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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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托收承付的种类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邮寄和电报两种结算凭证均为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是收款人开户行给收款人的回单;第二联委托凭证,是收款人委托开户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第三联支票凭证,是付款人向开户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第四联收款通知,是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第五联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三、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四、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的基本规定
1.什么是托收,应注章哪些事项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
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托收金额的起点为10000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
2.什么是承付,应注意哪些事项
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
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除了验单外,还要等商品全部运达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从承运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
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拒付货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银行作默义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墓本相同。
3.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应具备的条件
(1)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对于下列情况,如果没有发运证件的,可凭有关证件办理托收手续:
(1)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可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范文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指导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指导
托收承付结算主要规定:
一、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二、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三、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四、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五、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六、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七、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八、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九、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帐号;收款人名称及帐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托收承付结算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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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一)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
对于军品托收,有驻厂军代表检验产品或有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的,收款人还应当填制盖有驻厂军代表或指定人员印章(要在银行预留印模)的结算通知单,将交易单证和发运证件装入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填明托收号码;同时,在托收凭证上填明结算通知单和密封袋的号码。然后,将托收凭证和结算通知单送交银行办理托收。
没有驻厂军代表使用代号明件办理托收的,不填结算通知单,但应在交易单证上填写保密代号,按照正常托收办法处理。
(二)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二、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取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帐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二)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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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三)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以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三、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一)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计算相应顺延,但在以后遇法定休假日应当照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时,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2天,计算2天的赔偿金。余类推。
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能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二)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在月内有部分付款的,其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次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次月又有部分付款时,从当月1日起计算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从当月1日起至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第3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第3月仍有部分付款的,按照上述方法计扣赔偿金。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付款人帐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帐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三)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未能付款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由其转知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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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付款人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人帐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俟帐户有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在各单位的流动资金帐户内扣付货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规定(即从企业销货收入中预留工资后,按照应缴纳税款、到期贷款、应偿付货款、应上缴利润的顺序)扣款;同类性质的款项按照应付时间的先后顺序扣款。
(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收款人不听劝告,继续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六)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单证已作帐务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2日内退回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
对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该
的罚款,并暂停付款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
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四、拒绝付款。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一)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二)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四)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五)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六)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七)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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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部门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属于上述其他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开户银行必须认真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查验合同。对于付款人提出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本条七种拒绝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得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
对于军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部分拒绝付款,除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全部拒绝付款,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五、重办托收。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
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付款人开户银行要积极查明,及时答复。
付款人提出的拒绝付款,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无法判明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其承付的款项应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百分之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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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主要区别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结
算方式的主要区别
篇一 : 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主要区别
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主要区别有两点:
1、委托收款适用范围广泛很多,无论同城,还是异地,均可使用,且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各种款项结算都可采用。而托收承付如前所述只适用于异地企业之间有协议的商品交易,且有金额起点,为10万。
2、在2种结算方式中,银行的作用也不一样。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银行只起结算中介作用,付款方无款支付,只要退回单证就行;拒付,银行不审查理由。而采用托收承付,银行还行使行政仲裁职能,要审查拒付方的拒付理由。
