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关于分居期间的义务与权利
关于分居期间的义务与权利
对双方分居期间的收入等财产所得的归属,以及子女抚养和债权债务等问题明确做出约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为避免日后无法对分居事实进行举证,或者对分居期间的财产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争议,最好在分居同时签订一份书面分居协议(必要时聘请律师进行见证)。
(一)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
夫妻分居期间,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如果没有约定,双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单方申明分居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是无效的,必须得到对方的认可和承认,才能视为个人财产。
(二)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便夫妻离婚或分居,也不能免除一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除非子女已经成年,或者父母丧失抚养能力)。因此,分居期间单独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未承担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三)分居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可以书面约定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一方的对外债务由借债人自行承担。同时,为了避免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恶意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约定,法律规定,夫妻间的类似约定,必须明确告知债权人。只有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各自所有、债务由各自承担的约定,才能以此对抗对方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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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关于企业出资人权利与义务
关于企业出资人权利与义务
物权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出资人与出资形式。
所谓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人资本的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出资人可以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私人。国家作为出资人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集体资产设立企业的,由本集体作为出资人。随着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私有资本也大量地投资到企业中。作为出资人,私人包括中国的公民,也包括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国家、集体和私人出资设立企业的主要形式是公司。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许多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为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企业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企业也相当多地采用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形成的国有独资公司也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
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资人作为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本条也从出资人的角度作了同样的规定。
(一)享有资产收益,就是指出资人有权通过企业盈余分配从中获得红利。获得红利是出资人投资的主要目的,只要出资人按照章程或者其他约定,如期、足额地履行了出资义务,就有权向企业请求分配红利。一般而言,出资人应当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或者股东协议、章程等约定分取红利。
(二)参与重大决策。出资人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作出决议的方式决定企业的重大行为。企业的重大行为包括:企业资本的变化,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公司的预算和决算事项;企业的融资行为,如发行公司债券;企业的对外投资,向他人提供担保、购置或者转让主要资产,变更主要业务等;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清算等;修改企业章程等。上述权利,由出资人按照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尊重和保证出资人决定重大决策的权利,如在国家出资的企业里,国家作为出资人的,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经营管理者无权决定依照有关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应当由国家作为出资人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处分企业财产。
(三)选择经营管理者。出资人有权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选举或者更换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薪酬,通过董事会来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当然以上只是出资人享有的主要权利,除此之外,出资人还享有其他权利,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本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出资人,不但享有上述权利,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按照约定或者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地缴纳出资;不得滥用出资人的权利干涉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等。
范文三:关于党员的义务与权利的一点儿认识 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党员的义务与权利的一点儿认识如下范文。
党章中规定了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是党对党员的总要求。
