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积金可用于付房租
条件:房租超家庭月工资收入20%,租房手续完备
昨日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可在承租期内每年提取公积金1次。
在光谷工作的单身青年小李说,自己现在1个月工资2300元左右,其中650元租金占了较大比例;而他每月320多元公积金却“躺着睡大觉”,希望能够提取,缓解资金压力。武昌的范先生说,家庭1个月收入3300元左右,孩子上学要700多元,房租860元,家庭负担比较重;夫妻两人每月有400多元公积金,希望能够提取使用。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每月租赁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在承租期内每年提取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租赁费用扣除同期家庭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单身职工每月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600元,夫妻双方每月最高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800元。
具体来说,小李和范先生的租金都超过月收入的20%,每年可提取公积金1次。小李可提取(650-2300×0.2)×12=2280元,范先生可提取(860-3300×0.2)×12=2400元。
据悉,办理租房提取公积金,需要完备的手续。很多人租的房没有办理房屋租赁证是不能提取的。要办理提取必须要有房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手续费发票以及房租缴费收据,还有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以及有单位出具的职工租房情况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等。
范文二:用公积金付房租
根据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九条规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下列支出:1. 家庭购、建住房; 2. 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3. 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 5%部分的房租。 ”可见, 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在政策上是允许的。 《 办法》 第七条规定, 承租人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 因租金改革,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总收入 5%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超过部分 可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但因住房超标增加的租金,不得以住房公积金支付。该《办法》第 五条中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进行规定, 具体规定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按 14平方米 计算,每户家庭中每个人的面积标准之和另加 5平方米,为该户住房面积标准。另外,对于 国家规定的各级领导干部、知识分子的住房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规定 执行。怎样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答:①承租人可于每年一、二月份向单位提出申请,由 单位对其租赁情况进行审核;②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单位在核定承租人上半年家庭工 资总额收入后,确定上半年应补贴房租数额;③由承租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分割单,承租 人单位审核签审后,由分摊人于每年三、四月份持分割单到各自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门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办理支取。须注意的是,支取数额最多不得超过本人住房 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在按规定支取后,个人账户内必须保留一个月的缴存额。辞职后公积 金能直接提取吗?答:不可以。按照《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规定, “职工离职、 中断工资关系时, 其住房公积金结余本息暂存储在原账户。 ” 资金管理部门通常的做法是, 将 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自辞职当月起做“封存”处理,直至缴存人找到新的接收单位,再办理住 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即将住房公积金本息一并转移到新接收单位所属资金管理部门账户。需 要说明的是,在封存期间,原住房公积金仍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利率计结利息。住 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有哪些权利?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后, 拥有以下权利:一是可按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因购买、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和大 修时,可以支取本户成员和直系血亲(须征得同意)的住房公积金。当职工离、退休或出国 定居时,在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另外,如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 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办理支取手续。二是在购买、建造、翻 修和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根据各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使用政策性住房公 积金担保贷款。三是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情况。四是可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 机构的管理情况。
范文三:【会计实操经验】提前收房租、开票未发货等情形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提前收房租、开票未发货等情形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案例
【例】企业将房屋对外出租 , 签订了一年租赁协议 , 租赁期自 2017年 1月至 2017年 12月 ,2016年 12月一次性收取了全年的租金 120万 (不含税 ) 且开具发票 :
增值税涉税处理
财税〔 2016〕 36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 定》第四十五条规定 ,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 )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 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因此 , 企业出租房屋提前收到一年的租赁费 120万 , 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016年需将不含税销售额 ”120万 ” 全额确认缴纳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根据国税函〔 2010〕 79号第一条的规定 ,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 九条的规定 ,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 权取得的租金收入 , 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其中 ,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 年度 , 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 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 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 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 , 在租赁期内 , 分 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因此 , 虽然企业出租房屋提前收到一年的租赁费 120万 , 其企业所 得税收入确认口径因 ” 在租赁期内 , 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范文四:房租的账务处理
【例题 1】 2010年 1月 1日支付 2010年— 2012年的房租 30000元,如何处理?
