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是否有权限对分包单位工期延误处以罚款?
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没有的。
因为罚款属于行政处理手段。
但是可以对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追究违约责任,追究违约责任可以要求分包人进行赶工并承担赶工增加的费用,同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另外,可以要求分包人承担因工期延误带来的违约责任,当然包括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个损失是计算出来的,不是罚款。
急需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分包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第124号令)、《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和《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适用本规定。
规定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
规定所称现场劳资员是指受分包企业委托,负责现场农民工考勤、记工等工作的专门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经营管理部是本公司劳务分包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各区域公司人事部依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劳务分包管理的监督工作。
项目部应设立农民工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劳务分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劳资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对全公司在施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督导。
各区域公司经营部负责辖区内在施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签订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见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第五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闻负责对全公司在施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各区域公司负责辖区内在施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的管理工作,具体应做好:1.监管辖区内注册的总承包项目、专业承包项目和劳务企业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2.监管本辖区在施项目预储账户的设立和使用;3.监督本辖区在施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4.监督本辖区在施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5.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总承包项目部提供的书面材料,即:《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同时网络审核(点击)项目部的填报信息;6.做好日常检查和纠纷调解工作。
第六条 总承包项目部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上级对工程分包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不断完善内部分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与发放等相关制度,提高农民工管理水平; 3.验证分包企业的施工资格,将“五证一书”(即: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地企业进入当地备案通知书、分包交易服务卡、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整理归档;4.规范分包合同管理。
总承包项目发包分包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域公司进行备案。
分包合同应约定分包款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5.及时掌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
督促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农民工身份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每月30日前按工程项目向区县建委、区域公司书面上报和网络上传上月《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6.统计汇总年、季、月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每月30日前向区县建委、区域公司书面上报和网络上传《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并做出统计分析;7.作好分包企业及其派驻现场的施工队伍的施工过程检查记录,每年两次按施工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出考核结论;8.留存各类监督、检查记录。
9.委派农民工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对分包企业的资格审查、综合素质考核评定、施工实物量结算等管理工作;(2)根据施工生产的需求提供劳动力信息,协助公司调剂分包企业所属施工队伍的流向;(3)做好培训分包企业劳资员的工作;(4)做好农民工进场教育;(5)指导、监管分包企业民工工资发放的执行情况;(6)每月30日前向区县建委、区域公司上报预储账户工资支付明细;(7)监督《从业手册》的使用,确保出勤记录完整、核对清晰;(8)汇总各分包企业的出勤记录,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现场农民工出勤记录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公示;(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10)协助解决分包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的纠纷;(11)按期检查、核实分包企业派驻现场施工队伍的人数,作好日常监督、检查的详细记录;(12)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经理部对农民工进场后的安全、质量教育,尤其做好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过程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一名进场农名工清楚其权利和义务,且应留有记录;(13)核查《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14)工程竣工或分包工程终止后,负责该工程所有分包企业的《提示书》(附件1)、《授权委托书》(附件2)、《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以及《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等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七条 分包企业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
以施工责任单位名义施工的劳务分包单位之间是挂靠吗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分包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第124号令)、《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和《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适用本规定。
规定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
规定所称现场劳资员是指受分包企业委托,负责现场农民工考勤、记工等工作的专门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经营管理部是本公司劳务分包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各区域公司人事部依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劳务分包管理的监督工作。
项目部应设立农民工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劳务分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劳资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对全公司在施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督导。
各区域公司经营部负责辖区内在施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签订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见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第五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闻负责对全公司在施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各区域公司负责辖区内在施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的管理工作,具体应做好:1.监管辖区内注册的总承包项目、专业承包项目和劳务企业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2.监管本辖区在施项目预储账户的设立和使用;3.监督本辖区在施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4.监督本辖区在施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5.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总承包项目部提供的书面材料,即:《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同时网络审核(点击)项目部的填报信息;6.做好日常检查和纠纷调解工作。
第六条 总承包项目部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上级对工程分包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不断完善内部分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与发放等相关制度,提高农民工管理水平; 3.验证分包企业的施工资格,将“五证一书”(即: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地企业进入当地备案通知书、分包交易服务卡、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整理归档;4.规范分包合同管理。
总承包项目发包分包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域公司进行备案。
分包合同应约定分包款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5.及时掌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
督促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农民工身份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每月30日前按工程项目向区县建委、区域公司书面上报和网络上传上月《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6.统计汇总年、季、月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每月30日前向区县建委、区域公司书面上报和网络上传《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并做出统计分析;7.作好分包企业及其派驻现场的施工队伍的施工过程检查记录,每年两次按施工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出考核结论;8.留存各类监督、检查记录。
