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
[案情]
厦门远华案件是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走私洗钱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赖昌星等走私分子主要是通过四种手段积累起巨额非法财富的:
⑴直接闯关,走私成品油。
从1996年开始,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用直接闯关的方法共走私成品油450多万吨,是整个厦门关区同时期正常报关进口量的一倍多。这些走私油一到厦门,无须办理任何海关手续,就被卸入当地一个大油库。然后,走私分子用各种小型的船舶将油运往福建等地区销售。 ⑵假转口,真走私。
赖昌星在厦门注册的首个企业是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为实现大规模走私,就利用厦门多家有进出口权的国营大企业,打着它们的招牌进行走私,然后再将走私所得分成。这样,从所有的海关单据中,都看不到远华公司的名字。1996年后,赖昌星团伙用假转口等方式,走私进口香烟高达300多万箱,而同时期整个厦门关区包括石狮、晋江等5个隶属关区申报进口的香烟只有180万箱。走私香烟的数量是正常进口香烟的近两倍。 ⑶伪报品名,走私汽车。
赖昌星团伙走私汽车,用得最多的手段就是伪报品名。明明进口的是汽车,却假报为树脂、聚乙烯、木浆等货物。为什么要伪报这些品名呢?原来,厦门海关是不允许汽车整车进口的,只有以诸如树脂这样的品名才能进关。就这样,从1997年2月至12月间,通过买通
海关人员,赖昌星团伙将走私汽车伪报成低税值的化工原料等品名,先
后分29个批次走私各种系列汽车共计3588辆,价值人民币15.7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亿元。
⑷代理走私,收取水费。
凭借着强大的保护伞,赖昌星逐渐成为厦门关区的走私霸主,在私底下人们把远华称作厦门的“第二海关”,把赖昌星称作“地下关长”。依此非法地位,赖昌星开辟了一项“新业务”,即包揽走私的通关活动,并收取费用。这种费用被称作“水费”,“水费”的标准一般是10%。如一个集装箱的“555”烟值300万元,赖昌星就收30万元。但在成品油和植物油的走私中,远华收取的“水费”标准竟然高达70%。“水费”收入占赖昌星团伙总收入的一半。由此可见赖昌星之猖狂,把国家的海关变成了他为所欲为的天下。
在大肆挥霍并用巨额非法财富贿赂腐败分子以获取更多非法财富的同时,赖昌星开始了其大规模的洗钱活动。其基本手法是通过地下钱庄将非法财富向境外转移。走私集团首先将贩卖物资取得的大量人民币现金收入存入地下钱庄并勾结定点银行接收保管支付,之后地下钱庄勾结跨境洗钱集团或境内贸易公司付汇给境外合伙人,境外合伙人按地下钱庄要求付汇给走私集团境外账户,然后走私集团付汇给境外供货商或汇往境外安全账户,最后境外供货商向走私集团提供物资继续走私贩卖活动。
从上述流程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地下钱庄、贸易公司成为洗钱的渠道,使走私资金得以表面合法地融入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另一方面管理不善的金融机构助纣为虐,成为洗钱得逞的关键的因素。
[评析]
赖昌星大规模的洗钱活动之所以能够得逞。地下钱庄、跨境洗钱集团、货币兑换店、贸易公司甚至城市信用合作社这样合法的金融机构都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本案运用的主要洗钱手法:
一是与定点金融机构勾结开立专门资金账户,进行非正规资金结算,这是远华走私集团洗钱的重要渠道。借金融机构内部人员权力,直接开立专门资金账户,进行巨额、频繁的现金存缴、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支票、现金本票解付等结算活动。比如,帮助远华集团洗钱的晋江“东石丽”地下钱庄主要是定点联系晋江金城信用社,勾 结该信用社原副主任吴某和营业厅主任姚某,商定接收、保管、支取巨额现金,必要时垫付汇款和用现金解付汇票等,少则几十万,多则几千万。赖昌星集团还长期勾结香港宝生银行一名前高级经理,将黑钱存于银行内或汇往加 拿大。
二是借空壳公司名义,开立公司资金账户。远华走私集团建立了远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远华电子有限公司等实体企业,利用这些行业现金流量较大的特点,编造虚假财务报表,在没有多少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将走私所得赃款加入其中,虚增营业额和利润,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缴纳各种税费和保险,使税后资金成为合法收入,最
终隐瞒和转换了犯罪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调查反映,远华集团及其下属共计有17家公司,曾分别在7家厦门的商业银行设立55个账户,其中44个属于一般存款账户和辅助账户,11个属于基本存款。这些公司都是为远华走私集团洗钱而建立的空壳公司。
三是借个人储蓄存款名义开立个人储蓄账户,将走私非法收入直接存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然后通过银行与其他人或单位进行转帐结算,转移和兑换非法收入。比如,借用一些假名开立储蓄账户,或借用别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加拿大警方曾发现远华案件主犯赖昌星钱包中有两张用他人名字的提款卡,其妻曾明娜则有六个银行户口及两 个定期存款账户。
四是借货币兑换店和“专业”贸易公司,把人民币现金兑换成外汇。主要是通过跨境洗钱集团并长期勾结一家香港的货币兑换店将人民币现金换成外汇再存入香港远华账户。该货币兑换店通过办理个人实盘买卖业务转换币种,而不以谋利为目的。“专业贸易”公司则通过虚假合同、报关单进行套汇骗汇,再汇入香港远华账户。
从本案我们可以得到许多深刻的启示,但最突出的一点是洗钱犯罪的滋生和猖獗,与腐败现象有深刻的内在联系。赖昌星集团之所以在一个较长的时期能够大肆进行走私和洗钱犯罪活动,是因为他们得到当地众多手握实权的党政官员和执法人员的权力保护。在腐败滋生的地方,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形同虚设。而洗钱所产生的巨大利益, 又进一步被用来腐蚀官员,加剧腐败,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必须切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样
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洗钱活动。
范文二: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李玉书洗钱案
[案情]
2003年5月16日,一场拍卖会在四川成都饭店举行,这是对四川省乐山市原副市长李玉书贪污受贿案中一个特殊的罚没品——位于四川省大邑县西岭镇的一座正在运行中的沙坪水电站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电站以502万元的高价拍出。
沙坪水电站位于距成都120公里的大邑县西岭镇的沙坪村,占地约7000平方米,这个电站的规模在大邑县的几十个电站中算中等。该电站从1986年10月破土动工修建,1988年2月四台机组开始发电,装机容量共1600千瓦,年均利用时间5000小时左右,年均发电量750—810万千瓦。目前,该电站的四台机组及配套设施均运行正常,电站3.5万伏发电并入大邑县供电局电网,整个电站有职工29人,每年纯利润在50万元以上。2000年4月,李通过一名加拿大籍华人组建的成都市德力电器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收购了这个水电站,价格为415万元。而那个加拿大籍华人所组建公司的实体,其实就只有这个水电站。这个加拿大籍华人只投资了几十万元,其余全是李玉书贪污受贿得来的赃款。
案发后经过全面调查,李玉书在职期间收受了大量现金财务,折合人民币1400万元。他为了将非法受贿的大笔资金由“死钱”变为“活钱”,选择购买水电站作为投资,期待来日的盈利。很明显,李玉书购买水电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洗钱行为,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自己投资的项目上,又可通过进行中长期的正常经营大赚一笔。李玉书办完手续后还在做着坐收渔利的美梦,但仅仅在拥有这个电站的几个月后他就东窗事发锒铛入狱了。 [评析]
投资企业,开办公司,这是贪官们洗钱的一个新手段,即“以钱生钱”,不但将赃款清洗干净还要赚上一笔。
在拍卖会上,该水电站最后以502万元的高价拍出,比李玉书购买该电站的身价高出近百万元,资产在短短几年间就有如此暴涨,难怪不少犯罪分子开始投资企业或开办公司来进行洗钱了。当然,我们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即当初以415万元收购该水电站本身就存在人为压价因素。
此案还有值得注意的另外一点,即李玉书表面是与一个加拿大籍的华商合伙来购买电站,但实际上我们不难看出,这位华商不过是李玉书的一个挡箭牌而已:其一,415万元的购买资金中李玉书投入了300多万元,那位华商出资比例很低,只有几十万元,李玉书占绝对控股地位;其二,李当时作为乐山市副市长,在当地的人脉资源可想而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肯定在李玉书手里;其三,那个加拿大籍华人所组建公司的实体只有这个水电站,显然公司的设立完全就是为收购电站服务的。
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是:
?对于投资收购行为进一步规范,对资金来源应加强调查,防止来路不明资金和非法所得资金借助投资收购行为披上合法外衣。目前某些离岸金融中心与我国的资金往来异常频繁且金额巨大。2002年和2003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名列我
国第二大外资来源地,而2004年1—3月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西萨摩亚三地对华投资占中国实际利用外资的20%,来自这些离岸金融中心的资金都值得有关部门高度关注。
?金融机构和工商部门对于官员的子女和亲属的经商行为应加强注意,对其严重与收入不符的投资行为要特别警惕。
范文三: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情】
1999-2000年,陈某等 3人分别在沿海 A 市几家商业银行开立了 10余个结 算账户, 这些账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 先后有大笔资金出入。 这些资金主要来 源于三个方面:(1)退税资金。资金从国库转入某单位账户,然后经过多次转 账汇入上述账户。(2)由进出口企业转入的资金。这些进出口企业的资金经过 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3)由香港转入的资金。资金从香港 B 银行转入境内, 结汇后,经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这些资金在上述账户集中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又大量地汇往某边境地 10余个个人账户,资金汇入后,次日马上全部提现。
【点评】
经调查,此案中所涉及的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交易具有下列可疑特征:
1. 经与工商行政机关及公安机关核实,客户的身份资料均为虚假。
2. 不同客户的账户交易支付凭证上的笔迹为同一人, 预留银行印鉴卡上的个 人姓名也大都一致,即这些账户的真实所有人可能为同一人。
3. 账户的资金发生额大,但余额很小,资金大进大出,周转迅速。
4. 资金周转环节多、速度快,上、下游企业之间明显不相关。
5. 资金大多来源于国库、境外及进出口贸易企业,上账不停留。
6. 资金大规模流往边境地区。
7. 账户的开户时间都很短,且频繁开、销户。
这是一起以骗税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 犯罪分子在骗税成功后, 采用了一 系列复杂的转账交易模糊资金来源, 最后通过支取现金, 切断追查线索, 化为个 人所有。
案例二
【案情】
C 银行报告了一个可疑交易信息:这家银行发现一个新客户经常性地收取来 自外地的个人汇款,资金交易量非常大。经核实,这是一家书店,外地的个人汇 款主要用来买书的。 但继续查证后银行发现, 这家客户只有一个店员, 一个兼职 会计,真正的法定代表人始终没有出现过。而且,这家书店规模很小,平时顾客 很少,其资金交易量远远超过其正常经营规模。
【点评】
对于银行,应在以下几方面引起注意:
1. 大量存现是洗钱者洗钱的第一步, 因此, 银行对存入现金行为进行重点关 注和审查,这是反洗钱的第一步。
2. 在现金交易被监测的情况下, 洗钱者往往把大量的现金由不同的人分次分 批存入银行,然后再通过转账的方式集中起来。
3. 客户频繁地收取个人汇款, 交易量明显超过其经营规模, 资金收付频率及 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4. 银行在识别的时候, 应切实遵循 “了解你的客户” 的原则, 做好实地调查。 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掌握客户的经营特点,发现异常的资金流动。
接银行报告后, 警察调查发现, 这是一个盗版集团开立的书店, 其主要用途 就是用来洗钱的。 他们雇佣了大量的人员从各地分批将现金存入银行, 然后书店 以卖书的名义将钱汇集起来,再以营业收入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这样,非法的收入就伪装成合法的了。
案例三
【案情】
D 银行发现,有一个账户四年来长期不动,近期突然活跃起来,资金收付非 常频繁。银行人员觉得此账户很可疑,进行了相应的核查。经查,该账户所有人 是一位失业者, 其妻子是一位家庭帮工。 银行员工认为这个客户的资金来源和交 易比较可疑, 立即向反洗钱当局进行了报告。 经过调查, 该客户的亲戚是一名毒 品交易犯,利用他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点评】