通过这两天的学习,我明白了要使自己能够符合这些要求,还需要进一步学习并且在实践中达到党员言论和行动的具体准则;同时,作为一名党员,还应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党章中关于党员的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正是对这两个方面的集中表现。同时,这也是作一名党员的具体标准。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衡量所有的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有了它,就明确了党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样做对,怎样做不对。党员可以把它作为一面镜子,经常对照检查自己,看那些方面做到了,哪些方面没做到,以便不断努力,求得进步,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我也要认真学习党章中关于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规定,并且认真领会其中的具体含义,切实在行动、言论中以次为标准,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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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义务对于党员是一种规范和约束。党员对党承担应尽的责任,按照规定的要求去做,就可以保证全党在思想政治组织上保持一致,这时的党才能保证战斗力。同时,党员都有权参与党的管理,这也可以更好的发挥党员的特长和作用,使党的事业能迅速又顺利的发展。若每个党员都能充分享有、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就能健全、发展我们党内的民主生活,有力的揭露抵制党内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党员的义务和权力是辩证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履行义务实行是权力的前提,行使权力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只有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才能充分享有党员权利;只有党员的权利得到保证,才能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在党章中,规定了八项党员的基本义务。其中第一项,就要求认真学习**理论和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只有学好**理论,才能切实提高党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而学习好科学文化知识,是我们党员的使命。众所周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江**三个代表理论中,也要求党员做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代表。现在,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矛盾重重,竞争激烈的国际环境,国与国之间进行着综合国力的比拼,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党员只有继续学习,成为本职工作中的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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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真正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才能使我们的党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和先进的文化。而我们在校大学生,更要自觉发奋的学习,同时借鉴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吸收科学文化知识,成为高层次,全发展的专门人才,准备好在将来传播文化和高技术,迎接新技术革命的挑战。 党员的义务中反复强调了一个观点,即要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也是我们党的宗旨。这也使我想到了入党动机的问题。是否是为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是否是为了献身共产主义事业,
我的父母都是已有近三十年党龄的老党员,小时候我的头脑中就有这样一个简单的印象:共产党员都是好人。上了中学,加入了中国共青团,我对党有了一个模糊的概念,党使我对她充满着崇敬和美好的憧憬。那时的我认为党员是光荣的,是引以为豪的,党员是先进的。因为我们的中国共产党是伟大的,她所追求的共产主义事业是神圣的。这种感情是朴素而又强烈的。但想到自己距离党员的标准还相当的远,一直没有用勇气提出申请。一九九八年夏,走出初中校门的我,利用假期进行了短暂的社会实践。在接触社会的过程中,我接触了更多的党员,平凡而伟大的党员。他们不都是我父母那样的党员干部,但却都一样的是自己工作中的模范,他们都在自己的平凡的岗位上做着不平凡的事业。商场中有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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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服务柜台,公交车上有党员服务组,医院里有星级党员护理支部。他们都在时时刻刻的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并且请人民监督。事实证明,他们确实是共产主义 事业建设者中的楷模。就在同一年夏天,在全国许多地方发生了特大洪灾。我的家乡哈尔滨也在松花江滔滔江水的威胁中。站在江 畔的高层建筑中,就能看到满目的橙黄色背心,还有飘扬在百里长堤上鲜红的党旗和军旗。许多单位都组织了党员抗洪小分队,在大堤上和我们的千万子弟兵、群众一起,保卫我们的哈尔滨。入学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我看到了一段在大堤上的录像:在大雨中,面对着袭来的滔滔江水,新扔下的石笼没有夹住木桩,一名穿着橙色抗洪背心的人,在大堤上喊了一声:是党员的跟我跳~十几个人纷纷跳入水中,结成了一段人墙,盯着一波波的浪头,直到打好新的木桩。若不是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这样的情景也许不会各给我那么强烈的震撼。在那之后,我勇敢的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我要成为像他们一样,无私无畏的人~
现在想来,当时的想法也许还有些冲动和幼稚。但现在的我,更加坚定了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决心,要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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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演讲致辞】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_2823
