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信息保密制度
信 息 保 密 制 度
一、严守保密制度,保守秘密人人有责。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抄的秘密坚决不抄”。
二、节能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由单位资料室保管,配置专门铁柜及防潮等设施。资料保管人员发生工作调动时,应办理资料管理交接手续。
三、对涉密资料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资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与登记后,方可提供,涉密资料使用后应及时归档。登记清册后须存档保存,要求购物相符,记录清晰。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资料。
四、在制作光盘等涉密载体时,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编排顺序号。在制作过程中形成的报废材料需单独存放、定期送指定地点销毁。
五、禁止使用电话、传真、存储涉密资料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安装加密及防毒软件。设置进行登录密码的保护密码,密码应超过八位。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得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
七、保存有秘密资料的光盘、磁带、硬盘,计算机等载体介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带出保管区域。
八、涉密资料和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因使用目的或应用项目结束等原因,须销毁涉密资料和成果的,必须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九、保密范围实行谁泄密谁负责的保密原则。
范文二:财务保密制度
公司财务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保密工作,完善财务工作的管理,根据交易所《保密工作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凭证、账薄、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意向、决策资料,财务安排、关系客户资料、财务会议记录,公司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证件、印章,会计数据、会计资料及其会计载体(包括计算机、税务密钥、财务程序、备份文字数据的软盘、光盘及移动硬盘等),相关登录账号及密码,财务设备等各种资源管理,均适用保密制度及本实施细则,未涉及事项依有关规定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司财务及部门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制度
第二条所列各种资源享有不同职别相应的知情权和管理权。
第四条 各主管会计在其职责范围内,按会计核算期准确及时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并报送各种报表、编写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临时保管期间,财务副总有权现场查阅和审查凭证、账薄、报表及报告。其他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财务副总批准的情况下出借或复印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及报告。
第五条 各财务人员及其负责人不得在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掌握的经营意向、决策资料,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证件及会计载体等出借、出租或复印、拷贝给任何人使用。
第六条 对于财务专用服务器,由专门人员设置使用密码,其他人员不可使用。
第七条 公司财务及相关人员请妥善保管财务软件、税务管理、电子对账等相关中账号密码。账号只能单人使用,密码必须由字母及数组成并8位以上。账号使用人对自己的账号负全责。
第八条 财务人员对于重要的文字数据必须及时备份,备份文字数据的软盘、光盘及移动硬盘等各种会计载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对于财务印章的使用,其专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程序进行使用和登记,对于特殊事项,必须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并进行相应登记。
第十条 对于财务保险柜、文件保密柜等财务专用设备,其使用人必须牢记使用密码,专人专用,但使用人必须将其操作密码和一把备份钥匙交财务主管领导封存保管,主管领导只有在非常特殊情况下,并至少要会同两位领导或使用人在场方可开封取出钥匙开启保险柜或保密柜。
第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公司其他制度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范文三:国家保密制度
信息保密制度2016
国家保密制度
国家保密制度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确保我局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须知
第一条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二条战争时期,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和平建设时期,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发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不该说的秘密坚决不说;不该问的秘密坚决不问;不该看的秘密坚决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坚决不记录。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接受保密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各项保密规定。
第六条局机关各处室要自觉协助局保密委员会对涉密人员进行教育、管理与监督。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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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密制度2016
门、部位的管理。
二、定密
第七条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拟稿人必须依照有关保密范围及时准确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逐级把关,并在载体上作出标志,注明涉密文件发放范围及印制数量,机密级以上文件应当编排序列号。
三、涉密载体的保密
第八条绝密级文件资料、密码电报及制发机关不准复制的涉密文件资料,不允许复制、抄录;确因工作需要摘抄的,要履行批准手续,且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全文及日期和编号。阅读须在机要室或指定地点,特殊情况需带离时必须报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并于当天归还。
第九条复制机密、秘密级文件须经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复印件应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条密件应分别存放,工作人员在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应将密件存放在带锁的容器中。
第十一条对外提供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借用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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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后及时退回,不擅自复制、摘抄、提供、销毁或私自留存。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第十三条取送涉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专人专车,寄发涉密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通信局,严禁在普通邮局寄发。
第十四条严禁涉密文件进入公共场所,不得擅自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涉外活动场所。
第十五条使用密码电报或加密传真,必须坚持密来密复,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办理非密文电时不得引用密电日期和编号,不得摘引密电原文。
第十六条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内部印制或者在经保密部门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第十七条印发、转发、选编、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并不得擅自降低或解除原定密级;选编、汇编时应按其中最高密级的文件标密和最长期限标注,并按其中限制最严的范围发放和管理。
第十八条机关内部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讲话材料、统计资料及有关记录、工作笔记、手稿;向局机关揭发问题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监察、稽查部门检查调查的相关资料、记录等涉及国家秘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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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秘密的资料、记录、笔记本,应妥善保管,用完后应交机要部门统一留存归档或销毁。
第十九条涉密磁介质、光介质等新型载体应同纸介质载体同等保管与标密级。
第二十条发现涉密文件资料遗失或秘密泄露,要及时追查,果断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局保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告。
四、通信、报道和信息系统的保密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普通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二条凡本局召开或传达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承办者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并对与会人员提出保密纪律要求,需要记录、录音、录像的,必须事先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个人通信和宣传报道或论文投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不得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传输或存储,更不得进入国际互联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与国税系统内部局域网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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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密制度2016
第二十五条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采取保密设施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并经保密部门审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五、涉密载体的交接和销毁
