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不批准逮捕后继续羁押是非法拘禁还是滥用职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
2006年8月,民警许某负责办理邵某涉嫌抢夺一案,经过调查取证,于8月14日决定对邵某立案侦查,9月30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邵某。10月21日,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邵某的决定,许某为了收取保证金,未立即释放邵某,羁押至同年11月3日把邵某释放。2010年案发,公诉机关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依法惩处。
【评析】
在本案的处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后,为了收取保证金,不立即释放邵某,属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邵某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作为公安民警,为达到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故意超越职权羁押邵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笔者倾向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案中,许某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后,为收取保证金,不立即释放邵某,导致邵某被非法拘禁13天之久,主观上存在非法拘禁邵某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非法剥夺邵某人身自由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予立案。本案中,许某身为公安干警,在履行正常的法律手续后,对邵某进行羁押是合法的,不存在非法拘禁行为,但在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违反法定程序剥夺邵某人身自由,继续羁押长达13日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属于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
本罪与滥用职权的区别在于:滥用职权主观罪过形式通说一般认为是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表现为超越职权或不正确行使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具有一定的危害结果,是结果犯。而非法拘禁罪为典型的继续犯,犯罪既遂以后不法状态持续存在,要求不法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本案中许某虽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超越职权,超期羁押邵某,但并未造成邵某有重大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许某的行为较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范文二:盗窃被抓拒不供述年龄,骨龄鉴定后被批准逮捕
?盗窃被抓拒不供述年龄,骨龄鉴定后被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 2008-02-28 14:37:52
盗窃逃离现场时被受害人发现,闻声赶来的群众将其抓获,归案后犯罪嫌疑人范保军为逃避法律制裁拒不供述真实身份和实际年龄。2月26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依据骨龄鉴定结论确定犯罪嫌疑人范保军已满18周岁,遂以其涉嫌盗窃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07年11月10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范保军**进入高邮市周巷镇新河南路26号薛某某经营的鞋店楼上,在办公桌抽屉内窃得人民币3500元。沉浸在喜悦中的他在逃离现场时不慎被被害人薛某某发现。薛某某想起楼上办公桌抽屉内放有现金,立即叫妻子张某看住此人,自己上楼查看究竟。范保军见事不妙夺路而逃,张某遂大声喊叫,薛某立即下楼追赶,追了1公里多地后,在闻声赶来的群众的帮助下将犯罪嫌疑人范保军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得现金3500元。
民警接到报警后将犯罪嫌疑人范保军带至公安机关调查,但其始终不讲真实姓名并虚报年龄,使公安机关对其身份无法确认。
为确定犯罪嫌疑人范保军的实际年龄,高邮市公安局委托专门机构对范保军进行骨龄鉴定。在确定范保军的骨龄已达18周岁后,于2008年2月25日向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范文三: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疑犯,被害人应该怎么办
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咨询请访问www.jsxsls.com 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条件,但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害人应该怎么办?这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通过研究相关司法文件并结合司法实践,依然可以找到解决之道。
一、向公安机关提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新线索、新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可以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新的线索或新的证据,以协助公安机关收集到更加充分的证据。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认为案件符合逮捕的条件,将会再次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二、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对以其他理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对此,《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上述规定,明确了检察院审查被害人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审查部门,实际也直接肯定了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
三、申请公安机关向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如果被害人认为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向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综上,在遇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形时,被害人可以通过以上三种方式来推动案件的进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范文四:最新不批准逮捕决定范文
不批准逮捕后继续羁押是非法拘2016
最新不批准逮捕决定范文 决定是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或安排,并要求机关各部门和下级机关或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的指令性公文,这里向大家展示了一篇最新不批准逮捕决定范文,可供大家参考。接下来一起看看吧~
检 不捕[ ] 号
____________:
你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经本院审查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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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后继续羁押是非法拘2016
不构成犯罪,决定不批准逮捕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第四联侦查机关退回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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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
不捕 [
]
号
____________:
你 ______于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以 ______号文书提请 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______,经本院审查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 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______。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 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认为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批准逮捕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
三联送达侦查机关,第四联侦查机关退回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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