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山东女子学院定密工作程序
山东女子学院定密工作程序
为做好我校的国家秘密定密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定密工作程序:
1(各部门的定密工作由主要负责人牵头~保密工作人员具体承办~在可能成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产生后迅速提交确定为国家秘密的申请(附申请表)~经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部门应及时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迅速提交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确定密级。
3(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申请后~要迅速按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同时~做好登记。如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应在10日内提交上级保密主管部门申请确定密级。
4(各部门在接到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书面确认通知后~要严格按照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对秘密载体进行妥善保管。同时~对所有涉密人员进行教育~严防泄密。
5(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作出变更或解除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由学校保密工作小组作出决定。
确定国家秘密申请表
部 门 时 间 经办人
拟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事 项 名 称
拟 定
密 级
口秘密 口机密 口绝密
保 密 该事项
年
期 限 载 体
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依据
已涉及该事项人员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范文二:定密工作制度
******有限公司
保密管理体系文件
定密工作制度
文 号 BM15
密 级
版 本 V1.0
编制:**** 审核: ***** 批准:******
2013-07-01发布 2013-07-01实施
定密工作制度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定密工作,明确公司所有国家秘密事项定密、密级变更和解密的程序和依据,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定密工作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保密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涉及涉密项目的相关部门及人员。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国家秘密项目、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档案、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等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3 定义
3.1本制度所称的“定密工作”是指:各部门、各中心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在企业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重要事项或信息,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3.2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4 职责
4.1保密委员会指定并授权定密责任(审核)人负责公司定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定密责任(审核)人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保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4.2定密责任(审核)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定密范围《公司保密内容及期限一览表》;
(二)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
(三)负责审核、确定以公司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5定密工作管理规定
5.1公文拟稿时要依法定密。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
5.2定密的具体目录
5.2.1上级下达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军工科研项目:项目立项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阶段总结、项目验收报告及项目的核心技术等对应派生的文件事项等同于原项目密级和保密期限。
5.2.2公司产生的向国家秘密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呈送的发展计划、改造计划、总结、生产统计报表等汇报资料按照秘密级定密,保密期一般为10年。
5.2.3承担横向配套项目,其配套的产品和技术为公司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产生的协议书、合同、可行性报告等文件等同于配套项目的密级,其他内部派生文件如生产计划、工艺文件等按照重要资料进行管理不定密级,但不得涉及配套项目的工程名称、工程型号等内容。
5.2.4承担横向配套项目,其配套的产品和技术为本项目专门研究:除产生的协议书、合同、可行性报告等文件等同于配套项目的密级外,其他内部派生文件如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等同于配套项目的密级。
5.2.5承担的国家下达的军工重点工程专项科技项目任务:接到任务时根据项目要求的密级,保密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确定该项目的涉密岗位及其人员名单,确定内部产生的设计工艺技术类、生产管理类等相关文件密级及控制要求,保密期限等同工程要求。
5.2.6公司内部产生的在产品研究方面的文件资料如“产品图纸”、“生产图纸”、“试验规范”等,泄露会使公司产品研究技术成果遭受损害,间接地影响国家利益的,按照秘密级定密,保密期一般为5年。
5.2.7公司自行研发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产品的核心技术,按照秘密进行管理,保密期限定为10年。
5.2.8公司通过秘密途径引进的或通过正常途径引进的合同规定不得对第三国泄漏的一般军用和重要民用电子技术、设备、产品、样品及其渠道、来源,定为秘密。
5.3保密期限规定
5.3.1.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5.3.2.凡未标明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5.3.3.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5.3.4.对研制周期长、保密期限无法预见的涉密项目的所有文件资料图样的保密期限一律为长期。在项目进行完工归档时再确定和标注保密期限。
5.3.5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5年”)。
5.4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5.6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5.7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5.8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以后,应当在原密级标志旁边标明,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5.9用于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必须统一编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磁盘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降密、解密和销毁等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的保密管理规定办理。