对于银行,应重点关注:
1. “长期闲臵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这是一个重要的可疑交易的表现形式。
2. 核查这类案件的关键是要弄清账户突然启用的原因和账户所有人的真实 身份。此案中账户资金规模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就明显不符。
3. 银行应建立对长期不动户的监督管理体制, 即使仅从防止操作风险, 保证 客户资金安全的角度看也是必要的。
案例四
【案情】
E 银行发现,在本行开户的一家经贸公司每天都收取大量的支票,这些支票 大多数经过背书转让, 在票据收妥后, 即以略低于支票金额的数量支取现金。 他 们调阅了这家客户的有关开户资料, 发现其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为农副产品采 购。 经过实地调查, 发现这个公司只有 3个人和一间很小的办公用房, 主要从事 转账支票兑付现金、 代办汇兑、 代办银行汇票等非法金融业务。 这家公司的很多 客户都是洗钱者, 他们通过这家公司将不法资金变成现金, 以此切断追踪调查的 线索。
【点评】
遇到这类情况,银行应考虑以下几点:
1. 在我国,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 10天,支票一般很少背书转让。大量经过 背书转让的,是一个重要的可疑特征。
2. 缴存支票后在短期内支取差不多相等金额的现金。又是一个明显的疑点, 是典型的套现行为。
3. 银行若发现上述异常情况,应重点对客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特点进行调 查,以判断其经营规模及经营特点与其提交的支票的关系人及总金额是否相符。
案例五 我国的两起贪官洗钱案
【案情】
丛福奎洗钱案:丛福奎,原河北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1968年参加工 作, 自 1983年 9月至 1995年 5月, 历任市委副书记、 市长、 市委书记、 副省长。 1997年,丛福奎由于没有实现当省长的梦想,变得意志消沉,开始疯狂敛财。 他勾结女“气功大师”殷凤珍,利用职权强拉“捐款”,以捐助宗教为名索要巨 额贿赂款。中纪委的通报说,丛福奎通过帮助他人审批项目、承揽工程、解决贷 款、拆借资金等,大肆索要、收受钱物,数额巨大。由于索贿金额巨大,丛福奎 想到了借公司洗钱。 1998年,在丛福奎的一手操办下,殷凤军、殷凤珍兄妹俩 在北京成立了龙吟公司。 从表面上看, 龙吟公司的董事长是殷凤珍, 但真正的幕 后老板却是丛福奎, 这个公司实际上就是丛福奎自己的公司。 丛福奎向许多老板 要钱, 然后就打入龙吟公司的账上。 证据显示, 这些款项中只有一小部分经殷凤 珍之手用于“捐赠”,大部分则存入了龙吟公司或殷凤珍等人的个人账户。 成克杰洗钱案:2000年 9月 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曾任广西壮族自 治区政府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 这是新 中国成立以来高级干部中数额最大的受贿案件, 也是新中国历史上因经济犯罪被 处以极刑的职位最高的领导干部。
成克杰与情妇李平梦想利用手中的权柄, 聚敛钱财。 他在洗钱时相信专业分 工的优势,做的是一套国际通用的“标准动作”。
专家这样分析成克杰的洗钱套路:他与情妇李平将受贿所得 4, 109万元交 给了香港商人 Z , Z 再帮助其转款,为此成克杰付给 Z 1, 150万元。按照惯例, 洗钱的设计者和执行人通常要收 10%~15%的手续费,对于成克杰这样的公职 人员洗钱,由于承担更大风险,要另外加收 25%左右的手续费。如此一来,成 克杰的 4, 000多万元洗了半程,就变成了不到 2, 000万元。
其次, 成克杰以李平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一家皮包企业。 这家公司纯属掩人耳 目, 但即使什么业务都不做, 为了假戏真唱, 不露马脚, 还是需要伪造经营活动, 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缴纳 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 4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 一来,近 2, 000万元资产又得缩水不少。
最后,成克杰还得想办法把“洗白”的钱转到自己指定的账户上,整个洗钱 过程才算大功告成。实际上,成克杰并没有享用到煞费苦心“洗白”的钱,就已 经被送上了断头台。
【点评】
1. 丛福奎和成克杰采用的洗钱方式,是洗钱分子经常用且非常典型的方式。 先注册一个公司, 然后虚拟交易, 再以公司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向税务当 局申报纳税, 赃款纳税后就变成了完全可以公开的正当收入。 丛福奎和成克杰的 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国内洗钱,后者是跨境洗钱。据检察机关报告,现在很多贪 污腐败分子采用这种方式洗钱, 他们在官场捞钱, 其亲属在外面开公司洗钱。 有 些专家把这种方式称为“边捞边洗”型。
2. 这些客户一般来说规模都比较小, 现金存入的数量和频率相对稳定, 票面 比较齐整,银行在遇到此种交易时,应结合客户档案和实地核查资料进行判断。
案例六
【案情】
这是一份 1999年来自云南缉毒部门的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足以反映当时 云南地区贩毒活动的猖獗, 但报告的主旨远不止于此。 调查者以强烈的忧患笔触 在报告中称:“在云南, 买卖毒品的毒资可以像正常贸易一样在银行间进进出出, 丝毫不受限制。”
一个奇怪的现象是, 几乎所有的毒贩子, 都是将毒资以 4.9万元以内的不同 数目,用他人的名字或买个假身份证,以此存入各个银行网点 (许多是同一个人 在银行办理众多人的存取款手续 ) 。
据云南省公安厅缉毒局情报处了解, 毒贩这样做是为了逃避银行 5万元以上 大额现金的存取登记报告制度。 许多毒贩子常年以这种方法将毒资存入取出而没 有受到任何限制或调查。 在一些几百人的小镇的银行储蓄所, 就有几亿元人民币 的存款, 月进出上千万元人民币, 而此地除一般的农业外没有任何贸易活动, 不 可能有如此大量的合法收入。 所有人都知道这里是贩毒分子的聚居地, 而问及当 地银行,却说不知道。
据云南缉毒部门反映, 一些刚出道的贩毒分子通过贷款贩毒而成为大毒枭或 大老板,他们可以自由运用银行资金,有时用大笔贷款,有时用大额现金,有时 用信用证为境外购买毒品担保。
有许多贩毒分子内外勾结, 采取联合投资的办法, 把购买毒品的毒资或其他 非法所得从境外以投资名义打到云南,在云南各地建饭店、酒楼、娱乐场所,建 成后抵押给银行, 然后从银行贷出来的钱就可大胆地用了; 还有的贩毒分子以股 份顶替购买毒品的毒资。 这些方法使得贩毒分子的非法所得非常顺利地变为合法 收入。 在云南, 贩毒分子几乎都有自己的贸易公司, 平时都以正常的商人面目出 现, 大宗的毒品买卖已不是过去那种一手钱一手货的方式了, 而是签订一份虚假 的贸易合同, 将毒资从银行汇入汇出。 或者双方签订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 然后 造成合同违约,一方将定金吃掉,顺利聚敛毒资。另外,在云南的贩毒重灾区, 盖房消费的人也越来越多, 很多房子盖得非常漂亮, 而无论这个地区还是盖房子 的人, 都没有什么生意或是合法的收入来源, 显然是用贩毒所得盖的房子, 但所
有这些都没有办法去查。 这种情况的存在, 刺激了一些人走上贩毒道路, 因为这 样来钱容易,消费非法所得又没风险。
【点评】
1. 反洗钱问题最初在国际上被提出, 主要就是为了打击贩毒犯罪。 联合国在 1988年 12月 19日发布的《联合国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非法贩卖公约》 里就提出了反洗钱的问题, 这是洗钱的正式概念第一次在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中 出现。国际反洗钱经验表明,通过打击洗钱活动,可以有效地打击贩毒活动。 2. 在上面的报告中, 贩毒分子为了逃避 5万元取现大额报备的规定, 每次交 易额都限定在 4.9万元以内。银行遇到此种情况时,应仔细甄别,及时上报。 3. 我国实行身份证制度,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规定,个人开 立储蓄账户时, 应出示身份证。 但由于现在的身份证很容易伪造, 这个规定在实 践中执行十分困难。 从 2007年 6月 22日起, 湖北辖内银行机构开始借助中国人 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通知接口方式、 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联网 核查个人身份证。
案例七
【案情】
2000年 3月,澳大利亚一家银行发现,一名客户最近经常要求将大量的小 面额现钞换成大面额现钞, 或将小面额现钞存入后, 不久又要求提取大面额现钞。 银行经理觉得此情况可疑,就将此情况报告了反洗钱当局。
事后查明,这个客户是在收取了高额手续费后替一个贩毒者所为。
一个来自加拿大的案例与此相似:一个在当地从事汽车交易的温尼伯居民被 怀疑与当地的毒品交易有关。有人发现他与确认的毒品贩子来往于各家银行之 间。小面值的现金被换成了大面值的货币,然后用来购买房子、汽车和赛马。 【点评】
l. 洗钱者在洗钱时一般有四个特点:首先, 隐瞒钱的归属和钱的来源; 其次, 改头换面,压缩钱的体积;第三,洗钱过程不留下明显的痕迹;最后,始终控制 洗钱的全过程。
2. 压缩钱的体积, 将小面额现钞换成大面额现钞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运输, 避 免怀疑。
3. 压缩钱的体积必须通过银行, 因此, 很多国家都把 “经常把小面额现钞换 成大面额现钞”的行为视为可疑交易,银行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应予以必要注意。 4. 加拿大在不久前停止了面额为 1000加元现钞的发行,并采取措施逐步使 其退出流通领域, 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被洗钱者所利用, 增加他们洗钱的成本。
案例八
【案情】
从 1996年 4月 1日到 2001年 9月 11日,在尖沙嘴拥有一间兑换店的 F 、 G 夫妇每日接收从内地偷运过来的约合 3, 000万港元以上的各种币种现金,然后 以 F 、 G 名下的杰协有限公司 (该公司掌握大量个人户头 ) 的名义转存入宝生银行 尖沙嘴分行,而该行的高级经理 H 则被怀疑协助其洗钱。
在双方的密切配合下,这些“黑钱”被分别转账到不同的银行账户,再分别 汇入香港和海外的有关银行账户,目前已发现的账户总额计 1, 300个之多。据 称,当中有一定数量的资金汇往加拿大。
在将资金安全打入宝生银行账户后, 洗钱工作就由 H 等执行了。 起诉书表明, 自 1997年 9月 1日至 2001年 9月 11日, H 与下属 L 共同串谋为杰协有限公司 伪造材料, 修改账户记录细节。 因为杰协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资金汇兑受到香港法 例监管, H 就将所有黑钱以一般转账而非汇兑的形式处理,以逃避监察。与之相 应,廉政公署和警方还发现 H 涉嫌收受 F 的贿赂款。在庭审中控方指控 F 在 199 7年及 2001年, 提供共 2万美元贿赂款给 H , 换取给予杰协有限公司业务的优惠。 同时被起诉的还有商人 M 及其妻 N ,两人被控虚构贸易背景以骗取信用证,涉款 500万美元。至此,资金偷渡、洗去资金来源、最终汇合到指定账户,此案演绎 出了洗钱集团的全部套路。
案情透露:该洗钱集团主要是一些内地商人,他们在中山、珠海、深圳及福 建等地贪污逃税, 甚至作奸犯科, 得来大笔黑钱需要寻求出路, 于是雇佣多名香 港跑腿, 将黑钱每日分 1~3次, 用货车及私家车经文锦渡及落马洲口岸运抵香港, 每日偷运出境的黑钱可高达 5, 000万港元。
香港媒体特别指出,廉政公署在调查这个“洗黑钱”集团过程中发现, “远 华” 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就是其中一名主要客户。 他藏在内地的黑钱通过这个 “洗 黑钱” 集团, 偷偷汇到他儿子在加拿大一家银行开设的账户里, 部分提供赖昌星 在加拿大的生活开支和律师费。另外,涉及“远华”走私案中一些福建籍港商也 都利用这个犯罪集团来“洗黑钱”。
该案的案发起因于中银香港的重组。 2001年 4月,宝生银行 (原为中银集团 下属 12个姊妹行之一, 2001年 10月并入中银香港 ) 高层在复核银行大额存款时, 发现九龙区一间分行的多个存户,定期有数以千万港元的大量现金存入及转账, 而该分行高级经理及有关人员并未按银行规定上报总行, 于是怀疑这些巨额金钱 涉及洗钱,并且有人贪污包庇,于是向廉政公署举报。
据称, 由于案件涉及闽、 粤两地, 廉政公署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广东省人民 检察院开会商讨, 最终制定了代号为 “猫头鹰” 的行动计划。 2001年 9月 11日, 办案人员在边境截查一辆刚从内地进入香港的目标货车, 在车上搜获 50万美元。 廉政公署随即展开大规模拘捕行动,出动 200人进行多处搜查,共拘捕 39人, 并在 F 的兑换店里查获了 850万港元现金。
【点评】
本案涉及到洗钱分子、不法商人、银行、海关、地下钱庄等多个环节。洗钱 流程如下:
首先, 洗钱分子在香港开立皮包公司, 然后以皮包公司的名义在宝生银行开 立银行账户。
其次, 不法商人将非法所得雇佣他人, 通过现金走私的方式, 将钱带入香港, 交给香港的洗钱者,存入在宝生银行的账户内。
第三,香港的洗钱者勾结银行员工,逃避大额交易申报制度。
第四,通过转账交易,将钱汇入指定账户内。
对于银行来说,这个案例带来以下启示:
1. 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防止银行员工与外部洗钱分子相勾结进行洗钱活 动。 该案得逞的关键, 主要是由于洗钱分子行贿银行员工, 逃避大额交易报告所 致。 银行参与洗钱活动危害巨大, 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心, 造成银行内 部控制制度失灵,很容易引发严重的金融风险。