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作者:彭 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社会取得进步后,我国的法学研究也越来越繁荣。但不管法学研究繁荣到何种程度,我们应该肯定,权利与义务始终是法学研究的两个主要范畴。在1988年6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以来,许多学者围绕“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这一论题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张文显教授的《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一文,可以说也是对这一课题的一次富有成效的探讨。由于笔者才疏学浅,不敢冒昧对该文作出总体评论,但仅就其中某此问题作一浅论或做些拓展。
一、关于权利的界说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洛克是以“自然法”作为分析权利的逻辑起点。洛克认为,根据自然法,每个人生来就有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或者说,自由、平等和所有权,是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因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然而,这毕竟是一种自然权利状态,处于这种自然权利状态之中,每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如果每人的这种自然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的话,就会不可避免地侵犯他人的权利,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于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和社会的存在就在于以维护个人的这些自然权利,或者说,人类需要组织一个公民社会和一个民治政府,以保障这些自然权利的实现。当某些人在实现其权利而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利益)时,此时,就需要政府出面加以干预和防止,而政府出面干预的方法就是运用政府权利和法律。然而,政府的权利和法律的来源又是什么呢,洛克认为,这就是“社会契约”。即人们为了在社会中相安有序,各自自由地实现自己的权利,每人就必须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并把这部分让渡的权利共同交给一个机关未管理和行使,这样就组成了一个公共机关,即政府。不可否认,在洛克的这种假定之下,政府当然可以运用权力和法律来保护自然权利,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注意到,既然政府拥有了权力,但谁又能保证政府就不运用这些权力来侵犯自然权利呢,洛克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试图加以解决,但是,洛克冥思苦想之后,似乎还是没有找到理想的答案,而最终是由孟德斯鸠帮助为其解决。
孟德斯鸠耗20年之精力写成了《论法的精神》。在这一书中,孟德斯鸠直接论
述权利问题甚少,而是把“权利”换成了一个法国能够普遍接受的概念——自由。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石不变的经验。”?人们既然通过“社会契约”而组成了政府,并给予了政府的权力,那么政府也就没滥用权力的危险和倾向,一旦政府滥用权力,那么人们的权利就会被肆意践踏和侵犯。因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可见,为了使人们的自由不被随意剥夺和侵犯,孟德斯鸠密切注视着国家权力的运行,注视着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关系和地位,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之理论,以此来用权力限制权力,用权力来约束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三机关彼此制约与均衡。只有在这种权力制约的体制下,国家权力就不会去轻易地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权利,从而使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这样就解决了洛克所没有解决的问题。
卢梭对权利的论述也有其自己的理解。同样,卢梭的整个权利学说都是假自然之名进行的。一方面,他主张人的权利来自于自然法,根据自然法每个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他认为,权利不仅是每个人生存的主要手段,而且是人的一切能力中最崇高的能力,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主要特点。另一方面,卢梭与洛克一样,也主张,为了权利的实现,人们就得签订一个契约,建立社会与政府。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卢梭更看重国家的作用,国家既是个人的全部财富的主人,也是个人生死权的定夺者。因为在卢梭看来,在这种社会契约中,“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即国家实质上就是个人所有权利的唯一裁判者。在这里,卢梭又把国家实质上看作是一个种公意,其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并且认为这种公益不可能犯错误,不可能侵犯个人权利。因为“公益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当然,卢梭的这种论点过于绝对,他没有认识到,一个绝对至上的主权者,国家权力或公意必定意味着专制。
通过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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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我们知道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
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申言之,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二、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这一命题,在此,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比如,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八议”制度就是这种法的最好脚注,这种法充分体现了不平等的思想,规定了达官贵人的“议”、“请”、减”、“免”、“赎”等制度,而平民百姓犯法却无法有此特权。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义务本位”法所考察的基点是实在法,在谈及人的权利时仅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限,如果法律没有赋予人的某种权利,那么人便不享有此种权利。换句话说,人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其实,这种考察基点是我们所不赞成的。首先,立法者不能在法律中穷尽人的权利,也无法穷尽人的权利。其次,统治阶级会利用立法权在法律中规定自己的特权。再次,在人的正当权利遭到侵犯时,却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因为这种法,正如上文所指,不是以价值作为导向而仅仅以社会秩序作为考察目标。因此,践踏人权,压迫民众,保护特权便成了其必然的逻辑结论。从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来看,这种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国家权力是第一位的,权利是其次的,首先保证的是国家权力的运行,在此基础上,通过规定公民的义务来给予一定的权利。既是说,国家权力是不受限制的,支配这个社会的主要力量是实实在在的权力,其它的一切诸如法律、权力等也只是一种完全从属、依附于权力的附属品。