5.10单位实行定密工作责任制。谁发文,谁定密。定密必须及时、准确,发现错定、漏定、滞后订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11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文、会议记录、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的定密、变更、解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查。审查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将重点涉密部门的文件资料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发现有漏定或错定密级的必须及时加以提醒和纠正,情况较重、屡教不改的必须严肃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分。
6定密和变更密级工作流程
6.1定密和变更密级工作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6.2定密和变更密级工作流程说明
6.2.1在定密工作中,定密责任人的工作程序是:定密建议—定密审核—定密审批—定密标志。
6.2.2第一步,拟定项目秘密等级。承担涉密项目部门对照《国家保密法》以及有关部门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拟定本部门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填写《定密和变更密级审批表》,提出定密建议。
6.2.3第二步由定密审核人依照保密范围,进行审核。
6.2.4第三步,《定密和变更密级审批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确定。
6.2.5第四步,根据主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由立项归口管理部门对密级明确项目标明项目密级;生产归口管理部门标明相关文件密级;承担涉密项目部标明相关文件、资料、图纸及其它载体密级。
7密级项目调整依据
7.1变更密级的依据
7.1.1.《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
(1)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
(2)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3)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由确定其密级的机关单位决定。
7.1.2.《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技成果秘密,应当提高密级:
(1)发现原定密级偏低,且没有扩大接触范围的;
(2)近期内取得进展,对国防安全有重大意义的;
(3)新发现的对国防安全具有重要潜在作用的。
7.1.3.《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技成果秘密,应当降低密级:
(1)发现原定密级偏高的;
(2)已有接替技术,但仍然有一定保密价值的;
(3)因国防科技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需要,可以扩大接触范围的。
7.2解密的依据
7.2.1.《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1)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
(2)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
(3)已经扩散而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
(4)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性较差的;
(5)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
(6)国防科学技术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7.3.2.《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决办法》第十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国防科技成果秘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前解密:
(1)用于已经退出现役装备的;
(2)已经有接替技术,原有技术无保密价值的;
(3)虽属现役装备中的国防科技成果,但其主要秘密国内外已经通过专利或其它途径公开,失去保密价值的。
8附则
8.1在定密工作中,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审核批准的领导均为定密责任人。其中具体承办、审核人员为定密直接责任人,审核批准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别承担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建议)、审核、批准的定密责任,确保定密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对定密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国家秘密事项错定、漏定,致使国家秘密事项泄露,或者影响正常交流,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8.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公司保密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9相关文件
《涉密项目管理规定》
10记录
BM15-01《秘密事项目录表》
BM15-02《定密、解密和变更密级审批表》
BM15-03《涉密项目秘密事项定密登记表》
范文三:江阳定密工作制度
定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定密工作,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定密工作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省、市工商局相关规定,结合江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局各股、室、所、队、中心定密工作的管理。本规定所称的“定密工作”是指:区局各股、室、所、队、中心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重要事项或信息,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 定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并授权定密责任(审核)人负责区局定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区局定密责任(审核)人在区局定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工商
局定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区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定密责任(审核)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定密范围《江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二)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
(三)负责审核、确定以区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四)负责变更以区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