2. 银行必须切实遵循 “了解你的客户” 的原则, 特别是对经常存入大量现金 的机构,必须进行实地调查,判断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3. 银行应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系统, 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客户的资金 交易实行全面监控,最大可能地减少人工干预。
案例九
【案情】
1995年 3月,某国际贩毒集团首脑 Q 在香港被捕。他对美国及加拿大执法 机构供认, 他曾雇佣某国际性的职业洗钱者 R 设计复杂的洗钱计划, 以清洗其贩 毒收益。洗钱过程如下:
1. 放臵阶段。 该贩毒集团在北美建立贩毒经销站。 由这些经销站所获得的巨 额资金,经专人存入美国及欧洲的银行账户中。
2. 离析阶段。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该集团在卢森堡、苏黎世、新加坡、香 港等地设立了一系列的皮包公司。经证实,仅在香港就有 13家皮包公司为该集 团所设立。 Q 通过授权制度对这些皮包公司进行海外遥控。 在皮包公司的名义下, R 分别在美、加、法等地购买不动产,或投资于信用良好的投资公司。经过一段 时间后,再将各类投资变卖后存入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3. 归并阶段。 非法收益汇回北美及加拿大, 再次被转为不动产或转移至银行 账户,将资产伪装成由集团成员所控制的皮包公司正常的经营或投资所得。 根据美国调查,在美国、法国、加拿大及新加坡约有 1亿美元不法资产。美 国政府已扣押了 3, 000万美元的资产,在香港,约有 51, 000美元在诉讼中被 扣押。
1995年 6月,经加拿大的执法机构调查显示,约有来自贩毒集团贩卖在加 拿大资产所得的 132.3万港元被转移至某香港公司的银行账户。 经香港当局的深 入调查发现, 接收该笔资金的公司是一个被某秘书事务所所有人 Y 先生所控制的 皮包公司。经过海关财务调查小组锲而不舍的调查, Y 先生在 1996年 2月,终 于因明知该不法所得系来自毒品交易不举报而被起诉。
【点评】
此案的洗钱过程非常复杂, 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采用了多种方式。 通过此 案可以清楚地了解国际职业洗钱者的洗钱策略。
1. 在放臵阶段, 他们往往以专人分批分次化整为零等不引人注目的方式将现 金存入银行。
2. 在离析阶段, 洗钱的核心成员一般不与银行直接接触, 他们或雇佣委托人 或以假名设立皮包公司, 通过这些皮包公司在银行的账户汇集资金, 对资金进行 结构化处理, 不断地变换资金的形式。 他们经常通过跨国的频繁转账, 增加追查 的成本,模糊线索,掩盖资金的真正来源及所有人。
3. 在归并阶段, 他们往往通过显失公平的跨国交易, 将资金伪装成皮包公司 利润,在正常纳税后以合法的名义出现。
案例十
【案情】
欧洲一金融机构报告了一份可疑交易, 该可疑交易是一个非账户持有人的客 户通过分支机构汇款到秘鲁, 然后开立了一个账户, 然后定期存入几千英镑的现 金。该客户不对资金来源作任何解释。
调查机构确认此人以前曾被怀疑在当地进行可卡因交易。 调查机构获得了他 的产品订单, 发现他的业务不能为他带来他目前实际拥有的财富; 另外发现, 他 的商业账户被用来购买众所周知的用以提炼可卡因的化学原料。
在对此人进行进一步调查过程中, 警察搜查他的仓库后发现了一个提炼可卡 因的实验室,这是在欧洲被发现的第一个此类案例。
【点评】
洗钱者的非法所得一般是现金, 因为转账的方式有清晰的银行记录, 很容易 被顺藤摸瓜般地抓住。 因此, 不断地有现金存入, 且没有合法资金来源解释的行 为,是一个重要的可疑点。
案例十一
【案情】
2002年 8月 15日,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连育奇、陈得坤、许烈雄、颜 锡隆、颜晓武等 5名“地下钱庄”成员受审,检察机关指控他们在 2001年 3月 至 8月间,为 W 等 15名客户购买港币共计 53, 712万元汇往境外指定账户。 5名被告都是汕头潮阳市人,但分属两个“地下钱庄”。连育奇、陈得坤、许烈雄 是许鹏展的马仔,许鹏展的“地下钱庄”设在汕头;而颜锡隆则在深圳开“地下 钱庄”,手下是颜晓武。
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许鹏展的“地下钱庄”成立于 1999年 9月。当时,走 私犯罪集团头子许鹏雁为了转移走私款项及为他人买卖外汇到境外, 与他人合股 在汕头市设立“地下钱庄”,由许鹏雁的二弟许鹏展负责钱庄的具体运作。 许鹏展的“地下钱庄”一出笼便为许鹏雁走私集团洗黑钱准备了通道。 199 9年 9月, 许鹏展伙同连育奇、 陈得坤、 许烈雄 3人租赁写字楼作为 “地下钱庄” 的“办公”场所,随即开始负责联系集团内的香港海通公司及香港中盛汽车 (控 股 ) 有限公司,一方面为境内的客户预付境外货物的款项,一方面积极收取许鹏 雁走私集团所走私货物的货款及所谓“通关费”,并将上述资金非法转到境外。 该案洗钱的具体过程如下:
l. 许鹏展与陈得坤等虚设汕头市金园区新兴鸿展农副产品商行等 20多个皮 包公司,以此名义在几个银行开设了账户。
2. 每天上午,许鹏展定时与在深圳市开设“地下钱庄”的颜锡隆电话联系, 商定当天的外汇汇率, 再由许鹏展与购汇客户商定汇率。 之后, 购汇客户将境外 受益方的银行名称、账号、购汇金额等资料传真到许鹏展的“地下钱庄”,经许 签名确认后再将资料传真给香港中盛汽车 (控股 ) 有限公司的许小洁, 由许小洁从 香港中盛汽车 (控股 ) 有限公司在香港银行设立的账户中将外汇汇入客户指定的 境外账户。
3. 得到许小洁传回“地下钱庄”的汇单复印件后,连育奇、陈得坤、许烈雄 等人便负责在汕头向购汇客户收取人民币现金或从开设的皮包公司银行账户提 取巨额人民币现金, 先交回钱庄集中保管, 清点后捆绑装箱, 由陈得坤和林炎群
开车将钱送到颜锡隆的“地下钱庄”,由颜晓武负责清点接收,然后颜锡隆通知 “老陈” (另案处理 ) 来取走现金并将外汇汇入许鹏展指定的香港中盛汽车 (控股 ) 有限公司的“永富”账户。
许鹏展的 “地下钱庄” 表面上只是一个设施再普通不过的写字间, 但每天从 这里出入的现金量要远远超过国内许多银行的地方分行。 “地下钱庄” 的主要 “资 产” 是许鹏展以 20多个皮包公司名义在几个银行开设的 20多个账户, 由于钱庄 资金往来数额巨大, 为了不让人看出破绽, 许鹏展需要频繁地更换账户。 每换几 个新账户,他就逐步从老账户里把资金转到新账户上来。
许多 “地下钱庄” 都会通过一些皮包企业在银行的账户进行资金划转, 拿银 行当出纳。 比如 1999年, 惠州刘氏兄弟的钱庄就是利用一个音像店的账户走账, 在其接手前后, 该店的账户资金周转量陡增数百倍, 从原来的每年 200多万元变 成了半年的 2亿多元。在较完备的监控体系下,这种异常变动早就应当被发现, 但刘氏兄弟的音像店却运转了 3年之久。
为了确保生意安全, 对风险的防范, 许鹏展有精密的考虑。 许的 “地下钱庄” 虽然只有六到七人, 却有极为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细致分工。 对 “地下钱庄” 来说, 现金运输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 像许鹏展这样只做纯粹洗钱生意的 “地下钱庄” , 境内账户在进钱, 境外账户在出钱, 只有把境内收取的现金顺利运至境外, 整个 钱庄的资金链才能顺利周转。 现金运输这一个环节, 也被许鹏展分解成若干单独 的动作,由不同的人来完成,彼此之间互不知情。一方面是为躲过警方的盘查、 跟踪;另一方面,也害怕黑吃黑。许鹏展有三个马仔,连育奇和许烈雄专门负责 从内地客户那里收取现金, 交回钱庄集中保管, 清点后捆绑装箱, 由另一个马仔 陈得坤负责用一辆三菱吉普车运到深圳交给在深圳的接货人。 为了防止外人探清 他们运送钱的规律, 运钞车行走的路线和出发时间都由许亲自临时确定, 经常虚 虚实实,掩人耳目。
许鹏展“地下钱庄”在汕头走私案中确实作用显赫:它从 1999年 9月成立 到事发短短 6个月,已经为汕头走私交易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超过 18亿元的现金 流。 除了直接服务于许氏家族的走私生意外, 同时也大量接受其他走私集团的洗 钱生意。
【点评】
“地下钱庄” 是长期困扰着金融监管当局的一个重大问题, 金融监管当局进 行了多次打击, 但效果并不理想。 现在, 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 框架,但由于大量的“地下钱庄”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不可能遵守这一系列的 反洗钱规定, 这给各种反洗钱措施的实施带来了巨大困难。 实践证明, 单纯依靠 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必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 研究解 决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问题。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 对这种大规模的洗钱案件, 还是可以看出明显的可疑特 征的。 “地下钱庄”往往只有很少的几个人,但资金流量却非常大,存在着大量 的现金存取。同时,为了逃避银行的监管,他们往往频繁地开户、销户,不断地 转换开户行, 因此, 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 对这种可疑账户进行重点监 测。
案例十二
【案情】
一个在温哥华地区以外从事活动的低等毒品贩子让他的批发商将现金通过 多个分支机构或自动柜员机存入自己的账户。 然后他将资金取出用来购买美国基 金汇票。之后这些汇票被送到南美用于购买毒品或汇回希腊。
美国也发现了类似的案例:美国联邦调查局 (FBl)发现,一个偷运可卡因和 大麻的不法分子在 6年内平均每年洗净了 100万美元。 此人在巴哈马群岛境内注 册了多个公司, 以这些公司的名义在一家加拿大银行位于巴哈马群岛的分支机构 开立了多个账户, 然后将现金分散存入。 这笔资金随后又通过电汇转移到该银行 位于开曼群岛的分支机构的一个公司账户内。 之后, 资金又电汇回美国, 进入该 银行位于纽约的分支机构,并分散到此人在美国拥有的多家公司账户中。 【点评】
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及“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是一个明显的可疑 之处。洗钱分子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在存取现金的时候引起怀 疑。银行可以通过对资金集中账户进行重点监控来发现此类可疑线索。
案例十三
【案情】
1993年,某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某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 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 1999年,许某升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后,余某、 许某某先后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进行。 2001年 10月 12日, 某银行联行清算系统安装即将结束,进行资料汇总时,东窗事发。 10月 15日, 许某、余某和许某某三人失踪,后经进一步了解,得知三人已潜逃境外,其家眷 也早已移居海外。
据调查, 被盗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用于投资修建物业, 即潭江 半岛酒店和与之相连的高档写字楼。二是被盗资金大量被转移境外。 1998年以 后, 随着许氏等人越陷越深, 被盗资金越来越频繁地被转移到加拿大等地, 注册 于香港尖沙咀的潭江实业公司就是许氏资金转移的重要中转站 (最初该公司是由 许某在港的堂兄及堂嫂打理 ) 。 自 1998年 3月起, 许某等人主要将盗取资金以假 贷款名义划入开平涤纶旗下的两家新建工厂账下, 之后转账到香港潭江实业, 进 而通过许某等人转至香港或海外的私人账户。据统计,两年间,共汇出 16笔, 总计 7, 500万美元。三是在 90年代前期“账外账”风行之际,将一部分盗窃资 金臵入开平支行账外账,直接向当地企业发放贷款。四是用盗用的资金炒汇。 2001年 10月 19日,某银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院起诉,控告许某等人, 要求法庭颁发禁止令, 禁止许某等人散耗盗得的涉案资产收益。 香港特别行政区 警方逮捕了许某的四名亲友,并控告他们协助他人洗黑钱。 10月 27日,香港特 别行政区法庭颁令冻结许某某等四人及其他有关的十多人以公司名义持有的财 产。 10月 22日,在许某等人的藏身地加拿大,某银行的温哥华分行向当地高级 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有关的账户,并起诉许某、余某和许某某等十余人。加 拿大当局很快冻结了许某等人在加拿大的各类账户。 并且加拿大卑诗皇家骑警商 业罪案调查科人员于 2003年年初开始接手调查。在美国, 2001年 12月,美方 没收了余某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于 2002年 12月将余某拘押。 2003年 9月, 美方将所没收的赃款全部返还中方。 2004年 4月 16日,美方将余某驱逐出境并 押送至中国。
【点评】
此案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各种渠道洗钱的案例。 在许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盗 取联行资金, 并设法转移至境外的整个过程中, 有多个环节涉及了洗钱活动, 其 洗钱方式是典型多样的, 其一是投资企业; 其二是转移境外; 其三是用于账外账 经营;其四是非法炒汇牟利。
本案同时也是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领域的成功案例之一。余某的逮捕归案, 是中美两国执法机关密切合作的结果, 是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的成功案例。 这给我 们在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目前, 我国通过签署有关 反洗钱国际公约,签订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争取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等形式, 与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反洗钱工作部门建立反洗钱双边合作关系, 在多边和双 边的框架内,积极开展反洗钱信息交流,情报互换,合作培训,协助调查,追回 财产并引渡外逃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履行国际反洗钱义务。
