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动和行为的区别
现代西方哲学有一个专门领域,叫做“行动哲学”(philosophy of action),而“行动”和“行为”之间的区分,被认为是“行动哲学”的基本前提。研究这个分支的学者的一个基本共识,是认为“行动”(action)和“行为”(behavior)的区别在于有没有“意向性”(intentionality)。即有没有目的、或者动机。套用一 个司法术语,是“故意”还是“过失”。
实际上,这种划分并不高明。从马克思到弗洛伊德,许多哲人从各种角度论述过,人们往往根本不清楚他自己要作什么,或者,当他讲出自己某个行为的意义时,往往只是自我防御,“阿Q精神”。真正的动机他自己都不清楚。
另外,即使假设任何行动都有理性的目的,我们如何考察他人行动的目的又成了问题。因为我们只有相信他人陈述这一条路可走。在实验室里或许可以控制,在现实生活中完全相信他人陈述的目的,只能自讨苦吃。
西方行动哲学的出发点是过去的自由意志论。所以有没有“意义”成了行为与行动划分的界限。而无论从社会学角度,还是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这都是不现实的。从这个结论又可以得到两个结论,一是根本不需要划分行为和行动。象行为主义者那样,只研究能够客观记录下来的行为。二是仍然要划分行为和行动,但是要从另外的角度来划分。
笔者以为,可以将“行为”视为一个人客观表现出来的,可以记录(比如
录像、录音)的活动。行动则是将该行为与周围环境结合在一起呈现的结合结果。一个人微笑、谈话、走路,这些都是行为。当我们只考察“行为”时,我们仿佛在把一个人的活动录像,然后用“PHOTOSHOP”去掉一切背景,仅观察他本人的一举手,一投足。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可能把一个人的行为和他周围的环境分开来考察。但电影工业中有一个传统特技方法,叫作蓝幕摄影,却是典型的行为与行动的分离。蓝幕摄影的基本方法是,让演员站在一块蓝幕前面,在导演的指挥下表演。他要对并不存在于眼衣的人或物做各种表情、动作。然后,这段摄影被画上各种背景,于是我们可以看到演员在千军万马中拼杀,或者和一个怪兽、魔鬼、外星人搏斗。演员站在蓝幕前的表演是行为,而最终呈现在观众面前的是行动。
这样一来,“行为”和“行动”的划分完全不考虑什么意义或者目的,只是客观记录与综合评价的不同。2002年足球世界杯上,巴西球星罗纳尔迪尼奥用一脚怪异的球洞穿英格兰队大门。事后他接受记者采访,说自己当时是想传球,结果却传到对方门里了。但在正式记录中,这一球被记录为小罗的“射门”,而非“传球”。这就是人们把他的行为和球场当时情景结合在一起的认识。
象“南辕北辙”、“歪打正着”这类成语都在提示我们,行动的动机并不重要,行为和周围环境结合在一起呈现的客观结果才重要。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排除“目的”、“动机”、“意义”这类主观色彩的术语,完全以客观角度来研究行动。
当然,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就个体而言,行为和行动的划分很重要,因为我们往往能看到一个人的行为,但不知道这个行为是什么样的行动。你现在探头去望窗外,看看那些在大街上走过的人。你只能看到他们的“走路”行为,并不知道他们是在上班、下班还是要去购物。因为你不认识他们,也不知道他们刚才从什么地方来,一会到什么地方去。你只能看到他们“从你窗前走过”这一孤立行为。
事实上,心理学上的归因论告诉我们,人们常常将他人一个孤立行为直接赋予某种意义,当成某个行动的一部分。比如看到孤男寡女在一起谈话,认为他们必有艳情。看到一些人在不远处交头接耳,认为他们必然在议论自己。实际上那些“行动”往往不存在。从一个孤立行为虚构出一个行动,是常见的归因错误。
范文二:行为和行动
到了吃饭的时候,在开着的电脑跟前,没法一边吃着饭,一边用手操作鼠标上网。这时就要找一段视频看看,而“锵锵”或者“嘟嘟”就是。锵锵的集数太多,又不是自始看起,所以在凤凰上陆续地拾遗补缺当中,也大概其几乎是看了大半吧。节目是我喜欢的,每期的内容未见得都喜欢。再次在电脑前端起饭碗的时候,又在新发布的和以往所有未看过的集数里寻找自己想看的内容。当没有找到合乎内心兴趣的内容时,想起了在优酷上看到的理想国还是微博上的圆桌派(被这两个闹不清绞胎还是绞釉的视频节目给绞搅迷糊了
)。微博上搜了下记得的圆桌派,看到一期文青内容的节目,对于文青没什么感觉,只是看到了马未都和梁文道,这俩人比较好玩,点进去看看
。
节目开始,窦文涛说“赫敏” 在伦敦地铁上把自己看过的书,丢书给别人看。
先说一点,抠个字眼儿(这是我的毛病甚或也是我的爱好),看节目时没想到,看完多半天了才想起来。其实说丢书,“丢”字不贴切。“丢”是一个无意发生的行为,“赫敏”的行为是有意为之,有她的目的,“丢”字就不合适了。说“扔”都比“丢”要合适一些,因为“扔”至少还是有意为之。当然在艾玛·沃森特的行为里,也不能定为扔,她并不是把书当作弃之无用的垃圾那样遗弃掉,只是将一本自己已经看过的书传递给下一个有可能会看的某人。
这样一种过渡行为,倒不如叫做“渡书”,更为合适。