(五)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定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一)定密工作包括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四项内容。
1、确定秘密等级。各部门对照《国家保密法》、《江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以及有关部门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本部门定密的具体事项,拟定本部门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
2、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有两种方法确定:
(1)对能够预见具体时间的国家秘密,可根据国家秘密产生时间至解密时间的长短确定保密期限或根据某事件发生、截止时间确定保密期限;
(2)对无法预见具体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按照“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
3、确定知悉范围。应当坚持“控制范围”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即非工作必须知悉该项国家秘密的人员,均不得接触和知悉该项国家秘密事项。因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不得再列入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确因工作需要知悉某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
需经定密审核人员提议和区局定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上级另有要求的除外)。
4、标志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确定后必须在其载体上做出标志。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除在其封面或者首页按已确定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明显标志外(如:机密★1年),需要在较大范围传达贯彻或有可能对外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应当在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部位做出标注(如“注:本页第四行和第七行数据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又如,“注:本页第
三自然段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二)定密工作的一般程序:
在定密工作中,定密责任人的工作程序是:定密建议—定密审核—定密审批—定密标志。对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业务项目或文件资料,以区局名义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由定密建议人(股室负责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江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填写定密审批表,提出定密建议;由定密审核人依照保密范围,进行审核;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确定,最后根据主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由文印室按照法定标志要求在文件或资料上标密。 股室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由股室负责人确定。
范文四:定密工作制度
篇一:定密工作规定
定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密级文件管理,规范我院定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国家保密范围》),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密工作是保守国家秘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应对本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包括图文资料,磁介质等),依照《国家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定密,最迟不超过10天。
第三条 我院工作人员,特别是具体承办定密工作的人员和主管领导,应认真学习相关的保密法规,掌握定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工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定密工作。
第四条 我院保密委员会主管定密工作,负责定密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保密委主管领导可根据职责分工,授权保密委成员审核、批准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定密工作事项。
第五条 各直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定密工作制度,将定密工
1
作纳入公文处理程序和相关的办事程序,并根据实际需要,将所适用的保密范围规定按岗位职责分解,让所有工作人员知悉自己职责范围内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第六条 凡属《国家保密范围》已明确规定的秘密事项,应
采取“对号入座”的方式,拟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提出定密依据,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确定属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先向我院保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定密审批单”,并经分管负责人进行定密审批后,方可送办公室进入公文处理程序。对没有按定密要求办理“定密审批单”的,办公室应予退回。
第八条 具体公文拟稿人是公文定密的责任人,在起草公文时,对已确定属国家秘密事项的公(来自:WWw.xlTkwj.com 小龙文 档网:定密工作制度)文,应在公文送审稿上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栏填写定密内容,且公文的拟制须在机要室涉密计算机上完成,以防涉密事故发生。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保密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年记;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记。
2
第十条 各单位对属于保密范围内的事项,应在相关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机密?3年)。标示在密件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位置。非书面形式的密件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示。
第十一条 本规定我会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机关定密工作制度
机关定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准确确定国家秘密,切实防范是泄密事件发生,推进保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保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定各类文电、资料时要依法定密。具体承办科室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