案例十四
【案情】
某银行某支行会计营业部储蓄专柜接待了一男一女两位年轻客户, 为其办理 240万元巨额现金存款业务。经办员经过清点汇总后,发现实际现金额仅为 230万元,比客户声称的金额短缺 10万元,双方由此发生争执。经客户调看现场监 控录像后, 最后确认存款现金为 230万元。 办理存款时, 经办员要求客户出示身 份证, 客户却称未携带个人身份证, 是受别人委托前来存款的。 在出示了委托存 款人吴文道的身份证 (系辽宁省 ) 后, 经办员为其办理了全部存款手续, 并预留了 对方手机号码。
半月后, 某银行某支行对此笔交易进行了分析, 认为该笔存款存在较多疑点, 要求专柜核查存款人相关证件和资料, 发现对方提供的手机号码为空号, 遂向当 地人民银行支行和某银行的市分行报告。 当地人行支行研究认为此笔大额存款的 确十分可疑, 主要疑点集中在以下三点:第一, 客户受委托为他人存入巨款却不 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第二, 客户不能提供大额存款合法来源的有效资料; 第 三,对于 10万元的差额没有表示出进一步的疑义,却顺利接受了银行的清点结 果。 因此, 当地人行支行当天就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 但某银行某市分行未将 报告转给负责反洗钱的职能部门, 没有要求和督促某银行某支行按大额和可疑支 付交易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也没有向某银行的省分行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 行报告。 当地公安局接报后采取果断措施冻结了客户可疑存款, 并特派专人进行 秘密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证实, 同一期间, 该客户还在另一家银行某支行以类似 的方式存入两笔人民币合计 200万元。但上述另一家银行某支行并未引起警觉, 没有将存款作为大额存款上报。 在该笔存款被检察机关冻结以后, 仍未采取任何 报告措施。
【点评】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属于金融机构不严格执行反洗钱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件。 某银行和另一家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 主要是违反客户身份审核和大额 及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方面的规定。
某银行某支行主要违反了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十六条:“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 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 务或者与其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另一家银行某支行除违反上述法规以外, 还违反了关于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 钱义务过程中, 发现涉嫌犯罪的,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 行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规定。
从本案件暴露出制度和操作四个方面的漏洞。 一是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存在 缺陷。因大额现金是洗钱犯罪的一个突出特征,因此,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 金是洗钱的重要方式之一。 对犯罪分子来说, 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 无法追索 交易痕迹的现金漂洗非法所得, 可以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掩盖犯罪事实, 因此 被不法分子视为洗钱的便利渠道。 在国外, 现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 如在美 国, 大面额现钞基本不在国内的零售渠道流通, 涉及大额交易的大宗购买或大额 消费多采用信用卡结算。在我国,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 主的银行结算方式,但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而且, 我国的结算制度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 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 储蓄存款实名制 的实施虽然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是由于个人使用现金所受限制极少, 从而使得存取、 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成了洗钱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是客户尽职调 查工作仅停留在资料审核层面。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能否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支 柱。金融机构要识别不具有明显的经济和合法目的而进行的复杂、异常的交易, 就必须要求金融机构了解自己的客户, 做好客户开户和交易时的尽职调查, 即不 仅要在接受开户申请时确认和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 杜绝匿名和假名账户, 而且 要分析和观察客户账户的交易背景、 目的是否符合客户的身份、 业务范围和经营 特点等, 真正了解客户。 三是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运转不畅。 反洗钱内控建设决 定金融机构自身对洗钱的免疫力。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包括金融机构与洗钱可能相 关的各个环节, 涵盖从业务办理、 异常交易发现程序、 可疑交易内部报告与分析 处理程序、 向主管部门报告金融情报程序、 交易记录保存和档案管理、 内部监督 和考核等各个方面,忽视任何一个环节,就可能导致可疑交易的失察、漏报,使 银行面临洗钱风险。 四是一些金融机构有章不循。 一些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
重要性和严峻形势认识不足, 没有设立专门反洗钱工作机构, 日常工作疏于管理, 一些机构甚至仅从自身短期利益考虑, 认为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的成本将给自身 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 从而对反洗钱工作积极性不高, 主观上没有配合反洗钱 工作的动力, 甚至会对贯彻反洗钱政策产生抵触情绪, 客观上助长了洗钱犯罪行 为的滋生。
案例十五
【案情】
1993年, 犯罪嫌疑人 K(台湾嘉义人 ) 在三亚市设立三亚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任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犯罪嫌疑人 K 以三亚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 展业务做掩护,雇佣一对夫妇管理财务,每天将“地下钱庄”经营货币兑换业务 的银行存款单和报表传真到 K 在海口的办公室, 由 K 利用手机联系钱庄交易事宜。 在正常情况下, 客户先给 K 打电话了解当日汇率, 之后将需要兑换的人民币汇入 K 指定的国内银行账户,然后, K 再指令境外银行将相应的等值外汇汇到客户指 定的账户上,经公安部门侦查, K 每月从事地下钱庄交易的数额约为 2, 000万 元人民币。 2004年 9月该案件告破, K 等 9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现场缴获涉案 现金新台币 544.8万元,人民币 24.79万元,银行信用卡 43张,冻结银行账户 42个,冻结资金人民币 611.67万元,美元 57.95万元,日元 659.31万元,英 镑 3.37万元;缴获汽车、笔记本电脑等一批作案工具。
【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地下钱庄洗钱案件。 地下钱庄已经逐渐成为我国跨境洗钱的 主要途径之一。 地下钱庄在计划经济初期多以高利贷等形式出现, 组织结构松散, 活动规模和范围较小。 随着经济体系多元化发展, 地下钱庄渐成规模, 至今已经 发展成为不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高利贷放贷拆借, 而且还从事非法买卖、 汇兑 和划转外汇等活动, 干扰和破坏金融秩序、 社会秩序和正常司法秩序的地下金融 组织。
地下钱庄经营的形式有如下几种。 一是公开式。 这一经营方式以街头 “黄牛” 为主体, 主要分布在外汇业务量较大的外汇指定银行营业网点门外, 公开抛头露 面,主动寻找客户。其客源主要来自出国留学生、公务、商务出国人员,部分出 国旅游、探亲、定居的小额换汇人员,换汇数额大多在 1万-10万美元之间, 币别以美元、 港币、 日元为主。 二是半公开式。 这种经营方式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以经营合法业务为掩护, 经营地下钱庄业务。 有的打着出国留学服务中心的牌子, 有的与贸易公司融为一体, 有的以旅游公司的合法外衣为掩护。 外汇交易额大多 在 10万 -100万美元之间,客户主要有部分出国旅游、探亲人员,各类出国定居
移民、 转移非法收入的官员、 划转违法资金的外贸或外资企业等。 这类公司有合 法的外衣,违规、违法收付和划转本外币,从账户上很难查出,外汇资金收付又 在境外,境内账户上不留痕迹,很难发现。只有在走私货物被查出后,跟踪资金 划转情况才能暴露出来。 三是隐匿式。 这种经营方式没有固定场所, 以单线联系, 与熟悉的客户发生业务, 资金交易金额相对较大, 客户有投资移民, 有巨额非法 收入的人员和进行走私货物的企业等。 这类资金绝大部分是非法资金, 资金划转 都是秘密进行,单线联系。有的先将资金汇到指定的账户,有的由钱庄垫付 (关 系长期稳定的客户 ) ,资金交割时双方根本不需要见面,有很强的隐蔽性。四是 跨地联营。 绝大部分走私货款以通过本地地下钱庄—本地银行—异地银行—异地 地下钱庄的汇兑结算方式流向境外。 一般来说, 在为走私犯罪提供汇兑结算服务 中, 两地钱庄往往存在联资联营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运作有两个环节:当境内 “客 户”需要外汇时,便将人民币转账至境内地下钱庄指定的账户上,或将支票、现 金送至地下钱庄经营点, 境内地下钱庄收到人民币后, 便通知其境内外合作伙伴, 按行规计算好汇率和佣金, 将相应的外币划至境内客户在境外指定的账户中; 当 境内 “客户” 需要人民币时, 便由其境外的分公司或代理将外币划入境外地下钱 庄指定的账户, 境外地下钱庄通知其境内合作伙伴按约定好的汇率将相应人民币 划入境内客户的账户。 境内外地下钱庄每笔交易的完成多通过传真、 银行对账单 或电话来确认,双方定期核数对冲。
地下钱庄从事非法买卖、 汇兑和划转的经营, 不仅有着丰厚的利润, 而且有 现实的市场需求。相对于正规的“地上通汇”而言,地下钱庄具有几大优势。一 是交易时间多为当天交易,到账速度快;二是交易成本在 0.5‰ ~1‰,远低于地 上通汇成本;三是规避当前的外汇管制,手续简便;四是信誉好,部分老客户只 需要电话联系。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的利润率 (资金收入与收 益比例、汇兑额与手续费比率 ) 丰厚,大多在 10%以上。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外汇 管制,外汇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个人商务、公务、因私出国 (包括旅游、留学、 探亲、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等 ) 的需求,按现行规定与实际需要仍有一定缺口。 随着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 资金需求难以满足。 随着沿海地区涉台交易增加, 台 币尚未实现可自由兑换,使用台币的商人无法兑换也为地下钱庄带来一定的客 户。此外,一些进出口企业为逃避关税、走私、低报高进或高报低出,货款无法
从金融机构支付或收汇, 于是选择地下钱庄。 一些居民个人或企业的非法收入需 要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出境, 再以合法的方式转回境内。 还有少数外商投资企业为 逃避各种税、费,通过地下钱庄划转资金。
联合公安部门、 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 是从源头上遏制洗 钱犯罪活动的重要方面。
案例十六
【案情】