由节目开头说到的,书籍在陌生人之间的传递,还真是触及到了自己以前的想法。以前自己就曾经有过这样的想法,原因没有“赫敏”这样的高尚。初始只是觉得,家里的一些书没地儿存放。如果说,不是把书堆到水泥地上,而是象给人找张床,让它有个合适的栖身之处的话,书橱、书柜,还是书箱,就是那张床,真的没有了。而且图书出版之种类多样,印刷频繁,没有足够的钱米和阔敞的空间,再多的书就只能像住在已经客满的旅馆里的游客一样,打地铺了。那时觉得,将书按废纸的价格卖掉实在可惜,除非是破损不堪,哪怕是内容不咋地的书,单看那尚然整洁的书册形式,真是有所不忍。后来也想过,有时出往外地,会随身携带一本,旅中看完,就便“丢”弃在旅店或是某个公共场所,任他人拿取,想来也是很有意思的一件事,可惜一直未有外放实行。虽则,没有对外实行,对内倒是做过一两回。书不是什么好书,丢了也不心疼。人家也是青春年“骚”过(骚年,注意身体啊骚年
)。骚在裆下的岁月里,在街头地摊,翻看着那些令人面红心跳,让人不由崛起的茶余饭后,也故作镇静地买过一些······的书籍。凡是那个年龄段,看过那种书籍的彼时的骚年应该知道,那种书里最常见的标志性的标点符号就是······,已是无声胜有声,含混不清到天明。取了几本价值不大的高飞还是夏飞,蜜桃系列之流的揣在怀里,在少人的去处,趁无人窥见之机,就手一丢,“嗖”的一下,书页展开之下,扑扑楞楞地落在远近不一的犄角旮旯。不知道那些书有没有被别人拾到,想必存留的可能性极小,而那种书也是在人群传阅当中最容易被人翻烂保存不下的。
这个姿势没拍好。应该采取一种坐起的姿势,一只张开的手里,回身摊放下一本书。或是拍成几张照片,坐看,起身离开,一本书。再干脆就是一个短视频。这种弯下腰,手里捏着书本的样子,可以两种解读,但很容易误解成是偷书的。:-(,本想模仿一种风雅的行为,结果却是画虎不成。o(︶︿︶)o唉,····
窦文涛在节目里说,这事到了中国,国人又开始引以为尚,来他一把,大干快上。相信艾玛·沃特森在伦敦地铁里的“丢书”行为只是一种自我行为,即使有其他的外国人这么做,也多是个人的自发行为,而不是模仿他人的行为,更不会形成一种集体行动的行为。一个人的个体行为,都会有个人的一种目的,想要达成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有可能是向善也可能是作恶,但是内心所想必定真实。每个人的个体行为都整齐划一的指向同一个方向的时候,就成为一种行动。世界杯、奥运会,就是使所有人的行为参与其中,变为一种集体行动。但是这种行动,是在一个时间渐进的过程中逐渐聚积起来的,这样的行动,合理、明确。而相反地,有些行动是在短时间之内像膨化食品一样爆炸式的发动起来,这类行动难免盲目、冲动、头脑发热,只看到行动的效应,没想过行为的初衷。中国人好像有很多这样莫名其妙的全民式集体行动
?,一夜之间遍地开花。破四旧、反坏右,气功热,全民炒股,全民收藏,一塌糊涂。明星公众人物,有着引领风潮的示范带头作用,光盘也好,冰桶挑战也好,不甘人后,率先垂范。聚焦有了,名誉也有了,一片赞誉声中,红红火火的行动复归于沉寂。现在那些曾参与冰桶挑战行动的各路凡人和名人们,谁还能不假思索地张嘴就说出,那种疾病的专业名字?刚刚百科了一下,先是看了当时的活动情形,第二遍才看了看那个疾病的介绍,除了“渐冻人”的名字比较好记外,专业的疾病名称叫“肌肉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当时参与挑战活动的人们,如果能记住这个疾病的名字,也不枉多数人那一次集体无意识地行动了。
范文三: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1.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⑴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⑵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分别征收的特殊情形 补充:特殊的混合销售: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的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范文四:行为级和RTL级的区别
RTL级,register transfer level,指的是用寄存器这一级别的描述方式来描述电路的数据流方式;而Behavior级指的是仅仅描述电路的功能而可以采用任何verilog语法的描述方式。鉴于这个区别,RTL级描述的目标就是可综合,而行为级描述的目标就是实现特定的功能而没有可综合的限制。
行为级是RTL的上一层,行为级是最符合人类逻辑思维方式的描述角度,一般基于算法,用C/C++来描述。从行为级到RTL级的转换,一般都是由IC设计人员手工翻译。
这个过程繁琐,工作量很大,特别是随着数字系统的复杂性提升,这样的纯手工"翻译"过程容易出错,且使得开发周期变长。一批高级综合工具应运而生。如Menter Graphics的高层次综合工具Catapult C Synthesis。能够将数字系统的行为级描述映射为RTL设计,并满足给定的目标限制。从层次由上到下,数字系统的设计过程为: Idea->行为级描述->rtl描述->门级网标->物理版图
行为级的描述更多的是采取直接赋值的形式,只能看出结果,看不出数据流的实际处理过程。其中又大量采用算术运算,延迟等一些无法综合的语句。常常只用于验证仿真。
RTL级的描述就会更详细一些,并且从寄存器的角度,把数据的处理过程表达出来。可以容易地被综合工具综合成电路的形式。
行为级描述可是说是RTL的上层描述,比RTL更抽象。行为描述不关心电路的具体结构,只关注算法。
有行为综合工具,可以直接将行为级的描述综合为RTL级的,比如Behavioral Compiler。
在硬件设计中有一句著名的话:thinking of
hardware。RTL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流水线原理图的描述。哪里是组合逻辑,哪里是寄存器,设计者应该了然于胸。组合逻辑到底如何实现,取决于综合器和限制条件。