受益期为 3年,每年应当负担的费用为 10000元;
2010年 1月 1日实际支付:
借:长期待摊费用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2010年 12月 31日摊销本年应负担的费用:
借:管理费用 10000 (固定)
贷:长期待摊费用 10000
2010年 12月 31日,该长期待摊费用的余额为 20000元,形成企业的一项资产。
2011年 12月 31日摊销本年应负担的费用:
借:管理费用 10000 (固定)
贷:长期待摊费用 10000
2011年 12月 31日,该长期待摊费用的余额为 10000元,形成企业的一项资产。
2012年 12月 31日摊销本年应负担的费用:
借:管理费用 10000 (固定)
贷:长期待摊费用 10000
2012年 12月 31日,该长期待摊费用的余额为 0元。
【例题 2】 2010年 3月 31日支付 2010年 1月— 2010年 3月的房租 3000元,如何处理? 受益期为 3个月,每月应当负担的费用为 1000元;
2010年 1月 31日预提本月应负担的费用:
借:管理费用 1000 (固定)
贷:其他应付款 1000
2010年 1月 31日,该其他应付款的余额为 1000元,形成企业的一项负债。
2010年 2月 28日预提本月应负担的费用:
借:管理费用 1000 (固定)
贷:其他应付款 1000
2010年 2月 28日,该其他应付款的余额为 2000元,形成企业的一项负债。
2010年 3月 31日支付本年应负担的费用:
借:管理费用 1000 (固定)
其他应付款 2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2010年 3月 31日,该负债的余额为 0元。
关键点:权责发生制的应用。 (将收入计入到各个提供服务的期间内)
【例题 3】 2010年 1月 1日收取 2010年 1月— 2010年 3月的房租 3000元,如何处理? 提供服务的期间为 3个月,每月应当确认的收入为 1000元;
2010年 1月 1日实际收到: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预收账款 3000
2010年 1月 31日分配本月应享有的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固定)
2010年 1月 31日,该预收账款的余额为 2000元,形成企业的一项负债。
2010年 2月 28日分配本月应享有的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固定)
2010年 2月 28日,该预收账款的余额为 1000元,形成企业的一项负债。
2010年 3月 31日分配本月应享有的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固定)
2010年 3月 31日,该预收账款的余额为 0元。
【例题 4】 2010年 3月 31日收到 2010年 1月— 2010年 3月的房租 3000元,如何处理? 提供服务的期间为 3个月,每月应当确认的收入为 1000元;
2010年 1月 31日分配本月应享有的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固定)
2010年 1月 31日,该其他应收款的余额为 1000元,形成企业的一项资产。
2010年 2月 28日分配本月应享有的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固定)
2010年 2月 28日,该项其他应收款的余额为 2000元,形成企业的一项资产。
2010年 3月 31日分配本月应享有的收入并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固定)
其他应收款 2000
2010年 3月 31日,该其他应收款的余额为 0元。
范文五:房租如何处理
一次性收取房租如何确认收入
近期,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其公司由于生产经营方式转变,于11月初将其一栋位于该县繁华地段的六层楼房租赁给某私立学校,合同约定于签订之日一次性收取2年租金300万元,由于其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按月预缴,为此其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照12.5万元(300?2?12)将应分月计入的租赁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入利润总额于12月初申报了11月的企业所得税。但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税务人员却指出,其单位的一次性收取的房租收入在预缴期间可按会计上确认的权责发生制分期计入利润总额计算所得税,但在2009汇算清缴时,应将所收取2年租金300万元全部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排除收付实现制原则的运用。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也明确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
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关于一次性收取租赁费的处理,企业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就本案而言,其一次性租赁收入则属于经营性租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一规定,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而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超过1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此种情形的处理,税务与会计的衔接是一致的,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国税发〔1997〕191号中关于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应适用相应新规定,纳税人应予正确的理解。
另外,本例中租金收入的调整问题,主要涉及预缴与汇缴的区分。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
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按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进行预缴与按利润总额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缴存在缴纳程序、时限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上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因而不存在预征或提前征收税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