三、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如上所述,在我们理解了权利的基本含义以后,就为我们理解“权利本位”提供了一把钥匙。那么,“权利本位”又何指呢,有学者认为,“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
体的合法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即主体的权利通常是通过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的。该学者又进一步认为,权利包括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社会权利、国家权利等,权利是有界限的。一方面,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或幅度,是被限制在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机构和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亦即以统治阶级所代表的社会的承受能力为限的;另一方面,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范围和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在以权利作为本位的法的社会里(包括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法律首要强调的是人的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尽管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里,这种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所享有的主体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是以这些价值作为导向。?因此,我们认为,“权利本位说”强调了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根据现代的价值准则,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合乎理解的法律应当以权利而不是以义务作为其本位;其二,现代法制应当以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宗旨去设定和分配义务。或者可以说,“权利本位说”讨论的范围在于立法导向,立足于价值分析,所强调的是“法应当怎样”、所回答的是“应当是什么”,而不是或主要不是回答“是什么”的问题。比如,在关于“不得杀人”(或禁止杀人)的法律规定中,“不得杀人”这一义务,是渊源于人们有生存的权利,即“生存权利”,而不是因为有“不得杀人”的义务,我们才有理由活下去。拘句话说,只是因为我们有“生存权利”这一权利。所以,就要禁止杀人,而不得随意剥夺人的生命权利;而不是相反的表述,即首先有法律的“禁止杀人”的义务规范,才使人的“生存权利”不受侵犯。 然而,正如“义务本位”法一样,“权利本位”法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和政治基础。而在当今的世界中,“权利本位”法有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两者都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但是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资本主义法是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为其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的。在此,尽管其形式上是平等、自由、民主、文明的,但实质上是不自由、不平等、不文明、不民主的,有着极大的虚伪性。而社会主义法是一种人类最新类型的法,它把权利本位与社会主义原则相结合,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这种法就充分体现了公民的平等、自由、民主和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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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权利本位法所考察的基点是与义务本位法所不同的,是站在“应然”的角度去理解法律,是一种价值分析,它提出的一些问题诸如“法应当怎样”、“法的价值标准是什么”等是法学理论不能回避的。对这些问题的深究表现了法学以及法学家对立法的价值取向以及整个人类命运的关切。这种理论主张,权利应当成为法的价值取向,立法者应从权利的角度出发来进行义务的设定与分配,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必要手段而不是目的。所以,以此为基础和取向,强调公民的平等、自由、民主、文明便是这种权利本位法所追求的目标,尽管这些平等、自由、民主等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含义(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形式性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实质性的),但我们不能否认都是以这些价值作为取向。从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上看,这种权利本位法首先以权利作为第一性的,国家权力是其次的。或者说这种权利本位法首先强调的是国家权力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国家权力不能轻易地去侵犯和干涉公民的权利,相反应当有力地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充分实现。这就较好地解决了权利与国家权
力之间的构成问题。
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国家中,社会主义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这是一种人类最新类型的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基础和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的法。这种法从本质上应该说反映了公民的平等、自由和民主。这种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的一般发展规律,即取代了资本主义的权利本位法而建立了一种新类型的社会主义权利本位法。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从确立法的权利本位原则到完善权利本位立法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国家从建国之初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尽管确立了法的权利本位原则,但是由于生产力不发展,封建专制思想严重存在等原因,这种权利本位原则受到了严重冲击乃至取消,国家权力过于膨胀,官僚主义泛滥,个人迷信严重,法律变成了虚无主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起不到丝毫的作用。只是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种现象才有了根本的改变,社会主义权利本位原则法重新确立,并积极地加以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不断强化,社会主义民主不断深入人心,广大人民群众的自主性、自由权利和尊严不断得到充分反映和实现。当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考察法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规律,探索社会主义权利本位价值,不断完善权利理论。