rtl级可以理解为,可以直接给综合工具生成你要的网表的代码,而行为级则不行。比如real可以用于行为级,而不能用于rtl级!
行为级 is for testbench for modelling. RTL is for synthesis
语法块如果可以被综合到gate level,就是RTL的。否则就是behavior level的。
同样是for语句,如果循环条件是常数,就是RTL的,如果是变量,就是behavior的。
行为级不考虑电路的实现,不考虑综合
RTL级描述数据在寄存器层次的流动模型。
always 属于行为级模型,是最基本的行为模型,
是可以综合的。
综合与RTL或者行为级没有必然联系,虽然大多数行为模型不能综合
范文五:行政行为无效和违法的区别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和确认行政行
为违法有何区别?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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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形式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或撤销、判决履行职责、对显失公正的处罚判决变更。
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加的判决形式,用以补充《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判决形式的不足,以适应日常审判工作的需要。
确认无效判决的是依据这一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是指这一行政行为既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应当撤销的行政行为,但这一行为又依法不能成立。如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的登记文件,出卖他人房屋或是将他人的房屋设定抵押。对于这类情况的出现,按理来说,只要登记机关已尽了注意的义务,这类行政行为应当属于应维持的行政行为。至于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登记文件,并不等于该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而是民事行为依法不能成立。这既可以由登记机关以当事人申报不实为由撤销登记;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来确认该民事行为无效,然后再由登记机关依法律文书撤销登记。可能是考虑到这样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可能是受民事审判的影响,加之相关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不够完善,司法解释才作出了可以确认无效的规定。
人民法院如果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登记机关仍然属于败诉。只是登记机关没有违法行为,所以也被称为无过错败诉。
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前述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第二项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的一种判决。如果被确认违法,被诉行政行为至少有以下之一的违法行为:
1.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在实际工作中,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主要是由于该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如:房屋初始登记或上一手转移登记不合法,依法本应当撤销。但是第三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信任登记簿的记载而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此时,原房屋所有权因转移而消灭,行政诉讼原告所要求撤销的这一初始登记或上一手转移登记的内容在登记簿上已经没有记载,即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撤销也变得没有意义。此时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房屋初始登记或上一手转移登记行为违法。
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因为这一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和确认违法虽然都属行政机关败诉,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