到期 ( )退休 ( )死亡 ( )其他
是否为晚育 ( )是 ( )否 产假终止日期
申领晚育津贴 申领晚育津 人公民身份号码 贴人员姓名
申领人开户姓名 ———— 申领人开户账号 —————— 申领人开户银行名称 ———— 行 号 ——————
女方签字: 男方签字:
女方所在单位(盖章) 男方所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邮编
申请单位地址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申领生育津贴次序号由经(代)办机构填写; 2. 在“( )”中划?进行选择;
3. 军人配偶应填写身份证号码(可向其所在部队政治部问询);
4. 在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在生育类别中选难产; 5. 女性生育时超过24周岁且夫妻双方均为初育的属于晚育;
6. “申领人开户姓名”、“申领人开户账号”、“申领人开户银行名称”、“行号”四项栏目暂不填写。
何时填写请关注社保中心通知,不再单独通告。
7. 申领晚育奖励津贴,应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并在本表靠下方双方单位盖章处加盖公章。如一方无单位,
应在其所在单位(盖章)处注明“本人无单位”(若不符晚育申领条件,本次申领请勿填写不相关项); 8. 产假非正常到期的,应填写具体日期;
9. “单位负责人:”栏可盖签名章或手签,“填报人:”栏需手签,“填报日期:”栏填写办理日期; 10. 本表不得涂改。填写时若发生错误,请换表重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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