第三条 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文电、资料,应依据有关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第四条 定密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1.工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严重后果
3
的事项,属国家秘密事项。
2.坚持“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该保密的坚决保住,该公开的坚决放开。
3.严格执行《保密法》,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准确划定密级。
4.坚持定密与管理相结合,凡列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严格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对文电、资料内容进行审核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第六条 列入国家秘密管理的事项
略
第七条 以下事项作为内部情况,不列为国家秘密: 略
第八条 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对涉密文件要由指定保密员负责全程监控,严禁非涉密人员介入。
第九条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的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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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篇三:定密工作制度
******有限公司
保密管理体系文件
定密工作制度
文 号 BM15
密 级
版 本V1.0
编制:**** 审核: ***** 批准:******
2013-07-01发布 2013-07-01实施
定密工作制度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定密工作,明确公司所有国家秘密事项定密、密级变更和解密的程序和依据,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定密工作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保密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涉及涉密项目的相关部门及人员。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国家秘密项目、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档案、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等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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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3 定义
3.1本制度所称的“定密工作”是指:各部门、各中心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在企业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重要事项或信息,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3.2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4 职责
4.1保密委员会指定并授权定密责任(审核)人负责公司定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定密责任(审核)人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保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4.2定密责任(审核)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定密范围《公司保密内容及期限一览表》;
(二)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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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审核、确定以公司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5定密工作管理规定
5.1公文拟稿时要依法定密。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
5.2定密的具体目录
5.2.1上级下达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军工科研项目:项目立项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阶段总结、项目验收报告及项目的核心技术等对应派生的文件事项等同于原项目密级和保密期限。
5.2.2公司产生的向国家秘密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呈送的发展计划、改造计划、总结、生产统计报表等汇报资料按照秘密级定密,保密期一般为10年。
5.2.3承担横向配套项目,其配套的产品和技术为公司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产生的协议书、合同、可行性报告等文件等同于配套项目的密级,其他内部派生文件如生产计划、工艺文件等按照重要资料进行管理不定密级,但不得涉及配套项目的工程名称、工程型号等内容。
5.2.4承担横向配套项目,其配套的产品和技术为本项目专门研究:除产生的协议书、合同、可行性报告等文件等同于配套项目的密级外,其他内部派生文件如设计文件、工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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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等同于配套项目的密级。
5.2.5承担的国家下达的军工重点工程专项科技项目任务:接到任务时根据项目要求的密级,保密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确定该项目的涉密岗位及其人员名单,确定内部产生的设计工艺技术类、生产管理类等相关文件密级及控制要求,保密期限等同工程要求。
5.2.6公司内部产生的在产品研究方面的文件资料如“产品图纸”、“生产图纸”、“试验规范”等,泄露会使公司产品研究技术成果遭受损害,间接地影响国家利益的,按照秘密级定密,保密期一般为5年。
5.2.7公司自行研发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产品的核心技术,按照秘密进行管理,保密期限定为10年。
5.2.8公司通过秘密途径引进的或通过正常途径引进的合同规定不得对第三国泄漏的一般军用和重要民用电子技术、设备、产品、样品及其渠道、来源,定为秘密。
5.3保密期限规定
5.3.1.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5.3.2.凡未标明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5.3.3.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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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对研制周期长、保密期限无法预见的涉密项目的所有文件资料图样的保密期限一律为长期。在项目进行完工归档时再确定和标注保密期限。
5.3.5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5年”)。
