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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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常分不清广告费与宣传费的区别,并且不知分不清列支项目有什么关系?在学习了这篇文章后,有很大的启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1条规定,
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项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指专用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业务宣传费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等。
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是按营业收入的5‰扣除,广告费的扣除比例是按营业收入的2%扣除。
目前产品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都以各种方式、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广告宣传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之一。
笔者在一些企业进行审计时,发现一些企业忽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相混淆。如北京某仪器仪表制造企业:该企业2005年度营业收入总额8788712.47元;销售费用明细账中广告费为190780元、业务宣传费为12500元。另外,企业自己编制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广告费超标准列支15005.75元。
审计销售费用明细账中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之后,结论是:广告费中31500元应为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中有5000元为广告费。审计确定的广告费为164280元,业务宣传费为39000元。按2%的扣除标准,广告费准予列支 175774.25(8788712.47×2%)元;按5‰的扣除标准,业务宣传费准予列支43943.56(8788712.47×5‰)元。二者都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扣除标准。
在与企业管理当局交流审计意见时了解到,对于该企业宣传产品来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挥几乎一样的作用。对于该企业产品宣传方案,广告或非广告宣传都可能实现。
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差距很大:1.申报扣除条件不同,广告费规定的比较严格,必须满足: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而业务宣传费的列支条件就显得较为宽松,不符合广告费规定列支条件的宣传费用企业都可列入。2.扣除标准不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广告费根据企业类型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总之,一般企业广告费的扣除比例高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3.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处理不同,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时间性差异;超过比例的业务宣传费永久性不得在税前扣除,属永久性差异。
所以该企业必须区别对待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而且合理控制企业产品宣传支出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间分配比例,可以有效地节约企业税收支出,企业产品宣传支出的税收筹划思路是使企业一定年限内企业所得税支出现值之和最小。对该企业,具体筹划方法如下:
在企业产品宣传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小于或等于5‰时,企业不用控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在企业产品宣传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5‰小于2%时,控制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要超过销售收入5‰;
在企业产品宣传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小于25‰大于2%时,控制广告费小于销售收入2%,同时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5‰;
在企业产品宣传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25‰时,控制业务宣传费支出正好为销售收入5‰。
范文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及税务处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及税务处理(2009-04-08 10:43:07)标签:杂谈 肖太福 肖太寿
编者按:作者肖太福,法学博士,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执业十四年,是具
有较高利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律师,擅长于企业并购和税务法律服务。肖太寿,税
收学博士,北京市福泰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具有丰富的税收筹划经验。如果读者所得税
汇算缴或节税避税有疑问,可以通过www.114law.net或www.114tax.net或
01063332899/15801541109 与肖太 寿博士联系
业务宣传费作为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
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广告费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
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此类费用的扣除政策相比,新税法增加了授权性内容,
即授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规定不同于本条所规定的扣除方法、标准等的权力。
之所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扣除标准、方法的
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具有的特殊性,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规定,
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即便是对规定的内容作出调整,也无需修改条例,以保证条例的稳定性。
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3
个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
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不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税务机关将不允许作为
广告费予以税前扣除。
从税务的角度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
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由此肯定了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均可以据实予以扣除。对原企业所
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予以统一的规范,其中统一了“广
告费用”的扣除标准,改变了先前各种类型企业在广告费用不同的扣除比例(如:一般企业
2%、服装等九大特殊行业8%、制药企业25%、粮食白酒0%、外资企业100%),规定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
度扣除。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后,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
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扩大了税基),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
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税后剩余利益,有利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从市场营销的角度分析,广告培育的品牌,是一项长期投入,其效应不仅体现在当期,也会
影响以后各期,调整扣除比例,有利于市场的开发和品牌的运作。
从财务的角度来看,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广告费”作为期间
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旧制度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在税前全部列支,期
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准则指南中取消了“预提费用”和
“待摊费用”两个科目,对于广告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广告创造的品牌,相当于企业自创的商誉,类似于企业的无形资产。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明文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二)自创商誉”。但为了体现收
入配比原则,税法上允许在以后年度摊销。则对于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
广告费。
以上财税差异,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暂时性差异,所得税会计
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采用了一些的新的会计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
得税负债”、“应交税费(代替“应交税金”)”、“所得税费用(代替“所得税”)”。
在会计处理上核算的广告费和税法规定形成的暂时性差异,虽然有点象坏账准备、折旧费等
扣除要求一样,有一个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制,但它又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转回,因此会计
处理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费用的扣除;
[案例]:
上海华丰公司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32万元,“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3万元,以物抵债商品的同期同类商品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5万元,“营业外收
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5万元,全部为出售固定资产收入,“销售费用——广告费”支出为
95000元。会计利润为100000元。所得税率为15%。
[分析]:
上海华丰公司涉税处理如下:
1、2008年广告费计提基数:320000+30000+150000=500000(元);
(新申报表的计提基数不再包括5万元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
广告费税前允许列支数:500000×15%=75000(元),实际发生95000元,从而形成20000元
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登入备查账簿中。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20000×15%=3000(元)
应交所得税:[(100000+20000)]×15%=18000(元)
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5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广告费项目) 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8000
2、2009年末,税前会计利润为-50000元,企业当期亏损,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
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
税款和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则亏损形成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为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弥补亏损项目)的余额应为50000×15%=75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弥补亏损项目) 7500
贷:所得税费用 7500
另外,对于广告费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因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的累计暂时性
差异为3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广告费项目)科目余额应为4500元,则应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广告费项目)的科目余额1500(4500-30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广告费项目) 1500(10000×15%)
贷:所得税费用 1500
3、2010年末,广告费税前列支可比实际发生数多抵扣150-149=1(万元),此时广告费备查簿上累计时间性差异应为20000(2008年)+10000(2009年)-10000(2010年)=20000(元),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税率变更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应为5000元(累计时间性差异20000×当前税率25%),“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已有余额为4500元,应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500元。
应交所得税:[200000-(1500000-1490000)]×25%=47500(元)
则2010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47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7500