以下是两者具体的内容: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千元。这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10万元作了改变。结算款项划回可用邮寄或电报2种方式。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为:
1、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的,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用制工业企业。
2、结算款项必须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和赊销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办理托收承付的前提条件
1、收付双方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没有发运证件,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累计三次以上收不回货款或拒付货款的应暂停办理托收承付业务。
托收承付凭证的格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当事人签发托收承付凭证时,必须记载以下内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及账号;收款人的名称及账号;收、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的托收与承付
1、托收
托收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行为。收款人开户银行在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进行审查包括:
A、托收款项是否符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金额起点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B、有无商品已发运的证件;
C、托收凭证是否填写齐全,符合填写要求;
D、托收凭证与所附单证的张数是否相符;
E、托收凭证上是否加盖收款人的印章。托收凭证审查时间不得超过次日。
2、承付
承付是指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验单付款付款人的承付期为3日,从付款人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单的次日算起。付款人未表示拒付的银行认为承付,并于期满次日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内付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日,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有着明确规定的,依规定而行。在第10日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货物时又未及时通知银行的,银行仍按10天期满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应当注意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抵扣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款项。
托收承付的逾期付款处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按逾期付款处理。
1、付款人开户银行,按每天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2、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
划给收款人。
3、付款人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待账户有款时,必须将与其未付的款项和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
4、付款人累计三次拖欠货款的,其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时如付款人仍未付清款项,银行应要求付款人退回有关交易单据,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对于付款人不退回单据的,自发出通知3日起每天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托收承付的拒绝付款处理
付款人拒付的正当理由包括: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定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设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货物单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与合同规定不符的。
6、验货付款,发现货物与发货单不符的。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
在处理拒绝付款问题时,需注意:外贸部门的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的拒付问题;拒付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由银行进行审查;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凡涉及军用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收款人对无理拒付的,可委托银行重办托收;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银行无法审查拒绝付款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未经开护行批准适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企业,收款人银行不得办理托收,付款人银行对其承付的款项要处以5%罚款。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同城和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2种。
委托收款凭证的格式
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的内容有: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的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和“委电”委托收款凭证两
种,均为一式五联。
2.委托收款结算程序
委邮结算程序。收款人委托本单位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填写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连同有关收款单据递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将第一联回单加盖印章后退回收款人,留下第二联作收款凭证,将第三、第四、第五联传给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传来的凭证后,将第五联付款通知传给付款人。当付款人同意付款或付款期满后,付款银行根据第三联支款凭证做付款处理,并编制邮划代收报单,连同第四联邮给收款人开户根行。此时付款人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到付款银行邮来的第四联凭证和代收报单后,经核实予以转账,并将第四联收款通知传给收款人。收款人根据收款通知进行收款入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对应科目。
委电结算程序。委电结算的程序与委邮结算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收款通知传递的方式不同,当付款人同意付款后,付款银行将编制电划代收报单,采用发报的方式,通知收款银行收款。委电凭证格式与委邮凭证相同,只是注明“委电”字样。
委托收款结算程序格式,如用8 -7所示。
图8-7 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规定
3.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规定
委托收款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均可采用委邮或委电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的付款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期内通节假日顺延。付款人在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为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若在付款期满前,付款人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即刻划款。
拒绝付款的规定。付款人收到银行传来的付款通知后,如发现款项有误,时牧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付款人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委托收款结算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递交开户银行;银行办理部分划款,井将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无款支付的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单证在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书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按豫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每天处以0. 5‰但不低于50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4.委托收款结算应注意的事项
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时,应根据划款快慢的需要选择委电或委
邮结算方式。在填制凭证时应将付款人全称、账号或地址、开户银行等内容标注清楚,并连同有关牧款凭证向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付款人收到银行转来的付款通知后,应及时查明是否为本单位应付款项、款项的金额是否有误,并在付款期内决定是否予以承付。对应拒付的款项,要在付款期内及时填制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付款通知一起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拒付手续。
收付款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由收付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申请仲裁机关裁决,银行不负责监督扣款和监督拒绝付款。
范文四:【税会实务】票据结算方式——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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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教人发货后委托 银行向异地付款人 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付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 销合作社以 及经营管理较好, 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城乡集体所有制 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 算的款项, 必须是商品交易, 以及因商品 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 寄销、 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 理托收承付结算。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 合 《经 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 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由收款人选用:
1、托收承付凭证记载事项: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4)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5)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合同名称、号码;
(9)委托日期;
(10)收款人签章。
2、托收承付办理方法。
(1)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范文五: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托收承付: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这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10元作了改变。
3.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5.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的条件比委托收款要严格得多,他特别强调经济合同及发运证件等,而委托收款只需提交收款依据 6.