经过长达 8个月的联合监控, 2004年 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会 同当地公安部门侦破了“ 8〃 27”境外赌资洗钱案。现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外汇 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并当场缴获港币现钞 467.30万元,随后进一步查扣港币现钞 32.70万元, 冻结人民币资金 332.10万元。 涉案当事人封某, 杭州外汇黑市 “黄 牛”,被正式逮捕并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陈某,从事澳门赌场经营和放贷,处 以行政罚款 495万元人民币;沈某等 4名当事人处以行政罚款 10万元人民币。 此案的过程很简单, 主要是赴澳门豪赌的大陆人在输钱后向赌场放贷公司借 钱, 事后由放贷公司直接派人来大陆收回赌债。 为便于携带和使用, 收回的人民 币债款通常在当地外汇黑市兑换成大面额港币, 并经由珠海等口岸出境后流向澳 门。“ 8〃 27”专案中已经查实的 4笔非法交易的人民币均是大陆赌客在澳门所 欠赌债。
根据当事人交代, 每次交易均是由陈某根据将要收回的赌债金额与封某谈好 成交时间、 价格和金额, 再安排赌客将人民币赌债资金直接打入封某指定的账户 上。 封某等一伙外汇黑市 “黄牛” 则根据陈某谈好的交易规模组织下家收集黑市 外汇, 指使专人负责向银行预约提取大额港币现钞, 之后再将提取的港币现钞交 给陈某指定的代理人沈某。 沈某则安排其父乘飞机将收到的港币现钞送到广州交 与陈某派来的人,或直接在杭州交给陈某本人。根据沈父交代,他在 2002年和 2003年间曾 10多次前往广州交付港币现钞。此外,沈某有时也直接替陈某收取 赌债,并通过封某将人民币赌债资金兑成港币。
【点评】
该案的成功侦破得益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发现本案线索的关键得益 于实施的反洗钱规定。 浙江省外汇分局发现一些社会人员以居民名义利用银行通 存通兑系统进行异地资金划拨, 外汇交易量迅速放大, 其中交易量在 7月份达到 1688万美元的最高峰。并且发现部分客户身份证属于伪造,多个当事人都有非 法买卖外汇并受到处罚的前科。 浙江省外汇分局当即将 8人的可疑情况向杭州市 公安局移交。二是与公安部门建立了联合办案机制。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
充分发挥了双方的职能优势, 提高了工作效率, 实现了对各种犯罪活动的有效打 击。 三是加强案件的保密工作。 金融机构是洗钱信息调查的重要方面, 该案侦破 历时 8个月, 保密工作认真使侦查工作更具有隐蔽性也是该案得以侦破的重要基 础。
案例十七
【案情】
1999年 11月 2日,北京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某百货” ) 原法定 代表人、 执行董事、 总经理 X 以某百货的名义, 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保险” ) 签订团体增值养老保险合同,其中:为 X 某等 31人办理了金额不等的养老保险,保险总金额为 315万元,保费合计 202万元; 为 X 某等 3人办理了金额不等的养老保险,总保险金额为 70万元,保费合计 48万元。当日,某百货即以支票转账方式交足 250万元保费。 11月 3日,平安保 险向某百货开具“新契约保费”收据。 11月 4日,平安保险向某百货出具保单 及被保险人个人分单, 保单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可凭身份证明及个人分单领取保 险金;同时,平安保险亦接受了一份某百货提交的证明,上面载明:“我公司同 意被投保个人办理变更、 退保或委托手续并按特别约定事项办理” , 作为对特别 约定的补充。
1999年 11月 5日,某百货股东大会做出解除 X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的决定。 11月 8日,某百货 20多名业务经理同时退出, 并加入由 X 、王等投资组建的公司。
2000年 2月 18日某百货原人事培训部经理持 X 等 29名被保险人和 X 等 3名被保险人提交的退保申请、委托书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平安保险要求退保, 平安保险表示可以退保, 在分别扣留 21万元和 3万元手续费后, 将余款 18万元 和 44万元以转账支票形式入账其各自在银行开立的户头。 银行于 2000年 3月 2日接受平安保险的委托依其提供的名单及分配金额将上述款项分别存入 29名和 3名被保险人的活期存折,其中 X 个人得款 43万元。另有两人未申请退保。 为将 250万元现金资产追回,某百货将平安保险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 院,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无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待被保险人达到法定年龄后, 由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相 应的保险金以解决养老之需。 某百货与平安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初已为如何退 保做出约定,并在领取保单后 3个多月时, 29名和 3名被保险人同时退保获取 保费。 这种以签订保险合同为形式, 实际占有保费为目的的迂回做法, 不但避开
法律的规定, 从而也改变了该项资金的使用目的及保险合同的性质, 损害了公司 和国家的利益。该保险合同系虚假合同,亦为无效合同。对合同的无效,双方均 有过错,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安保险因该合同而扣留的手续费属不当利益应连 同保费一并返还某百货。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52条第 3项、 第 58条的规定,判决某百货与平安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平安保险 返还某百货 20万元和 48万元保费;案件受理费共 29, 280元由平安保险负担。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保险业进行洗钱的案件, 即通过保险单的购买与退付 来完成对公司资产的侵占。在放臵阶段, X 将公司资金以保险费的名义交给保险 公司,顺利进入了保险业,为侵占公司资金和洗钱创造条件;在离析阶段,被保 险人根据约定的退保特别条款申请退保, 企图切断该资金与其来源的关系; 在融 合阶段, 由平安保险委托银行将有关退付的保险费 “合法” 地转入被保险人的个 人储蓄账户,最终完成对公司资金的侵占。
综观本案,其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第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 一条的规定, X 通过保险单的购买与退付来完成对公司资产的侵占, 可能构成 “职 务侵占罪”。第二,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投保团体人身保险,该单位成员必 须 75%以上投保。而 X 投保的员工人数只占某百货近 600名员工的 6%。第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条的规 定,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某百货当时亏损严重, 应根据企业效益及其承受能力用税后利润购买,按规定根本不可能投保。第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类似于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重大决定,应由股东会集体 决策。 X 未经股东会批准擅自投保,其行为违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机构设臵 及其职权范围的有关规定。 平安保险显然没有对某百货的投保予以必要审查。 第 五,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 保险公司应一 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 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 更不得向个人支 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X 与被告事先约定由被告将退保费退给被保险人个人, 其实质是利用保险合同将原告的公司财产向个人转移,同时逃避国家税收监管。 第六,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承保人身保险必须使用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备案的条款, 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在备案后不得在其具体承保时予以变更, 被保
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七, 平安保险拟订 《平 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 (利差返还型 ) 条款》 第 15条、 第 16条明确了合同内 容变更、 解除合同的权利人均为投保人, 而被告却接受被保险人的申请, 保费直 接存入被保险人个人储蓄账户。
洗钱活动多发于人寿保险业务,洗钱分子一般采用“长险短做”、趸交、境 外购买保单等方式, 利用保险业务完成资金与其非法来源的离析, 再通过银行系 统完成非法资金的融合。 因此, 在一定意义上, 这些保险业务已经丧失其本来意 义,成为贪污贿赂、私分国有资产、职务侵占、偷税等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伴 随金融监管力度的调整和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上述问题可能愈演愈烈。
案例十八
【案情】
根据香港商报披露, 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破获的一个跨境洗钱集团, 曾 协助厦门远华走私集团将 120亿元人民币的走私收入汇往加拿大。
据了解, 厦门远华走私集团资金, 从一开始贩卖走私物资获取人民币现金收 入,到以外汇形式汇出境外,整个资金流程大体经过以下六个环节。
环节一:走私物资抵岸后,走私集团通过批发贩卖物资取得大量现金收入, 现金收入为走私集团规避了交易合同和缴纳税收等真实贸易手续。 据远华走私集 团中负责走私香烟的专职人员交代, 1994年 10月至 1998年 12月,远华走私集 团走私现金收入约 120亿元人民币。
环节二:走私现金收入绝大部分直接运抵“地下钱庄” (晋江“东石丽”等 人家中 ) , 小部分交至走私集团 “实业” 公司就近的银行账户并立即转入晋江 “地 下钱庄” 的定点金融机构户头, 另外小部分存于走私集团现金库作为日常经费使 用。 据远华走私集团中负责押运货款的专职人员交代, 他们专职将人民币现金和 少量汇票送交晋江“东石丽”等人家中;后来由于远华走私货款数额越来越大, “东石丽” 等人勾结晋江金城信用社, 由信用社加班点收和保管巨额现金。 据交 代,该信用社除周末外,几乎每天都要加班点收“东石丽”等人派人押送过来的 巨额款项,少则一次三四百万,多则一两千万,从 1994年下半年起至 1999年 7月, 共计点收款项 100多亿元人民币, 而地下钱庄同时也支付给信用社 “加班费” 。 另外据厦门工行反映, 1998年夏该集团曾经自派专车运载 4麻袋 1, 000万元现 金存入工行厦门江头支行,使银行不得不花费 10余人 7个多小时完成点钞入库 工作, 但下午 4点该笔资金马上转走 (直接或间接转入晋江金城信用社 ) 。 同时调 查反映,该集团内部现金库房甚至超过银行分支机构。
环节三:“地下钱庄”收到货款后,立即用电话或传真通知香港合伙人,由 其香港合伙人按当日外汇黑市价格支付给香港远华公司, 或者直接支付给香港远 华指定的国外公司 (国外供货商 ) , 或者汇往远华在加拿大的银行账户。 远华走私 集团负责记账的专职人员交代, 仅 1996年下半年至 1998年底, 就有 100亿元人
民币是通过晋江“东石丽”换汇的。另据交代, “地下钱庄”不仅帮助境内人员 兑换港币和其他外汇,同时也帮助境外人员兑换人民币。
环节四:“地下钱庄”为了与香港合伙人进行资金清算,必须向晋江金城信 用社支取大量人民币现金, 或者要求用现金解付汇票, 或者开出现金汇票, 准备 将人民币现金贩运至香港。据调查, 1996年至 1999年上半年,晋江金城信用社 的单个客户一次最多提取现金 1, 000多万元,平时几十万至上百万的大额提现 屡见不鲜。
环节五:“地下钱庄”勾结跨境洗钱集团,将大量支取的人民币现金经陆路 边境用车辆走私到香港,再由跨境“洗黑钱”集团勾结“找换店”及定点银行将 已经清洗的黑钱存于地下钱庄香港合伙人银行账户, 从而完成了与香港合伙人的 资金清算。 据香港商报披露, 香港廉政公署破获的一个庞大跨境洗黑钱集团, 自 1996年至 2000年共清洗款项 500亿港元, 该集团每天偷运出境的黑钱可能高达 5, 000万港元,其中涉及远华走私案主犯。
环节六:“地下钱庄”除了勾结跨境“洗黑钱”集团外,也勾结境内“专业 贸易公司”,换汇汇给“地下钱庄”香港合伙人银行账户,完成与香港合伙人的 资金清算。 这些 “专业贸易” 公司外汇来源主要是假合同、 假报关单骗汇获取的。 据交代,这些贸易“专业户”包括石狮的洪某、蔡某、何某等人,他们也是协助 “地下钱庄”换汇汇出境外的犯罪团伙。
【点评】
该案例的曝光, 带给我们如下的思考, 这笔庞大的走私资金如何流转、 如何 清洗, 银行在资金流转中发挥什么作用以及银行应如何监控走私洗钱案件。 在上 述走私集团资金流程中,“地下钱庄”、跨境洗黑钱集团、“找换店”、“专业 贸易” 公司等的作用至关重要, 如果没有它们发挥中介作用, 走私资金就无法融 入银行系统和实体经济流转, 并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即洗钱 ) 。 这一方面是走私 资金得以合法化并堂皇出境的关键一步, 另一方面也是银行管理最薄弱和最需要 加强防范的环节。厦门远华走私集团主要借用四个渠道进行洗钱:
一是借银行内部人员权力, 直接开立专门资金账户。 巨额非法资金在转账结 算过程中需要银行密切“配合”,进行巨额、频繁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 汇款、 现金支票、 现金本票解付等结算活动, 因此勾结银行内部人员开立专门洗