另外,2010年盈利,弥补2009年亏损5万元,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为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弥补亏损项目)的余额应为0,则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7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弥补亏损项目) 7500
4、2011年末,当年可比实际发生数多列支3万元,但备查簿的可抵扣的暂时性性差异仅剩的2万元,应全部冲掉,用来抵减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应为0,故
应全部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5000元。
应交所得税:[200000-20000]×25%=45000
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5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
范文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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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明确了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烟草企业不同行业扣除标准。对于这三个广告和宣传费的比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占比较大行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分三档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三档为:15%、30%、不准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09]72号文件补充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条件
广告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对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企业的扣税问题,该文件明确,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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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但文件规定不含酒类饮料制造企业的,比如现在流行的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果啤就属于这类情况。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执行期间
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执行期间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该文件发布日期和执行起始日不同,要求从2008年1月1日执行,而文件的发布已过汇算清缴期,纳税人无法在汇算清缴时执行,只能在汇算清缴期过后再按规定重新计算2008年度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因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而涉及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患;如果纳税人因此而涉及补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四、广告宣传费与赞助支出须严格区分
广告费与赞助支出扣除政策不同,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进一步明确,根据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即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3,8行,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第3至7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第8至12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第13至16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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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药制造有限公司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200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1500万元、提供劳务180万元、让渡资产使用权120万元、建造合同2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700万元,其中:材料销售收入350万元、代购代销手续费
营业外收220万元、包装物出租收入130万元;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为300万元:“入”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1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50万元,广告宣传费费支出940万元,赞助球赛支出60万元,会计利润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5%,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2009年广告宣传费计提基数:2000,700,300,30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100万元和债务重组收益50万元不属于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不计入基数。
2(广告宣传费税前允许列支数:根据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医药制造企业广告费扣除为收入的30%,扣除限额为3000×30%,900(万元),实际发生940万元,形成4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登入备查账簿中;而赞助支出60万元不得扣除。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该广告宣传费支出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如果将其视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0。因按照税法规定,该类支出税前列支有一定的标准限制,当期可予税前扣除900万元,当期未予税前扣除的40万元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其计税基础为40万元。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0与其计税基础40万元之间产生了4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40×25%,10(万元)
4(应交所得税:(100,40)×25%,35(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广告费项目)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5
范文四:2017年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2017年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通知,明确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本文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借鉴!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一是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是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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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允许医药企业税前扣除广告宣传费
6月1日,财政部官网发布通知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具体来说,通知明确,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不过,本次通知特别指出,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在2014年底,财政部就将首次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和进一步降低税率的产品圈定为降脂原料药等部分药品和日用消费品。
范文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新准则下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明确了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烟草企业不同行业扣除标准。对于这三个广告和宣传费的比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占比较大行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分三档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三档为15、30、不准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0972号文件补充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条件 广告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对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企业的扣税问题该文件明确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但文件规定不含酒类饮料制造企业的比如现在流行的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果啤就属于这类情况。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执行期间 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执行期间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该文件发布日期和执行起始日不同要求从2008年1月1日执行而文件的发布已过汇算清缴期纳税人无法在汇算清缴时执行只能在汇算清缴期过后再按规定重新计算2008年度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因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而涉及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患如果纳税人因此而涉及补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四、广告宣传费与赞助支出须严格区分 广告费与赞助支出扣除政策不同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进一步明确根据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即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38行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第3至7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
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第8至12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第13至16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案例解析 某医药制造有限公司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200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1500万元、提供劳务180万元、让渡资产使用权120万元、建造合同2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700万元其中材料销售收入350万元、代购代销手续费220万元、包装物出租收入130万元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为3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1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50万元广告宣传费费支出940万元赞助球赛支出60万元会计利润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5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2009年广告宣传费计提基数200070030030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100万元和债务重组收益50万元不属于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不计入基数。 2广告宣传费税前允许列支数根据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医药制造企业广告费扣除为收入的30扣除限额为3000×30900万元实际发生940万元形成4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登入备查账簿中而赞助支出60万元不得扣除。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该广告宣传费支出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如果将其视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0。因按照税法规定该类支出税前列支有一定的标准限制当期可予税前扣除900万元当期未予税前扣除的40万元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其计税基础为40万元。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0与其计税基础40万元之间产生了4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40×2510万元 4应交所得税10040×2535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广告费项目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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