第二十六条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前,应将保管的文电、内部资料、计算机信息资料如数移交本单位领导或机要、档案部门。
第二十七条销毁密件、密品时必须履行登记、监销、批准手续。严禁将密件、密品私自销毁和作废品处理,应交由机要室统一销毁。大宗密件、密品销毁可由办公室联系县保密局上门服务,统一销毁。
六、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绩突出,发现、制止或举报违反保密制度的现象,避免泄密事件的,要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的给予批语教育,限期整改,造成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拖延和妨碍查处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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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密制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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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财务保密制度
财务保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财务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及保密。 2.适用范围:
公司的所有会计文件、档案、资料。 3.内容 3. 1保密范围
3.1.1公司及财务部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1.2财务部尚未付诸实施的财务计划、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策 3.1.3财务部存档的合同、协议
3.1.4财务部各类财务报表、数据报表、凭证和帐本 3.1.5财务部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3.1.6法人章、财务印鉴 3. 2保密措施
3.2.1对公司的秘密文件、资料,其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与销毁、由专人执行。
3.2.2对公司重要的文件、资料,未经有关公司领导签字同意,不得复制、摘抄、借阅。 3.2.3对公司保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其打印、收发、保存由专人执行。
3.2.4不准在私人交往中透露公司及公司的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以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3.2.5法人章、财务印鉴分别由出纳和财务部经理二人各保管一个。 3.2.6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办公室和寝室里有关保密措施情况。
3.2.7当发现公司或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的,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并采用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3. 3保密责任
3.3.1对泄露公司的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已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等处罚,并罚款1000—3000元。
3.3.2对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对为他人窃取、刺探、收录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公司将以辞退,并责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3.3在平常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时,发现违反保密制度的:
A. 如果在管理人员办公室,对其有关保密资料乱放,罚其50元/次;如发现保密措施不当的,随便打开抽屉能拿到的有关重要资料,罚其30元/次。
B. 在寝室里,如发现有关保密资料乱放,罚其100元/张;如发现保密措施不当的,随便打开抽屉能拿到的有关重要资料的,罚其50元/张。
3. 4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下列行为之一: 3.4.1使公司或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知悉; 3.4.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的。 4.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既往相关规定(文件)自行废止。
范文五:《机关保密制度》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杜绝内部信息外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储存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 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
第三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四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第五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的保密工作由各单位负责,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芜湖市编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网保密管理制度规定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三、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办审查批准。
四、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取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己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五、 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六、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七、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
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定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条款。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编办保密办负责我办计算机网络的统一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科室不得擅自在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二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的信息系统专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党政信息专网计算机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第三条 凡是上国际互联网的信息要经我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做到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
第六条 各科室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 24 小时内向通江县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七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编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办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编办综合科负有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对各科室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 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及笔记本电脑,并由综合科登记造册。
第二条 各科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
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笔记本电脑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办财政专网内使用,严禁在互联网外网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经保密办长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四条 非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带入本办财政专网内使用。
第五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
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六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经办主要领导批准后,到市国家保密局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市国家保密局统一销毁,各科室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编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保密组织工作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保密法规,制定本单位的保密规章制度。
二、确定本单位的保密要害部位,建立保密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涉密人员的教育、考核和管理工作。
三、对本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大型活动和重要项目,要同步制定专项保密措施;负责对外开放合作、交流和宣传等方面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负责对拟携运出境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进行保密审查,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可负责出具证明,批准携运出境;对属国家秘密的则提出拟办意见,送县保密办审批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四、督促本单位保密员加强对密件密品的管理,抓好对涉密要害部位及涉密计算机系统和涉密通信设备,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法规制度和保密知识的教育,使涉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熟知有关保密知识,增强保密观念。
六、监督和检查本单位保密工作的落实,特别是领导干部遵守保密法规制度,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严格执行泄密事件报告制度,依法查处泄密事件。
七、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努力解决保密工作存在的