四、结语
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是现代法理学的基本论题之一,也是民主和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实际问题。这一论题也在我国法学界引起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有学者赞成义务本位,有学者推崇权利本位,两者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且各有道理和说服力,然而两者所考察的基点和站立的角度各不相同,因而得出不同的结论也是顺理成章,义务本位站在实在法的角度,以实在法作为其考察基点,首要的是强调维护社会秩序,而权利本位法站在应然法的角度,以应然法作为其考察基点,以法的价值作为导向,强调人类的平等、自由和民主。在处理国家权力的问题上,义务本位法由于强调社会秩序和社会控制,因而在法律规定中主要是义务规范和禁止规范,这就在某种程度上支撑着国家权力支配着整个社会,反言之,国家权力是不受法律的约束和限制的。即便法律在某些方面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然而一旦当社会秩序混乱和社会控制失调时,国家权力会赤裸裸地干预和镇压而根本不会顾及人的权利。权利本位法由于强调人的权利,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价值取向,因而在法律规定中主要是权利规范,并且为了保障人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就不得不要限制和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以防止国家权力对人的权利毫无根据的侵犯。以此观之,义务本位法和权利本位法存在显著的差别,在当今逐步走向法治的社会中,我们应毫不犹豫地选择权利本位法。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当然可以肯定地认为: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
?洛克:《政府论》下篇,?同上,第39页。
商务印书管1964年版,第6页。
?孟德思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同上,第156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书馆1980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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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演讲范文
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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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 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社会?取得?进步??后,我国?的法?学研?究也?越来?越繁?荣。?但不?管法??学研究繁?荣到?何种?程度?,我?们应?该肯?定,?权利??与义务始?终是?法学?研究??的两个主?要范?畴。?在?198?8?年6?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以??来,?许多学者?围绕?“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这?一论?题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张?文显?教授?的《?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一文?,可?以说?也是?对这?一课?题的?一次?富有?成效?的探?讨。?由于??笔者才疏?学浅?,不?敢冒?昧对?该文?作出?总体?评论?,但?仅就?其中?某此?问题??作一浅论?或做?些拓?展。? ?
一、关??于权利的?界说? ?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
洛克是?以“??自然法”?作为?分析?权利?的逻?辑起?点。?洛克?认为??,根据?自然法?,每?个人?生来?就有?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或者?说,?自?由、平?等和??所有权,?是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因?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
?然而?,这?毕竟?是一?种自?然权?利状?态,?处于?这种?自然?权利?状态?之?中,每?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如?果每?人的?这种?自然?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的?话,就?会不?可避?免地?侵犯?他人?的权?利,?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于?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和社?会的??存在就在?于以?维?护个人?的这?些自?然权?利,?或者?说,??人类需要?组织?一个?公民?社会?和一?个?民治政?府,?以保??障这些自?然权?利的?实现?。当?某些?人在?实现?其权?利而?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利?益)?时,?此时?,就?需要?政府?出面?加以?干预?和防??止,而政?府出?面干?预的?方法?就是?运用??政府权利?和法?律。?然而?,政?府的??权利和法?律的?来源?又是?什么?呢,?洛克?认为?,这?就是?“?社会契?约”?。即??人们为了?在社?会中?相安?有序?,各?自自?由地?实现?自己?的权??利,每人?就必??须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并把?这部?分让?渡的?权利?共同?交给?一个?机关??未管理和?行使?,这?样就??组成了一?个公?共机?关,?即政?府。?不可?否认?,在??洛克的这?种假?定之?下,?政府?当然?可以?运用?权力?和法?律来?保护??自然权利?,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注意?到,?既然?政府?拥有?了权?力,?但谁?又能?保证??政府就不?运用?这些?权力?来侵??犯自然权?利呢?,洛?克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试图加?以解?决,?但是?,洛?克冥?思苦?想之?后,?似乎?还是?没有?找到??理想?的答案,?而最?终是?由孟?德斯?鸠帮?助为?其解?决。? ?