5.4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5.6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5.7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5.8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以后,应当在原密级标志旁边标明,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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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用于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必须统一编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磁盘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降密、解密和销毁等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的保密管理规定办理。
5.10单位实行定密工作责任制。谁发文,谁定密。定密必须及时、准确,发现错定、漏定、滞后订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11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文、会议记录、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的定密、变更、解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查。审查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将重点涉密部门的文件资料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发现有漏定或错定密级的必须及时加以提醒和纠正,情况较重、屡教不改的必须严肃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分。
6定密和变更密级工作流程
6.1定密和变更密级工作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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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定密工作研究
定密工作研究
定密工作是保密工作的基础,只有抓牢源头,打好基础,保密工作才能事半功倍。2010年新出台的《保密法》对定密工作有了新的规定,然而,实际工作中,由谁定密、怎么定密各地掌握不一,多数秘密文件的定密都由各单位自行决定,不同层级的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多数存在“宁保勿放”思想,随意定密现象比较普遍,造成各种标有密级的文件过多过滥。本文从定密工作实际出发,首先对定密工作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综述,即论述了定密与定密工作的涵义,原则及定密工作的意义,然后对定密工作现状进行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套较为结合实际的定密问题解决对策,从而实现科学定密,全面提升保守国家秘密能力的基本制度保障。
关键字:定密;定密工作;制度保障
前言 ............................................................................................................. 5
1 定密工作理论概述 ................................................................................ 5
1.1 定密与定密工作 .......................................................................... 5
1.2 定密工作的原则 .......................................................................... 6
1.2.1 最小化原则 ........................................................................ 6
1.2.2 精准化原则 ........................................................................ 6
1.2.3 专业化原则 ........................................................................ 7
1.2.4 法制化原则 ........................................................................ 7
1.2.5全程化原则 ......................................................................... 7
1.3 定密工作的意义 .......................................................................... 8
2 定密工作现状 ........................................................................................ 8
2.1 保密事项范围不科学 .................................................................. 8
2.1.1 保密事项范围较宽,密级偏高 ........................................ 8
2.1.2保密事项范围缺失、滞后 ................................................. 9
2.2 定密异议程序缺失 ...................................................................... 9
2.3 定密权限模糊 ............................................................................ 10
2.4 定密责任人制度不彻底 ............................................................ 11
2.4.1 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责不清晰 .............. 11
2.4.2 定密能力不强 .................................................................. 11
2.4.3 定密责任人的产生程序不规范 ...................................... 12
3 完善定密机制的对策建议 .................................................................. 12
3.1 规范保密事项范围 .................................................................. 12
3.1.1 确定保密事项范围要以全面、准确和最小为前提 ...... 13
3.1.2 与时俱进,动态管理定密工作 ...................................... 13
3.2 健全定密异议解决制度 ............................................................ 14
3.3 细化授权条件,明确授权层级 ................................................ 15
3.4 建立完善的定密责任人管理体系 ............................................ 15
3.4.1 确立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地位 .......................................... 16
3.4.2 定期开展定密培训 .......................................................... 16
3.4.3 进一步明确定密责任人的任用条件 .............................. 16
结束语 ....................................................................................................... 16