【例题·多选题】下列项目中,关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正确表述有( )。 A.适用于由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供应 B.适用于商品代销
C.适用于异地之间款项结算 D.适用于每笔的结算起点100000元 [答疑编号3190070212] 『正确答案』AC
【例题·单选题】关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使用要求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0年)
A.托收承付只能用于异地结算
B.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合法的购销合同
C.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暂停收款人办理所有托收业务
D.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答疑编号3190070213] 『正确答案』C
(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
(了解)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2.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3.承付
(1)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
委托收款的付款期为根据付款人的不同而不同但最长不得超过3日,从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例题·单选题】甲、乙均为国有企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约定采用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结算方式。2008年3月1日,乙办理完发货手续,发出货物;3月2日,乙到开户行办理托收手续;3月10日,铁路部门向甲发出提货通知;3月14日,甲向开户行表示承付,通知银行付款。则承付期的起算时间是( )。(2008年)
A.3月2日 B.3月3日 C.3月11日 D.3月15日
[答疑编号3190070214]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在托收承付中,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起。
【例题·单选题】2009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化肥,双方协商采取托收承付验货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结算。3月4日,运输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提货单。乙公司在承付期内未向其开户银行表示拒绝付款。已知3月7日、8日、14
日和15日为法定休假日。则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 )。(2009年)
A.3月6日 B.3月9日 C.3月13日 D.3月16日
[答疑编号3190070215]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中,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本题中,3月4日发出提货通知,从3月5日开始计算,10天后是3月14日,因为3月14日和15日为法定休假日,所以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货款的日期为3月16日。 4.逾期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5.拒绝付款
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掌握)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的有关规定,托收承付的付款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下列选项中,托收承付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的款项有(ABD)。 A.代销商品发生的款项
B.购销合同中未订明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的款项
C.货物已经依照合同规定发运到指定地址,付款人尚未提取货物的款项 D.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答疑编号3190070216]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该结算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千元。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
或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个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誉。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单)甲乙双方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4万元,付款方式为托收承付、验单付款。卖方甲根据合同规定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买方乙收取货款,乙的开户银行于2000年5月15日(星期一)收到经甲的开户银行审查后的托收凭证及附件,当日通知乙。承付期满日,乙的账户上无足够资金支付,尚缺2万元。同年5月29日,乙存入3万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乙应被计扣赔偿金的数额为( )。
A.110元 B.120元 C.140元 D.150元
解析:发出通知的时间是5月15日,承付期3天是从发出通知的次日起计算,16、17、18日共3天,承付期满后到18日,5月29日存入3万元,资金的缺口是2万,赔偿金的比例每天是万分之五,逾期的天数为11天,天数算头不算尾,从18日到28日共11天(或从19日到29日工11天)。11天×2万元×5/万=110元。
相同之处 :
1.两者都是由收款人主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2.两者的划回方式相同; 不同之处:
1.两者适用的地域范围不同。托收承付只适用于异地结算,而委托收款为同城、异地均可结算。
2.两者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同。托收承付只适用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及信誉较好的集体企业,而委托收款适用于各种单位和个人的结算。3.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托收承付的条件比委托收款要严,它特别强调经济合同及发运证件等,而委托收款只需提交收款依据。
4.两者的付款期(托收承付为承付期)不同。托收承付的承付期有两种,一种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天,一种是验货付款,承付期为10天。而委托收款的付款期也根据付款人的不同而不同但最长不超过3天,从付款人接到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
5.两者的金额起点不同。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千元;而委托收款无金额起点的限制。
6.银行审查拒付理由的义务不同。托收承付中,银行有审查拒付理由的义务,当企业无规定的正当理由拒付时,银行可拒绝办理;而在委
托收款中,银行没有审查拒付理由的义务,企业只要退回有关凭证就可以拒付。
7.处理环节托收承付比委托收款复杂。它可以采取付款、部分付款和逾期付款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