孟德斯?鸠耗?20?年之?精力?写成?了《?论法?的精?神》?。在?这一?书中?,孟??德斯鸠直?接论?述权?利问?题甚?少,?而是??把“权利?”换?成了?一个?法国?能够??普遍接受?的概?念—?—自?由。?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石不?变的?经验?。”??人??们既然通?过“?社会?契约?”而?组成?了政?府,?并给?予了?政府?的权?力,??那么政府?也就?没滥?用权?力的??危险和倾?向,?一旦?政府?滥用?权力?,那?么人?们的?权利?就会?被肆?意践?踏和??侵犯。因??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
,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可见?,为??了使人们?的自?由不?被随?意剥?夺和?侵犯?,孟?德斯?鸠密?切注?视着?国家?权力??的运行,?注视?着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关?系和?地位?,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之理?论,?以此?来用??权力限制?权力?,用?权力?来约?束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三机?关彼?此制?约与?均衡?。只?有在?这种?权力??制约的体?制下?,国?家权?力就?不会?去轻?易地?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权利?,从??而使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这?样就?解决?了洛?克所?没有?解决?的问??题。 ?
卢梭对?权利?的论?述也??有其自己?的理?解。?同样?,卢?梭的?整个?权利?学?说都是?假自?然之?名进?行的?。一?方面?,他?主张?人的?权利?来自?于自?然法?,?根据自?然法?每个?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他认?为,?权利?不仅?是每?个人?生?存的主?要手?段,?而且?是人?的一?切能?力中?最崇?高的?能力?,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主?要特?点。?另一?方面?,卢?梭与?洛克??一样,也?主张?,为?了权?利?的实现?,人?们就?得签?订一?个契?约,?建立?社会?与政?府。?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卢梭?更看?重国?家的?作用?,国?家既?是个?人的?全部??财富的主?人,?也?是个人?生死?权的?定夺?者。?因为?在卢?梭看?来,?在这?种社?会契?约中?,“?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即??国家实?质上就?是个?人所?有权?利的?唯一?裁判?者。?在这?里,?卢梭?又把?国家?实质?上?看作是?一个?种公?意,??其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并且?认为?这种?公益?不可?能?
犯错误?,不?可能?侵犯?个?***?*?利。因?为“??公益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当然?,卢?梭的?这种?论点?过于?绝对?,他?没有?认?识到,?一个?绝对?至上?的主?权者?,国?家权?力或?公意??必定意味?着?***?*?。 ?
通过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我们知?道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申?言之??,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二、?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这?一命?题,?在此?,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比?如,?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八议”制?度就?是这?种法??的最好脚?注,?这种?法充?分体?现了?不平?等的?思想?,规?定了?达官?贵人?的“??议”、“?请”?、减?”、?“免?”、?“赎?”等?制度?,而?平民?百姓?犯法?却无??法有此特?权。? ?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义务?本位?”法??所考察的?基点?是实?在法?,?在谈及?人的?权利?时仅?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限?,如?果法?律没?有赋?予人?的?某?种权利,?那么?人便?不享?有此?种权?利。?换句?话说?,人??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其实?,这?种考?察基?点是?我们?所不?赞成?的。?首先?,立?法者?不?
能在法?律中?穷尽?人的?权利?,也?无法?穷尽?人的?权利?。其?次,?统治?阶级?会?利用立?法权?在法?律中?规定?自己?的特?权。?再次?,在?人的?正当?权利?遭到?侵?犯时,?却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因为?这种?法,?正如?上文?所指?,不?是以??价值作为?导向?而仅?仅以?社会?秩序?作为?考察?目标?。因??此,践踏?**?**?,压?迫?民众,?保护?特权?便成?了其??必然的逻?辑结?论。?从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来看,??这种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国家?权力?是第?一位?的,?权利?是其?次?的,首?先保?证的?是国?家权?力的?运行?,在?此基?础上?,通?过规?定公?民的?义?务来给?予一?定的?权利?。既?是说?,国?家权?力是?不受?限制?的,?支配?这个?社?会的主?要力?量是?实实?在在?的权?力,?其它??的一切诸?如法?律、??权力等也?只?是一种?完全?从属?、依?附于?权力?的附?属品??。
三、?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如上?所述?,在?我们?理解?了权?利的?基本?含义?以后?,就?为我?们理?解“??权利本位?”提?供了?一把?钥匙?。那?么,?“权?利本?位”?又何?指呢?,有?学者??认为,“?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即?主体??的权利通?常是?通过?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的。?该学?者又?进一?步认?为,?权利?包括?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社会权利?、国?家权?利等?,权?利是?有界?限的?。一?方面?,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或幅?度,?是被??限制在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机构?和文?化发?展水?平制??