参考文献 ................................................................................................... 18
前言
保密工作是牵动着国计民生的大事,而定密工作是源头,在源头上任何一点微小的差池,其影响都是广泛的、深远的。201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新保密法完善了定密制度,强化了定密责任人、定密权限、定密程序和解密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努力形成权责清晰、程序规范、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科学定密机制。目前新旧定密体制的转变仍在进行中,新保密法在实施中面临一些新情况。本项目旨在分析我国定密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借鉴国外做法,提出完善我国定密制度的对策建议。新修订的《保密法》第一章第四条提出,保密工作应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要贯彻落实这项要求,就必须首先抓好做好定 密这项源头性工作
1 定密工作理论概述
1.1 定密与定密工作
一般来说,定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定密,仅指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即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根据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对本机关、本单位自己产生的相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做出准确判断,对具备国家秘密构成要素的事项,经过法定的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以及确定相应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在其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的一种行为。广义的“定密”,除上述内容外,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依据
法定程序,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做出变更和解除的全过程。狭义的定密,只是整个定密工作的起点,是广义定密的一个初始工作环 节。
定密工作是一个集合概念。它既包括对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各项具体工作,也包括对具体定密工作的组织和对整个定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健全完善定密体制机制,依法授予定密权限,确定和管理定密责任人,又包括相关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定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有争议事项的定密处理,还包括对定密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等。简单的说,定密工作就是指执行落实保密法第二章和相关定密制度规定的全部工作。由此看来,定密和定密工作,是既有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的两个概念。
1.2 定密工作的原则
1.2.1 最小化原则
最小化原则是现代定密工作的改革化体现,是面临的第一个挑战。随着通信多媒体高速发展,陈旧的定密模式往往不能满足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需要我们在定密程序中必须做到定密范围和接触、知悉范围最小化,要坚持按内容定密、按需要知密,力求核心秘密最少、涉密环节最简、知悉范围最小,同时务必使国家秘密得到最严格、最有效的控制和保护。
1.2.2 精准化原则
精准化原则是现代定密工作的宗旨。“当务之急是要着力解决定
密不准、标准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尽快建立严格、周密、科学的定密机制”。这需要我们在编制涉密事项范围目录一览表时,在确定、变更或解除国家秘密事项密级时,应组织详细调研,广泛听取业务参与人员意见,避免定密不准现象出现,一定要紧跟科研生产进展,动态更新涉密事项范围目录和涉密事项二级细目。
1.2.3 专业化原则
专业化原则是定密工作不偏、不乱的脑力保障。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员会在制定保密认证新标准时,着重强调了定密工作小组应由科研、计划、保密等部门人员共同参与,保证了定密工作会成员中的业务专业水平、保密管理能力、定密知识掌握程度等方面因素,能够为最小化、精准化等要求提供保证。
1.2.4 法制化原则
法制化原则是做好定密工作的基石。依法管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方针,在工作中要深入理解保密法律法规,继续健全保密管理规章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推进定密管理,依法惩处定密失当行为,切实打牢定密工作的法制基础。
1.2.5全程化原则
全程化原则是把定密工作全覆盖的动力。这里的“坚持到底”,是指要坚持全过程、全领域、全方位、全天候覆盖,切实做到国家秘密在哪里,定密管理就延伸到哪里。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必须做到百密不疏。尤其强调最小化和精准化后,即便有专业化原则作为工作保障,但难免会出现定错、定漏等现象,也难免在长期的科研生产中出
现新的变化,这就需要保密管理部门坚持全程化原则,在整个涉密事项的生命周期内对其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失泄密隐患。
1.3 定密工作的意义
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及时、准确、科学定密,既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也是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保障。只有把国家秘密定准了,保密工作才有明确目标,保密措施才能有针对性地落实,相关人员才能忠实地履行保密义务,纠正违规行为和追究泄密责任才有法律依据。定密又是一项知识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不掌握基本工作程序和方法,也断然做不好定密工作。只有确定了具体的秘密事项,保密管理才有具体的工作对象和目标,各项保密制度和措施,才能围绕具体的秘密事项来实施。
2 定密工作现状
2.1 保密事项范围不科学
目前,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了90多个保密事项范围,使绝大多数行业、领域都有了定密依据。这些保密事项范围具有法律效力,机关、单位在定密时必须严格遵循。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有些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对可以定密的具体事项规定得还不是十分科学、严谨,有的事项的密级规定得偏高,有的事项不应该保密的也列入了保密事项范围,还有的对保密事项规定得过于原则,具体表现如下:
2.1.1 保密事项范围较宽,密级偏高
保密法对国家秘密产生的主要领域和国家秘密的密级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明确授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机关,分行业、分领域制定保密事项范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保密事项范围对于某一具体事项,特别是某一文件或密品的密级确定仍然显得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这些保密事项范围产生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另一方面由于有些机关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把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当做国家秘密来保护,认为把保密事项范围定的宽一点,密级定得高一点,保密的系数就大一点,从而导致范围较宽、密级偏高。