钱资金账户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比如, 帮助远华集团洗钱的晋江 “地下钱庄” (“东 石丽” 等人 ) , 主要是定点联系晋江金城信用社, 勾结该信用社原副主任吴某 (已 移居香港 ) 和营业厅主任姚某 (已故 ) ,商定接收、保管、支取巨额现金,必要时 垫付汇款和用现金解付汇票等, 少则几十万, 多则几千万。 另一方面, 调查反映, 远华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厦门的 55个银行账户资金活动正常, 1996年 1月 1日 ~1999年 9月 31日共计提取现金 278笔,平均每笔金额 6.6万元,单笔提现未 超过 20万元,提现用途均属正常范畴,可见远华走私集团的非法资金活动主要 集中在定点金融机构——晋江金城信用社。 再如, 帮助远华走私集团洗钱的跨境 洗黑钱集团, 长期勾结香港宝生银行一名前高级经理, 将黑钱存于银行内或汇往 加拿大。因此,与定点金融机构勾结开立专门资金账户,进行非正规资金结算, 是远华走私集团洗钱的重要渠道。
二是借空壳公司名义, 开立公司资金账户。 远华走私集团建立了远华房地产 有限公司、远华电子有限公司等实体企业,利用这些行业现金流量较大的特点, 编造虚假财务报表, 在没有多少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 将走私所得赃款加入 其中,虚增营业额和利润,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不断交纳各种税收和保险,使 税后资金成为合法收入, 最终隐瞒和转换了犯罪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调查反 映,远华集团及其下属共计有 17家公司,曾分别在工、农、中、建、交通、兴 业、 厦门城市商业银行 7家银行设立 55个账户, 其中 44个属于一般存款账户和 辅助账户, 11个属于基本存款,这些公司都是为远华走私集团洗钱而存在的空 壳公司,具有高度的欺骗性和伪装性,直至案发后才被察觉。
三是借个人储蓄存款名义, 开立个人储蓄账户。 将走私非法收入直接存入个 人储蓄存款账户, 然后通过银行与其他人或单位进行转账结算, 转移和兑换非法 收入。比如,借用一些假名开立储蓄账户 (远华走私期间尚未出台储蓄实名制 ) , 或借用别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 据报道, 加拿大警方曾发现远华案件主犯赖昌星 钱包中有两张用他人名字的提款卡, 其妻曾明娜则有六个银行户口及两个定期存 款账户。
四是借“找换店”和“专业贸易”公司,把人民币现金兑换成外汇。据香港 廉正公署查获的跨境洗黑钱集团, 长期勾结一家香港的 “找换店” 将人民币现金 换成外汇再存入香港远华账户;该“找换店”兑换外汇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办理
个人实盘买卖业务转换币种,而不以谋利为目的。 “专业贸易”公司则通过虚假 合同、报关单进行套汇骗汇,再汇入香港远华账户。
银行在其中的作用主要有:为走私分子开立资金账户和结算资金, 为走私分 子清点、接收、保管和支付大额现金、开立或解付大额现金汇票,为走私分子售 汇、 付汇并汇出境外等。 总结归纳银行账户参与走私洗钱的主要特征有:一是频 繁的大额现金收入。 为了规避工商、 税收等财务监管, 走私集团必须大量采用现 金交易,特别是走私集团贩卖走私物资地点比较分散,普遍需要缴存大量现金, 走私集团的大额现金收入往往比大额现金支付更加频繁和普遍。 二是集中支取大 额现金。 为了将走私款项贩运出境, 以及进行非法交易活动, 走私集团必须支取 大额现金, 交由合伙人兑换外汇或贩运出境。 值得注意的是, 走私集团一般是在 已疏通关系的、 固定的银行网点集中支取大额现金, 因此, 银行要加强监督机制 和内控制度, 防范内部人员道德风险。 三是大额现金汇票转账结算。 为了保证能 够以现金支取走私收入款项, 走私分子一般使用现金汇票结算资金, 特别是分散 地点签发、 集中地点解付现金汇票更应引起重视。 四是超限留存库存现金。 一方 面走私集团为维持日常交易结算, 方便经营活动, 经常保留大量现金; 另一方面 非上班时间收入现金, 也使走私集团来不及将现金交往银行账户。 五是个人储蓄 账户短期内频繁收付大额现金。 个人储蓄账户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 集中转出或 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六是骗汇和套汇活动。为了支付外汇给国外供货商,或者 为其将不法之财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骗汇和套汇成为走私集团的惯用伎俩。 七 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实盘外汇买卖。 居民个人进行巨额个人实盘外汇买卖操 作,频繁更换币种而不以营利为目的,往往是出于套汇和换汇的初衷。比如,勾 结跨境洗黑钱集团的 “找换店” 就是通过此手法兑换外汇。 八是大额外汇频繁汇 出境外。 为了隐瞒和使用非法收入, 逃避法规监管和控制, 走私集团必将非法收 入以外汇形式汇出境外。
案例十九
【案情】
19世纪成立的里格斯银行 (Riggs Bank N.A)以和美国政府的悠久关系闻 名,华盛顿的 160多家大使馆,有 95%是里格斯的客户。数据显示,来自外交 圈的生意,占里格斯银行 42亿存款的 23%。美参议院在 2004年 7月 14日提交 的一份长达 114页的报告详细揭露了里格斯银行协助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洗钱, 卷入赤道几内亚独裁者腐败资金的事件。 今年 5月, 里格斯银行已经因涉及与沙 特恐怖组织之间资金转移,而被处以 2, 5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参议院报告披露, 从 1994~2002年, 里格斯银行至少为智利独裁者皮诺切特 开了 6个户头, 并发出了好几个存单, 其中有的发生在皮诺切特在英国被软禁期 间。皮诺切特在里格斯的存款总额曾经一度达到 400万 ~800万美元。银行的账 户经理帮助皮诺切特规避了披露账户的法律程序。 他们对这几个账户的资金来源 从来没有认真的调查。 为了掩盖他对这些账户的控制, 银行甚至帮他设立了两个 空壳公司, 以这两个公司的名义开出户头, 以皮诺切特为实际受益人。 在皮诺切 特被拘禁, 法庭冻结其账户期间, 帮他把 160万美金从伦敦转移到美国。 里格斯 银行用自己的账户掩盖皮诺切特的一些现金交易, 还开出了 190多万美元的现金 支票, 使他身在智利也能顺利取出现金。 在递交联邦调查机构的文件中, 皮诺切 特被伪称为“一位退休的教授”,曾在“公共服务部门的高薪职位服务多年”。 1997年,美国货币监理署检查人员发现里格斯银行存在违反《银行保密法》 问题并向该行管理层提出,当时管理层采取了积极的合作态度并作出了及时反 应。因此,货币监理署将该行评定为“合格”。 2001年“ 9.11”事件后,货币 监理署对存在高风险的大银行 (包括里格斯银行在内 ) 进行了一系列反恐金融检 查。 2003年 1~5月与执法机关密切配合,共同检查了里格斯银行中沙特阿拉伯 大使馆的部分可疑交易。 2003年 7月颁布禁令要求里格斯银行立即停止违法行 为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2003年 10月,货币监理署检查官对该银行进行重新检查,同样的情况再次 发生, 在检查该行是否遵守 7月份颁布的法令时, 又发现该行与赤道几内亚的关 系存在一系列问题。赤道几内亚是西非第三大产油国,美国重要的石油进口国。
自现任总统奥比昂在 1979年政变中夺权后,这个国家一直为腐败、贫困和暴力 问题困扰。 美国的调查认为, 该国每年大约 1.5亿美元的石油开采费, 绝大部分 进了政府高官的腰包。 小组委员会还发现, 从 1995~2004年, 里格斯银行为赤道 几内亚政府、政府官员和他们的家庭成员,管理着超过 60个账户和存单。 2002年该国成为里格斯银行最大的客户,他们总的存款加在一起在 400万 ~700万美 元之间。 里格斯为奥比昂总统和他妻子、 亲戚开设多个个人账户, 建立离岸壳公 司; 2000~2002年间,帮助使 1, 300万美元流入奥比昂和他妻子控制的现金账 户。 另外, 里格斯为赤道几内亚政府专门开了一个账户, 接受来自在该国做石油 生意公司的资金,然后,把 3, 500万美元转到了银行根本不了解的两个公司的 账户上,而《银行保密法》禁止这样做。报告说,委员会有理由相信至少其中一 个收款银行是完全被奥比昂总统控制的。
美国参议院报告认为, 里格斯银行没有尽到反洗钱的法定义务, 对相关证据 “视而不见” , 允许无数的可疑交易发生而不通知执法机构。 2004年 5月 13日, 美国货币监理署根据《银行保密法》宣布对里格斯银行 (此行为里格斯国民银行 的子公司 ) 大量违规行为处以 2, 500万美元罚款。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CEN)认为货币监理署所认定的罚金水平适当。 里格斯银行必须向财政部一次性缴纳所 有罚金。
关于里格斯银行案, 美国货币监理署表示, 里格斯银行未能根据 《银行保密 法》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从而无法监测可疑交易,也未进行可疑交易报告; 另外, 该行搜集和保存外国银行客户资料也不全面。 货币监理署对该行下发整改 命令,要求银行采取行动尽快加强内控建设,尤其是与《银行保密法》及反洗钱 相关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高管理能力。董事会必须于 30日内对银行管理层、员工以及管理手段作出整改决定。第二,制定评估计划,对 银行会计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评估, 并根据 《银行保密法》 规定抓紧相关交易 的建档及归档保存工作。 第三, 贯彻实施适用于银行账户和有关人员的书面内控 制度,包括涉及大使馆以及国际私人银行集团的各项规定。此规定要求至少每 3年对所有相关经理进行背景资格审查, 禁止银行职员对客户账户拥有签字权、 所 有权及托管权。 第四, 仅当银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货币监理署颁布的书面通知
时,才允许银行支付股利。第五,除其他规定外,还应建立有效内部稽核制度, 监测银行异常操作及交易并对银行遵守法规的情况进行评级。
【点评】
众所周知, 金融业是洗钱活动的主要领域, 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 里格斯 银行案件使我们认识到, 当前洗钱犯罪的复杂性和跨国性特征更加典型, 像把犯 罪资金存入银行,设立空壳公司,大额的现金账户,可疑的资金转移,掩盖账户 所有者真实身份的形式更加复杂多样。 控制洗钱的领域逐渐增多, 控制洗钱的措 施从适用于传统的银行业发展到了适用于空壳公司、 离岸公司、 保险业、 会计业、 律师业和网络行业等其他行业。 但透视里格斯银行案件可以看出, 这条防线竟成 为犯罪者的帮凶,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是里格斯银行没有尽到反洗钱的法定义务。 美国有比较完备的反洗钱法律 体系。 1986年,美国首先制定了《洗钱控制法》,规定洗钱是犯罪行为;美国 的反洗钱机制主要建立在交易报告制度的基础上, 近年来逐步重视 “了解你的客 户”原则以帮助确定哪些是可疑交易; 2001年通过的《爱国者法案》更是要求:美国所有金融服务企业必须任命反洗钱的专门负责人, 建立专项反洗钱规划与措 施, 对所有员工进行反洗钱教育与培训, 建立内部稽查制度, 严格评估和考核反 洗钱工作的效果。此外,法案还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从 10万美元提高到了 100万美元。洗钱直接责任人和出现渎职的反洗钱负责人,还将面临被刑事起诉 的危险。 而上述一系列关于金融机构负有识别客户、 保存记录、 披露可疑交易和 内部控制等的法律义务,里格斯银行均未做到。
二是监管者监管不力。美国参议院报告称,负责在 1998年间追踪里格斯银 行业务的联邦银行审查员李 (Lee),调查了关于皮诺切特的银行交易记录;几个 月后,他从政府退休,接受了里格斯银行的一个主管职位。 2004年 6月 3日, 美国货币监理署署长霍克 (John D.Hawke)在参议院银行业委员会讲话时指出, “显然, 这是银行监管的一次失败。 我们本应该早一些采取更强硬态度施行补救 措施, 更快采取正式强制手段, 对账户的交易监测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我们没有 认识到里格斯银行的大使馆银行业务以及其他一些账户的内在风险, 也没有意识 到银行缺乏风险控制系统”。但霍克也认为,货币监理署在过去 30年内十分注 重金融机构制度建设, 并通过督促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规, 从而保证他们及时建
立所需控制系统以免成为洗钱工具。 目前, 美国货币监理署已经督导货币监理署 最高督察官对所有检查人员进行培训, 提高他们对于可疑交易或高风险账户的警 惕性,并再次强调应对类似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对交易进行进一步监测。 反思里格斯银行案例, 监管里格斯银行为何失败, 在我们的监管领域是否也 存在类似问题, 为了杜绝其他银行出现类似情况应采取哪些措施均是值得我国金 融领域深思的问题。
案例二十
【案情】
叙利亚商业银行建于 1967年,它专门从事对外贸易和商业银行业务,包括 外汇交易。目前有大约 50个主要的分支机构,雇员约 4, 500人左右。其所有的 分支机构都建在叙利亚。 叙利亚黎巴嫩商业银行为其分支机构, 位于黎巴嫩首都 贝鲁特,叙利亚商业银行拥有其 84%的股份。叙利亚黎巴嫩商业银行的业务中 有一些美国银行的代理账户。
在相关信息分析的基础上, 2004年 5月,美国财政部长通过他的代表,金 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CEN)的主任宣布认定叙利亚商业银行为有严重洗钱行为的 金融机构。理由是:(1)叙利亚商业银行已经被恐怖分子或与恐怖组织有关的人 所利用; (2)叙利亚商业银行已成为犯罪分子清洗非法销售伊拉克石油所得收益 的渠道。下面是对有关因素的讨论。
首先, 美国政府通过信息资源分析了解到叙利亚商业银行可能已被恐怖分子 或与恐怖组织有关的人所利用。 因为洗钱罪包括金融机构为实施恐怖活动提供便 利,而叙利亚商业银行被恐怖分子所利用也就证实了其涉嫌洗钱活动。