约的,亦?即以?统治?阶级?所代?表的?社会?的承?受能?力为??限的;另?一方?面,??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范围和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在以??权利作为?本位??的法的社?会里?(包?括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法??律首?要强调的?是人?的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尽??管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里?,这?种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所享?有的?主体?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是以?这些?价值?作为?导向?。??因此?,我?们认?为,??“权利本??位说”强?调了?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根据??现代的价?值准?则,?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合乎?理解??的法律应?当以?权利?而不?是以?义务?作为?其本?位;??其二?,现代法?制应?当以?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宗旨?去设??定和分配?义务?。或?者可?以说?,“?权利?本位?说”?讨论??的范围在?于立?法导?向,?立足?于价??值分析,?所强?调的??是“法应?当怎?样”?、所?回答?的是?“应?当是?什么?”,??而不是或?主要?不是?回答?“是?什么?”的?问题?。比?如,??在关于“?不得?杀人?”(?或禁?止杀?人)?的法?律规?定中??,“不得?杀人?”这?一义?务,?是渊?源于??人们有生?存的??权利,即?“生?存权?利”?,而?不是?因为?有“?不得?杀人??”的?义务,我?们才?有理?由活?下去?。拘?句话?说,?只是??因为我们?有“?生存?权利?”这?一权?利。?所以?,就?要禁??止杀人,?而不?得随?意剥?夺人?的生?命权?利;??而不是相??反的表述?,即?首先?有法?律的?“禁?止杀?人”?的义?务规??范,才使??人的“生?存权?利”?不受?侵犯?。?
然而?,正?如“?义务?本位?”法?一样?,“?权利?本位??”法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和政?治基?础。?而在?当今?的世?界中?,“??权利本位?”法?有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两?者都?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但?是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资?本主?义法?是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为其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的。?在此?,尽?管其?形式?上是?平等?、自?由、??民主、文?明的?,但?实质?上是?不自?由、?不平?等、?不文?明、?不民?主的?,有??
着极大的?虚伪?性。?而社?会主?义法?是一?种人?类最?新类??型的法,?它把?权利??本位与社?会主?义原?则相?结合?,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这?种法??就充?分体现了?公民?的平?等、?自由?、民?主和?文明?。???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权利?本位?法所?考察?的基?点是?与义?务本?位?法所不?同的?,是?站在?“应?然”??的角度去?理解?法律?,是?一种?价值?分析?,?它提出?的一?些问?题诸?如“?法应?当怎?样”?、“?法的?价值?标准?是什?么”?等?是法学?理论?不能?回避?的。?对这?些问?题的??深究表现?了法?学以?及法?学家?对?立法的?价值?取向?以及?整个?人类?命运?的关?切。?这种?理论?主张?,权?利应?当?成为法?的价?值取?向,?立法?者应?从权?利的?角度?出发??来进行义?务的?设定?与?分配,?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必要?手段?而不?是目?的。?所以?,以?此为?基础?和?取向,??强调公民?的平?等、?自由?、民?主、?文明?便是?这种?权利??本位法所?追?求的目?标,?尽管?这些?平等?、自?由、?民主?等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含?义?(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形式?性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实?质性?的)?,但??我们不能?否认?都是?以这?些价?值作?为取?向。?从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上??看,这种?权利?本位?法首?先以?权利?作为?第一?性的?,国?家权?力是?其次?的。??或者说这?种权?利本?位法?首先?强调?的是?国家?权力?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国??家权力不?能轻?易地?去侵?犯和?干涉?公民?的权?利,?相反?应当?有力?地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充?分实?现。?这就?较好?地解?决了?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构成??问题。?