9.委派农民工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对分包企业的资格审查、综合素质考核评定、施工实物量结算等管理工作;(2)根据施工生产的需求提供劳动力信息,协助公司调剂分包企业所属施工队伍的流向;(3)做好培训分包企业劳资员的工作;(4)做好农民工进场教育;(5)指导、监管分包企业民工工资发放的执行情况;(6)每月30日前向区县建委、区域公司上报预储账户工资支付明细;(7)监督《从业手册》的使用,确保出勤记录完整、核对清晰;(8)汇总各分包企业的出勤记录,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现场农民工出勤记录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公示;(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10)协助解决分包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的纠纷;(11)按期检查、核实分包企业派驻现场施工队伍的人数,作好日常监督、检查的详细记录;(12)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经理部对农民工进场后的安全、质量教育,尤其做好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过程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一名进场农名工清楚其权利和义务,且应留有记录;(13)核查《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14)工程竣工或分包工程终止后,负责该工程所有分包企业的《提示书》(附件1)、《授权委托书》(附件2)、《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以及《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等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七条 分包企业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1.依法招用...
建筑施工企业有不良记录有什么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不履行合同约定等问题,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
对此,我省将对建筑市场实行常态化监管,查处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条件自行发包、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行为。
其中,对不符合程序的将停止其招标、废除其招标结果。
对违法开工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此外,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和工程造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等行为,除了责令限期改正、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外,也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总包施工单位送审表如何填写
安全生产协议书甲方乙方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有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各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单位管理。
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企业行使企业施工管理职能,因违章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承担直接责任。
实行劳务分包的由用工单位负责。
1、 分包单位在进场前必须提供花名册、特殊作业人的操作证、安全生产制度、措施、送安全办审核。
2、 总承包方负责对分包单位天上岗操作前,履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上班。
如分包没有履行手续进行上班,按照违章指挥处理。
3、 总承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监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给予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4、 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或控告。
5、 分包单位要严格执行总分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罚款条例,协助总包方做好现场文明安全管理工作,在操作区域或卫生责任区内负责材料堆放整齐、整洁,做到工完料净,文明施工。
6、 分包必须要高一位专职安全员,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的职工在操作中对违章作业人员进行督促,及时纠正事故隐患。
7、 分包单位在施工中,每天上班前必须坚持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实际工作中的不安全问题,布置交待注意事项,做好班前交底,并做好记录。
8、 在安全操作中,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抓生产必须抓安全,杜绝野蛮施工,严禁“三违”现象和立体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9、 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现无证上岗者,罚款处理,发生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10、 对各级部门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及整改通知单,应及时消除整改,如有违反造成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分包方(乙方)负责。
11、 分包单位施工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相对稳定,如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持有做工证者,一律不准上岗(包括没有进行入场三级教育者),擅自增加或调换人员,一旦发生事故由该队领导负责,一切损失自负。
12、 发生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应及时上报,如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被安全部门查出后加倍罚款和处理,对事故做到三不放过原则处理。
13、 在施工现场区域内严禁居住家属,儿童及非施工人员,违反者罚款处理,如发生一切由该队负责。
14、 以上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如由违反罚款处理,发生事故一切自负。
15、 分包单位(乙方)在开工前交给总包单位(甲方)安全保证金***元,如在施工中无违章现象,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甲方应把安全保证金归还给乙方(包括违章罚款剩余的金额)。
甲方(章) 乙方(章)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年月日 年月日
分包进度跟不上给分包发文怎么写,
您好,以下文件供参考:职权编码:420802211CF00289职权名称:对公路水运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名称:2.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或者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行使主体:东宝区交通运输局职权依据:【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违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责令停产停业。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制定本系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监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公路水运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行政执法机...
通知书格式范文
【例文一】批转性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协调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金融等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这一工作,并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要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切实做好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于七月底前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理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略)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 【例文二】转发性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7〕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
为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帧和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一定物及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惩处。
五、对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外国货币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 【例文三】颁发性通知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 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按两部的职责范围,分别报送。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部 人事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略) 【例文四】指示性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7〕32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
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九五”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
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
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考证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
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
国家专项指标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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