其次, 叙利亚商业银行保留含有非法销售伊拉克石油所得收益的账户, 违反 了联合国全面制裁措施。 美国政府了解到萨达姆政权从联合国石油兑换粮食计划 中转移了 1, 000多万美元非法资产,他们将其中一部分用来购买军事武器,以 对抗美国和伊拉克其他军事联盟。 销售联合国石油兑换粮食计划以外的石油, 是 违反联合国有效制裁措施的,伊拉克国家石油销售组织专门负责对此进行监督。 伊拉克国家石油销售组织在叙利亚商业银行至少开有两个账户, 并通过该账户转 移非法销售伊拉克石油所得。联合国安理会 1483号决议要求成员国冻结伊拉克 境内外与伊拉克前政府、或国家机构、公司、代理机构有关的资金或资产,并将 其转为伊拉克发展基金, 但之前经司法、 行政、 仲裁等机构裁定为抵押的资金或 资产除外,而叙利亚政府未按照联合国安理会 1483号决议采取任何措施。 最后, 大量交易记录表明叙利亚商业银行涉嫌恐怖融资和洗钱活动。 具体包 括为本〃 拉登开立账户进行交易的活动; 用与叙利亚商业银行有关的连续号码的 货币工具将大额存款存入美国金融机构的交易; 将大额和或结构性存款存入银行
账户, 紧接着再将资金转移到叙利亚商业银行的交易; 以及在过去几年中, 通过 美国金融机构在叙利亚商业银行的账户转移 100万美元以上的结构性存款或电 子汇兑的交易。
如上所述, 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有合理理由认为叙利亚商业银行为洗钱提供便 利, 但当时没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所以, 当发现叙利亚商业银行为涉嫌严重洗 钱的金融机构时, 禁止其开立和保留代理账户是一项非常必要的举措, 从而确保 叙利亚商业银行不能通过美国金融系统为恐怖融资、 洗钱或其他犯罪活动提供便 利。
继 5月份里格斯银行处罚案之后, 2004年 5月 18日,美国财政部授权金融 犯罪执法网络拟订处罚措施, 对叙利亚商业银行涉嫌洗钱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措 施包括禁止各家国民银行在美国境内为叙利亚商业银行开立代理账户或可支付 账户, 也不允许代理叙利亚商业银行开立相关账户。 各国民银行必须努力查处全 部代理账户, 禁止类似账户间接向叙利亚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 具体措施包括:向代理账户持有人发出通告, 禁止向叙利亚商业银行提供方便, 利用银行代理账 户;采取合理措施对间接利用代理账户行为进行识别并阻止相关洗钱行为。 【点评】
“ 9〃 11”事件以来,反恐在国际关系中地位凸显,对国际战略格局的影响 日增,在联合国的主导下,国际社会基本形成全球性的“反恐联盟”。联合国安 理会通过的一系列反恐决议, 以及安理会反恐特别委员会的成立, 都对各成员国 打击恐怖主义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该案被认定叙利亚银行与资助恐怖活动有关, 是反恐融资领域较为典型的案 例之一。根据美国政府披露,叙利亚在有效洗钱控制方面是非常有限的。 2003年 9月,叙利亚通过了第 59号立法令,成立了反洗钱委员会,并将很少的几类 刑事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但这并不符合 《四十项建议》 中对洗钱罪的 上游犯罪类型规定的要求。 尽管法令也要求建立了反洗钱委员会, 以便调查可疑 洗钱交易, 但由于该委员会成员是由银行业界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组成, 因此自 然而然会产生利益冲突。 此外, 该法令也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机制, 以确保金融 部门实施有效的反洗钱控制。 该法令不符合 《四十项建议》 中所规定的国际标准, 从而不能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机制。 同时, 叙利亚相关法令规定要继续执行严格的
银行保密制度, 反洗钱委员会只能通过采取正式行动才能解除。 再加上叙利亚没 有建立与国外或国外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换机制, 严重阻碍了金融部门获得包括与 叙利亚商业银行在内的交易信息。 最后, 作为恐怖主义资助国控制下的金融实体, 叙利亚商业银行为恐怖融资和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
但值得关注的是, 尽管美国确定叙利亚为资助恐怖主义国家, 但其他国家并 没有作出相同的认定, 也没有采取相同的措施禁止国内金融机构或代理机构为叙 利亚商业银行或代表叙利亚商业银行开立或保留代理账户。 而美国政府希望其他 国家也在这个规则所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采取相同的措施。 因此, 美国迫切要求 没有采取相同措施的国家尽快实施特殊措施, 以防止叙利亚商业银行进入美国金 融系统。
范文四: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
案例1、委托人采取对敲交易方式转移客户账户资金。
情况简述:2008年5月#日,聚乙烯某合约价格异常,A期货客户甲某与B期货公司客户乙某涉嫌对敲交易,对敲金额2.5万元。
案件调查:经查,客户乙某为新入期市交易客户,将自己账户和密码委托给网上认识的自称为操盘手的甲某全权操作,由于对期货市场不了解,误以为亏损均为正常交易。
处置:立即采取紧急事后处置措施,要求A期货公司限制客户甲某帐户出金,目前甲某帐户资金已被A期货公司成功冻结;建议客户报案,通过司法途径挽回损失,客户乙某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拟给予客户甲某相关处罚。
案例2、盗用他人账户采取对敲交易方式转移资金案例
情况简述:2008年8月#日,A期货公司报告其客户甲某反映交易账户被盗,发生多笔非本人操作的交易,涉及损失在20万元左右。
案件调查:经查,客户甲某该日在我所棕榈油、豆油等三个合约上进行交易,当日亏损19万元,基本上均与B期货公司客户乙某成交,乙某当日在我所共盈利17万元。乙某承认其同甲某都曾在A期货公司做交易,无意中看到甲某帐户信息,遂又在B期货公司开户,通过对敲交易转移甲某资金。
处置:立即采取紧急事后处置措施,要求B期货公司限制客户乙某出金;后经调解,客户乙某已将上述转移甲某的资金全部返还,受损方因盗码蒙受的损失被全部追回;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拟给予乙某相关处罚。
处置流程:
对涉嫌交易进行迅速调查并锁定涉嫌违规客户;
在第一时间采取限制涉嫌违规客户出金等事后紧急措施;
责令违规客户通过适当方式返还对敲盈利资金;
依据交易所相关制度规定,对违规客户给予一定的处罚,涉嫌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案例3、单位、个人客户采取对敲交易方式转移资金案例
情况简述:2008年9月#日,A期货经纪公司客户甲公司和B期货客户乙某在豆二、豆油、聚乙烯多合约进行对敲交易,涉嫌影响期货价格同时转移资金。
案件调查:经查,客户甲公司在豆二某合约、聚乙烯某合约以及豆油某合约上与客户乙某对敲交易,交易价差最大900余点,导致甲公司累计亏损202万元。经查实,客户乙某系甲公司的员工,甲公司为方便提取现金遂采取了此手段转移资金。
处置:及时进行调查,并与公司和客户进行了联系,限制盈利客户乙某的出金;经调解,乙某已将对敲盈利202万元以银行汇款的方式返还至甲公司帐户;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拟给予该客户相关的处罚。
处置流程:
对涉嫌交易进行迅速调查,锁定涉嫌违规客户;
采取限制涉嫌违规客户出金等事后紧急措施;
责令违规客户通过适当方式返还对敲盈利资金;
依据交易所相关制度规定,对违规客户给予一定的处罚,涉嫌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案例4、采取自成交影响交割结算价意图避税案例
情况简述:2008年5月,豆油805合约进入交割月,某单位客户乙通过5家期货公司利用5个关联客户码采取对敲和自成交方式,分两个交易日将合约价格抬高500点和近400点,同时另一单位客户丙于5月#日通过自成交致使豆油805合约在跌停板价位收盘,价格下跌600余点。
案件调查:经查,客户丙持空头头寸,此次自成交打低价格后申请滚动交割,其目的是为了少缴增值税;而单位客户乙持大量多头头寸,对敲的目的正好相反,是为了多抵扣增值税。因此造成豆油805合约期价大幅波动。
处置:及时进行调查,联系经纪公司提醒客户乙、丙注意交易行为,禁止类似交易;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拟给予上述客户相关处罚。
案例5、采取自成交交易制造虚假持仓盈利案例
情况简述:2008年1月#日,聚乙烯某合约价格异常,客户丁某采取自成交的方式将合约价格打低540点。
案件调查:经查,客户丁某持有1手空仓,为避免因资金不足而需追加资金,间接打低结算价,致聚乙烯合约上当日持仓为盈利状态。
处置:及时进行调查,联系经纪公司提醒客户丁某注意交易行为,禁止类似交易,并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给予违规客户一定的处罚。
处置流程:
对涉嫌交易进行迅速调查,锁定涉嫌违规客户;
采取通知经纪公司,责成其约束其客户交易行为的措施;
对价格严重偏离正常值的合约,要求会员通知客户进行风险警示谈话或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
依据我所相关制度规定,对违规客户给予一定的处罚,涉嫌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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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
“洗钱” (Money Laundering) 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的主要途径之一便是证券洗钱。
案例一:上海银行经理周裕明挪亿元炒股案
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营业部经理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1亿元用于个人炒股,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闵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其退赔2000万余元。
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利用账户管理、对账的职务便利,伪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虚构本单位资金,私自填制贷记凭证,将300万元划到其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2004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裕明又先后7次利用其负责复核票据交换场交换提出报告单的职务便利,虚增提出贷方金额,并将虚增的款项私自填制贷记凭证划出,将本单位资金1.07亿元划转至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案例二:广西北海住房公积金中心两任主任挪用8500万元资金炒股案
undertaking,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personnel. To vigorously implement the "capacity building" project, solution engineering immigrants safe haven and other key projects, key projects as the main capacity-building and their own business, Act big, good, capable to do difficult things, high standards and a high level, and constantly enhancing the development of leadership capacity. Focusing on precision of poverty,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practical personnel in rural areas. Around the development of practice, a village if there are several talents cultivation, processing, marketing, ca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village, village of JI Zhen an Peng is a People driving a village, Sun Qingyuan back in business as branch Secretary, Ann village has changed dramatically. County Social Welfare Bureau, agriculture Bureau, the Immigration Department (unit) will increase its training of rural talents, pay attention to the strong desire to learn, cultural foundation of "local people" skills training, role play capable drive getting rich, focused on creating a support national policy, Fu Fu and strong tal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especially promotion of hedging relief project, communities of immigrants have been staying, need more community management personnel. The relevant town (Street) to co-ordinate focus on Community Affairs, Social Affairs, public service, protection of migrant people into community, sharing the good life. Laohuzhen Qian BU Zi Cun Jie Qingli, after participating in the e-business training courses throughout the County using learned knowledge of electrical contractor, registered the "Chen of Dongping Lake fish produce" shop, forming a home order online order business model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两任负责人杜儒增、劳振强18日被检察机关起诉,他们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先后将8500万元住房公积金转入证券公司购买国债,被转存到私人账户炒股,共造成4358万多元重大损失。