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国?家中?,社?会主?义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这是一种?人类?最新?类型?的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基础和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的?法。?这种?法从?本质?上应?该说?反映?了公??民的?平等、自?由和?民主?。这?种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的?一般?发展?规律?
,即?取代?了资?本主?义的?权利?本位?法而?建立?了一?种新?类型?的社?会主?义权??利本位法?。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从确?立法?的权?利本?位原??则到完善?权利?本位?立法?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国?家从?建国?之初?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尽?管确?立了?法的?权利?本位?原则?,但?是由?于生?产力?不发??展,封建?**?**?思想?严重?存在?等原?因,?这种?权利?本位?原则?受到?了严?重冲??击乃至取?消,?国家?权力?过于?膨胀?,官?僚主?义泛?滥,?个人?迷信?严重?,法??律变成了?虚无?主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起不?到丝?毫的?作用?。只??是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种?现象?才有?了根?本的?改变?,社?会主?义权??利本位原?则法?重新?确立?,并?积极?地加?以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不??断强化,?社会?主义?民主?不断?深入?人心?,广?大人?民群?众的?自主?性、?自由??权利和尊?严不?断得?到充?分反?映和?实现?。当?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考?察法?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规?律,?探索?社会??主义权利?本位?价值?,不?断完?善权?利理?论。? ?
四、结?语?
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是现??代法理学?的基??本论?题之一,?也是?民主?和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实际?问题?。这?一论?题也??在我国法?学界?引起?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有学?者赞?成义?务本?位,?有学??者推崇权?利本?位,?两者?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且各?有道?理和?说服?力,??然而两者?所考?察的?基点?和站?立的?角度?各不?相同?,因?而得?出不?同的?结论??也是顺理?成章?,义?务本?位站?在实?在法?的角?度,?以实?在法?作为?其考?察基??点,首要?的是?强调?维护?社会?秩序?,而?权利?本位?法站?在应?然法?的角?度,??以应然法?作为?其考?察基?点,?以法?的价?值作?为导?向,?强调?人类?的平?等、??自由和民?主。?在处?理国?家权?力的?问题?上,?义务?本位?法由?于强?调社?会秩??序和社会?控制?,因?而在?法律?规定?中主?要是?义务?规范?和禁?止规?范,?这就??
在某种程?度上?支撑?着国?家权?力支?配着?整个?社会?,反?言之?,国?家权??力是?不受法律?的约?束和?限制?的。?即便?法律?在某?些方?面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然?而一?旦当?社会?秩序?混乱?和社?会控?制失?调时?,国?家权??力会赤裸?裸地??干预和镇?压而?根本?不会?顾及?人的?权利?。权?利本?位法??由于强调?人的?权利?,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价?值取?向,?因而??在法律规?定中?主要?是权??利规范,?并且?为了?保障?人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就不?得不?要限?制和?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以防?止国?家权?力对??人的权利?毫无?根据?的侵?犯。?以此??观之,义?务本?位法?和权?利本?位法??存在显著?的差?别,?在当?今逐?步走?向法??治的社会?中,?我们?应毫?不犹??豫地选择?权利?本位?法。?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当?然可?以肯??定地认为?: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
?洛?克:?《政?府论?》下?篇,??同?上,?第?39?页。?
商务?印书?管?196?4?年版,?第?6页。? ?
?孟德?思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
?同上?,第??156?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书馆?19?80??版第23?页。??
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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