2.1.2 保密事项范围缺失、滞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调整及职能的转换,保密事项范围缺失和之后问题比较突出,需要修订的保密事项范围较多。有些机关单位没有保密事项范围,有些机关单位保密事项范围一旦制定就多年不动,内容不完整,修订不及时,已不适应定密工作需要。据统计,从时间点来看,保密事项范围的发布高峰是1995年、1996年和2000年,分别公布了11个、15个和11个,从时间段来看,部分年份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的比例,1989年占
4.3%,1990-1994年占14%,1995年-1999年占40.9%,2000-2004年占21.5%。同时考虑到十七大提出的“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的大部制改革后,部分机关单位职能转换,除部分保密事项范围修订过以外,其他的实施时间已经较长。
2.2 定密异议程序缺失
允许对定密提出异议,是解决定密不当问题的有效办法。新保密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定密异议解决制度,但未明确具体的处理程序,无论是“自查”式的监督,还是为协助办案提供密级鉴定,都是在行政机关相对封闭的系统中进行的单方行为,未能充分回应社会对政府定密行为进行监督的合法诉求,特别是未能提供一套值得信赖的程序规定。其中,密级鉴定制度最有可能引入公众的参与,但是按照目前的规定和实践,密级鉴定最多也只能在机构之间进行,排除了个人或其他组织启动定密异议解决程序的可能性。
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属性决定了社会大众应当在定密异议解决程序中扮演一定的角色,国家秘密是一道壁垒,阻碍了公众对信息的获取。现在对公布信息的消极,有些是处于对社会的考虑,也有一些是为了保护本部门利益和名声,还有的就是不愿意打破过去的常规,怕出事担责任。一些部门以“不利于工作”、“不利于稳定”、以及“要考虑大局”等为由,把本可以或应当公开的信息变成了“国家秘密”,在传统社会中,公众只能被迫接受这一屏障所带来的不便。但是,随着知情权观念深入人心,政府信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从理论上被认为属于社会大众所有,定密限制了社会大众获取和利用信息资源的范围,实际上就构成对信息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2.3 定密权限模糊
定密权限的确定需要多部门配合协同,情况相对复杂,它涉及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的申请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上下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之
间诸多关系问题,且政策性、原则性都比较强。
新保密法颁布实施后,县处级以下的机关单位不再具有法定定密权,必须经过定密授权取得定密资格后,才可依法自主开展定密工作。关于申请的条件,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定密工作简明手册》中明确:“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如果需要拥有相应定密权限,应当向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定密授权的申请。”然而,由于这一条缺乏具体的量化限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若将定密授权标准设得过高,必定会将一部分真正需要取得定密授权的机关、单位排除在外,不利于实际工作;设得过低,也有违新保密法限定定密主体的立法初衷。
2.4 定密责任人制度不彻底
近年来,定密责任人制度在我国逐步推行,此举不仅意味着我国密级确定工作正在进入一种新的组织管理模式,同时也预示着此项工作要经受实践的检验。而在世纪工作中,定密责任人制度并不彻底,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2.4.1 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责不清晰
定密责任人在履行职能时,应该具有权威性和决断性,只有这样才能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负起完全的责任。而新保密法只规定了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未给与定密责任人一定的法律定位,在实际工作中就容易造成定密责任人在履行定密职责时缺乏权威性,不利于定密工作的顺利实施。
2.4.2定密能力不强
一是定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通过对一些单位的调研情况来看,有的单位定密人员对定密工作程序不了解,甚至有的人还不知道有保密范围,拍脑瓜定密的现象十分普遍。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原则和程序等都有相关规定,尽管这些规定比较笼统,但也很少有人真正使用,更有甚者,有人对国家秘密的性质和内涵认识不清,对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如何判断把握不准。二是对定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定密工作中,定密人员往往秉持“宁可错定三千,不可漏定一个”的原则,对国家秘密的过度保护、乱定密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定多了、定高了没有危害,导致工作中产生的一般工作信息也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增大了国家秘密的保护成本,降低了国家秘密的权威性,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
2.4.3 定密责任人的产生程序不规范
新保密法第十二条只规定了“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负责人作为本机关的定密责任人,新保密法已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机关、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的任职条件及其产生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当中,机关单位负责人由于要处理纷繁复杂的事务,全面掌控定密工作并不现实,很多情况下都是指定专门人员来负责定密工作。而没有明确的产生程序则容易造成在实践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不利于保密工作的进行。
3 完善定密机制的对策建议
3.1 规范保密事项范围
3.1.2 确定保密事项范围要以全面、准确和最小为前提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外开放和信息化发展,各行业、各领域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形态很分布发生重大变化,有很多新事物需要作为国家秘密保护,因此,在确定保密事项范围时要着眼于当前工作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力争实现行业、领域全覆盖,不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也要适用于产生这一行业、领域国家秘密事项的所有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同时,要坚持精准化和最小化,在保密事项范围的准确上下功夫,既防止保密事项范围偏宽、密级偏高,又努力避免该定密的事项不定、漏定或者错定。当某一事项“进、出”保密事项范围时,必须依据保密法律法规体系,站在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进行综合性分析,充分考虑国家秘密的实质、程序和时空要素,参照保密法第九条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规定,综合分析经济性的要求,进行审慎甄别。对某一事项是否应当纳入保密范围产生疑问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权衡利弊进行综合考量,这时就必须考虑,保密是否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的推进,是否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是否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