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0年10月,时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杜儒增在没有经过住房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将5500万元投入“君安证券”,委托客户部经理罗某代办国债买卖;2002年4月,劳振强接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同样在没有经批准的情况下,将3000万元转入“君安证券”,继续委托罗某代理。此外,担任中心主任助理、国债小组组长的陈筱苹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所购国债没有认真监管;主要负责国债交易工作的谭兴文没有具体监控单位资金运作情况,不注意对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保密的定期更换,未能及时发现中心在“君安证券”的资金及所购国债出现的异常情况。
检察机关查明,“君安证券”客户部经理罗某2001年1月将中心主账户户名“北海房资”变更为“王智春”,随后分别将997万多元和1000万元转到周某、殷某的私人证券账户炒股;2002年4月至2003年11月,“北海房资”的资金被下挂60个个人账号进行炒股。而从2001年1月至2004年8月,“北海房资”账户曾12次修改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多次变动账户户名和资金账号,上述被告人均没有发现,致使罗某2004年8月28日携款潜逃国外。检察机关同时还指控杜儒增、陈筱苹、谭兴文undertaking,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personnel. To vigorously implement the "capacity building" project, solution engineering immigrants safe haven and other key projects, key projects as the main capacity-building and their own business, Act big, good, capable to do difficult things, high standards and a high level, and constantly enhancing the development of leadership capacity. Focusing on precision of poverty,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practical personnel in rural areas. Around the development of practice, a village if there are several talents cultivation, processing, marketing, ca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village, village of JI Zhen an Peng is a People driving a village, Sun Qingyuan back in business as branch Secretary, Ann village has changed dramatically. County Social Welfare Bureau, agriculture Bureau, the Immigration Department (unit) will increase its training of rural talents, pay attention to the strong desire to learn, cultural foundation of "local people" skills training, role play capable drive getting rich, focused on creating a support national policy, Fu Fu and strong tal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especially promotion of hedging relief project, communities of immigrants have been staying, need more community management personnel. The relevant town (Street) to co-ordinate focus on Community Affairs, Social Affairs, public service, protection of migrant people into community, sharing the good life. Laohuzhen Qian BU Zi Cun Jie Qingli, after participating in the e-business training courses throughout the County using learned knowledge of electrical contractor, registered the "Chen of Dongping Lake fish produce" shop, forming a home order online order business model
等3人犯贪污罪:1998年9月至1999年2月,3人在中心委托“北海国信”投资理财过程中,将对方支付的360多万元“借券费”不入账,通过他人公司转账进行土地买卖,3人用这笔款项购买汽车、手提电脑和进行个人炒股。
案例三:公司老总挪用资金23.5万元炒股案
王某挪用单位资金用来炒股,被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某是辽宁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4年4月,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代为管理的23.51万元资金转到其在申银万国沈阳中山路营业部个人开设的股票账户上用于炒股,至2006年4月一直未归还公司。期间,王某还于2005年10月17日起先后分5次从其股票账户内总计提出8万元他用,直至2006年4月17日存回该股票账户。2006年6月该公司决定将王某股票账户内的股票清仓,此款归还该公司。因王某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洗钱罪定义
《刑法》第191条规定: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 (一)提供资金账户;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undertaking,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personnel. To vigorously implement the "capacity building" project, solution engineering immigrants safe haven and other key projects, key projects as the main capacity-building and their own business, Act big, good, capable to do difficult things, high standards and a high level, and constantly enhancing the development of leadership capacity. Focusing on precision of poverty,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practical personnel in rural areas. Around the development of practice, a village if there are several talents cultivation, processing, marketing, ca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village, village of JI Zhen an Peng is a People driving a village, Sun Qingyuan back in business as branch Secretary, Ann village has changed dramatically. County Social Welfare Bureau, agriculture Bureau, the Immigration Department (unit) will increase its training of rural talents, pay attention to the strong desire to learn, cultural foundation of "local people" skills training, role play capable drive getting rich, focused on creating a support national policy, Fu Fu and strong tal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especially promotion of hedging relief project, communities of immigrants have been staying, need more community management personnel. The relevant town (Street) to co-ordinate focus on Community Affairs, Social Affairs, public service, protection of migrant people into community, sharing the good life. Laohuzhen Qian BU Zi Cun Jie Qingli, after participating in the e-business training courses throughout the County using learned knowledge of electrical contractor, registered the "Chen of Dongping Lake fish produce" shop, forming a home order online order business model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 量刑: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
《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反洗钱法》共三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二是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三是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四是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五是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洗钱的危害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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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反洗钱监督和举报
《反洗钱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洗钱活动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有效防范洗钱活动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力量,还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监督与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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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