问题。
计算机管理员职责
一、计算机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的管理,负有具体做好管理工作的责任。
二、必须严格执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各项规定,并协助制订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及协助办理涉密信息、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的有关手续。
三、上网信息前,计算机管理员一定要对上网信息作认真细致的审查,并报本单位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的领导批准,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公众网)。
四、在操作中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设施有故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处理故障问题,保证保密设施的正常运作。
五、做好涉密计算机信息软盘、资料的管理工作。
电子计算机存贮、传输、处理国家秘密信息规定
一、对涉密的电子计算机,应当设在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地方。
二、使用进口的电子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时,须事先经安全保密技术检查。
三、涉密的电子计算机信息在存贮、传输、处理时,应当采取保密技术措施。
四、对涉密的电子计算机信息载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视同秘密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五、对涉密的电子计算机,应当针对电磁波辐射的不同情况,采取必要的防辐射措施。
六、对涉密的电子计算机的安装、调试、检修等,凡我技术人员能够解决的,不应让境外技术人员介入;确需请境外技术人员解决的,须在解决后经安全保密技术检查才可使用。
七、对涉密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操作人员,须按照规定的条件选调,明确保密责任,严格保密纪律。
秘密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制度
一、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指定专(兼)职保密员管理,任用保密员要经单位保密组织和县保密局审查批准。
二、印刷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在封面或首页左上角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并在末页标明发行(阅读)范围和印刷份数,不准复制翻印,需要收回的,应作出明确规定。只准国家保密部门批准的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印刷单位印刷。
三、单位收发密件由保密员负责。有关调查案件材料、人事档案材料、检举揭发材料以及银行密押、通信密码等,可由经办单位负责。领导同志亲启件,由亲启者拆封;若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或资料,拆封后应当交给保密员保管。收发密件、资料,应逐件、逐页清点,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四、传递密件不准用普通邮政。绝密件传递,应单独密封,并附《发文回执》,
交由机要交通或由两人以上护送;秘密件传递,须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应使用安全可靠交通工具。在传递途中不得办理无关事宜。
五、阅读密件时,应按制发机关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不得擅自扩大阅读面。阅读时须在办公室内进行;组织传阅由保密员负责。
六、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绝密件,制发机关规定不准翻印的机密、秘密件以及中央负责同志的涉密讲话记录等,不得自行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须经制发机关负责人批准。
2、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的机密、秘密件,不得自行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需经有翻印权的单位负责人批准。
3、省委、省政府及两办公厅的机密、秘密件和省委、省府负责同志的涉密讲话记录,需要复印时,需经有翻印权的单位负责人批准。
4、其他机密、秘密件,需要复印时,可由该件发至那一级的单位负责人批准。
5、复印密件时应使用机关、单位内部的复印设备;严禁拿到社会上营业性的非定点复印场所复印。
6、复印密件时,应严格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须标明复印单位、份数和日期,并同原件一样管理。
七、因工作需要暂时使用密件的,须按阅读范围借用,经保密员办理借用手续。借件须在办公室使用,并妥善保管;用完后,及时退回。绝密件和密码电报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人批准才予使用,并在当天退回。
八、外出时,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绝密件原则上不准携带,确需携带的,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两人同行,共同负责;对于携带外出
的密件,须装在公文包(箱) 十一、清退密件时,有制发机关规定清退时间的,按规定时间清退回县机要局,其余密件按每季清退一次;县机要局翌年第一季度全面核查,除每件留两份给县档案局存档外,其余经县机要局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后,由两人监护到县纸厂并现场监督销毁。绝密件和密码电报由县机要局内部处理。
十二、机构撤销、合并时,要办理密件的移交、登记、签收手续。
十三、经管密件人员调动工作时,须向接替工作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十四、干部调动工作时,须将密件及涉密笔记本交回原单位。
十五、任何人不得将国家密件售给废品收购站和个体废品收购人员。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使领导干部增强保守秘密的意识,遵守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在工作中贯彻执行各项保密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第三条 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复制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储存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携带时,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普通邮政和电子邮箱传递秘密事项。
七、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秘密。
八、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讲演中
涉及秘密事项。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国家秘密,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四条 主管领导保密职责,局主要领导对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保证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贯彻执行;保证各项保密制度的贯彻实施;为保密工作提供组织及财力、物力的保障。
第五条 分管领导保密职责,局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单位的保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保证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单位的组织实施;保证单位的保密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够切实履行职责。局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的范围领导干部遵守保密制度规定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对因领导失职,发生重大泄密事件发生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应
责任涉密人员管理规定涉密人员管理规定涉密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根据《保密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1、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所有涉密人员的统一管理。
2、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新进、调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涉密资格审查。
3、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涉密人员的政治表现、工作态度、保密观念、组织纪律进行考察、考核。考察、考核的结果同时记入个人考察资料,作为年度考
核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经考察不适合从事保密工作的,应及时调离涉密岗位。
4、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参加保密业务知识培训,做到熟悉保密法律、法规,能依照相关保密范围,及时、准确划分和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5、涉密人员调离涉密岗位,应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对其进行离岗保密纪律教育。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涉密人员脱密期内需对涉密人员的政治表现、保密观念、组织纪律进行跟踪管理。
6、涉密人员调离必须及时向组织移交本人经管、保存的秘密文件、资料和物
)和去国(境)外机构工作。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完品,在脱密期内不得因私出国(境
成后,方可办理
辞职手续。
7、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出境学习、考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违反本规定,将按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与国际互联网或去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三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家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四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五条 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联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有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联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上级
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第六条 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第七条 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家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订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