3.1.2 与时俱进,动态管理定密工作
定密工作是保守国家秘密的重要工作之一,从大说,它必须符合一个国家的国情; 从小说,它必须符合一个单位的具体情况。动态管理定密工作,应适应国家或单位的发展需要,随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要紧跟时代,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事项,要做出调整;对原来保密事项范围中没有的,予以补充。同时,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有关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2 健全定密异议解决制度
对信息属性的异议或对定密权的监督也不能仅限于政府内部,而应当具有程序上的开放性,允许外部和社会监督,以便在权衡公开和保密价值时充分考虑各种利益诉求。从制度本身的意义来看,定密异议解决程序最根本的价值在于其对公民和组织异议权和获得法律救济权的承认。特别是在建设法治政府和阳光政府的大背景下,一个政府必须默认的前提是:保密权不是绝对的,秘密也不是永恒的,因此有必要对保密权的行使进行监督,有必要对保密价值是否已经改变进行不断的检验。因此,由专门机构、包括跨部门机构主持的定密异议解决制度则不但具有可行性,并且十分必要和迫切。首先,从组织机构上来看,我国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虽然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是与一般职能部门相比具有相对独立性。特别是在国家层面,国家保密局不仅是国务院下属的行政机关,也是中央保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这一属性为其作为一个超然于一般定密机关的审查机构提供了基础,当然也可以考虑成立一个由国家指定、或由有关部门共同组建的跨部门机构来行使这一职权。其次,从制度建设上看,修订后的保密法第二十条为定密异议解决制度提供了立法依据,至于我国目前定密异议解决制度最为缺失的程序规则和个人异议启动机制,可以在实践中先行探索,待条件成熟后,制定国务院实施细则或保密部门规章以提供制度基础,无需再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专门授权。最后,从现
实需要来看,无论是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要求的保密审查,还是目前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案件所需要的密级鉴定,都对政府定密的准确性、适当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忽视这一要求不但会损害信息合理利用的效率,也会扩大政府和社会在信息合理利用方面的分歧。
3.3 细化授权条件,明确授权层级
各机关单位在进行授权之前,可以先对定密情况进行调研统计,了解各单位自主定密的数量,从而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细化为一个具体的范围,比如“2年内确属经常大量产生定密事项,即每月至少1件以上,或每年至少10件以上”。这样既体现了谨慎节制的授权原则,严格控制了定密主体,又实事求是,方便实际工作。对于县处级“两无”机关是否要统一定密授权,还是由其分别申请授权,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所谓“两无”机关,是指既无定密权又无具体保密范围的机关,如省辖市“四套班子”机关的办事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机关确实“经常”、“大量”产生国家秘密事项。在实际工作中,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先向县(市)“四套班子”机关和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定密权,再由他们分别受理、答复县处级及其以下领导机关办事机构或综合部门定密申请,否则,越级报请定密的工作量大、周期长,既不符合层级管理的行政管理原则,也不方便实际工作。
3.4 建立完善的定密责任人管理体系
3.4.1 确立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地位
定密责任人是定密工作的权利行使人,具有权威性和决断性。所以,确立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其权、责、利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建议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深入研究定密责任人在定密工作组织、秘密确定、解密审查、定密统计、报告及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范围以及工作重点,结合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赋予定密责任人一定的法律地位,并以条令或条例的形式,对定密责任人所应履行的各项职能做出清晰、详细、明确的规定。
3.4.2 定期开展定密培训
定密责任人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对于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性质的单位,其培训、考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方式组织,实施不同等级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定密责任人真正成为本单位、本部门定密工作的行家里手。同时,只有培训考核合格者才能颁发合格证,持证上岗。
3.4.3 进一步明确定密责任人的任用条件
目前,我国的定密责任人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相关人员的选择和任前考察工作还没有规范的程序和做法,建议明确定密责任人的基本任用条件和审查标准,明确定密责任人基本素质要求和工作职责要求。定密责任人的选择和任前考察工作,应由各级党委负责,并列入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范畴。
结束语
**同志曾指示:“一定范围的人,知道一定范围内的事情,是一个原则问题,也是一个组织问题,你们应尽一切努力做到专管,
缩小范围,严格制度,否则机密就无法保障”。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稳定,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定密工作作为保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已成为做好当前保密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科学定密做好规范定密工作,切实落实定密责任,是保密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加强各级政府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重要前提,必须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只有科学定密、依法定密、规范管理,才能做到既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参考文献
[1]孙光明.定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J].法制日报,2010.10.
[2]李艳阳.美国法律保密制度[M].北京金城出版社,2000.7.
[3]孙多勇,王瑞: 关于定密权制度的若干思考[U]: 国防科技.
[4] 谷春德.加强依法行政推进保密法制建设[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2).
[5]林广华.荷兰、法国、英国保密法制建设的经验与启示[J]. 中国发展观察,2010(2). [6]浙江省保密局.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以人管人[J].保密工作,2011(1):30-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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